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规院详细规划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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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规院城市详细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目录
1总则
2控制性详细规划
3修建性详细规划
4附则
附录:详细规划各阶段规划成果图图面深度比较
l 总则
1.0.1为了使我院所编制的城市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程序规范化,加强编
工作的技术质量管理,特制定本措施。
1.0.2 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各项
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
计。
1.0.3 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进一步深化总体规划或
分区规划的规划意图,为有效地控制用地和规划管理而编制的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近期建设或开发地区的各类用地进行详细划分,确定其使用性质、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确定规划区内部的市政公用和交通设施的建设条件以及内部道路与外部道路的联系,提出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为土地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同时用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指导下编
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直接对建设项目和周围环境进行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主要确定各类建筑、各项基础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配置,并根据建筑和绿化的空间布局进行环境景观设计,为各项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
1.0.4 本技术措施的运用范围可以是整片的新区开发或旧区改建,也可以是单独
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市中心或区中心、干道和道路两侧的沿街地段、城市广场、车站、游乐场、商业中心或步行街、工业区或综合区、校园、旅游渡假区以及大型的体育中心和文化娱乐中心等。
1.0.5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须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遵守有关
城市规划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本措施如与上述要求有抵触时,应以国家规定为准。
1.0.6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相协调,体现其意图,对
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历史、自然环境及现状情况进行深入细
致的调查研究.在准确的基础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功能、经济、环境、景观等要素。力求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三者的统一。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的过程中,要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对城市空间形态进行合理安排.以改善城市整体的空间环境质量。
l.0.7 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的过程中,要有两个以上的方案进行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要有群众参与.征询当地居民和单位的意见。
2 控制性详细规划
2.0.1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则应以用地的控制和管理为重点,以实施总体规
划的意图为目的,强化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衔接:编制工作要在具有完备的基础资料条件下进行。开展充分的调查研究。规划的编制既要考虑形体环境,又要考虑经济、社会等因素,选择科学的决策方法和决策内容,运用控制的手段,确定城市或开发区未来的建设目标,
2.1 编制程序
2.1.1 组织负责编制该规划项目的工作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要,
配备相关各专业技术人员。
2.1.2 收集和分析现状基础资料,进行现场踏勘和核对现状图。
2.1.2 编制规划方案和初步确定控制指标,在方案编制初期,应进行多方案比较,
征求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建设单泣和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修改方案直至方案确定。
2.1.4 绘制成果图和编制有关规划技术文件。
2.1.5 按技术要求交付成果。
2.2 编制内容
2.2.1 详细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内各类用地的界线和适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建
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有条件可建的建筑类型.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
2.2.2 确定规划范围内的路网系统及其与外围道路的联系,确定绿地系统。
2.2.3 确定各单项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以及工程设施的用
地界线。
2.2.4 制定相应的规划实施细则(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2.3 基础资料
2.3.1 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规划技术文件及其它必要文件,规划
区的区域位置、性质、地位、作用及相互影响等。
2.3.2准确反映近期现状的地形图(比例尺1:1000~l:2000)。
2.3.3 现状人口详细资料,包括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等。
2.3.4 土地现状利用资料,规划管理部门有关规划区用地的拨地红线图,规划范
转以及周围的用地情况(比例尺1:1000或1:2000)。
2.3.5 建筑现状资料,包括各类建筑的分布、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层数、性质、
密度以及所在城市和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2.3.6 工程设施及管线现状资料。
2.3.7 现有公共建筑、包括行政、经济、文化、体育、卫生、生活福利设施等建
筑的分布情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质量等。
2.3.8 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包括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
方式等。
2.3.9 有关气象、水文、地质和地震资料;城市历史资料;城市环境资料等可参
考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可根据该规划区的特点择其重点搜集研究。
以上基础资料由编制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位搜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提供和协助,
2.4 控制指标的内容
2.4.l 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规定性指标是在进行修建性
详细规划或规划管理时必须执行的指标;指导性指标是供管理者和设计者参考的指标。
2.4.2 本措施确定了十项规定性指标(称为基本控制指标)。基本控制指标中某些
指标包括两个以上内容时(如出入口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
种。需要选用增加其它指标时,基本控制指标不得省略。
2.4.3 本措施提出的确定基本控制指标的要素.供规划设计时参照执行。
2.4.4基本控制指标
(1)用地性质
(2)用地面积
(3)建筑密度
(4)建筑高度(建筑控制高度)
(5)容积率
(6)绿地率
(7)建筑后退
(8)出入口位置
(9)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10)配建停车车位
2.4.5 其它控制指标(或称指导性指标)
(1)建筑形式(包括体量控制)
(2)建筑色彩(指导性控制)
(3)公共绿地面积(地面上绿地,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
(4)人口容量(主要用于居住区规划)
(5)最大建筑面宽(建筑物临街一面的最大宽度控制)
(6)最小建筑面宽(建筑物临街一面的最小宽度控制)
(7)保护要求(对古建筑或古遗址的保护)
(8)环境景观要求(如城市风貌控制)
(9)环境要求(对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有害因素的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