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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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后勤部军校毕业学员分配工作暂行规定

总后勤部军校毕业学员分配工作暂行规定

总后勤部军校毕业学员分配工作暂行规定2009-04-21(政干字第295号1995年5月16日)军队院校毕业学员是我军干部队伍补充的主要来源。

合理地分配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对加强我军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毕业学员分配工作的管理,规范毕业学员分配程序,落实毕业学员分配的各项制度,根据军委、总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总后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组织领导(一)总后毕业学员分配工作在总后党委和政治部领导下,归口干部部管理。

其职责是:拟制、呈报总后所属院校面向全军毕业学员分配计划;制定、下达全军院校面向总后毕业学员分配计划;协调总后与全军各大单位及院校毕业学员分配工作;检查、督促总后院校及接收单位毕业学员的分配、报到工作;研究制定总后毕业学员分配工作的政策规定;协助查处毕业学员分配工作中的违纪问题;承办与毕业学员分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总后各院校和接收单位毕业学员分配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领导下,归口本单位干部部门管理。

毕业学员数量较大的单位,应成立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领导任组长,机关有关业务部门领导为成员,统一领导本院校(单位)毕业学员分配工作。

负责分配方案的拟定、毕业学员定职定级、派遣或接收,以及思想教育和离校前或接收后的后勤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干部部门负责。

(三)院校和接收单位,应依据分配政策规定,认真拟制毕业分配方案,合理确定毕业学员分配去向。

有关分配工作的重要问题和原则,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防止和克服毕业学员分配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四)院校和接收单位应对毕业学员进行人生观、价值观和分配政策纪律教育。

教育毕业学员树立献身国防事业的信念,自觉服从组织分配。

应鼓励、支持毕业学员到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去工作。

对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经耐心教育无效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级领导必须模范地遵守毕业学员分配工作政策规定,不得为子女、亲友的分配说情,不得利用职权违反政策规定干预毕业分配工作。

军校毕业分配与待遇

军校毕业分配与待遇

军校毕业分配与待遇军校毕业生的分配和待遇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国家安全形势的复杂和国防建设的不断推进,军校毕业生的角色和地位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毕业生的分配情况和待遇福利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军校毕业生的就业前景和社会地位。

一、毕业生的分配情况军校毕业生的分配情况由军队招收、选拔和分配机构负责。

根据实际需求和个人能力,毕业生将被分配到不同的军种和部队。

分配机构会根据毕业生的专业特长和兴趣进行匹配,力求使每个人的专长得到充分发挥。

对于军校毕业生而言,分配到自己理想的兵种或职务是一种荣耀和骄傲。

他们将成为国家安全的守护者,为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复兴贡献自己的力量。

同时,分配也是一种责任和使命,需要毕业生积极适应军队生活、履行军人的义务和职责。

二、待遇福利军校毕业生享有较为优厚的待遇和福利。

首先,他们将得到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不必为就业问题担忧。

军队是国家的重要力量,有着强大的后勤保障系统和完善的培训机制,能够为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其次,毕业生的薪资待遇相对较高。

根据军队的制度规定,军校毕业生的工资由国家统一调控,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军人的收入相对较高。

同时,军队还为军校毕业生提供基本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保险、住房补贴、伙食补助等,确保他们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

此外,军队还为毕业生提供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

军队注重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建设,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为毕业生提供更高职务和军衔的晋升机会,让他们在实践中不断成长和进步。

三、就业前景和社会地位军校毕业生在就业前景和社会地位方面得到了广泛认可和重视。

随着国家安全意识的不断提升和军队现代化的推进,对军人的需求逐渐增加。

军校毕业生作为高素质、专业化的军事人才,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和地位。

在就业前景方面,军校毕业生有着广泛的就业渠道。

除了在军队内部就业,他们还可以通过军队参与国内外重大工程建设、国际维和行动等工作,积累丰富的经验和成就。

军校毕业分配与待遇

军校毕业分配与待遇

军校毕业分配与待遇◆◇◆军队院校对毕业生的分配原则是什么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行计划分配、按需补充、面向基层、专业对口、合理使用的原则。

各类毕业学员必须按照专业和培养目标进行分配。

培养院校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适当选留适合做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毕业生。

毕业学员除培养目标为机关业务的以外,不直接分配到机关工作。

入学手续不全,以及在军事、政治、身体、学业等方面不符合培养目标的学员,不得予以定职定级,不得向部队分配,接收单位不得下达干部任职命令。

◆◇◆军队院校毕业的学员一般从事哪些工作军队院校毕业的学员根据专业对口分配的原则,到部队后一般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以便于学以致用。

从总体情况说,指挥类院校毕业的学员,一般应到基层部队排长或相当于排长的位置上见习,见习期满后,即可任命相应的职务;专业技术类别的毕业生,一般应到相应的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学员分配后将被授予什么军衔和职务毕业学员在见习期满后是任命为现役军官还是文职干部,主要取决于所分配到的单位的性质和从事的工作的岗位确定。

其工作单位及其岗位属于现役军官范围的,即可按规定授予军衔;工作单位及其岗位属于文职范围的,就任命为文职干部。

在一般情况下,分配到基层部队工作的基本上都被任命为现役军官;分配到院校、科研等单位并从事教学、医疗、科研工作的,大部分都将被任命为文职干部。

◆◇◆被分配到现役军官岗位上的学员怎样定职和授予军衔初级指挥专业毕业的学员,大学专科毕业定正排职,授少尉军衔,特别优秀的可授中尉军衔;大学本科毕业定副连职,授中尉军衔。

工程技术专业的毕业学员,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调整到基层指挥岗位者,定职、授衔和确定职务薪津标准,与初级指挥院校毕业的学员相同。

工程技术专业的毕业学员,中专毕业生,定为专业技术14级,授专业技术少尉军衔;大学专科毕业的定为专业技术14级,授专业技术少尉军衔,特别优秀的可授予专业技术中尉军衔;大学本科毕业生,定为专业技术13级,授专业技术中尉军衔。

军校毕业怎么分配

军校毕业怎么分配

军校毕业怎么分配
军校的毕业生分配,按照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分配。

一般来说,军校毕业生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分配方式。

首先,根据毕业生个人的兴趣和专长进行分配。

军校毕业生在四年的学习中,会接受系统的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培训,他们可能在特定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

根据他们的兴趣和专长,可以将他们分配到相应的职位上,进一步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

其次,根据毕业生的表现和能力进行分配。

军校培养的是优秀的军事人才,毕业生在学习中的表现和人格品质也是分配的重要考量因素。

将表现突出、能力出众的毕业生分配到重要岗位上,能够更好地发挥他们的才能,同时也是对他们在军校期间的努力和付出的肯定。

此外,还可以根据军队的需求进行分配。

军队是我国的国防力量,根据军事战略和战略定位的需要,可以将毕业生分配到需要的兵种、军种和作战部门。

这样可以更好地满足军队的人员需求,提升军队的整体作战能力。

最后,还可以根据地区需求进行分配。

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的军事力量分布也不一样。

根据各地军区的需求,可以将毕业生分配到不同的地区,进一步完善各地区的军事力量,提高地方军事防御能力。

总而言之,军校毕业生的分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来进行,充分考虑毕业生的个人兴趣、专长、表现和能力等因素,综合
考虑军队的需求和地区的特点,合理安排毕业生的工作岗位,实现人员资源的最优配置,促进军队的建设和军事实力的发展。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84]教计字85号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84]教计字85号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84年5月21日(84)教计字85号)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业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不实行见习期,直接实行定级工资。

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应有一年的见习期,但对入学前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等)不实行见习期;不脱产学习的,也不实行见习期。

二、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无论做什么工作,其工资待遇均按附表所列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即:获得硕士学位的定为行政二十一级(六类工资区六十二元),获得博士学位的定为行政十九级(六类工资区七十八元)。

如原是国家职工,其入学前原有工资等于或高于上述定级工资的,可在原工资基础上高定一级。

如果在学习期间升过级的,不再高定一级。

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含肄业),毕业分配工作后,无论做什么工作均按附表所列的见习期临时工资标准和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即实行见习期的,按附表所列的临时工资标准执行;不实行见习期的,则按附表所列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如原是国家职工,其入学前原有工资低于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的,按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待遇执行;高于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水平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

军校毕业后要服役几 军校毕业分配新政策

军校毕业后要服役几 军校毕业分配新政策

军校毕业后要服役几军校毕业分配新政策
上军校是一种很好的选择,对于很多人来说上军校以后的发展前景都非常好,那幺军校毕业后一般要服役几年呢,怎幺分配呢,仅供大家参考。

 军校毕业后几年能退役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部队干部制度的决定》(国发20009号)和《武警部队依托中国XX大学培养干部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毕业入伍后,当年7月即为军队干部,实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集训、见习期满后,下达任职命令,其职级待遇为:博士生一般为正营职(专业技术十级),授予少校军衔(文职六级);硕士生一般定为正连职(专业技术十二级),授予上尉军衔(文职七级);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一般定为正连职(专业技术十二级),授予中尉军衔(文职八级);本科生一般定为副连职(专业技术十三级),授予中尉军衔(文职八级)。

到边远艰苦地区部队或指挥岗位工作的,可以不实行见习期,自批准入伍之日起确定职级和军衔。

除组织安排外,个人5年内不得退出现役。

 军校毕业后怎幺分配对于原本在部队中进入军校深造的学员,一般毕业之后回原单位; 对于毕业生,一般会遵循本人意见为基础,全国统一分配;对于表现优异的学员,可能会留校任教,这部分比较少。

 指挥专业现在是读五年,一般是往离家近的地方分,但不一定是你所在省。

如果你在学校表现不好极有可能被分配赴边。

 非指挥的话一般要考研才能有更好的发展,弄不好的话还要干指挥专业的活,分配有两条途径。

一是往户口所在地的军区。

 军校分为指挥类院校和技术类院校,前者主要为各军兵种基层部队培养指挥类军官(就是排长),是司政后装类军官,通俗一点,就是以后的部队一把。

军校生毕业后是如何分配的

军校生毕业后是如何分配的

军校生毕业后是如何分配的?军校生是如何分配的?对于很多人来说显得比较神秘,今年军队特别制定和下发了《军队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规定》,从制度上确保毕业分配工作公正、透明。

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军校生是如何分配的。

为了防止打招呼,最后关头告知分配结果现行分配政策是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随着国家整体局势和军队转型建设的飞速发展,相关制度规定逐渐出现了与军校毕业学员分配工作不相一致、不够衔接的政策“盲点”,这也给军校人才培养和作战部队人力资源分配使用带来许多难题。

例如,之前学员毕业分配和部队军官补充都是按照“计划分配、按需补充、面向基层、专业对口、合理使用”的原则实施的。

分配过程中,主要由军校的政治机关完成对学员各项能力素质的综合认定,并根据上级下达的各军事单位分配员额指标组织实施,而学员作为毕业分配工作的主体却参与度不高。

为了尽可能减少学员找关系、打招呼干扰正常分配工作,通常各用人单位信息、分配员额指标并不公开,致使许多生长干部学员直到毕业前夕才能知道自己确切的工作地点。

由于分配工作是政治机关单方面组织实施,有时也难免发生学员与分配单位专业不能对口、人才使用不够合理的现象。

特别是参加高考入伍入学毕业分配后首次担任军官的青年学员在这方面的意见和矛盾更加突出。

对学生量化考核,结合工作岗位需求选岗实际上,为了确保毕业分配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军事院校均依据相关规定对每一届毕业学员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

如分配前对学员毕业分配意向进行摸底,分配地域充分考虑学员军籍、户籍来源地就近安排,对主动要求赴边疆和军事斗争准备一线工作的学员在立功受奖和定职定衔方面予以政策关照,所以每一年的毕业分配工作也得到绝大多数应届毕业学员的肯定和认可。

军官队伍的新生力量逐渐以90后青年为主,他们的民主观念和公平意识更加强烈,渴望到军校后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更期待凭自己的努力和表现赢取未来发展的机会。

而过去的分配制度存在的不足和部分政策上的空缺难免会挫伤一部分人的积极性。

军校毕业分配详细流程

军校毕业分配详细流程

军校毕业分配详细流程
军校毕业分配的详细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审查报名材料:学生在毕业前需要提交相关的报名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业成绩单、体能测试成绩等。

2. 综合考评:军校会进行综合考评,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包括学术能力、领导才能、体能水平等。

3. 编组分班:根据学生的专业方向,军校会进行编组分班,将学生分配到相应的军种、兵种等部队。

4. 兵种决定:军校将根据学生的军事兴趣、特长和素质,结合部队需求,对学生进行兵种决定。

这可能需要学生进行具体的面试、训练营体验等。

5. 军区安排:根据军区的需要和学生的特长、意愿等因素,决定学生被分配到哪个军区。

6. 单位安排:军校将与相应军区进行联系,将学生分配到部队或机关单位,进行实习、实践或工作。

7. 报到入伍:学生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入伍,在部队或单位服役。

在整个流程中,学生需要积极参与各项考评和选拔活动,同时
也会有辅导员或指导老师提供指导和帮助。

同时,学生也可以根据个人的特长和意愿,与军校进行沟通,争取更好的分配。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1.12.05•【文号】•【施行日期】1991.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的通知(1991年12月5日)1992年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56.4万多人,毕业研究生2.6万多人,国家计划内自费,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等毕业生近6万人。

对1992年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分配,前一阶段,进行了较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地征求了地方、部委和高等学校的意见。

大家认为毕业生分配工作形势虽有好转,但总的说,仍不可掉以轻心。

因此,对1992年毕业生分配工作,仍需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力求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

为此,1992年毕业生分配继续贯彻执行近两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毕业生分配工作的规定,坚持改革方向,稳定现行政策,加强宏观管理,完善分配办法,并就有关问题重申和补充如下: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已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凡是取得毕业资格,服从国家需要,国家都给予安排工作。

属国家分配的毕业生,按计划分配;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等毕业生的就业,按照国家教委等二委三部《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0]010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二、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有为国家服务的责任,必须服从国家分配。

公费毕业生不能到社会上自找工作单位。

委托、定向培养的毕业生一律分配回原委培定向单位或地区工作。

毕业生在选择工作志愿时,要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以事业为重,树立艰苦创业的思想,到基层去,走与实践相结合、与工农相结合的成长之路。

三、毕业生的分配要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等第一线的方针。

军队院校分配原则

军队院校分配原则

军队院校分配原则军队院校分配是指将考入军队院校的学生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标准进行分配到不同的部队和岗位。

军队院校分配原则主要包括综合素质评价、专业需求、地区平衡和公平公正等方面。

综合素质评价是军队院校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

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习成绩、身体素质、军事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方面。

在综合素质评价中,学习成绩是最基础的指标之一,但不是唯一的评价标准。

军队院校注重培养全面发展的军事人才,因此身体素质、军事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评价也十分重要。

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学生的分配结果。

专业需求也是军队院校分配的重要考虑因素。

军队拥有多种不同的军事岗位和专业方向,不同的部队和岗位对人才的需求也不同。

因此,军队院校在分配时会根据不同的专业需求进行安排。

一般来说,学生的专业背景和专业志愿会成为分配时的重要参考因素。

军队会根据所需的军事专业人才情况,将学生分配到适合其专业背景和志愿的部队和岗位。

地区平衡也是军队院校分配的一项重要原则。

军队是国家的重要力量之一,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部署。

为了保持军队力量的平衡和稳定,军队院校在分配时会考虑地区平衡的原则。

这意味着将学生分配到不同的地区,不仅可以满足各地区部队的需求,也有利于培养全国范围内的军事人才。

公平公正是军队院校分配的基本原则之一。

军队院校分配要求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个体。

分配结果应该基于学生的素质和需求,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军队院校分配过程中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如信息公开、专家评审和监督机制等。

总结起来,军队院校分配原则包括综合素质评价、专业需求、地区平衡和公平公正。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军队院校学生的合理分配,既满足军队的需求,又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和发展意愿。

军队院校分配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培养更多的优秀军事人才做出贡献。

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根据和XX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要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转变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调控、学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研究生充分就业。

第三条毕业研究生是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科学合理地使用这部分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

学校鼓励毕业研究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中小企业去,争取在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学校积极倡导和大力支持毕业研究生自主创业,其审批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按非定向就业培养研究生,面向就业;按定向就业培养的研究生,按招生合同回定向就业单位就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研究生工作部(处)主要职责:(一)执行和XX省关于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联系学校实际,制订本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规范;(二)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提供毕业研究生资源情况;(三)广泛收集和多渠道发布用人信息,组织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活动;(四)指导全校的毕业研究生思想教育活动和就业服务工作;(五)负责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的签订和管理,维护协议的严肃性;(六)审定校内各培养单位提出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方案,编制并上报XX大学年度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方案;(七)组织、协调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统筹安排全校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派遣工作,处理毕业研究生派遣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八)开展与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有关的学习和研究活动,培训就业工作人员。

第六条培养单位主要职责:(一)拟订本单位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具体安排;(二)核实毕业研究生生源,组织毕业研究生工作;(三)收集需求信息,开展供需洽谈活动;(四)拟定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方案;(五)开展毕业研究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服务工作;(六)派遣毕业研究生,协助处理有关遗留问题;(七)做好毕业研究生档案材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八)总结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调查了解毕业研究生使用情况。

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人发[1996]5号

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人发[1996]5号

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1996年1月9日人事部发布人发[1996]5号)第一条为加强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资源的配置、使用、开发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分配工作的非在职毕业生。

第三条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在多种所有制范围内自主择业,可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也可在其他岗位上工作。

第四条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毕业生,必须在政府人事部门当年下达的增人、增干计划内,有国家人事部或省级人事部门批准的招干、招人指标,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

第五条到国有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鉴证。

第六条毕业生择业按如下程序进行:(一)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到学校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领取《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二)毕业生持《推荐表》在规定的择业区域内自主择业;(三)用人单位在《推荐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为毕业生开具人事部统一制发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介绍信》;(四)毕业生持《工作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

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按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管理。

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定向医学生就业安排

定向医学生就业安排

定向医学生就业安排
定向医学生的就业安排通常由以下三个方面来决定:
1. 定向地区:定向医学生通常被分配到指定的地区或医疗机构工作。

这些地区和医疗机构可能是农村或偏远地区,也可能是城市或大型医院。

具体的分配地点会根据当地的需求和政策而定。

2. 就业岗位:定向医学生的就业岗位通常与医学相关,如医生、护士、预防保健人员等。

具体的岗位会根据个人的专业背景和兴趣而定,同时也会考虑当地的需求和实际情况。

3. 服务期协议:定向医学生在毕业后需要签订服务期协议,承诺在指定的地区和医疗机构工作一定时间。

这个时间通常为
3-5年,具体时长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在服务期内,定向医学生需要履行职责,为当地居民提供医疗服务,同时也需要接受管理和考核。

在服务期结束后,定向医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继续留在当地工作或者选择其他的职业发展道路。

需要注意的是,定向医学生的就业安排是由多方面因素共同决定的,包括个人专业背景、当地需求和政策等。

同时,服务期协议也是非常重要的,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为当地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3.11.30•【文号】•【施行日期】1993.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1993年11月30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为了深化毕业研究生就业改革,不断完善毕业研究生“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现就做好1994年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94年毕业研究生仍由国家负责安排就业,并主要通过在一定范围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其工作单位。

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要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教学、科研、生产、技术应用第一线以及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方针和原则。

二、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的毕业研究生在全国范围内就业,生源地区急需的毕业研究生,应优先回原地区就业;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培养单位的毕业研究生主要在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就业,各主管部门在制订就业建议计划时,应适当照顾培养单位所在地区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培养单位的毕业研究生主要在本地区范围内就业;地方间、部委间和部委与地方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剂。

按照国家规定,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范围主要是:高等学校,全民所有制的科研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人民解放军及党、政机关。

三、深化毕业研究生就业改革,培育和建立毕业研究生就业市场。

从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长远目标来看,应积极稳妥地培育和建立以培养单位为主体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研究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双向选择”的机会。

各级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要尽快建立以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网络的服务体系,为毕业研究生就业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四、改善宏观调控,保证毕业研究生人才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 (见习规定)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 (见习规定)

【法规分类号】206004198102【标题】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人事局【颁布日期】1981.10.04【实施日期】1981.10.04【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普通高等教育【文号】(81)教学字048号【题注】【正文】为了贯彻国务院发〔1981〕23号文件精神,做好今年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执行计划1.要切实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毕业生分配计划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发的调配计划。

各级计划、调配部门要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地检查。

2.在调配派遣过程中,学校如发现有分配不当的,经商得地方计划、调配部门同意后,可进行调整。

如调整的人数较多,应同上级计划、调配部门商定另下调整计划。

3.入学时工龄满五年的原是国家职工的学生(指在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工资的),毕业后一般回原单位。

如回原单位用非所学或国家急需的专业,仍按调配计划执行。

现役军人学生,毕业后回原部队,专业不对口的,由部队内部调整。

4.已录取为研究生和按规定回原单位,以及因故(退学、休学、开除、疾病等)减少的毕业生人数,地方计划、调配部门要合理酌减有关单位的分配名额,分配人数多的多减,少的少减,边远地区不减。

减少的专业、人数和原因,由学校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二、思想政治工作5.地方调配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宣传、新闻单位和共青团组织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树立服从国家分配光荣的社会风尚。

6.学校要在毕业分配前,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分配教育。

教育毕业生服从国家分配,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立志把自己的青春和才智献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7.要做好毕业生的鉴定。

鉴定要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明确努力方向,并允许本人保留不同意见。

8.要建立健全学生档案。

档案要包括政治与业务两个方面。

对在校学习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重大问题的学生,在毕业前要做出结论。

军队院校对毕业生的分配原则

军队院校对毕业生的分配原则

军队院校对毕业生的分配原则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行计划分配、按需补充、面向基层、专业对口、合理使用的原则。

各类毕业学员必须按照专业和培养目标进行分配。

培养院校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适当选留适合做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毕业生。

毕业学员除培养目标为机关业务的以外,不直接分配到机关工作。

入学手续不全,以及在军事、政治、身体、学业等方面不符合培养目标的学员,不得予以定职定级,不得向部队分配,接收单位不得下达干部任职命令。

军校分类:全军院校和军兵种院校转自:<a href='/gk/'>高校招生网</a>一、军校类型我国的军校分为全军院校和军兵种院校两大类。

全军院校是指由四总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直接管理的院校。

对考生来说,选择这种院校,在毕业时选择面比较宽,学员将面向全军,包括海军、空军和第二炮兵或其他陆军在内进行分配。

全军院校下面又分综合院校和专业院校两类。

综合院校为国防现代化培养高级科学和工程技术人才与指挥人才,因此,其专业设置口径相对于专业院校来说较宽,专业数量相对较多,对考生来说选择的空间相对较大。

军兵种院校,主要指各军兵种所属的各类院校,其主要特点是学员一般只在本军兵种范围内进行毕业分配,而不是面向全军。

比如,海军院校的毕业学员,一般是到沿海的海军部队工作;空军院校的毕业学员一般到空军部队工作;第二炮兵或陆军其他兵种院校的毕业学员一般也只在本兵种范围内工作。

二、军校专业详解军校招生时一般分指挥类专业和非指挥类专业。

除了这两类专业外,还有一类专业———“合训分流”专业。

考生在报考时要注意分清他们的区别。

1.指挥类专业指挥类专业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主要是为各军兵种培养军事指挥管理人才。

由于该类毕业生将在军队基层军事、政治、后勤指挥军官以及机关工作的岗位上任职,因此对其培养要求也特别高,具有“战时能指挥,平时能管理”的双重能力。

军事指挥军官主要包括排长、连长、营长,海军部队的部门长、舰(艇)长等;政治指挥官主要包括连(分)队政治指导员、营政治教导员、团(大队)政委、舰(艇)教导员或政委等;后勤指挥军官;各种日常和战场保障勤务分队的分队长和指挥军官,在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装备部等机关,也有相当一部分指挥军官的岗位,主要包括各类军事参谋、政治干事、后勤助理员等。

军校生毕业分配原则

军校生毕业分配原则

军校生毕业分配原则
军校生毕业分配原则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军校毕业生分配到不同的工作岗位或部队中。

这个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德才兼备原则。

军校生毕业生不仅要有高尚的品德和坚定的政治立场,还要具备过硬的军事理论和技能,才能胜任各类军事工作。

因此,在进行分配时,要全面考察学生的学习成绩、军事技能、政治表现等各个方面,确保他们能够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任务。

二是岗位需要优先原则。

根据国防建设和军事需求,不同岗位的需求不同。

有些岗位需要高度技术人才,有些岗位需要军事指挥人才,有些岗位需要政治工作人才等。

因此,在进行分配时,要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各个岗位都能得到适当的人员支持。

三是公平公正原则。

军校毕业生的分配要公平、公正、透明。

不能因为个人关系或其他非正当因素而偏袒某些毕业生。

分配决策要与事实相符,做到公正公平,不给任何人留下可疑的空间。

四是志愿优先原则。

在分配中,要充分尊重和考虑毕业生的志愿。

毕业生对自己的未来有着自己的规划和期望,他们更了解自己的能力和兴趣。

因此,要允许毕业生提出自己的意愿,并尽量满足他们的志愿,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以上是军校生毕业分配原则的一些基本内容。

对于军校生毕业的分配,不能简单地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随机分配,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采取合理的方法和原则进行分配,以确保毕业生能够在合适的岗位上发挥出他们的才能和潜力,为国家的国防事业做出贡献。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86]教学字046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86]教学字046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86〕教学字046号)毕业研究生的分配工作自一九八0年以来已进行了七年。

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毕业研究生大部分充实了高等学校的师资以及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加强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专业技术部门所需人员的配备。

为了进一步做好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根据目前的具体情况,结合几年来的实践,并反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了《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八日附: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为了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分配工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1.根据国家计划招生,取得毕业资格者,由国家分配工作。

2.毕业研究生的分配,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用一致的原则。

各用人单位要珍惜人才,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当,发挥其所长。

3.毕业研究生的分配,要继续充实高等学校的师资和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

要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科研攻关和设计、生产,以及专业技术部门所需人员的配备。

要适当照顾领导机关和经济管理等部门对较高层次管理人员的需要。

要注意培养单位之间的调剂与交流,以博取各家之长,促进学科、专业的发展。

4.毕业研究生的分配,要照顾考生来源地区、特别是边远省区的需要。

对来自边远地区的毕业研究生,如原地区需要,又能发挥专业特长的,应尽可能分配回去。

为鼓励毕业研究生到边远省区服务,经调出和调入主管部门双方协商同意,可实行考核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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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暂行规定
2009-04-21
为认真做好我校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保证分配计划的落实,实现人才资源最佳配置,充分发挥人才培养效益,现根据上级有关毕业研究生分配政策,结合本校实际,特定本规定。

一、分配原则
分配毕业研究生,必须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学用一致,专业对口,按需派遣,保证重点"的原则,在保证院校和科研单位需要的同时,逐步向作战部队和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倾斜。

(一)毕业研究生属部队在职干部考取的,原则上全部回入学前所在大军区级单位内分配,其中属本校在职干部考取的,回原工作单位。

(二)毕业研究生属军队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地方人员考取的,由培养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和工作需要按规定比例选留,其余部分在全军范围内分配。

其中,因当年报考非基础专业或由于招生数量所限,而确定为保留硕士入学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以保留学籍所在单位在职干部身份按(一)款办理。

(三)毕业研究生属定向招生的,全部分配到定向单位工作。

二、选留对象和比例
培养研究生(或用人)单位选留对象为本校和其他军队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地方人员考取的非定向研究生。

选留比例,硕士生不超过上述对象毕业生总数的30%,博士生不超过40%。

本校在职干部考取的研究生,全部留校,不占选留比例,在校内调整的,须征得原送学单位同意。

要严格控制基础学科毕业研究生选留到临床工作,鼓励和支持临床学科毕业研究生选留从事基础教学、科研工作。

三、分配计划的拟制
毕业研究生分配摸底工作于每年10月进行。

分配方案按以下程序拟制和上报。

(一)研究生管理大队党委按照毕业分配原则和本人所学专业,在研究生毕业前一年度的11月5日前,向学校政治部上报毕业研究生的预分意见。

预分意见按"部队在职干部"、"地方在职干部"和"军队(或地方)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三类分别上报(见表1、2、3)。

各用人单位,需接收本单位或本校其他培养单位毕业研究生的,应结合干部管理规划,须于11月1日前上报拟接收毕业研究生计划(见表4),并抄送研究生管理大队。

1.凡定向招生和部队在职干部考取的研究生,本人不再提出分配志愿,由定向单位或入学前原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确定其具体分配单位。

2.军队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地方人员考取的研究生,由研究生管理大队根据各用人单位的接收计划和本人志愿(见表5),提出留校或拟分配大军区级单位的意见。

3.部队在职干部考取的毕业研究生需跨大军区调整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分配回原大单位后按干部调动规定办理;个别确需调整分配的,其本人须征得原送学和接收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同意,并于毕业年度的6月15日前出据双方书面材料,经报上级批准后,可在学校办理。

(二)学校政治部根据我校教学、科研和医疗工作的实际需求,汇总研究生管理大队上报的毕业研究生预分意见和各用人单位拟接收意见,经校党委研究审定后,于11月20日前将分配预案寄送各大单位干部部,供用人单位选择。

(三)各大单位干部部于研究生毕业年度的2月10日前将需求意见反馈给学校和后政干部部。

(四)学校根据各大单位的需求情况,综合研究拟制分配计划预案,于研究生毕业年度的2月底前报后政干部部审批,并于6月下达分配通知。

四、分配派遣的办法和要求
学校政治部按照总政干部部下达的分配计划和各大单位提供的分配单位及报到地点,对我校毕业研究生进行派遣。

(一)办理离校手续的程序
1.向所在科室移交器材、设备和教学、研究资料等。

2.归还图书馆各类借阅图书。

3.结清教学保障处、财务处各类帐目。

4.归还中心实验室实验器材,结清帐目。

5.研究生处交验论文和归档材料。

6.归还所在单位和研究生管理大队营具及住房钥匙等。

7.凭研究生管理大队加盖公章的《毕业研究生离校手续清单》(见表6)到学校政治部干部处转换《毕业学员报到通知书》,到分配单位报到。

(二)离校时间及要求
1.毕业研究生离校时间:已答辩的,从毕业典礼之日起算;未答辩的,从答辩之日起算。

2.校外分配毕业研究生应在7日内离校,15日内到分配单位报到。

3.留校分配的毕业研究生应在3日内办理完报到手续,5日内到工作单位报到。

4.毕业研究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归档材料,由研究生处负责办理;毕业研究生的组织、供给、服装关系介绍信,原始档案材料和在校档案材料,以及军队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地方人员考取研究生的行政介绍信,由研究生管理大队负责办理。

上述材料均于分配通知下达后7日内移交学校政治部干部处,15日内寄往毕业研究生分配单位政治机关的干部部门。

凡未到学校政治部干部处转换《毕业学员报到通知书》(包括留校研究生)的均不寄发上述有关材料。

五、毕业研究生的定职定级、工资待遇
确定毕业研究生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关于贯彻(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验办法》([1993]后联字第4号)执行。

由接收单位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及时为毕业研究生评审、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确定、调整专业技术等级或者行政职务等级,评授、晋升军衔或者评定、晋升文职级别。

六、应届毕业硕士生报考博士
本校各类应届毕业硕士生,可报考本校或者军队其他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博士生。

其中,属部队在职干部考取的硕士生拟报考者,必须向入学前所在部队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报告,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批准,方可报告。

考试成绩、复试、政审合格后,须出据本人与入学前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签订的《军队校校录取部队在职干部为博士研究生协议书》(附后),方予录取;属军队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地方人员考取的硕士生拟报考者,经研究生管理大队同意,介绍到学校政治部批准后,可直接报考。

研究生管理大队在上报研究生预分意见时,务必要对应届毕业硕士生拟报考的博士单位名称,在备注栏内作具体说明。

七、应届毕业博士生从事博士后研究
本校各类应届毕业博士生,拟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应先去分配单位报到,由分配接收单位的军以上(含军)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按博士后管理规定办理进站手续,或者经分配接收单位的军以上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同意并来函委托,可由学校政治部办理报批和进站手续。

八、毕业分配纪律
各培养单位有责任督促毕业研究生按时离校报到,并于研究生毕业年度的8月5日前报告研究生离校情况,同时,各接收单位应报告分配到本单位研究生报到情况。

对个别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按第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的离校报到时间,对逾期不离校的毕业研究生,从下1个月起收回住房,停发工资和被装供给;擅自留用、接收和继续发放工资、被装、提供住房的,应当视为擅自办理干部调动的违纪行为,在坚决纠正的同时,要按照干部工作纪律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作严肃处理。

(二)对不服从分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擅自调整工作单位或去地方谋职的毕业研究生,由研究生管理大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及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性质严重的,取消干部身份直至除名,撤出其档案中有关学籍、学历材料,并由本人偿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培训费。

属部队在职干部考取的研究生退回入学前大军区单位;属军队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地方人员考取的,退回入伍(学)前户口所在地。

研究生管理大队应切实加强对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有针对性地进行毕业分配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毕业分配原则和政策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进一步增强人才意识,不断优化用人环境,使毕业研究生在我校教学、科研和医
疗全面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军队院校录取部队在职干部为博士研究生
协议书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伍年月
政治面貌军衔(级别) 籍贯民族
部职别曾入何院校何专业学习取得何学历
报考单位及专业
按照总政关于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分配原则,军队在职干部考入的研究生毕业分配回入学前所在大军区级单位。

根据本人所学专业和工作需要,再由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确定其具体工作单位。

考生被录取前必须填写此协议书,否则不予录取。

本人意见签名年月日
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
招生院校录承意见盖章年月日
年毕业研究生离校手续清单
同志:
你离校前,须持此清单到下列单位办理各类手续,由有关单位领导或经办人签字认可,加盖研究生管理大队公单后,到校政治部干部处转换《毕业学员报到通知书》。

研究生管理大队(盖单):
年月日
表6
单位项目经办人签字
所在科室移交器材、设备和教学、科研资料等
图书馆归还各类借阅图书
中心实验室归还实验器材,结清帐目研究生处交验论文和归档材料
教保处结清帐目
所在培养单位财务
营房点收营具,归还物品等
干部科(办) 审查上述项目是否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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