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沈政发[20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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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大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大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大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09•【字号】沈政办发〔2016〕128号•【施行日期】2016.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大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2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重大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9日沈阳市重大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全市经济的支撑带动作用,建立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良性循环机制,创新投资方式,扩大投资能力,促进经济稳增长,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全市发展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引领功能强、综合效益优、就业拉动作用突出,且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含外币折合)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不受规模限制。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社会投资、社会融资及政府投资、政府融资等多种投资方式。

第三条按照“项目属地化管理及部门管行业”的原则,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域重大项目的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

建立重大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会商机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转化率”的原则,实行“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的管理模式,推进全市重大项目的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

第二章重大项目开发策划第五条开发策划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政策导向,全市总体规划及各行业、各地区发展规划要求,并符合以下产业方向:1.拉动经济增长,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尤其是对支柱产业的稳固和形成发挥支撑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2.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项目;3.对推动市域协同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4.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产业项目;5.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6.对改善民生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7.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沈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沈政发〔2015〕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市委软环境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开展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

目前,第一阶段(2000-2013年)文件清理工作已经结束,《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业经市政府第十九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宣布修改的文件,有关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起草修改文稿,上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安排,对本地区、本部门需要废止、失效和修改的相关配套文件适时进行清理。

对继续有效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的推进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要认真做好这些文件的存档和查档利用工作,发挥好留史资政作用,为今后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3日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决定废止114件)(宣布失效172件)(予以修改38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10]25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10]25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10]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增强市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规范经营性用地(商业、商品住宅等房地产开发用地,下同)土地储备交易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不含4县市,下同)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成立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的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土地资源管理重大政策措施,全市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范围及规模,土地供应计划,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调整方案,重大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以及需委员会解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市规划国土局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按照“遵循规划,远近兼顾,促进发展,规模适度”的原则,制定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重点编制今后3年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市本级以外各区(开发区)也要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供地计划。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08]3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08]3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08]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沈政发〔2008〕1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规范和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11月中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土地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土地专项治理工作联合检查组(以下简称市检查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监察局、规划国土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监察局、规划国土局、财政局、审计局、行政执法局分管领导为成员,全面负责土地专项治理的组织与实施。

市监察局为牵头单位,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抽调专人具体开展检查工作。

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调动各相关部门的力量,切实加强本地区土地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

二、专项治理内容(一)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

以宗地为单位,重点清理和处置以下闲置土地行为:1.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自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2.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3.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4.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5.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批准的农转用征用的土地没有及时供应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市区分成体制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市区分成体制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市区分成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市区分成体制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简化我市土地出让收入划分管理,加快资金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各地区土地征收工作积极性,经市政府同意,调整现行土地出让收入市区分成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一)规则清晰易于核算。

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市区分成体制,固定各项基金和资金计提比例,简化核算方式、规范业务流程、加快收入划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分成体制有效运行。

(二)适度让利于地区。

为支持地区发展,在保持现有市区土地出让收入分成规模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适度向各地区让利。

(三)激励加快推进土地征拆。

建立激励奖惩机制,提高各地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各地区加快征拆工作,合理控制成本,积极招商引资,提高土地出让收益,推动我市土地储备出让工作良性循环、健康有序开展。

二、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

全市(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四地区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当地国库,由其自行管理)土地出让收入。

(二)区级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1.区级经营性用地,以土地出让收入为基数,按照28%的固定比例计提“八金”:0.2%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4%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3%的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资金,2%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9.8%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9%市本级留解资金。

2.区级工矿仓储用地,以土地出让收入为基数,按照16%的固定比例计提“五金”:3%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4%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9%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

3.区级地块出让收入扣除上述计提资金后,剩余部分全部下划相关地区。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4.0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沈阳市司法局
2024年2月1日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说明:本目录仅包含2019年以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沈政办发〔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6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6日沈阳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措施根据市政府第十九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精神,为多措并举稳定经济增长,确保实现全年目标任务,特提出如下意见措施。

一、加强经济运行分析调度。

成立由常委副市长任组长的经济运行分析小组,坚持问题导向,按季度节点开展行业、产业、项目、企业、产品的系统深入分析,围绕季度目标,制定精准发力工作方案。

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定期收集汇总各地区、各行业反映的问题,报分管市领导协调解决,对共性和重大问题提交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016年9月底前,建成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统计体系。

二、加强财税征收管理。

2016年上半年,确保完成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目标的50%。

成立由常委副市长任组长的财税征收协调小组,每2周召开1次财税征收工作协调会议。

加大对重大涉税产品定价、本地产品销售、企业税收预征率等事项协调力度,挖掘增收潜力。

对于企业在全市范围内正常进行迁移,各区县(市)不予限制,2015年10月1日前登记的异地经营企业,2017年年底前实现经营地纳税。

公布《2016年市本级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对以前年度欠缴非税收入进行清理。

2016年6月底前,提出市本级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资产盘活方案。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项目开发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项目开发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项目开发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1•【字号】沈政办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项目开发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08]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我市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促进我市项目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今年我市实施的“优化结构年”活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落实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的意见(市发改委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近年来,全市上下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项目经济的要求,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协调服务效率,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开发建设进程,一批重点项目开工建设,有效地推动了我市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拓展完善了城市功能,提升了城市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为振兴沈阳老工业基地,实现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四中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点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特别是突出做好有影响力、牵动力的重大产业项目开发建设工作,进而为全市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大动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重点项目开发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转变我市项目经济发展方式全市项目工作要紧紧围绕我市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三大目标”的任务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优化结构年”为主线,以建设世界级装备制造基地和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为重点,优化结构、调整布局,通过采取创新项目工作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新举措,实现重点项目开发建设及管理工作的新突破。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沈政发[2010]2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沈政发[2010]2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沈政发[2010]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各级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财政收入、财力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10〕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现行的市区(含县、市、开发区,下同)财政管理体制。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顺延省市财政体制调整的主要思路,按照“下划收入、核定基数、增长分成”的要求,建立分配合理、激励发展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

通过下划市区共享税收收入、科学核定分成比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扩大各地区一般预算收入规模,理顺市与各地区收入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地区发展经济、壮大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增强各级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顺延省对市体制调整主要思路的原则。

在将省共享税收全额下放的基础上,下划市级税收收入,实行市与各地区总额分成。

按照省核定分成比例方法,科学核定市与各地区财力分成比例,建立分配合理、激励发展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

2.坚持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的原则。

通过下划省、市级税收收入,实行市与各地区总额分成,鼓励各地区加快发展经济,重视财力增长,促使全市财政收入的整体规模不断扩大。

3.坚持兼顾市与各地区既得利益、平稳过渡的原则。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5•【字号】沈政办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08]4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意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务活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0号)精神,以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各级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收益监管责任制,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要明确本单位的管理机构,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具体办法,实行专人负责,切实加强监管工作。

二、加强管理(一)加强收益的收入管理。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沈政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沈政发[2008]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一系列法规文件精神,在继续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沈政发〔2007〕11号)精神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实行土地集中统一管理。

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土地管理体制,改变我市过去实行的市本级和独立操作区两级共同作为土地出让主体的方法,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市级土地,统一组织国有土地出让并签订出让合同,统一土地出让价格,统一收缴土地出让金进入市本级财政,统一登记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上述工作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新民、辽中、康平、法库4县(市)的土地管理体制,仍按国家和省规定,由所在县(市)政府作为出让主体,履行相应的土地管理职能。

二、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要严格实行土地收支预决算管理。

实行全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后,土地储备机构要严格实行宗地核算。

在各宗土地出让前,为合理确定土地成本和净收益,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土地拆迁成本进行审核(不含宗地内只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由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集体土地拆迁成本进行审核,作为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和财政局返还成本的依据。

对城区原独立操作区的出让收入,在扣除土地成本和“三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城镇廉租房保障资金)后,净收益部分由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返还该区。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4]37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4]37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4〕3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出让条件1.达到净地出让。

出让地块原则上应“地净管线明、权属四至清”;确实无法迁移的地上管线、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书》中予以明确。

因招商选资等原因未达到净地条件,确需出让且出让后不会影响正常开发建设的地块,属越城区行政区域的,有关情况须事先上报市政府,属柯桥区、上虞区范围的,有关情况须事先上报属地政府。

2.实现基础配套。

出让地块须达到“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通讯、通排水、平整土地)以上条件,涉及的规划道路应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或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明确道路实施主体和建设期限。

3.确定合理规模。

国土、规划等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指导,合理确定出让地块规模。

房地产出让宗地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2公顷以上;符合规划要求,因地形、区位等原因土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地块,在进入出让程序前应与市国土局沟通。

4.体现充分竞争。

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出让公告须在《绍兴日报》等市级或市级以上媒体发布。

设立多个保证金账户,竞拍报名审核信息须严格保密,适时启动网上竞拍报名,避免出现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厅):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现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

登记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土地部门),第二联、第三联和第四联土地部门填写后,送交财政部门;第五联代交款通知单,交土地受让方。

四、土地受让方应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五、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财政部门应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并在登记单第四联和第五联上加盖收讫章。

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四联,退土地部门存档。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五联、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沈政办发〔2016〕130号•【施行日期】201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30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国土局《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2日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市规划国土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市供给侧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30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规划国土局完成了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标准更新工作,制定了不同土地用途(业态、主要功能)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

一、凡以有偿方式供应的土地,出让底价在评估测算基础上,按照市地价评审委员会定价等程序确定,不得直接套用本基准地价标准(附件1中表1、2、3)。

二、土地级别范围分商服、住宅和工业3种,其他用途(业态、主要功能)土地级别范围参照上述3种用途确定。

三、基准地价标准为平均容积率对应的价格标准,其他容积率基准地价标准为平均容积率价格标准乘以容积率的修正系数。

四、出让金标准为地面价格,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价格标准,不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及新征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五、商服用地基准地价标准按照一级类和二级类分别确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3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3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沈阳市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6日沈阳市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实施方案为提高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县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6〕3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意见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根据省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县级财政职能作用,大力培植财源,壮大县级财力。

按照我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县级依法理财和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以提高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县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为抓手,强化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管理、保障重点领域支出、硬化财政预算约束、规范支出预算执行、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和政府性债务管理等。

(一)稳步提升收入质量。

树立自主解决财政困难的观念,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和长远之计。

科学预测收入总量及增长潜力,提高财政收入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依法依规征税,实现应收尽收,增加政府可用财力。

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扶持地方税源发展壮大。

(二)科学提高支出效益。

坚持预算法定,强化预算刚性,硬化预算约束。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92]财综字第3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92]财综字第3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92)财综字第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1989年国务院、财政部分别下发国发<1989>38号文件和(89)财综字第94号文件以来,绝大部分地区的财政和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相互配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在近两年的执行过程中,有些省、市没有按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交中央财政。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没有按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向中央财政上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地区,必须在今年4月底以前补交1990年和1991年欠交中央财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

二、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交的,一经查实,按财政部(90)财综字第1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地方应上交中央财政的收入,全部收归中央财政,一律不再返还地方,同时,根据情况处以相当于隐瞒收入一倍的罚款。

三、从1992年1月1日起,请地方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季度报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在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将本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季度报表上报财政部。

今后,凡不按规定如实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情况的,一经查实,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可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处理。

上述通知,请各地区人民政府协助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沈政发[2009]18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5.27【实施日期】2009.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09]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沈阳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08〕14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现就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简称土地流转)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总体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围绕发展农业特色主导产业,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发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的多种形式土地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实现特色主导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规模经营“三位一体”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有机结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土地流转与土地确权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现有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继续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

在确权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土地承包者(简称承包者)的权益。

(二)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特色主导产业相结合的原则。

制定明确的主导产业方向和农业结构调整规划,引导承包者以多种方式流转土地,使土地向特色主导产业集中,发展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

(三)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发展设施农业的总体规划,在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鼓励政策,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向规模经营和设施农业方向发展。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7]245号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7]245号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7]2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9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近期有关土地出让金管理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科学配置土地资源水平,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促进全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土地储备计划管理实行土地储备计划管理是保障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利用的重要措施。

每年10月底前,各区政府、河西新城区、仙林大学城等主体单位,会同地块所在国土分局拟定下一年度储备土地运作计划,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储备中心)汇总。

市国土资源局(储备中心)根据本市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市场供需状况,统筹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主体单位上报土地储备计划时,应载明拟储备运作地块的面积、规划用途、预估拆迁量、土地性质以及计划操作时间等。

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是本市经营性用地项目办理立项、规划、拆迁等前期手续的必要文件,凡未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前期手续。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河西新城区和仙林大学城范围内须公开出让的土地纳入全市土地储备计划,但土地储备具体工作仍由各区及相关指挥部、管委会自行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1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1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坚决执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相关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市房产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后于3月份向社会公布。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要通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要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合理确定租金水平,逐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三、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30•【字号】沈政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08]2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面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建设统一交易平台,严格执行相关交易原则(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是指对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根据我市实际,整合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的管理和设施资源,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资源共享,集中在一个平台上完成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实施操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实行集中办公,各司其职,依法履行职责。

(二)公共资源交易要坚持以下5项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确保各项交易和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搞暗箱操作;三是坚持科学、择优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四是坚持市场充分配置的原则,使所有潜在的竞标人都能充分参与竞争;五是坚持统一原则,即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规范运作,否则对交易结果不予认可。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切实加强职能监管(一)为全面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组织管理机构--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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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
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政发[2010]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增强市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规范经营性用地(商业、商品住宅等房地产开发用地,下同)土地储备交易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不含4县市,下同)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的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土地资源管理重大政策措施,全市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范围及规模,土地供应计划,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调整方案,重大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以及需委员会解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市规划国土局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及土地市
场供需状况,按照“遵循规划,远近兼顾,促进发展,规模适度”的原则,制定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重点编制今后3年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市本级以外各区(开发区)也要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供地计划。

市规划国土局要按照“控制总量、适度供给”的原则,科学制定全市供地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地计划为指令性计划,各区(开发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规划国土局编制实施,供地计划要明确各区(开发区)每年供地面积和供地时间等。

四、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

市土地储备机构可直接在全市范围内储备经营性用地,也可与各区(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

土地储备前,土地储备机构要对储备成本进行详细摸底测算,凡土地收益低于政府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三金”)与政府规定土地出让金标准之和的项目一律不予储备。

土地储备机构要积极采取多种方式筹措土地储备资金,一是以土地抵押及土地收益质押等方式融资;二是直接利用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三是用其他方式融资。

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土地储备项目,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开发区)相关部门作为全市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主体,负责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及稳定工作。

市政府储备的项目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成本审核后,与相关地区签订征地拆迁承包协议。

以居民住宅拆迁为主的国有土地,拆迁成本由市房产局负责审核;现状为企事业单位用地及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市规划国土局组织评估,评估价格最高值为规划用途净地价格与毛地价格之差。

土地储备价格由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价格评审委员会确定。

五、严格规范土地出让行为。

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政策,经营性用地以按楼面价格出让为主。

出让前,市规划国土局要拟定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同时,相关地区和部门要完成征地拆迁、土地整理、基础设施配套等前期工作。

全市所有经营性用地全部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统一交易,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市监察局要对擅自组织土地交易的相关区(开发区)进行监督查处。

出让底价不得低于供地成本、政府规定土地出让金标准与应计提的“三金”之和,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全市土地出让价格均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确定。

统一全市土地价款收缴方式,土地出让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50%(成交额低于5000万元的项目,一次性付款),余款付清时间不能
超过1年,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保证金在成交确认书签订2个工作日内缴入市本级财政国库。

六、完善经营性土地收益分配办法。

全市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统一缴入市本级财政国库,由市财政局统一计提“三金”后,市、区按比例分配土地出让收益。

市本级范围内由相关区政府组织实施拆迁的经营性用地,其土地出让收益(出让总收入扣除供地成本和“三金”后)超出政府规定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市、区按2:8比例分成。

市土地储备机构出资在市本级以外区域实施储备的经营性用地,其土地出让收益由市、区按7:3比例分成。

市本级以外区域未纳入市本级土地储备范围的经营性用地,其土地出让总收入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市政府提取10%作为市本级收入。

市政府参与或单独投资建设重点项目的周边区域,根据市政府投入情况另行制定土地储备和土地收益分配办法。

七、强化征地拆迁监管工作。

各区(开发区)和相关部门在进行征地拆迁前,要进行详细摸底调查,制定周密的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补偿标准、相关政策等信息予以公布。

征地拆迁过程中,要公布被拆迁居民和单位补
偿面积、补偿金额等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要引入市场机制,可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拆迁和拆除公司。

市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大对拆迁资金的监管力度,对征地拆迁进行全过程监督,减少不合理支出,杜绝征地拆迁成本超预算支出,做到补偿合理、操作规范、社会稳定、按期完成。

拆迁项目结束后,各区和相关单位要做好决算,审计部门要及时审核验收。

八、建立土地储备出让收益管理考核机制。

市政府每年与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签订工作责任状,明确土地储备、出让等各项工作完成时间和完成质量,建立奖惩制度。

各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全市2010年1月1日起签订成交确认书的所有经营性用地,土地收益分配办法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参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土地储备出让等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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