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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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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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居间业务管理,保障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期货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部门、员工及合作机构。

第三条期货居间业务是指期货公司通过居间人介绍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居间人从中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二章居间人管理第四条居间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了解期货市场的基本规则和风险;3. 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4. 经期货公司审核批准,签订居间合作协议。

第五条居间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期货公司的规定和流程,介绍客户进行期货交易;2. 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不得参与期货市场的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3. 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谋取私利;4. 定期向期货公司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章客户管理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管理制度,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合理控制客户数量和交易规模。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对居间人介绍的客户进行以下管理:1. 审核客户身份信息,确保客户真实、有效;2. 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引导客户理性投资;3. 对客户进行风险教育和培训,提高客户风险意识;4. 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客户交易情况和需求。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期货居间业务的监控和管理。

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对居间人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居间人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合理控制客户交易规模,防止过度投机。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对表现优秀的居间人给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1. 提高佣金比例;2. 优先推荐客户;3. 举办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居间人进行以下处罚:1. 降低佣金比例;2. 限制或取消居间人资格;3.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切实加强期货居间人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切实加强期货居间人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切实加强期货居间人管理、防范信访投诉风险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发文字号】青证监发[2009]153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发布日期】2009.08.05【实施日期】2009.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切实加强期货居间人管理、防范信访投诉风险的通知(青证监发[2009]153号)辖区各期货经营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期货居间人的管理,防范信访投诉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期货经营机构要于2009年8月底以前,组织本机构尚未签署《期货居间人自律承诺书》(见附件)的居间人补签《期货居间人自律承诺书》一式三份,本机构留存一份,居间人本人留存一份,报送我局一份备案。

各期货经营机构对于2009年8月份以后新签约的居间人在签署居间合同的同时,也必须让其签订《期货居间人自律承诺书》并每月定期报我局备案。

二、各期货经营机构要在经营场所内公示正式员工的照片、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和从业资格证书编号;公示所签约的居间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接受客户的监督;公示《期货居间人自律承诺书》和《青岛证监局致期货投资者的一封公开信》,并在公司网站上公示;每月定期将居间人变动情况的电子版报送我局期货处,以便在我局和青岛证券业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各期货经营机构要加强对所签约的期货居间人的日常管理和法规政策知识培训,使其明确权利、义务与责任,尤其使居间人明确《期货居间人自律承诺书》的内容,不允许居间人对外称呼“我是XXX期货公司青岛营业部的”,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否则立即终止居间关系并报告我局,切实防范由于期货居间人所引发的信访投诉风险。

四、各期货经营机构负责人务必要高度重视居间人的管理,定期进行诚信记录和考评,并自觉服从我局和青岛证券业协会关于居间人管理的各项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辖区期货市场秩序。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2024年)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2024年)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9.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9.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从严惩戒资本市场行贿行为和从严从紧整治政商“旋转门”的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

《细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9月10日附件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2020年3月12日发布,2023年3月24日第一次修订,2024年9月10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期货行业健康发展,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期货经营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机构;工作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实习期员工、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的境内子公司会员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本细则执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以及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会员、机构、个人在从事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自律管理,倡导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奉行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廉洁自律、风清气正的行业廉洁文化。

山东辖区期货营业部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山东辖区期货营业部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山东辖区期货营业部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1.总则1.1适用范围为加强山东辖区期货营业部监管,提高其合规运维水平,依据《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山东证监局期货经营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规程》,制订针对辖区期货营业部的检查细则。

本检查细则可作为山东证监局指导辖区期货营业部加强自身管理,以及对辖区期货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行政许可审核的重要指引,也可用于期货公司或期货营业部自查。

1.2检查方式检查人员可以通过资料审核、实地检查、运行测试和谈话回访等检查方式,对被检查期货营业部有关人员、场所、制度、流程、数据、文档、系统和设备进行检查。

1.3检查结果检查结果是根据检查情况,对被检查期货营业部是否达到某项检查要求作出的判定。

现场检查人员应不少于两人,现场检查结束前,应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被检查期货营业部,并由现场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期货营业部负责人对检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必要时,如判定被检查期货营业部存在违规情况的,检查结果中还应包括证明该判定的相关材料。

1.4检查原则1.4.1客观公正原则检查工作应尽量减少个人主张或判断,在最小主观判断情形下,基于明确定义的检查方法和解释,对每项检查要求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检查要求的,要取得确凿证据。

1.4.2证明材料验证原则对于被检查期货营业部提供的部分证明材料,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对具体检查要求进行验证。

1.4.3不影响正常经营原则合理安排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不影响被检查期货营业部的日常正常经营,进入机房检查一般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回访客户应注意语言。

1.4.4测试系统的原则原则上,不应对被检查期货营业部系统进行操作,包括运行程序、脚本等。

不应在交易期间要求被检查期货营业部进行各类系统切换测试和升级操作。

1.4.5保密原则对在检查期间接触到的被检查期货营业部的客户、技术、商业机密应严格保密。

检查结果的证明材料中不应包含被检查单位的相关机密信息。

1.5其他检查说明本检查细则中涉及的制度、交易记录等数据或信息可以提供电子文件,涉及期货公司总部制定的制度或管理的档案,由期货营业部负责协调总部统一提供。

期货居间人自律承诺书

期货居间人自律承诺书

期货居间人自律承诺书本人/机构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是所签约期货、期权经营机构的员工。

本人自愿履行以下承诺:一、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觉接受期货或期权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协会的管理。

二、(机构适用)本机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本机构中间介绍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非证券期货公司从业人员,未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或中国期货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采取市场禁入、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或者处罚期已经届满;三、(自然人适用)本人非证券期货公司从业人员,未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或中国期货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采取市场禁入、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或者处罚期已经届满。

本人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四、遵守居间协议,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接受所签约期货、期权经营机构定期组织的居间业务、法律法规培训等日常管理。

五、主动明示居间人身份,不以所签约期货、期权经营机构或其正式员工的名义或容易产生误解的名片、宣传材料等开展居间业务。

六、全面揭示期货、期权市场风险,明确告知客户独立承担期货、期权市场风险。

七、不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

不得与客户恶意串通损害所签约期货、期权经营机构的利益。

八、不从事或参与组织与配资业务相关活动,不接受客户委托开展委托理财活动,不存在期货或期权监督管理部门、行业自律性组织等规定的居间人禁止行为。

九、不夸大或虚构期货或期权交易业绩诱导客户出资,不对客户隐瞒重要事实或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不得欺诈、误导客户。

十、不接受客户授权委托进行期货、期权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客户办理合同签订和注销、交易指令下达、资金调拨、交易结算单确认、查询等事宜。

20240504东华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111

20240504东华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111

20240504东华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方法(含居间协议)江苏东华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方法江苏东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方法(2024年4月12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限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期货从业人员管理方法》及《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及江苏期货业协会制订的《江苏地区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此管理方法。

其次条公司居间管理部门应依据本管理方法的要求,对公司居间人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防范公司和客户风险,维护各方利益。

其次章居间人身份及行为的确定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期货居间人是指公司工作人员以外,受公司托付,为公司或投资者介绍订约或供应订约机会,公司向其支付酬劳的自然人。

第四条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三) 具有中学以上文化程度;(四) 品德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五) 最近三年无严峻违法、违规记录;(六) 满意当地期货业协会、证监局对于居间人期货资格的要求;(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期货居间人:(一) 被金融监管机构实行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满的人员;(二) 最近三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三)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开除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四) 因刑事或其它重大经济案件而被判入狱(包括缓刑)或案件正在审理中的人员;(五) 其他不适合成为期货居间人的人员。

第六条期货居间人应当独立担当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江苏东华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方法第三章居间托付第七条期货居间在签署居间协议前,应当先向公司提交居间申请,居间申请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 居间人基本状况、联系方式;(二) 业务范围或者从业经验;(三) 从事期货居间活动的经验和现状。

居间人管理制度测试题

居间人管理制度测试题

居间人管理制度测试题(100分)感谢您能抽出几分钟时间来参加本次答题,现在我们就马上开始吧!1、姓名【填空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业务单元【填空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中期协发布的《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从哪天开始实施?【单选题】(5分)A.2021年8月10日B.2021年9月10日C.2021年9月30日D.2022年9月9日正确答案: B4、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几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单选题】(5分)A.一B.二C.三D.四正确答案: C5、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能够覆盖居间人管理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与下列哪些个人开展居间合作?【单选题】(5分)A.本公司工作人员和机构居间人工作人员B.本公司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C.本公司客户的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D.以上选项都是正确答案: D6、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5分)A.期货公司不得接受特殊单位客户成为居间人名下客户B.机构客户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其所在机构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居间人C.客户本人可以成为其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居间人D.期货公司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收取居间人名下客户的交易手续费正确答案: C7、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5分)A.居间人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

B.居间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C.居间人不应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者故意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动。

D.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居间人可视情况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和风险揭示程序。

居间人资格测试复习题(法规部分)

居间人资格测试复习题(法规部分)

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资格考试题法律法规部分单选题:(60道)1.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帐户前,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

A、《期货经纪合同》B、《期货经纪业务规则》C、《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D、《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2.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除期货交易所外,()可以决定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等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A、中国证监会B、中国期货业协会C、期货交易所D、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3. 期货经纪公司客户的开户资料应至少保留()。

A: 3年B: 5年C: 10年D: 20年4. ()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A: 中国期货业协会B: 中国证监会C: 中国证券业协会D: 期货交易所5. 期货经纪公司因()情形解散的,不需要报告中国证监会审批。

A: 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定不再延续B: 股东大会决定解散C: 破产D: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6. 在我国,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由()召集,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

A: 董事会B: 理事会C: 总经理D: 理事长7.《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期货公司净资本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万元。

A: 1500B: 2000C: 2500D: 30008.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任职资格时,必须有()位具有期货,证券,基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推荐人的同意推荐。

A: 3B: 2C: 5D: 19. 期货公司(),是指期货经纪公司为了保证其各项业务的规范运作,实现其既定的工作目标,防范出现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控制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控制程序、措施和方法的总称。

A: 内部控制制度B: 内部控制文本制度C: 内部监督体系D: 内部控制模式10. 根据《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期货经纪公司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在确保岗位()的前提下应力求精简,尽量减少经营运作成本。

A: 相互制约B: 相对独立C: 齐全完备D: 分工负责11. 期货业务辅助人员有违反《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行为的,由()进行处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就《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就《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就《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0.12.0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金融委“坚决整治各种金融乱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的部署,落实证监会系统更加主动担当作为的要求,协会深入行业调研,充分征求相关各方意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境内外成熟做法,起草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按照“尊重现状,摸清底数,问题导向,数据依托,规范管理”的原则,以“统一管、规范管”为导向,旨在加强对期货公司与除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及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的自律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行业健康发展。

现就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反馈意见可以通过网页
https://www.wjx.top/jq/99486383.aspx填写,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

中国期货业协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附件:
1.《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1〕3号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1〕3号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现将《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尽快传达至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辖内交易场所。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风险防控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场所经营活动,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全省交易场所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依法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并有序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

其中,权益类交易市场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业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为新型资本要素有序顺畅流转提供交易及配套服务;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从事大宗商品实物、仓单以及非标准化的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场外衍生品交易,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现代化的采购和配售服务。

2024年期货居间方责任与义务规定

2024年期货居间方责任与义务规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期货居间方责任与义务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居间方定义及资质要求1.1 居间方的定义1.2 居间方的资质要求2. 居间方的责任2.1 居间方在期货交易中的责任2.2 居间方对客户的保密责任3. 居间方的义务3.1 居间方对客户的义务3.2 居间方对期货公司的义务4. 居间方的服务范围4.1 居间方提供的服务内容4.2 居间方不提供的服务内容5. 居间方的报酬及支付方式5.1 居间方的报酬标准5.2 居间方的报酬支付方式6. 居间方的违约责任6.1 居间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6.2 居间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7. 居间方的权利与救济7.1 居间方的权利7.2 居间方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8. 期货公司的责任与义务8.1 期货公司的责任8.2 期货公司的义务9. 客户的权利与义务9.1 客户的权利9.2 客户的义务10. 争议解决方式10.1 争议的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的时限1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变更11.3 合同的终止12. 违约责任12.1 各方违约责任12.2 违约赔偿限额13. 合同的适用法律与管辖13.1 合同适用的法律13.2 合同争议的管辖14. 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14.2 合同的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居间方定义及资质要求1.1 居间方的定义居间方是指在中国期货市场从事居间业务,为期货公司和客户之间提供介绍性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居间方不具备期货公司会员资格,不参与期货交易的买卖,不承担客户交易损失的责任,但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居间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1.2 居间方的资质要求(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法人;(3)具备从事居间业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居间业务提出的其他资质要求。

第二条居间方的责任2.1 居间方在期货交易中的责任居间方在期货交易中应当依法合规为客户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向客户介绍期货市场相关知识;(2)协助客户与期货公司签订合同;(3)为客户提供期货交易相关的咨询服务;(4)协助客户办理期货交易的相关手续。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自律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期货交易机构
【发文字号】中期协字[2014]102号
【发布部门】中国期货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4.12.11
【实施日期】2014.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通知
(中期协字〔2014〕102号)
各期货公司:
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获得了快速发展,市场功能日益发挥,服务国民经济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随着《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期货行业迎来了创新发展的新契机,将进一步推动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提升期货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方面的作用。

《意见》在“鼓励期货经营机构自主创新,自担风险”的同时,也提出了“坚持创新发展与防范风险并重”,“坚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树立诚信合规的行业文化,促进期货市场稳定健康运行”的要求。

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2020)

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2020)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2020)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2020)一、总则1、为规范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是中州期货经纪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期货居间人及期货公司在从事居间经纪时必须遵守的管理条例。

3、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居间业务的居间人(客服经理、投资经理)。

二、居间人身份及行为的确定1、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居间人即是为投资者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人或组织,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2、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了劳务,有权向期货公司或投资者收取报酬。

3、居间人与签约其中的任何一方没有隶属关系。

居间人既不是投资者与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无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中表达自己的意志。

4、期货公司雇员帮助客户与期货公司订立合约的行为不属于居间行为。

5、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三、居间人管理1、期货公司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

2、投资者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

3、居间人在开展居间业务前,应与有关期货公司及投资者签订居间合同,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接受有关制度的约束。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期货公司:为推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自律规则体系,中国期货业协会遵循“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经第五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期货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居间人管理工作,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考虑到各期货公司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但不得低于《办法》要求。

期货公司委托《办法》规定以外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提供订约机会的,费用支付标准不得与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收入指标挂钩。

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9日为过渡期。

期货公司自2021年11月1日起,可以在协会居间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

过渡期内,请各期货公司按照《办法》要求做好衔接:期货公司应当要求所有居间人遵守《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期货公司新增居间人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与新增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当执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居间合同存续的居间人可以继续介绍新客户,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及其名下新增的客户签署《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期货公司应当与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居间人有序完成原居间合同解除及相关善后工作,如对居间人名下客户做出调整的,须经期货公司、居间人、客户各方协商一致。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在金融市场中,期货交易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吸引着众多投资者的参与。

而期货公司居间人在连接期货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居间人的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应运而生并开始试行。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期货公司居间人。

简单来说,期货公司居间人就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促成期货交易,并从中获取报酬的个人或者机构。

他们在期货市场中扮演着信息传递者和业务推广者的角色。

然而,由于居间人的活动涉及到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秩序,因此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

试行的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居间人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熟悉期货市场的相关规则和法律法规。

同时,他们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道德操守,无不良诚信记录。

这一资格条件的设定,旨在筛选出合格的居间人,降低市场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在利益分配方面,管理办法也进行了规范。

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签订书面的居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居间报酬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条件等。

居间报酬应当与其服务质量和业绩挂钩,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高额报酬。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避免利益冲突,确保居间人的行为符合市场公平原则。

风险管理是期货市场的重要环节,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居间人的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

期货公司应当对居间人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居间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不得夸大收益或者隐瞒风险。

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期货公司和居间人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也是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期货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居间人的身份和报酬情况,让投资者清楚地了解其与居间人的关系。

居间人在介绍业务时,也应当如实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投资者。

透明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山东证监局证券期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山东证监局证券期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山东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证监办字[2009]51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09.10.13【实施日期】2009.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山东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证监办字〔2009〕51号)各处室:《山东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9年第十三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山东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本局监管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监管信息,是指本局在依法履行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调研处是本局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推行、指导、协调、督办本局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本局公开监管信息,应当遵循证券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局公开监管信息,不得危及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本局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监管信息。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可以依据市场实际情况和审慎原则,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澄清,同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章主动公开监管信息第七条本局应当主动公开下列监管信息:(一)本局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二)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的证券期货市场统计信息;(三)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机构和核准结果等;(四)辖区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名称、地址和联系。

期货居间人法律规定(3篇)

期货居间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在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期货居间人作为期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期货交易中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期货居间人法律规定,为期货市场参与者提供参考。

二、期货居间人的定义期货居间人,是指在期货交易中,接受期货公司委托,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个人或单位,为期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协助期货公司招揽客户,促成期货交易。

三、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地位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不得为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操纵市场价格。

3.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对居间人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居间人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四、期货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1)收取佣金:居间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佣金。

(2)知情权:居间人有权了解委托人的交易情况,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资料。

(3)拒绝权:居间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

2. 义务(1)诚实守信:居间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2)遵守法律法规:居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3)保守秘密:居间人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4)协助交易:居间人应当协助委托人完成交易,不得故意拖延或阻碍交易。

五、期货居间人的资格要求1. 具备期货从业资格:居间人应当具备期货从业资格,熟悉期货市场规则和交易流程。

2. 具备专业知识:居间人应当具备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3.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居间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4. 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居间人应当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融合同-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通用版合同条款书)

金融合同-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通用版合同条款书)

合同:BH-0351( 精品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合同样本全文可改金融合同: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通用版合同条款书) Financial contract: self discipline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futures trading intermediaries金融合同: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规范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是中州期货经纪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期货居间人及期货公司在从事居间经纪时必须遵守的管理条例。

3、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居间业务的居间人(客服经理、投资经理)。

二、居间人身份及行为的确定1、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居间人即是为投资者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人或组织,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2、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了劳务,有权向期货公司或投资者收取报酬。

3、居间人与签约其中的任何一方没有隶属关系。

居间人既不是投资者与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无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中表达自己的意志。

4、期货公司雇员帮助客户与期货公司订立合约的行为不属于居间行为。

5、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三、居间人管理1、期货公司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

2、投资者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

3、居间人在开展居间业务前,应与有关期货公司及投资者签订居间合同,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接受有关制度的约束。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细则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细则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细则期货居间人是指,为委托人报告订立期货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期货合同的媒介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XX期货公司根据合同法和期货业协会居间人管理指引,订立以下细则。

一、法人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记录;(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自然人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五)最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居间人管理细则:一、XX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委托居间人从事居间经纪活动,首先审查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并要求居间人提供以下资料文件:(一)法人居间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二)自然人居间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照两张;(三)深圳期货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居间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居间人基本情况;(二)业务范围或者从业经历;(三)从事期货居间活动的经历和现状。

三、公司委托居间人从事居间经纪活动前,向居间人出示本规则,签订居间合同。

四、居间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二)委托事项;(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解决争议的办法。

五、公司、居间人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居间关系,但居间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六、因居间经纪关系发生纠纷的,当事各方均可提请协会进行调解。

七、公司向居间人明示或在合同中约定以下居间行为准则:(一)诚实守信1.应向客户告知自己的真实身份;2.应如实向客户介绍公司的情况;3.应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4.应如实向公司介绍客户的情况。

(二)保守秘密居间人应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辖区内期货居间人行为,防范因居间人行为不当引发的违规风险及经营风险,促进辖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修订)》等有关规定,参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并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居间人是指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合同,为其提供订约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机会,按照约定由期货经营机构支付报酬,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山东辖区内期货经营机构及居间人。

采用居间人经营模式的期货经营机构应结合本办法,制定本机构居间人管理制度、居间人档案管理制度、居间人培训制度、回访制度及相关业务流程。

第二章资格及培训第四条居间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记录;(三)非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四)非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五)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六)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居间人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协议后,方可从事居间业务活动.第六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对居间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或存在不确定风险事项的人员,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与其签订期货居间协议。

第七条居间人只能与一家期货经营机构签订期货居间协议。

第八条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协议后,应及时将居间人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山东省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报送的信息内容应包括居间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学历学位、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服务机构名称、签订合同日期等。

第九条居间人应参加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定期参加由协会统一组织的后续培训,后续培训内容包括:期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居间人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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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辖区内期货居间人行为,防范因居间人行为不当引发的违规风险及经营风险,促进辖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修订)》等有关规定,参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并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居间人是指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合同,为其提供订约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机会,按照约定由期货经营机构支付报酬,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山东辖区内期货经营机构及居间人。

采用居间人经营模式的期货经营机构应结合本办法,制定本机构居间人管理制度、居间人档案管理制度、居间人培训制度、回访制度及相关业务流程。

第二章资格及培训第四条居间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记录;(三)非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四)非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五)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六)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居间人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协议后,方可从事居间业务活动。

第六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对居间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或存在不确定风险事项的人员,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与其签订期货居间协议。

第七条居间人只能与一家期货经营机构签订期货居间协议。

第八条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协议后,应及时将居间人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山东省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报送的信息内容应包括居间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学历学位、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服务机构名称、签订合同日期等。

第九条居间人应参加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定期参加由协会统一组织的后续培训,后续培训内容包括:期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居间人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

第十条居间人后续培训每期应不少于16学时,其中期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居间人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的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十一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期货居间人的后续培训效果进行跟踪测试,及时将培训效果情况反馈至协会。

第三章信息管理第十二条期货经营机构应要求居间人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学历学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居住地址、银行账号、从业经历、最近两年有无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处罚情形、一寸彩色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签字留样等,其中,银行账号户名应与居间人姓名一致。

第十三条居间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期货经营机构应解除与其签订的居间协议并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十四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居间人信息档案,对居间人及其业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居间人信息档案除包括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居间人基本信息外,还应包括居间人培训情况、客户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期货居间人与期货经营机构建立、终止居间关系或相关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完善客户回访制度,通过现场询问或电话回访等方式直接向客户了解居间人业务开展情况。

对于交易异常、亏损严重的客户,期货经营机构应及时进行客户回访。

期货经营机构应本着“独立制衡”的原则安排客户回访等相关工作,确保客户回访及相关工作的结果客观、真实、有效,防止责权冲突、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十七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健全期货居间人信息查询、公示制度,在营业场所公示本机构期货居间人的姓名、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业务权限以及居间人照片等信息,在公司网站上公示期货居间人姓名、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业务权限等信息,并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第十八条居间人信息应当通过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居间人姓名、性别、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居间人服务的期货经营机构名称等。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九条居间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居间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客户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损害客户与期货经营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期间,应参加本办法第九条以及期货经营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居间人应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协议,居间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名称或姓名;(二)委托事项;(三)双方权利和义务;(四)居间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七)协议终止和解除方式。

第二十二条居间人应为期货经营机构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活动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居间身份及业务范围,并由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指导客户在开立期货账户时签署居间人关系确认书。

居间人关系确认书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居间人定义及与期货公司之间的关系;(二)居间人行为准则;(三)居间人基于客户利益上的禁止行为;(四)居间人信息查询方式;(五)向客户提示居间人领取佣金返还;(六)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将使用的居间协议、居间人关系确认书向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变更居间人应重新签订居间人关系确认书,期货经营机构应禁止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换其居间人。

第二十六条居间人禁止从事以下行为:(一)以期货经营机构名义开展业务,包括以机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或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以机构名义招聘人员、印制名片或宣传资料,代表期货经营机构与客户签署任何协议等;(二)利用居间人身份从事非法活动,包括进行变相融资、非法集资活动等;(三)从事越权代理行为,包括代理投资者办理开销户、资料变更、密码重臵等业务手续;(四)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向投资者提供虚假资料,诱骗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使用诋毁其他公司、其他居间人的手段来招揽投资者;(五)对投资者进行期货买卖的收益或损失做出承诺,与投资者约定分享利润或共担风险,以获取佣金为目的鼓动投资者频繁交易等行为;(六)同时为两家(含)以上期货经营机构从事居间业务,或将同一客户向多家期货经营机构介绍;(七)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八)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居间人采用团队模式运行的,其居间团队每个成员必须符合本办法对居间人管理的要求,不得出现挂靠在一个居间人名下的情形。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加强对期货居间人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办法中应明确如下事项:(一)期货居间人的职能、业务权限;(二)期货居间人的从业准则、禁止行为以及考核制度;(三)期货居间人从业风险和道德风险内控制度;(四)期货居间人培训制度和淘汰机制;(五)期货公司、营业部对居间人的管理职责;(六)期货公司合规或稽核部门对本机构居间人执业行为的内部稽核制度。

期货经营机构应将居间人管理制度报协会备案,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

第二十九条期货经营机构应该建立居间人业务台账,台账至少包括:居间人姓名、客户姓名及账号、客户权益、手续费支出、手续费返还数额、代扣税金、客户阶段盈亏等内容。

该台账应该逐月登记,保存期根据各机构的档案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低不少于5年。

第三十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期货居间人介绍的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发生违反期货经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居间协议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协会报告。

居间人不再符合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解除居间协议。

第三十二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协会报送上年度辖区内期货居间人的年度管理报告,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

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上年度与期货居间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二)上年度期货居间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期货居间人的数量及在总部、期货营业部的分布情况;(三)上年度期货居间人居间协议执行情况、期货居间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四)上年度与期货居间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协会应根据收集的居间人信息建立居间人诚信档案,并根据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采取处罚措施。

诚信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居间人的基本信息;(二)居间人服务的期货经营机构名称;(三)居间人违反禁止行为事项;(四)居间人被客户投诉事项;(五)居间人后续培训情况;(六)其他影响居间人诚信的信息。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三十四条协会对辖区内期货经营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期货经营机构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因居间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与其解除居间协议的,五年内辖区内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与之签约。

第三十六条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对机构或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协会内部通报或建议山东证监局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等处罚。

第三十七条居间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并提供相应证据,协会除记入居间人诚信档案外,将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协会内部通报、协会网站公示、通知期货经营机构解除居间合同等处罚。

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期货业协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协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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