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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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8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行公司治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规定设立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由五到七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五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的活动。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席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行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本行中长期发展战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根据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和市场变化趋势,对可能影响本行战略及其实施的因素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战略调整建议;
(二)研究拟定本行社会责任战略和政策,监督、检查和评估本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三)根据本行经营方针和董事会决定的本行经营发展战略、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提出督促贯彻实施的意见;
(四)审议高级管理层提出的有关重大兼并、收购和投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审议行长提出的总行对分支机构、总行内部管理部门及有关管理人员
的年度业务授权和财务授权方案;
(六)审议行长提出的本行重大业务规章和重大业务政策方案等;
(七)董事会授权其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并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本行分支机构设置规划,决定本行分行、直属支行等总行直属机构的设置事项;
(八)审议行长提出的总行部门、分行或其他总行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的方案;
(九)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审查和评估,以保证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本行的公司治理标准;
(十)制订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下(大于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一或大于3亿元),或在一年内累计金额超过10亿元的部分本行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的方案;
(十一)批准单笔金额在3亿元以下的(大于5000万元)本行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批准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百分之一以下且在3亿元以下的对外股权投资及处置项目(且一年内的累计金额未超过10亿元);
(十二)在董事会及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决定的呆账核销年度总额预算内,批准单个项目(两个以上项目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合并计算)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大于2000万元)核销;决定本行呆账核销年度预算的变更;
(十三)听取行长关于本行经营管理的工作汇报,检查、督促贯彻董事会决议情况;
(十四)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十五)本行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与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拟订提交审议的议案及相关背景资料等会议文件。本行相关人员和管理部门应接受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提出的质询,承办其交办的专项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至少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和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并通过通讯方式表决形成决议。临时会议应至少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委员会会议,
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无法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但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自已的意见或委托其他委员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且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自已的意见,亦未委托其他委员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可邀请本行非该委员会成员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
第十六条 必要时,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其合理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七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承担会议通知、会务组织、议案提交会务协调和决议督办、跟踪反馈等工作,本行相关职能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大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本行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