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促进社会和谐中大调解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3 调 解 的手 段和 方法 的 多样 化 。大调解 将 传统的人 民调解 .
极作 用 已不再 凸 。 面对 人 民调 解制度 的 萎缩 , 民众只 能诉 诸 于 的方 法融入其 中 , 在大 调解 中法律 发挥 着重要 的作用 , 并将道德 、
大 调解机 制概 述
一
、
资源 的整 合利用 。在党 委 、 政府 的领 导下 , 一受理 、 中梳理 、 统 集
9 办理 相关 纠纷 ,对 案件 实行繁 简分 流 。依照 案件的 不 同性 ¨J
质, 案件 规模 的大小进 行分组 调解 , 挥专业 优势 , 发 高效、 快速 、 彻
( ) 一 大调解 机制 的产 生及其 沿革 大调解机 制最早 被应 用于江苏 省南通市 , 最初 源 自于人 民调 解制 度 。 自 2 0世纪 9 年 代 以来 , 国开始 处于社 会 转型 时期 , 0 我 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 的不断 发展 , 社会矛盾 日益增 多。 民间 纠 纷 从
底 的解 决纠纷 。 2 调解方 式更 J 积极 主动 。调解 工 作通常 “ . J u 以防为主 、 防 调
到新 时期 的征地 补偿 、 迂安 置、 业改制 、 后行 业 的整 治、 拆 企 滞 取 结合 、 多种 手段 、 同作战” 协 作为 调解工 作 的指导方 针。 种方式 这 缔等 社会活动 乃至政 府行 为所导致 的纠纷 , 时常会 出现纠纷 解 决 不仅 可 以有效 的缓解 矛盾 , 可 以将 群 体性突 发事件 、 烈 的矛 还 激
现, 便迫 切 需要找 到一个 新 的纠纷解 决方 式 , 大调 解机 制也 就是 在这样 的时代 需求下 得 以产 生, 从构建 符合我 国国情 需要 的大调 解 网络 , 民间调解 、 把 行政 调解 、 司法调解 整合 起来 , 立社会 纠 成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简便、务实、快速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被广泛应用于我国法律体系中。
然而,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和纠纷类型的多元化,人民调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
二、问题分析1. 不平衡的代表性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局限性,导致代表性不够全面和公正。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容易出现相关官员借机利用职权干预调解等情况。
对策:需要建立更加公正、透明和规范的选聘机制,并确保各方利益相关者均能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
2. 专业能力不足目前,在许多地方,承担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多数都是兼职或志愿者,他们缺乏专业培训和背景知识,在处理复杂矛盾时往往无法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导致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
对策:应注重提升人民调解委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加强培训制度,确保其具备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的知识和技能。
3. 对调解结果的法律效果缺乏明确规定目前人民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缺乏与审判等同的效力。
某些当事人可能会忽视或不信任调解结果,拖延甚至拒绝履行义务。
对策: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和执行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培训机构,增强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制度的信任。
4. 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当前,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并且相关监管和处罚措施并不严格。
这会导致一些调解委员会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而得不到惩罚。
对策: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内部管理、推行外部评估、设立监察机构等方式。
同时建议增加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督和惩处机制。
三、对策建议1. 完善调解人员选拔机制应当设立公正、透明而规范的选聘制度,确保各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以提高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代表性和公信力。
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并定期进行评估。
2. 明确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须要确保人民调解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建立相应执行机制。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一项具有“东方经验”的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司法调解冷却期,再到后来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阶段,我国的调解制度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调解这项具有东方特色的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从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分析,我国的调解制度中案件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采取调审结合的模式且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法官集审调权力于一身,会有滥用调解权的隐患,并且缺乏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有效监督。
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笔者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1、重新合理界定调解适用的范围,2、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调、审职责分离,3、在法院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并对调解机构的建立和调解人员的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分析,4、建立对调解制度的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抗诉权等。
本文只是笔者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一些粗浅的看法,权作引玉之用。
全文共6066字。
以下正文: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早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后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我国向来主张“以和为贵”,促使了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延续至今,相应的调解结案在我国法院诉讼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和魅力。
它不仅继承了我国“轻法理重人情”,“以和为贵,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儒家道德思想,而且还与当时利益单一、人口居住固定、权利淡漠的社会特点相适应,为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
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半数以上是以调解方式结案。
因此,对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理论上和实务上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该项制度被认为是我国民事诉讼传统的法律体现,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该项制度更被看成是消除矛盾,减少讼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
法院对多元调解主体各方面的改革建议
法院对多元调解主体各方面的改革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
然而,当前调解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从调解主体多元化、调解程序规范化、调解结果公正化、调解效率提升、调解与诉讼衔接、调解人员专业培训和调解制度完善等方面提出改革建议,以期推动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调解主体多元化当前调解工作的主体较为单一,主要依赖于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需要引入更多的调解主体,如律师、公证处、仲裁机构等。
同时,应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建立多元化的调解主体体系,提高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和专业化水平。
二、调解程序规范化调解程序的不规范是影响调解结果公正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需要对调解程序进行规范化和标准化,制定统一的调解程序规则和操作流程,确保调解工作依法合规进行。
同时,应该建立监督机制,对调解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调解结果公正化调解结果的公正性是调解工作的核心价值之一。
为了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需要建立完善的调解结果审查机制,对调解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
同时,应该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四、调解效率提升调解效率低下是当前调解工作存在的一个问题。
为了提高调解效率,需要优化调解流程,缩短调解周期。
同时,应该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化调解平台,实现调解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便捷性。
五、调解与诉讼衔接当前调解与诉讼的衔接不够顺畅,需要进行改进。
应该建立调解与诉讼的有效衔接机制,确保当事人能够自主选择调解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同时,应该加强调解与诉讼的沟通和协调,避免出现矛盾和冲突。
六、调解人员专业培训当前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有待提高。
应该加强对调解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培训和管理制度,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摘要】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按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法院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长期以来都是我国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主导型运作方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人民法院的调解制度也应伴随着新的形势不断地得到改进与完善。
【关键词】法院调解;弊端;改革完善一、法院调解制度概述(一)法院调解的含义。
法院调解,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又称诉讼中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
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二)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异同。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1.性质不同。
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
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
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三)法院调解的价值。
法庭调解有利于提高法院工作效率。
调解在程序方面体现为简便、非形式化,不必严格遵守举证、质证等规则,有利于民众进行诉讼活动。
可以较大地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利于法院资源的合理分配。
法院调解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的民事权益之争日趋多样化与复杂化,法院调解在当前中国的司法运行模式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法院调解制度改革论文
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摘要:法院调解制度作为我国首创的民事诉讼制度,长期以来,一直与判决双轨道运行,并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长盛不衰,焕发出了强大的制度魅力,赢得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和探讨,但是这种调审结合的调解模式中仍存在诸多弊端。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在新阶段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注入了新活力,是历史性的重大进展。
关键词:调解制度;诉讼模式;诉讼调解一、法院调解制度性质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新中国几十年的民事审判实践中,法院调解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甚至一度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受到立法、司法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偏爱和重视。
诉讼调解首先是一种诉讼行为,具有诉讼性。
体现在:①程序的严格性。
诉讼调解的提起、进行和结束必须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和具体步骤。
②结果的强制性。
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提出上诉或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1]在肯定诉讼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和诉讼行为时,不能忽视诉讼调解的另一属性,即调解性。
法院在调解中居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不是一种法律强制规定进行(除离婚案件外)且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制度(包括调解与否和选择调解方案上),相反都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作用与亮点(一)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法律规范了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任期制度。
同时,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一定区域,如旅游区、开发区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工会、消协等群众团体、行业组织设立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保留了制度空间。
[2](二)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调解法》规定了任职条件,”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规定了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作者:李学成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我国特色的解决社会纠纷矛盾的方式之一,被誉为“东方经验”。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日益推进,和谐社会理念深入人心,人民调解制度必将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迎来了一个良性发展的契机。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时代意义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
中国人自古以来就崇尚“中庸”、“厌讼”,这与中国古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儒家思想倡导和谐文化来调节人际关系,对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调解制度鼓励和倡导通过协调人际关系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因此,调解制度有利于修复人际关系,形成和谐的社会道德体系的作用。
我国现代人民调解制度始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下的农会和一些地区建立的局部政权组织中。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被法制化,区别于民间调解活动,有着自身独特的法律内涵和组织体系。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统一了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名称、设置,规范了人民调解的任务、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
我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中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1989年5月5日,国务院通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组织体系等。
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等情形以及执行等问题,对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指明了方向。
司法部2002年9月11日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选任等内容。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1. 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法院调解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调解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不少不足之处,给当事人带来很多不便。
针对这些不足,我们需要加强完善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效率和公正性。
2. 现行调解制度的不足2.1 程序繁琐我国现行调解制度需要经过法院调解员的引导、调解书的起草、法院的审核等多个环节,程序繁琐,耗时较长,影响了调解效率。
2.2 司法审查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法官往往会对当事人自主达成的协议进行修改,对协议内容进行额外规定,这会导致当事人对协议的自主权受到侵害,也会降低司法审查的公正性。
2.3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由于法院调解需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一些地区的法院人员数量较少,调解员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调解资源不均,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
3. 调解制度的完善方案3.1 程序简化化我们需要简化调解程序,缩短调解周期,提高调解效率。
可以采用在线调解、定期调解、简易调解等方式,给当事人提供更多便捷的解决途径。
3.2 加强透明度我们需要加强司法审查的透明度,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司法审查的流程和标准,保障当事人的自主权,提高司法审查的公正性。
3.3 资源均化分配我们需要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同时加大对一些地区的调解资源的投入。
这样可以提高调解质量,也有助于缓解资源不均的状况。
4. 总结作为法律和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解制度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关注。
当我们清醒认识现有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加强制度完善,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试论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改革与完善
【 摘
一
要 】 现行 诉讼 调 解制 度 弊 端逐 渐 凸 显 , 必须 重 新 审视 诉 讼 调 解制 度 的价 值基 础 . 改
革和 完善 我 国诉讼调 解制度 : 对诉 讼调 解 原 则进 行科 学界 定 ; 立诉讼 调 解的 范 围 : 革调 审合 确 改 的模 式 ; 采取 不公 开形 式进 行调 解 ; 对生 效调 解 书设置 一定 的补救 措 施 ; 予 当事人调 解 程序 赋
一
、
选 择 强 加 于 当事人 ,必须 接 受 当事 人 做 出 的决 定 。 调 解是 在法 院审 判人 员主 持下进 行 的 。调 解 活动是 法 院对 案 件 审理 活 动 的有 机 组成 部 分 , 它 必须 得 但 以当事 人 自愿 为 前提 , 当事 人 同意接 受法 院 的调解 , 并达 成 调解协 议 是对其 实 体权利 和诉 讼权 利所 做 出 的处分 。因此 , 院调解 的过 程 又是 当事 人行 使 处 法 分权 的过 程 。 ( ) 二 当前诉讼 调 解的基 本模 式 根据 调 解 和 审判 间 的关 系 的不 同 . 可将 各 国的 法 院调解 制度 分为 以下 3种模 式 : 调审 结合 式 , 即法 院调解 与审 判没有 分 开 , 有 没 专 门独立 的调 解程 序 , 审互 相结 合 、 互运 行 。德 调 交 国 、 国和 我 国均采 用此 种模式 。 得注 意 的是 , 、 法 值 德 法 等 国 的法 院调 解是 通过 促使 当事 人达 成 和解 的方 式 进行 的 , 通常 使用 “ 和解 ” 来表 述 。但 由于这 种 “ 诉 讼 上 的 和解 ” Poesege h 的达 成 是 在诉 讼 中 (rzsv r i ) le 进 行 的 , 官起 到 了积 极 的作用 , 和解协 议具 备形 法 且 式 上 的法 律效 力 和 实质 上 的 确定 力 , 我 国民诉 上 与 的和解 含 义 ( 方 当事 人 可 以 自行 和解 ) 全 不 同 , 双 完 但其 本质 上 与我 国的法 院调 解 的含义 是相 同的[ 3 1 。 调审 分立 式 , 即单 独设 立调解 程 序 。 同审判 程序 并立 , 一般 将 调解作 为 审判 的前 置程序 。调解成 立 , 调解 协议 书具 有类 似判 决 的法律 效力 : 调解 不成 立 , 则 转 入 诉讼 程 序 , 行 审判 。 日本 、 麦 、 国 台湾 进 丹 中 省 的 法院调 解 均属 于这 种模式 [ 4 1 调审分 离 , 审前 调解 , 即将 调解 程序 从 审判程 序 中分 离 , 为处 理 民事 纠 纷 的 另一 种 方式 。放 在 审 作
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完善
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它依靠民间力量,通过独立公正的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案例案例1:某小区业主纠纷在某小区发生一起业主之间的纠纷,一方认为另一方的车辆占用了他的车位,导致他无法停车。
经过双方的协商,调解员一方面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另一方面把双方的要求在互相妥协的基础上达成了妥善的协议,维护了小区的和谐稳定。
案例2:工程款支付纠纷某建筑公司与贷款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通过人民调解过程,双方梳理出具体的纠纷焦点,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深入的分析,最终通过调解实现了各方的利益平衡。
案例3:婚姻家庭纠纷一对夫妻在离婚协议书签订时,产生了一些问题无法妥善解决。
双方在人民调解员的帮助下,双方充分交换意见和信息,充分表述自己的意愿,最终达成了和解意见,无需通过法院审理即可解决问题。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从案例可以看出,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社会各类纠纷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1、强化法律法规机制的作用。
调解机构应该在维护合法权益方面,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解,让当事人都能够得到合法的保障。
2、完善人民调解员的选拔和培养机制。
应该建立更加完善、客观的人民调解员选拔和培养体系,在选拔和培训过程中注重培养其职业素养,提高其公信力和调解水平。
3、加强信息化建设。
人民调解的信息化建设,可以提供更加高效的服务。
将信息化手段运用到人民调解中,可以使调解员的职能更加明确、权威,以及加强当事人的告知,提高调解效率。
结语: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社会纠纷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从而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此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1、建立健全的调解员考核评价机制,对调解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其公正、客观、高效地工作。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全文)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全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矛盾纠纷也不可避免地增多。
对于一个完善的社会来说,如何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多元化解机制的建立对于矛盾纠纷的解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我对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一些建议:首先,应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的性质和层次各异,需要针对不同层次和领域设置相应的解决机制。
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矛盾调解机构,负责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高层次问题。
同时,在基层社区、企事业单位等也可以建立相应的矛盾调解机构,解决一些具体而局部的问题。
其次,应积极发展第三方矛盾纠纷解决机构。
第三方矛盾纠纷解决机构可以起到中立公正的作用,帮助各方找到共同利益点,协商解决矛盾纠纷。
政府可以通过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等建立第三方矛盾纠纷解决机构,提供咨询、调解、仲裁等服务,为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平台和支持。
再次,应注重培养专业的矛盾纠纷解决人才。
矛盾纠纷解决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完善的多元化解机制需要具备专业人才的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培训、资助等方式,加强对矛盾纠纷解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
同时,也要加强对矛盾纠纷解决机构的监管,确保其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最后,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矛盾纠纷解决的效率和便捷性。
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可以为矛盾纠纷解决提供在线咨询、在线调解等服务,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提高解决效率。
同时,建立统一的矛盾纠纷解决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流,为矛盾纠纷解决提供更多的便利。
总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一个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专业人才等多方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不断地完善机制和提高能力,才能更好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变迁及特点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变迁及特点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国民事调解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和多样的制度。
在历史的长河中,这个制度经历了许多重要的变化,包括政治、法律和社会等各个方面。
这篇文章将探讨这些变化以及中国民事调解制度的一些特征。
在中国古代,人们希望通过讨价还价来解决纠纷。
这种做法导致许多争端和争执,这些争端和争执最终会导致战争和各种疾病的爆发。
在历史的漫长过程中,中国不断探索发展出了许多消除纷争的良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民事调解制度。
民事调解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宋代。
在宋朝时期,人们采用多种方法化解争端,包括家庭协调、社区协商和官方调解。
这些调解方式都采用逐次升级的方式,以便尽快解决纠纷。
在当时,调解还是通过孔老夫子讲授的理论和方法来进行的。
明清时期,这种调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明朝时期,当局规定内地的司法裁判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和解办法,而不是直接判决案件。
在清朝时期,调解成了一项具有预防性的行动。
当时,许多地方官员认为,调解不仅可以化解纷争,还可以帮助矛盾双方重新加强联系和密切关系。
这些调解方式通常是通过和平调解、家庭协调和官方调解等方式进行。
近现代时期,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中国的传统政治和法律环境下,感情纠纷或物质争端都是以私下方式处理的。
因此,政府和法院调解往往被视为外来干涉。
然而,在新中国成立之后,集中国力对调解进行积极的推广已成为一种普遍共识。
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中国的选民开始更加积极地寻求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
此外,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也在逐步改革中,以适应新形势和需要。
目前,在中国,人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逐步解决众多的纠纷问题。
这些调解方式包括从提供无偏见调解与咨询服务到依据最新国际标准的仲裁申请。
中国还建立了多种调解机构,包括妇女mediation和服务中心、劳资关系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内部mediation等机构。
在中国民事调解制度中,各级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调解工作,而调解机构负责为矛盾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一、调解制度背景与意义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是指基于社区居民问题的多元化解机制,旨在通过调解诉讼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调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减轻司法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调解制度的原则、适用范围以及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调解制度的原则在社区人民调解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
调解工作应建立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参与调解。
2. 公正公平原则。
调解过程中应保障各方的平等地位,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公平。
3. 保密原则。
调解工作应保护各方的隐私,确保调解过程和结果的保密性。
4. 协商一致原则。
调解工作应推动各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实现利益最大化。
三、调解的适用范围社区人民调解主要适用于以下范围的问题:1. 邻里纠纷。
如噪音扰民、停车纠纷等。
2. 合同纠纷。
如房屋租赁合同、商品销售合同等。
3. 劳动争议。
如工资支付纠纷、劳动合同解除纠纷等。
4. 民间借贷纠纷。
如小额贷款、借款纠纷等。
四、调解的程序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登记备案。
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应当及时登记备案。
2. 召集双方。
调解员根据调解申请,召集纠纷双方到场,介绍调解目的和程序。
3. 充分听取。
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意见和诉求,理解双方的利益关切。
4. 协商调解。
调解员应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在协议书上写明调解结果。
5. 履行协议。
调解员应引导双方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并进行后续的跟踪和督促。
充分发挥社区人民调解的作用,需要调解员具备一定的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下面是调解员的相关要求和职责。
五、调解员的要求和职责调解员应满足以下要求:1. 具备法律知识。
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能够正确理解和解读法律法规。
2. 具备调解技巧。
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调解技巧,能够有效引导双方进行协商互动。
3. 具备沟通能力。
调解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以便与双方充分交流和理解。
矛盾纠纷调解制度范文
矛盾纠纷调解制度范文在社会生活中,矛盾纠纷是不可避免的现象。
无论是在家庭、工作场所还是社会关系中,都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纠纷。
如何有效地处理这些矛盾纠纷,是一项重要的社会问题。
为了避免矛盾激化,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建立了矛盾纠纷调解制度。
一、矛盾纠纷调解制度的基本内容1、调解组织矛盾纠纷调解制度是由政府机构、社会组织、企业等组织共同参与的,其主要包括政府设立的矛盾纠纷调解机构、社会组织设立的矛盾纠纷调解机构以及企业自身设立的矛盾纠纷调解机构等。
2、调解程序矛盾纠纷调解的程序主要包括接待、调查、协商、调解、协议签署等步骤。
在这个过程中,调解员发挥着关键作用,主要负责引导当事人解决问题,维护公平正义。
3、调解原则矛盾纠纷调解制度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公开原则等。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必须遵守这些原则,确保调解结果公正公平。
二、矛盾纠纷调解制度的运作机制1、政府机构的角色政府机构在矛盾纠纷调解中起着核心作用。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矛盾纠纷调解机构,提供专业化的调解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权威的指导和支持。
2、社会组织的作用社会组织在矛盾纠纷调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他们可以依托专业化团队,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和指导,帮助他们协商解决问题。
3、企业的责任企业作为社会成员之一,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矛盾纠纷调解。
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调解机构,为员工提供调解服务,保障员工的权益。
三、矛盾纠纷调解制度的优势1、促进和谐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制度能够及时解决矛盾纠纷,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提倡和平解决调解制度能够倡导和平解决矛盾,让双方当事人在公正的环境下协商解决问题,避免诉讼的复杂性。
3、提升调解水平通过矛盾纠纷调解制度,调解员能够不断提升自身的调解水平,提高专业素养,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矛盾纠纷调解制度的不足1、调解资源不足目前,我国的矛盾纠纷调解机构存在调解资源不足的问题,导致无法及时、有效调解纠纷。
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试论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摘要】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程序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其在社会生活特别是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由于内在的缺陷和体制障碍,在矛盾纠纷复杂化的社会转型时期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呈现出弱化趋势,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的新变化。
本文对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人民调解;调解制度;调解员;调解庭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程序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其在社会生活特别是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人民调解制度由于内在的缺陷和体制障碍,在矛盾纠纷复杂化的社会转型时期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呈现出弱化趋势。
因此,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的新变化。
一、人民调解制度概述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
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二、研究现状人民调解不能适应社会纠纷发展需要的直接原因在于人民调解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体现为调解组织体系的僵化、调解员素质的参差不齐、调解保障工作的落后、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严重不足、调解程序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等,而根本原因则是人民调解的体制性障碍。
人民调解根植于现代化前夕,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已经被计划经济体制的转型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社会的陌生人化纠纷性质的大部分法律化所置换。
人民调解制度标榜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是不足的,其实上是一种政府控制的民间调解,也即我们常说的人民调解的半官性质组织的性质决定了组织的命运,体制内的人民调解不具有体制外调解的优势,这种控制与自治之间的矛盾与紧张关系是人民调解制度运作不良绩效不高的根源。
浅议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国现 行 的法 院 调 解 制度 势 在 必 行 。
一
() 行 诉 讼 法 规 定 调 解 程 序 与审 判 程 序 不 分 所 形 成 的弊 1现
端 的矛 盾 与 冲 突
法 院调 解 是 我 国调 解 制 度 之一 种 , 别 于诉 讼 外 调 解 。 所谓 有
史可 以让 我 们 透 过 国际 社 会 云 谲 波 诡 的 外 交 表 象认 清 当今 世 界 纵横 捭 阖 的 国际 局 势 , 时 准确 地 做 出审 时 度 势 的判 断 。 对 中 及 这
翦 伯 赞说 :我们 研 究 历 史 , 是 为 了 宣扬 我 们 的 祖 先 , 是 “ 不 而 为 了启 示 我们 正在 被 压 抑 中 的活 的 人 类 ,不 是 为 了说 明历 史 而 研究 历 史 。 反之 , 为 了 改 变历 史 而 研 究 历 史 。 历 史 学 带给 我 们 是 ” 的更 重要 的是 改 进 现 状 、 导 未 来 , 取 前 人 的 经 验 和 教 训 , 指 吸 为
情。 四、 语 结
眼 光 , 错综 复 杂 的现 象 中 寻 找 真 正 的症 结 所 在 。此 外 , 在 整 从 站
个 国家 生 存 和 发 展 的战 略 高度 ,学 历 史 也 是 为 了 更 多更 远 的了
解 我 们 所 处 的 这 个 世 界 , 清 国际 形 势 , 重 他 国 历 史 。 断 提 分 尊 不 高本 国的 国 际地 位 和 影 响 力 。 战 结 束后 , 国和 世 界 其他 国家 冷 中 关 系 的发 展进 入 一 个 崭新 的时 期 。以 史 为鉴 , 以知 兴替 。学 历 可
目前 , 国实 行 的调 解 制 度 为 调审 结 合 式 的 调解 模 式 。法院 我 调解 制度 没 有 与审 判 截 然 分 开 , 官扮 演 调 解 者和 审 判 者 双 重角 法 色 , 和 审 判 可 以 动态 转 换 , 互 运 行 。 取 调 审结 合 式 的 调解 调解 交 采 模 式 , 目的 是想 “ 过 法 院 调 解 既 可 以获 得 与判 决 相 同 相 近 其 通 似 的法 律 上 正 确 的处 理 结 果 , 时 又可 以避 免判 决所 具 有 的 高成 同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概述调解是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有效缓解诉讼压力,降低社会冲突和矛盾的风险,提高诉讼效率。
我国自2015年开始实行司法制度改革,加强了调解机制的建设和推广。
但与此同时,现行调解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通过多方面的措施来加以完善。
不足之处1.规则不统一目前,我国多个法院部门都拥有调解权限,但其具体的工作流程、沟通方式、责任划分并未统一。
不同法院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机制,导致调解结果的质量参差不齐,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性。
2.司法人员缺乏专业技能和知识调解需要一些专业的知识和技巧,但现行的调解制度在司法人员培训和培养方面存在欠缺。
许多法官、调解员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实践经验,对于具体的纠纷案件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案。
3.调解妥协的效果不够明显调解注重的是妥协和和解,但其效果并不总是显著。
在一些比较复杂的纠纷案中,调解往往只能起到一定的缓和作用,对于重大利益分配和纠纷解决方面的结果并不明显。
完善之策1.统一法规建立统一的国家法规和制度,明确不同法院部门的调解权限、程序、流程和标准,以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合理分工,提高调解的效果和权威性。
2.进一步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强司法人员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强化调解员的咨询能力、辅导能力和心理软技能,建立一支专业化和高效率的调解工作队伍。
3.加大法院部门的调解宣传力度普及原告、被告、社会各界对于调解的认识,强化民众的调解信任度和法治观念,最终达到推广调解、缓解压力和降低社会冲突的效果。
4.促进调解文化的普及充分挖掘和发展中国传统文化的调解精神,培养文化化的调解意识和审理思路。
加强对于调解的理论研究,总结和传承调解案例等的经验,为法院调解工作的提升提供充分的理论和实践支撑。
结论现行的调解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要通过建立统一的法规和制度、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大宣传力度、促进调解文化的普及等措施,逐步完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效果。
街道调解管理制度
街道调解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城市化的进程,社会矛盾与纠纷也逐渐增多,尤其是在城市街道社区中。
作为城市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街道社区调解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和谐、提高社区治理水平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提高街道社区调解管理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健全的调解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调解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街道调解管理制度是指对街道社区调解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它包括组织结构、工作职责、权责义务、管理办法等内容,是一种组织化、制度化的管理模式,对于调解工作的进行和结果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三、街道调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建立统一的调解管理机构和组织体系为了加强街道社区调解管理工作,需要建立统一的调解管理机构和组织体系。
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强统一管理,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制定详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为了规范调解工作流程,需要制定详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
包括调解申请的受理流程、调解员的选择和聘任流程、调解过程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以确保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3.建立完善的调解员管理制度调解员是街道社区调解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着调解工作的效果。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调解员管理制度,包括调解员的资格标准、培训要求、考核评价、激励机制等内容,以提高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4.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为了提高调解管理的工作效率,可以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包括调解案件的立案登记、调解结果的记录、统计和分析等内容,以便于管理者对调解工作的全面了解和及时掌握。
5.健全调解案件的备案档案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调解案件的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备案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调解案件的材料齐全、保存完整、备案存档等内容,以确保调解工作的合法、公正和有效进行。
6.建立定期评估和监督制度为了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建立定期评估和监督制度,包括对调解工作的定期评估、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内容,以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调解工作的管理水平。
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治安调解是指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通过调解达成双方和解的一种方式。
它是一种有效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可以缓解社会矛盾,维护
社会稳定。
但是,治安调解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制度完善。
首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是调解结果不公平。
在治安调解中,调解
员的权力较大,调解结果可能会偏向一方,导致另一方不满意。
此外,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也会影响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因此,需要加强对
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其次,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是调解程序不规范。
在治安调解中,程序
的规范性很重要,如果程序不规范,就会影响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因此,需要制定相关的调解程序,确保调解程序的规范性。
第三,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是调解效果不明显。
在治安调解中,调解
的效果往往不如法律程序明显。
因此,需要加强对治安调解的宣传,
提高公众对治安调解的认识和信任,增强治安调解的效果。
最后,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是调解制度不完善。
在治安调解中,制度
的完善很重要,如果制度不完善,就会影响调解的效果和公正性。
因此,需要加强对治安调解制度的研究和完善,确保治安调解制度的科
学性和完善性。
综上所述,治安调解是一种有效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但是也存在
一些问题,需要制度完善。
只有加强对治安调解的管理和规范,提高
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制定相关的调解程序,加强对治安调解的宣传,完善治安调解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治安调解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深化调解制度体制机制改革方案
深化调解制度体制机制改革方案
1. 咱得让调解制度更贴民心呀!就好比医生治病,得找到病根才能下药。
比如邻里之间因为噪音问题有矛盾,那调解的时候就得深入了解到底是怎么回事,可不是简单说说就行的。
咱要深化改革,让调解能真正解决问题。
2. 调解体制机制得灵活起来呀!可以想象成是跳舞,死板可不行。
像有些纠纷涉及多方利益,那咱就得像跳一场精彩的舞蹈一样,协调各方,找到最佳解决方案。
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3. 要把调解制度的潜力充分挖掘出来呀!这就好像挖宝藏,不深入怎么能找到好东西。
比如说一些长期存在的纠纷,咱得多下功夫去挖掘背后的缘由,这样才能实现有效调解。
4. 调解制度得不断完善呀!像盖房子一样,一砖一瓦都得精细。
比如在调解流程上,每个环节都要精心设计,不能有漏洞,这样才能让大家信赖调解呀!
5. 让调解机制充满活力吧!好比春天的花朵,绽放出美丽。
比如引进新的技术手段,让调解更高效便捷,这不是很棒吗?
6. 我们得大力提升调解制度的效能呀!就像给汽车升级引擎。
好比面对复杂的合同纠纷,有强大的调解效能才能顺利解决。
7. 必须深化调解制度体制机制的改革呀!这是关乎大家和谐生活的大事。
想想看,如果没有好的调解,那矛盾越积越多,生活还能美好吗?所以,我们一定要行动起来,让调解制度越来越好!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深化调解制度体制机制改革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全力以赴去推进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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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闵涛内容摘要: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作保障。
要想让社会经济得到发展,让老百姓过上平和安祥的日子,切实保障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充分发挥调解制度在社会建设方面的多种功能,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因此,客观的了解调解制度的内涵,了解新形势下调解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加大改革力度,实事求是的提出完善措施,对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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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和谐的社会,不讲法治不行,但光讲法治、没有伦理要求也不行。
调解就是将伦理的内容融于解纠机制中,用温和的手段去处理矛盾冲突,使对立的双方在相互理解与宽容中自愿妥协达成一致。
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
面对新形势的要求,如何运用好调解制度,真正发挥调解制度定纷止争、息诉止纷的功能,促进稳定和谐社会的构建,客观的需要我们认清形势,树立正确的民事调解意识,从根本上掌握建设和谐社会与调解制度的辨证, 并从制度构建、实务操作等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调解制度。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一、和谐社会与调解制度的内涵及分析1、和谐社会的理念胡锦涛同志已经对和谐社会进行了充分完整的描绘:“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 这是对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条件和根本目标。
从内涵讲,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结构均衡、社会系统良性运行、互相协调,人与人之间相互友爱、相互帮助,社会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要想达到社会的和谐一致,达到普遍有机的统一,要求各方面配合得当、协调一致、融洽和睦,社会的发展才能建立在和谐基础之上。
我们应该看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基础,因为社会和谐应该是:一是个人自身的和谐;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三是社会居民之间的和谐;四是个人、社会、自然之间的和谐;五是社会与社会之间的和谐,这就形成社会和谐。
要达到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有必要运用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手段来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化干戈为玉帛,化冤家为朋友。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调解制度的内涵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法院调解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都是法院调解。
从民事审判“十六字”方针的“调解为主”到《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着重调解”再到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自愿、合法调解”的立法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在审判实务中,调解保持着极高的调解结案率,在基层法院的实务工作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院调解制度的优势表现在:第一、调解的自愿性突显了当事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是通过协商所取得的纠纷解决结果能够符合双方当事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意愿;第二、调解目的的和解性有利于消解当事人因纠纷和诉讼引起的人际关系的紧张,调解若获得成功,不仅可以使纠纷得到彻底的解决,而且避免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破裂或者受到重大的损害,不像黑白分明的判决反倒加剧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并又可能让暂时平息的纠纷在将来或者某处爆发。
第三、调解内容的开放性可以使法官不拘泥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本案的事实,不限于简单地就事论事,使法官能够深入到纠纷的内部找出潜藏在表面争议后的深层次的矛盾,从整体上、根本上解决纠纷。
第四、调解中的信息的保密性满足了一些当事人不愿意将那些纯粹私人事务、私人信息公之于众的需求,避免了因审判公开将私事外扬而可能陷入的尴尬和带来的伤害。
第五、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律修订滞后,因此对某些民事纠纷如果严格依法审判可能会出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冲突,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使法官一定程度上调和两种冲突,避免了判决可能造成的不良社会效果。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构建和谐社会和调解制度的辩证1、调解制度的合理使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现代社会中,诉讼的激增和程序的日趋复杂化使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堪重负,而诉讼中迟延、高成本等固有的弊端使普通百姓难以接近正义,降低了司法在民众中的威信。
传统中国社会的调解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至少从形式上契合了社会转型时期对秩序和安定的强烈需求,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对缓和社会矛盾和对抗、消除滥讼现象、减少人际交往及社会诸种交易行为的成本、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伦理、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最近几年来,在许多国家,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对中国的调解制度予以了借鉴,作为“审判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的ADR模式受到了更多的重视。
据统计,现在美国95%的民事案件经过和解在法院内附设的强制仲裁或调解等所谓代替诉讼解决纠纷程序得到解决,只有不到5%的案件才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体制、利益的调整及各种思想的碰撞导致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不断涌现,同样也遇到了西方社会在法治化进程中遇到的诉讼激增、司法资源压力过重,司法成本过高等问题,因此,应充分发掘传统法文化中的调解本土资源,完善并进一步发挥现有的调解制度的作用,以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缓解社会矛盾。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调解结案的社会效果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有序发展调解之于当事人最重要的便利是“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团结”,这也是大部分法律学人的共识,如果上述的分析都是从调解的外部进行考察,那此方面则是源于当事人的内心考虑和感受。
在对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来解决纠纷有着一般期待且现实生活中也是这样解决方式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很多情况下是感情上的对立已经达到无法化解的程度,作为最后的手段才把纠纷提交法院解决。
审判的直接表现形式是“对簿公堂”,“势不两立”,“剑拔弩张”,而调解意向的达成首先可使当事人在情绪上有所缓和,在此基础上对话解决问题显然要比法官在双方竭尽全力为自己辩护时查清事实,认清是非后再做判决容易。
判决大多是“一刀两断式的”,在司法程序上可以结案,但两方当事人原有的联系已遭到破坏,损害了社区中原来存在的尽管有纠纷但仍能互助的社会关系,损害了社区中长期存在的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人们仍将依赖的看不见的社会网络,以后很少来往。
即所谓的“一代官司百代仇”。
而调解本身是一个修复和缓和当事人关系的一个努力。
他给当事人所带来的创伤和振动比较小,结案后的结果很多是“和好如初”,原有的联系依然保有,而且很可能因为矛盾的解除,关系更好一些,自然助于社会和谐。
同时,由于司法调解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尽管这种自愿不乏法官说服的因素)达成的和解协议,没有胜诉败诉的问题,恰合了中国人这种受传统的“和为贵”思想的影响,调解使双方当事人面上都过得去,可谓“双赢”。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由此,当一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时,采用调解还是审判方式,法官所考虑的不仅是否符合法律的逻辑推理,而更主要的是关心问题的解决是否妥当,是否可行,是否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否有利于纠纷当事人日后的和睦相处。
它不是用一纸判决书判给当事人永远无法兑现的权利,而是给予当事人实实在在的利益。
他不仅仅要求案件要按照法律得以正确的解决,还要谋求最优解决。
一般调解遵循“是否有理,是否有利”,少强调权利义务,多谈伦理人情,而法律为纳入司法程序的调解提供了规范性契机,给当事人提供了平等对话的机会,其社会效果要比审判或其他私力救济方式好的多。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调解制度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出现的不和谐因素调解制度与人们的社会生活的巨大相关及其社会治理功能并非表明它是一个“绝代佳人”,完美无撼。
我们积极肯定它在完善社会,促进和谐的过程中的超常发挥,但也不能对其弊病视而不见。
当然,一种制度无论设计的如何精美,却总是“有懈可击”,所谓正义,不过是一种相对的正义而已。
但是倘若能客观地认识这些问题,并能改善,使司法调解这种不太正式的审判制度走向规范化,善莫大焉。
调解制度的弊端主要表现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1、将“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作为调解的原则不恰当。
《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因此在事实未查清楚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也不能结案。
此原则带来以下弊端:(1)它混淆了判决和调解的界限。
“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
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调解和判决二者手段不同、程序不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范围不同,其前提条件也应有所区别。
(2)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当事人接受调解的目的就是为了缩短诉讼时间,减少诉讼成本,而如果调解必须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的话,则当事人被迫继续举证,法院被迫继续组织质证、认证,从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
(3)与民事诉讼法其它规定相矛盾,违反了民事权利合法自由处分(私法自治)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它肯定了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
而在没有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当事人即达成调解协议,正是当事人行使自己处分权的一种表现。
因此法院强令当事人不得放弃这一诉讼权利实际上是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同时也是对当事人法律权利的一种侵害。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调解程序设置单一,限制了调解制度的功能发挥。
根据现行民诉法的规定,调解虽然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进行,但并没有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程序性规定。
审判方式改革开始后,随着法院“大立案”、统一送达、排期开庭、强化庭审功能、强调当庭宣判率和结案率、狠抓审限等措施的实行,调解主要被局限在庭审过程中进行(有的法院在立案庭设置调解组或调解人员,可以在审前用调解方式解决一部分案件,但大部分的法院却并未设置这样的机构),由于庭审的激烈对抗性特点和时间的限制,庭审中当事人一般很难达成调解协议。
对于那些当庭没有宣判的案件,由于审限的限制,法官一般也不主动建议和主持当事人进行庭后调解,这无疑限制了诉讼调解制度功能的发挥,直接导致了调解率的下降。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3、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限制了上一级法院的司法监督功能法院调解与判决在对待案件结果的正当性原理的态度上截然不同,调解解决的正当性,并非来源于解决方案严格基于法律形成,而是来源于当事人双方对解决方案的认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