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川“被授权单位邀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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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
外国人来川“被授权单位邀请函”
办事指南(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向上述单位申办签证时,须持我国被授权单位核发的邀请函。“邀请函”可通过中方邀请单位上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相关的被授权单位(外办、商务等部门)审批并办理。
二、签证种类及申办资格
我国签证分为外交、礼遇、公务和普通4种。其中四川省商务厅负责办理全省本系统(成都市的可在成都市商务局办理)的外国人来川“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涉及的普通签证包括:
“F”签证,发给应邀来四川经商、考察和参加会议、大型活动等的人员。
三、签证有效期、停留期和延长签证的办法
签证有效期是指进入中国国境的时限,不影响在中国境内的停留期限。停留期是指持证人在签证有效期内,自入境之日算起,可在中国停留的时间。如来访人员未能在停留期内办完事项,可直接到公安部门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办理延长签证手续。持“F”签证来华的人员,如确因业务需要延长签证时间,须由接待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并提出申请,一次可延长30天。
四、申报材料
(一)《外国人来川“被授权单位邀请函”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邀请单位公章(点击下载)。
(二)加盖邀请单位公章的请示件。请示件需说明中外双方关系,以往的具体业务往来情况,目前的业务进展程度,此次来川的必要性、事由和具体日程安排,以及公司上一次邀请客人是否按时出境,并附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三)邀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首次邀请外国人来川的企业,需出示营业执照原件(事业单位比照办理);
(四)能详细说明来川人员身份和此次来川目的的业务往来记录及详细的中文对照翻译件,如合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海关提单、报关单、银行收汇单据、电子邮件等凭证。
(五)被邀请人护照复印件(要求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国籍等信息均须清晰可辨),护照有效期应在半年以上。
(六)被邀请人以往来华的签证及入境记录复印件。
(七)邀请单位保证书。
(八)如外籍参展商来川参展,应由展览会中方主办单位确认并申请。
(九)如外国人来川参加国际会议和大型活动,须附主管部门同意举办该项活动的批复。
(十)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国际处);
(二)省商务厅(国际处)审查并作出邀请函送达有关申请单位。
六、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一般情况下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商务厅国际处:(028)83226055 四川省商务厅外国人来川“被授权单位通知表(邀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