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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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正式判决书案例(3篇)

法律正式判决书案例(3篇)

第1篇刑事判决书(2023)XX刑初字第0001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三,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市XX区XX公司职员,住XX市XX区XX路XX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3月15日被XX 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四,XX市XX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公诉刑诉[20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李六因琐事发生争执,张三持刀将李六刺伤,致李六左肺挫裂伤、左肾挫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辩护人李四提出,被告人张三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三、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李六在XX市XX区XX路XX号小区门口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六刺伤,致李六左肺挫裂伤、左肾挫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法院判决理由及依据(一)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被告人张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二)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被告人张三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三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查,被告人张三的行为确实构成自首,且认罪态度良好,本院予以采纳。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案例原告:张三,男,身份证号:XXXXXXX,地址:XXXXXXXXX被告:李四,男,身份证号:XXXXXXX,地址:XXXXXXXXX案由:执行异议之诉1.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2.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支付购房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原告张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李四履行判决义务。

3.执行异议的原因与事实4.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五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书面异议,认为涉案房屋应归其所有。

法院审查后认为案外人王五的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

原告张三不服该裁定,认为案外人王五的权利不能排除执行,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5.法律依据及适用情况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裁定。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本案中,案外人王五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并裁定中止执行。

原告张三不服该裁定,依法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7.请求法院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和认定8.原告张三请求法院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和认定,认为案外人王五的权利不能排除执行。

具体来说,原告主张涉案房屋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仍归被告李四所有。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归被告李四所有,并要求继续执行。

9.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10.原告张三提供了以下证据支持其主张:11.(1) 房屋买卖合同及判决书;12.(2) 强制执行申请书及受理通知书;13.(3) 案外人王五的异议申请书及法院裁定书;14.(4) 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及他项权证书。

房产交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房产交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某(以下简称甲方)与李某(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名下位于某市区的一套住宅出售给乙方,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乙方名下,并办理房屋产权证。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100万元,甲方承诺在剩余款项支付完毕后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在乙方支付剩余款项后,甲方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乙方认为甲方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 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按照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甲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法院认为,甲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如实告知乙方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然而,甲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乙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因此,甲方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房屋产权,给乙方造成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综上,法院判决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损失,包括房屋差价损失、装修损失、诉讼费用等共计50万元。

四、案例解析1. 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房屋情况,包括房屋产权、抵押、租赁等情况,以避免纠纷。

2. 签订合同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房地产交易涉及金额较大,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保持诚信,如实告知房屋情况,避免因隐瞒信息导致纠纷。

张某1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1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1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8【案件字号】(2020)晋01民终38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耀功任峥段雪丽【审理法官】赵耀功任峥段雪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维;张全成【当事人】张维张全成【当事人-个人】张维张全成【代理律师/律所】高梅云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某某北京市鑫诺(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梅云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某某北京市鑫诺(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梅云某某【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鑫诺(太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维【被告】张全成【本院观点】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本案重审时应当查明下列问题:1、张维的委托代理人张秦与张全成签订的《转让房产所有权合同书》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无效,那么该合同自成立时就应当无效,而非该涉案房屋已拆除,现确认合同无效已无实际意义。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本案重审时应当查明下列问题:1、张某1的委托代理人张秦与张某签订的《转让房产所有权合同书》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无效,那么该合同自成立时就应当无效,而非该涉案房屋已拆除,现确认合同无效已无实际意义。

合同无效后应当如何各自返还?造成合同无效各自的责任多大?2、张某在本案中是否具备购房人资格?3、张某1是否可以对“拆迁利益"要求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7民初984号民事判决。

法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案由:合同纠纷案情简介:2010年,开发商与物业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物业对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

合同约定,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元,物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绿化养护、设备维修等。

合同签订后,物业按照约定向开发商收取了物业服务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以下问题产生了纠纷:1. 物业服务质量的争议:开发商认为物业在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存在不足,影响了业主的生活质量。

2. 物业管理费收缴问题:开发商认为物业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存在乱收费现象,且部分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

3.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问题:开发商认为物业在物业管理费的使用上不够透明,存在浪费现象。

二、争议焦点1. 物业服务质量的争议:开发商与物业就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是否存在不足产生争议。

2. 物业管理费收缴问题:开发商与物业就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拖欠及乱收费问题产生争议。

3.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问题:开发商与物业就物业管理费的使用透明度及是否存在浪费现象产生争议。

三、法院审理1. 关于物业服务质量的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服务。

开发商提供的证据显示,物业在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存在不足,影响了业主的生活质量。

因此,法院认定物业在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关于物业管理费收缴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应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开发商提供的证据显示,物业存在乱收费现象,且部分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

因此,法院认定物业在物业管理费收缴方面存在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关于物业管理费的使用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在物业管理费的使用上,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房子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房子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化名)被告:李四(化名)案由:合同纠纷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原告张三在被告李四的房地产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一手房。

在李四的介绍下,张三了解到该房屋总价为500万元,且该房屋位于小区景观最好的位置,拥有绝佳的采光和通风。

在李四的强烈推荐下,张三决定购买该房屋。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李四向张三出示了该房屋的虚假广告宣传册,其中明确标明该房屋位于小区景观最好的位置,拥有绝佳的采光和通风。

张三在看到这些宣传材料后,对房屋的品质和位置深信不疑,遂与李四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张三办理入住手续时,却发现该房屋并非广告宣传册中所描述的景观位置,采光和通风条件也远不如广告宣传。

张三对此感到非常失望,遂要求李四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李四则表示,广告宣传册是公司统一印制的,其并不知情,拒绝退还定金。

三、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欺诈?2. 张三是否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李四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本案中,李四在签订合同前向张三出示虚假广告宣传册,故意隐瞒了房屋的真实情况,诱使张三作出购买决定,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2. 关于张三是否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导致张三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张三有权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1. 被告李四退还原告张三定金10万元;2.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2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虚假广告引发的合同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虚假广告是合同欺诈的一种表现形式。

王露露与姚绍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露露与姚绍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露露与姚绍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43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晓平谢超亮曹荣【审理法官】李晓平谢超亮曹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露露;姚绍文【当事人】王露露姚绍文【当事人-个人】王露露姚绍文【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露露【被告】姚绍文【本院观点】王露露与姚绍文于2020年3月28日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转让)》、《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露露与姚绍文于2020年3月28日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转让)》、《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姚绍文认为王露露隐瞒案涉房屋漏水曾进行维修等有关房屋质量的重要事实,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露露双倍返还定金。

对此,本院经审查,根据王露露的陈述,案涉房屋确实曾经存在漏水问题,但是该质量问题是否严重影响居住使用或者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现案涉房屋现已经被出售给他人,王露露亦陈述相关的质量问题也已经进行了修复,故无须也无法通过鉴定来确定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

一审法院考虑到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性,王露露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实披露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酌情判决王露露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5万元损失,并无不当。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12月15日京高法发[2004]391号)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日前高级法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专题研讨会,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特此印发,请各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按业务归口与高级法院联系。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对合同效力认定认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此类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业务庭、不同审判人员之间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2004年12月,高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会议,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处理原则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初步形成了处理意见,纪要如下:一、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目前此类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况: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诉讼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二、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与会人员多数意见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民事法律文书范文案例(3篇)

民事法律文书范文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李四,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个体工商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李四支付购房款人民币30万元;2. 判令被告李四返还定金人民币5万元;3. 判令被告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2019年5月1日,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张三将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一套房屋出售给被告李四,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

2. 同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告李四支付了购房款人民币25万元,并交付了定金人民币5万元。

3. 2019年6月1日,原告张三将房屋交付给被告李四使用。

4. 2019年7月1日,被告李四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原告张三进行维修。

经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 2019年8月1日,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原告张三返还购房款及定金。

二、理由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被告李四在收房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要求原告张三进行维修。

然而,双方未能就维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被告李四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3.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张三未能履行维修义务,构成违约。

4. 被告李四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定金,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证据1. 《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2. 购房款及定金支付凭证,证明被告李四已支付购房款及定金。

3. 房屋交接手续,证明房屋已交付给被告李四使用。

4. 质量问题相关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5. 协商记录,证明双方未能就维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与李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与李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与李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9【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15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磊赵蕾朱文君【审理法官】张磊赵蕾朱文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当事人】张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当事人-个人】张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代理律师/律所】冷寒冰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郝瀚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童健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冀向阳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冷寒冰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郝瀚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童健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冀向阳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冷寒冰郝瀚童健冀向阳【代理律所】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无权处分追认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当事人对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张某主张李某5与李某1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不知情,李某5与李某1恶意串通损害了其利益,故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对于涉案房屋,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房屋由李某1进行出资,最近十几年李某1与李某5、张某二人一起居住,并无证据表明李某5或者李某1与张某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没有证据表明李某5或者李某1存在损害张某利益的主观恶意。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3篇)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8年取得了某地块的开发权,并开始建设一个住宅小区。

小区命名为“幸福家园”。

开发商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承诺,小区绿化率达到40%,住宅户型齐全,配套设施完善。

张先生(以下简称“业主”)在2019年购买了该小区一套住宅,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业主支付房款后,开发商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业主。

合同还约定,小区绿化率不低于40%,配套设施齐全。

然而,在房屋交付时,业主发现小区绿化率明显低于承诺的40%,且部分配套设施尚未建设完毕。

业主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违约?2. 业主的损失如何计算?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受理了业主的起诉,并通知开发商应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以下事实进行了举证和质证:(1)业主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收条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房款,并主张开发商违约。

(2)开发商提交了小区规划图、绿化工程施工合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等证据,证明小区绿化率和配套设施正在建设中,已尽到合理义务。

2. 法院调查取证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1)委托专业机构对小区绿化率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绿化率实际为35%。

(2)实地考察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发现部分配套设施尚未建设完毕。

四、法院判决1. 开发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符合绿化率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2. 业主损失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案例(3篇)

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 号楼XX单元XX室,电话:138XXXX1234。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 号楼XX单元XX室,电话:139XXXX5678。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购房款人民币30万元;2.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

2. 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购房款。

然而,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任何购房款。

3.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付款事宜,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二、理由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已构成违约。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财产关系提起诉讼,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如下:1. 判令被告支付购房款人民币30万元;2.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逾期交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逾期交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住宅楼一套出售给甲某,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甲某。

然而,截至2022年1月15日,乙公司仍未将房屋交付给甲某。

甲某认为乙公司逾期交房,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逾期交房?2. 甲某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 甲某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哪些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乙公司是否构成逾期交房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本案中,乙公司与甲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交付期限,即2021年12月31日前。

乙公司未在该期限内交付房屋,构成逾期交房。

2. 关于甲某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逾期交房,违反了合同约定,甲某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关于甲某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哪些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某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即乙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房屋交付给甲某;(2)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本案中,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为每日1000元。

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某逾期交房违约金,从2021年12月31日起至房屋交付之日止;(3)赔偿甲某因逾期交房造成的损失。

甲某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因乙公司逾期交房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如租房费用、装修费用等,法院将依法判决乙公司赔偿甲某的损失。

四、案件评析本案涉及逾期交房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认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逾期交房是常见的违约行为。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三,房屋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

双方还约定,如因房屋产权问题导致无法过户,李四应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

2018年4月,张三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四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退还定金及利息,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定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2.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通知被告李四应诉。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李四则辩称,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故无法过户,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3.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的原因是李四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法院认为,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四、法院判决1. 判决被告李四退还原告张三已支付的定金20万元。

2. 判决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赵某1与黄某、赵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1与黄某、赵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1与黄某、赵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4【案件字号】(2020)晋02民终12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明柱王艳宏赵学姑【审理法官】梁明柱王艳宏赵学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某1;黄某;赵某2【当事人】赵某1黄某赵某2【当事人-个人】赵某1黄某赵某2【代理律师/律所】张某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王某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杜某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某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王某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杜某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某王某杜某【代理律所】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首先,赵某1提交《鑫雁佳园购房合同》系复制件,未提供原件无法核实证据真实性;其次,《鑫雁佳园购房合同》签署于2017年9月26日,而赵某1与黄某所签《抵押(购房)合同》签署于2017年9月29日,赵某2与黄某所签《购房合同》签署于2017年10月28日,以先签署的《鑫雁佳园购房合同》为据否定后签署的两份购房合同的效力,显然不符合常理;再次,《鑫雁佳园购房合同》系大同市雁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某所签,与本案关联性存疑,且该合同具有抵押字样,亦无法确认合同签署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赵某1、赵某2分别与黄某所签《抵押(购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权责关键词】无效无权处分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赵某1、赵某2分别与黄某所签《抵押(购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黄某按约定向赵某1、赵某2支付房款52万元,赵某1、赵某2向黄某出具收条,现赵某1、赵某2无法交付房屋,应当向黄某返还房款。

丁亮、张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丁亮、张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丁亮、张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鲁04民终19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永恒朱海燕李帅【审理法官】周永恒朱海燕李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丁亮;张丽;刁钻【当事人】丁亮张丽刁钻【当事人-个人】丁亮张丽刁钻【代理律师/律所】马彦水山东祥鼎律师事务所;刘东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彦水山东祥鼎律师事务所刘东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彦水刘东【代理律所】山东祥鼎律师事务所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丁亮【被告】张丽;刁钻【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本案中,案外人高莹涉嫌犯罪的案件,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该刑事案件不影响本案双方当事人行使民事诉权,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丁亮的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丁亮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诉讼案例书(3篇)

法律诉讼案例书(3篇)

第1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某公司职员。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个体工商户。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李四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2. 判令被告李四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 判令被告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多年好友。

2019年10月,李四因经营需要,向张三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

2. 借款后,李四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

截至2020年5月,李四仅向张三支付了借款利息人民币2万元,本金未还。

3. 张三多次催促李四归还借款,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

二、理由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货币,贷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本案中,张三向李四提供借款,李四接受借款并承诺支付利息,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

2. 被告李四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李四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

3. 被告李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原告张三要求被告李四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到期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本案中,李四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张三要求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合理。

5.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四承担。

吴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7【案件字号】(2020)内06民终2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乌宁苏晨郝蓉【审理法官】乌宁苏晨郝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某;王某【当事人】吴某王某【当事人-个人】吴某王某【代理律师/律所】赵某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某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某【代理律所】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成立并生效,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以书面形式将定金条款载入合同,且王某已按约交付定金,即双方所约定的定金合同随之生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诉讼请求书面审理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成立并生效,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以书面形式将定金条款载入合同,且王某已按约交付定金,即双方所约定的定金合同随之生效。

现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吴某同意解除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予解除。

至于返还定金的问题,其一,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约定定金,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定金具有惩罚性。

在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且存在过错情况下,才可适用定金罚则;若双方共同违约,且违约责任可以相互抵销的,就不应适用定金罚则;若双方共同违约,违约责任未能抵销的,主要违约方应按相应的比例承担定金责任。

分析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行为的过错程度,王某未在约定的合同签订后20日内全力协助吴某办理过户手续,亦未确认过户至指定的第三人,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不能。

王某1、王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王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王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9【案件字号】(2020)鲁08民终50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阿梅王衍琴张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当事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当事人-个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代理律师/律所】王修生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王广朋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修生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王广朋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修生王广朋【代理律所】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被告王某2与济宁腾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12日、2014年6月9日签订了商品房定金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涉案房产(该房产位于新世纪以北,九华山路以南,环湖路以东,普陀山路以西,腾骐世家A区一期,第0028(0028)【座】02【单元】【层】0002(2-1102)号),总价626785元。

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六、房屋过户登记:因该房产暂时未办理房权证,故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中被上诉人一审诉求为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依法判令上诉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书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查封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一审诉求为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依法判令上诉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一审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诉求,上诉人对判决结果并未提出异议。

上诉人仅对涉及的25万元首付款是否实际给付提出了异议。

经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上诉人以64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卖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向上诉人支付了首付款25万元,上诉人同时向被上诉人出具了25万元的收到条。

曾某2、曾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某2、曾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某2、曾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3【案件字号】(2020)甘01民终36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志勇张惠东谢格浊【审理法官】李志勇张惠东谢格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某2;曾某1;汪廷和;王雅贞;王锦旭;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当事人】曾某2曾某1汪廷和王雅贞王锦旭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曾某2曾某1汪廷和王雅贞王锦旭【当事人-公司】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健麒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杜文杰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杨洋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健麒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杜文杰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杨洋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健麒杜文杰杨洋【代理律所】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汪廷和;王雅贞;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王锦旭【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无权处分法定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正确,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涉案《二手房购房协议》由王锦旭与汪涛签订,双方均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买卖涉案房屋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亦未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案《二手房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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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案例发表时间:2012-5-8 文字〖大中小〗阅读次数:3702【审理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珺……被告: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国栋……原告杨珺因与被告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房地产公司)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杨珺诉称:2006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东盛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东台市水景湾10号楼A室房屋一套,并于同年5月至9月进行了精装修。

在装修、居住过程中,原告发现房屋存在墙体裂缝、窗户渗漏等问题,虽然被告得知后对裂缝及渗漏问题进行了多次处理,但仍未能根治修复,从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随后,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裂缝渗漏原因及修复方案进行了鉴定,认定墙体裂缝主要是因温度变化时结构材料的不均匀收缩所致,屋面未作保温层和墙体砌筑质量较差导致楼层温度裂缝明显,而墙体裂缝是窗户部位产生渗漏的直接原因。

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修复房屋裂缝及相关费用的民事责任,赔偿因裂缝渗漏造成的损失7100元。

原告杨珺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杨珺与被告东盛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地基结构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都属于被告的保修范围。

2.照片16张、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第SF207078—1号鉴定报告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东盛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裂缝和渗漏的质量缺陷,且系温度变化时结构材料不均匀收缩所致,屋面未做保温层和墙体砌筑质量较差导致顶部楼层温度裂缝明显,这种裂缝严重影响了原告杨珺对房屋的使用和观瞻。

鉴定报告还对裂缝提出了整改及修复方案。

3.东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东盛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在工程设计上存在着建筑节能方面的质量缺陷,在合同中被告没有载明此情况,在交付时亦未能告知。

4.2007年8月13日和6月12日被告东盛房地产公司作出的关于东台水景湾维修的说明和关于对业主反映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说明及其态度和建议,用以证明被告已进行了维修,但未能修复的事实。

5.2007年12月30日建筑工程预算书,用以证明按照鉴定结论提出的整改修复方案产生的工程预算。

6.南京千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装饰工程合同书、收条、报修记录表、情况反映及证人证言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杨珺在房屋装修期间,因被告东盛房地产公司对A室墙体进行二次修复,导致装修工期延误,补偿装修方违约金等共7100元。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作出的建苏宁价[2008]213号《关于东台市水景湾10号楼A室房屋整改修复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用以证明对房屋修复整改所需的费用。

被告东盛房地产公司辩称:被告交付给原告杨珺的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仅在保修期限内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维修责任。

被告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了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屋面未做保温屋符合设计要求和规定,不是被告的过错。

新建、增建屋面保温层不属于被告的法定义务。

原告的主张没有合同和法律规定上的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东盛房地产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勘察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交付竣工验收证明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用以证明该房屋通过了各方主体,包括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该工程按图施工,符合设计要求,为质量合格工程,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规范。

2.关于发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的通知、《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手册》,用以证明墙体砌体裂缝、渗漏属于工程质量通病,2006年4月才将建筑节能列为强制性标准。

3.20041226号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设计施工图通用图纸说明、原告杨珺所在房屋设计图纸、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用以证明被告东盛房地产公司交付原告的商品房及其施工图纸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范,通过了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核,屋面保温层施工不是被告的法定义务。

4.东台市规划建设局东建发[2006]136号文件,用以证明江苏省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规程在东台市是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原告杨珺所诉的房屋在建筑时没有节能要求。

东台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6年3月25日,原告杨珺与被告东盛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东台市原新东南路(现海陵南路)水景湾10号楼A室房屋一套,房屋用途为居住,房屋总价款为441430元,《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水景湾10号楼为叠加别墅,除去顶楼阁楼层后有4个结构层,为砖混结构,屋面未设置保温层,对此,被告向原告出售房屋时未予告知。

该楼的设计单位为通州市建筑设计院,施工单位为通州市华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监理单位为通州市天元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该楼于2005年4月1日开工,2006年1月20日竣工。

2006年6月21日,原告杨珺领取了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在装修、居住过程中,原告发现存在墙体多处裂缝、窗户渗漏等问题,多次报修,被告东盛房地产公司多次派员维修,但均未能根本修复。

2007年9月3日,原告杨珺将被告东盛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修复房屋的裂缝。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墙体裂缝渗漏的原因及维修方案进行鉴定。

2007年12月11日,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SF207078—1号《东台市水景湾10号楼A室裂缝原因及维修方案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其鉴定结论为:水景湾10号楼A室产生墙体裂缝的主要原因是温度变化时结构材料的不均匀收缩所致,屋面未做保温屋和墙体砌筑质量较差导致顶部楼层温度裂缝明显,上述裂缝对主体结构安全没有影响,但严重影响观瞻和使用功能。

其整改修复方案为:1.现有裂缝的修复方案:对内外贯通的裂缝可采用结构胶进行灌缝,对墙面粉刷层的裂缝,可铲除原粉刷层,进行重新粉刷。

2。

防止裂缝继续发展的处理方案:由于水景湾10号楼A室的裂缝基本上都属于温度缝,当温差较大时,房屋的裂缝发展会比较明显,虽然温度裂缝不影响主体结构的安全性能,但是会影响建筑的观瞻和使用,因此,应该采取措施,降低温度变化带给建筑的损伤,考虑到10号楼A室的屋面未设置保温屋,建议拆除原屋面瓦,参照图集苏J9801—1/8新做保温屋面。

新保温屋面各层做法如下:(1)原屋面瓦;(2)25厚1:2.5水泥砂浆掺107胶,内调16号镀锌钢丝网一层;(3)40厚挤塑保温板;(4)3ram厚高分子卷材SBS一层;(5)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6)钢筋混凝土现浇屋面板。

2007年12月19日,原告杨珺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法院作出(2007)东民一初字第18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同年12月21日,原告另诉要求被告东盛房地产公司承担根治修复房屋裂缝渗漏及相关费用的民事责任,赔偿因裂缝渗漏造成的损失7100元。

2008年1月7日,原告杨珺申请对东台市水景湾10号楼A室房屋整改修复工程造价进行评估。

2008年7月9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作出建苏宁价[2008]213号《关于东台市水景湾10号楼A室房屋整改修复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结论为:原告位于东台市水景湾10号楼A室房屋整改修复工程造价为35481.36元。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东盛房地产公司出售给原告杨珺的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若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若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则应当承担何种方式的民事责任。

东台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第一,被告东盛房地产公司出售给原告杨珺的房屋存在质量缺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的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且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该法及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管理条例)未对“质量缺陷”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或规定。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参照该条规定,只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定标准以及合同目的,则可以认定存在质量缺陷。

2.根据建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的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由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在当事人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提起的诉讼中,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质量合格文件,只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具有当然的确定力和拘束力。

3.本案中,原告购买的房屋存在裂缝、渗漏等问题,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并且该客观事实经司法鉴定结论证实系温度变化时结构材料不均匀收缩所致,屋面设计瑕疵和墙体砌筑质量较差导致顶部楼层温度裂缝明显。

综合以上三点,足以认定本案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屋存在质量缺陷,被告认为房屋的施工设计文件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房屋竣工后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因此应当认定房屋质量合格的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被告东盛房地产公司应当对本案的房屋质量缺陷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如上所述,我国实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根据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的保修期限为5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本案讼争房屋的主体结构虽然不存在安全问题,但存在裂缝的质量缺陷,且出现了渗漏。

原告杨珺在保修期内主张权利,应当予以支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因此,原告主张的房屋质量缺陷责任应当适用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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