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3•【文号】银监办发[2006]157号•【施行日期】2006.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最近,因客户对个人理财产品(计划)投诉而引发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不断加大,理财资金投资对象逐步扩大和理财产品结构复杂化导致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也呈现上升的态势。
现就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所面临的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等风险加以提示,并提出以下要求:一、理财产品(计划)的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
商业银行在为理财产品(计划)(尤其是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计划))命名时,应避免使用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二、理财产品(计划)的设计应强调合理性。
商业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设计符合整体经营策略的理财产品(计划)。
应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工作,细分客户群,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体的特点,设计相应的理财产品(计划)。
同时,理财产品(计划)的设计应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仅益,特别是知晓理财产品(计划)风险特征的仅益。
三、理财产品(计划)的风险揭示应充分、清晰和准确。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以及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并以通俗的语言和适当的举例对各种风险进行解释。
四、高度重视理财营销过程中的合规性管理。
商业银行应禁止理财业务人员将理财产品(计划)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禁止理财业务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计划);严肃处理利用有意隐瞒或歪曲理财产品(计划)重要风险信息等欺骗手段销售理财产品(计划)的业务人员。
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控制理财产品销售风险,促进理财业务良性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06)》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下文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简称为“中国银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界定的“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三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四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五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销售管理是指由总、分行个人金融部组织,其它相关部门配合,通过市场营销和策划、产品包装和组合等方式,在销售网点及通过电子化渠道进行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过程。
第七条受本办法规范的我行理财产品包括:汇聚宝、春夏秋冬、人民币搏弈理财产品以及今后新推出的我集团研发的所有理财计划。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境内各级机构。
境外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监管要求制订管理办法并报备总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篇一: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XX]172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分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理财业务的风险特性日趋复杂,为进一步增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现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发售理财计划实行报告制。
二、商业银行应最迟在发售理财计划(包括总行管理和总行授权分行管理的理财计划)前10日,统一由其法人机构将以下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向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银监会监管部门或属地银监局(以下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一)理财计划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大体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的时间和规模、拟销售的地域、产品投向、投资组合安排、银行资金本钱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计划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管控办法等。
(二)内部相关部门审核文件。
(三)商业银行就理财计划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
(四)商业银行就理财计划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五)理财计划的销售文件,包括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露书、客户评估书等需要客户进行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
(六)理财计划的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和通过各类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七)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八)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商业银行应由主管个人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理财计划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后,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四、商业银行应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报告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商业银行应依照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补充报送或调整后从头报送。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四条(产品独立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禁止抵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消;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主体和监管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0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241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为《办法》)。
《办法》实施以来,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推动产品创新,加强风险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理财业务的发展,现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以下调整: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有关规定,取消原《办法》中对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
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
二、随着我国银行业开放的不断扩大,相关规章制度发生了变化,为使《办法》与相关规章制度更好地衔接,原《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时,应最迟在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
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现改为商业银行应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发生重大收益波动、异常风险事件、重大产品赎回、意外提前终止和客户集中投诉等情况,各商业银行应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理财产品存续期结束后,各商业银行应对产品收益实现情况、发生的风险和处置情况,以及客户满意度等做出后评价,并将产品后评价报告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等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24•【文号】银监发[2005]63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外资银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5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提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及自身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方式和所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特点,制定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规程,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管理。
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既应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也应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相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保证。
银行投资风险告知书

银行投资风险告知书尊敬的客户:欢迎您选择本银行开展理财与投资业务。
在此,本银行诚挚向您说明,金融投资是一种风险业务,可能面临合理或预料之外的市场变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请认真阅读本告知书,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一、产品风险与收益性本银行推出的所有金融产品均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不同类型的产品风险、收益性也有所不同,请理性比较选购。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公司财务状况等因素导致产品的价值发生波动甚至下跌的风险。
如股份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对市场行情影响较大。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企业或者发行主体财务状况等因素导致产品本金或收益率未能按期或全额偿付的风险。
比如在债券市场,信用风险较大的债券风险越高,收益性也就相对较高。
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市场利率变化,使得产品价值、收益率变化的风险。
如股息率锁定、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市场价值、收益率都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不稳定、交易繁忙或者特殊事件等因素导致无法及时、高效地售卖或购买产品的风险。
如不同类型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具有不同的在场内场外,流动性的特点。
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本银行会根据政策规定和相应法律法规要求,评估您的风险承受能力。
评估结果将作为产品选择、投资比例和投资期限的参考意见,请客户如实填写信息,管理人进行客观的评估。
若您未接受评估或评估有变化的,请及时告知本行。
三、投资者投资建议1、根据个人风险承受能力、实际资产状况和财务需求合理规划个人的理财资金。
2、选择符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 product 。
3、论证产品的风险收益特点,合理把握市场趋势,对个人投资目的和期限、关注投资品种和理财产品经过监管的资产品质量把握。
4、定期关注持有产品的市场表现和产品状况,认真考虑调整投资,建议分散投资。
5、理性投资,不盲目跟风或轻信传言或个人意见,否则可能会引发本金和收益的损失。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3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3篇)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外资银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5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提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及自身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方式和所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特点,制定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规程,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管理。
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既应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也应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相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保证。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落实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合规、有序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30•【文号】银监发〔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严格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不符合该原则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
二、商业银行应确保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得发行和销售无真实投资、无测算依据、无充分信息披露的理财产品;不得通过发行短期和超短期、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在月末、季末变相调节存贷比等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应重点加强对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和合规管理,杜绝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产品。
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理财产品的审核,及时否决不符合监管规定的理财产品。
三、商业银行应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不得笼统地规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至100%,应当载明各类投资资产的具体种类和比例区间。
商业银行应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持续性披露,不断提高理财产品的透明度;所有针对个人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产品相关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均应在总行的官方网站上予以充分披露,私人银行客户与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商业银行应公平对待客户,在销售文件中明确告知客户以下内容:(一)产品的募集期和起始期;(二)产品结束时的清算期。
商业银行不得故意拖延理财产品的清算期,理财产品到期后应及时完成清算。
五、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对每个理财计划的单独核算和规范管理,并遵守以下要求:(一)对每个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二)为每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覆盖资金募集、投资过程、各类标的资产的明细、到期清算的全过程;(三)为每个理财计划建立托管的明细账;(四)每个理财计划对应的投资资产组合实现单独管理;(五)计划终止时,应准确地计算每个理财计划单独兑现的收益。
2023年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4

2023年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判断题)(每题 1.00 分) 个人理财是在了解、分析客户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其人生、财务目标和风险偏好,通过综合有效地管理其资产、债务、收入和支出,实现理财目标的过程。
()正确答案:A,2.(多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银监会进行现场检查时,在()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A. 检查人员未出示检查通知书B. 检查人员未出示合法证件C. 检查人员少于2人D. 检查人员多于2人E. 检查人员未提前预约正确答案:A,B,C,3.(多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根据《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理财产品(计划)的设计应强调合理性B. 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告知客户重要信息C. 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减少投诉事件的发生D. 严格理财业务人员的管理E. 努力提升综合竞争力,避免理财业务的不公平竞争正确答案:A,B,C,D,E,4.(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在外汇市场上,利率高的货币,其远期汇率表现为()。
A. 升水B. 贴水C. 平价D. 不变正确答案:B,5.(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半年期的无息政府债券(182天)面值为1000元,发行价为982.35元,则该债券的投资收益率为()。
A. 1.76%B. 1.79%C. 3.59%D. 3.49%正确答案:C,6.(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承担。
A. 商业银行B. 客户C. 银行和客户双方D. 银行和客户协商正确答案:B,7.(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某人希望在5年后取得本利和1万元,用于支付一笔款项。
若按单利计算,利率为5%,那么,他现在应存入( )元。
A. 8000B. 9000C. 9500D. 9800正确答案:A,8.(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下列关于黄金投资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中国金融风险案例001

金融案例分析:第一篇核心案例详解一、多银行卷入上海红旗仓储老板跑路案近期,法院网上公开显示上海红旗仓储钢材交易市场涉及到十几起官司,多为被告。
目前红旗仓储同时被银行、公司、个人追债,涉及金额保守估计为3亿左右。
其中,中信银行上海分行卷入最深,金额有1.5亿,随后中信对外纠正为3000多万。
除此之外华夏、兴业、光大、民生也涉及其中,华夏银行有一个多亿,由于还未到期便未公开起诉。
【案件概要】上海红旗仓储老板以市场授信模式攫取银行3亿贷款资料显示,上海红旗仓储钢材交易中心业务涵盖仓储服务、金融服务、交易支持和货物运输,周边大小制造工厂达9000余家,其中仓储服务介绍一栏显示可存放各类钢材10万余吨;金融业务方面的介绍则显示为了解决入驻企业经营资金紧缺问题,该市场搭建了融资平台:以资产管理公司代理的货物质押融资平台,以个人信用担保的融资平台等,协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红旗仓储钢材交易市场与银行之间的合作模式是银行整体给予其一个信贷额度,再由市场分配额度给下面的商户,仓储市场扮演了资金掮客和金融担保的角色。
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都是这种合作模式,以仓储市场去做贷款,贷给下面的商户。
而光大、民生都是老板下面的几家分公司自己的小额贷款,数额比较小。
以前公司这种经营一直不错,2009贷款数额就达到了5个亿。
但由于钢材行业周期不景气,一方面,商户亏钱导致无法还贷,另一方面,银行信贷收紧,双重因素导致红旗仓储市场资金链条绷紧。
上海红旗仓储钢材交易市场老板谢郑成,急于把盘子再做大,便在青浦买了块地要建商务楼,投资2.7亿,又在杨浦买了好几个商铺。
很快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建材、钢材都做不下去,下面的商户基本上都在亏钱。
另一方面,银行信贷收紧,开始抽贷。
银行让商户先还再续贷。
开始是借高利贷还给银行,等着放钱下来还,但银行把钱收回后就不再放贷。
后来商户要么就不还钱,要么就直接跑路。
红旗仓储由于前期扩张快,资金本来就周转困难,当越来越多的商户欠债需要去还时,谢郑成被逼上了大量借高利贷的道路。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1.06•【文号】银监办发[2008]274号•【施行日期】2008.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业务,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业务风险提示并要求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对已签订和拟签订合作协议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伙伴,停止或拒绝与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合作。
二、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基金和保险产品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禁止违规销售承诺保本产品。
三、商业银行应禁止将基金和保险产品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禁止银行营销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基金和保险产品,禁止非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在银行网点营销基金和保险产品。
四、严格进行客户评估,妥善保管代理销售业务相关记录。
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明确告知客户代销业务中商业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或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要求客户书面确认所购买的产品出现问题时应与产品设计机构进行沟通或投诉。
五、商业银行在向客户销售相关产品时,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
当客户需要与产品发行者联系时,商业银行应协助客户与相关机构进行联系。
六、商业银行应设置并向客户告知相关业务的投诉电话,指定专门的人员或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对于客户投诉较多的基金或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及时、主动与设计产品的基金管理公司或保险公司沟通协商,共同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txt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活动,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现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慎尽职地对销售理财产品汇集的资金(以下简称理财资金)进行科学有效地投资管理。
二、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关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保障理财资金投资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商业银行应在充分分析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基础上,确定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合理进行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
四、商业银行应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
五、商业银行应科学合理地进行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其相适应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将理财客户划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标明所适合的客户类别;仅适合有投资经验客户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销售。
六、商业银行应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客户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七、商业银行应将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纳入总行的统一管理体系之中,实行前、中、后台分离,加强日常风险指标监测和内控管理。
八、商业银行可以独立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也可以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教材精华电子版+精华习题(第八章) (1)

第八章个人理财业务管理考纲要求8.1 个人理财业务合规性管理8.1.1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8.1.2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限制8.1.3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违法责任8.2 个人理财资金使用管理8.3 个人理财业务流程管理8.3.1 业务人员管理8.3.2 客户需求调查8.3.3 理财产品开发8.3.4 理财产品销售8.3.5 理财业务其他管理8.4 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案例8.4.1 理财产品开发合规性管理案例8.4.2 理财产品销售合规性管理案例8.4.3 理财产品售后合规性管理案例内容详解一、个人理财业务合规性管理两个重要文件: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9月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至2009年l2月31日,以银监会为主的监管机构共颁布与银行理财产品相关的三个“办法”、两个“指引”和九个“通知” (见表8—1)。
内容主要涉及如下三个主要方面:①三个“办法”推动了三类产品的发展。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介绍了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分类、界定了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基本条件与风险管控措施等主要内容,推动了与境外金融衍生品挂钩的外币理财产品的发展。
2007年7月3日修订版颁布实施。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给出个人理财业务的定义、明确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分类与定义、业务和风险管理、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推动了人民币个人理财业务的飞速发展;《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代客境外理财的业务准人管理、投资购汇额度和汇兑管理、资金流出入管理和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推动了国内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目前共与九个国家签订了合作备忘录。
②两个指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综合理财服务的风险管理和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进行了指导;《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界定了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运作方式、基本要求、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主要内容。
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一)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3.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4.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注:第二条规定已被银监办发[2009]172号取消)5.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7.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8.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9.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0.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会议纪要,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2011年7月11.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金融频道申请认证!财富值双倍检索优先专属展现同行交流(二)代客境外理财的监管规定1.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2.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3.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三)银信合作的监管规定1.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3.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四)理财销售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5号二、信托业务的监管规定(一)信托公司的监管规定1.信托法,2001年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第2号3.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银监会2007年1月22日颁布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2009年第1号5.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注:银监办发[2010]54号对第10条中对监管评级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信托公司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的例外规定,停止执行)6.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银监会2010年第5号7.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8.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二)信托业务的监管规定1.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2.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8]45号3.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55号4.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5.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70号(三)房地产信托的监管规定1.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2.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3.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4.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2010]343号。
银行风险提示范文

银行风险提示范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越来越多的风险。
为了保障客户的权益,银行在各种业务中都会进行风险提示。
本文将介绍银行风险提示的范文,以供参考。
存款业务风险提示存款风险提示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本银行的存款业务。
在此,我们需要向您提示存款业务的风险:1.存款利率可能会发生变化,您的存款利息也会随之变化;2.存款可能会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存款的实际购买力可能会下降;3.存款可能会受到市场风险的影响,如利率波动、汇率波动等。
请您在办理存款业务前,认真阅读存款协议及相关条款,了解存款业务的风险,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存款保险提示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本银行的存款业务。
在此,我们需要向您提示存款保险的相关事项:1.存款保险是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的,保险责任由存款保险基金承担;2.存款保险的赔付标准为每人每家银行存款合计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3.存款保险的赔付范围仅限于人民币存款、外币存款及人民币结构性存款。
请您在办理存款业务前,认真了解存款保险的相关条款,以保障您的权益。
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理财产品风险提示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本银行的理财产品。
在此,我们需要向您提示理财产品的风险:1.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不是固定的,可能会受到市场风险的影响而波动;2.理财产品的本金可能会受到市场风险的影响而损失;3.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可能会受到市场风险的影响而发生变化。
请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及相关条款,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理财产品风险评估提示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本银行的理财产品。
在此,我们需要向您提示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1.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结果仅供参考,不代表产品的实际风险;2.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结果可能会受到市场风险的影响而发生变化;3.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结果仅适用于特定时期,不代表产品的整个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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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最近,因客户对个人理财产品(计划)投诉而引发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不断加大,理财资金投资对象逐步扩大和理财产品结构复杂化导致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也呈现上升的态势。
现就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所面临的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等风险加以提示,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理财产品(计划)的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
商业银行在为理财产品(计划)(尤其是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计划))命名时,应避免使用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二、理财产品(计划)的设计应强调合理性。
商业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设计符合整体经营策略的理财产品(计划)。
应做好充
分的市场调研工作,细分客户群,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体的特点,设计相应的理财产品(计划)。
同时,理财产品(计划)的设计应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特别是知晓理财产品(计划)风险特征的权益。
三、理财产品(计划)的风险揭示应充分、清晰和准确。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以及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并以通俗的语言和适当的举例对各种风险进行解释。
四、高度重视理财营销过程中的合规性管理。
商业银行应禁止理财业务人员将理财产品(计划)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禁止理财业务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计划);严肃处理利用有意隐瞒或歪曲理财产品(计划)重要风险信息等欺骗手段销售理财产品(计划)的业务人员。
商业银行应对现有理财产品的广告或宣传材料的内容、形式和发布渠道进行一次全面的合规性审核,并将审核和整改结果报告监管机构。
五、严格进行客户评估,妥善保管理财业务相关记录。
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的财务状况、
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并按照《办法》要求,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
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定期跟踪和了解原有客户评估状况的变化情况,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及时纠正或停止对不恰当的客户进行的产品销售或推销行为。
六、加强对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的管理。
商业银行应在对理财产品(计划)的市场变化做出科学合理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资金成本和收益测算,并据此明确产品(计划)的期限及产品(计划)期限内有关市场风险的监测和管控措施,严格按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原则设计开发产品。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产品(计划)期限、无风险管控预案的理财产品(计划)。
七、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告知客户重要信息。
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明确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以及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各方的责任,避免使客户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
八、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减少投诉事件的发生。
商业银行应设置并向客户告知理财业务的投诉电话,指定专门的人员或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同时,商业银行应建立客户投诉的登记、统计制度,对客
户投诉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对于客户投诉较多的理财业务环节和理财产品(计划),商业银行应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加以改正。
九、严格理财业务人员的管理。
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
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投诉事实经查实的理财业务人员,应将其调离理财业务岗位,情节严重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十、努力提升综合竞争力,避免理财业务的不公平竞争。
商业银行应大力提高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能力,以富有特色的产品(计划)、个性化服务和差别化营销,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杜绝利用搭配销售和捆绑销售进行高息揽存等不公平竞争。
十一、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亦应遵照本风险提示中的各项要求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