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评聘问题的处理办法
桂职办[2012]66号关于开展二〇一二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二〇一二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2〕6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职改办,自治区直属、中直驻桂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干部处):由于客观原因,今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会议还未能召开,为及时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部署如下: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1、凡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关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人事档案存放托管在广西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年以上,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且经所在单位考核,所在省(市、区)地级市以上职改(人事)部门确认的人员,也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除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评审程序1、除另有规定外,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评审、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等基本条件和程序,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执行。
本地区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申报该地区该部门尚未组建的评审委员会的,应当参照委托评审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渠道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工作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2号)或《转发人事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字…1994‟2号)执行,其推荐、转正定职等条件和程序应按照桂职改…2004‟2号文执行。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近期发现,个别地区和部门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的证书管理不严,制度不健全,甚至出现个别人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私自办理证书的违法行为。
有的地方还发生伪造、贩卖假证书的恶劣案件。
这些违法行为和案件虽然已受到应有的查处,但却损害了人事(职改)部门的声誉,在一定程度上给证书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
为维护职称改革工作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放证书和管理证书,是一项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十分严肃的工作。
对此,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从维护安定团结和廉政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证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严格发放程序。
二、对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要认真贯彻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4〕2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程序问题的通知》(人职司函〔1995〕7号)精神,按职责分工,严格验收考试结果,严格核定发放范围,认真细致地做好证书发放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三、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严格按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有关规定执行。
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核发。
四、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每年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数额,须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核准。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完整版)
二、申报评审标准条件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 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师德为先的原则,实行同 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行政管理人员不得按专业技 术人员岗位推荐申报职称,确因工作需要已批准在专业技术岗位 上兼职的行政管理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时须提供《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中 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具体如下:
(一)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2 三、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推荐程序 .....................................................5
(一)确定岗位推荐数量 ................................................................ 5 (二)组织申报推荐 .........................................................................5 四、材料审核呈报要求 .......................................................................... 6 (三)材料呈报时间 .........................................................................6 五、中小学中级职称评审 ...................................................................... 7 六、工作要求 ............................................................................................7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2020年整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doc
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XXXX〕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关于报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高级教师高级实验师评审材料的通知
关于报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高级教师、高级实验师评审材料的通知攀枝花市、泸州市教育局:根据2014年我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安排,四川省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拟于今年11月中旬开展评审工作,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四川省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攀枝花市、泸州市所辖范围内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申报的中小学高级教师、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
二、推荐要求各单位推荐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坚持评聘结合,坚持正确的职称导向,按照“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特别是一线教师、农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立足本职岗位,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将确有真才实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成绩显著,专业技术水平已达到任职条件的同志推荐出来。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职改部门逐级审查的程序进行推荐申报。
申报者须签订诚信承诺书,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
弄虚作假的,将严格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单位要切实履职,坚决把好审查关,重点审核个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重点核准个人身份等重要个人信息和资格条件。
要严格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开展职称评审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实际完善本单位的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和评审机制。
要坚持业内评审和同行评价,完善专家评审制度,保证评审专家的权威性、代表性。
要规范评审推荐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标准条件,保证评审质量。
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高度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特别是对实名举报和群体性来信来访,要认真调查核实所反映的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广东省中小学教育工作人员晋升办法和评价标准
广东省中小学教育工作人员晋升办法和评价标准一、背景随着广东省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晋升教育工作人员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和高质量的晋升过程,制定明确的晋升办法和评价标准是必要的。
二、晋升办法1. 晋升流程:- 教育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晋升申请。
- 晋升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资历和表现进行评估和审核。
- 最终的晋升结果通过公示和通知的形式向申请人发布。
2. 晋升条件:- 教育工作人员在岗位上拥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业绩。
- 教育工作人员在教学、教育管理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素质。
- 教育工作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自身水平。
- 教育工作人员在学术研究和专业发展方面有一定的突破和贡献。
3. 晋升程序:- 教育工作人员根据晋升办法的要求,提交晋升申请材料。
- 晋升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包括教学评价、学术研究成果等。
- 晋升委员会组织面试或其他形式的晋升考核。
- 晋升委员会根据评估和考核结果,确定晋升人选。
三、评价标准1. 教学质量:- 教育工作人员在教学过程中的教学质量和效果。
- 学生对教育工作人员的评价和反馈。
2. 教育管理能力:- 教育工作人员在学校管理和组织中的表现和成果。
- 教育工作人员对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3. 学术研究和专业发展:- 教育工作人员在学术研究和教育理论方面的贡献和成果。
- 教育工作人员参与学科建设和教材编写等方面的贡献。
4. 师德师风:- 教育工作人员在教育实践中的职业道德和师德表现。
- 教育工作人员对学生的爱心和关怀。
四、总结广东省中小学教育工作人员晋升办法和评价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教育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得到适当的认可和晋升。
通过严格的晋升流程和综合评价,提高教育工作人员的职业发展机会,促进教育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改革历程? 我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改革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基础阶段。
1983年,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学校教育必须拥有一支整齐、有序、有质量的教师队伍,并以此为标杆整顿中小学教师队伍,努力使这支队伍具备合格整齐、学科优良、组织合理等特点,排除个别以次充好的现象,将站岗在一线的中小学教师调动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完整的師资管理制度,为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质量打下良好的基础[1]。
(2)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制度的全面实施阶段。
1986年5月颁布了《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的相关工作和任务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对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定与聘任问题做了详细规定。
从1986年起,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从试点开始,逐步得到全面、深入的开展[2]。
(3)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制度的全面发展阶段。
1991年7月,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使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走向了日常化。
之后的《教师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都明确要求各中小学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继续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采用动态的人才任用机制。
2009年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对教师聘任制做了进一步的深化。
(4)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制的完善阶段。
2015年8月出台的《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目前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给出了更完善的指导意见,这也使此次的《意见》成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再次改革的模板。
2017年1月《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鲜出炉,本次《意见》指出,职称评价将更为科学;要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要向基层倾斜,对艰苦偏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等有一些特殊政策倾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粤人社规〔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聘工作平稳开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6〕5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通知如下:一、在《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05号)的基础上,分类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岗位结构比例。
(一)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小学副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分别上调不超过5%。
(二)适当提高评聘矛盾突出的中学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
副高、中级岗位已全部使用,且已取得副高级、中级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的教师人数超过相应层级岗位设置数15%的中学,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副高级和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可分别上浮3%。
申请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应提供新的岗位设置方案、原岗位使用情况说明、人员聘用情况说明、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人员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按现行管理权限,各类学校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二、适当调整岗位数计算办法:(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现聘用在与已获专业技术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满3年的中小学教师,其所聘用的岗位可不占用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数。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等级评定改革指导意见.doc
2018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等级评定改革指导意见2018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等级评定改革指导意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在两轮试点基础上形成改革方案“《意见》的出台建立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之上。
”该负责人介绍,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探索,对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证《意见》的科学性、可行性,在《意见》出台前,共进行过两轮试点工作。
据了解,2009年1月,经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人社部、教育部组织山东潍坊市、吉林松原市和陕西宝鸡市开展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1年9月,为进一步积累经验,探索解决改革试点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第17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2—3个地级市,进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同时,已开展试点的吉林、山东、陕西三省在全省开展改革工作。
2011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正式启动改革扩大试点工作。
改革扩大试点共涉及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09个地级市,112198所中小学校(含幼儿园),3872394名中小学教职工。
其中,3293143名中小学教师进行了职称(职务)过渡,按照新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新晋升正高级教师806名,高级教师39839名。
形成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意见》是一项重大的人才评价制度创新。
”该负责人表示,本次改革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统一了自1986年以来一直施行的中、小学两大职称系列,首次设置了正高级职称,从制度框架、评审标准、评价机制等方面对中小学职称制度进行了整体设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7.25•【文号】人社部发〔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4年7月25日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三章监管方式第四章监管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管,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监管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监管。
职称评审监管要依法有序进行,规范监管行为,推进职称评审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全面监管。
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督,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三)坚持问题导向。
围绕职称评审领域反映突出、易发多发的问题,加强监管指导,督促整改落实,打通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四)坚持公正高效。
职称评审监管要一视同仁,公开公平公正,提升监管效能,减少对正常职称评审活动的干扰,减轻职称评审主体负担。
第三条对职称评审组织实施中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个人,以及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单位进行监管适用本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5.10•【字号】粤人社发[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9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今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申报和受理时间。
高评委会、省直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
各市县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至10月,具体由各市和顺德区确定。
(二)评审完成时间。
各级评委会于10月份开展评审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
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各专业组评审于11月前完成,并于11月30日前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日常工作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三)高级统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安排如下:1.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时间,分别待《高级统计实务》、《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
2.继续开展正高级会计师、深圳和东莞市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具体时间另文通知。
3.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工作方案的要求,经国家批准,今年在广州市、深圳市和佛山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开展试点的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制定试点评审办法进行,评审通知另行下发,其小学副高级、中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纳入试点工作统筹安排。
非试点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仍按照往年的做法。
同时,按国家要求,今年非试点市暂不进行中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一)申报评审条件。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8.19•【字号】粤教师函〔2015〕119号•【施行日期】2015.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5〕119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28号)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就2015年度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我厅设立的广东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受理我省(不含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及顺德区)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学教师资格的教师和教研员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同时受理省直属中小学、幼儿园、教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符合条件的教师或教研员申报评审或认定中小学中、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在省教育厅以外设立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相应的评审权受理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
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和当地人社、教育部门有关部署开展。
非试点市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的有关文件由省人社厅会同省教育厅另行印发。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政策依据中学高、中、初级和小学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6号)。
学历、资历条件按《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执行。
广东省试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解读
康教育专职教师12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 年以上,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有成功案例。
2.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或个 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二条:思想品德条件 基本上与以往条件相同,但更加注 重了思德表现。
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教育 教学工作5年以上。 二、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未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高 级教师岗位任教10年以上,并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奖励或荣誉称号 者,可以申报。 以往条件: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本专 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 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 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8年以上。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 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此款 仅适用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初中部及教研机构的教师)。
3.在市级以上开设过3次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 专题讲座并获好评;或获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 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二、课程教学(小学、幼儿园) 1.任现职以来,小学周课时量为:专任教师14节以上,班
主任10节以上,少先队辅导员和学校中层干部6节以上, 校级领导4节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8节以上,并接 受学生咨询时间每学年不少于180小时或180人次;教研员 、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 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 课不少于:县级100节、市级70节、省级40节,组织区域 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 会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幼儿园专任教师每周承担幼儿半 日生活组织与领导不少于6个半天,中层干部每周不少于2 个半天,园领导每周不少于1个半天。专科教师每周课时 量不少于18节。 2. 小学教师从教以来,进行过循环教学1次(1-6年级) ;任现职以来,进行过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担任过1-3年级 、4-6年级教师2次以上。(幼儿园没作要求) 3.在市级以上开设过3次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 专题讲座并获好评;或获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 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2010-2-26 10:22:16 赵艳阅读次数:1736(人社部发[2009]29号)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29号)文件要求,国家同时下发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3号),《意见》中提出: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健全制度体系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
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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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评
聘问题的处理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12号)和《关于印发<广
东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14号)精神,为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确保
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聘试点工作平稳开展,现就试点工作
期间有关聘用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教科所(院)、电化教育机构,以及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
第二条在《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
人社发〔2010〕105号)的基础上,分类完善我市中小学教师高级、
中级、初级之间的岗位结构比例.
(一)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原
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小学副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分别上调5%.
(二)适当提高评聘矛盾突出的中学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副高、中级岗位已全部使用,且已取得副高级、中级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的教师人数超过相应层级岗位设置数15%的中学,在政府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基
础上,副高级和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可相应上浮3%.
申请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应提供新的岗位设置方案、原岗位使
用情况说明、人员聘用情况说明、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
用在相应岗位人员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市属学校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核准;区所属学校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同级组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条对退休时间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中小学教师,在岗位聘用时实行适当的倾斜政策: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现聘用在与已获专业技术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满3年的中小学教师,可不占用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高、中层级岗位数.上述人员退休前,其空出的岗位不能用于相应层级的内部等级岗位晋升.
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已取得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层级岗位的中小学教师,按有关规定和聘用条件参加与其资格相对应层级的岗位竞聘,受聘后可不占用本单位相应层级岗位数.
该项政策有效期5年,有效期截止2018年12月31日.
第四条截止201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以下荣誉称号且聘用在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的中小学教师,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时可不占用本单位相应层级岗位数: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模范教师等4项荣誉称号;
2.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特级教师、名校长、名教师等5项荣誉称号.
上述人员退休前,其空出的岗位不能用于相应层级的内部等级岗位晋升.
第五条《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社发〔2010〕256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后工资及退休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70号)等岗位管理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第六条不属占用本单位高、中级岗位的人员,如未聘用在本层级最高等级岗位的,仍可按有关规定和聘用条件参加本层级内上一等级岗位的竞聘.
第七条使用空余岗位解决高职低聘人员,首次聘用时只能聘用在与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相对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
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或受相关处分的教师,3年内不纳入解决高职低聘人员范围.其中,受处分的,从处分期满后计算3年.
因申报人员当年评审未获通过而空余的岗位纳入下一年度统一使用.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教育局
201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