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增资形式的涉税处理

合集下载

增资扩股的税务处理

增资扩股的税务处理

增资扩股的税务处理展开全文读罢《税局答复:增资扩股,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小编对增资扩股的税务处理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案例1:甲公司净资产1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5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张三持股100%。

现乙公司投资100万元银行存款到甲公司,增资后,计入实收资本50万元,剩余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1.乙公司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100贷:银行存款1002.甲公司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100贷:实收资本 50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50增资后,甲公司的净资产为200万元:1.对投资方乙公司来说股东的投资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乙公司溢价支付的50万元如转为股本,已包含在其初始投资成本100万中,不得增加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另外,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期末就期初增加,可能会引起长期股权投资增长印花税测算值与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差异额偏大,但该差异为企业对外投资,而非购买股权,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2.对被投资方甲公司来说注册资本增加,资本溢价50万元如转为股本,不作为投资方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同与股权转让,如果是股权转让,被投资方注册资本不变。

3.对股东张三来说占股由原来的100%变更为50%,计税成本不变。

案例2:B企业是A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评估,B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为2000万元,C公司拟成为B 公司的股东,拥有50%的股权,可以采取两种方式:(1)股权转让。

即A企业转让其所拥有的B企业50%的股权给C企业,转让价为1000万元;(2)增资扩股。

即B企业采取定向增发的方式,注册资本增加为2000万元,C出资2000万元,获得B企业50%的股权。

假定上述两种业务的支付形式均为货币资金,且忽略交易发生的相关税费,那么两种方式下的会计和所得税处理如下表所示:可见,引入新股东的增资扩股行为与股权转让行为完全不同,两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1.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中资金的受让方不同。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在实务中?不少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无偿划转资产的现象?这种无偿划转资产在税法上到底应该要缴纳哪些税?困绕不少财税人员和税务局干部?笔者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进行归纳如下。

(一)无偿划转的法律关系:无偿划转的主体和客体1、无偿划转的主体现有国家政策规定的无偿划转资产的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对无偿划转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由此可以看出,无偿划转一般在纯国有产权单位之间进行。

2、无偿划转的客体《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上两条政策规定对无偿划转的客体进行了界定:即无偿划转一般指划转国有产权,但也可以划转实物资产。

(二)无偿划转资产和产权的财务处理[①]新会计准则未对无偿划转的业务性质和财务确认做出认定。

实务中倾向于将无偿划转理解为追加或减少投资,为了方便操作,投资优先以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体现,这样不用去做工商变更。

即对于划入方而言,同时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对于划出方而言,同时减少资产和资本公积。

但这样处理可能会出现划出方的账面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问题,对此实务中多数企业会先冲减实收资本,若实收资本也不够冲减时,再冲减留存收益。

这种做法理论上是行得通的,因为留存收益可以通过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的方式转为实收资本。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不同产权交易形式的涉税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不同产权交易形式的涉税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不同产权交易形式的涉税问题本文针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所采用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包括资产/股权无偿划转(仅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之间)、资产/股权作价出资、资产/股权转让等,所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

由于资产/股权转让形式的涉税问题比较清晰,所以本文对此种形式不作赘述,仅对无偿划转和作价出资形式,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等涉税问题进行讨论。

一、资产无偿划转(1)增值税适用范围:有形动产,含固定资产、存货等。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适用。

相关法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文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臵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影响分析:13号文并没有提及资产无偿划转的重组形式,但根据理解,资产无偿划转视同销售处理。

因此,如果在改制重组过程中采用无偿划转资产的方式,必须将与资产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划转给同一受让方,才可以符合13号文免征增值税的要求。

如果只是单纯的划转资产,则不能享受免税,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文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2)营业税适用范围:不动产,主要为土地、房屋。

相关法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最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最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最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最新公司法注册资本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即新公司施行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与注册资本认缴制1、二者的相同之处:实缴制与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时对注册资本的两种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处: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

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优点: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

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

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二、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根据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企业整体转让及股权转让等涉税政策解读

企业整体转让及股权转让等涉税政策解读

企业整体转让及股权转让等涉税政策解读第一点:首先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2]165号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第二点: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2]420号国税函[2002]420号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第三点:如果涉及股权转不征营业税财税[2002]191号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点:如果转让在建项目需要纳税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房地产增资全资子公司如何纳税

以房地产增资全资子公司如何纳税

以房地产增资全资子公司如何纳税母公司以房地产增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子公司受让的房地产涉及契税、印花税。

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一、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但营改增之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以房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对于单纯土地转让,应当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而不能将转让建筑物的部分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转让所占土地的使用权部分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简易计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转让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全额一般计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1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平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

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平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

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平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
“平价增资”是“折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入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等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等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平价增资”行为对被投资
者企业的新旧股东都没有产生所得,因此,都没有产生纳税义务。

 1、案情介绍
 自然人C投资100万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持有B公
司100%的股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

为了扩大经营,C计划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

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投入200万现金参股,A在
B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按照A投入的资金占增资后的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确定,即A占B公司的股权比例为20%[200/(200+800)]。

请分析该增资扩
股业务的财税处理。

 2、B公司的会计处理
 假定A投入的200万在B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a,则:a/(a+100万)。

非等比例增资导致股权结构变动的涉税探讨

非等比例增资导致股权结构变动的涉税探讨

非等比例增资导致股权结构变动的涉税探讨作者:梁浩来源:《财会学习》2014年第08期在经济生活中,增资扩股中有等比例增资的,也有非等比例增资的,两者均不鲜见。

但是后者会引起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动,其中是否存在股权转让就是本文拟讨论的命题。

一、符合理性人假设的非等比例增资的涉税探讨增资扩股中非等比例增资的大量存在,最典型的莫过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

个中原因很多,常见的有为引入战略投资者、原投资者缺乏资金实力、企业重组、新投资者欲获得控制权等。

(一)非等比例增资的表现形式非等比例增资的表现形式有两类:一类是在新投资者注入资金的同时部分原投资者放弃增资;另一类是原投资者中仅有部分股东增资而部分股东放弃增资。

不管是哪种情形,都会造成一个事实,即股东的持股比例会发生变动。

(二)非等比例增资引发的涉税争议为了维护原有投资者的权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并不一定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处理。

这是因为,在企业正常的经营过程中投入的资金虽然与创立时投入的资金在数量上一致,但其获利能力却不一致。

企业创立时,要经过筹建、试生产经营、为产品寻找市场、开辟市场等等过程,从投入资金到取得投资回报,中间需要许多时间,并且这种投资具有风险性,在此过程中资本利润率很低。

而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阶段,在正常情况下,资本利润率要高于企业初创阶段。

而这高于初创阶段的资本利润率是初创时必要的垫支资本带来的,企业创办者为此付出了代价。

因此相同数量的投资,由于出资时间不同,其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由此带给投资者的权利也不同,往往早期出资带给投资者的权利要大于后期出资带给投资者的权利。

另外,原投资者的原有投资从数量上也可能发生变化,这是因为企业经营过程中实现利润的一部分留在企业,形成留存收益,而留存收益也属于投资者权益,但其未转入实收资本。

新加入的投资者如与原投资者共享这部分留存收益,也要求其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有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

公司六种增资途径的法律税务指引

公司六种增资途径的法律税务指引

【增资税务】公司六种增资途径的法律税务指引(2019)公司六种增资途径的法律税务指引(2019)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8年4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即万分之二点五,作者提示增资后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均要缴纳印花税。

但企业法人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货币增资中均不发生所得税义务;自然人股东只有在以货币增资中不发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01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科目下设7个明细项目:资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等准备项目属于所有者权益中的准备项目,是未实现的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等项目是所有者权益中已实现的资本公积,可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转增资本。

1、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税务依据。

(1)法人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因此,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居民企业的法人股东税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自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折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折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折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折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入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小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小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1、案情介绍自然人C投资100万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

为了扩大经营,C计划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

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以100万资金参股,占B公司20%的股权比例。

请分析该增资扩股业务的财税处理。

2、B公司的会计处理假定A投入的100万在B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a,则:a/(a+100万)=20%,解得:a=25(万元),因此,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借:银行存款 100贷:实收资本——A 25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753、涉税处理分析增资后,B公司的净资产为900万元,其中,C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720万元(900×80%),小于增资前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800万元,即小80万元;A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180万元(900×20%),比增资时投入B公司的资金100万元多80万元。

这就是所谓的“折价增资”行为。

本案例中,增资前,B公司的原股东自然人C将其实际占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160万元(800×20%)转移给了新投资者自然人A的同时享有新投资者自然人A投入资金100万中的80万元(100×80%),即B公司原股东自然人C因为增资扩股将其原拥有的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80万转移给了A个人(900×20%-100),增资后,C拥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720万元(900×80%),比增资之前的权益少了80万元;A拥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180万元(900×20%),比增资时投入的100万资金多了80万。

浅析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及涉税筹划

浅析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及涉税筹划

浅析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及涉税筹划【摘要】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是一种重要的资产管理方式,通过将资产无偿划转给企业进行增资,可以提升企业的资产质量和经营能力。

本文主要围绕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的法律依据、对企业的影响、涉税筹划的重要性、税务风险和税务规划等方面展开讨论。

国有企业在进行无偿划转资产增资时需要注意税收政策和合规要求,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税务风险。

文章最后介绍了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提出了提高国有企业税务合规水平的建议,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税收征管工作的落实。

通过对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及涉税筹划的研究,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管理和税务规划建议,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涉税筹划、法律依据、税务风险、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合规水平、国有企业影响、税务规划。

1. 引言1.1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的背景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是指国有企业将自有资产无偿划转给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增加其注册资本。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资产的承载者和管理者,在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有企业的改革也愈发凸显出其重要性。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的背景主要源于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需要更加灵活高效地运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无偿划转资产增资可以有效地优化国有企业的资产结构,提高资本金规模,增强企业的资金实力。

这种做法也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财务杠杆,提升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而为企业获取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更有利的融资条件创造条件。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不仅是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国家经济政策的要求。

这种做法有利于增加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在当前被广泛应用并受到重视。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是国有企业重大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资本交易的涉税处理

资本交易的涉税处理
资本交易项目主要检查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交易项目,其中,有关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情况可以通过上市 公司年报查找,有关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情况可以通过当地 工商管理部门的股权登记查找。原则上,股权交易金额50 万元以上的企业都应进行检查。
初步计划分三步:第一步、从工商部门获取股权转让信息, 开展专项检查;第二步、开展本地大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专项 检查;第三步、开展上市公司资本运作专项检查。
202211//1111//2222
3
第三页,编辑于星期六:十二点 二十六分。
一、以非货币资产进行股权投资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 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 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02211//1111//2222
16
第十六页,编辑于星期六:十二点 二十六分。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4号)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 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 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 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 让所得。
202211//1111//2222
9
第九页,编辑于星期六:十二点 二十六分。
二、转增资本
(一)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 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 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 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 红 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 税。

增资所涉及的税费

增资所涉及的税费

企业增资的税务风险分析一、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两种,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自行决定。

盈余公积的作用主要包括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增加公司资本。

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利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即该公司以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如果股东是个人股东,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即该公司以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非等比例增资导致股权结构变动的涉税探讨

非等比例增资导致股权结构变动的涉税探讨
原 因很 多, 常 见 的有 为引入战略 投资 者 、 原 如与 原投 资者 共 享这 部 分 留存 收益 , 也要 1 5 0 万元略 增。 投 资者 缺乏 资金实力、 企 业重 组、 新投 资者 求其 付出大于原有 投资者的出资 额, 才能取 欲 获得 控制权等。 引发的争议就 是其中是否存 在股 权转
非等比例增资 导致股权 结构变动的涉税探讨
◎ 文 /梁浩 士源自企 业 创办 且 假设 先 不考虑 资产增 值( 下文会 继续 讨 经济 生活中, 增资扩 股中有等比 初创 时必 要的垫 支 资本 带来 的,
I J一 例增资的, 也有非等比例增资的, 者为此付 出了代价。 因此 相同数量的投资, 由 论 资产增 值的情况) 。 设 丁投入 资金中应 计
得 与原有投 资者相同的投资 比例。 投资者投 让行为。
( 一) 非等比例增资的表现形式
入的资本 中按 其投 资比例计算 的出资 额部
有 人质 疑说 甲、 乙、 丙的股 权 比例均从
非 等比例 增资 的表 现 形式 有两 类: 一 分, 应计 入“ 实收资本” , 大于部分 计入“ 资 本 原来的3 3 . 3 3 %降 为2 5 %, 这 其中存在股 权转 类是在 新投资者 注入资 金的同时部 分原投 公积 ” 。 资 者放 弃 增资 ; 另一 类是 原投 资 者中仅有
让。 众 所周知, 在一 项交易中, 交易的标的和
笔者以为 正常 的做 法是 至少 要保证 原 给 付的对 价 是 其中最 关键 的要素 。 如果上
那么试问交易的标 部分 股 东增 资而部 分股 东 放弃 增资。 不 管 投资 者 享 有已有的权 益 金 额 , 当然 也并 不 例中股权 交易成立的话, 是哪种 情 形, 都会 造成 一个 事 实, 即股 东的 绝对, 主要取 决于新、 老投资 者双方的博弈 , 的是什 么? 是 否是 8 . 3 3 %的股 权 ? 其 次支付

集团企业内部资产划转相关涉税政策解读

集团企业内部资产划转相关涉税政策解读

案例
A公司100%控股B公司,A公司持有一资产,帐面净值与计税基础均为100万元, 市场公允价值200万元。A公司将该项财产划转至B公司。
案例
假设P公司100%控股S公司,P公司有二个业务单元P1和P2,均赢利,S公司有二个业务单元S1和S2均 亏损,现P1划至S公司,S1划至P公司,赢亏互抵,这种相互划转作法,在税收上对企业集团会更有 利。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
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利好--109号文
在财税[2014]109号文生效执行之前,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的股权或资产 划转的重组交易如需申请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该项重组交易应当符合财税 [2009]59号文规定的严苛条件,财税[2014]109号文生效执行之后,该类重组交 易可以直接依照财税[2014]109号文第三条的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对比来 看,财税[2014]109号文大大降低了该类重组交易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门槛, 对于被收购的股权或资产的比例、股权支付方式、被收购股权禁止转让的期限等 均没有作出要求。
感谢您的聆听
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政策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
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109号)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 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 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 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 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票)转让涉税政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涉税行为指南-

股权(票)转让涉税政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涉税行为指南-

股权(票)转让涉税政策发布时间:2019-05-20 11:42: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一、企业所得税(一)居民企业1、一般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四、……(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二)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以实物资产投资的涉税问题

以实物资产投资的涉税问题

以实物资产投资旳涉税问题一、以存货对外投资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旳货品(涉及原材料、商品、产成品、半成品等)对外投资,波及旳有关税收具体如下:1、波及旳流转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旳货品作为投资,提供应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属视同销售货品行为。

因此,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消费税征税范畴旳,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品移送旳当天。

对于视同销售货品行为,如作价明显偏低又无合法理由旳,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其拟定顺序及措施如下:(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品旳平均销售价格拟定;(2)按纳税人近来日期销售同类货品旳平均销售价格拟定;(3)以上两种措施均不能拟定其销售额旳状况下,可按构成计税价格拟定销售额。

公式为: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旳货品,其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计算公式为: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或: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投资者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存货对外投资旳,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投资方公司,符合抵扣条件旳,也可按规定进行抵扣。

2、波及旳所得税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存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解决,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缴纳所得税税款。

如果投资者为个人、个体工商户或应属个人所得税征税范畴旳其他投资单位(如独资、合伙性质旳私营公司),应按“个人所得税”旳规定缴纳所得税,具体为:个人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所得税;除个人外旳投资者按“个体工商户旳生产经营所得”计征所得税。

如果投资者为除上述外旳公司或其他投资单位,应按“公司所得税法”或“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所得税法”旳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因投资转让资产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种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公司所得税有困难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旳应纳税所得中。

案例研习2 母公司对子公司增资的财税处理

案例研习2  母公司对子公司增资的财税处理

案例研习2 母公司对子公司增资的财税处理(与大家分享我的案例学习笔记,欢迎大家批评和指正。

)一、会计处理(未考虑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总结:1、母公司以货币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案例1)母公司个别报表会计处理:按照实际支付的增资金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子公司个别报表会计处理:按照实际收到的增资金额增加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账面价值。

合并报表会计处理:无需为该项交易做出特别调整。

2、母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案例2)母公司个别报表会计处理: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子公司个别报表会计处理: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资产的取得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合并报表会计处理:将母公司用于增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形成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或者母公司未实现的内部利润进行抵销,具体抵销的处理参照“内部商品交易、内部固定资产交易或者内部无形资产交易”等合并抵销处理。

3、母公司以货币对其非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案例3)母公司个别报表会计处理:按照实际支付的增资金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子公司个别报表会计处理:按照实际收到的增资金额增加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账面价值。

合并报表会计处理:(1)母公司应当按照增资前后不同的持股比例分别确认增资前后应享有的子公司实现的净损益。

(2)调整母公司的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参照“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相关处理):母公司应当调整的资本公积或者留存收益=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至增资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母公司新增持股比例-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母公司增资金额-增资金额×母公司原持股比例)。

4、母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其非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案例4)母公司个别报表会计处理: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会计实务: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折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

会计实务: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折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

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折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折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入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小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小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1、案情介绍自然人C投资100万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

为了扩大经营,C计划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

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以100万资金参股,占B公司20%的股权比例。

请分析该增资扩股业务的财税处理。

2、B公司的会计处理假定A投入的100万在B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a,则:a/(a+100万)=20%,解得:a=25(万元),因此,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借:银行存款 100贷:实收资本——A 25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753、涉税处理分析增资后,B公司的净资产为900万元,其中,C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720万元(900×80%),小于增资前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800万元,即小80万元;A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180万元(900×20%),比增资时投入B公司的资金100万元多80万元。

这就是所谓的“折价增资”行为。

本案例中,增资前,B公司的原股东自然人C将其实际占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160万元(800×20%)转移给了新投资者自然人A的同时享有新投资者自然人A投入资金100万中的80万元(100×80%),即B公司原股东自然人C因为增资扩股将其原拥有的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80万转移给了A个人(900×20%-100),增资后,C拥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720万元(900×80%),比增资之前的权益少了80万元;A拥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180万元(900×20%),比增资时投入的100万资金多了80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动产
免征土地增 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减去 值税,投资 按不含税收入 产权转移 计税成本后差额的25%(高 方与被投资 额11%缴纳增值 书据(万 新技术企业15%)确认非 方有一方为 税 分之五) 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房地产开发 企业的除外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不交
不交
不缴纳
-
不交
不缴纳
按利息股息红利税目 20%缴纳个税,上市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 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不交 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 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可以执行股息差别化 政策
知识产权
-
按不含税收入 按增加的 额3%缴纳增值 按每次转让财产取得 实收资本 税,但若有专 产权转移书 收入减去原值和相关 和资本公 利技术、非专 据(万分之 税费的差额的20%缴 积合计金 利技术可以考 五) 纳个人所得税(财产 额的万分 虑和技术转让 转让所得税目) 之五缴纳 免征增值税结 印花税 合 按每次转让财产取得 按不含税收入 产权转移书 收入减去原值和相关 额5%缴纳增值 据(万分之 税费的差额的20%缴 税 五) 纳个人所得税(财产 转让所得税目) 按增加的 实收资本 和资本公 积合计金 额的万分 之五缴纳 印花税
按增加的 实收资本 和资本公 积合计金 额的万分 之五缴纳 印花税 按增加的 实收资本 和资本公 积合计金 额的万分 之五缴纳 印花税 不交
不同增资形式下的涉税处理 法人股东 增资形式 增值税 按不含税收入 额6%缴纳增值 税,但若有专 利技术、非专 利技术可以考 虑和技术转让 免征增值税结 合 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 其他 增值税 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减去 计税成本后差额的25%(高 新技术企业15%)确认非 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但 产权转移 是可以考虑符合条件的技 书据(万 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 分之五) 惠(一个纳税年度内,企 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 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自然人股东 企业
盈余公积
不交
不交
不缴纳
-
不交
不缴纳
未分配利润
不交
不交
不缴纳
-
不交Leabharlann 不缴纳股权转让不交
产权转移 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投资 书据(万 成本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分之五) 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票交割 千分之一
-
不交
产权转移书 据(万分之 五)股票交 割千分之一
按利息股息红利税目 20%缴纳个税,上市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 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 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可以执行股息差别化 按利息股息红利税目 20%缴纳个税,上市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 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 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可以执行股息差别化 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 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按财产转让所 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