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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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截至2014年12月31日)

《江苏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截至2014年12月31日)
机构名称 许可证号
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320106005
机构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宁海路122号(南京师范大学18号楼101室) 邮政编码 机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定机构业务范围 通过认证认可情况 210097 赵杰 胡敏强 025-83249948
法医物证鉴定(含亲子鉴定,个体识别),法医毒物鉴定〔常见毒(药)物检验,酒精检 通过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2012101641S
讲师 副教授 副教授 讲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工程师 工程师 工程师
硕士 博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本科 硕士 本科 硕士 本科 本科 博士 硕士 硕士 硕士 本科 硕士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5 5 4 3 3
文书鉴定 微量鉴定
执业范围4
法医毒物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1958年12月 高级工程师 1966年10月 高级实验师
1974年3月 1972年11月 1975年10月 1977年8月 1966年10月 1923年10月 1972年2月 1955年10月 1971年8月 1954年10月 1970年1月 1973年3月 1982年10月 1969年6月 1983年1月
毒(药)物检验,酒精检验,金属毒物的检验〕,文书鉴定(笔迹鉴定,文件技术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
出生年月 1962年5月 1966年10月 1974年7月 1966年4月 1967年9月 1951年1月 1970年6月 1959年8月 1974年1月 1974年10月
职称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工程师 副教授 教授 实验师 研究员 副教授 讲师

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来源:壹心律师官方网站时间:2009-09-17 阅读次数:246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高审委(2006)17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2006 年7 月 21 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32 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

《办法》的制定,为全省各级法院规范审判、执行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机构的选择确定供了全面、系统的操作规程,是进一步推进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归口管理及制度化、规范化操作的一项重大举措。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组织学习,积极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鉴定管理工作,统一全省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法院在诉讼活动中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或招标确定鉴定机构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内设委托管理部门统一扎口管理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是指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运用专门知识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活动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社会团体。

第五条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应遵循公开、公正、自愿、高效、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选择程序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3 日内以书面或其他能确认的收悉方式通知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并告知当事人如不同意协商,应提前书面通知人民法院。

申请鉴定(包括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故缺席的,视为放弃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组织当事人协商选择或依职权指定鉴定机构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就近、回避、轮空等要求,结合案情和鉴定事项,在人民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内合议确定与本次鉴定要求相适应的鉴定机构作为备选范围。

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名录

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名录

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名录
一、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
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是南京市的一家重要司法鉴定机构。

该机构成立于2003年,拥有一支专业、高素质的鉴定团队,具备国内领先的技术装备和鉴定设备。

二、南京市法医学鉴定中心
南京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是南京市司法鉴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中心拥有一支由法医学、生物学、物证学等专业人员组成的鉴定队伍,并配备先进的鉴定设备,具备高水平的法医学鉴定能力。

三、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中心
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中心成立于2005年,是南京市首家律师事务所建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该中心拥有一批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律师鉴定人员,并与相关领域的专家保持密切合作,为当地提供优质的律师鉴定服务。

四、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科技鉴定中心
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科技鉴定中心是南京市交通领域的专业鉴定机构。

该中心拥有一支由交通管理、交通安全、工程技术等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的鉴定团队,能够对涉及交通事故、交通技术等方面的案件进行科学鉴定。

五、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是南京市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担负着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鉴定工作。

该中心由一支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员组成,致力于为检察机关提供准确、科学的鉴定结论。

以上是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名录的相关介绍,这些机构在司法鉴定领域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为保障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并合理利用这些机构的鉴定结果,以确保司法决策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障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环境的健康发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统一使用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新闻发布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统一使用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新闻发布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统一使用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4.0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全省法院统一使用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新闻发布会2014年4月8日2014年4月8日,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统一使用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新闻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发言人王明新向各新闻媒体通报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鉴定机构的意见》相关情况。

省法院技术处苏华处长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徐洪新法官参加新闻发布会。

近日,省法院出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鉴定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由省法院建立全省法院统一使用的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并于2014年4月9日开始接受各类鉴定机构报名。

在电子信息平台建立后,全省各级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从电子信息平台中产生鉴定机构。

这是全省法院落实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在全国法院系统司法鉴定领域也属初次探索。

下面,我把《意见》的主要内容向大家作一个介绍。

一、出台《意见》的背景随着全省法院各类案件的增加,委托鉴定案件数量也逐年增多。

2013年全省法院委托鉴定案件数为45743件,涉及鉴定类别多样,达到42个,其中委托法医临床类鉴定案件最多,为31504件,占68.87%。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工作是审判的一个重要环节,鉴定意见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直接影响到案件当事人的利益,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和选择鉴定机构非常关注。

过去的主要做法是,由各市中级法院编制分类随机备选机构名录或委托鉴定机构信息库,统称为编制委托鉴定机构名册。

名册的编制,解决了规范委托鉴定行为,防止案件承办人员随意确定鉴定机构和随机选择机构范围等问题,方便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

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一是部分鉴定机构被排除在备选名录之外。

鉴定机构较少的地区大多数机构能列入随机备选机构名录,机构较多的地区由于法院对鉴定机构资质等级、执业人员、注册资金等有一定门槛,一些机构因不符合要求不能被列入随机备选机构名录。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为规范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及评审工作,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江苏省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指南》、《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规范》、《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规则》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

现发给你们,请自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厅。

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11月15日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2018)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南,作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及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审查的准则。

1登记政策和适用范围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强化资质、能力、实验室和社会信用要求,实施专家评审机制,支持优质资源进入司法鉴定领域,满足诉讼需要,适应社会需求。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初次登记、变更登记和延续登记。

2初次登记2.1申请条件2.1.1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②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③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④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设施;⑤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⑥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苏司通[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苏司通[2017]33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设区市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就我省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1、建立基础信息分享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将公告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及时提供给人民法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有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奖惩、能力评估、鉴定人出庭、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采信情况等数据自动交换。

2、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作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要立足各自职能定位,分工合作,加强协调和工作联动,进一步理顺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的关系。

对于有关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适用中的共性问题,省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在全省范围统一执业引导。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交流。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审判活动和司法鉴定管理中的情况及问题。

建立重大敏感事件联动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缠访缠讼事件。

建立培训资源共享机制,有关专业性会议和培训,尽可能向对方开放。

3.支持法律援助。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引导、督促司法鉴定机构落实法律援助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缓收、减收受援人鉴定费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7年度)》编制及公告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7年度)》编制及公告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7年度)》编制及公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2.02•【字号】苏司通[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7年度)》编制及公告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07]10号)各市司法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厅决定开展《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7年度)》(以下简称《名册》)编制及公告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对象及条件1、《名册》编制截止目前核准登记的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司法鉴定人,未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仍符合法律、部颁规章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规定的条件的,编入《名册》。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前,原已核准登记的三大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名册》编制截止目前自愿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编入《名册》。

二、具体步骤1、以鉴定机构为单位填写《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鉴定人执业情况报表》(附件1)和《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7年度)》(附件3)。

登记事项有变更的,一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材料申报要求见附件2)。

2月10日前将《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鉴定人执业情况报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7年度)》及相关变更申请材料报所辖市司法局。

2、各市司法局对鉴定机构申报的上述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对于初审合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在其《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鉴定人执业情况报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7年度)》上加盖市局公章,在其他申请材料上加盖校对章,2月15日之前将机构申报材料及市局初审意见报省厅。

农药药害司法鉴定初论

农药药害司法鉴定初论

农药药害司法鉴定初论口/曹 欣,冯宸源,朱晋峰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被广泛使用,在这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农药药害事故。

在农药药害事故发生以后,当事人之间如果产生争议纠纷,经调解不成,便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面就是两起由农药药害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

案例二 原告赵某曾3次在被告某地植保医院处购买了由被告常隆公司生产的杀虫剂“阿维·三唑磷”,按说明书的配对比例兑水及中性稀土肥料后,在其承包种植的枣树上喷施后,赵某发现部分枣果出现红斑及裂口现象,遂通知两方被告委派代表到枣园查看。

三方又另选了一处未施药的地块进行试验。

几天后,试验枣树枣果同样出现了红斑及裂口现象。

然后三方共同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赵某的枣树枣果有药害发生与施用杀虫剂“阿维·三唑磷”存在因果关系并且估算了经济损失。

对于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人民法院予以采信[新疆高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1)新兵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在上面两起农药药害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中,都将农药药害鉴定结论作为重要的裁判案件的依据。

不同的是,在第一起民事诉讼中,原告委托的鉴定主体是农业局依法设立的农药监督管理站,是对农药进行监督管理的执法部门,而第二起诉讼中,鉴定报告是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

前者属于农药药害的行政鉴定,而后者属于农药药害的司法鉴定。

两者虽然都包含对农药药害事故的技术鉴定和调查,但是在启动程序和鉴定结论效力等方面还是存在本质的区别。

农药药害司法鉴定既包含一般司法鉴定活动的普遍特征,同时又有自身综合性、群体性和季节实效性的特点。

综合性是指在认定使用农药是否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不仅要考虑涉案农药本身,还应考虑其他环境因素如土壤和气候等对农作物的影响。

群体性是指农药药害事故往往牵涉范围较广,造成损失严重,处理不好就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07.09.25•【字号】苏司通[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司通〔2007〕121号)各市司法局、档案局:为加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和省档案局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档案局二ΟΟ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江苏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江苏省司法厅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是其所属机构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专业知识。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指导、监督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四)完成档案管理其他工作。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九条司法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实行谁鉴定谁立卷,边鉴定边收集整理,鉴结卷成。

江苏省人民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

江苏省人民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

2、资产评估
江苏东宇国际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江苏华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华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南京天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工程造价
南京华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原名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造价咨询中心)、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华盛兴伟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华盛兴伟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南京诚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五)土地评估
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地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宁达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大陆土地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天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六)价格鉴证
江苏省价格认证中心
(七)质量检测、鉴定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国家丝绸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纺织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南京东正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无锡普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市建汇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分行造价咨询部、江苏无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建业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无锡市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无锡中天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房地产评估
无锡恒茂房地产中介评估有限公司、无锡市广正评估经纪事务所有限公司、宜兴市恒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江阴翔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2、资产评估
江苏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扬中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镇江恒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镇江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工程造价
江苏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镇江市分行造价咨询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12.05•【字号】•【施行日期】2007.12.0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司法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范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活动及审判机关委托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实现司法公正,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使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以下简称《名册》)是《决定》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关系到《决定》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编制、公告《名册》并送省内各级法院。

各级法院因诉讼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时,应本着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在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和公告的《名册》中进行选择。

选择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民商事和刑事自诉案件在选择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时,首先由当事人对《名册》中鉴定人、鉴定机构或选择范围进行协商;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按一定方式随机确定,随机选择范围的名录由法院按一定程序确定;个别案件,不宜随机确定或无随机选择余地、无随机选择条件的,由法院依职权指定。

初次鉴定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在不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时,原则上委托本地机构,本地机构为两个以上时,以随机方式确定。

再次鉴定时,应在排除首次鉴定机构后,在一定范围内以随机方式确定。

对公诉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按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由法院直接指派或聘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鉴定人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根据《决定》关于法律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精神,法院需要进行鉴定时,应首先委托法律特别规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014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Sheet1

2014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Sheet1
编 制 说 明 为便于司法机关、公民和其他组织委托司法鉴定,促进司法鉴定 活动的规范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 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报经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 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信息汇编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 册(Ⅰ)》(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国家司法鉴定人和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Ⅱ)》(司法会计类、建筑类等其他类)及《精 神障碍医学鉴定机构名册和鉴定人名册》予以公告。 查询电话:0771—5873869 5849237 查询网址: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目 录 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Ⅰ) 南宁市 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1) 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2) 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3) 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4) 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6) 广西天宏司法鉴定所…………………………………………………(7) 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9) 广西区妇幼保健院司法鉴定所………………………………………(10) 南宁市金盾司法鉴定所………………………………………………(11) 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12) 南宁市阳光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13) 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司法鉴定所……………………………………(14) 南宁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5) 柳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泉山医院司法鉴定所……………………………(16) 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17) 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18)

江苏笔迹司法鉴定单位名称

江苏笔迹司法鉴定单位名称

江苏笔迹司法鉴定单位名称1、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3、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4、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5、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一般活体鉴定,听觉功能鉴定,视觉功能鉴定),文书鉴定(笔迹鉴定,文件技术鉴定),痕迹鉴定。

生活中,有很多借款、欠款、合同等纠纷常常都会要求笔迹鉴定,笔迹与我们的指纹一样,对于每个人来说都特有的方式,对判定事实真伪提供了一定的证据,申请笔迹鉴定同样也要有相关的申请要求,并到指定的单位去做鉴定,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分享▲江苏笔迹司法鉴定单位如下。

▲(一)江苏笔迹司法鉴定单位:1、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含亲子鉴定,个体识别),法医毒物鉴定[常见毒(药)物检验,酒精检验,金属毒物的检验],文书鉴定(笔迹鉴定,文件技术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2、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一般活体鉴定,听觉功能鉴定,视觉功能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含亲权鉴定,个体识别),法医毒物鉴定[常见毒(药)物检验,酒精检验,金属毒物的检验],文书鉴定(笔迹鉴定,文件技术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3、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一般活体鉴定,听觉功能鉴定,视觉功能鉴定),文书鉴定(笔迹鉴定,文件技术鉴定),痕迹鉴定4、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文书鉴定(笔迹鉴定,文件技术鉴定)5、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一般活体鉴定,听觉功能鉴定,视觉功能鉴定),文书鉴定(笔迹鉴定,文件技术鉴定),痕迹鉴定▲二、笔迹真伪鉴定(是否某人或同一人书写)类案件需准备的送检材料:1、检材。

文书司法鉴定中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某项内容(如:笔迹、印章、打印文件)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

笔迹鉴定一般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有的案件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由鉴定机构派人现场拍照或由出处者签章提供复印件。

江苏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江苏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江苏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江苏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江苏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指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对案件中的争议事实进行科学、客观、准确的技术鉴定,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鉴定费用项目。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主要包括鉴定费、出庭费、差旅费等项目。

其中,鉴定费是指鉴定机构对案件进行鉴定所收取的费用,出庭费是指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所收取的费用,差旅费是指鉴定人员因出差需要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二、收费标准。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鉴定项目和鉴定难度等因素进行分类制定。

一般情况下,鉴定费用按照项目的不同进行收费,出庭费和差旅费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核算。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加急鉴定等服务,也会有相应的加收费用。

三、收费依据。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依据主要包括《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鉴定机构在收费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四、费用公示。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要求鉴定机构应当进行费用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公示的形式可以包括在鉴定机构内部张贴、网站公示等多种形式,以便当事人了解相关收费信息。

五、监督管理。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执行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规收费行为要及时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对于当事人对收费标准存在异议的,也应当及时进行调解处理。

总之,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合理制定和严格执行对于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合理的收费标准才能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客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管理,确保其公正、合理、透明,为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鉴定工作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5〕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鉴定工作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5〕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鉴定工作的意见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鉴定工作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5〕5号(2015年10月12日)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工作,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二条委托鉴定工作由审判(执行)部门、司法技术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以分工协作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以下事项:(一)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二)确认鉴定事项、依据和范围;(三)确定鉴定材料;(四)决定已选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是否回避;(五)决定延长鉴定时间;(六)决定撤回、暂缓、中止或者终结鉴定;(七)确定评估基准日(或价值时点);(八)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采信;(九)其他应当由审判(执行)部门负责的事项。

第四条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以下事项:(一)组织选择鉴定机构;(二)办理委托手续并移送鉴定材料;(三)指定专人协调鉴定工作,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问题;(四)监督鉴定机构依法合理收取鉴定费用;(五)组织现场勘验;(六)督促鉴定机构按时完成鉴定;(七)收集审判(执行)部门对鉴定意见及鉴定机构的评价;(八)协助审判(执行)部门处理委托鉴定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审判(执行)部门决定启动司法鉴定后,向司法技术部门移送《委托鉴定案件移送表》,明确鉴定事项。

国家级鉴定机构名录

国家级鉴定机构名录

国家级鉴定机构名录
以下是一些国家级鉴定机构: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2.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隶属于公安部,负责刑事案件的物证、痕迹、文件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3. 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北京市公安局,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4. 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上海市公安局,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5. 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广东省公安厅,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6.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负责国家安全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7.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司法部,负责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8.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隶属于中国政法大学,负责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9.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隶属于中山大学,负责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10.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国家级鉴定机构名录,建议访问中国政府网或相关部委网站进行查询。

江苏省司法鉴定人登记指南

江苏省司法鉴定人登记指南

江苏省司法鉴定人登记指南我跟您说啊,这江苏省司法鉴定人登记啊,就像一场特别的旅程。

我刚接触的时候啊,那心里就跟猫抓似的,既好奇又紧张。

我那天去办理这事儿,一到那地儿,嚯,人还不少呢。

我瞅着那些个工作人员啊,一个个都忙活着,那表情严肃得就像庙里的罗汉。

我站在那儿,有点发懵,不知道先从哪儿下手。

这时候啊,我就瞧见旁边有个同行模样的人,我就凑上去,满脸堆笑地问:“大哥,这登记咋弄嘞?”那大哥瞅了我一眼,慢悠悠地说:“老弟啊,你先把那些材料准备齐喽,少一样都不行。

”我一听,心里“咯噔”一下,赶忙把我准备的材料又翻了一遍。

我看那登记指南上的要求啊,密密麻麻的字,跟蚂蚁爬似的。

我这眼睛都快看花了,心里还直犯嘀咕。

这鉴定人登记可不能马虎啊,就像厨师做菜,材料不新鲜、不齐全,那做出来的菜肯定不行。

咱这司法鉴定,那更是关乎大事儿,差一点都不行。

我就跟那工作人员说:“同志啊,您看我这材料是不是全乎了?”工作人员拿过去,翻来覆去地看,那眼神就像X光似的,能把我的材料看穿。

我在旁边站着,大气都不敢出,就盯着他的脸看。

他眉头一会儿皱起来,一会儿又松开,我这心啊,也跟着七上八下的。

这办理的过程啊,就像走迷宫,一步一步小心翼翼的。

有时候一个小环节出问题了,就得重新来。

我就想啊,这登记咋就这么麻烦呢。

可是再一想,这也是为了保证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嘛。

就好比盖房子,地基得打得牢牢的,这登记就是那地基啊。

我又看到有个年轻的同行,那脸急得通红,估计也是在材料上出了啥岔子。

我就过去拍拍他的肩膀说:“兄弟,别急,慢慢弄,咱按照要求来,总能弄好的。

”他感激地看了我一眼,我心里也挺美的,觉得咱这行啊,还是很有人情味儿的。

这江苏省司法鉴定人登记啊,虽然麻烦得很,但就像一场考验,过了这关,咱就能正儿八经地在这行里干大事儿了。

每一个环节都像是一道关卡,得有耐心,得仔细,还得有点运气。

我在这过程里啊,真是啥滋味都尝过了,不过也算是长了不少见识,以后再跟人聊起这事儿,那可有的说了。

南京司法鉴定所机构名录

南京司法鉴定所机构名录

南京司法鉴定所机构名录
南京司法鉴定所是一家位于南京市的权威机构,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司法鉴定服务。

该机构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素质过硬的团队,以卓越的技术和准确的判断著称。

南京司法鉴定所的主要部门包括:
1. 鉴定科:该科室是南京司法鉴定所的核心部门,拥有一流的实验设备和技术人员。

他们负责对物证、文证、视听资料等进行鉴定分析,提供司法机关所需的技术支持。

2. 法医科:南京司法鉴定所的法医科负责对死因、尸体状况以及伤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调查和鉴定。

他们通过详细的尸检、病理分析等方法,为司法机关提供可靠的依据。

3. 遗传鉴定科:该科室通过对DNA、指纹等身体特征的分析和比对,用于鉴定人员的亲缘关系、个体特征等。

遗传鉴定科的工作对于家族纠纷、婚姻继承等方面的争议解决非常重要。

4. 文书科:南京司法鉴定所的文书科负责整理、撰写鉴定报告以及法医学论文等文书工作。

他们确保鉴定结果准确无误,并能够以专业的方式向司法机关提供清晰详细的报告。

南京司法鉴定所作为一家权威机构,其机构名录精确详尽,几乎覆盖了司法鉴定领域的各个方面。

他们的工作严谨准确,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和赞誉。

无论是在刑事案件、民事纠纷还是其他司法领域,南京司法鉴定所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

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

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
【年(卷),期】2014(0)5
【摘要】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成立于2006年5月,是经江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320506003),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

鉴定所现有工作人员32人。

其中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20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8人,中级职称8人。

司法鉴定场所700余平方米,配有智能型光电光谱比对分析仪、静电压痕仪、指纹熏显柜、多功能脱影翻拍仪、高位体视显微镜、比较显微镜、薄层色谱扫描仪、紫外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视听觉诱发电位等仪器设备。

【总页数】1页(PF0004-F0004)
【关键词】司法鉴定机构;苏州;体视显微镜;高效液相色谱;法医病理;中级职称;司法鉴定人;分光光度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8.9
【相关文献】
1.对生命的至高承诺——记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所长卞士中教授 [J], 赵凯
2.打造"创意孵化器"苏州又添新看点同济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苏州基地博济科技园动工启动 [J], 李晓栋;周莉
3.回忆同济教授劝阻拆除苏州城墙 [J], 阮仪三(口述);柯昌礼(整理);
4.同济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组织留学生赴无锡、苏州教学实践 [J], 无;
5.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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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小健 女
副主任技师
法医物证鉴定
周惠英 女
高级实验师
法医物证鉴定
高路迅 女
副主任医师
执业医师
法医临床鉴定
顾 民 男
主任医师
执业医师
法医临床鉴定
汤建平 男
副主任医师
执业医师
法医临床鉴定
陈群 男
副主任医师
执业医师 教师
法医临床鉴定
宋春杰 男
副主任医师
执业医师
法医临床鉴定
邢光前 男
主任医师
执业医师
法医临床鉴定
张辰官 男
副教授
教师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韩群颖 女
教授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袁孝如 女
教授
法医临床鉴定
郭军 男
教授
教师
法医物证鉴定
曹新 男
教授
教师
法医物证鉴定
杜显刚 男
讲师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张志威 男
讲师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李开 男
讲师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张智弘 女
主任医师
工程师 实验师
机构名称: 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大道699-22号17栋 法定代表 沈晓林 机构负责 管晓东 联系电话: 025-85530119 传 真: 025-85618503 邮政编码: 210008 电子邮箱: sfss88@ 许可证号: 320106006
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一般活体鉴定,听觉功能鉴定,视觉功能鉴定),文书鉴定(笔迹鉴定,文件技术鉴定),痕迹鉴定
于 焱 男 居晓斌 男 潘猛 男 张小燕 女
副主任医师 实习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主检法医师
执业医师
机构名称: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264号 法定代表 钱群 机构负责 韩臣柏 联系电话: 025-82296299 传 真: 025-82296299 邮政编码: 210029 电子邮箱: hancb@ 许可证号: 320105004 业务范围: 法医精神病鉴定 能力验证: 2010年度:法医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通过
沈仁祥 男
副主任医师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吉荣生 男
主任法医师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何杰 女
教授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陈平圣 男
教授
法医病理鉴定
李齐红 女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汤士忠 男
主任医师
法医临床鉴定
顾建兴 男
副主任医师
法医临床鉴定
潘明 男
副主任医师
法医临床鉴定
宋正权 男
执业医师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李红妍 女 冯德庆 男 王三锡 男 谢素梅 女
主治医师 副主任法医师
教授
执业医师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机构名称: 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300号 法定代表 王虹 机构负责 顾民 联系电话: 025-83780801、025-68136910 传 真: 025-83780801 邮政编码: 210029 电子邮箱: jssrysfjd@ 许可证号: 320105003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一般活体鉴定,听觉功能鉴定,视觉功能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亲权鉴定) 能力验证: 2010年度:伤残程度鉴定满意;损伤程度鉴定满意;DNA亲权鉴定满意
业务范围:
法医物证鉴定(含亲子鉴定,个体识别),法医毒物鉴定〔常见毒(药)物检验,酒精检验,金属毒物的检验〕,文书鉴定(笔迹鉴 定,文件技术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能力验证: 2010年度:尿液中常见毒(药)物测定满意;篡改文件鉴定满意;朱墨时序鉴定满意;指印鉴定满意 2011年度:亲权鉴定(血斑)通过;个体识别(血斑)满意;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满意;尿液中常见毒(药)物测定满意;笔迹鉴定 满意;印刷文件鉴定满意;指印鉴定满意;纤维成分比对检验满意;图像真实性鉴定满意 2012年度:尿液中常见毒(药)物测定满意;亲权鉴定(血斑)满意;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满意;印章印文鉴定满意;朱墨时序鉴定 满意;录音资料真实性鉴定通过;人像鉴定通过
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江苏省(截至2012年12月31日)
机构名称: 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紫竹林3号 法定代表 蔡旭兵 机构负责 蔡旭兵 联系电话: 025-86086082 传 真: 025-83471658 邮政编码: 210003 电子邮箱: njrcbc@ 许可证号: 320105001 业务范围: 法医物证鉴定(亲权鉴定) 能力验证: 2010年度:DNA亲权鉴定满意
2011年度:法医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满意
执业司法鉴定人:13名
姓 名 性别
技术职称
韩臣柏 男
主任医师
姚辉 男
主任医师
王克威 男
主任医师
侯钢 男
主任医师
范俭雄 男
主任医师
谢世平 男
主任医师
张宁 男
主任医师
王健 女
主任医师
张诚 男
主任医师
黄云 男
副主任医师
林红 女
副主任医师
行业资格 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
认证认可:
2009年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检查机构认可证书 2009年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
能力验证: 2010年度:DNA个体识别满意;DNA亲权鉴定满意;伤残程度鉴定满意;损伤程度鉴定满意;死亡原因鉴定满意
2011年度:个体识别(血斑)满意;亲权鉴定(血斑)通过;伤残程度鉴定通过;损伤程度鉴定满意;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鉴定满意 2012年度: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鉴定满意;法医临床学伤残程度鉴定满意;法医临床学损伤程度鉴定满意;个体识别(血斑)满意;
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一般活体鉴定,听觉功能鉴定,视觉功能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含亲权鉴定,个体识别),法医毒物 鉴定〔常见毒(药)物检验,酒精检验,金属毒物的检验〕,文书鉴定(笔迹鉴定,文件技术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
2009年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检查机构认可证书 认证认可: 2011年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
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微量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微量鉴定 文书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痕迹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亲权鉴定(血斑)满意
执业司法鉴定人:19名
姓 名 性别
技术职称
行业资格
执业类别
王建文 女
副教授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周雪良 男
教授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周世一 男
讲师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李荣 女
讲师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冀强 男
副教授
法医物证鉴定
刘丰 男
高级实验师
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执业类别 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
刘三源 男 吕颖 女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
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 Nhomakorabea莫祥银 男 杨红晓 女 姚杰 女 王昉 女 顾敏芬 女 周家宏 男 刘梅 女 潘飞燕 女 常青 男 周开亚 男 刘荃 男 李南 女 张红军 男 李培林 男 卜新章 男 张晓锋 男 潘溪 男 张林群 女 金鑫 男
副教授 讲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实验师
讲师 副教授 副教授
讲师 教授 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2011年度:亲权鉴定(血斑)通过 2012年度:亲权鉴定(血斑)满意
执业司法鉴定人:7名
姓 名 性别
技术职称
孟钵 男
主任技师
戴宇东 男
副主任技师
袁红 女
主管技师
伍钢 男
医师
张益红 女
副主任技师
朱米蓝 女
副主任技师
郑建勇 女
主管技师
行业资格
机构名称: 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40号 法定代表 陈琪
2011年获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认定审查认可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
能力验证: 2010年度:死亡原因鉴定满意;DNA个体识别满意;DNA亲权鉴定满意;伤残程度鉴定通过;损伤程度鉴定满意;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 满意;篡改文件鉴定满意;朱墨时序鉴定通过;指印鉴定满意 2011年度: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鉴定满意;亲权鉴定(血斑)满意;伤残程度鉴定满意;损伤程度鉴定满意;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满 意;尿液中常见毒(药)物测定满意;笔迹鉴定满意;印刷文件鉴定满意;指印鉴定满意;纤维成分比对检验满意 2012年度: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鉴定满意;法医临床学伤残程度鉴定满意;法医临床学损伤程度鉴定满意;个体识别(血斑)满意; 亲权鉴定(血斑)满意;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满意;印章印文鉴定满意;指印鉴定满意;朱墨时序鉴定满意
执业司法鉴定人:32名
姓 名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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