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010911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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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是浙江质量和“平安浙江”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品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 5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7 〕133 号)和《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建发〔2017 〕104 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大力实施质量强县战略,以推进建筑工业化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坚持“质量赢得市场,市场选择质量”理念,通过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用3 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提高工程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常态化治理,精品工程创建活动有效开展,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不断提升我县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安全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落实主体责任

1. 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全面落实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从源头上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必须依法选择参建队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及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勘察单位要加强工程勘察现场和室内试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实行质量管理标准化。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过程控制作用,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质量检测机构要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报告。

2. 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建立检测机构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制度,我局按照规定的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其责任。

3. 严格落实从业人员责任。强化个人执业管理,落实注册执业人员

的质量安全责任,规范从业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对从业人员各项情况进

行检查,发现不到位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重要岗位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发现违反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强化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注册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考核管理,规范从业行为;探索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

4.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确保各项制度100% 落实到位。加大全过程监管,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凡不按规定提交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凡未设立永久性竣工标牌、质量信息

档案不按规定移交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 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

位的,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并按我市《关于印发<丽水

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的通知》(丽建发〔2005 〕135 号)要求,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将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在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及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

(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1. 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建筑设计要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回归建筑基本属性,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要坚持绿色低碳,在确保建筑使用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要塑造美观形象,充分发掘城市文化资源,强化文化传承创新,体现历史文化内涵。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项目审批管理、项目实施内容、集约节约用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及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项目后评估。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完善激励机制,开展建筑设计竞赛、勘察设计大师、优秀青年建筑师评选,造就一批优秀建筑师队伍,加快培育一批高水平的规划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师事务所。

2. 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体系。对有能力的企业鼓励和支持其积极参与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企业要强化施工过程中企业标准的执行。要积极推行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研究制定“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及有关配套文件,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建立实施样板引路制度,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活动,组织现场观摩交流会,发挥典型示范的引路作,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各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推广应用简洁、适用、易执行的岗位标准化手册,将质量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名操作人员。

3. 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各单位要积极组织研究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技术,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推广应用。积极落实《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从设计、施工等环节入手,深入治理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完善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投诉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积极实施优质优价、优质优先政策,建立质量优秀企业赢得建筑市场的激励机制,指导企业开展省、市级建设优质工程奖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创建活动。

4. 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项目部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开展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材料。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切实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

5. 提升建筑材料质量管控水平。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相关责任主体要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施工关键工序、关键节点要样板引路,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逐道工序由操作和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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