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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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作业管理 1、国家对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2、特殊作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特殊作业管理内容 (1)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 操作自动化;




(2)作业场所设置特殊防护设备:自动报警装置、 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 (3)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应急救援用品等; (4)特殊的监管手段:作业许可、人员资格许可 等。取得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人员方可上岗; (5)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高度自我保护意识,防范 意识; (6)作业人员应有特殊的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治法》 培训教材 2017.3

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2 年5月1日起施行。每年4月份的最后一周是该法的 宣传周。 职业病防治法分为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 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9条。



三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一)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和责任 1、职业病防治管理 (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 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 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 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1、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可能产生国家颁布的职业 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 2、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目录》申报。 3、向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4、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模、职业病危害因 素种类、危害程度、防护措施、接害职工情况等。 5、所申报必须属实,不得隐瞒,还要接受卫生行 政部门的监督。



6、孕妇、哺乳期的女工有拒绝对本人、胎儿和婴 儿有危害的作业; 7、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其所禁忌的 职业; 8、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有享受用 人单位按规定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的权利;

9、被发现疑似职业病时有被告知的权利,有获得 检查诊断、医学观察由用人单位付费的权利。有 按规定选择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检查诊断和 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的权利,对诊断结论有 异议时有权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时,有申 请再鉴定的权利,鉴定时有参与从专家库中以随 即抽取的方式确定鉴定专家的权利,有提请与用 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回避其职业病诊断鉴 定的权利,有按照卫生部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有 关鉴定费的权利;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 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 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 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 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 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 总则 (一)立法目的 1、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2、防治职业病 3、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 4、促进经济发展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原则 1、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原则: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本法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我国管辖的领陆、领水、领空,包 括驻外使领馆,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 船舶,以及飞机、海上钻井平台等。但根据两个 基本法,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2、对人的效力:凡在中国领域内的一切与职业病 防治活动有关的人及其活动都适用本法,因此这 里所说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不论是中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 3、时间效力: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 前期预防 (一)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1、有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 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 设施; 5、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 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 护劳动者健康的其它要求。

(四)职业病概念 1、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 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构成职业病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 (1)患病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职 业病(即法定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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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职业病人有权按国家规定享受职业病待遇和 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 11、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业 病病人,享有用人单位承担医疗和生活保障的权 利; 1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 形的,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健康 检查和按国家规定予以妥善安置的权利;



(4)预防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①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 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②确定危害类别。 ③确定职业病防护措施。



2、建设项目的“三同时” (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工 程预算。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包括 试运行)。 (3)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 要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职业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3)培训内容 ①职业卫生知识; ②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③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7、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8、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报告 9、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保障


10、对未成年工、女工的保护 (1)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 (2)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 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及相关权益 1、本法规定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 业病防治服务;


(3)无论是公告栏或警示标识,均应设置位置固 定、醒目、视线易及、显眼、无遮挡,用中文。 (4)合同告知 ①下列情况应合同告知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 b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聘用合同时; c 变更工作内容时。




②合同告知主要内容: a 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危 害程度、危害后果; b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c工资、岗位津贴及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d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e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以上用人单位均应如实告知、不得欺骗。


13、职业病人变动工作单位时,有依法保留其职 业病待遇不变的权利; 1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 依法享有民事赔偿的权利;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益。



(三)劳动者义务: (1)学习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 程; (3)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 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2、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健康保护权利;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侵犯劳动者的知情权,劳 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权利; 4、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 案复印件的权利; 5、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有 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 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权利;


3、危害告知 (1)设置公告栏。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危害事故救援措施和危害因素检测结 果。 (2)设置警示标识 ①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 ②警示标识的规格、图形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 ③警示标识内容包括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及应 急救援措施等。



四、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一)职业病释义: 1、职业病是指国家法定职业病,即国家公布的职 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职业病。目前国家法定职业 病有10类115种。除此之外的任何疾病即使与职业 有关也不能诊断为职业病。 2、职业病病人按工伤待遇。


(二)职业病诊断 1、诊断机构 ①有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事业法人资格; ②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 资格。 2、诊断人员 ①执业医师,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者。 ②三人以上集体诊断方式。




(三)建设项目(新、扩、改建、技改、技引进 项目)管理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 (2)提交预评价报告的责任者是可能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建设单位。 (3)预评价报告提交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其于收 到报告30日内作出审核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或 未批准预评价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2、职业病防护 (1)职业病防护设施 ①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应有相应的防尘、防毒、 防射线、防噪声等设施; ②有应急的设施:如报警装置、泄险区、应急撤 离通道、冲洗设备、急救用品等; ③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2)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①一般防护用品:如通常的防护服、鞋、帽、手 套、眼镜、口罩等。 ②特殊防护用品:如防噪声的耳罩或耳塞,呼吸 防护器(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以及其他专 用或特殊防护用品等。 ③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 求。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 (1)监测部门 ①用人单位自测。 ②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测、评价。 (2)监测种类:包括定期监测、抽测、事故监测、 评价监测等。 (3)监测结果要存入档案,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 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

5、职业健康监护 (1)职业健康检查 ①上岗前健康检查; 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③离岗时健康检查; ④应急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项目由国家规定。 (3)用人单位负责体检费用。 (4)对未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者不得解除或终止 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建立健康档案。 (6)对职业病患者进行救治、安置。

6、职业培训、教育 (1)用人单位负责人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2)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①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②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四)有关组织、社团职责 1、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测、评价 (应有资质) 。 2、医疗卫生机构:体检、职业病诊断(应有资质)。 3、工会组织 (1)协助宣教、培训,提出意见、建议,协调督 促解决问题。


(2)有权: ①对违法违规侵犯劳动者合法利益的行为要求纠 正,对严重职业危害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建议政 府采取强制性措施; ②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③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时,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 危险现场。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 ①该评价应在试运行期间进行。 ②该评价主要内容 a作业场所卫生学调查; b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 c 职业健康检查; d评价结论。 ③该评价报告报送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竣工验收 依据之一。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 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 用。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 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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