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评聘问题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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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评
聘问题的处理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12号)和《关于印发<广
东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14号)精神,为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确保
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聘试点工作平稳开展,现就试点工作
期间有关聘用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教科所(院)、电化教育机构,以及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
第二条在《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
人社发〔2010〕105号)的基础上,分类完善我市中小学教师高级、
中级、初级之间的岗位结构比例.
(一)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原
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小学副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分别上调5%.
(二)适当提高评聘矛盾突出的中学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副高、中级岗位已全部使用,且已取得副高级、中级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的教师人数超过相应层级岗位设置数15%的中学,在政府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基
础上,副高级和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可相应上浮3%.
申请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应提供新的岗位设置方案、原岗位使
用情况说明、人员聘用情况说明、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
用在相应岗位人员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市属学校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核准;区所属学校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同级组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条对退休时间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中小学教师,在岗位聘用时实行适当的倾斜政策: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现聘用在与已获专业技术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满3年的中小学教师,可不占用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高、中层级岗位数.上述人员退休前,其空出的岗位不能用于相应层级的内部等级岗位晋升.
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已取得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层级岗位的中小学教师,按有关规定和聘用条件参加与其资格相对应层级的岗位竞聘,受聘后可不占用本单位相应层级岗位数.
该项政策有效期5年,有效期截止2018年12月31日.
第四条截止201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以下荣誉称号且聘用在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的中小学教师,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时可不占用本单位相应层级岗位数: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模范教师等4项荣誉称号;
2.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特级教师、名校长、名教师等5项荣誉称号.
上述人员退休前,其空出的岗位不能用于相应层级的内部等级岗位晋升.
第五条《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社发〔2010〕256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后工资及退休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70号)等岗位管理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第六条不属占用本单位高、中级岗位的人员,如未聘用在本层级最高等级岗位的,仍可按有关规定和聘用条件参加本层级内上一等级岗位的竞聘.
第七条使用空余岗位解决高职低聘人员,首次聘用时只能聘用在与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相对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
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或受相关处分的教师,3年内不纳入解决高职低聘人员范围.其中,受处分的,从处分期满后计算3年.
因申报人员当年评审未获通过而空余的岗位纳入下一年度统一使用.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教育局
201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