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 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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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性考点
一、侵权责任的功能
1.填补损害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预防损害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积极的规范作用
3.教育与惩戒作用
原则上不惩戒,但法的否定评价和义务性作为具有警戒作用
4.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
赔偿是社会再分配的一种方式
二、归责原则理论
1.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2.我国采取二元规则体系。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其过错;
无过错责任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危险和特殊的法律关系。
3.过错原则
(1)定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
(2)特征
主观归责原则;
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表明行为人的过错大小对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
※过错推定
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增强了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
4.无过错原则
合理性:高度危险/先前行为(控制力)/优势地位
特征:适用对象特殊规定/构成要件,不考虑过错
意义:保护弱势地位受害人的利益。
三、公平责任评价
不是归责原则,但仍在侵权责任法有着分配损失的作用。
1.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为侵权原则);
公平责任的适用没有条件的限定,“公平”本身也没有相关学理上的解释,在实务上易导致法官权力的滥用,法官可能基于方便、人情或者其他原因从宽适用此条款。
2.没有具体的案件适用对象;
3.不符合对案件的认识规律。
实质上让财产的有无多寡成为民事责任的归责标准。
四、侵权责任要件
0.法:三要件德:四要件
1.加害行为
(1)定义: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不具有意思表示要素,是事实行为。
(2)分类:狭义侵权行为(行为人自己实施的加害行为)准侵权行为(由他人对其造成损害负有赔偿等义务的人实施的行为)
(3)内容
①是行为人或被监护人、雇员实施的行为
②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③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4)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该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侵权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具有权利义务效果的法定性。
2.损害
(1)定义
受害人一方因他人的侵害行为而遭受的人身、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的区别
(为个人归纳)
①财产和人身侵害/人身权、特定人格关系等
②全部实际损害/严重
3.因果关系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4.过错
(1)定义: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本质上具有不正当性
(2)过失的判断标准:理性人应达到的注意义务的程度
五、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1.名誉权
自然人: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等社会评价
法人、非法人组织:商誉
侵害名誉权要件
a、散布他人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的情况
b 、散布情况不真实
c、有损他人名誉
2.隐私权
自然人对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私生活不受侵扰或公开
(2)个人信息不被随意泄露或公开
(3)法律限制:基于社会或公众利益的需求而公开他人的信息
保护对象;行为构成;法律限制(个人归纳)
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行为人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合同
法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产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相互冲突。
1.构成要件
①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②一方实施违约行为,同时也造成了侵权法上的损害(侵害了履行利益之外的权益)
a、两个请求权,有权选择
b、一旦选定,不能更改,亦不能另行起诉
c、如未选择,法院可为其确定
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1)归责原则不同
(2)举证责任不同
(3)义务内容不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
(4)时效
(5)责任构成和免责条件
(6)责任方式不同如支付违约金
(7)责任范围不同违约:可预期/侵权:实际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
(8)对第三人责任不同
(9)诉讼管辖不同
七、惩罚性赔偿
(1)定义:法律对特定情况下的加害行为规定的具有惩罚性的金钱赔偿。(2)侵权责任法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八、用人者责任·职务活动范围
1.前提:存在雇佣关系
2.用人者支配被用人者活动
3.被用人者是为用人者利益活动
数人共同侵权
抗辩事由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Ps.见义勇为条款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理解与正当防卫区别
例:张三殴打李四,王五路过并反击张三
(1)张三受损,因正当防卫不获赔。
王五受损,可主张张三赔偿,张三逃逸或无力赔偿时,李四适当补偿。
财产损失赔偿
1.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
物损和其他直接财产损失;价值可计算
(2)适当赔偿原则
间接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纯粹经济损失”;难以准确确定
2.计算标准
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3.附带财产损失的赔偿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人身损害赔偿
1.死亡赔偿
(1)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