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辖区内期货居间人行为,防范因居间人行为不当引发的违规风险及经营风险,促进辖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修订)》等有关规定,参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并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居间人是指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合同,为其提供订约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机会,按照约定由期货经营机构支付报酬,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山东辖区内期货经营机构及居间人。采用居间人经营模式的期货经营机构应结合本办法,制定本机构居间人管理制度、居间人档案管理制度、居间人培训制度、回访制度及相关业务流程。
第二章资格及培训
第四条居间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记录;
(三)非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非期货公司从业人员;
(五)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六)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居间人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协议后,方可从事居间业务活动。
第六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对居间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或存在不确定风险事项的人员,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与其签订期货居间协议。
第七条居间人只能与一家期货经营机构签订期货居间协议。
第八条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协议后,应及时将居间人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山东省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报送的信息内容应包括居间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学历学位、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服务机构名称、签订合同日期等。
第九条居间人应参加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定期参加由协会统一组织的后续培训,后续培训内容包括:期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居间人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
第十条居间人后续培训每期应不少于16学时,其中期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居间人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的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十一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期货居间人的后续培训效果进行跟踪测试,及时将培训效果情况反馈至协会。
第三章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期货经营机构应要求居间人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学历学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居住地址、银行账号、从业经历、最近两年有无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处罚情形、
一寸彩色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签字留样等,其中,银行账号户名应与居间人姓名一致。
第十三条居间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期货经营机构应解除与其签订的居间协议并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十四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居间人信息档案,对居间人及其业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居间人信息档案除包括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居间人基本信息外,还应包括居间人培训情况、客户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期货居间人与期货经营机构建立、终止居间关系或相关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完善客户回访制度,通过现场询问或电话回访等方式直接向客户了解居间人业务开展情况。对于交易异常、亏损严重的客户,期货经营机构应及时进行客户回访。
期货经营机构应本着“独立制衡”的原则安排客户回访等相关工作,确保客户回访及相关工作的结果客观、真实、有效,防止责权冲突、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十七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健全期货居间人信息查询、公示制度,在营业场所公示本机构期货居间人的姓名、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业务权限以及居间人照片等信息,在公司网站上公示期货居间人姓名、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业务权限等信息,并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第十八条居间人信息应当通过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居间人姓名、性别、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居间人服务的期货经营机构名称等。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居间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居间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客户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损害客户与期货经营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期间,应参加本办法第九条以及期货经营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居间人应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协议,居间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名称或姓名;
(二)委托事项;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居间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七)协议终止和解除方式。
第二十二条居间人应为期货经营机构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活动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居间身份及业务范围,并由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指导客户在开立期货账户时签署居间人关系确认书。居间人关系确认书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居间人定义及与期货公司之间的关系;
(二)居间人行为准则;
(三)居间人基于客户利益上的禁止行为;
(四)居间人信息查询方式;
(五)向客户提示居间人领取佣金返还;
(六)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将使用的居间协议、居间人关系确认书向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变更居间人应重新签订居间人关系确认书,期货经营机构应禁止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换其居间人。
第二十六条居间人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一)以期货经营机构名义开展业务,包括以机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或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以机构名义招聘人员、印制名片或宣传资料,代表期货经营机构与客户签署任何协议等;
(二)利用居间人身份从事非法活动,包括进行变相融资、非法集资活动等;
(三)从事越权代理行为,包括代理投资者办理开销户、资料变更、密码重臵等业务手续;
(四)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向投资者提供虚假资料,诱骗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使用诋毁其他公司、其他居间人的手段来招揽投资者;
(五)对投资者进行期货买卖的收益或损失做出承诺,与投资者约定分享利润或共担风险,以获取佣金为目的鼓动投资者频繁交易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