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系统推广切换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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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系统推广切换总体方案
前言
大额支付系统已于2002年10月8日起在北京、武汉成功投产试运行。根据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的总体计划,应于2003年4月底前将大额支付系统推广到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广州、成都、西安、重庆、海口、深圳11个城市。
支付系统作为中国支付清算体系的骨干系统,技术性强、涉及面广,推广运行的切换工作难度大、风险高,必须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确保安全。要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硬件环境、软件环境、网络环境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要制定科学的切实可行的系统切换方案;对于系统切换和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故障和异常情况,也要拟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方案。只有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精心组织实施支付系统及相关系统的切换,才能实现支付业务从电子联行系统向支付系统的平稳过渡,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在推广城市顺利运行。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组织制定了本方案。
第一章系统切换的总体要求
系统切换是指在规定的时间,支付系统推广城市停止运行电子联行系统,实现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以及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联社(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行
内汇兑系统等相关系统与支付系统联接,开始通过支付系统处理支付业务的过程。
第一节系统切换的原则
为确保支付系统推广运行的顺利进行,支付系统及相关系统在切换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可操作性原则
支付系统和各相关系统的业务切换方案和技术切换方案应经过充分研究和反复论证,具有可操作性。
二、风险处置原则
应充分考虑系统切换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理方案,保证风险处置和应急处理有章可循。
三、新系统优先原则
系统切换过程中新系统一旦出现故障,应优先考虑排除故障,力争切换成功。故障确实无法排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旧系统运行。
四、业务不间断原则
系统切换过程中出现故障,在积极采取措施排除故障的同时,应立即采用其他可能渠道,确保支付业务的正常处理,保证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不间断地提供支付清算服务。
第二节系统切换的条件
一、完成城市处理中心集成工作
支付系统各推广城市的城市处理中心应完成系统集成工作,
并在场地环境、硬件环境、软件环境、网络环境等方面准备就绪。
二、商业银行完成环境准备
商业银行应完成其直接参与者前置机的安装,并实现与城市处理中心的连接。前置机服务器等关键设备要双机热备份,通信网络也要备份。采用直联方式与支付系统联接的,商业银行与支付系统的接口软件应通过仿真测试和模拟运行;采用非直联方式与支付系统联接的,商业银行应完成所辖各营业机构用户终端与前置机的联接。
三、完成模拟运行
系统切换前,人民银行要组织各推广城市进行模拟运行。支付系统推广城市所有的直接参与者必须参加模拟运行且取得成功。
四、完成切换方案的制定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方案研究制定电子联行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商业银行行内系统和推广城市的天地对接系统等相关系统切换的详细的业务和技术方案。
第三节系统切换的时间和阶段
具备系统切换条件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确定支付系统推广运行时间。为保证有充裕的时间进行系统切换,系统的推广运行时间应选择2个连续的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其定义为T日,T-2、T-1分别为2个休息日,T-3为切换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系统切换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需要完成支付系统推广运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业务方面、技术方面以及管理方面的各项工作。
二、切换及验证阶段
系统切换及验证阶段自T-3日业务处理完成后启动切换工作开始,至T-1日清算账户移植成功为止。需要完成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的切换及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与前置机的连接,并确认各系统的配置是否正确,连接是否正常,基础数据是否完整准确。支付系统各参与者通过发送自由格式报文对系统进行验证。
三、上线运行阶段
T日起,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在各推广城市正式运行。
第二章系统切换步骤及应急处理
第一节系统切换的准备
为确保系统的成功切换,支付系统及相关系统必须在规章制度、业务凭证、系统环境、行号数据、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
一、制度准备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业务处理手续、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应发布各银行机构。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的相关业务处理办法和手续也应提前下发推
广城市人民银行分支行。
二、凭证准备
应在支付系统运行15天前将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分发给各参与者,业务清单由各参与者自行准备。
为满足支付系统切换后应急处理的需要,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至少保留一周所需的手工联行报单及其他相关凭证。
三、行号数据准备
支付系统运行城市采用国家处理中心下发行号变更文件的方式自动更新行号数据;推广城市的城市处理中心、前置机、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和国库核算系统采用安装行号文件的方式设置所有行号基础数据。为保证行号数据的稳定和一致,T日前,NPC不得下发生效日期为T日以后的行号变更信息;T-7日至T日,不得下发推广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的行号变更信息。
(一)安装行号
T-7日前,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应通过行号管理系统生成行号安装文件,由支付系统总体管理组下发推广城市的城市处理中心和所有直接参与者,由其完成行号基础数据的安装工作。
(二)下发行号
T-7日前,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通过行号管理系统生成生效日为T日的支付系统行号变更文件(按城市)和电子联行行号变更文件,将其交支付系统运行部门和电子联行行号管理系统。
1.支付系统运行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