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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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分类和管理第二条根据矿产资源的性质和用途,将矿产资源分为能源矿产资源、金属矿产资源、非金属矿产资源和稀土矿产资源。

第三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必须按照规划和审批程序进行。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矿产资源。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五条矿产资源开发者与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签订矿产资源开发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矿产资源开发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2. 开发范围和方式;3. 开发期限和目标;4.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属;5. 采矿权的授予和收回;6. 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7.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条件;8.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章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第七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八条矿产资源开发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第九条矿产资源开发者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矿产资源税等相关税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处罚第十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对于违法开发行为,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2. 罚款;3. 取消采矿权;4. 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和行业黑名单制度,对违法开发者进行限制和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严重破坏环境和生态的矿产资源开发行为,开发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受到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此前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矿产资源管理机构。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2002年12月5日发布施行)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2002年12月5日发布施行)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2002年12月5日发布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效运用规划手段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进行宏观调控,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山生态环境的改善,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项目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等。

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必须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主管机关。

其内设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规划管理机关)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矿产资源规划,并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资以及以其它资金开展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编、调整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概念和定位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或地区根据区域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在时间、空间、总量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第四条规划的地位和效力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和改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条规划体系矿产资源规划按照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和县级;按照规划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省级规划以国家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法律法规授权管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市地级和县级规划以国家级、省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和省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依法管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具体安排;总体规划是对全国或者某一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在时间、空间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专项规划是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特定领域以及对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矿产地、重点区域编制的规划;区域规划是对跨行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等全部活动编制的规划;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第六条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规划的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七条规划期矿产资源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或十年;第八条矿产资源规划分级编制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规划;未按要求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地区,不得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新立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相关的项目;大型规模以上的矿产地应编制专项规划;第九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编制的年度计划,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以下地方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规划编制原则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关系;二符合我国国情、区情和矿产资源禀赋条件,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切实可行;三体现合理布局、调控总量、优化结构、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要求;四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市场机制与规划调控、两种资源与两个市场等关系;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六采取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编制方式;第十一条规划编制组织开展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拟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工作原则、主要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及职责、时间安排、重大专题设置、经费预算及渠道等;第十二条规划编制基础工作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做好以下前期基础工作:一对现行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一次编制规划的地区应对编制规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充分论证;二开展基础调查,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矿业经济发展情况、资源赋存特点和分布规律、资源储量和潜力、矿山环境现状等进行调查评价和研究,并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广泛收集规划基础数据;三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潜力评价和可供性分析等规划基础研究,对规划的重大问题和重点项目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四完善规划编制规程和技术标准;五加强规划信息系统建设;第十三条规划主要内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背景与形势分析,矿产资源供需变化趋势预测;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的主要目标与指标;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总体安排;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总量调控;五勘查、开采各类规划分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储备布局和结构调整与优化;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七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八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内容根据需要确定;第十四条规划成果矿产资源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附表、规划图件、规划编制说明、规划基础研究材料、规划数据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等;第十五条规划编制论证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过程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重要指标、重大工程、规划分区方案等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六条编制单位承担矿产资源规划具体编制、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工作业绩或能力;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四参加编制的人员需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规划培训并且考核合格;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名录;第十七条经费保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章规划审查和报批第十八条须向国务院报批的规划以下各类矿产资源规划报国务院批准:一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二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全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国家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三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矿产资源规划;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国务院转来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后,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国务院审批;第十九条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以下各类矿产资源规划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省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二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保密矿种的重要专项规划;第二十条由省级以下审批的规划市地、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但内容涉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划审批专家论证制度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规划前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对规划进行评审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第二十二条公布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向社会提供矿产资源规划信息服务;第四章规划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划实施管理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矿产资源规划,并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贯彻实施;第二十四条规划实施管理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并将规划实施管理纳入管理目标体系中,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主要领导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规划审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活动,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探矿权、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变更、转让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的,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年度计划和出让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要求;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探矿权、采矿权证明时,应加注是否符合规划的审查意见;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各类保护区的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划定,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输气管道、输电线路等基础设施和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等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第二十六条规划审查内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对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项目,以及影响矿产资源开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一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范围;二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鼓励、限制和禁止勘查、开采矿种的调控方向;三是否符合规划分区要求,有利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和结构的优化调整;四是否符合规划开采总量调控、最低开采规模、节约与综合利用、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等其他规划准入条件;五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审查的其它事项;第二十七条规划查询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前,须向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查询时,需提交拟申请勘查、开采的矿种、区域等基本资料;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规划查询意见;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含申请扩大矿区范围、新立探矿权及变更勘查区块范围、新立采矿权时,需附具规划查询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划落实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规划经批准后,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规划落实年度计划或实施方案,将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年度和地区;对实施总量控制的矿种应当依据规划指标提出年度计划和调控要求;对于产业结构调整,应当提出调整方向和量化意见;对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数量、时序等,进行分解落实;对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提出具体指标和项目安排;省级矿产资源规划落实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及以下地方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充分利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第三十条规划评估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和规划期结束前,组织对本级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形成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规划修编、调整的重要依据;评估工作可以由规划编制部门自行承担,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第五章规划修编及调整第三十一条规划修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修编:一经评估认为现行规划确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规划进行修编的;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原规划基础上开展修编的;三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有重大调整的;四行政区划做出重大调整的;五国家和省区、市重大产业政策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布局调整的;除统一部署修编矿产资源规划外,凡申请修编规划的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规划修编的申请;二规划修编的原因、依据及有关论证或证明材料;三规划修编的方案和内容说明;四规划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矿产资源规划修编,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规划编制、审批程序进行;修编后的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第三十二条规划调整在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进行规划调整: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有重大发现;二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中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的局部发生变化;三新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专项和重大工程纳入规划;四少数矿种的资源需求和市场发生变化或技术经济条件变化;五突发事件导致国内矿产品供应严重短缺,或者市场条件、技术条件发生改变,拟对规划设定的保护或储备地和限制、禁止开采区进行开发的;六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经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申请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规划调整备案申请;二规划调整原因、依据及有关论证或证明材料;三规划调整方案和内容说明;四与规划调整有关的矿产采、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技术报告;五国土资源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调整后的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行政相对人违法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行政主体违法责任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擅自修编、调整规划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生效时间及原法废止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安徽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矿产资源勘查管理1、勘查规划安徽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和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本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勘查规划应当明确勘查的重点区域、重点矿种和勘查工作的总体部署。

2、勘查登记在安徽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应当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3 年。

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3、勘查监督违法勘查行为。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范围、勘查期限和勘查方案进行勘查,并按时提交勘查报告。

二、矿产资源开采管理1、开采规划安徽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本省矿产资源开采规划。

开采规划应当明确开采的重点区域、重点矿种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2、开采登记在安徽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应当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采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30 年,中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20 年,小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10 年。

3、开采方式采矿权人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开采方式和选矿工艺,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禁止采用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4、开采监督违法开采行为。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开采期限和开采规模进行开采,并按时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三、矿产资源保护1、保护原则矿产资源保护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规范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规范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规范引言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而设立的特定区域,其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矿产资源不受过度开发和破坏。

为了确保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制定了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

本文将详细阐述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中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的规范。

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原则1.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国家对自然保护区中的矿产资源实行严格的保护,禁止破坏性开发和非法采矿。

3.矿产资源开发应基于科学实验研究,充分考虑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和脆弱性。

4.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应与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生态旅游等相关产业相结合,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矿产资源开发审批和管理1.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在自然保护区内的,需经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2.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申请方应提供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证明其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3.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审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对开发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4.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后,开发方应遵守土地使用合同约定,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并负责项目的监控和治理。

三、矿产资源开发限制与禁止1.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禁止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核心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开发应严格限制。

2.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应避免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系统造成破坏,不得破坏重要动植物栖息地、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

3.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非法采矿、非法买卖矿产资源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

四、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监测和评估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设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监测系统,跟踪监测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和到位情况。

2.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应定期进行环境评估和绩效评估,确保项目的环境监管和整改措施到位有效。

3.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监测和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和评价。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构成,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其中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市(地)级、县级和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

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指有关矿产资源开发产业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的相关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第四条矿产资源规划应当贯彻“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规划目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国家规划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及其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主管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八条矿产资源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一般为五年,展望到十五年,矿产资源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必要时可组织修编。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对全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种,应当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划要求实行规模化开采。

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须与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和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工作统一设计,同步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省、地(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省、地(市)、县(市、区)有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的审批登记和勘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自然资发〔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为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发挥矿产资源规划引领支撑作用,服务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大局和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更好引导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采,助力增储上产,推动矿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现就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实施机制,确保规划有效落实(一)进一步落实规划实施责任。

按照“谁牵头编制,谁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按照管理职责将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下一级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推广规划实施典型经验,表扬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保障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二)开展规划年度实施监测分析。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级规划内容,确定规划年度实施监测指标与任务,主要反映资源增储上产、总量调控、结构调整、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情况,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勘查开采区建设情况,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引导矿业权投放情况。

年度实施监测分析工作依托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系统(简称“规划管理系统”)开展,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地区上年度规划实施监测分析工作。

(三)强化规划实施评估。

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科学合理地对矿产资源资产进行估价是实施矿产资源资产有偿取得和转让制度的关键和前提。

下文是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和保护,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有效保护的原则。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土地管理、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资源,节约用地,防止水土流失,防治地质灾害,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安全生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区和勘查工作区的生产、工作秩序,保障矿产资源的有序勘查和合理开发利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环保、林业、农业、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安监、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投资、入股等方式从事或者参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经营活动。

第二章矿产资源规划第八条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城乡建设、旅游开发、水资源开发、防汛抗洪、林地保护利用等规划相互衔接。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价
第五条【勘查许可】勘查矿产资源,应当向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勘查许可。
第六条【勘查登记】勘查单位申请勘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六十三条【信用评价】国家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信用评价制度,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第六十四条【应急预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制定矿产资源应急保障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六十五条【技术标准】国家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智能化技术标准,引导和规范行业发展。
第六十六条【试点示范】国家开展矿产资源智能化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试点示范,总结经验,推广典型。
AI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下为全文的五分之四内容,遵循您的要求,不包含任何与正文无关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智能技术应用】国家鼓励和支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条【数据共享】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职业病防治】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第三十六条【资源税】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和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采矿权有偿取得】采矿权有偿取得,采矿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2024年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和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矿产资源管理应遵循合理开发、节约利用、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矿产资源调查与规划第四条矿产资源调查国家矿产资源调查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工作。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分为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区域矿产资源规划、专项矿产资源规划。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第六条矿产资源勘查许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取得勘查许可证。

勘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变更、延续和注销,按照《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矿产资源开采许可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变更、延续和注销,按照《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标准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应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四章矿产资源保护与修复第九条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保护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矿产资源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条矿产资源修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开采完毕的矿山进行环境恢复和生态修复,确保矿山环境安全。

矿山环境恢复和生态修复工程应当与矿山开采同步进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监管职责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监管措施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措施包括:1.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现场检查;2.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单位的资质资格的检查;3.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4. 对矿产资源保护与修复工作的监督。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10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第四条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体现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区域性、差异性等特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风险勘查领域,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第六条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第七条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八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收罗看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和依照】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本筹划治理,进步矿产资本筹划的科学性,促进矿产资本合理开创应用与爱护,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矿产资本法》和《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矿产资本法实施细则》,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有用范畴】矿产资本筹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编、调剂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矿产资本筹划概念和定位】本方法所称矿产资本筹划是国度或地区依照区域矿产资本禀赋前提、勘查开创应用近况和一准时代内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对矿产资本的需求,对矿产资本的查询拜望评判与勘查、开创应用与爱护、矿山情形爱护与复原治理、矿区地盘复垦等在时刻、空间、总量和构造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安排。

矿产资本筹划是国度筹划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其重要指标应当纳入同级公平易近经济与社会成长筹划实施。

第四条【筹划的地位和效力】矿产资本筹划是指导矿产资本勘查、开创应用与爱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治理矿产资本勘查、开创活动的重要依照,是加强和改良对矿产资本勘查、开创应用与爱护宏不雅调控的重要手段。

矿产资本计整洁经赞成,必须严格履行,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条【筹划体系】矿产资本筹划按照行政层级分为国度级、省级、市(地)级和县级;按照筹划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筹划、专项筹划和区域筹划。

省级筹划以国度级筹划为依照,对国度级筹划确信的目标与义务、构造筹划、筹划内容进行分化、落实、细化,对司法律例授权治理的矿产资本勘查开创进行兼顾安排和安排。

市(地)级和县级筹划以国度级、省级筹划为依照,对国度级和省级筹划确信的目标与义务、构造筹划、筹划内容进行分化、落实、细化,对依法治理的矿产资本开创应用进行具体安排。

总体筹划是对全国或者某一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本查询拜望评判与勘查、开创应用与爱护、矿山情形爱护与复原治理、矿区地盘复垦等在时刻、空间和构造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安排。

专项筹划是对矿产资本查询拜望评判与勘查、开创应用与爱护、矿山情形爱护与复原治理等特定范畴以及对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矿产地、重点区域编制的筹划。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安徽省这样一个有着丰富矿产资源的省份来说,科学合理的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一、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1、勘查规划与登记安徽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和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本省的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探矿权申请人应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登记,提交勘查实施方案等材料。

2、勘查活动的监督勘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工作,如实提交勘查成果报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以采代探、越界勘查等违法行为。

二、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1、开采许可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提交开采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

2、开采规模与方式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采规模和开采方式进行开采,不得超规模开采、破坏性开采。

鼓励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和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

3、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矿山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生产安全。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三、矿产资源的保护1、资源储量管理矿山企业应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台账,如实记录资源储量的变化情况。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储量核实,确保资源储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2、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鼓励矿山企业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和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3、限制开采与禁止开采对于一些特殊区域或具有重要生态、文化价值的区域,应划定为限制开采区或禁止开采区,严格限制或禁止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

四、矿产资源的交易与流通1、矿业权出让与转让矿业权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矿业权转让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本省合资、合作或独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引导国内外投资者来本省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格。

第十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的勘查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企事业法人。

第十一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矿区规划与管理要求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矿区规划与管理要求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矿区规划与管理要求1. 简介矿产资源是国家宝贵的非可再生资源,对于安徽省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安徽省制定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其中包括了矿区规划与管理要求。

本文将介绍安徽省矿区规划与管理的相关要求。

2. 矿区规划要求2.1 矿区规划的编制合理布局:矿区规划应根据矿产资源分布、地质条件、环境容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矿区的布局。

综合利用:矿区规划应注重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避免单一资源开发和短期行为。

智能化设施:矿区规划应充分考虑智能化技术的应用,提升矿区的管理和生产效率。

2.2 矿区环境保护矿区规划应注重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具体要求包括:涉水矿山矿区应设置相应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定期监测水质。

矿区内应建立完善的矿山采空区治理和生态恢复体系。

对于破坏或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

2.3 矿区交通规划矿区规划应合理规划交通布局,确保矿区内部和与外部交通的畅通。

确保矿区内部道路的合理规划和布局,便于矿区的物流运输。

与外部交通的衔接要便捷,为矿区提供便利的运输条件。

3. 矿区管理要求3.1 综合管理机构设立矿区应设立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矿区的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应有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素养。

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3.2 矿区生产管理矿区应根据矿产资源特点和规划要求,制定相应的生产管理措施。

生产管理措施应包括矿山开发、采矿、选矿、尾矿处理等环节,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矿区应建立相应的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对生产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调整生产计划。

3.3 安全管理矿区应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矿区内的生产活动符合安全规定。

矿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对矿山的安全防范、应急救援等方面进行规范。

矿区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总结安徽省矿区规划与管理要求旨在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矿区的环境和生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docx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docx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编、调整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概念和定位】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或地区根据区域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在时间、空间、总量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

第四条【规划的地位和效力】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和改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条【规划体系】矿产资源规划按照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和县级;按照规划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省级规划以国家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法律法规授权管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

市(地)级和县级规划以国家级、省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和省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依法管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具体安排。

总体规划是对全国或者某一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在时间、空间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

专项规划是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特定领域以及对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矿产地、重点区域编制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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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编、调整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概念和定位】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或地区根据区域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在时间、空间、总量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

第四条【规划的地位和效力】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和改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条【规划体系】矿产资源规划按照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和县级;按照规划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省级规划以国家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法律法规授权管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

市(地)级和县级规划以国家级、省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和省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依法管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具体安排。

总体规划是对全国或者某一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在时间、空间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

专项规划是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特定领域以及对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矿产地、重点区域编制的规划。

区域规划是对跨行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等全部活动编制的规划。

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总体规划。

第六条【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规划的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七条【规划期】矿产资源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或十年。

第八条【矿产资源规划分级编制】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规划。

未按要求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地区,不得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新立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相关的项目。

大型规模以上的矿产地应编制专项规划。

第九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编制的年度计划,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以下地方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规划编制原则】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关系;(二)符合我国国情、区情和矿产资源禀赋条件,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切实可行;(三)体现合理布局、调控总量、优化结构、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要求;(四)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市场机制与规划调控、两种资源与两个市场等关系;(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六)采取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编制方式。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组织开展】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拟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工作原则、主要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及职责、时间安排、重大专题设置、经费预算及渠道等。

第十二条【规划编制基础工作】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做好以下前期基础工作:(一)对现行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一次编制规划的地区应对编制规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充分论证;(二)开展基础调查,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矿业经济发展情况、资源赋存特点和分布规律、资源储量和潜力、矿山环境现状等进行调查评价和研究,并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广泛收集规划基础数据;(三)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潜力评价和可供性分析等规划基础研究,对规划的重大问题和重点项目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四)完善规划编制规程和技术标准;(五)加强规划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三条【规划主要内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背景与形势分析,矿产资源供需变化趋势预测;(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的主要目标与指标;(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总体安排;(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总量调控;(五)勘查、开采各类规划分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储备布局和结构调整与优化;(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七)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八)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内容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规划成果】矿产资源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附表、规划图件、规划编制说明、规划基础研究材料、规划数据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等。

第十五条【规划编制论证】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过程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重要指标、重大工程、规划分区方案等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编制单位】承担矿产资源规划具体编制、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工作业绩或能力;(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四)参加编制的人员需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规划培训并且考核合格。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名录。

第十七条【经费保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规划审查和报批第十八条【须向国务院报批的规划】以下各类矿产资源规划报国务院批准:(一)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二)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全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国家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三)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矿产资源规划。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国务院转来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后,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国务院审批。

第十九条【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以下各类矿产资源规划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省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二)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保密矿种的重要专项规划。

第二十条【由省级以下审批的规划】市(地)、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但内容涉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划审批专家论证制度】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规划前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对规划进行评审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布】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向社会提供矿产资源规划信息服务。

第四章规划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划实施管理】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矿产资源规划,并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贯彻实施。

第二十四条【规划实施管理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并将规划实施管理纳入管理目标体系中,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主要领导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规划审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活动,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

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探矿权、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变更、转让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的,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年度计划和出让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要求。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探矿权、采矿权证明时,应加注是否符合规划的审查意见。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各类保护区的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划定,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输气管道、输电线路等基础设施和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等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六条【规划审查内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对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项目,以及影响矿产资源开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一)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范围;(二)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鼓励、限制和禁止勘查、开采矿种的调控方向;(三)是否符合规划分区要求,有利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和结构的优化调整;(四)是否符合规划开采总量调控、最低开采规模、节约与综合利用、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等其他规划准入条件;(五)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审查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规划查询】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前,须向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

查询时,需提交拟申请勘查、开采的矿种、区域等基本资料。

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规划查询意见。

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含申请扩大矿区范围)、新立探矿权及变更勘查区块范围、新立采矿权时,需附具规划查询意见。

第二十八条【规划落实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规划经批准后,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规划落实年度计划或实施方案,将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年度和地区;对实施总量控制的矿种应当依据规划指标提出年度计划和调控要求;对于产业结构调整,应当提出调整方向和量化意见;对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数量、时序等,进行分解落实;对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提出具体指标和项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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