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起火灾扑救与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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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起火灾扑救与安全疏散

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要求我们不仅要做好火灾的预防工作,而且还要学会处置火灾事故的方法,以最大限度地控制火灾事故的扩大,减少或降低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

第一节火灾的概念及危害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称为火灾。火灾是当今世界上多发性灾害中发生频率较高的一种灾害,占各种灾害的63.8%。特别是重特大火灾对社会稳定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和破坏性,每一起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都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难以弥补的惨重损失。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公众聚集场所的大量涌现,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新能源、新技术被广泛开发利用,火灾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火灾形势越来越严峻。据统计,2004年全国共发生火灾252704起,死2558人,伤2969人。2005年全国发生火灾235941起,死2496人,伤2506人;2006年全国发生火灾222702起,死亡1517人,受伤1418人,直接财产损失784468411元。2006年就我省发生火灾14138起,死亡133人,受伤106人,直接财产损失42253729元。特别是一些重大火灾更是触目惊心,教训十分深刻。

如:2000年12月25日,河南洛阳东都商厦发生一起恶性火灾,烧死309人,伤7人,损失275.3万元,起火原因是电焊引起的。02年3月1日,南充市达享批发市场引发火灾,烧死19人,伤23人。02年6月16日,北京海淀区“蓝极速”网吧因放火发生火灾,造成25人死亡,12人受伤。04年2月15日,吉林中百商厦特大火灾,死40人,伤68人。同一时间,浙江海宁市特大火灾死56人,伤6人。05年6月10日,广东省汕头市华南宾馆发生的特大火灾,死亡31人、3人重伤;12月15日,吉林辽宁源中心医院特大火灾,死35人;12月25日,广东中山市一家酒吧发生特大火灾,死26人、伤8人。2006年9月17日,成都市郫县农资公司友谊大厦因电气线路短路发生火灾,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

第二节起火与报警

一、火灾的发展与变化

火灾的发展规律,是指燃烧物质在一定条件下发展变化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它决定燃烧发展的基本过程和方向。在火场上燃烧物质所放出的热能,通常是以传导、辐射和对流三种方式传播,并影响火势蔓延扩大。

火灾发展的阶段大体上经历五个阶段:初起阶段、发展阶段、猛烈阶段、下降阶段和熄灭阶段。

1.初起阶段:火灾初起阶段是物质在起火后的几分钟里,燃烧面积不大,烟气流动速度较缓慢,火焰辐射出的能量还不多,周围物品和结构开始受热,温度上升不快,但呈上升趋势,在这个阶段,用较少的人力和应急的灭火器材就能将火控制住或扑灭。

2.发展阶段:火灾发展阶段是由于燃烧强度增大,燃烧面积扩大,燃烧速度加快,在这个阶段需要投入较多的力量和灭火器材才能将火扑灭。

3.猛烈阶段:这个阶段,燃烧强度最大,热辐射最强,温度和烟气对流达到最大限度,非易燃材料和结构的机械强度受到破坏,以致发生变形或倒塌,大火突破建筑物外壳,并向周围扩大蔓延,是火灾最难扑救的阶段,不仅需要很多的力量和器材扑救火灾,而且要相当的力量和器材保护周围建筑物和物质,以防火势蔓延。

4.下降阶段和熄灭阶段:下降和熄灭阶段是火场火势被控制以后,由于灭火剂的作用或因燃烧材料已烧尽,火势逐渐减弱直到熄灭这一过程。

综观火势发展的过程来看,初起阶段易于控制和消灭,所以要千方百计抓住这个有利时机,扑灭初起火灾。这也是我们要求单位、各责任人或社区物业及业主配备灭火器材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报警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火警电话是“119”。《消防法》第32条对报警作了明确规定,报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消防工作实践证明,报警晚是酿成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除自然灾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发生的特殊火灾外,几乎所有大火都与报警晚有密切关系。

(一)及早报警的意义

经验告诉我们,在起火后的十几分钟内,能否将火扑灭,不酿成大火,这是个关键的时刻。把握住这个关键时刻主要有两条:一是利用现场灭火器及时扑救,二是同时报警,以便调集足够的力量,尽早地控制和扑灭火灾。不管火势大小,只要发现失火,就应立即报警。不要以为自己有足够的力量扑灭就不向消防队报警(如广东汕头华南宾馆特大火灾)。

因为火势的发展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如扑救方法不当,对起火物质的性质不了解,灭火器材的效用所限等等原因,均有可能控制不住火势而酿成大火,此刻才想起报警,就是消防队到场扑救,也必然费力费时,造成一定损失(消防队到场的时间分析)。有时由于火势已发展到猛烈阶段,大势已定,消防队到场只能控制火势不使之蔓延扩大,但损失和危害已成定局,所以报警早,损失小,就是这个道理。

起火后不报警而酿成火灾恶果的原因有:一是不会报警;二是错误地认为消防队灭火要收费、怕花钱;三是存在侥幸心理,以为自己能扑救;四是惊慌失措,乱了阵脚,忘了报警;五是企事业单位发生火灾怕影响评先进、发奖金,怕消防车拉警报影响声誉,怕追究责任或怕受经济处罚,甚至有的单位做出不成文的规定,报警必须经过领导批准等等。

那么,怎么报火警呢?首先是向单位或周围群众报警:使用电话、警铃、汽笛、敲钟、手提警报器或其他平时约定的报警手段报警。其二是当地向公安消防部队报警:拨打“119”电话等等。

(二)报火警的内容

在拨打火警电话向公安消防队报警时,必须讲清以下内容:

1.发生火灾单位或个人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码,靠近何处;农村发生火灾要讲明县、乡(镇)、村庄名称;大型企业要讲明工厂、车间或部门;高层建筑要讲明第几层楼等。

2.起火物。如房屋、商店、油库、露天堆场等;房屋着火最好讲明何建筑,如棚屋、砖木结构、新式工房、高层建筑等;尤其要注意讲明的是起火物为何物,如液化石油气、汽油、化学试剂、棉花、麦秸等都应讲明白,以便消防部门根据情况派出相应的灭火车辆。

3.火势情况。如只见冒烟、有火光、火势猛烈,有多少间房屋着火等。

4.报警人姓名及所用电话的号码。以便消防部门电话联系,了解火场情况。报火警后,还应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

(三)谎报火警和阻拦报火警的处罚

谎报火警和阻拦报火警都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每个地区所拥有的消防力量是有限的,因谎报火警而出动的车辆,必然会削弱正常的执勤力量。如在这时某单位真的发生火灾,就会影响正常的出动和扑救,以至造成不应有的损失。阻拦报火警,也会延误报警时机,而造成火灾扩大。按《消防法》第32条和47条的规定:谎报火警和阻拦报火警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视其情节要受到罚款或拘留的处罚。

第三节初起火灾的扑救

在火灾发展变化中,初起火灾是火灾扑救最有利的阶段,将火灾控制和消灭在初起阶段,就能赢得灭火战斗的主动权,就能显著减少事故损失,反之就会造成难以收拾的局面。

(一)救人第一和集中兵力的原则

救人第一原则,是指火场上如果有人受到火势威胁,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的消防人员及在场群众的首要任务就是把被火围困的人员抢救出来,因为人是最宝贵的财富,现在提倡的是“以人为本”。集中兵力,是指单位和居民发生火灾时,有关负责人要按照预案把灭火力量和灭火器材集中到火场,以利于在最短的时间内抢救被困人员和扑救初起火灾。在具体实践中,要做到:集中兵力于火场,集中兵力于火场的主要面,集中使用灭火器材。

《消防法》第32条第三款规定:“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说明任何单位、地区发生火灾,单位领导和消防安全负责人除了有立即组织本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员扑救火灾的责任和义务外,也有组织邻近单位消防队员参与火灾扑救的任务。作为邻近单位,在相邻单位发生火灾时,也有支援灭火的义务。

先控制、后消灭,是指对于不可能立即扑灭的火灾,要首先控制火势的继续蔓延扩大,在具备了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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