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规定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规定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
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保健科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例)。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要求
居民逝去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要求一、概述逝去医学证明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记录了一个人的逝去原因,对于家属的继承、社会的保险和公安的调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管理要求是非常严格的,需要严格规范医生的操作,保证证明书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就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管理要求进行详细的介绍。
二、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颁发条件1. 医生资质要求颁发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医生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执业医师资格,且必须是专业对口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具有相关的临床经验和医学知识。
医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规范来履行颁发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工作。
2. 确认逝去的条件颁发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需要明确确认死者已经完全停止呼吸、心跳和脑电图没有任何波动,或者通过其他符合医学标准的方式来确认逝去。
医生在确认逝去时应当严格按照医学标准和程序来操作,确保证明书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1. 填写时限医生在确认逝去后应当及时填写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不能拖延时间,避免对家属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一般情况下,医生应当在24小时内填写完毕,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填写时间,必须经过医院相关部门的批准。
2. 填写内容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内容应当严谨准确,包括死者的尊称、性别、芳龄、唯一识别信息号码,逝去时间、地点,死因等信息。
医生在填写证明书时应当严格按照医学标准和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不能随意填写或者漏填相关信息。
3. 填写格式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使用规范的文书格式,应当清晰、易读、条理清晰,不得有涂改、错别字等错误。
证明书的填写应当使用黑色水笔或打印机来完成,不得使用铅笔、彩色笔等难以辨认的工具。
四、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保存和归档要求1. 保存要求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保存制度,将颁发的证明书按照时间、地点、尊称等信息进行归档保存,并保证证明书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
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保健科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50.00/例)。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一、领用、发放制度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
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保健科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例)。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一、领用、发放制度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一、目的该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管理程序,确保证明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及其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内部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管理,包括证明书的申请、审批、制发、保存等方面。
三、制定程序1.确定制定单位及责任人;2.收集、整理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3.制定初稿并进行内部审查;
4.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5.修改定稿并进行审批;
6.公布实施并
进行推广宣传。
四、具体制度内容1.名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2.范围:适用于公司内部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
管理;3.目的: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管理程序,保
障证明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4.内容:(1)申请流程:申请人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经过审核后审批;(2)审批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
材料后,由所在单位办理审批手续,并由签字审核人审核通过;(3)制发流程:经审核通过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专
人制作,盖章或签字后报送申请人;(4)保存期限:公司应
当保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至少五年;5.责任主体:公司
内部相关部门;6.执行程序: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专人制作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7.责任追究:对未遵守本制度的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五、法律法规参考1.《劳动合同法》;2.《劳动法》;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行政管理法》。
X中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X中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1、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院《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2、《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3、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一式四联的《民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论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5、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由诊治医师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第一联由医院保管,并把纸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报到望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网络直报。
6、我院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医院统一在夷陵区疾控中心领取,由医务科负责《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的审核、收集、登记、盖章工作,并负责保管不得遗失。
7、医务科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开具登记本,登记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死因、论断、死亡时间,诊治医师姓名。
8、补发(死亡证明书》时,要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实,并在第一联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9、开具虚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按法律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处理。
医院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死亡医学证明的出具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及涉及死亡医学证明的相关人员。
三、死亡医学证明的出具1. 凡在我院死亡的病例,均需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 死亡医学证明的出具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根据患者病情、死亡原因、相关检查结果等,结合临床经验和医学知识进行判断,并在死亡后24小时内出具。
3. 死亡医学证明的填写要求:(1)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死亡日期、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死亡地点等。
(2)死因诊断:根据患者死亡原因,按照直接死因、间接死因的顺序填写。
(3)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等。
四、死亡医学证明的管理1. 死亡医学证明的存档:医院应设立专门档案,将死亡医学证明进行分类存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2. 死亡医学证明的查阅:查阅死亡医学证明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阅。
3. 死亡医学证明的修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死亡医学证明,需经负责医师审核、签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 死亡医学证明的保密:医院应加强死亡医学证明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五、责任追究1. 医师在出具死亡医学证明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2. 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导致死亡医学证明管理不善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以下简称《死亡证明》)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人口死亡信息登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出具、管理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1. 医疗机构:负责《死亡证明》的出具、审核、归档和报送。
2. 临床科室:负责《死亡证明》的填写、签名和盖章。
3.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死亡证明》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管理内容1. 《死亡证明》的填写(1)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漏填、错填。
(2)填写日期必须准确,不得超过死亡时间。
(3)填写疾病诊断依据必须充分,符合临床诊断标准。
2. 《死亡证明》的签发(1)临床科室负责人对《死亡证明》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
(2)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死亡证明》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
3. 《死亡证明》的归档(1)临床科室负责将《死亡证明》归档,妥善保管。
(2)医疗机构负责定期对《死亡证明》进行整理、归档。
4. 《死亡证明》的报送(1)医疗机构负责将《死亡证明》报送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医疗机构负责将《死亡证明》报送至公安部门。
五、监督与考核1.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死亡证明》的填写、签发、归档和报送进行监督、检查。
2.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考核,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3.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对《死亡证明》的填写质量进行考核,对填写不规范、错误率高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死亡证》领用、发放(出入库)登记制度
《死亡证》领用、发放(出入库)登记制度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取、发放、收集由防保科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由预防保健科负责人向XX区疾控中心申领空白《死亡证》;领取时必须做好登记,登记表内容包括领用单位并盖章、领用数量、证书编号范围、发放人签名、领用人签名、领用时间(须当场审验数量、质量,核对无误)。
防止调号、少号的发生。
签领后回本单位后进行系统入库。
三、防保科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登记本。
四、各临床科室由各科主任或护士长领用,进行领用数量、编号、时间,领用人等项目登记。
五、各临床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科室要专柜专锁专用并设立专门登记本;科室医生要使用时可向科主任领用,领用时做好相关的领用登记,科主任或护长要定期监督检查,做到数量、死者信息等内容一致;防保科定期到科室核查,已防漏报、遗失。
六、相关科室的医生在签发死亡证前必须核查死者有效身份证明,确保人证一致。
在院外死亡的,医生不在死亡场所,办理死亡证时,办理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死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要时提供死者的村/居委证明或公安证明原件等资料,医生认真核对资料齐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发死亡证,并保留办理人和死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必要时留死者村/居委证明原件或公安证明复印件等材料作为办证依据。
医院内死亡个案可仅保留办理人和死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办证依据。
如遇死者无有效身份证明的特殊情况,办理人应提交“开具死者身份证明的申请”书面材料,并提供公安部门的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后,方可签发死亡证,并保留上述材料作为办证依据。
七、死亡证须加盖(死亡证明专用章)印章方为生效才能发放,死亡证第一联和第二、第三、第四联均明须加盖印章。
印章由防保科保管。
八、医生只能发放死亡证第二、第三、第四联给死亡证办理人,发放死亡证给办理人时医生要填好已签发生效《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流向登记表,办理人须在流向登记表签名确认并盖手印,然后再发放。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新版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卫规划发〔2013〕57号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加强部门协作,规范工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开具(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签章后生效。
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科室经治医生或科主任填写,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具,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时认真填写存根联,并向有关人员通报以防重复开具。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开具后,经医务科审核盖医院诊断证明章。
第一联作为存根,并将该联送交医务科,在签发《死亡证》15日内,由院内网络直报员进行网络直报,第二、三、四联交给病人家属。
(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认真、详细、准确。
字迹清晰,不得缺项、错项。
(四)各科室每月进行一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核查,将死亡病例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使用数进行对比,以防死亡病例的漏报错报,凡死亡病例与证明书数目不符者,需查清原因。
(五)公共卫生科对各科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
XX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惠州市中医医院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疾控中心《关于加强《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疾控【2016】290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院办公室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及第一联-3报医务科,网报后,由防保组保管。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防保组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防保组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例)。
惠州市惠城区中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一、领用、发放制度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开具、使用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部门在开具、使用和管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三、开具要求1.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应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负责开具,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医生在开具证明书前,应仔细核实死者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并详细询问家属或知情者关于死者的死亡原因、死亡时间等信息。
3. 证明书应使用统一的格式,内容应包括死者基本信息、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地点等,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四、使用规定1.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公民死亡后的重要证明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损坏。
2. 证明书主要用于办理死者户籍注销、遗体火化、保险理赔等手续,相关部门应认真查验证明书的真伪及内容。
3. 严禁伪造、变造或盗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管理流程1. 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证明书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证明书的开具、发放和管理工作。
2. 证明书的开具、发放应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开具时间、编号、领取人等信息,确保可追溯性。
3. 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对证明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监督与责任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开具、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医生开具证明书行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生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3.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 本管理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为准。
通过本管理制度的实施,将有效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开具、使用和管理,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
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保健科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例)。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一、领用、发放制度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医院医学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XX医院《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医学死亡证明的管理,确保死亡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因疾病、意外等原因导致死亡的病例。
第三条医学死亡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等信息的官方记录,对于死亡原因的确定、保险理赔、户籍注销等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填写与签发第四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填写:1.由主治医师或上级医师根据病历资料、尸检报告、死亡诊断证明等,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填写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诊断依据、死者家属信息等。
3.《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第五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签发:1. 经主治医师或上级医师签字后,由李院长签字确认后,加盖“水富家聲医院业务章”后有效。
2. 签发人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并对所签发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签发时间不得超过患者死亡后24小时。
第五条死亡患者结清费用后,《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医院办公室盖章。
《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由办公室留存,二、三、四联交患者家属。
第三章保存与报送第六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保存:1.《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存根联由医院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2.保存期间,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七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报送:1.办公室应及时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中网报。
2.报送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诊断依据等。
3.报送时间不得超过患者死亡后48小时。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医院设立专人负责《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管理工作,确保其真实、准确、及时。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
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保健科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50.00/例)。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一、领用、发放制度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乡镇卫生院(社区中心)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野牛沟乡卫生院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为规范我院死亡医学证明的开具,规避医疗风险,根据2014年12月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等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死亡医学证明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内容1、《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填写项目包括:1)、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实足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2)、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分别填写在第Ⅰ部分,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Ⅱ部分。
3)、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2、《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签发和填报1)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公民,台、港、澳门地区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2)由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责任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填报《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3)死亡个案,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将死亡信息报告至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的负责人,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凡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负责医生根据死亡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医疗信息统计的准确性,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医院设立死亡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死亡证明的统一管理。
2. 医疗机构内各科室设有专人负责本科室死亡证明的填写、报送、归档等工作。
3. 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死亡证明的填写、报送、归档等工作负总责。
三、死亡证明的填写1. 死亡证明应由经治医师或科主任填写,填写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2. 死亡证明的填写内容包括:死者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诊断依据、治疗经过、抢救措施等。
3. 死亡证明填写时,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描述。
四、死亡证明的报送1. 死亡证明填写完毕后,由经治医师或科主任签字,科室负责人审核,加盖科室公章。
2. 各科室应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将死亡证明报送至死亡证明管理办公室。
3. 死亡证明管理办公室收到死亡证明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登记、归档。
五、死亡证明的归档1. 死亡证明归档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实行一户一档。
2. 死亡证明归档后,不得随意借阅、复制、篡改。
3. 死亡证明档案的保管期限为30年。
六、死亡证明的查询与使用1. 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死亡证明,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死亡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询。
2. 死亡证明仅限于办理相关手续、统计工作、科学研究等合法用途,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3. 查询、使用死亡证明时,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死者隐私。
七、责任追究1. 医师或科主任未按规定填写、报送死亡证明,导致信息失真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追究其责任。
2. 死亡证明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管理、归档死亡证明,导致档案丢失、损坏的,由医院追究其责任。
3.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查询、使用死亡证明,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文档仅供参考惠州市中医医院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疾控中心《关于加强《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疾控【】290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院办公室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及第一联-3报医务科,网报后,由防保组保管。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防保组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防保组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50.00/例)。
惠州市惠城区中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一、领用、发放制度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社区医院开具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社区医院死亡证明的开具流程,保障公民死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维护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医院内发生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公民、台、港、澳门地区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明的开具流程1. 死亡报告(1)发现死亡个案后,立即上报社区医院防保科。
(2)防保科接到死亡报告后,应及时核实死者身份、死亡原因等信息。
2. 死亡医学证明的填写(1)防保科根据核实后的信息,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填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死亡日期、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诊断、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3. 死亡证明的签发(1)防保科完成《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填写后,由主治医师或指定医师审核签字。
(2)审核无误后,由防保科盖章,视为正式生效。
4. 死亡证明的发放(1)死者家属凭《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到防保科领取。
(2)防保科应确保《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四、特殊情况的死亡证明开具1. 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2. 在家死亡对象可直接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死亡证明。
3. 死亡证明分为三类: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可直接开具《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到所属社区卫生机构开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则前往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五、责任与监督1. 社区医院应建立健全死亡证明管理制度,确保死亡证明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防保科负责死亡证明的填写、审核、签发和发放工作,对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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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中医医院死亡病例报告
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疾控中心《关于加强《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疾控【2016】290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院办公室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及第一联-3报医务科,网报后,由防保组保管。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防保组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防保组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50.00/例)。
惠州市惠城区中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管理制度
一、领用、发放制度
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㈡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登记记录。
㈢各相关科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使用完后,请电话与医务科联系,医务科会及时补充发放。
㈣各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二、使用登记制度
㈠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㈡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登记记录。
㈢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时间、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等内容。
㈣医务科及临床科室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进行考核。
惠州市惠城区中医医院死亡证明书的
填写基本要求
一、按照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基本格式及填写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不能漏项或错项。
二、应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楚,不能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书写。
三、死亡证明书正面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有医生签名及医院公章。
四、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
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五、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填写要求,可分两部分报告。
1、在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
2、在第Ⅱ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3、依顺序填写(a)、(b)、(c)、(d)各项,以便寻找造成死亡的源头(原始)原因,即“根本死因”
六、死亡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
内容包括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被调查者姓名、与死者的关系、联系住址或单位、联系电话、死因推断、调查者姓名及日期。
七、发生对死亡原因有怀疑(他杀、自杀)的,应向医务科、总值班报告,并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协助确定死因。
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惠州市惠城区中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
一、致死的主要诊断,请填写具体的疾病名称,勿填写症状体征。
第I部分: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主要内容,需要填写导致死亡疾病原因,是必须要填写的部分。
1、按照导致死亡的顺序填写,(a)由(b)引起,(b)由(c)引起,
(c)由(d)引起;
2、每行只能填写一个疾病或情况;
3、(a)行至少要填写一个疾病或情况;
4、发病距死亡的时间间隔应尽量填写,(a)到(d)的时间长度一定
是从短到长。
5、不能只填写临死方式/情形,例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全身
衰竭”等。
第Ⅱ部分:是对第Ⅰ部分内容的补充,用于填写促使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其他有意义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1、填写所有促进死亡,但与第Ⅰ部分死亡原因顺序无关的疾病;
2、按照严重程度依次填写,无数目限制
二、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指第Ⅰ部分报告的疾病从发病到死
亡之间的间隔时间(时间单位为:分、小时、日、周、月或年),如询问不清,可以不填。
三、死者生前疾病的最高诊断医院:指第Ⅰ部分报告的主要疾病最高
级确诊的单位。
四、最高诊断依据:按实际确诊的各项依据划记;如实行诊断分级,取
最高级别的诊断依据,B超、X光、心电图等特殊检查均放到“临床+理化”一栏;
1、住院号:未住院就诊者不填;
2、医师签名:由填写死亡证明书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医师签名;
3、单位盖章:由填写医师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4、填报时期:指出具证明书的日期;一般应是死者死亡当日或随后几
日内,如间隔过长予以说明。
惠州市惠城区中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基础项目的填写要求
一、死者住址基本情况,按照项目填写。
二、死者姓名:指现时用的姓名;如为婴儿,可同时填写婴儿母亲的
姓名,尚未起名者可记录其母姓名,按“某某之子”或“某某之女”记录,已备调查;
三、性别:填男或女。
四、民族:按汉、回、壮、维吾尔、藏、白族等填写。
五、主要职业及工种:按就职时间最长的职业填写,并尽可能同时填
写职业和具体的工作。
不符要求的填写如:工人、干部、操作工或退休。
六、身份证编号:填写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码,注意与出生日期保
持一致。
七、婚姻状况:按法定的婚姻状况分为未婚、已婚、丧偶、离婚、再
婚不详6种情况划记。
八、文化程度:按死者的最高学历的填写。
文盲指不识字、半文盲指
稍识字,中学含中专,大学含大专。
九、出生日期及死亡日期:按公历年、月、日填写。
十、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
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十一、死亡地点:按死亡证明书上的6种情况填写;来院已死的死亡地点应为家中、赴医院途中。
十二、生前工作单位:指就业所在或死前最后所在的、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
十三、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指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或其他情况的直系亲属或亲友。
十四、联系人住址或工作单位:指联系人常住地址、电话或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