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洗钱形式分析及反洗钱工作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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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管机构加强证券业反洗钱监管工作的启示
(一)完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逐步推行风险为本的监管策略 1.完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监管机构应根据证券行业业务发展和洗 钱风险环节的变化.以及证券行业的周期性变动规律修订可疑交易报告 标准。当前迫切需要修订:一是删除涉及现金交易的可疑标准。在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实行第i方存管的情况下,原来规定由证券公司负责监测证 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可疑交易的现实基础发生了变化.基于此制定的证券 业金融机构判断町疑交易的客观标准也失去了现实意义:二是增加有效 分辨违法交易的可疑标准。增加符合证券业洗钱犯罪特征的新条款.如 明显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交易,公司大额资金转到个人账户买卖股票逃 税的交易,利用证券进行行贿受贿的交易,证券买卖规模、频率及方式与 操作者年龄、家庭财务状况明显不符的交易等。 2.构建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一体的可疑交易监测报告体系。鉴于客 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客户的证券资产和资金资产管理权 限分别列分给券商和存管银行,因此有毖要整合证券业资金交易信息和 证券交易信息,构建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一体的证券业可疑交易监测报 告体系,明确界定银行与证券机构双方的职责分工。 3.推行风险为本的监管策略。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大多数证券公司 将“13条标准”中的可量化标准输入计算机.通过计算机的自动数据采 集功能生成“可疑交易报告”,在未认真分析核实的情况下即向中国反 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产生大量的“防卫性”报告和“垃圾性”报告.严 重影响反洗钱丁作效果。为此,要在开展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推行风险为 本的监管策略,提升证券机构对洗钱风险的认识程度。指导证券机构确 立和执行风险为本的反洗制度,充分发挥证券机构的主观能动性。逐步 实现以主观分析为主,辅以客观指标的可疑交易保告形成方法.提高可 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切实提高反洗钱丁作的有效性。 (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有效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1.追加受托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连带 责任。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 理办法》的规定,基金公司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 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并最终由基金公司 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这一规定对于目前基金销售业以 银行为主、辅之以券商代销和基金公司直销的格局来说存在一定缺陷. 容易造成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一方面银行为了维持在基金销售领域的 垄断地位或是保护自己的客户资源。可能并不愿意将客户的身份识别资 料提供给基金公司.因此基金公司可能无法获得并保存客户的完整身份 资料信息;另一方面客户身份识别责任最终由基金公司承担.银行可能 存在未尽责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道德风险.从而导致基金公司客户 身份识别的巨大漏洞。因此,鉴于目前我国银行金融机构在客户资源方 面的主导地位。在确定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 时的客户身份识别责任时,应追加受托金融机构在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 方面的连带责任。 2.建立多方合作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财政、税务、工商、海关、 外汇管理、外交、公安、司法等部f J掌握着大量的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资 源,证券业反洗钱在进行客户识别时,有时需从上述部门核实信息。虽然 上述部『】在反洗钱联席会议框架内履行相应的反洗钱职能,但由于证券
二、证券机构可能被利用洗钱的关键业务环节
由于实施第i方存管后。证券公司不再负责客户的资金存取.不再 发生非同名资金存取行为。因此证券公司开展反洗钱T作的重点将是客 户身份识别、监控并报告可疑交易。结合证券业洗钱的主要形式。分析证 券机构可能被利用洗钱的关键业务环节.如下表所示:
万方数据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实行)》的要求,加快完成风险等级划分 工作,按客户风险等级对其账户给予相应的系统的标识。并采取不同级 别的风险监控措施.密切关注高风险等级的账户的资金和交易行为.使 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更加有针对性,提高T作效率。 (五)完善证券交易监测系统及信息采集渠道。证券机构的反洗钱交 易监测系统应具备账户管理、交易监测、信息收集和自动上报等多项功 能。同时,要充分借助证券交易所的监测系统信息,因为证券交易所对证 券从业人员和投资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控打击与反洗钱工作有众 多一致性,因此可以整合证券交易所的监测系统信息.开展反洗钱可疑 交易监测分析。
一、利用证券业洗钱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证券业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基金“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 随着市场的活跃呈现不断增加趋势。而利用证券市场洗钱与通常的证券 违法违规行为有很大的相似性,结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 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证券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笔者认为利用证券行 业洗钱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利用虚假账户或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交易。主要表现为客户利用 虚假身份证明文件资料或租借他人的身份证件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进行 交易,掩盖犯罪资金的来龙去脉和真实的所有权关系。 (二)短期集中交易。客户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 户。具体的表现形式为:客户开户后,立即大量买卖证券,然后通过复杂 交易模糊资金交易痕迹,将不法资金与合法资金融合,然后迅速卖出股 票变现。以“买卖股票盈利”方式,模糊资金性质。 (j)频繁进行转托管、撤指定。客户在证券经营机构开设证券资金 账户后。利用改变指定交易、转托管方式实现股票份额的转移。进而实现 股票套现。比如开户人通过多次转托管把股票转到其他证券公司,然后 将股票卖掉转移资金,或者通过撤销指定交易方式,重新在第二家指定 交易实现资金的转移.掩盖资金流动痕迹。 (四)通过证券公司内部不同账户进行证券转移。客户通过构造虚假 事实,伪造各类证明文件,到营业部办股票过户手续,然后将股票卖掉转 移资金,掩盖资金的流动痕迹。如客户为了达到洗钱目的,可能构造虚假 信息,办理“假继承”和“假赠送”业务.从而实现证券转移。 (五)通过投资公司转移资金进行洗钱。洗钱分子为了掩盖资金的真 实来源。将非法资金转移到投资公司.通过投资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此种 方式能混淆资金的实际控制人.并且没有明屉的交易痕迹。 (六)通过并购上市公司、公司公开上市进行洗钱。一方面洗钱分子 在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寻找机会,把非法资金用于收购兼并上市公司, 取得从非法到貌似合法的地位.在收购完成达到“洗白”及获利目的后, 通过证券市场退出:另一方面洗钱分子在公司上市前以非法资金认购公 司股份成为原始股东,当公司公开上市时,再从中抽出资金。这种方式容 易发生在筹建阶段和增资扩股阶段。
资产管 理业务
开户环节
实性被掩盖,可能存在洗钱风险;或者账户投资人和收 益人不是同一人。可能存在洗钱风险
三、证券机构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启示
(一)加强高风险业务的监控与防范。一是严格限制证券公司内部不 同账户间转移证券,对特批的业务需核实客户交易目的和性质是否合 法。二是加强证券短期集巾交易的监控力度.建立客户问询机制,对类似 交易必须了解客户资产转入或转出的原因及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要求客 户出具股东账户卡、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同时按照内部可疑交易报告流 程进行上报。i是建议完善转托管申请程序.修改转托管申请单,增加客 户转托管原因栏。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以充分了解资产转移原因,识别 客户真实的交易目的。 (二)严格开户条件,加强持续识别。证券交易大多通过网络、电话等 方式进行,具有非面对面的特点,临柜人员无法观察到客户交易的行为 表情.更无法通过旁敲侧击问询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与用途,难以及时 发现町疑交易。因此,证券公司应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一是要严 格开户条件。提高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开户要 求,规定必须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二是证券机构应当勤勉尽职,遵循“了 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展开尽职调查.对高风险客户要了解客户及其交易 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三 是应加强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三)普及联网核查系统。推行身份证阅读机具。联网核查公民身份 信息系统是落实账户实名制的有效手段.是防止“黑钱”流人证券市场的 一道“防火墙”。人民银行、公安部应创造条件,让证券业金融机构尽快接 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同时。要大力推广运用身份证阅读机具, 更好地做好客户身份识别丁作,确保客户信息真实。 (四)科学评定识别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借鉴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 工作组<FATF)四十项建议第5项内容(即: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客户、业 务芙系或交易的类型.并在风险敏感程度的基础上确定客户身份识别措 施的应用范围)。证券机构要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反洗
证券机构可能被利用洗钱的关键业务环节
廿务分类
业务环节
可疑洗钱风险点 证券公司在开户环节可能冈审查不严或串通导致非实
开户环节
名开户和虚假开户。机构以个人名义开户。或因客户资 料保存不齐全导致“拖拉机”账户和非实名账户。由于 客户开户的真实性被掩盖,可能存在洗钱风险
经 纪 业 务 非同名内 转 转托管.撤 指定 通过在证券公司内部的不同账户问转移证券,达到资 金所有权转移的目的.可能存在洗钱风险 通过转托管、撤指定在不同证券公司间实现资产所有 权的转移.可能存在洗钱风险 洗钱者通过合谋“对敲”操纵账户,隐蔽地转移账户之 客户交易 间的资金和收益。 非实名账户、机构以个人名义开户。由于客户开户的真
业金融机构与其缺乏自上而下的协作制度,信息获取渠道并不畅。为防 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信息开立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应尽快建立有效的多 方合作机制,加强反洗钱数据库建设,搭建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公 安身份信息、税收征管信息、工商注册信息、民政注册信息系统的联系. 一方面解决证券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信息核实的困难,另一方面提高反 洗钱情报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完善反洗钱T作机制.逐步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 l。发挥证券服务机构在反洗钱丁作中的作用。目前。《金融机构反洗 钱规定》中规定的证券行业反洗钱义务主体未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但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在证券行业 反洗钱丁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几乎掌握了证券行业全部的原始交 易信息和资料,而这些信息和资料正是证券业反洗钱监测和分析所必需 的。如证券交易所能监测到各类异常交易:高买低卖、市场操作、频繁转 托管及撤销定等行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则能监梗4到证券账户的设立和 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卺记、证券和资金 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等。因此,要充分 发挥证券服务机构在反洗钱下作中的作用,一方面赋予证券服务机构相 应的反洗钱下作权限。包括: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会员准入时 提出反洗钱制度要求。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并颁布符合反洗钱法规 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行业规则.赋予证券交易所相应的反洗钱可疑交易 监测职责,赋予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对其会员进行反洗钱监督和 指导的职责等;另一方面明确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反洗钱 义务.包括:制定反洗钱制度。报告可疑交易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 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管。 2.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龟4新合作机制。在反洗钱工作部际 联席会议协作架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的作用,明确证券业监管部门的反洗钱责任。首先。建立人民银行与证监 会间的反洗钱监管信息通报机制.通报主要包括两类信息:一是及时通 报涉嫌洗钱行为的重要信息,如非法发行股票、非法发行债券等涉嫌洗 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信息和线索(主要是破坏金融市场管理秩序罪等相关 犯罪);二是定期通报日常监管T作信息。如证券公司额设分支机构,联 系方式、相关负责人等信息。其次是完善人民银行、证券监管机构、证券 服务机构等多方信息整合与协作机制。促进多方信息有效对接,共享资 源,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要充分利用交易信息优势提供证券交易痕迹. 人民银行利用跨行业的反洗钱监管职能理清资金走向.促使证券业反洗 钱工作更有效率,促进证券业反洗钱工作更上一台阶。 (四)完善反洗钱刑事法律制度,进一步拓宽上游犯罪范围 从我国目前的一】法实践看,当前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 和基金“老鼠仓”等严重犯罪等也大多伴有洗钱行为.但根据现行刑法的 规定。无法追究其洗钱罪的刑事责任。再从国际社会的反洗钱立法经验
证券业洗钱形式分析及反洗钱工作启示
口周丽吴金龙戴新勇余利雄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证券行业独特的资金交易平台和便 利的交易渠道越来越受到非法资金的青睐,被利用洗钱的风险也在逐渐 增大。同时。由于我国缺乏成熟的证券业反洗钱工作经验,因此面临的挑 战也更加严峻。本文在分析证券业洗钱形式的基础上,探索证券机构可 能涉及洗钱的关键业务环节。并借鉴国际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证 券业反洗钱工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