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住建部、发改委联合颁布)2011年3月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三月前 言近年来,在国家节能减排和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下,城镇污水处理得到迅速发展,城镇水环境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必须看到,城镇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大量污泥还未普遍得到有效处理处置。
这些污泥非常容易对地下水、土壤等造成二次污染,成为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的威胁,影响国家节能减排战略实施的积极效果。
因此,污泥处理处置作为我国城镇减排的重要内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技术和工程措施的落实,满足我国节能减排战略实施的总体要求。
为指导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按照无害化、资源化与低碳节能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科学选择技术路线和建设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组织编制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
本指南编制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同时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开展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修改。
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污泥的来源与性质、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路线与方案选择、污泥处理的单元技术、污泥处置方式及相关技术、应急处置与风险管理。
本指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技术解释。
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污泥的来源与性质 (2)第三章 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路线与方案选择 (4)第一节 国内外污泥处理处置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4)第二节 污泥处理处置的原则与基本要求 (5)第三节 污泥处理处置方案选择与评价 (7)第四章 污泥处理的单元技术 (13)第一节 浓缩脱水技术 (13)第二节 厌氧消化技术 (15)第三节 好氧发酵技术 (23)第四节 污泥热干化技术 (30)第五节 石灰稳定技术 (35)第六节 其他技术 (37)第五章 污泥处置方式及相关技术 (39)第一节 污泥土地利用 (39)第二节 污泥焚烧与协同处置技术 (44)第三节 建材利用技术 (58)第四节 污泥的填埋 (60)第六章 应急处置与风险管理 (63)第一节 污泥的应急处置 (63)第二节 污泥处理处置的风险分析与管理 (65)附录 (68)第一章 总 则1 编制目的为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指导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更加合理地进行规划建设,为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选择提供依据,不断提高污泥处理处置的管理水平,防止对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造成危害,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编制本指南。
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穗水[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水〔2011〕114号)各区(县级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水务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八月三日附件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水务局二〇一一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级部门职责第三章管理工作基本制度第四章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内容第五章养护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第六章维护管理考核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第四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是指污水收集管道和污水处理站内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二章各级部门职责第五条广州市水务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办公室(广州市排水设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污水办)负责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是本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环境效益,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辖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运营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编制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依法对污水处理厂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对污水处理厂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投产后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并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
沿海城市和出水排入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体等水污染防治特殊流域区域的污水处理厂,应采用脱氮除磷工艺。
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氮、磷等指标超标的,必须限期治理。
第五条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
日处理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污水处理厂的初步设计必须报省建设厅审查,1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建设部门审查。
第六条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应优先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保证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第七条推行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
政府要通过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定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
对于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政府授权部门与运营单位签定污水处理厂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
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年08月14日16:56:04 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二○○九年八月十四日粤价〔2009〕19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为规范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
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反映。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县域范围内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社会平均合理成本。
第四条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县域范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经营者的,应当在核定每一个经营者(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进行监审)成本的基础上,汇总计算所有被监审经营者的平均成本。
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县域范围内只有一个经营者的,应当在调查、核实该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五条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精编版】
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规范化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促进污泥的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我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包括污泥的产生、采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泥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者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沉砂和各池体大修时清理出的沉砂。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污泥产生单位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单位是指对污泥进行浓缩、调质、污泥脱水及稳定等一系列的过程,通过合格的污泥处理流程,使污泥达到减量化、稳定化的单位;污泥处置单位是指通过污泥堆肥、污泥焚烧、建材利用等各类方式达到无害化、资源化处置的单位;污泥运输单位是指依法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
第五条污泥的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保障污泥泥质符合国家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控制指标要求。
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鼓励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符合国家要求、技术可行的多种方式处理、处置污泥,提高污泥处置能力,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污泥的处理、处置进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污泥管理的普通规定第七条各地应落实专职管理人员,统筹协调、管理、指导污泥的产生、运输、处理、处置以及最终去向监管。
污泥异地处理、处置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管。
第八条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转移污泥的,申请转移单位应当制定污泥跨市转移计划(包括转移时间、运输路线、接受单位基本情况、污泥处理处置方案等信息),在接受地市人民政府污泥主管部门允许后,方可转移,并向污泥移出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污泥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函[2010]16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函[2010]16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海南省水务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要求,推进城镇减排工作,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我们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城建司联系。
联系人:毛联华章林伟联系电话:************(兼传真)************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务厅(局)、市政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第四条考核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考核指标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以及监督管理指标。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每年5月前,对上一年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广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
广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广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科学管理,提高资源利用,并确保环境安全。
第三条广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当根据生活污水处理量、污泥产生量等情况,制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进行执行。
第二章污泥产生与收集第四条广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当根据生活污水处理情况,合理安排污泥处理设施,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广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当定期对污泥进行收集,并确保收集过程中的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
第三章污泥处理与处置第六条广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当根据污泥的特性和处理要求,选择适当的污泥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厌氧消化、厌氧发酵、压滤脱水等。
第七条广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当确保污泥处理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防止污泥中有害物质的外泄,严格控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
第八条广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当加强对污泥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及时进行维护和修缮。
第九条广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当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浸出液等液体废物的管理,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广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健全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污泥处理设施和运行过程的监管。
第十一条广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当定期对污泥处理工作进行考核,确保处理效果达标,环境安全。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章节为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相应的注释。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请参考附件清单。
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方法
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方法1、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方法1.1、浓缩池处理法浓缩是为了减少污泥的含水率,缩小污泥的体积,污泥浓缩有重力浓缩、气浮浓缩、微孔浓缩、隔膜浓缩和生物浮选等方法,常用的是重力浓缩,排泥水在浓缩池内所能浓缩的程度由浓缩时间和浓缩条件确定,一般含固率可达2%~10%,加石灰可达30%。
通常在浓缩池的刮泥设备上设置立杆,当刮泥机旋转刮泥时,立杆对上部污泥进行搅拌,加速浓缩速度,提高出泥含固率。
1.2、卫生填埋处理法卫生填埋方式是将污水处理厂污泥进行脱水压缩过程形成泥饼,然后与城镇垃圾处理站中的生活垃圾一起填埋,同时,也可作为垃圾的覆盖土壤。
污水处理厂脱水泥饼的土质一般能够达到卫生填埋的要求,同时也能恢复填埋垃圾处的土壤利用,保证土地的可用价值。
卫生填埋毕竟是一种较为消极的处理方法,污染物的渗透性和重金属浓度是土壤生态环境尤为重要的影响因素。
在国内目前的形势下,卫生填埋是唯一大范围应用的处理方法。
相比其他处理手段,具备节省开销,运行简单等特点,得到广泛的污水处理厂的青睐。
但是,需要填埋的地点距城市较远,运输污泥会产生高额的费用;与此同时不易于填埋点的管理与控制,最终会破坏周围的土壤环境。
如今这种方式已经开始减少。
污水处理厂1.3、污泥预处理法污泥的比阻较大,直接脱水较困难,因此要进行预处理。
污泥的预处理可分为物理预处理和化学预处理。
物理预处理有加热预处理和冰冻处理。
加热可以降低液体的粘滞系数,冷冻可以使水通过冰晶体的形式与固体分离。
化学预处理有加酸处理、加碱处理、加高分子絮凝剂处理等几种。
目前最常用的是加高分子絮凝剂(如聚丙烯酰胺),其投量取决于它的类型、污泥的性质、pH值及浓度等。
污水处理厂1.4、对污泥进行脱水处理法对污泥进行处理的关键要素就是脱水处理,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缩小污泥的体积,同时要求污泥在脱水后固体含量必须在20%以上,这样能便于运输。
对污泥进行脱水的方法主要也有两种,分别是运用自然脱水和机械脱水,尤其是机械脱水,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对脱水污泥的特性研究、脱水的成本、对脱水工程的造价、管理人员要求等,必须要经过综合评定才能确定脱水方案。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规范化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促进污泥的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包括污泥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泥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沉砂和各池体大修时清理出的沉砂。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污泥产生单位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单位是指对污泥进行浓缩、调质、污泥脱水及稳定等一系列的过程,通过合格的污泥处理流程,使污泥达到减量化、稳定化的单位;污泥处置单位是指通过污泥堆肥、污泥焚烧、建材利用等各类方式达到无害化、资源化处置的单位;污泥运输单位是指依法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
第五条污泥的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保障污泥泥质符合国家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控制指标要求。
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鼓励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符合国家要求、技术可行的多种方式处理、处置污泥,提高污泥处置能力,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污泥的处理、处置进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污泥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各地应落实专职管理人员,统筹协调、管理、指导污泥的产生、运输、处理、处置以及最终去向监管。
污泥异地处理、处置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管。
第八条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转移污泥的,申请转移单位应当制定污泥跨市转移计划(包括转移时间、运输路线、接受单位基本情况、污泥处理处置方案等信息),在接受地市人民政府污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移,并向污泥移出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污泥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广州市城镇生活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及厂内技术改造工程方案
I
广州市城镇生活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及厂内技术改造工程方案
2.7.3 热干化方式论证 ............................................................................................ 24 2.7.4 工艺组合的对比与选择.................................................................................. 25 2.8 非中心城区污泥处理工艺 ........................................................................................ 29 第 3 章 污水厂内污泥系统技术改造方案设计.................................................................30 3.1 中心城区污水厂污泥处理规模................................................................................. 30 3.2 现有污水处理厂厂区可利用空间 ............................................................................. 31 3.3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方案 ......................................................................... 31 3.3.1 大坦沙污水处理厂......................................................................................... 31 3.3.2 猎德污水处理厂 ............................................................................................ 34 3.3.3 沥滘污水处理厂 ............................................................................................ 37 3.3.4 西朗污水处理厂 ............................................................................................ 39 3.3.5 大沙地污水处理厂......................................................................................... 42 3.3.6 北部污水处理厂 ............................................................................................ 45 3.4 非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方案...................................................................... 46 3.5 投资及运行费用汇总表 ............................................................................................ 47 第 4 章 择优选择污泥处理技术的方式 ...........................................................................48 第 5 章 结论 ..................................................................................................................50 5.1 结论 ......................................................................................................................... 50 5.2 建议 ......................................................................................................................... 51
广州城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1·2条本市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1·3条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实行市场化运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公平、公正地选择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并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运营服务合同,第1·4条运营企业应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确保处理的污水达标排放,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第1·5条鼓励污水处理中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和使用。
第1·6条鼓励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或进行深度处理后的污水再生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第1·7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白云区、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等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实施对本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第1·8条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每月考核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工作,具体考核办法详见《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章运营资质管理第2。
1条运营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并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时、方可承担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厂运营,第2.2条污水处理厂按建设规模分为五类:一类:50~100万吨/日;二类:20~50万吨/日;三类:10~20万吨/日;四类:5~10万吨/日;五类:1~5万吨/日。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运营企业运营各类污水处理厂应具备表1列出的基本条件。
第2.3条运营企业应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委托运营企业应提供运营项目履约保函,金额不少于该项目一个月运营收入,BOT、TOT等项目由相关合同另行约定。
广州市排水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广州市排水条例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的《广州市排水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26日广州市排水条例(2021年8月31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内涝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农业生产排水、水利排灌以及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排水应当遵循尊重自然、城乡统筹、科学规划、污染防治、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设施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和精细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把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排水工作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广东生活污泥处理处置产业政策探讨
广东生活污泥处理处置产业政策探讨作者:崔海亮来源:《山西农经》 2017年第6期(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中心广东广州510308)摘要:根据废物特性,分析了广东省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管理特点及其优势,简述了广东省生活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情况,提出了进一步深化环境管理和技术政策方面的建议,希望能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活性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管理;建议文章编号:1004-7026(2017)06-0050-03 中国图书分类号:X703 文献标志码:A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及处理率不断提高,同时产生源源不断的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初沉污泥、剩余污泥等生活污泥,其最终无害化处理处置管理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①生活污泥有一定使用价值,但价值不高;②污泥本身和无害化处理处置过程具有污染性;③目前的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设施投入与运行费用较高;④缺乏全过程管理理念等。
广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数量和污水处理量在全国处于前列[5,8,11,12],日产这种生活污泥,以2014年计约为8] 400t/d(以含水率约80%计)。
通过近十年管理部门和社会民间力量的共同努力,广东生活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已达到约85%。
这一结果得益于有关部门对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政策和措施的实施,主要有以下特点:1 多种形式宣贯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列入地方环保责任考核体制(1)为了加强生活污泥的污染防治工作,2009 年,环境保护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 号),对污泥处理处置给出了政策性指导,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规定污泥的处置费可以通过污水处理费、财政补贴和财政及税收优惠等方式解决。
2010年,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 号)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HJ-BAT-002),对污泥从源头产生到最终无害化处理处置给出了详细的技术指引,对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选择和设施建设提供了依据。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1.总则1.1 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是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污泥的产生、储存、处理、运输及最终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指导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设计、环评、建设、验收、运营和管理。
1.4污泥处理处置是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
1.5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坚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
1.6 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负责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
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
1.7 国家鼓励采用节能减排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鼓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处理处置污泥;鼓励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研发适合我国国情和地区特点的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2. 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建设2.1 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纳入国家和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符合城乡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与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土地利用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2.2 污泥处理处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鼓励将若干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集中处理处置。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常见问题与对策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常见问题与对策摘要:进入新时代以后,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水污染现象越来越严重,环境保护问题急需得到重视。
污水处理问题相比之前已经得到了很大改善,但还有很多尚未攻克的难题。
长此以往,不仅对民众健康和产生印象,也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
因此,需要针对这些难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保护城市的水环境,进一步改善城市污水问题。
关键词:城镇;生活污水;污泥处理;问题;对策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环境问题,水污染现象非常严重。
因此,城镇污水治理问题必须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针对这些问题急需提出可行性高的解决良策[1]。
在水污染问题的治理中,已经积累了很多经验。
但是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即污泥处理,怎样对污泥进行有效处理成为环保工作中的难题,需要有关人员进行深入研究。
一、城镇处置污泥需要遵循的原则在处理污水的过程中,二沉池中产生生物反应池中的活性污泥沉淀絮凝形成了污泥。
处置污泥要从源头处管控有毒有害物质,结合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处理、处置方式,有效提升污泥的处理处置成效。
二、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中常见的问题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的污水排放量也在持续增加。
城市污水的主要来源是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这两种废水如果不经过专业处理直接排放到水域中,就会造成严重的水污染。
部分城市污水的排放总量严重超出正常标准,对水体环境造成很大威胁,而且工业废水如果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水域环境中,将会对水环境造成非常严重的污染,也会严重影响到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
鉴于国内处理污水污泥方面还有问题,重处理污水、轻处理污泥的情况非常严重,如果不处理好污泥的问题,污水处理也会事倍功半。
[2]污水处理现在已经基本成熟,需要重视起污泥如何处理。
国内很多污水处理厂的理念和技术还比较落后,传统的污水处理总是高投入和高消耗。
污泥中存在很多交易物质和微生物,天然有机物的降解难度很大,机器脱水难度较大,并且污泥处理还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是污泥含水量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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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
处理处理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理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污泥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净化处理过程中含水率不同的废弃物,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砾。
本办法所称污泥处理,是指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的过程,一般包括浓缩、脱水、厌氧消化、好氧消化、堆肥、干化和焚烧等。
本办法所称污泥处理,是指污泥处理后的消纳过程,一般包括填埋、建筑材料利用和焚烧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理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理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理活动的统一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污泥处理处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污泥处理处理目标和要求】
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理应当实现“无害化、稳定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目标,确保污水处理厂厂内干化减量处理后污泥含水率达到30%至40%,并采取外运焚烧方式进行处理。
经干化减量处理的污泥应当满足直接焚烧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具体技术规范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经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并按程序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污泥处理处理设施的规划和要求】
编制本市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明确污泥处理处理要求。
第七条【污泥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城乡规划在确定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时,应当包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已建污水处理厂进行厂内污泥处理设施改造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可经过增加用地、调配现有绿化用地、置换原脱水机房等方式解决设施建设用地。
调配现有绿化用地应当按照《广州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污泥处理设施建设要求】
新建污水处理厂应当在厂区内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
已建污水处理厂应当进行污泥处理设施改造,确保污泥得到干化减量处理并符合规定要求。
已建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泥处理设施项目的,应当按照改(扩)建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污泥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评要求】
新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实行与污水处理厂建设同步环评和验收制度。
已建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泥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重点分析工艺处理的环境可行性,评价臭气、污水等的不良环境影响,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并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污泥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制定污泥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按照管理权限由市级负责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项
目,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各区行政区域内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项目,按照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污泥处理营运单位的选取方式】
污泥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经公开招标择优选择。
污泥处理设施建成后,由污水处理厂负责运营。
第十二条【污泥处理方式的选择】
经干化减量处理符合要求的污泥应当优先输送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资质的水泥厂、发电厂、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理。
确因本市条件限制需要外运处理的,应当经同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鼓励政策】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政策法规许可条件下,经过制定包括奖励、增加碳排放权等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具有污泥焚烧处理能力的单位,优先处理本市内经污水处理厂干化减量处理的污泥。
第十四条【污泥处理处理应急受纳场所建设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规划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时,应当规划预留焚烧干化污泥的容量,并提供紧急状态时污泥填埋场地。
干化污泥的含水率、颗粒状态、臭气等应当满足各处理设施的处理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资金来源】
按照管理权限由市负责管理的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减量改造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各区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减量改造资金,按照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第十六条【污泥处理的日常管理制度】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与营运单位签订的协议要求,加强对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建立污泥处理档案,定期检测进出泥泥质、泥量,确保污泥出品的含水率、减量比、重金属含量、臭气浓度等泥质指标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检查或者抽查的方式,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整改。
第十七条【污泥处理日常管理】
污泥处理单位应当根据与污水处理厂签订的协议接收和处理污泥,确保焚烧处理污泥的环境指标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检查或者抽查的方式,对污泥处理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整改。
第十八条【污泥处理运输管理】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市级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干化污泥的外运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的责任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厂干化污泥的外运组织实施工作。
污水处理厂干化污泥的收集、运输、处理应当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
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防止因暴露、洒落或者滴漏造成的环境二次污染。
严禁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十九条【污泥处理处理设施检修的应急处理】
污泥处理处理设施因进行抢修、检修、按计划进行大修或者技术改造,影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经过内部消化或者提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调度等方法,确保抢修、检修期间的污泥得到有效处理处理。
第二十条【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管理】
污水处理厂应当针对污泥处理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排水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政府部门和管理单位违反规定的责任】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