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股民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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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股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民的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股民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三)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五)享有购买其他股民转让股份的优先权(只限本社股民内部转让);

(六)享有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

(七)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民的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股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三)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四)所持股份不得向外转让,但可以继承和内部转让(详见本章程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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