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30•【字号】浙政办发[2000]97号•【施行日期】200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9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浙江省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精神,浙江省体育运动委员会改为浙江省体育局。
省体育局是省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将机关直接管理的部分训练职能和各种体育竞赛的具体实施工作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体育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体育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制订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指导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工作,研究和平衡全省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五)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以及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六)培育、发展体育产业,规范、制定体育产业和经营活动的政策,归口管理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协调体育设施建设布局,制定体育设施、器材装备标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6•【字号】浙政办发[2000]147号•【施行日期】200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六日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3.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贸委。
4.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下放的职能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
(四)转变的职能1.厅管各行业业务培训考核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有关行业社会团体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有关行业社会团体、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组织起草有关建设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5.02•【字号】浙质办〔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浙质办〔2017〕4号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现将《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5月2日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获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开权利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经本机关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
本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本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公开权利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一)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传真左下角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邮编:31001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88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8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人事厅。
省人事厅是主管人才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增加的职能负责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
(二)划出的职能1.将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省教育厅。
2.将高级知识分子享受省二级医疗保健的管理职能交给省卫生厅。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将在杭的省部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人员家属“农转非”审批职能交给各省部属单位承担。
3.将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审批职能,按干部管理权限,交给各市、各部门承担。
4.将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事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前资格审查,专家、留学生和博士后的有关具体服务事宜,各类培训教材的编写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全省人事工作的宏观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案,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人事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参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3•【字号】浙政办发[2000]180号•【施行日期】200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8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十三日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组建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经贸委是负责调节近期全省国民经济运行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原省计经委承担的质量管理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原省计经委承担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3.原省计经委承担的抗灾救灾的组织协调职能交给省民政厅。
(二)划入的职能1.制定地方性产业政策和指导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3.原省机械厅、石化厅、医药管理局、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建材工业总公司,以及煤炭、二轻、冶金、轻纺、商业、物产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承担的政府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4.省水利厅承担的电力工业行政管理职能;5.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职能;6.省环保局承担的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7.省建设厅承担的建筑机械和省农业厅承担的农业机械制造方面的行业管理职能;8.省工商局承担的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9.省外经贸厅承担的外贸货运的协调职能;10.指导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职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96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政办发[2000]9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国务院下划的原批准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在浙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2.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养老保险职能。
3.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1.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给省卫生厅承担。
3.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新建的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95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9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粮食局。
省粮食局是主管粮食流通(含食油,下同)业务、行业指导和省储备粮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省粮食局实行政企分开,不再直接管理除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外的国有粮食企业。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省粮食购销政策;实行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县政府分级负责责任制,负责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
(二)负责编制全省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及粮食购销、调拨、库存和进出口计划;组织协调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落实;指导和帮助库区、灾区和缺粮贫困地区的粮食供应;安排以工代赈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负责省间粮食调拨运输管理工作;保障军队粮食供给。
(三)指导全省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粮食行业的教育培训;指导并推动全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负责全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行业统计工作。
(四)制订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粮食风险基金;督促检查国家粮食定购价格以及收购保护价和销售限价的执行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2•【字号】浙政办发[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管理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机构或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交给省卫生厅。
(四)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负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职责。
(五)增加监督管理能效标识和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职责。
(六)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统一管理和指导全省质量工作。
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质量奖励制度;研究分析全省产品质量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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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国家银行贷款支持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以及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工作的行政职能。
(二)新增的职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工作。
(三)下放的职能将以下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事业单位或非营利性机构承担:1.省新产品试制和星火、火炬、成果推广计划在申报、立项过程中的查询、评估、文档整理等具体事务。
2.省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中的事务性工作。
3.省一般性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验收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全省科技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和技术创新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全省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督查;指导科技中介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社团的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全省科技信息和科技期刊的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6•【字号】浙政办发[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3号),在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用辅料、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卫生部门承担的保健品许可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委托研究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经省政府授权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公示征求意见,现将《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2月20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听证行为,增强决策的可行性和透明性,从制度上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质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事项听证,是指需要听证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通过举办听证会的形式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组织听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二)事关社会公众利益和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地方标准、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三)涉及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中事关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四)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事项因情况紧急必须即时决定的,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
第五条重大事项的听证工作,由承办起草重大事项方案的省局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浙政办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原省国家税务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
2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3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2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3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全省性财政立法规划建议;起草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6•【字号】浙政办发[2000]146号•【施行日期】200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六日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省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将原省计经委用于安排省级机关行政用房等建设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划给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管理。
相应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前期工作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仍由省计委下达。
(二)划出的职能1.将省政府序列单位公务用车的购置职能交给省财政厅。
2.将局机关承担的省级机关房屋基建工程实施、物业管理等服务性工作,交给局属企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省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对省级机关后勤服务单位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省政府序列部分单位的行政财务管理,制订有关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省级机关房地产综合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省级机关行政用房等建设的财政预算内资金的管理和基建工作;负责省级机关房产产权、产籍以及房屋修缮管理;在省国土资源厅的指导下,对省级机关土地使用权实行归口管理;负责省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3•【字号】浙政办发[2000]101号•【施行日期】200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0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三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政府管理质量、标准化、计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商)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1.由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承担的质量管理职能。
2.由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3.原由省电力局和邮电管理局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4.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5.原由省环境保护局承担的浙江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
6.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浙江省食品卫生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
7.由原省石油化学工业厅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8.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职能。
(三)转移或下放的职能。
1.地方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1•【字号】浙政办发[2000]137号•【施行日期】200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一日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财政厅。
不再保留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财政厅,保留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税政调查研究的职能和税收法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业务管理职能。
2.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省一级承担的工作。
(三)新增的职能1.彩票监管职能。
2.会计委派制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
3.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省本级政府采购。
4.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业务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5.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非官方发展援助不附带条件贷款(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业务的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
(四)转变的职能1.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推行部门预算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统一管理预算内外资金,强化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浙质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质发〔2017〕8号省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省纤检局:现将《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9月5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法治质监建设,预防行政争议,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备案、清理、异议审查等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以省质监局为主起草的、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备案、清理等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质监局提请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除省政府已有规定之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质监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行政文件符合下列情形的,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决定;(二)文件内容涉及管理职权或者行政措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指导意见;(三)为实施专项行动或者阶段性整顿所制定的工作方案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四)对同类事项的批复、答复不仅适用于请示机关所在区域,事实上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五)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同时,提出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六)转发下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七)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政府的行政机关构成体系
浙江省政府的行政机关构成体系浙江省人民政府: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四、省政府直属机构五、部门管理机构(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省政府组成部门1)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3)浙江省教育厅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5)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6)浙江省公安厅7)浙江省监察厅8)浙江省民政厅9)浙江省司法厅10)浙江省财政厅1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2)浙江省国土资源厅1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1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5)浙江省交通运输厅16)浙江省水利厅17)浙江省农业厅18)浙江省林业厅19)浙江省商务厅20)浙江省文化厅21)浙江省卫生厅22)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浙江省审计厅24)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省政府直属机构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4)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5)浙江省新闻出版局6)浙江省体育局7)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8)浙江省统计局9)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10)浙江省旅游局11)浙江省粮食局12)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13)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14)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5)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16)浙江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五)部门管理机构1)浙江省物价局2)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浙江省文物局4)浙江省监狱管理局5)浙江省公务员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0]9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6.29【实施日期】2000.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9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精神,组建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省卫生厅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药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职能; 2.监督实施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3.初审新药,负责辖区内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4.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及医疗机构制剂的许可证及实施监督管理职能;5.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
(二)原省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生化药品监管职能,(三)原省技术监督局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西药、中药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职能,(四)原省医药管理局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1.对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实施监管以及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职能;2.核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和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职能;3.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特种药械的生产流通监管和中药材集贸市场的监管职能;4.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审查并监督实施注册产品标准,核发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负责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测管理,核准医疗器械广告职能;5.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和医药从业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3•【字号】浙政办发[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3号),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电力发展和改革工作。
2.研究提出现代物流发展的战略、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3.负责全省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
4.组织协调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
(二)负责全省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组织编制国土整治、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区域合作,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组织欠发达乡镇的挂钩帮扶工作;提出省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水资源供求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与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9•【字号】浙政办发[2004]60号•【施行日期】200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6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3号),设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正厅级行政机构,同时挂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调整增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全省特大事故调查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受委托组织起草本省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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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0]10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03
【实施日期】2000.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0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三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政府管理质量、标准化、计量
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商)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1.由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承担的质量管理职能。
2.由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3.原由省电力局和邮电管理局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4.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5.原由省环境保护局承担的浙江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
6.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浙江省食品卫生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
7.由原省石油化学工业厅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8.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职能。
(三)转移或下放的职能。
1.地方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
(1)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验证确认;
(2)企业标准化水平确认和工业企业计量水平确认;
(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和执法监督等方面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4)认证咨询机构咨询能力的具体技术评定职能;
(5)计量检定机构的校准能力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能力的具体技术评定职能;
(6)产品质量鉴定的受理、组织和报告备案等工作;
(7)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职能。
3.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
4.非强制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