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黑龙江2011)

合集下载

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银保监局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银保监局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银保监局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司法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银保监局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地)司法局、各银保监分局,各司法鉴定人协会、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黑龙江省银行保险业消费争议调解中心: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1〕91号)和《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2022年工作方案》要求,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保险行业理赔服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我省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以下简称涉保司法鉴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服务质量近年来,我省涉保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较快,案件逐年增多,涉案理赔金额较大。

与此同时,涉保司法鉴定还存在不规范、不诚信等问题。

市(地)司法局和银保监分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规范涉保司法鉴定、加强行业监管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举措,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涉保司法鉴定中“司法黄牛”“暗箱操作”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保险业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执业秩序(一)坚持公正合规。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开展涉保司法鉴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不得有收受他人财物、接受吃请、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黑人社函[2011]453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结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453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精神,我厅组织相关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评估工作。

经综合评估并向社会公示,决定保留41所,限期整改10所,撤销18所。

限期整改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尽快健全组织机构,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年后,省厅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评,不合格者将被撤销。

已撤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接到本文件后,在一个月内将《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正、副本)上交审批机关。

附件:1.评估合格保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名单2.限期整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名单3.撤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名单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1:评估合格保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名单1、哈尔滨技师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哈尔滨市劳动局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3、齐齐哈尔市机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齐一机床厂)4、齐齐哈尔市机械制造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中国一重)5、齐齐哈尔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6、佳木斯市工人技师协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7、佳木斯职教集团职业技能鉴定所8、佳木斯大学职业技能鉴定所9、富锦市职业技能鉴定站10、大庆市焊接职业技能鉴定所(大庆油田培训中心)11、大庆市中式烹调职业技能鉴定所(大庆石油管理局烹饪技术培训中心)12、大庆市美发美容职业技能鉴定所(大庆市蒙妮坦美发美容院)13、大庆市热力司炉职业技能鉴定所(大庆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职工大学)14、大庆市汽车驾驶职业技能鉴定所(大庆石油管理局公共汽车公司)15、大庆市供电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局供电技校)16、大庆市林甸县机械修理职业技能鉴定所17、大庆石油高级技工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18、大庆市交通运输职业技能鉴定所(大庆交通技工学校)19、伊春技师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0、绥化地区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职业技能鉴定所(绥化地区技工学校)21、绥化地区绥化技工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2、黑河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3、北安市技工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4、黑龙江省职业院校学会职业技能鉴定所25、黑龙江工程学院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26、黑龙江省农业工程职业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27、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28、黑龙江省医药职业技能鉴定站29、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工职业技能鉴定站30、黑龙江省旅游培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31、绥化林业技工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32、黑龙江省地质勘察职业技能鉴定站33、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摄影职业技能鉴定站34、黑龙江省眼镜行业协会职业技能鉴定所35、中国石化大庆石油化工总厂行业(通用工种、本系统内)职业技能鉴定所36、中国石化大庆石油化工总厂行业(专业工种、本系统内)职业技能鉴定所37、哈尔滨理工大学职业技能鉴定所38、黑龙江第二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39、黑龙江省轻工业技工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40、黑龙江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41、中铁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教育培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附件2:限期整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名单1、黑龙江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2、黑龙江省建工集团职业技能鉴定站3、鸡西市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4、鹤岗市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5、七台河市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6、齐齐哈尔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7、伊春市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8、黑龙江省水产职业技能鉴定站9、黑龙江商学院中式烹调职业技能鉴定所(哈尔滨商业大学旅游烹饪学院)10、哈尔滨焊接技术培训中心焊工专业职业技能鉴定所附件3:撤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名单1、哈尔滨市计算机技工学校计算机专业职业技能鉴定所2、哈尔滨市科技职工大学计算机专业职业技能鉴定所3、哈尔滨市饮食服务集团公司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4、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5、哈尔滨电机技工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6、哈尔滨市技术监督培训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7、哈尔滨市建筑工程局技工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站8、齐齐哈尔市中式烹调职业技能鉴定所9、齐齐哈尔市汽车维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10、齐齐哈尔电力培训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11、鸡西矿务局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12、黑龙江省无线电通信广播、计算机专业职业技能鉴定所(撤消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13、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木工职业技能鉴定所14、哈尔滨铁路局职业技能鉴定所(原哈尔滨铁路分局中式烹调专业职业技能鉴定所)15、哈尔滨铁路分局职业技能鉴定所16、齐齐哈尔铁路分局职业技能鉴定所17、黑龙江省机械工业技术协会职业技能鉴定站(撤消地方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站)18、黑龙江省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全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单位名册

全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单位名册

全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单位名册2003-1-21 22:38:25 中华精神科学会司法精神病鉴定专业委员会中华精神科学会司法精神病鉴定专业委员会全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单位名册据2002年资料,各地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医院和单位共有143家,具体单位如下表所列。

如有遗漏或通讯地址等错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谢谢!中华精神科学会司法精神病鉴定专业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600号(200030)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病鉴定科郑瞻培各地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表(根据各地资料汇总)机构名称地址邮编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1号100083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德胜门外安康胡同5号100088北京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小红庙里6号100055北京市回龙观医院北京市昌平回龙观100085解放军第261医院北京市海淀区5100信箱100094上海市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市光复西路1347号200063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宛平南路600号200030上海市公安局安康医院上海市殷高路2号200434天津市天津市安定医院天津市河西区吴家窑大街300074天津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天津市河北区北站建昌道300240重庆市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重庆市江北金紫山401147重庆医大附一院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心重庆市大坪袁家岗友谊路1号400016重庆市万州区精神卫生中心重庆市万州区江苏省南京脑科医院南京市广州路264号210024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无锡市钱桥陈曹湾214151徐州市精神病院徐州市南郊茶棚221006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桃园路11号213003解放军第102医院常州市和平北路20号213003苏州广济医院苏州市广济路286号215008南通市通济医院南通市226005连云港市精神病防治院连云港市新浦222000淮阴市第三人民医院淮阴市淮海西路272号223000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盐城市盐青路157号224002江苏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扬州市五台山225000扬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扬州市黄金坝路10号225002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镇江市南门大街246号212001浙江省浙江省精神卫生研究院杭州市古翠路234号310012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杭州市西溪路80号310033宁波市康宁医院宁波市镇海庄市315201温州市鹿城精神病医院温州市黎明东路325003嘉兴市乌镇康慈医院桐乡县乌镇314501湖州市精神病院湖州市劳动路60号313000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绍兴市兰亭312045舟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舟山市定海城关316000金华市第二人民医院金华市西郊朱基头321016衢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衢州市西郊花园岗324000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天台县317200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杭州市良诸311113宁波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奉化市大桥镇315500丽水地区精神病院丽水市323000福建省福州市神经精神病防治院福州市仓山区塘池街52号350008 厦门市仙岳医院厦门市361012泉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泉州市模范巷92号362000龙岩市第三人民医院龙岩市西坡乡364000山东省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济南市文化东路33号250014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济宁市岱庄272051青岛市精神病院青岛市四方区东安路9号266034山东省心理康复医院烟台市莱阳265200湖南省湖南省脑科医院长沙市雨花亭410007中南大学湘雅二院精研所长沙市人民路附二院410001湖南省常德市神经精神病院长沙市人民路附二院415000 河南省河南省精神病院新乡市建设东路453002南阳市精神病院南阳市岗王店473000信阳市精神病院信阳市肖家场464000驻马店地区精神病院驻马店市463004商丘地区精神病院商丘市东郊民主东路476000洛阳市第二精神病院洛阳市白马寿471013湖北省武汉市精神病院汉口游艺路70号430022湖北省人民医院精神科武汉市紫阳路430060宜昌市精神病院宜昌市443000孝感市精神病康复医院孝感市大东门外正街11号432100 襄樊市安定医院襄樊市万山441102东汽公司茅箭医院十堰市442012荆州市精神病院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78号434000咸宁地区精神病院咸宁市437000恩施州精神病院恩施市445000四川省四川大学华西附一院精神卫生中心成都市小学路7号610041四川大学华西法医学技术鉴定中心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17号610041 成都市精神卫生中心成都市外西营门口610036攀枝花市精神卫生中心攀枝花市仁和街口617061绵阳市精神卫生中心绵阳市剑南河190号621000南充市精神卫生中心南充市午风山637000自贡市精神卫生中心自贡市贡井区青杠林643020广东省中山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市石牌510630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广州市海珠中路268号510180广州市精神病院广州市芳村510370深圳市康宁医院深圳市翠竹路14号518003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汕头市同济直路78号515021韶关市粤北第三人民医院乐昌县城512200梅州市嘉康医院梅州市城北区514089惠州市精神病院惠州市下角太金山516001东莞市新涌医院东莞市沿河路19号之一511700中山市埠湖医院中山市南郎镇528451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江山市胜利路528041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佛山市郊澜路524012湛江市精神病院湛江市霞山三岭山524012茂名市秋林医院茂名市高州县城525200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肇庆市端州二路1号526060潮州市红山医院潮州市桥东红山515600安徽省合肥市精神病院合肥市绩溪路27号230022阜阳市精神病院阜阳市西郊236000淮南市精神病院淮南市蔡家岗232052芜湖市精神病院南陵县242407安徽省荣军医院怀柔县233400黄山市精神病院黄山市屯溪区245000铜陵市精神病院铜陵市244000安庆市精神病院安庆市东郊十卫路246003宿县地区精神病院宿州市234000六安地区精神病院六安市237000山西省太原市精神病院太原市南坊街63号030045云南省昆明精神卫生中心(云南省精神病院)昆明市穿金路650224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精神科昆明市西昌路295号650032 陕西省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西安市雁塔区71006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乌鲁木齐市碱泉一街136号830002 石河子绿州医院石河子市832000河北省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石家庄市和平西路050000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保定市卫生路071000青海省青海省精神卫生防治院西宁市德令哈路39号810007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宁夏灵武县751401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呼和浩特市010010内蒙古公安厅安康医院呼和浩特市010010赤峰市安定医院赤峰市宁城县024200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北安市164092哈尔滨医科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哈尔滨市南岗区150001哈尔滨市精神病院哈尔滨太平卫星路10号150056齐齐哈尔市第一精神病院司法鉴定室齐齐哈尔市161006吉林省吉林省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四平市中央西路62号136000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公主岭市工业大街130号136100长春市凯旋医院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170号130052吉林市六人民医院吉林市132000通化市海龙精神病院通化市海龙镇135007白山市宁医院洮南市神经精神病院洮南市137100延边脑科医院延吉市局子街174号133000辽宁省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开原市站前112300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沈阳东陵区营二段卫生里110168锦州康宁医院锦州市南山里121004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大连市甘井子区凌中路179号116023海南省海南省安宁医院琼山县城521100贵州省贵州省安宁医院贵阳市汪家湾550001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泉山医院柳州市鸡喇路1号545005南宁市第五医院南宁市邕武路1号530001江西省南昌市精神病院南昌市十字街105号330003 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九江市白水湖6号332001 景德镇市第四医院景德镇市石岭333000江西省袁州医院宜春市中山西路45号336000 上饶地区第三人民医院横峰县莲荷乡334309 江西省赣东医院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赣州市七里亭341000吉安地区吉州医院吉安市青原乡343011甘肃省兰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兰州市临交路730000 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兰州市七里河区730050 天水精神病院天水市劳动村5号741000。

对测绘司法鉴定管理的思考

对测绘司法鉴定管理的思考

对测绘司法鉴定管理的思考赵保萍;郭罡【摘要】测绘方面的司法鉴定意见是解决房产、界线、位置等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重要证据,结合测绘司法鉴定工作实践,分析探讨了测绘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机构选择、工作程序的规范化管理和鉴定人法律素养等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年(卷),期】2010(000)003【总页数】3页(P77-79)【关键词】测绘;司法鉴定;思考【作者】赵保萍;郭罡【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测绘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86;黑龙江省测绘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8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201;DF794测绘司法鉴定是运用测绘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过程,涉及较多的是界线测绘(房产、土地)和工程测量。

它既是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测绘司法鉴定工作一定要严格遵照司法程序和测绘专业技术路线。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了一些阻碍测绘司法鉴定工作发展的一些问题,与各位同仁一同探讨。

1 测绘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中规定,国家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对“三大类”之外的鉴定机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是否实行登记管理。

测绘司法鉴定属于“三大类”之外的鉴定,对其鉴定机构是否应实行登记管理,各地方做法不一,有的地方实行了登记管理,有的地方没有实行。

《决定》第3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在实际工作中,不同地方的法院或者同一地方的不同法院在贯彻“名册编制和使用”上不尽相同,有的法院遵照《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进行登记造册管理,有的法院还按照以前做法,不论机构是否经核准登记取得鉴定资质,将其列入选择名册。

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最新)

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最新)

【范文大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前身是1985年设立的高检院办公厅刑事技术室,1988年刑事技术室升格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同期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

2000年高检院合并检察技术局、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和办公厅信息技术室,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2007年登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目前开展的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声像资料、电子证据、司法会计等,现有鉴定人43名,其中45%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历16人,拥有一批国内同行业中最先进的仪器设备。

中心主要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下级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等。

坚持“办案、科研、培训”的功能定位,立足服务于检察机关办案,着眼于提高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基础建设、专业人才、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增强。

2008年12月,中心有6类23项通过实验室认可。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初,原名公安部126所,后更名为公安部第二研究所。

1996年以公安部第二研究所为基础成立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转载于: : 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中心专业机构和专业特长涉及法医病理损伤鉴定、法医物证鉴定、DNA鉴定、毒物检验鉴定、毒品检验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痕迹鉴定、指纹鉴定、枪弹物证检验鉴定、爆炸物证检验鉴定、视听技术检验、文件鉴定、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书写材料和书写时间的检验等方面。

中心在职人员300余人,有一批高科技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研究员38人,副研究员86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28人,新世纪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3人,博士26人,硕士60人。

中心主要负责中央和公安部交办的物证检验鉴定和现场勘验工作,以及省级公安机关提交或其他相关机关委托的各类案件的物证鉴定及复核工作。

自中心成立以来,已检验鉴定各类案件13万余起,参与了不同时期我国很多有影响的重特大案(事)件的现场勘验或检验鉴定工作。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印章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黑司规〔2017〕8号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印章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黑司规〔2017〕8号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印章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印章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黑司规〔2017〕8号各市、行署司法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司法局: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要求,现将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印章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司法厅2017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印章管理使用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黑龙江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备案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印章的种类、规格、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刻制印章需在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或司法鉴定登记备案文件后向所在市(行署、系统)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司法局开具的介绍信及相关证件,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再到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第四条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印章的制作、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司法鉴定印章经省司法厅和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司法鉴定印章刻制完毕后10日内,应到市(行署、系统)司法局填报《印章备案登记表》。

《印章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留鉴定机构,一份留市(行署、系统)司法局,一份报省司法厅。

第五条印章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12.12•【文号】司办函[2003]第247号•【施行日期】2003.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12月12日司办函〔2003〕第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近期我部陆续收到广东、江苏、吉林、上海等省(市)司法厅(局)关于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经研究,根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司法部关于在全国颁发和启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关于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人员条件问题鉴于司法鉴定活动的科学属性,并且参考《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2001年对法官、检察官、律师任职条件作出的新的规定,《通知》在《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将本次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人员的条件确定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连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两年以上或者从事与司法鉴定领域相关的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此条规定的条件属于选择性条款,既考虑了《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中十三类司法鉴定人员以及其他司法鉴定类别从业人员的实际状况,又涵盖我国目前实行的专业技术队伍管理的两种基本模式(职称序列或执业资格)。

如相关行业职业(执业)资格允许大专水平人员报考,其资格取得人应视为符合《通知》规定的申领条件。

二、关于司法鉴定人执业方式中有关专职或兼职的划分问题《办法》与《通知》均未明确司法鉴定人执业方式中关于专职或兼职的划分方法问题。

考虑到地区差异和各地现行的做法,今年暂不规定统一的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填制执业证: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暂不作“执业方式”的划分;二是人事隶属关系在司法鉴定机构或离退休后反聘在原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为专职司法鉴定人,其他情况视情可作为兼职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目录一览

司法鉴定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目录一览

司法鉴定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一览 2011年03月12日法制日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2005年2月28日。

联合发文: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5]62号,发布日期2005年7月27日;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8]116号,发布日期2008年7月25日;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8]165号,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0日;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发布日期2009年4月16日;5.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发改价格[2009]2264号,发布日期2009年9月1日;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9]207号,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4日;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10]179号,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

司法部规章及有关文件:1.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5]30号,发布日期2005年4月28日;2.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部门所属鉴定机构管理体制调整的意见》,发文号司发通[2005]58号,发布日期2005年7月18日;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发文号司办通[2005]65号,发布日期2005年8月26日;司法部《关于统一开展编制和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5]72号,发布日期2005年9月14日;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号司法部令第95号,发布日期2005年9月29日;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号司法部令第96号,发布日期2005年9月29日;6.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6]57号,发布日期2006年9月1日;7.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的通知》,发文号司办通[2007]8号,发布日期2007年3月1日;8.《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文号司法部令第107号,发布日期2007年8月7日;9.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7]56号,发布日期2007年9月10日;10.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7]71号,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日;司鉴所与韩国签约合作。

黑龙江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黑龙江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 28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29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医 30
后期医疗费评定

700— 1100 420—800 450—600
同上 同上 同上
临 31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450—600 同上
床 3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例
450—600 同上
鉴 33
治疗时限评定


34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二) 19
法 20
医 21


22

23

24
25
损伤程度鉴定 伤残程度评定 伤病关系鉴定 诈病、诈伤鉴定 医疗纠纷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活体年龄鉴定 男性性功能评定
单位 张 张 标本 张 张 例 例 例 例 例 例 例 例 例 例
收费标准(元)


50—70 70—100 210—300 60—80 110— 150
53

量分析
样本

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
54

和度检测
样本
物 55 毛发中滥用药物定性分析 样本·目标物
350—500 600—800
850—1200
850—1200 1100— 1500 700—1000
350—500 1400—2000
210—300 350—500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 15 个基因座;单亲亲子鉴定加 1 倍收费;骨 骼、牙齿、指甲要加收 500 元/样本;同时做性别检验不另收费用。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 15 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 500 元 /样本。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 15 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 500 元 /样本。

司法鉴定人注销情况登记表

司法鉴定人注销情况登记表
230100039009
33
王志伟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
230106015008
34
毕春萍
哈尔滨嘉润司法鉴定所
230101007004
35
马丽
哈尔滨嘉润司法鉴定所
230101007006
36
王丛军
五常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230106016003
37
张远
五常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230106016005
司法鉴定人注销情况登记表
序号
姓 名
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名称
注销执业证号
1
王淑霞
黑龙江安联司法鉴定所
230200022009
2
石亚南
齐齐哈尔市石成司法鉴定所
230207026002
3
金佳良
齐齐哈尔市石成司法鉴定所
230207026003
4
赵忠胜
齐齐哈尔市石成司法鉴定所
230207026004
5
黄士安
齐齐哈尔市石成司法鉴定所
27
王明志
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
230109020005
28
杨尊刚
黑龙江明天司法鉴定所
230101010001
29
吴明玲
黑龙江明天司法鉴定所
230101010002
30
蔡虹
黑龙江明天司法鉴定所
230101010004
31
张久宽
哈尔滨市兽药饲料司法鉴定所
230100039006
32
马延霞
哈尔滨市兽药饲料司法鉴定所
49
李清举
桦南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230806005004

黑龙江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黑龙江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黑龙江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现实生活中,很容易产生司法纠纷,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是追求判定结果的公证,会委托司法机关鉴定责任双方各自的责任。

但是司法鉴定是需要收费的,并且有着严格的收费标准。

严格的黑龙江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对黑龙江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起到规范的作用。

但是具体是标准是什么,小编讲给大家说说现实生活中,很容易产生司法纠纷,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是追求判定结果的公证,会委托司法机关鉴定责任双方各自的责任。

但是司法鉴定是需要收费的,并且有着严格的收费标准。

严格的黑龙江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对黑龙江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起到规范的作用。

但是具体是标准是什么,小编讲给大家说说▲一、黑龙江司法鉴定收费标准▲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62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6〕6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管理。

其中,法医类、物证类及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列入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其中,物证类中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

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前身是1985年设立的高检院办公厅刑事技术室,1988年刑事技术室升格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同期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

2000年高检院合并检察技术局、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和办公厅信息技术室,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2007年登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目前开展的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声像资料、电子证据、司法会计等,现有鉴定人43名,其中45%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历16人,拥有一批国内同行业中最先进的仪器设备。

中心主要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下级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等。

坚持“办案、科研、培训”的功能定位,立足服务于检察机关办案,着眼于提高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基础建设、专业人才、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增强。

2008年12月,中心有6类23项通过实验室认可。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并已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

中心主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的鉴定工作,具有工作所需的高素质专家型鉴定人队伍,以及先进、可靠的检测、检查设备和设施,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

始建于1932年,是我国近代法医和司法鉴定的发源地。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面向全国公、检、法、司以及社会、公民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鉴定等。

中心现有专职鉴定人员70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3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鉴定人10名。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2.12【实施日期】1999.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1998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第一节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第二节社会专业鉴定组织第三节司法鉴定委员会第四节鉴定人第三章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第四章司法鉴定程序第一节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第二节社会专业鉴定组织的鉴定第三节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第四节文证审查第五节省内终局鉴定第五章鉴定文书及证明力第六章鉴定费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对案件立案前调查或诉讼、执行中的专门性问题,由本部门鉴定机构中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委托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中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评断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司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物证技术、司法会计、产品质量、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等鉴定和资产、价格评估,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认为应当进行的其他鉴定。

第四条司法鉴定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符合国家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科学、及时地进行。

第五条司法鉴定依法独立进行,禁止行政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一切与司法鉴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司法鉴定工作。

凡是持有司法鉴定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义务。

第七条司法鉴定依法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第八条司法鉴定的决定权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行使。

司法部关于向部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颁发执业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向部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颁发执业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向部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颁发执业
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4.12.15
•【文号】司发通[2004]173号
•【施行日期】2004.12.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鉴定
正文
司法部关于向部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颁发执业证的通

(司发通[2004]173号2004年12月15日)部批各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在全国颁发和启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司发通[2003]97号)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办函[2003]247号)的规定,对我部审批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经其机构所在地省(市)司法厅(局)进行的专项培训与考试(考核)合格,并报经我部审查核准,决定向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等13个部批司法鉴定机构的338名司法鉴定人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名单如下:
特此通知。

最新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条例。

司法鉴定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十分广泛,它对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保证司法裁判的准确性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但是司法鉴定本身也需要以合法的方式进行,这样才能保证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以及可接受性,因此,各个地方都就司法鉴定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摘录了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供大家学习。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或备案,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

司法鉴定活动应当客观、公正、科学,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等法律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3
CD及DVD光盘检测鉴定

140—200
4
U盘及存储卡检测鉴定

210—300
含SIM卡。
5
软盘检测鉴定

70—100
6
电子设备检验鉴定

450—600
包括录音笔、传真机、电子秤等同类电子设备。
7
存储介质物理故障排除
部件
650—900
包括调换磁头、电机;更换PCB板;坏扇处理等。
8
手机机身检验

650—900
同上
34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600—800
35
活体损伤时间鉴定

500-600
36
活体处女膜损伤鉴定

500-600
(三)






37
体液斑(精斑)的确证试验
样本
70—100
38
种属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70—100
39
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10—150
40
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10—150

850—1200
11
字迹压痕显现

700—1000
12
文书物质材料鉴定

700—1000
13
文书鉴定文证审查

700—1000
(二)痕



14
手印鉴定

700—1000
涉及财产案件,收费办法同上;每件鉴定最高收费金额不得超过7万元。
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司发通[2008]165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2008年11月20日司发通[2008]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政法[2008]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体制,现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机构、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管理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履行对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审查、年度审验、资格延续与变更注销、颁发鉴定资格证书、系统内部名册编制、技术考核、业务指导管理、队伍建设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备案登记,编制和更新国家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名册并公告。

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备案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按照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安发[2008]2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部公告第49号--司法鉴定人及机构名册编制公告-司法部公告第49号

司法部公告第49号--司法鉴定人及机构名册编制公告-司法部公告第49号

司法部公告第49号--司法鉴定人及机构名册编制公告
正文:
---------------------------------------------------------------------------------------------------------------------------------------------------- 司法部公告第49号
司法鉴定人及机构名册编制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保证2005年10月1日后《决定》的顺利施行,司法部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决定》和司法部的有关通知,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和《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编制、公告工作。

具体工作安排见各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通知。

特此公告
2005年9月16日
——结束——。

2013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

2013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

2013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李禹;党凌云【摘要】2013年,司法鉴定行业规模保持稳定,各项工作继续稳步有序发展.根据全国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截止当年年末的相关数据,现对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以及当年的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执业监督、司法鉴定人和管理干部培训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年(卷),期】2014(000)004【总页数】4页(P106-109)【关键词】司法鉴定;统计情况;综合分析【作者】李禹;党凌云【作者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北京100020;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北京1000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142013年,按照司法部党组的统一部署,全国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杭州会议的各项工作部署,积极推了进司法鉴定体制机制改革。

根据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统计数据,对2013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1 司法鉴定机构情况截止2013年底,全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共4 876家,比上年增长0.89%。

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计算机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机构共2 420家(其中包括既有三大类又有其他类的综合机构313家);从事知识产权、司法会计、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价格类、涉农类等其他类鉴定的机构2 456家。

2013年司法鉴定机构数量整体平稳,略有增长,全部为三大类机构,共43家。

在机构增加的21个省份中,增长比例较高的海南10%、上海9.8%、新疆9.4%、青海9.1%。

鉴定机构数量没有变化的省份为福建、西藏、宁夏;机构数量减少的省份大多机构数量基数较大,如河北、江西、山东、河南、湖北、贵州,其中河南省鉴定机构较2012年减少8.9%,湖北4.7%,贵州3.9%,山东3.9%。

国家级鉴定机构名录

国家级鉴定机构名录

国家级鉴定机构名录
以下是一些国家级鉴定机构: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2.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隶属于公安部,负责刑事案件的物证、痕迹、文件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3. 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北京市公安局,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4. 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上海市公安局,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5. 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广东省公安厅,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6.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负责国家安全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7.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司法部,负责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8.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隶属于中国政法大学,负责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9.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隶属于中山大学,负责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10.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国家级鉴定机构名录,建议访问中国政府网或相关部委网站进行查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