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违纪学生退学试读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学校退学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退学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及其他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校退学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为主、保障权益原则;(三)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原则。
第二章退学条件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一)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理由的;(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六)其他应当退学的情况。
第五条学生申请退学,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退学原因。
第三章退学程序第六条学生提出退学申请后,由所在学院(部)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学院(部)审查同意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第八条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同意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学生退学审批通过后,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通知学生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时,应交回学生证、校园卡等相关证件,并退还剩余住宿费、学费等费用。
第四章学费及住宿费处理第十一条学生退学后,学费及住宿费的处理如下:(一)学生入学不满一个月的,除按有关规定标准扣留该生招生录取费用外,退还收取的其余学费;(二)学生入学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收取一学期学费,返还收取的其余学费;(三)学生入学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收取一学年学费,返还收取的其余学费,其他学期或学年间退学的学费收取或返还依此类推。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退学试读
第一条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导致退学的学生可以申请试读;受过校纪行政处分需要退学试读的学生,需经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申请试读。
第二条试读申请由本人提出,家长写出保证,所在系系主任根据其学习成绩和在校表现签署意见,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试读。
第三条申请试读的学生必须具备:
1、是按国家规定正式录取的本、专科学生;
2、身体健康,具有东南大学医院体检证明无传染病和慢性病;
3、必须办理退学手续(缓迁户粮关系,缓发退学证明)。
第四条试读生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随新班级重读,下一年级没有该专业班级时,可同意其跟班试读,也可经本人同意降两级编班重读。
第五条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间按照跟读班级教学计划学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修高年级课程(必须办理选修手续,否则不予承认),第一学期结束,所学课程三分之二合格后,可申请第二学期试读,否则取消试读资格;试读期满,所学课程基本合格,可申请转为正式生,否则取消试读资格。试读期间取得的学分予以承认,并与试读前已获得的学分连续累计,记入学习档案。
第六条经批准试读的学生必须缴纳试读费,收费标准另定。住宿费按走读生收费标准缴费。
第七条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不办理休学手续,不享受奖学金、贷学金、公费医疗和各种补贴。分,则取消试读资格,立即退学。
第十条本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校学生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规程
学校学生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生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引导学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
第二章退学处理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且经留级后仍不符合毕业条件;(二)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五)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批准。
第五条学生退学处理程序:(一)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出退学建议,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学院;(二)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四)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决定,对学生进行退学处理;(五)学生工作部(处)将退学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备案。
第三章纪律处分第六条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课堂纪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二)擅自离校,未造成严重后果;(三)考试作弊,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四)违反住宿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五)其他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记过处分:(一)考试作弊,造成严重后果;(二)违反住宿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三)参与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伤害;(四)偷窃、诈骗、侵犯他人财产,未造成严重后果;(五)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情形。
教育部关于处理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问题的规定-
教育部关于处理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问题的规定正文:---------------------------------------------------------------------------------------------------------------------------------------------------- 教育部关于处理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问题的规定(1960年2月20日)为了从多方面保证完成国家培养高级建设人材的计划和提高教育质量,高等学校对于有关学生的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问题,应该妥善处理。
高等学校须经常注意教育学生热爱专业、热爱学校,如无特殊困难,一般不要转专业、转学;对于学生的不合理的要求,不要迁就,应该耐心地向他们进行解释、教育。
但是在处理个别学生的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问题时,也要在完成国家培养高级建设人材的计划、提高教育质量的条件下,适当地照顾学生的合理要求,以解决他们学习、生活方面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现就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关于转专业、转学一、高等学校的个别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转入本校其它专业继续学习,不宜转入本校其它专业但尚能在其它高等学校适当的专业继续学习的,可以转学到其它学校。
(1)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或原校各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它专业或其它高等学校适当的专业继续学习的,(2)学校认为不适合在现在的专业学习,而以转入原校别的专业或其它学校别的专业学习,更能发挥学生所长的;(3)本人或家庭确有特殊困难,必须调换学习地区,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生转专业、转学由学校审查批准。
对于一般强调志趣不合等原因要求韩专业、转学的,不应该同意。
对于因照顾爱人关系(不论已婚或未婚)要求转学的,也不应该同意。
学生退学与转学管理规定
学生退学与转学管理规定引言:学生的退学与转学是教育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学生和学校都有一定影响。
为了规范学生的退学和转学行为,各学校普遍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学生退学与转学管理规定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一定参考。
一、退学管理规定退学是指学生因种种原因主动申请离开学校的行为。
学生退学的原因各异,可能是因为个人原因或家庭情况变化,也可能是因为学业压力大或对学校环境不满意。
学生退学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对学生退学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秩序。
1. 申请程序学生退学前需要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退学原因。
学校需成立相关的退学审批机构,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批和决策。
审批程序一般包括流程清晰、程序公开等要求,以确保学生的申请得到公正和合理的处理。
2. 退费规定学生退学后,学校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对退费进行处理。
退费规定一般涉及学费、住宿费、图书馆借阅费等各项费用,要求学校对学生的合理退费进行妥善处理,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 学籍转移学生退学后,学籍信息需要进行相应处理。
学生退学后,学校需将学生档案及时归档,并及时通知相关教育部门,以便学生能够顺利办理转学手续。
此外,学籍转移还要求学校与目标学校之间进行信息共享,确保学生能够顺利转入新学校并继续接受教育。
二、转学管理规定转学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改变原就读学校的行为。
转学行为的存在使得学生有更多选择的机会,但也对学校的教育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转学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学生转学行为的管理和引导,促进学生转学的顺利进行。
1. 转学条件学生转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一般来说,学生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目标学校获得相应接收意见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此外,学生的转学申请还需经过原就读学校和目标学校的审核和批准。
2. 转学程序学生转学的程序需要规范和明确,以确保转学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学生转学程序一般包括学校申请、接收意见确认、办理相关手续等环节,以确保学生的转学过程顺利进行。
594-盐城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盐城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和学习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盐城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三条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四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参加非法组织、参与非法游行、集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散发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的;(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九条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打架斗殴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群体斗殴者,视其主从身份、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策划组织者从重处分。
学生退学管理办法
学生退学管理办法学生退学是一种特殊的情况,需要学校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来处理。
学生退学不仅对学生本人有一定的影响,也对学校的运营和教育质量有一定的影响。
因此,学校需要建立完善的学生退学管理办法,以便有效管理和处理学生退学事务。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讨论学生退学管理办法。
一、学生自愿退学学生自愿退学是指学生在经过认真考虑后自己做出退学决定,并主动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退学办公室或者退学指导工作组来负责学生退学事宜。
学生提交退学申请后,学校应及时对学生进行个别辅导,了解退学原因,并尽量解决学生退学的困惑。
同时,学校还应要求学生填写相关的退学表格,详细记录学生退学原因和过程,并由学校审查和存档。
二、退学流程和时间学生退学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和时间来进行。
学校应在学生提交退学申请后的两周内召开学生退学审查会议,讨论学生的退学原因和是否同意学生退学。
如果学校同意学生退学,学校应在学生提交退学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学生的退学手续和结算工作。
学生退学后,学校还应对学生进行离校辅导,帮助学生平稳过渡。
三、退学费用和返还制度学生退学涉及到学费的返还问题。
学校应建立退学费用的制度,明确学生退学时应返还的费用种类和标准。
一般情况下,学生退学后应退还其剩余学费的60%作为折旧费用,并扣除部分行政费用。
退还费用应在学生提交退学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学校应将退还费用直接返还到学生或其父母的银行账户中,以保证退费的安全和准确。
四、退学补偿机制学生退学可能会给学校带来教育资源的浪费和学生名额的空缺。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学校应建立相应的退学补偿机制。
学生退学后,学校可以安排其他学生填补空缺,或者根据情况扩大新生招生规模,以确保教学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保证其他学生的教育权益。
同时,学校还可以对退学学生在学术、职业发展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补偿,以减轻学生退学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五、学生退学的风险评估为了更好地管理学生退学,学校应建立学生退学的风险评估机制。
2023年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违纪,处分,师范高校,规定,同学相关文章是您现在所需?可能你尚不了解违纪,处分,师范高校,规定,同学相关文章写作格式内容,下面我整理的师范高校同学违纪处分规定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篇1:师范高校同学违纪处分规定江苏师范高校同学违纪处分规定(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严格同学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培育德、智、体、美全面进展的合格人才,依据教育部2022年颁布的《一般高等学校同学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师范高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同学以教育为主,处分同学应做到程序正值、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精确、处分恰当。
违纪惩罚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其次章处分种类及应用规章第四条同学违规、违纪、违法,学校可视情节赐予批判教育或纪律处分。
同学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峻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具有本规定中指出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赐予处分;假如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赐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赐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八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赐予处分。
开除学籍处分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章。
第十条有违纪行为的同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挡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七)违纪大事由过失造成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2.03.12•【文号】•【施行日期】1982.03.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二日)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最近接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局转来南京邮电学院领导同志给中央领导同志的信,我们也收到北京市高教局的报告,都反映高等学校在处理退学学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由于各种原因,每年全国高等学校总有一些学生退学或被处理出校,尽管教育部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对这部分学生的处理有明确规定,即:“在职职工回原单位,因病退学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应届高中毕业生可以退回到父母所在地”,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有些单位以“教育部文件对我们没有约束力”为借口,往往拒不接收。
这不仅给这些学生造成困难,也影响学校的工作。
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现将我们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一、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
没有劳动指标的,由原单位报主管部门追加。
原单位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接收;原单位撤销的,由主管部门接收安排;入学前不是在职职工的,一律回家,家居城市的,由所在地劳动部门按待业青年对待。
二、因学业成绩不及格或因病退学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
因病退学学生,入学前是在职职工,按照国家对患病职工的规定办理;入学前不是在职职工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一切费用自理。
三、凡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处理或因某种原因经批准离开学校的学生,应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准予落户。
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87]教学字002号
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
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87]教学字002号1987年1月15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发布)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由于学业、健康以及纪律问题中途退学或被处理出校,除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23号文件《转发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办理外,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学生离校后次年起,允许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只要达到规定标准(因纪律问题被处理出校的应有悔改表现),在录取时,应与其他考生同样对待。
二、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者,同层次的同类专业,相同课程的公共基础课,在原学校已取得合格成绩,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审核同意,可免予考试。
其他课程均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规定参加考试。
全部成绩合格者可发学历证书。
三、因纪律问题被处理出校的学生,确有悔改表现者,有关部门在录用时,应与其他青年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本通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转发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包括中央部属高等学校)。
——结束——。
学生所在院校学生工作处出具该学生在校现实表现及有无无违纪违规证明
第一篇、在校表现优秀证明表学生所在院校学生工作处出具该学生在校现实表现及有无无违纪违规证明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现实表现证明第二篇、在校期间现实表现学生所在院校学生工作处出具该学生在校现实表现及有无无违纪违规证明xx同学在校期间现实表现xx,男,汉族,中共党员,xx年x月x日出生,籍贯xx,身份证号,2010年9月-2014年7月在我校学习,系专业学生,该同学的主要表现如下在思想政治上,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政治理论水平该同学始终坚持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
能够适应时代的变化和工作的需要,不断加强政治知识学习,适应能力强。
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
学习中能够摆正态度,严格要求,为人正派,遵纪守法,尊重老师,团结同学。
并能结合工作实践不断克服自身不足,牢固树立创新意识和超前意识,不断进取,各科成绩均取得了较好成绩,得到了老师和同学的认可。
在工作上,该同学曾任核技术与化学生物学院团委学生会办公室主任,能够服从集体和老师的安排,为人踏实稳重,责任心强,有着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想问题、做事情能从大局出发,以集体为重。
做事积极主动,迎难而上,不怕苦,不怕累。
该同学能坚持多渠道、多方面地加强学习,充实知识、拓展自身能力,不断完善和提高自身的理论结构和学业水平。
学习上,该同学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成绩好,曾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且多次获得校奖学金,已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和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
生活上,该同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热爱劳动,严于律己,诚实守信。
平日里乐于助人,积极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深受老师,同学的认可与赞同。
同时,该同学能积极参与学校组织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表现突出。
2014年7月1日第三篇、关于XXX同学现实表现情况的证明学生所在院校学生工作处出具该学生在校现实表现及有无无违纪违规证明关于刘晓维同学现实表现情况的证明一、思想品德在思想上,该生2012年正式加入中国共产党,积极上进,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院视其违纪性质、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五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参与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和游行;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
2.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发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3.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出版非法刊物。
4.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
5.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在校内组织进行宗教活动。
6.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偷窃、诈骗、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关于给予胡国鸿退学处理的公告
关于给予胡国鸿退学处理的公告尊敬的同学们:
根据校规定,我们现宣布要对胡国鸿退学的处理。
胡国鸿于XX月XX日由于违反了学校规定,无论是在学习上、行为上还是在纪律上,都显示出了不负责任的态度,并有了多次不良记录。
具体来说,他出现过在非指定时间去外出、利用手机影响他人学习,以及违反课程非议等行为,甚至有一次在课程中影响他人学习,给同学们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校规,学校经过认真审议,决定给予胡国鸿退学处理,并明确通知学生必须立即离开学校,将无权再返回校园内。
同时,我们给予胡国鸿警告处罚,让他明白违反纪律的后果是什么。
我们也希望其他学生从中得到教训,不能再重蹈覆辙。
最后,对于胡国鸿,希望他能够从自身原因出发,认真反思,更加坚定自己的正确思想,正确行为规范,不断努力,在今后的生活和学习中走上正轨。
特此公告!。
学生所在院校学生工作处出具该学生在校现实表现及有无无违纪违规证明
第一篇、在校表现优秀证明表学生所在院校学生工作处出具该学生在校现实表现及有无无违纪违规证明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现实表现证明第二篇、在校期间现实表现学生所在院校学生工作处出具该学生在校现实表现及有无无违纪违规证明xx同学在校期间现实表现xx,男,汉族,中共党员,xx年x月x日出生,籍贯xx,身份证号,2010年9月-2014年7月在我校学习,系专业学生,该同学的主要表现如下在思想政治上,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政治理论水平该同学始终坚持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
能够适应时代的变化和工作的需要,不断加强政治知识学习,适应能力强。
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
学习中能够摆正态度,严格要求,为人正派,遵纪守法,尊重老师,团结同学。
并能结合工作实践不断克服自身不足,牢固树立创新意识和超前意识,不断进取,各科成绩均取得了较好成绩,得到了老师和同学的认可。
在工作上,该同学曾任核技术与化学生物学院团委学生会办公室主任,能够服从集体和老师的安排,为人踏实稳重,责任心强,有着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想问题、做事情能从大局出发,以集体为重。
做事积极主动,迎难而上,不怕苦,不怕累。
该同学能坚持多渠道、多方面地加强学习,充实知识、拓展自身能力,不断完善和提高自身的理论结构和学业水平。
学习上,该同学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成绩好,曾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且多次获得校奖学金,已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和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
生活上,该同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热爱劳动,严于律己,诚实守信。
平日里乐于助人,积极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深受老师,同学的认可与赞同。
同时,该同学能积极参与学校组织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表现突出。
2014年7月1日第三篇、关于XXX同学现实表现情况的证明学生所在院校学生工作处出具该学生在校现实表现及有无无违纪违规证明关于刘晓维同学现实表现情况的证明一、思想品德在思想上,该生2012年正式加入中国共产党,积极上进,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江苏师范大学本科生教务管理系统培训2012年9月
本科生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培训
八.试读、退学
1.学生一个学期(大一秋季学期除外)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低于规定 学分达12学分(含12学分)者,转入试读,保留学籍一年。 2.试读期间,春秋两个学期所取得总学分(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 学分)达到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可解除试读,未达到者,予以退学。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学年。 4.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已重修合格课程 除外)学分累计达20学分(含20学分)者予以退学。
本科生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培训
江苏师范大学 本科生教务管理系统培训
2012年9月
本科生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培训
目
一、学分制管理规定简析 二、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功能简介 三、学生选课操作方法和步骤 四、信息查询和报名管理等功能操作演示
录
本科生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培训
第一章 学分制管理规定简析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我校学分制的实施,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个 性化 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对学生选课,以及专转本、转专业等学籍变动涉及到课程选修、免听、 免修、重修、缓考等事宜作如下说明:
3.学生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如果无故旷考,不得参加正常的补考,且该 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要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必须重修,重修合格,成绩以 “60”分计。
本科生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培训
七.提前修读
1.为了体现弹性学习年限的特点,使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提前毕业, 如前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者等于2.5,并且无课程不及格现象, 可以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 2.提前修读的办理程序:到学院教务秘书处填写《江苏师范大学提 前修读课程申请表》,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然后交教务处教学信 息中心办理修读手续。此项工作应在开学第一周内办理。
民办学校退学管理制度细则
民办学校退学管理制度细则民办学校退学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退学管理程序和方法,确保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学生权益的保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的各类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学生,以及高中和职业教育阶段的学生。
第三条退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明确学生的退学事由和程序。
(二)尊重学生和家长的意愿,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三)加强沟通与协调,与学生和家长积极沟通解决退学事宜。
第四条学籍管理是我校退学管理的基础,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退学等手续的办理和相关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学生的批准退学必须有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并经过学籍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学生退学后,必须将其档案、证书及其他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并妥善保管,以备日后需要。
第七条学校应确保学生退学后不影响其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并积极协助学生和家长选择适合的教育机构。
第二章退学事由和程序第八条学生退学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继续承担学费和生活费用。
(二)学生本人身体残疾、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
(三)学生顽固不改、触犯法律法规或严重违纪。
(四)学生学习成绩长期处于不及格状态,经过学校多次指导和辅导无进步。
(五)学生和家长自愿申请退学,无特殊事由。
第九条学生退学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学生或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说明原因。
(二)学籍管理部门接收退学申请,组织对学生和家长进行面谈和沟通,了解详细情况。
(三)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及时审核并作出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和家长。
(四)学校将学生档案和相关证明材料整理归档。
(五)学校财务部门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款项(如有)。
(六)学校教师和辅导员对学生进行离校辅导,帮助学生顺利过渡。
第十条学生退学后,原学籍学校将学生的基本信息和档案移交至学生原户籍所在地的学籍管理部门。
第三章家长和学生的权益保护第十一条家长和学生在退学管理中应享有以下权益保护:(一)有权知情,学校应及时向家长和学生提供退学相关政策、程序和规定。
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因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处理或者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宗旨是: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和公正。
第二章组织
第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管监察工作的校长,监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保护处处长,系主任,校医院院长,校学生会。
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主管监察工作的校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3人,由监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担任;秘书1人,由监察处副处长担任。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1年。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X委,负责承办处理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除处理结论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外,其余事项的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为通过。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根据《XX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受理学生申诉。
2.为我校学生教育管理相关问题提供意见和咨询,为推动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供建议和方案。
3.与上级主管机关和学校各职能部门沟通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章程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XXXX年9月1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在申诉处理委员会。
苏州大学退学流程
苏州大学退学流程
1. 学生申请退学
学生如有退学意愿,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退学理由。
如系未成年学生,应事先征得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
2. 学院审核
学院在收到学生的退学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
对于退学理由充分、符合条件的,应当报送至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3. 学校审批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对学生提交的退学材料进行审查。
对确需退学的学生,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准予退学。
4. 退学手续办理
对准予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其中包括离校手续、档案文书移交等事宜。
学校将开具退学证明。
5. 学籍备案
办理完退学手续的学生,学校将按照规定进行学籍备案。
对退学学生,学校将通知其户口所在地、家庭户籍所在地的主管部门。
6. 复学
退学学生在两年内可申请复学。
申请复学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复学。
以上是苏州大学学生退学的主要流程,具体事宜以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学校将本着公正、公开和民主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退学手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师范大学违纪学生退学试读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坚持对因违反校纪而受处分的学生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根据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因违反《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的有关条款而受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学
生,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且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可申请试读。
二、因下列情况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得申请试读: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受到司法部门、公安机关处罚;
3.偷盗;抢劫;诈骗;赌博;恶意诬蔑、攻击、中伤他人等;
4.流氓滋事;组织、策戈恠校内外聚众打架、斗殴、闹事;招引校外人员到校内滋事;
5.致他人伤残,后果较重的;
6.留校察看期内再次因违纪受处分的;
7.违纪后态度恶劣,打击报复检举人,销毁、隐匿违纪证据,影响调查取证的;
8.其他不适宜退学试读的。
三、办理程序:
1.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先办理退学手续,处分期满一年可提出返校试读申请。
申请时限为满一年后的一个月内,逾期不予办理。
2.申请试读的学生须向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试读申请,并提供一年来所在工作单位或
居住地的党政组织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填写《江苏师范大学违纪学生试读申请表》。
3.经原所在学院研究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根据个人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试读手续。
4.试读生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随新班级重读,下一年级没有该专业时,转入相近专业或降两级重读。
试读生应按规定缴纳试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5.学生在试读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如再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现隐瞒
过去所犯错误真相的或课程学习达不到学校要求的,学校立即终止试读,取消试读资格,责
令其办理退学手续。
6.试读期一般为六个月(一个学期)。
试读期满,视其表现,由学校作出恢复学籍或维持原处分的决定,并以书面决定的形式通知本人及有关学院和部门。
因开除学籍而恢复学籍的,毕业时不授予学位;仍执行开除学籍处分的,立即办理退学手续,不得再申请试读。
四、学生在试读期内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各种补贴等,不得作为各类评
奖、评先、评优对象,不得休学、转学、转专业。
五、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同意试读决定和同意恢复学籍材料均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六、本办法自二O—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