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要求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要求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规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
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城镇和工业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构筑物。
第1.0.3条给水排水构筑物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设计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1.0.5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2.0.1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第2.0.2条施工前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现场地形及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情况;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三、气象资料;四、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六、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条件;七、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资料、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冰凌的资料。
八、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和资料。
第2.0.3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
第2.0.4条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措施:一、对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
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二、在寒冷地区冬期施工时,应采取防冻措施;三、在地表水水体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讯、防冲刷、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洪堤的保护措施;四、对沉井和基坑施工排水,应对其影响围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近些年,随着城乡建设发展的不断改善,城市水资源管理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
并且,由于城市化和人口增加,城市管网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的建设也受到了很大的赞赏。
为了确保这些管网及构筑物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出台受到了市民的广泛认可。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施工前需要进行设计评审,其中包括验收技术指标,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控制及安全保护措施等。
设计评审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依照设计方案和规范要求,依次完成土建工程施工,给水排水管线施工,构筑物施工,安装构筑物及其他配套设施,设施下水道施工,室内给排水工程施工及施工结束的各个环节。
施工结束时,应当对施工合格率,施工技术要求,施工质量控制,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此外,还需要进行污水检测、静止水位等管网实际使用状况的检测,这些检测将有助于确保施工的质量。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验收时,除应根据规范和设计要求,检查给排水管网及构筑物施工质量外,还需检查施工单位完成施工所需的资料,以便确保施工符合技术要求。
同时,在完成验收前,应对给排水设施、污水处理系统、水压管网等进行检测,确保施工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以及验收时的检测,均受到《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约束,规范了施工及验收的各个环节以及质量控制的要求。
通过规范的施工及验收,能够有效地防止因施工质量低下导致的各种相关问题,确保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安全可靠,有效满足居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总之,《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具有重要意义,市民应当充分认识到规范带来的好处,更加重视施工及验收工作,确保管网安全可靠,保障城市水资源的管理和发展。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修)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准备第三章围堰第四章基坑第五章水池第六章泵房第七章地下取水构筑物第八章地表取水构筑物第九章水塔第十章工程验收附录一水池满水试验附录二消化池气密性试验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
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构筑物。
第1.0.3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设计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 1.0.5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 2.0.1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第2.0.2 条施工前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现场地形及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情况;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三、气象资料;四、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六、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条件;七、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资料、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冰凌的资料;八、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和资料。
第2.0.3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
对主要施工方法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
第2.0.4 条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措施:一、对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是人们生活、工作、生产所不可缺少的,也是民生与社会稳定重要的基础设施。
因此,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在尊重规范性原则基础上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是构筑物安全使用和经济运行等方面的重要保障。
第一,施工工程要求:构筑物应经规定的设计,符合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的现行规范;采用合格材料,施工工艺、质量方面要符合行业规范要求。
第二,给排水工程施工施工过程应符合下列要求:按图纸详细说明进行安装和施工;施工深度符合图纸要求,安装方式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图纸;安装管道时要注意预留相应的安装腔体,确保构筑物的正常运行;管道安装之后要对整个系统进行漏洞检查和试验,并做好压力抗爆的考核。
第三,验收规范:要进行全面的检查、考核和检测,制定验收程序,根据设计要求、建设与规范要求和施工过程进行验收检测;所有验收标准都要有相应的技术文件陪同,以此确保构筑物验收程序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最后,及时发现并处理现场问题,如出现施工或设计过程中的缺陷等,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性。
总之,由于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加强对施工及验收过程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规范,并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保证构筑物的安全使用和经济运行。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1-2008给 水排水构筑物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
2
-
目录
CONTENTS
Part 01
总则
Part 02
施工要求
Part 03
验收要求
Part 04
总结
1
总则
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 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为了 确保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
质量而制定的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 建的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的施
2. 施工方法
根据工程特点,选择 合适的施工方法。对 于大型给水排水构筑 物,应采用机械化施 工方法,提高施工效 率。同时,施工过程 中应遵循"安全第一" 的原则,确保施工安 全
施工要求
3. 施工工序
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明确各道工序的施工顺序和 质量控制点。施工过程中应严 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确保每 道工序的质量符合要求
验收要求
验收要求
4. 验收人员
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能够准确评估给水排 水构筑物工程的质量 。验收人员应遵循客 观、公正的原则,对 工程进行全面、细致 的检查和评估
4
总结
GB 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 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给 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 收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施工要求
4. 质量检测
施工过程中应对关键 部位进行质量检测, 如混凝土抗压强度、 防水层厚度等。质量 检测应遵循相关标准 ,确保检测结果的准 确性
3
1. 验收程序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 国家相关法规和本规 范的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程序包括初步验 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 段。初步验收应检查 工程完成情况,竣工 验收应对工程整体质 量进行评估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给水排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1.0.1为确保城市供水、排水工程建设的质量,保证工程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及构筑物中给水排水工程的施工、安装和验收。
当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或增加使用功能时,可按各专业有关规范执行。
1.0.3给水排水工程的质量管理应遵循“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运用系统的观点,搞好事前控制,积极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努力提高工程质量。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军事系统所属的建筑物给水排水工程的施工、安装、验收。
1.0.5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解释。
1.给水排水工程的术语和符号1.0.6本规范采用下列术语和符号: 1.给水排水系统1.0.7给水排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输水工程、净水工程、配水工程、输配水管网、用户以及用水设备等组成的供水、排水工程系统。
1.0.8给水排水工程设计1.0.9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给水排水工程的分类1.0.10给水排水工程按其工作压力可分为: 1.中压给水排水工程。
指1.6MPa(≤4.0MPa)给水和1.0MPa(≥4.0MPa)排水。
1.低压给水排水工程。
指0.6MPa(≤1.6MPa)给水, 0.05MPa(≤0.35MPa)排水。
1.高压给水排水工程。
指1.6MPa(含)~4.0MPa(不含)给水和≥4.0MPa(不含)排水。
1.给水排水工程1.0.11给水排水工程按其建筑形式分为: 1.室外给水排水工程。
1.室内给水排水工程。
1.地下给水排水工程。
1.高层给水排水工程。
2.多层给水排水工程。
1.卫生器具1.0.12卫生器具是指一次冲洗量为2L的便器、便槽和小便斗等给水器具,以及公称通径不大于200mm、使用压力不大于1.6MPa的各种水嘴。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要。
排水构筑物作为城市排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城市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
因此,制定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于确保排水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施工前准备1. 召开施工前会议,明确施工要求和工期计划。
2. 制定施工方案,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3. 确定施工队伍和施工人员,保证技术力量和施工质量。
4. 采购施工所需材料和设备,确保质量和数量满足要求。
5. 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环境安全。
三、施工工艺及质量控制1. 进场施工前,进行现场测量并根据设计要求布置桩基。
2. 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挖土施工,严格控制土方开挖深度和坡度。
3. 进行基础处理,确保基础承载力符合要求。
4. 进行排水构筑物的模板制作和浇筑,保证结构牢固。
5. 进行排水构筑物的渗透测试,确保构筑物的防水性能。
6. 进行排水构筑物的外观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四、验收程序及标准1. 施工完成后,由监理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报告。
2. 由设计单位进行复核验收,并出具最终验收报告。
3. 验收程序包括外观验收、尺寸验收、质量验收、功能验收等内容。
4. 外观验收要求排水构筑物表面光滑平整,无裂缝和渗漏现象。
5. 尺寸验收要求排水构筑物的尺寸和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6. 质量验收要求排水构筑物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 功能验收要求排水构筑物具有良好的排水功能和防水功能。
8. 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方可移交使用。
五、施工安全保障1. 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2.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保证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4. 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通风、照明、防火措施,杜绝发生火灾事故。
六、总结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确保排水系统安全运行的关键性文件,对于提高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质量、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给水排水构筑物(以下简称构筑物)的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构筑物包括给水管道、排水管道、水泵站、水塔等等。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
2. 施工前准备在进行构筑物施工前,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勘测 - 设计 - 材料采购2.1 勘测施工前应进行勘测工作,确定施工地点的地形、地质和地下设施情况。
勘测结果应编制成详细的勘测报告,作为施工的依据。
2.2 设计根据勘测结果,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
设计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2.3 材料采购根据设计要求,采购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
在采购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规格、质量和数量,以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方案和规范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3.1 施工安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根据设计方案,选择合适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确保施工质量。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沟槽开挖:应按照设计要求开挖沟槽,保持沟槽的平整和规整。
- 管道敷设:管道应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敷设,确保管道的坡度和水平度符合要求。
- 管道连接:管道连接应使用合适的连接材料和方法,确保连接牢固和密封。
- 设备安装:水泵站、水塔等设备的安装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 技术要求: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包括焊接、螺纹连接等技术要求。
3.3 防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防水处理,以防止漏水和渗漏现象的发生。
防水处理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确保防水质量。
4. 施工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工作,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
4.1 施工质量检查对施工过程中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管道连接、设备安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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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规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
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城镇和工业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构筑物。
第1.0.3条给水排水构筑物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设计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1.0.5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2.0.1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第2.0.2条施工前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现场地形及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情况;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三、气象资料;四、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六、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条件;七、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资料、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冰凌的资料。
八、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和资料。
第2.0.3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
第2.0.4条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措施:一、对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
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二、在寒冷地区冬期施工时,应采取防冻措施;三、在地表水水体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讯、防冲刷、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洪堤的保护措施;四、对沉井和基坑施工排水,应对其影响围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第2.0.5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顺序施工,并应防止各构筑物交叉施工时相互干扰。
对建在地表水水体中、岸边及地下水位以下的构筑物,其主体结构宜在枯水期施工;对抗渗混凝土宜避开低温及高温季节施工。
第2.0.6条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作出总体布置。
对不宜中途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第2.0.7条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二、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及轴线控制桩必须设在稳固地段和便于观测的位置,并采取保护措施。
临时水准点的数量不得少于两个;三、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轴线桩及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四、已建构筑物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及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第2.0.8条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8的规定。
施工测量允许偏差表2.0.8注:①L为水准测量闭合线路的长度(km)。
②n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
第三章围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围堰应编制施工设计,其构造应简单,符合强度、稳定、防冲和抗渗要求,并应便于施工、维修和拆除。
第3.1.2条围堰的施工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容:一、围堰平面布置图;二、河道缩窄后过水断面的壅水和波浪高度;三、围堰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四、围堰断面施工图;五、板桩加工图;六、围堰施工方法、施工材料和机具;七、围堰拆除方法与要求;八、安全措施。
第3.1.3条围堰类型的选择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形、地质及地方材料、施工技术和装备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围堰的选用围表3.1.3注: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适用于土质透水性较小的河床。
第3.1.4条土、草(麻)袋、钢板桩围堰的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0.5-0.7m;草捆土围堰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1.0~1.5m。
第3.1.5条围堰施工和拆除,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临近取水水源的水质。
第二节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第3.2.1条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填筑前,应清除堰底处河床上的树根、石块、表面淤泥及杂物等。
第3.2.2条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应采用松散的粘性土,不得含有石块、垃圾、木料等杂物,冬期施工时不应使用冻土。
第3.2.3条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施工过程中,对堰体应随时进行观察、测量,如发生滑坡、渗漏、淘刷等现象时,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第3.2.4条土围堰堰顶宽度当不行驶机动车辆时不应小于1.5m。
堰边坡坡度不宜陡于1∶1;堰外边坡坡度不宜陡于1∶2.当流速较大时,外坡面宜用草皮、柴排(树枝),毛石或装土草袋等加以防护。
第3.2.5条草捆上围堰应采用未经碾压的新鲜稻草或麦秸,其长度不应小于50cm。
第3.2.6条草捆土围堰堰底宽度宜为水深的2.5~3倍。
堰体的草与土应铺筑平整,厚度均匀。
第3.2.7条草捆土围堰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个草捆长度宜为150~180cm;直径宜为40~50cm,迎水面和转弯处草捆应用麻绳捆扎,其它部位宜采用草绳捆扎。
二、草捆拉绳应采用麻绳。
直径宜为2cm,长度可按草捆预计下沉位置确定,宜为水深的三倍。
三、草捆铺设应与堰体的轴线平行。
草捆与草捆之间的横向应靠紧,纵向搭接应呈阶梯状,其搭接长度可按该层草捆所处水深确定。
当水深等于或小于3m时,其搭接长度应为草捆长度的1/2;当水深大于3m时,其搭接长度应为草捆长度的2/3。
四、草捆层上面宜用散草先将草捆间的凹处填平,再垂直于草捆铺设散草,其厚度宜为20cm。
五、散草层上面的铺土,应将散草全部覆盖,其厚度宜为30~40cm。
六、堰体下沉过程中,应随下沉速度放松拉绳,保持草捆下沉位置。
沉底后应将拉绳固定在堰体上。
第3.2.8条土、草捆土围堰填筑出水面后,或干筑土围堰时,填土应分层压实。
第3.2.9条草(麻)袋围堰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堰顶宽宜为1~2m,堰外边坡坡度视水深及流速确定,宜为1∶0.5~1∶1.0;堰边坡坡度宜为1∶0.2~1∶0.5。
二、草(麻)袋装土量宜为草(麻)袋容量的2/3,袋口应缝合,不得漏土。
三、土袋堆码时应平整密实,相互错缝。
四、草(麻)袋围堰可用粘土填心防渗。
在流速较大处,堰外边坡草(麻)袋可填装粗砂或砾石,以防冲刷。
第3.2.10条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填筑时,应由上游开始至下游合拢。
拆除时应由下游开始,由堰顶至堰底,背水面至迎水面,逐步拆除。
如采用爆破法拆除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节钢板桩围堰第3.3.1条新钢板桩材质和外型尺寸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当有怀疑时应进行抽检。
旧钢板桩经整修或焊接后,应采用2~3m长同类型钢板桩作锁口通过试验。
第3.3.2条钢板桩顶端应设吊孔,并用钢板补强加固。
钢板桩搬运起吊时,应防止锁口损坏和由于自重导致变形。
在堆存期间应防止变形及锁口积水。
第3.3.3条接长的钢板桩应以同规格、等强度的材料焊接。
焊接时应用夹具夹紧。
先焊钢板桩接头,后焊连接钢板。
第3.3.4条当起吊设备允许时,钢板桩可由2~3块拼成组合桩,每隔3~6m用夹具夹紧,夹具应与围堰形式相符。
组拼时应在锁口填充防水混合料。
夹具夹紧后,应采用油灰和棉絮捻塞拼接缝。
第3.3.5条插打钢板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插打前,在锁口应涂抹防水混合料。
二、吊装钢板桩,当起重设备高度不够需要改变吊点位置时,吊点位置不得低于桩顶以下1/3桩长。
三、钢板桩可采用锤击、震动或辅以射水等方法下沉。
但在粘土中,不宜采用射水。
锤击时应设桩帽。
四、插打时,必须有可靠的导向设备。
宜先将全部钢板桩逐根或逐组插打稳定,然后依次打到设计高程;当能保证钢板桩插打垂直时,可将每根或每组钢板桩一次锤打到设计高程。
五、最初插打的钢板桩,应详细检查其平面位置和垂直度。
当发现倾斜时,应即予纠正。
六、接长的钢板桩,其相邻两钢板桩的接头位置,应上下错开,不得小于2m。
七、在同一围堰采用不同类型的钢板桩时,应将两种不同类型钢板桩的各一半拼接成异型钢板桩。
八、钢板桩因倾斜无法合拢时,应采用特制的楔形钢板桩,楔形的上下宽度之差不得超过桩长2%。
第3.3.6条插打钢板法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6的规定。
插打钢板桩允许偏差表3.3.6注:L为桩长(mm)。
第3.3.7条拔出钢板桩前,应向堰灌水,使堰外水位相等。
拔桩应由下游开始。
第四章基坑第一节施工排水(Ⅰ)一般规定第4.1.1条施工排水应编制施工设计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容:一、排水量的计算;二、施工排水的方法选定;三、排水系统的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以及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四、排水井的构造,井点系统的构造,排放管渠的构造,断面和坡度;五、电渗排水所采用的设施及电极。
第4.1.2条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围以外,且不得破坏道路、河坡及其它构筑物,不得损害农田和影响交通。
第4.1.3条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加强检查和维护。
当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第4.1.4条施工排水终止抽水后,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应立即用砂、石等填实;地下静水位以上部分,可用粘土填实。
第4.1.5条冬期施工时,排水系统的管路应采取防冻措施;停止抽水后必须立即将泵体及进出水管的存水放空。
(Ⅱ)明排水第4.1.6条采取明排水施工时,应保证基坑边坡的稳定和地基不被扰动。
排水井宜布置在构筑物基础围以外,且不得影响基坑的开挖及构筑物施工。
当基坑面积较大或基坑底部呈倒锥形时,可在基础围设置,但应采取使集水井筒与基础紧密连结,并在终止排水时便于封堵的措施。
第4.1.7条排水井应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开挖以前建成。
第4.1.8条排水井的井壁宜加支护;当土层稳定、井深不大于1.2m时,可不加支护。
第4.1.9条排水井处于细砂、粉砂或轻亚粘土等土层时,应采取过滤或封闭措施,封底后的井底高程,应低于基坑底,且不宜小于1.2m。
第4.1.10条配合基坑的开挖,排水沟应及时开挖及降低深度。
排水沟的深度不宜小于0.3m。
第4.1.11条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排水沟的处理,宜符合下列规定:一、渗水量较少时,宜采用盲沟排水;二、渗水量较大、盲沟排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宜在排水沟埋设直径150~200mm的排水管、排水管接口处留缝或排水管留滤水孔,管两侧和上部应采用卵石或碎石回填。
第4.1.12条排水管、盲沟及排水井的结构布置及排水情况,应作施工记录。
其格式应符合本规附录三附表3.1的规定。
(Ⅲ)井点降水第4.1.13条井点降水应使地下水位降至基坑底面以下不小于0.5m;对软土地基的水位降低深度宜适当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