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法律法规15完整版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定位和目的招投标法规汇编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制定的,旨在统一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和标准,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节定义和范围本章节对招投标相关术语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了招投标法规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招投标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本节规定了违反招投标法规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第一节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制定并公告的涉及招标项目内容的文件,本节详细阐述了招标文件的编制程序和要求。
包括编制文件的法定条件,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格式等。
第二节招标文件的发布本节详细阐述了招标文件的发布程序和要求,包括文件的发布方式和发布时间等要求。
还强调了招标文件的公示和保密的重要性。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准备和提交第一节投标人资格的审查本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和资格审查程序的流程等。
第二节投标文件的准备本节规定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内容、格式和提交等要求,并明确了投标文件的必备材料和附件。
第三节投标文件的提交和开标本节规定了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方式以及开标的程序和要求。
还对迟交、未提交或者不完整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处理。
第四章投标评审和合同签订第一节投标文件的评审本节规定了投标文件的评审程序和要求,明确了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权责,强调评审的公正、公平和保密原则。
第二节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公示本节规定了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和结果公示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公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等。
第三节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本节规定了中标确定后的合同签订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的要求,还对合同变更和解除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争议处理和监督管理第一节争议处理本节规定了招投标争议处理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争议解决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对争议处理的时限和效力等进行了规定。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
性文件,我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此,我们选编了一些比较重要、常用的招投标法规,以方便各位
用户查找之用。由于时间和能力的原因,疏漏、错误在所难免,请不吝指正。
--编者
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法规汇编
计委令2000年第5号
19 2000.07.01 2000.07.01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计委令2000年第4号
20 2000.05.01 2000.05.0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计委令2000年第3号
财政部
21 2004.08.11 2004.09.1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0.05.03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 》
国办发〔2000〕34号
6 2007.11.01 2008.05.01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发改委等九部委令2007年第56号
发改委等七部委
7 2005.01.18 2005.03.01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
国土资源部
22 2007.09.28 2007.11.0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修订)》
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23 2007.01.11 2007.03.0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令第154号
住建部(原建设部) 24 2001.06.01 2001.06.0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word文档良心出品)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二、基本原则1、关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2、关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关于必须招标规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上述5、6条规定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
2016招标采购法律法规15在招标投标中,制造商可以自己直接参加投标,也可以授权其他企业投标.如果授权其他企业投标,制造商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投标,否则属于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授权其他企业投标分为代理投标和产品授权两种情形.①代理投标.代理投标是指制造商授权其他企业代理其投标.在代理投标中,制造商必须向被授权投标的企业出具授权书.投标代理授权中,制造商和被授权人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投标企业在投标活动中的身份是代理人,被代理制造商应当就投标结果向招标人承担相应责任.在代理投标中,制造商对同一标包只能授权一个代理人.②产品授权.产品授权的,制造商授权其他企业购买其产品参加投标.此时制造商和经销商形成买卖关系,制造商对其授权经销产品的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不直接承担责任,但需对产品的质量承担责任.产品授权有针对特定项目的产品授权和不特定项目的产品授权两种形式.A . 特定项目的产品授权.当制造商授权其他企业可以使用自己制造的产品参与特定招标项目投标时,制造商必须针对招标项自单独向投标人经销商出具产品授权书.针对特定项目的产品授权是国内招标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授权投标形式.制造商在同一包中可以授权代理商的数量,不同项目规定不尽相同.工程货物招标项目,一个制造商在同一包中对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投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一个制造商可以委托多个代理人投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两个以上代理人投称产品全部为同一制造商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投标人数量;两个以上代理人投标产品的一部分为同一制造商的,且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均超过该项目标包各自投标总价6 0 % 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投标人数量.政府采购项目有多家投标人使用同一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投标人数量.B . 不特定项目的产品授权.经销商授权有独家经销权、区域经销权、总经销权等形式.如果招标人接受经销商授权,经销商授权不必要求制造商针对特定项目出具经销授权书,只需提供制造商颁发给投标人的经销商资格证书或证明即可.招标文件通常规定在投标文件上加盖投标人公章或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人是法人的,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宇,投标人是其他组织的,由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签字,个人参加科研项目投标的,由其本人签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授权委托书.同时招标文件应明确单位公章不能以其下属部门、分支机构章或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代替.为规范投标文件的签署,招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投标文件的重要内容如投标困、投标报价、投标偏离表和对投标文件的澄清等文件指定签署位置.需要注意,要求投标文件经单位盖章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投标文件是该投标人编制递交的,对该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只有既未经投标人盖章,又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投标文件才是法定无效投标.实践中,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未经投标人单位盖章或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均无效.投标人的法律责任:投标人的法律责任,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按照投标人承担责任的不同法律性质,其他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1投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投标人的民事责任,是指投标人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合同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目前,我国对于投标人的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中.投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表现为:中标无效、承担赔偿责任、转让无效、分包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等.1中标无效的民事责任.2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3转让无效、分包无效的民事法律责任.4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法律责任.2投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投标人的行政责任是指投标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投标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取消投标资格及吊销营业执照.3投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投标人的刑事责任是指投标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投标人承担的最严重的一种法律后果.1承担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招标人利益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2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3承担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清单(215件)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清单(215件)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10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08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1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14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15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15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16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7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6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9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07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15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11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1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1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14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14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14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5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15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5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15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15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2016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19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11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19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07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09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12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12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10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11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12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12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12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12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2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17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0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07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07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08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17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18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09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06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17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17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17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18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14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4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14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15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15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15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15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16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17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19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1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0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14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15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16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17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17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17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17年施行)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0年施行)-END-。
招投标法律法规
招投标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经济建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加强行政管理,推进科学决策,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采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招标开始或者邀请投标的方式选定中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家授权投资公司、国有独资配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涉及中国境内采购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涉及对外国提供工程承包、物资、劳务、科技人员外聘项等涉及对外国提供工程承包、物资、劳务、科技人员外聘时发生的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投标主体第四条经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有权依法依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组织、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规定的实施招标投标统一管理的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委托的实施招标投标统一管理的机构,有权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招标投标的程序与条件第七条招标投标的程序根据采购性质和金额的大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对重点工程可以协商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的方式适用于比较明确、相对简单的采购项目;“邀请招标”的方式适用于采购项目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或者采购市场较小的情况;“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适用于项目特殊、采购目标不明确、技术需求不确定等情况。
“协商采购”的方式适用于重大工程、对市场竞争要求不高的项目。
第八条招标投标的程序和条件应当公开公示,便于社会各方监督。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区域和行业限制条件、报名要求、资质预审条件、评标办法、中标及不中标的结果公示等内容。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报价函、技术方案等内容,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九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应当设有时限,确保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准备和递交。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章节一:引言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在采购和工程建设等活动中,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征集供应商或承包商,确定合作伙伴的过程。
招投标的科学、规范和透明,对于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招投标法规,本汇编对这些法规进行了整理和归纳。
章节二:招标法规1.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基本法律,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该法律于1983年颁布,是我国招投标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律。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对招标投标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对各种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与定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章节三:工程建设招投标法规1.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办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该办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基本法规。
2.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对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的办法。
该办法对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章节四:政府采购招投标法规1.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依据。
该法律对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是对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章节五:其他相关法规1.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包括不正当的招标投标行为。
该法律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推动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2.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争议解决程序的法律,其中包括行政招标投标活动的争议解决。
2015年招投标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
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一、招投标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招标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的法律,主要用于监管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该法律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条件和奖励等问题,也明确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包括:政府采购的原则、程序、条件、权利与义务、违约与处罚等问题。
该法律制度旨在保障政府采购合法、公平、公正、透明以及高效。
3.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管理法规,从流程、条件、规范、实务等方面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和规范。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要素、签署程序和执行方法,更好地规范施工合同的执行和实施,并保障合同各方的权益。
二、其他主要法律法规1.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法律,规定了商业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
该法律保护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环境,也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秩序的暂行规定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秩序的暂行规定是国家政府制定的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明确了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的行政干预行为,同时也规定了处罚措施。
3.中央企业境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由中央企业管理办公室制定,旨在规范中央企业在海外活动的招标投标行为,避免因不合理的投标行为对本国负有义务的中央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和信息风险。
三、相关政策1.《关于深化政府采购领域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政府采购领域改革的意见》是国务院关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文件,明确了政府采购的目标和政策,具体包括提高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完善采购制度等方面。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制定的管理规定,明确了公共工程建设中招标投标的程序、标准、资格要求和资质管理等相关内容,为公共工程建设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是什么?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是什么?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个完整的招标投标程序,必须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六⼤环节。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和中标⼈应当按照招标⽂件和中标⼈的投标⽂件在规定时间内订⽴书⾯合同,中标⼈按合同约定履⾏义务,完成中标项⽬。
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采购成为⼀种很普遍的⽅式,这是⼀个公平公正透明的给招标⽅的平台,但是还是要有规范的,我国为了规范这种⽅式,政府出台了很多法律。
那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是什么?下⽂是⼩编为⼤家整理出来的相关内容,我们⼀起来了解⼀下。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程建设项⽬施⼯招标办法》、《⼯程建设项⽬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程建设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确定、招标公告发布暂⾏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法暂⾏规定》、《⼯程建设项⽬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招标考试⼤纲考试内容和要求1.招标采购1.1采购的⽬标和原则1.2采购的任务1.3采购的分类、⽅式与实施1.4招标投标的特性1.5招标与采购的关系1.6招标与拍卖的区别与联系1.7招标采购与合同1.8招标采购知识体系2.招标投标制度2.1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2.2依法必须招标制度2.3招标投标的监督体系3.招标采购中的经济学和管理学3.1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成本分类及控制3.2招标采购中的委托关系3.3博弈论在招标采购及其中的应⽤3.4招标采购价格的形成3.5招标采购中的资⾦时间价值3.6宏观经济效应和市场失灵相关理论在政府采购中的应⽤3.7公共选择理论在招标采购中的应⽤3.8寻租理论与制⽌寻租的对策3.9招标采购中的质量、数量、时间、价格等管理要素4.招标采购主要法律法规4.1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分类,法律的实施,法律责任的分类4.2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的构成和效⼒层级4.3《招标投标法》的⽴法⽬的、适⽤范围及基本原则4.4《政府采购法》的⽴法⽬的、适⽤范围、基本原则及政策4.5公共采购的主要国际规制(1)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精选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人大常委会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2.招标人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是招标人。
招标人具备的条件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依法进行招标。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
3.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草拟合同,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4.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只能承担6000万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乙级可以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国际招标业务,预乙级可以从事2000万美元以下的业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只能办理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5.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6.资格预审是指投标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一种方式,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的技术复杂的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招投标法规汇编第一章招投标法律基础1.1 招投标法律原则a. 平等原则b. 公开透明原则c. 公正竞争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1.2 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a.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b. 行政法规c. 地方性法规d. 部门规章1.3 招投标法律主管部门a.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b.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c. 交通运输部d. 农业农村部第二章招标文件的制定与发布2.1 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a. 招标文件的基本信息b. 招标人要求c. 投标人要求d. 投标文件要求2.2 招标文件的发布与公告a. 招标文件的发布机构b. 招标文件的公告要求c. 招标文件的变更与补充第三章招标投标的程序与流程3.1 投标准备阶段a. 招标文件的获取与阅读b. 投标申请与登记c. 投标保证金的支付与退还3.2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a.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b. 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c.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送达3.3 开标与评标a. 开标的程序与要求b. 评标的程序与要求c. 中标及公示与通知第四章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4.1 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的行为a. 不正当竞争行为b. 虚假陈述与弄虚作假c. 不合理限制竞争行为4.2 相关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a. 行政处罚措施b. 经济赔偿责任c. 刑事责任追究附件:________附件1: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文附件2:________相关法规解读与说明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招标人:________指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投标人:________指参与招标活动,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3.招标文件:________指招标人制定并发布的有关招标活动的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等。
4.投标文件:________指投标人提交给招标人的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内容的文件。
5.开标:________指招标人或代表招标人公开拆开投标文件,查看投标人投标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本文档为招投标法规汇编,旨在为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参考。
以下为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二节适合范围和适合主体第三节招投标行为监督第二章招标活动第一节项目策划和文件编制第二节公告和邀请招标第三节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第四节投标保证金第五节评标第六节中标和成交第七节废标和终止第三章中介组织第一节招标代理机构第二节评标专家库第三节其他中介组织第四章招标方式第一节公开招标第二节邀请招标第三节询价招标第四节竞争性谈判第五节竞争性磋商第六节单一来源招标第七节限制性招标第五章投标人资格和评审标准第一节投标人资格条件第二节投标人关联关系第三节投标人信誉第四节评审标准第六章中标和合同第一节中标和成交通知第二节中标和成交文件的签订第三节履约保证金第四节合同订立和履行第七章争议处理和违约责任第一节投诉处理和争议解决第二节违约责任和处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监督检查第二节责任追究附件: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详见附件部份文件名称)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代理机构:指受招标人委托,代理受招标人实施招标活动的机构。
2. 投标人:指参预招标活动的符合资格条件,按照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 中标通知书:指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向中标候选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4. 履约保证金:指中标人在中标后提供给招标人或者采购人作为履行合同支付保证的一定金额。
5. 评标: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和评审,经过综合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附件】1. 招投标法2. 招投标实施办法3.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4. 评标办法5. 中标和成交管理办法。
招投标法规26条
招投标法规26条文档模板:招投标法规26条为招投标法规26条的详细解读,旨在匡助招投标人和投标人了解和遵循招投标法规,保障公平竞争,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和产品供应领域的发展,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合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在建设工程、产品采购和服务项目等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落实诚实守信的责任。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可靠、科学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依法行使和履行权利和义务,履行合同,保障工程建设、产品供应和服务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二章招标人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有招标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明确招标标准,保证招标项目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合理性。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明确招标项目名称、数量、要求、使用性质、招标范围、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要求向招标人提供明确、权威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召开招标工作会议,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和讨论,明确招标要求,回答招标人问题,保证招标人的知情权和公平竞争权。
第十条招标人在评审投标人资格、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时候,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确保公正、公平、公开,不歧视、不排斥任何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人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能力、业绩和信誉等条件,对招标活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招标人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疑问并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并保证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
第十四条投标人不得串谋、行贿和采用其他非法手段干预招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文PDF.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文PDF.pdf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爱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举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投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进展打算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举行招标的其他项的范围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别得将依法必须举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举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别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别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别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同意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是根据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举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举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差不多降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别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
一、总则
本汇编根据《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相关文件,收集和整理了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旨在为招投标主体提供便利,使其更好地了解和遵守招投标相关法规,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进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法规简介
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于2000年2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旨在明确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规范招标投标程序,保障公平竞争,防止腐败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
1. 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透明、竞争无歧视
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 招标投标程序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
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审查
投标文件的提交和评审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和公示
3. 招标投标合同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合同变更和解除
合同争议的解决
4. 监督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
审计机关的监督
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法规适用
本汇编适用于从事招投标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部门等。
对于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补充
本汇编的内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完善进行及时修订和补充,以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欢迎广大招投标主体积极反馈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招投标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招投标法全文
招投标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和监督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采购质量,根据《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和评标是指由招标人组织实施的商品、工程、服务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中的招标环节、投标环节和评标环节。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参与者的平等权益,防止腐败行为发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等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技术规范书、合同条款书等。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规范,内容准确、完整、明确。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通过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明确招标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投标人在投标前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和评标标准,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投标文件。
第九条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书、资质文件、技术方案、报价等。
投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投标人的资质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比。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后与中标人进行谈判,并最终确定合同。
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准备好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文件,将其提交给招标人。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保持投标文件的保密性,不得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合法的投标文件,不得携带虚假材料。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标书、技术方案、商务报价等。
第四章评标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独立、公正地评审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和打分。
招投标最新法律法规
招投标最新法律法规招投标最新法律法规引言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在向社会公开征集供应商或服务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以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招投标活动日益增多,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进行。
本文将介绍招投标最新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是中国招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法规,首次颁布于1999年,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目前最新的版本为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该法明确规定了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招标程序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等内容。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保证了招投标活动的公正竞争。
2.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是针对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最新版本为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主要规定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等内容。
政府采购法的制定旨在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和规范,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效率。
3. 《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办法》《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信用管理的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防范和惩处违法行为,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
该办法规定了信用评价的范围和标准、信用记录的管理和使用、信用黑名单的公布等内容。
通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提高供应商和服务商的诚信意识,推动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发展。
4.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最新版本为2019年修订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公告、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等事项。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1.政府采购应该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城市信用原则。
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3.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4.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5.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6.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7.政府采购项目自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8.必须进行招标的:(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业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种,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9.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11.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12.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找遍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13.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少不得少于二十日.15.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万晟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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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法律法规15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2016招标采购法律法规15
在招标投标中,制造商可以自己直接参加投标,也可以授权其他企业投标。
如果授权其他企业投标,制造商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投标,否则属于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授权其他企业投标分为代理投标和产品授权两种情形。
①代理投标。
代理投标是指制造商授权其他企业代理其投标。
在代理投标中,制造商必须向被授权投标的企业出具授权书。
投标代理授权中,制造商和被授权人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投标企业在投标活动中的身份是代理人,被代理制造商应当就投标结果向招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在代理投标中,制造商对同一标包只能授权一个代理人。
②产品授权。
产品授权的,制造商授权其他企业购买其产品参加投标。
此时制造商和经销商形成买卖关系,制造商对其授权经销产品的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不直接承担责任,但需对产品的质量承担责任。
产品授权有针对特定项目的产品授权和不特定项目的产品授权两种形式。
A . 特定项目的产品授权。
当制造商授权其他企业可以使用自己制造的产品参与特定招标项目投标时,制造商必须针对招标项自单独向投标人(经销商)出具产品授权书。
针对特定项目的产品授权是国内招标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授权投标形式。
制造商在同一包中可以授权代理商的数量,不同项目规定不尽相同。
工程货物招标项目,一个制造商在同一包中对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投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一个制造商可以委托多个代理人投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两个以上代理人投称产品全部为同一制造商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投标人数量;两个以上代理人投标产品的一部分为同一制造商的,且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均超过该项目标包各自投标总价6 0 % 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投标人数量。
政府采购项目有多家投标人使用同一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投标人数量。
B . 不特定项目的产品授权。
经销商授权有独家经销权、区域经销权、总经销权等形式。
如果招标人接受经销商授权,经销商授权不必要求制造商针对特定项目出具经销授权书,只需提供制造商颁发给投标人的经销商资格证书或证明即可。
招标文件通常规定在投标文件上加盖投标人公章或(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人是法人的,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宇,投标人是其他组织的,由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签字,个人参加科研项目投标的,由其本人签字。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授权委托书。
同时招标文件应明确单位公章不能以其下属部门、分支机构章或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代替。
为规范投标文件的签署,招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投标文件的重要内容如投标困、投标报价、投标偏离表和对投标文件的澄清等文件指定签署位置。
需要注意,要求投标文件经单位盖章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投标文件是该投标人编制递交的,对该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只有既未经投标人盖章,又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投标文件才是法定无效投标。
实践中,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未经投标人单位盖章或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均无效。
投标人的法律责任:投标人的法律责任,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按照投标人承担责任的不同法律性质,其他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1)投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投标人的民事责任,是指投标人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合同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目前,我国对于投标人的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中。
投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表现为:中标无效、承担赔偿责任、转让无效、分包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等。
1)中标无效的民事责任。
2)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3)转让无效、分包无效的民事法律责任。
4)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法律责任。
(2)投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投标人的行政责任是指投标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投标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取消投标资格及吊销营业执照。
(3)投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投标人的刑事责任是指投标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投标人承担的最严重的一种法律后果。
1)承担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招标人利益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3)承担行贿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