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范适用范围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条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项目业主或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
第三条施工期限延长当施工单位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时,可以申请施工期限延长。
1. 若施工单位提出施工期限延长申请,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应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时间内给予答复。
如需延长施工期限,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
第四条施工合同价款支付1. 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施工合同价款。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工程进度和验收标准完成施工任务,方可申请支付施工合同价款。
3. 若发生争议,应及时通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双方应协商解决争议,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裁决。
第五条施工质量责任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若发生工程质量问题,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可以提出整改要求。
施工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3. 若施工单位不能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不可抗力1. 若施工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继续施工,可以申请中止施工或解除合同。
2. 施工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若不可抗力情况持续时间较长,双方应重新协商签订合同或终止合同。
4. 若不可抗力情况解除后,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工程进度和合同履行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1. 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施工单位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无法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3篇)
第1篇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少。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可以适当减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核准后公布。
现将《解释》全文摘录如下:一、基本原则(一)维护合同的独立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中,应遵守合同独立性原则,不得因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协议、保函、担保等合同的变更、解除、效力等问题,影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理和裁决。
(二)遵循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内容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应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在审理纠纷时,应审查合同的内容及其变更情况,结合实际情况准确认定合同的内容。
(三)遵循对等有偿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应遵循对等有偿原则,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应具有相当性,权利受损失的一方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四)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中,应重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保障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防范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损失和责任。
二、审判标准(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责任的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责任的确定,应考虑合同的约定、工程质量要求以及当事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行为等因素,确定各方责任的大小。
(二)工程质量认定在工程质量认定中,应考虑施工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质量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静态质量、运行质量和安全质量等因素,以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
(三)工程变更当建设工程发生变更时,应将变更的要求写入变更合同中,以保障工期和工程质量。
发生变更后,需要重新确定施工标准和工程价值,保障变更后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四)工程索赔当施工方因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原因而发生的索赔,应考虑合同的约定、索赔的内容和索赔的金额等因素,核定工程总价值、合同价款和工程变更等因素。
(五)违约金和赔偿当建设工程发生违约行为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的数额,并对已受损失的一方进行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一、总则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与生效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质量标准、工程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
未依法进行招标的,合同无效。
第五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三、合同的履行第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当事人就合同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八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2.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违约责任第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六、其他规定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情况,确定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 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司法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施工质量纠纷、违约责任等问题。
第三条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事,保障施工安全、施工质量,维护合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等进行处理。
第五条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的纠纷案件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依法判断事实、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委托人与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商之间的书面协议,约定了建设工程的施工内容、质量、工期、价格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按照质量要求、安全标准进行。
第八条当事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发生合同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仲裁、起诉等方式解决。
第九条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等,判断纠纷的性质、责任归属,并依法作出裁决。
第十条当事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可以依法申请解除合同或者减免责任。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应当按照仲裁协议约定的程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争议。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纠纷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是指建设工程所具备的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等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纠纷是指当事人因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纠纷的情形。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纠纷的各方应当在发现问题之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判断质量问题的性质、责任归属。
2024年-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引言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及效力《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即指建筑企业或者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具有财产权益内容的协议。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特别强调了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之间的诚信原则,要求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进行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进行了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三、《司法解释》的意义《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强调了诚信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地位,有利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结论《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一、总则
1.1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解释。
1.2本解释适用于我国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无效。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合同无效。
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内容,上述内容不明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工程变更
3.1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3.2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可以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按照有关行业标准或市场价格办理。
四、工程价款
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内容。
4.2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工程质量要求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价款调整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4.3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可以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按照有关行业标准或市场价格办理。
七、合同解除
7.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
7.2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7.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要求赔偿损失。
八、争议解决
8.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8.2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九、附则
9.1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23年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1.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最高法院明确了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并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2.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合同的约定应当合法、合规,不存在违法约定或为一方单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合同各条款的解释应当依照合同条款的文字、目的以及交易习惯等进行。
3.分包合同的效力:分包商与总承包商之间的合同一般不对业主产生法律效力,业主只能按照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合同内容与责任追究总承包商的责任,分包商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则由分包商与总承包商的合同内容确定。
4.工程质量问题: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当依法履行修复、替换、退还价款等义务,并承担因修复等产生的费用。
如果承包人拒不履行修复义务,业主可以要求合同解除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5.工期延误问题:当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工期延误时,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少损失。
如果一方出现过错导致工期延误,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上仅为司法解释的一部分内容,具体应根据各地法律法规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进行判断和适用。
工程合同法司法解释全文
工程合同法司法解释全文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增加工程量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安排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五、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投标报价的范围,当事人请求按照成本或者投标报价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效力、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方面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合同约定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当事人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固定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固定价款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按照变动方式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变动方式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当事人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前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是最为基础、全面的法典,是我国大陆法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典。
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是民法典中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条款。
近年来,针对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问题备受关注,我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一、深度探讨1.1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定义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指在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和适用进行详细的说明。
这包括了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方面面。
1.2 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包括了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
这些规定为相关的司法解释提供了依据。
1.3 司法解释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通过一些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司法解释在实际中是如何应用的,以及其对于解决合同纠纷的实际意义。
1.4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就目前而言,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还存在一些争议和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
二、广度探讨2.1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影响范围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影响范围并不仅限于建设工程,还对相关的经济活动和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2.2 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和衔接,是相关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2.3 对未来的影响和发展前景对于未来的司法实践和相关法规的发展,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将会有怎样的影响和发展前景,也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三、总结与展望在深度和广度的探讨之后,我对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实际中,司法解释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款的解释,更包含了一种指导实践的规范和原则。
对于未来,我认为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并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引言民法典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重要法律,涉及各行各业的合同、权益和义务等方面。
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建筑行业的核心合同之一,在民法典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针对民法典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展开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及法律工作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启发。
二、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内涵1. 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商和建设工程施工业主之间就施工工作所订立的合同。
在《民法典》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就合同的解约、变更、违约、索赔等方面进行的。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重要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统一和规范相关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司法解释,可以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种争议和纠纷,为相关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引。
三、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细则1. 解约规定《民法典》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约规定做出明确规定,包括正当事由的解约、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等。
在司法解释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约的具体情形、程序和责任进行了详细界定,旨在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2. 变更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变更是常见的情形,而《民法典》对变更的规定是比较宽泛的。
在司法解释中,对变更的条件、程序和限制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以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3. 违约责任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关键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民法典》中对违约责任作了一般性规定,而在司法解释中,则对违约责任的划分、赔偿范围和方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4. 索赔和救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索赔和救济的情况,而《民法典》并不对此做出详细规定。
而在司法解释中,则对索赔和救济的程序、时效和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为相关各方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和促进建筑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合同履行有着积极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二)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二)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工作中。
第三条本司法解释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各类工程的总体合同、分部合同、单项合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
本司法解释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指建设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活动。
第四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建设工程纠纷,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纠纷、合同解除纠纷、违约责任纠纷、工程质量纠纷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争议。
第五条当事人可以依据本司法解释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可以根据事实情况选择适用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
若其他法律法规与本司法解释不一致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纠纷的裁判原则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注重实质公正,促使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稳定和合法权益的实现。
据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根据合同的自主性、一致性、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通过鉴定、勘验、查阅资料等方式,综合分析证据,判断事实,进行合法合理的认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分清主次责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认定主要责任方和次要责任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合同履行中的正当防卫和诚信原则,维护公序良俗和合同的平等性和有序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适用和处理问题的相关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施工人按照合同价款承包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并按照规定负责完成该工程任务的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书面合同、承包合同书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包括工程的名称、规模、位置等主要信息。
2:合同双方及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信息。
3:工程的内容、范围、要求等详细描述。
4:工期、交付时间的约定。
5: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进度款、质量保证金等的约定。
6: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处理方式。
7:违约责任、索赔及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
第五条采用招标方式或者邀请投标方式选定承包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施工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第七条施工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程现场及周边环境,确保施工安全,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八条委托人应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项,并根据工程进度支付相应的进度款。
第九条施工人发现工程变更或者设计问题时,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对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关损失和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解约的情况包括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期满、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争议应当采取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 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参与人以承包关系约定,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建设工程进行建筑、安装、装修等活动的合同。
本解释所称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纠纷的,可以根据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一)未明确约定合同工程范围的;(二)合同未约定施工内容,实际承揽工程超过约定范围的;(三)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实际承揽工程未达到约定范围的;(四)未按照约定交工验收或未提交竣工图纸的;(五)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六)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七)施工期限未按照约定完成的;(八)施工标段预付款未按照约定支付或施工标段结算款未按照约定支付的;(九)违反合同约定,以抗辩的方式进入审查鉴定程序的。
第四条 对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首先查明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工程范围、施工内容、工程质量标准、施工期限等条款的具体约定。
第五条 对于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工程范围或者合同未约定施工内容,实际承揽工程超过或未达到约定范围的纠纷,可以根据合同的整体情况,结合交当事人的实际意图,参考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及在施工过程中的实际行为等证据,对纠纷进行处理。
(一)工程标准或者相关规范下达的验收文件;(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交工程序及要求;(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图上报时间及比例。
(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及检测要求;(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工程质量要求;(三)工程竣工图纸及验收报告。
(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起止时间;(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保证金及违罚标准;(三)无法施工的客观原因及具体证据。
(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支付标准及时间;(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标准及时间;(三)双方实际支付款项的凭证。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1、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
完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全文
五、争议解决
5.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
5.2当事人主张约定的仲裁条款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全文
一、总则
1.1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制定本解释。
1.2本解释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建设工程的施工达成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3.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质量、期限完成施工任务。
3.4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签订监理合同,并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用。
四、违约责任
4.1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并有权要求赔偿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损失。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效力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一)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一)第一条本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制定,以便司法机关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各方在有关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支付、工程变更等事项上存在争议或分歧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各方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事实查清、证据确凿,听取各方的陈述和辩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五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力、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纳,对其有利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应当予以认定。
第六条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技术问题,人民法院可以请专业技术人员出庭鉴定,对技术性的问题进行评估和解释。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果存在合同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合同各方应当依法进行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在书面形式上达成一致意见。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查明变更或撤销的真实意图,并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若发生争端导致工程未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违约方逾期完成的机会,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赔偿金额。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若发生争端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损失赔偿的金额,并要求受损方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十条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各方的违约行为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其他相关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24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作共同完成建设工程的协议。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为了保护合同各方的权益,维护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司法解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依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希望能对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
施工合同的性质和要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
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目的的合法性、约定条款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等。
施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在合同解释中应当以保护施工单位的权益为核心原则,同时兼顾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施工合同解释的原则合同解释的原则是指在解释和适用施工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包括公平原则、效力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法院在解释施工合同时应确保各方权益的平衡,保障合同约定的效力,鼓励合同各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并对违约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施工合同中常见的争议及解决方法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争议主要包括合同价款支付问题、施工期限问题、变更设计问题、质量问题等。
当发生争议时,合同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根据施工合同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解决方法对于合同各方的权益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各种解决方法都有其优劣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司法解释在施工合同争议中的作用司法解释在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中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法院在审理施工合同争议时,会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各方的权益进行判断和保护。
同时,司法解释还能够规范施工合同的解释和适用,统一各地的司法实践,提高合同的适用性和可预测性。
因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便在争议解决中获得更有利的结果。
结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保护了合同各方的权益,维护了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共)-2024
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为了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司法解释。
目录:一、总则二、合同的订立三、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五、违约责任六、争议的解决七、附则附件:附件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附件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流程附件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一、总则1.1本司法解释旨在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法解决。
二、合同的订立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完整。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建设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工程范围和工程量;(3)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安全标准、环境保护措施;(4)建设工程的施工期限;(5)建设工程的价款或者报酬;(6)建设工程的支付方式;(7)建设工程的验收标准和方法;(8)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9)违约责任;(10)解决争议的方法。
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合同的履行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3.2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的价款或者报酬,提供施工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并协助承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各项手续。
3.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如需延长施工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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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运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之理解与运用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针对我领域中的大量问题进行了规定,对我国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传统的经验式的工程管理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规范性要求。
我们施工企业如何充分利用这部法律保护自己呢?今天给大家讲一下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运用。
司法解释共分六个部分二十八条,针对施工领域中的大量问题,如施工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工程质量争议解决、施工竣工日期的认定、黑白合同、工程价款支付以及诉讼程序,做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以往我国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甚至《合同法》,都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司法审判实践中尺度不一,相类似的案件判决截然不同的情况大量存在。
本司法解释出台后,很多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解决,为我们规范企业管理、依法处理争议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一)施工合同的无效第一条到第七条,是有关施工合同无效的问题。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一条解释的是在施工合同里面哪些情况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第一条第一项讲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承包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承揽建筑工程,是一个强制性规定。
第一条的第二项讲的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定的合同无效。
这里面有两个概念,一是实际施工人,二是借用,在现行法里面没有。
现行法律在表述建筑工程承包人时有三个概念,一个是施工人,再一个是建筑施工企业,还有一个是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这个概念,想表达的内容是无效合同里实际干活的人,为了区别有效合同施工人这个概念,所以管它叫实际施工人。
主要是指三种人,即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里面实际干活的人。
第二个需要解释的是借用。
借用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挂靠、联营、内部承包三种。
建筑法里面把施工总承包改成联合承包。
建筑法改成主体结构建设允许两个以上的人组成一个独立承包体来完成。
组成联合承包体的两个主体之间会不会是挂靠联营,这种形式怎么能够区分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呢?建筑法规定,组成联合体可以,但联合体里面的所有组成人员的资质等级必须等于或大于要完成的这个工程,若一家企业小于这个工程需要的资质等级,就属于违法行为。
第一条第三项讲的是建筑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情况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第二种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贷款的项目或国家融资的项目;第三种是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确定。
中标无效主要是指招标法规定的六种法律责任,即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况。
发生下列六种情形的中标无效:(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6)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中标无效的,必然会导致合同无效。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条讲的是施工合同无效后的结算问题。
现在建筑施工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很多,就会有很多的施工合同存在缺陷。
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了(现在大部分工程质量是合格的),具备法定交付使用条件,应当如何算工程款呢?对当事人来讲,并不关心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关键是如何给付工程款的问题。
所以说第二条是司法解释里面比较重要的内容,是关于合同无效后给付工程款的内容。
这一条讲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指综合验收合格。
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但经过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合同既然无效了,只要验收合格,还要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从表象特征来看,好像是部分条款按有效处理了,落实到工程款上来讲,实质上是按照有效合同结账,也就是按有效合同处理的,或者说与有效合同处理的结果是一致的。
为什么说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呢?实际上司法解释的初衷并不是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只是把它作为一个无效合同折价补偿的标准。
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有两个原则:第一个是能够返还的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第二是因为履行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导致无效合同过错来进行分担。
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合同无效不能适用法条规定的返还原则,只能够适用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一个据实结算的标准,就是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只能够据实结算,折价补偿。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与第二条的内容基本上是连贯的,讲的是合同无效经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工程款结算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可以修复,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里面专门讲了工程修复问题。
目前有一些案件中,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不让承包人修,不仅是验收不合格,就是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时候也不让承包人修,自己找人修,修复的数额高了,然后找承包人进行赔偿,高出的数额法院是不能支持的。
第三条第二项讲修复后的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价款的不予支持。
就是说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无法修复弥补,修复后质量仍然不合格的一分钱不给,包括按照进度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发包人还可以要回来。
因为合同法和建设法里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和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交付使用是法定不得交付使用,只要使用就违法,所以支付部分工程价款没有法律依据。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四条讲的是民事制裁。
具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二是将当事人依据上述无效合同取得利益确定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这里收缴的非法所得为:(1)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取得的利益;(2)出借建筑施工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3)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施工人通过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
关于违法分包与转包的界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五条内容比较简单,不再解释。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第六条是关于垫资的问题。
施工中承包人垫资带资施工已在实践中很普遍,有的已经全额垫资。
关于含有带资、垫资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的问题,长期以来法学理论界、律师界、建筑界,甚至司法界对这一问题一直存在许多不同甚至对立的看法。
司法审判中法官对此有的判垫资无效,也有的判有效;有的判垫资款有利息,有的判没有利息,垫资的效力问题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一个热点的争议问题。
对此问题,建设部、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1996年6月联合颁布的《关篇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黑白合同”以谁为准?——解读高法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上)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法律法规层面立法原则性规定过多,缺乏实际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建设施工合同中涉及的种种法律问题,特别是针对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给以了澄清。
该解释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些模糊的概念,将某些约定俗成的行业惯例以法律条款形式加以认可,对建设合同领域承发包双方都是一种利益的保护,对建设施工合同的有效履行很有指导意义。
在此,我们编发一组文章,对该《司法解释》作个解读一份建设工程中标合同,提交备案的合同造价是每帄方米一千余元,然而双方私下却签订了另一份合同,这份实际履行的合同每帄方米造价却只有几百元——如此低的价格如何能保证工程质量?这就是当前建筑领域存在的所谓“黑白合同”。
“白合同”对外公开,应付备案检查,“黑合同”则实际履行,其中不乏规避法律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