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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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组织规则》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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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组织规则广运发〔2007〕35号2007年4月1日起实行关于重新公布《行车组织规则》的通知广深、三茂股份公司,广梅汕、石长、粤海公司,平南公司,各直管运输站段,合资运输公司所属车站,车务、客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段:铁道部新《技规》已颁布,并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实行。

集团公司现行《行车组织规则》自2000年11月1日公布后,至今已实施了六年。

在此期间,行车组织办法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此,集团公司在广泛征求各业务处室以及站段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行车组织规则》(以下简称新《行规》,既有线提速200km/h行车组织有关办法将单独发布,暂未纳入新《行规》),并决定于2007年4月1日起与新《技规》同步实施(新《行规》以单行本发行)。

前发(广铁运〔2000〕450号)文件以及与新《行规》有抵触的文电同时废止。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掌握新《行规》的有关规定。

各站段要及时修改《站细》、《段细》,确保新《行规》的顺利实施。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二○○七年二月十六日总则本规则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结合集团管内行车设备实际情况和广大职工生产实践经验制订的行车组织补充规则。

集团管内的行车工作除应认真执行《技规》及部颁有关规定外,还须认真执行本规则。

各部门、各单位制订的细则、措施、标准等均不得违反本规则,并要保证安全和有利于提高效率。

本规则的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行车组织规则》用语说明《技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行规》:《行车组织规则》《事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救规》:《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危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超规》:《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运规》:《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货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站细》:《车站行车工作细则》《段细》:《段管理工作细则》《调标》:《铁路调车作业标准》《调规》:《铁路运输调度规则》《操规》:《机车操作规程》隔开设备:指避难线、安全线以及能起隔开作用的道岔及连接接车线末端道岔的牵出线、货物线、岔线50m内无机车(动车)车辆时。

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完整版

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完整版

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铁路局行车工作的管理,规范行车组织工作,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和畅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上海铁路局管辖的所有线路和车站的行车组织工作。

第三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服务至上。

第四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列车准点运行,保证乘客和货物的安全运送。

第二章行车组织的基本要求第五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列车的编组、运行速度、停车站以及列车的运行间隔等。

第六条上海铁路局应建立完善的行车组织信息系统,及时获取列车运行的相关信息,以便做出合理的行车组织安排。

第七条上海铁路局应加强与其他铁路局的协作和沟通,通过信息共享和联合调度等方式,协调好行车组织工作。

第八条上海铁路局对于特殊天气情况、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应及时调整行车组织,保证列车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行车组织的具体规定第九条上海铁路局应根据旅客和货物运输的需求,合理安排列车的运行时间和频次。

第十条上海铁路局应严格遵守列车运行图,确保列车按计划准点运行。

第十一条上海铁路局应根据列车的需求和情况,合理安排列车的编组,确保乘客和货物的舒适和安全。

第十二条上海铁路局应加强与车站的协调和沟通,确保列车在车站的停靠时间和顺序。

第十三条上海铁路局应合理控制列车的运行速度,根据线路条件和行车安全要求,确定合适的速度区间。

第十四条上海铁路局应加强对行车组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行车组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行车组织的责任与权益第十五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行车部门,负责具体的行车组织和调度工作。

第十六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行车组织规则和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上海铁路局应为行车组织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第十八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人员应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确保行车组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行车组织规则

行车组织规则

⾏车组织规则《⾏车组织规则》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并结合我局的具体条件和⽣产实践制定的补充规则,是我局⾏车组织的基本规章。

各部门、各单位职⼯除认真贯彻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部颁有关规程、规范、标准、规定、⽂件、命令、指⽰等外,均按本规则执⾏。

本规则在没有路局正式⽂件修改颁布之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员都不得违反本规则规定。

⽤语说明1.《技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2.《鲜规》: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3.《安规》:机务⾏车安全管理规则。

4.《轨规》:轨道车管理规则。

5.《⾏规》:⾏车组织规则。

6.《站细》:车站⾏车⼯作细则。

7.《货细》:货运管理细则。

8.《段细》:段⾏车⼯作细则。

9.超过、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不⾜:均不包括本数。

10.及以上、及以下:均包括本数。

11.信号机内(后)⽅、外(前)⽅:信号机防护的⽅⾯为内(后)⽅,反之为外(前)⽅。

12.前⽅站、后⽅站:列车开向⽽尚未到达的车站为前⽅站;列车已越过的车站为后⽅站。

13.隔开设备:指安全线、避难线、有联锁能起隔开作⽤的道岔。

14.机车三项设备:指列车运⾏监控装置、机车信号、列车⽆线调度通信设备。

15.按站间区间掌握:在⾃动闭塞区间由于天⽓不良或有特殊原因,不改变原闭塞⽅法,仅按站间区间间隔放⾏列车。

16.按站间区间办理:⾃动闭塞区间改按电话闭塞⽅法办理⾏车。

17.调车作业时超过2.5‰的坡度、禁⽌溜放调车时超过2.5‰的坡度:指该线有效长内的平均坡度。

18.⼿推调车、车辆防溜的坡度:指该线(股道)的实际坡度。

19.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向为超过6‰的下坡道:指该制动距离内的换算坡度。

20.前端:列车或车列最前⼀辆车的前端。

21.前部:列车或车列前部的适当位置。

22.后部:列车或车列后部的适当位置。

23.尾部:列车或车列的最后⼀辆车。

24.车列:若⼲车辆连挂在⼀起,⽽⽆机车和列车标志。

25.车组:2辆及以上车辆连挂在⼀起。

北京铁路局行规

北京铁路局行规

总则《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并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和广大职工生产实践经验制定的补充规则,是我局行车组织的基本法规。

部、局关于20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办法,是《行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规》具有同等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广大职工除认真贯彻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部颁有关规程、规范、标准、规定、文件、命令、指示等外,均按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在没有路局的文件修改之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第一章行车设备第1条车站行车设备检查及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条)车站站长、运转车间主任和直接办理行车的人员,发现行车设备异状或故障时,应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并通知维修单位及时检查修理或更换。

如维修负责人认为能保证行车安全时,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签注意见,由车站签认。

如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停用,进行防护。

设备修复后,由负责人将修复年、月、日、时分记入登记簿并报告车站,经检查试验良好后,方可签认使用。

设备维修人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如不立即停用将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停用,并积极采取措施组织修复,同时报告有关人员。

因行车设备故障,需要外出修理时,列车调度员应根据列车运行情况,安排往返车次。

第2条车站、运转车长行车备品的规定车站行车室、扳道房(清扫房)、运转车长的行车备品见附表l、2、3。

(略)第3条用仪器检查线路、桥隧及设备限界的规定1.用仪器检查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工作⑴正线线路平纵断面复测由路局下达任务,有关工务段和旧线测量队(简称旧测队)完成。

京广、京哈、津山、京沪、京九线每五年检查一次,其它正线每10年检查一次。

⑵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由工务段负责,每年检查一次。

⑶其他线路(含代维修专用线)平纵断面由工务段每10年检查一次。

⑷旧测队和工务段按照分工组织检查,进行资料整理,并报路局审查发布。

⑸工务段根据复测资料,按照路局文件要求修改线路图表,并移设线路标志。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电子版)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电子版)

NNG/01—2017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前言按照铁路总公司要求,根据《〈行规〉〈行细〉编制规则》(铁总科技〔2017〕231号)规定,参照铁路总公司今年6月组织济南、上海、北京、郑州、南宁五局起草的《〈行规〉〈行细〉五局编制范本》,结合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既有规章体系、行车组织及应急处置经验、行车设备设施实际,及公司制改革要求,集团公司总工室组织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客运、货运、信息处,调度所,安监室等主要业务处室,严格贯彻落实铁路总公司“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坚持集团公司“五事”工作理念及“四严”工作要求,按照“把麻烦留给管理层、把简单留给作业层”的精神,完成了集团公司第一版《行规》起草工作。

一、较原《行规》基本框架变化较大。

第一章标题由“行车设备”改为“技术设备”;增加“第二章行车组织基本要求、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十章行车应急处置、第十一章施工维修、第十二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六章内容;将原“第五章列车运行”中第一、二节单列为“第六章接车与发车、第七章列车运行”两章;删除了“第六章电气化行车”,原第五章“第三节使用列尾装置的列车运行办法”,有关条款内容整合进新《行规》第六、七章有关条款里。

二、行车组织规定内容更全面。

南百二线增建工程完工后,南昆线江西村至百色段将开通CTC调度集中设备,新增的“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CTC区段行车组织提供了规章支持。

“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铁路区段开通CTCS-2级列控设备提供了规章支持,填补了我公司普速铁路调度集中、CTCS-2列控设备的行车规章空白。

“第55条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增加了:“以脱轨器作为隔开设备的岔线、段管线”设置减速信号牌,并明确该牌设在脱轨器外方150m处,由岔线、段管线所属单位负责设置。

行车组织规则

行车组织规则

行车组织规则总则 1第一章行车设备 1第1条对行车设备的基本要求(《技规》第12条) 1第2条新建、改建铁路行车设备及建筑物交付运营的要求 1第3条变更线路平面、纵断面的规定(《技规》第33条) 2第4条事故救援列车及救援队设臵、调用的规定(《技规》第21条) 2第5条电动转辙机手摇把管理、使用办法(《技规》第186条) 3第6 条行车设备故障处理及《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销记内容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8 条)4第7条关于营业线施工登销记及安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5、306、307条)7第8条信号机设在列车运行方向右侧的规定(《技规》第63条) 9第9条集中联锁车站信号、闭塞设备停电后恢复供电时的处理办法9第10条列检所布局的规定 10第11条信号标志设臵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6条)10第12条站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8~380条)10第13条闭塞故障按钮使用的规定(《技规》第247条)11第14条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无线调车设备的基本规定11第15条区间通话柱管理及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07条)12第16条道岔加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7、51、285,317、318、319条) 13第17条各种信号灯和标志的点灯分工办法13第18条电务、车务、机务、工务、供电、房建、信息部门对行车设备的分管办法13第19条信号设备加锁加封和破封使用办法18第20条铁路信息系统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14、116~119条) 18第21条响墩的保管、使用办法(《技规》第360条) 19第22条时钟的校对、修理和办理行车工作应备有怀(手)表的规定(《技规》第178条) 19第二章行车工作基本规定19第23条车站行车工作基本制度19第24条扳道员、信号员扳动道岔,操纵信号及清扫道岔的一般要求(《技规》第278条) 20第25条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审批权限及抄送单位的规定(《技规》第185条) 20第26条自动闭塞区段站间未划分闭塞分区行车组织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4、249条) 21 第27条单线计轴自动闭塞行车组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9、250、251条)21第28条单线计轴自动站间闭塞行车组织办法(《技规》第252、253条)22第29条路票的管理、使用办法(《技规》第256~258条,第309条) 22第30条填记《行车日志》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7条) 23第31条向呼唤5min不应答站开行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5条)24第32条揭挂表示牌及到发线占用揭示牌(板)的规定24第33条列车运行有关人员显示及收回手信号时机的规定25第34条地区性联系手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0条) 25第35条在站内线路上检修、整备车辆,进行防护的规定25第三章编组列车26第36条列车牵引定数波动尾数及列车长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9条) 26第37条装载货物车辆编组、调车隔离及禁止溜放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1、231条) 26第38条长大货物车及装载特种货物车辆编入列车的补充规定27第39条旅客列车编挂隔离车的规定(《技规》第189条) 28第40条编挂有风挡的客车及客车后端门进行锁闭的规定(《技规》第192条) 28第41条货物列车安装使用列尾装臵的规定(《技规》第194~196条) 28第42条补机连挂位臵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7条) 29第43条回送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8条) 29第44条回送轨道起重机及其他特种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8条) 30第45条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过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0条) 30第46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9条) 31第47条列车中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2条) 31第48条车辆自动制动机空重位臵调整与检查的规定31第49条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条) 31第50条车辆截断塞门开放与关闭的规定32第51条故障车辆回送的规定32第52条列车中机车、车辆连挂、车钩摘解、软管连结与摘解分工(《技规》第205、206、207条)32第四章调车工作 32第53条调车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8条) 32第54条调车作业指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2条) 33第55条调车作业计划的编制、下达和变更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5、226条) 33第56条调车作业在学习司机一侧显示信号的规定34第57条同一线路两端相对方向同时进行调车作业的规定34第58条调车作业中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9条) 34第59条变更、取消调车进路的规定36第60条调车作业区划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9条) 36第61条调车作业中执行试拉制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8条)36第62条调车作业中调车速度、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0、232条) 36第63条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0条) 37第64条调动装载超限货物及有特殊标记的车辆的补充规定37第65条防止车辆溜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2条)38第66条调车作业禁止溜放及其他限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条) 39第67条驼峰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233条) 39第68条手推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5条) 40第69条牵出线及专用线的走行线停留车辆、进行作业的规定40第70条越出站界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8条) 40第71条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9条) 41第72条机车车辆停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1条) 41第73条企业机车在车站作业的规定42第74条专用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42第75条使用无线灯显设备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0条)42第五章接发列车 42第76条集中联锁的车站禁止预排进路的规定42第77条接发超限货物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183、191、281条) 43第78条进站、通过、接车进路信号机开放和关闭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0条) 43第79条站内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3条) 43第80条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9条) 44第81条接发旅客列车的补充规定44第82条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5条) 44第83条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9条)45第84条接发列车人员迎送列车立岗位臵及出务、离去时机的规定 45第85条直接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8条) 45第86条接发列车、列车运行中认真执行车机联控制度的规定46第87条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以通话方式发车的规定46第88条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发生故障时的处理(《技规》第249、250、255、291条) 47第89条旅客列车摘开机车及在补机摘挂站停车时的特殊规定47第90条客运乘务人员在乘降所的呼喊制度和发车信号显示办法48第91条列车在区间内停车再开时不再显示发车信号的规定48第92条列车冒进信号时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48第93条列车交会时交递占用区间凭证注意事项48第94条列车在站内临时停车(包括未全部进、出站)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9条) 48 第95条事故现场设立临时线路所的行车补充规定(《技规》第303条) 49第96条一切电话中断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9~264条) 49第97条双线自动闭塞区段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6、261条) 51第98条关于红外线轴温探测工作的规定52第六章列车运行52第99条行车调度命令、指示发布、转达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1条) 52第100条列车出发后发现敌对信号开放时的处理办法53第101条个别区间使用直通车次与规定方向不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9条)53 第102条列车主管压力及压力表压力指度公差范围的规定(《技规》第201条)53第103条机车信号机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92条)54第104条线路所、辅助所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8条)54第105条长大下坡道区段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条)54第106条列车推进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5条)55第107条固定区域小运转列车可由调车长代行运转车长职务的规定55第108条运转车长值乘位臵的规定(《技规》第189条)56第109条超长列车运行办法(《技规》第189、253、284条)56第110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293条)57第111条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5、296条)58第112条列车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0、301条)58第113条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1、312条)59第114条向封锁区间开行救援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2、303条)59第115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办法60第116条大型养路机械运行补充规定60第七章电气化区段行车组织61第117条标示接触网导线高度及支柱、隧道、桥梁内侧距线路中心线距离的规定61第118条电气化区段工务施工的补充规定 61第119条接触网停电检修的补充规定62第120条对车站操作的货物线隔离开关定期检查及操作的规定62第121条接触网限制高度、线路海拔高度及超限货物不停电运输高度的规定63第122条站内接触网停电时接发列车办法63第123条在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使用人力制动机的规定64第124条利用电力机车调车的规定64第八章其他64第125条关于做好军事运输工作的几点规定64第126条列车交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5、216条) 64第127条局间分界站站车交接的补充规定 65第128条局管内货运检查站设臵的规定65第129条列车编组顺序表填制的补充规定 65第130条机械冷藏车组调车作业及机械冷藏列车运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3条) 65 第131条非值乘机车乘务人员登乘机车的规定 65第132条非发电车工作人员登乘发电车的规定66第133条行车人员佩戴臂、胸章的规定(《技规》第389条) 66第134条各种书面许可证、登记簿的编号与保管办法67第135条轨道衡过衡称重的规定67第136条关于平交道口的铺设、看守和栏杆定位的规定67第137条养路机械化维修作业的补充规定 67第138条机车监控数据取用的规定68第139条区间装卸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2条) 68第140条轻型车辆和小车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1~324条) 69第141条集中联锁车站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加强车工电联控的规定71第142条汛期安全行车警戒制度72第143条沿线树木定期修剪的规定76第144条装卸作业线路防护的规定76第145条车站行车室、工务工区及机车、运转车长行车备品的规定77附表:77附录一用语说明 117附录二双线自动闭塞区段使用总辅助按钮改变闭塞方向具体操作程序118附录三计量单位符号对照表119总则《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我局管内运输条件、行车设备、自然环境、地理位臵等实际情况和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制定的补充规定,是指导全局行车组织工作的基本法规。

2.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2.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WLG/01-2018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2018年1月1总则为加强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铁路技术管理,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以下简称《技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普速铁路具体条件和运输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内普速铁路。

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含委托集团公司运营的铁路)应执行本规则;与国铁接轨的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可比照执行。

本规则是集团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的基本规章,也是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技规》,加强普速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则。

集团公司管内普速铁路的行车工作,除应认真执行《技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有关技术规章制度文件外,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须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充完善相应专业技术规章。

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2第一章技术设备第1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236条)1.提供技术资料的时限因新建、改建工程等发生行车设备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在验收30天前向设备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业务处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在设备开通前15天,设备管理单位须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及时审核、修改技术资料并提供给使用单位,并派员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交接资料时,交接双方单位应在交接记录上加盖单位公章。

相关技术资料按照以下内容提供。

⑴工务部门①车站平、纵断面图(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车站平面图中应包括车站中心里程,各股道编号、线路用途(货场内线路除外)、线路有效长,线间距离,信号机(站界标)中心里程,道岔编号,道岔辙叉号,道岔侧向过岔速度,路产与非路产岔线、段管线分界点、曲线半径等。

车站纵断面图应包括站内正线、站线、岔线,有效长范围内标有起止点的实际逐段坡度,驼峰纵断坡度。

股道表、道岔表(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某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某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行车组织规则西安铁路局2014目录总则1《行规》部分用语说明1第一章行车设备2第1条新建、改建铁路工程验收交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8、9、15、16、24、215、219~221、236条)2第2条变更线路平、纵断面及复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35条)3第3条行车设备检查制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条)4第4条行车设备分工管理的规定4第5条行车备品及数量配置的规定4第6条车站行车作业安全装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2条)4第7条行车设备加锁、加封、加计数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64条)4第8条道岔人工加锁及钥匙保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237、305、359条)4第9条电动转辙机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7条)5第10条接触网导线高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2条)5第11条电气化区段隔离开关操作的规定5第12条车站有接触网的线路引接非牵引负荷,设置安全作业标、整备作业表示灯及进行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7、205条)5第13条自动闭塞电力线路供电范围及分级保护的规定(《技规》第207 条)6第14条装卸机具建筑限界及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条)6第15条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设置、改造和看守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0~52、75、119条)6第16条行车时刻校对及钟表检查、修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8条)6第17条货车列尾装置摘挂及运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3~255条)7第18条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安装列尾装置相关规定(《技规》第253~255、340条)7第19条行车设备施工检修登记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79、402、403条)7第20条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3条)8第21条各级公路、乡村道路、各种电线路、跨线小桥、管道、涵渠、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通过桥涵及在路基上铺设电缆等建设项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36、37、54条)8第22条作业完毕后清理现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7条)8第23条到发线装卸散装货物的规定8第24条集中联锁车站、自动闭塞区间因线路轨面及轮对生锈或有异物造成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登记处理的规定8第25条电气化区段线路、电务与接触网维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202、203条)9第26条现有技术设备不符合《技规》规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条)10第27条编制《站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6条)10第二章编组列车10第28条货物列车车辆编挂隔离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7、250、252条)10第29条货物列车牵引定数、列车长度波动尾数和超长列车编挂限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7条)11 第30条货物列车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2条)11第31条开行无守货物列车和回送及临时调动客车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251、253条)11第32条列车编组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247、251条)11第33条回送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7条)11第34条破损车辆检查和回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1、273条)12第35条铁路救援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编入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3、257条)12第36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8条)12第37条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运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5、249条)12第38条新设翻车机及铁路车辆上翻车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5、276条)13第39条列车编组顺序表、通知单交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8条)13第三章调车作业13第40条比照区段站办理调车工作的车站13第41条调车指挥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2、284、285条)13第42条调车手信号显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条)14第43条编制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8条)14第44条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8条)15第45条变更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9条)15第46条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条)15第47条无扳道员管理道岔的规定(《技规》第292条)15第48条越出站界及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2、303条)16第49条调车和岔线限制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3条)16第50条溜放调车及驼峰解散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4、296条)16第51条使用铁鞋制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6条)17第52条使用人力制动机制动的规定(《技规》第290、298条)17第53条正线、到发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0、301条)17第54条同一调车区、同一线路两端,同时进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1条)17第55条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3条)18第56条车辆防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5、306、307条)18第57条调车作业试拉的规定(《技规》第291条)18第58条调车作业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5条)18第59条密接式车钩和集中供电车列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6条)18第60条特殊情况下调车作业的规定18第61条调动专特运、公务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4、305条)19第62条段管线、岔线取送车辆作业的规定19第63条自备机车在站调车作业的规定19第64条检修车、机械冷藏车及客车入段整备取送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3条)19第65条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19第66条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8条)20第67条中间站停放停运列车、备用车列时拉口的规定20第68条机车出入段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4条)20第69条机车重联及直供电机车摘挂作业分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6、304条)20第四章行车闭塞20第70条自动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93、314~316条)20第71条半自动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93、231、312、319条)21第72条自动站间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93、318条)21第73条电话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1~323条)21第74条一切电话中断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4、328条)22第75条一切电话中断枢纽及个别地区优先发车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5条)22第76条双线(多线)反方向或改按单线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232、234、311、315、323条)23第五章列车运行及接发列车23第77条列车标志不完整时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1、360条)23第78条列车停运及恢复运行的规定23第79条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发布、转达调度命令的规定(《技规》第231条)23第80条检查及掌握接车线路空闲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1条)23第81条到发线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4、355条)24第82条旅客乘降所发车和军、专、特运列车接发的规定24第83条同时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5、263、353条)24第84条车站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2条)24第85条站内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7条)24第86条在无联锁或信联闭设备局部故障的线路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4、359条)24第87条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2、381条)25第88条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故障或停用的规定25第89条超长列车接发及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7、358条)25第90条超限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203、231、355条)25第91条区间推进运行及由区间返回原发车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7条)25第92条列车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7、372条)26第93条列车制动主管压力及每百吨列车重量最低闸瓦压力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1、262、277条)26 第94条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及一次性技术检查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8、274条)26第95条列车自动制动机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4条)26第96条无动力制动机车牵引列车凉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4、361条)27第97条特别困难地段车站接发列车及摘挂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274、305、315条)27第98条车辆轴温智能探测系统(THDS)轴温预报处理的规定(《技规》第371条)27第99条枢纽地区列车运行车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9条)28第100条货物列车在双线区间改变正常运行方式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4条)28第101条在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前货物列车可不停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6、421条)28 第102条长钢轨专用列车运行速度的规定28第103条列车经过9号道岔侧向运行时限速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7、348、355条)28第104条货物列车编组通知单、货运票据、列车限速命令的交接及篷布统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7、335条)28第105条使用紧急制动阀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5、337条)29第106条接触网施工(维修)停、送电程序的规定29第107条列车运行中遇接触网停电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368条)29第108条列车运行途中车辆发生故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1条)29第109条电气化区段使用内燃机车的规定29第110条电力机车降弓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45、454条)30第111条装卸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5、383、384条)30第112条向施工封锁区间进入数列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82、383、387条)30第113条天气恶劣时列车在站出发及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8条)31第114条列车运行中严重晃车的规定31第115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小车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3~195、398~401条)31第116条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5条)32第117条行车人员佩戴臂章、胸章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4条)32第118条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5、320条)32第119条出站复示信号机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29条)32第120条限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157条)32第121条动车组在既有线CTCS-2级列控区段行车补充规定(《技规》第105~111、343~345、348、349条)32第六章信号33第122条联系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41、442、462条)33第123条手信号显示及收回时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9、365、440条)33第124条检修列车、车辆安全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37条)33第125条在装卸作业线路上设置防护信号的规定33第126条车挡表示器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52条)33第127条响墩、火炬保管和试验的规定34第128条列车标志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1、459条)34第129条机车限制鸣笛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60、461条)34第130条关于信号标志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54条)34第131条路基两侧绿化及危树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410条)34第七章事故救援、意外应急处理35第132条救援列车、救援班(队)驻在地点及调用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374、375、377条)35第133条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368、369条)35第134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0、366~369、454条)35第135条列车被迫停在接触网电分相无电区的处理规定36第136条机车、车辆结合部在站应急处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0、264、266、269、335条)36 第137条直供电机车或双管供风机车运行中发生故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66、342条)36第138条列车冒进信号机的处理规定37第139条列车发生火灾、爆炸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0条)37第140条未携带和携带错误行车凭证的处理规定37第141条汛期暴风雨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339、404条)37第142条防止沙害的行车安全规定37第143条区间接触网故障抢修的规定37第144条设置线路所、辅助所的规定(《技规》第313条)38第八章宝鸡东-凤州站间行车有关规定38第145条列车加挂补机及电力机车经自动过分相装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6条)38第146条任家湾~秦岭站间单机运行及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8条)38第147条任家湾~秦岭站间列车制动及运行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7条)38第148条杨家湾、观音山、青石崖站接发列车及摘挂车辆的规定39第149条列车被迫停车处理及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369、372条)39第九章附则40第150条本规则由西安铁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解释40第151条本规则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40附图40附表1行车设备分管细目表40附表2车站行车室(信号楼)行车备品表44附表3车辆乘务员行车备品表45附表4 内燃、电力机车行车备品表45附表5重型轨道车行车备品表46附表6有人看守道口信号、工具备品表46附表7 救援队工具配备表47附表8 接触网作业车随车工具和常用备品备件表48附表9行车设备加锁加封加计数器名称表49附表10 接触网导线高度限制表49附表11 货车列尾作业(检测)点分布及保证范围51附表12 线路坡度超过12‰的区段表52附表13 禁止跟踪出站调车的车站53附表14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800m)进站方向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56附表15 车辆段货车运用车间(列检作业场)管辖范围一览表58附表16 长大下坡道区间及列车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车站59附表17 第一闭塞分区20km/h不能通过分相区间表60附表18 管内正线曲线半径小于300m的区段名称表61附表19 手信号的名称、适用范围及显示方式表61附表20 手信号显示、收回时机表62附表21 救援列车分布点及救援范围一览表62附表22 超过20‰坡度的区间63总则西安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结合路局技术设备、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和广大职工生产实践制定的补充规则,适用于局管内普速铁路,含何寨~临潼东(不含)联络线、三桥~西安北动车所(不含)动走线。

西安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西安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西安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安铁路局行车组织,提高运输效率和安全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西安铁路局辖区内所有行车组织,涵盖了所有铁路线路和运输班次。

第三条行车组织是指对列车的编组、运行和协调等操作。

第四条行车组织应遵循安全第一,综合运输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行车组织应根据需要制定有关行车组织的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行车组织应保证列车运行的连贯性和畅通性,最大限度地利用运力资源。

第七条行车组织应合理分配运输任务,确保运输计划的顺利执行。

第八条行车组织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运输规章制度。

第二章编组规则第九条行车组织应根据列车的类型、长度、质量和运输任务等因素,合理编组列车。

第十条行车组织对于重载列车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编组适当数量的机车和货车,以保证稳定和安全的运行。

第十一条行车组织对于客运列车应根据运输需求,编组适当数量的客车,并确保列车通风、照明、供暖和服务等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对于长途列车,行车组织应编组相应数量的餐车和卫生间车,以满足乘客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三条行车组织应在考虑列车长度的同时,合理控制编组的总质量,以确保车辆和线路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运行规则第十四条行车组织应根据列车的起止站点、车次时刻表和运输需求,制定适当的运行计划。

第十五条行车组织应合理安排列车的发车间隔和运行速度,以确保列车的正点运行和紧密运行。

第十六条行车组织应监控列车的运行情况,对于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整运行计划,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乘客。

第十七条行车组织应保证列车的运行安全,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应及时停运,并进行必要修理和检查。

第十八条行车组织应充分利用信号系统和通讯设备,确保列车之间的通讯和协调顺畅。

第十九条行车组织应加强对列车驾驶员的培训和监控,确保他们熟悉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要求,在操作中做到安全稳定。

第四章协调规则第二十条行车组织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确保运输计划的顺利执行。

行车组织规则

行车组织规则

行车组织规则2007年4月1日零时起实行哈尔滨铁路局总则1《行车组织规则》用语说明2第一编技术设备 1第一章技术设备 1第1条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提交行车设备资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8、9、33、185条) 1第2条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应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6、8条) 1第3条车站行车设备日常检查及维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6、19、20、22、325、328条) 2第4条线路平面与纵断面复测、桥隧检定、限界检查和信号显示距离检测的规定(技规第20条) 2 第5条行车事故救援工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条) 3第6条扒掏、回填枕盒及清雪、清冰的规定(技规第23条) 4第7条清灰及排污的规定(技规第25条) 4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4第8条33kg/m及其以下钢轨的道岔垂直磨损限度的规定(技规第46条) 4第9条道岔锁板安装及维修和确定勾锁器标准的规定(技规第47条) 4第10条道口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8、49、50条) 4第11条道岔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51、53、186条) 5第三章信号、通信设备 6第12条信号设备加封加锁的规定(技规第57、186条) 6第13条信号机及表示器、标志点灯的规定(技规第60条)7第14条色灯信号机因特殊情况设为矮柱的处所(技规第62条)7第15条信号机设在运行方向右侧的处所(技规第63条)8第16条机车车载设备使用、管理办法(技规第92、93、94、95、106、132、133、181、194条)10 第17条车站、调度所通信记录装置使用及管理维修办法(技规第106条)10* 第18条半自动闭塞设备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20条)11第四章铁路信息系统设备11第19条铁路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技规113条)11第20条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设备的等级划分及运行环境要求(技规第114条)11第21条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设备的维修、维护(技规第119条)12第五章站场设备12第22条车站旅客站台设置站名牌的规定(技规第121条)12第六章机车、车辆及动车组12第23条红外线轴温探测、预报与车辆燃轴的处理(技规第136、160、292条)12第24条客车设备分工与管理(技规第141条)13第25条内燃动车组检修与运用(技规第148、149条)13第二编行车组织14第七章基本要求14第26条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的规定(技规第178条)14第27条枢纽地区及个别区间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技规第179条)14第28条下达施工、限速调度命令的规定(技规第181条)18第29条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转接设备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1条)19第30条行车备品管理的规定(技规第185、271、273条)19第31条车站道岔、股道编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8条)22第八章编组列车22第32条列车编组长度、重量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9条)22第33条超长列车运行办法(技规第189条)22第34条旅客列车运转车长值乘位置的规定(技规第189、192条)23第35条军用列车长度、重量、补轴和编组隔离的规定(技现第189、191条)23第36条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时编入列车的条件(技规第190条)25第37条轨道检查车及大型养路机械车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192条)25第38条回送客车编挂位置和编挂衡器维修车的规定(技规第192条)26第40条客车调车及库检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2条)26第41条列车尾部加挂列尾装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4条)27第42条列车机车与车列连挂的规定(技规第197条)27第43条补机连挂位置与摘挂补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7条)27第44条关于单端司机室内燃机车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7条)28第45条机车乘务员担当非牵引区段任务的规定(技规第175、198条)28第46条回送机车编挂位置及机车重联的规定(技规第198条)28第47条企业机车过轨作业的规定(技规第198条)28第48条铁路、企业机车检修回送手续的规定(技规第198条)28第49条路外委托铁路检修的机车回送编挂位置的规定(技规第198条)28第50条轨道起重机挂运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8条)28第51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9条)29第52条列车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及坡道超过20‟每百吨列车重量闸瓦压力的规定(技规第201条)29第53条货物列车在超过20‟下坡道时制动限速表(技规第201条)29第54条货物列车中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2条)30第55条货物列车自动制动机截断塞门关闭和开放的分工(技规第202条)30第56条列车中车辆摘挂、制动软管摘结、电气连接线摘解的分工规定(技规第205、206条)30第57条旅客列车途中摘车及客车中途变更供风方式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0条)32第58条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条)32第59条货车自动制动机空、重位置调整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5条)34第九章调车工作34第60条在有轨道衡、超偏载仪的线路上调车限速的规定(技规第230条)34第61条固定调车机应具备条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8条)34第62条去邻站、区间或区间岔线取送车的规定(技规第218条)34第63条工程单位机车在车站调车作业及工程跨装轨排列车运行、调车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18条)35第64条两台机车同时在同一条线路上作业的限制(技规第219条)35第65条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调车的规定(技规第220条)35第66条向车辆段推送客车底使用简易制动阀的规定(技规第223条)36第67条调车计划的编制、布置和传达(技规第225、226条)36第68条调车作业通知单的填记(技规第225条)37第69条变更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6条)39第70条利用本务机车调车作业的规定(技规第181、226条)39第71条调车作业前准备工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7条)39第72条制动铁鞋的使用和管理(技规第227条)40第73条制动铁鞋禁用的规定(技规第227条)40第74条调车作业信号的显示和确认(技规第228条)40第75条集中联锁车站,调车信号因故不能开放或开放后变更时,调车作业的联系办法(技规第228、229条)40 第76条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的规定(技规第228条)41第77条标有△w的军用车辆调车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28条)41第78条调车人员作业位置的规定(技规第229条)41第79条集中联锁进路上平面调车作业的限制(技规第229条)42第80条要道还道方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9条)42第81条调车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0条)42第82条禁止溜放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条)42第83条专运列车、公务车、国际旅客列车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条)43第84条调车作业中连结制动软管的规定(技规第232条)43第85条使用铁鞋制动车辆的补充限制(技规第233条)43第86条禁止铁鞋制动的地点(技规第233条)43第87条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5条)43第88条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9条)44第89条机车出入段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0条)44第90条货物列车(车列)进入有电控试风装置的线路停车位置的规定(技规第241条)45第91条轨道电路中的死区段的规定(技规第241条)45第92条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管理的规定(技规第241条)45第93条防止车辆溜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2条)46第94条车辆溜入区间的处理(技规第242条)48第十章行车闭塞法48第95条各区段行车闭塞法的规定(技规第244条)见附表12 48第96条博林线行车办法(技规第244条)51第97条停止基本闭塞法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6条)52第98条线路所行车办法(技规第248条)53第99条辅助所行车办法(技规第248条)56第100条区间未设通过信号机,特快旅客列车行车凭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9条)57* 第101条通过信号机显示停车信号(包括显示不明或灯光熄灭)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1条)57第102条行车凭证填写的规定(技规239、250、260条和附件)58第103条各种许可证、通知书、电话记录号码编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7条)59第104条路票使用保管办法(技规第258条)59第105条一切电话中断时,特殊区间优先发车的车站(技规第260条)60第十一章列车运行61第106条国际旅客列车运行的规定61第107条旅客列车无运转车长作业办法(技规273条)63第108条按列车办理的重型轨道车运行办法(技规第266条)63第109条列车冒进信号的处理(技规第270条)64第110条发现车辆抱闸的处理(技规第299条)64第111条利用本务机车对列车制动机进行机能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0条)64第112条登(添)乘机车的规定(技规第274条)65第113条一般构造以外的其它道岔侧向通过速度的规定(技规第275条)65*第114条关于200km/h动车组通过车站时,车站提前停止进路上的作业和对列车运行安全有影响的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5条)65第115条设有避难线的车站接车方法的规定65第116条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规定(技规第279条)65第117条进、出站信号机的开放时机(技规第279、280条)67第118条进、出站、进路信号机已开放,因故需要关闭的规定(技规第280条)68第119条旅客列车变更接发车进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1条)68第120条军用人员列车接车的规定(技规第281条)68第121条货物列车会让旅客列车拉开道口的规定68第122条分动外锁闭道岔在联锁失效情况下的加锁使用办法(技规第285条)68第123条在特大桥梁及长大隧道运行安全措施(技规第267条)69第124条电气集中的进、出站信号机不能开放,利用设备检查、确认、锁闭进路的规定(技规第285条)71第125条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5条)71第126条接发列车人员出退场时机的规定(技规第276、286、288条)71第127条旅客乘降所发车位置的规定(技规第286条)72第128条接发列车显示手信号位置的规定(技规第286条)72第129条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发车的规定(技规第288条)72第130条依据开放的出站、进路、通过信号机司机直接发车的规定(技规第288条)73第131条列车临时停车再开的规定(技规第288、289条)73第132条进路信号机不能使用时发车方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0、291条)73第133条货物列车在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前可不停车的牵引吨数的规定(技规251条)74第134条列车在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的处理74第135条接发货物列车监控车门状态的规定74第136条处理列车分离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9条)75第137条列车发生火灾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7条)75第138条列车停在超过20‟坡道上,就地制动的规定(技规第292条)75第139条货物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条、293条、294条)75第140条列车被迫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1条)76第141条影响行车的设备施工、停电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5、306、307条)76第142条路用列车由区间返回车站的进站方式的规定(技规第312条)76第143条向封锁区间开行数个路用列车的办法(技规第310条)76第144条特定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9条)77第145条区间装卸车的规定(技规第312条)78*第146条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或成段更换钢轨、轨枕及成组更换道岔作业时,邻线列车限速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4、318条)79第147条专为养路、养桥的机械化轨道车运行办法(技规第314、321条)79第148条移动减速信号牌防护距离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9条)79第149条有桥隧的区间使用轻型车辆的规定(技规第321条)79第150条轻型车辆使用书填写注意事项(技规第322条)80第151条使用轻型车辆的办理方法(技规第322条)80第152条轻型车辆运行的时间限制(技规第322条)80第三编信号显示80第153条对影响信号显示距离及侵入建筑接近限界的树木处理的规定(技规第332条)80第154条检修车辆、装卸作业时安全防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9条)81第155条移动脱轨器安设位置的补充规定( 技规359条) 81第156条响墩、火炬信号的试验、保管、使用的规定(技规第361条)82第157条手信号显示及收回时机的规定(技规第362条)82第158条车挡及表示器的装设与管理(技规第374条)82第159条信号标志设置与管理的规定(技规第375条)82第四编对铁路工作人员的要求83第160条严禁行车人员低职代高职的规定(技规第385、386、387条)83第161条行车有关人员佩戴证章及着装的规定(技规第389条)83第162条运转车长在乘务员公寓叫班出乘的规定(技规第390条)85附件86《行车组织规则》电气化区段补充规定86车载设备、车长台、车站台及通信记录装置使用管理办法100行车设备分工管理办法102大暴风雨时行车安全措施107防护脱轨器使用管理办法108反方向行车办法110救援列车设置及担当区段、救援队设置及救援工具备品表112总则《行车组织规则》(以下简称《行规》)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技规》)的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局技术设备状况,管理实践经验,生产力布局调整,对《技规》条文的细化和补充,是把《技规》中有关规定落实到管理层和执行层的具体体现,是我局行车组织的基本法规。

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总则第一章技术设备第1 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 、8、9 、236 条)。

1.因新建、改建工程发生行车设备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在设备投入使用(含运行试验)前不少于30 天分别向设备管理单位提供验收资料。

经审核后,于设备投入使用(含运行试验)前不少于20 天由设备管理单位向车务段(直属站)和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室、安全监察室、运输处、机务处、调度所等相关单位、部门提供。

2.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1)工务:应提供线路(包括驼峰)平纵断面图,标明坡度、曲线要素(其中车站纵断面图应包括站内正线、站线、岔线,标有起止点的实际逐段坡度);各股道钢轨类型、股道全长及有效长、线路间距、检查坑位置;各道岔编号、道岔类型(联锁道岔由电务部门核定)及尖轨尖端、警冲标位置;段管线分界点、曲线半径;车站的中心里程(并应在现场标划);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按不同速度等级)内及区间内长大坡道平纵断面图;工务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对限制速度及机车车辆类型等也应一并提出。

3.电务、工务、机务、供电、房建部门对行车设备管理界面:(1)电务部门与工务部门对行车设备相互关联部分的分工。

①道岔各连接杆、基本轨通长垫板、轨距杆、钢岔枕与钢轨连接的绝缘垫板及绝缘套管、辊轮、钢岔枕与钢轨的连接螺栓、轨道绝缘部分的鱼尾板及其螺栓等有关线路强度的金属部分,由工务部门负责。

附有绝缘的轨距杆的保证电气特性的绝缘部分由电务部门负责检查。

由于绝缘发生问题需—1—要更换时,由电务部门通知工务部门进行更换(电务部门提供绝缘材料)。

②各种道岔转辙机及表示器、检查器、锁闭装置、导管装置、连接杆防踩板及安装装置由电务部门负责,与钢轨、钢枕连接的钻孔工作由为主的施工部门负责。

③电务部门和工务部门相互配合,进行道岔尖轨的密贴和动程调整工作。

④锰钢辙叉上的导电销日常由电务部门检查、保养。

行车组织规则

行车组织规则

《行车组织规则》呼铁师[2007]29号(自2007年04月1日起执行)总则本规则系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和广大职工生产实践经验制定的补充规定。

全局的行车工作,除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部颁有关规定外,均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铁路局各业务系统制定的细则、标准、办法等,都必须符合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将在生产实践中随着运输生产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充实和完善。

在铁路局没有明文修改以前,任何部门、单位、人员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各行车有关单位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本规则,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和制度。

本规则的修改、解释权属于铁路局,由总工程师室负责日常管理。

用语解释《技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行规》:《行车组织规则》。

《站(段)细》:《车站(段)行车工作细则》。

超过、不满、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不包括本数。

及以上、及以下:包括本数。

前部:指列车或车列前半部的适当位置。

后部:指列车或车列后半部的适当位置。

前端:指列车或车列最前一辆的前端。

尾部:指列车或车列最后一辆的后端。

信号机前方、后方:信号机显示的一方为前方,反之为后方。

信号机内方、外方:信号机防护的方面为内方,反之为外方。

前方站、后方站:列车开向的车站为前方站,反之为后方站。

第一、二离去: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出站方向第一个闭塞分区称之第一离去,第二个闭塞分区称之第二离去。

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出站方向第三个闭塞分区称之第三离去。

第一、二接近: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进站方向与车站相邻的闭塞分区为第二接近,其相邻的闭塞分区为第一接近。

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进站方向与车站相邻的闭塞分区为第三接近,其相邻闭塞分区依次为第二接近、第一接近。

隔开设备:指有联锁条件的安全线、避难线、平行进路及能起隔开作用的线路。

第一章行车设备第1条行车设备的基本要求各种行车设备,必须符合《技规》的规定标准,对现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设备,由使用、维修部门或单位提出改造建议,由计划、财务等部门汇总,逐年纳入计划进行改造。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一、组织原则1.安全原则:铁路行车组织要以列车安全为前提,安排和保证列车间的安全距离,防止发生追尾、相撞等事故。

2.准点原则:组织列车行车要以准点为目标,确保列车按规定时间到达目的地,提高运输效率。

3.平稳原则:为保证列车行车过程中的平稳,要根据列车的载重、速度等因素,合理安排车辆配属、自然修正、运转制动等措施,以确保列车运行平稳。

二、列车编组原则1.列车编组要根据线路运输能力、列车运行速度、客流量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确保列车的运行平稳。

2.乘客列车编组要按照旅客需求,合理安排座位、卧铺、餐车等设施,提供舒适的旅行条件。

3.货物列车编组要根据货物的性质、件数、质量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组织,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三、行车间隔原则1.行车间隔是指列车之间相互保持的一定时空距离,包括车头间隔和车尾间隔。

2.不同类型的列车和区段在行车间隔上有不同的要求,铁路行车组织应根据这些要求进行合理安排。

3.行车间隔要考虑列车的制动距离、加速度、信号时间等因素,确保列车之间的安全距离。

四、行车图原则1.行车图是一个时间表,规定了列车的开行时间、终到时间、途中停站等信息。

2.铁路行车组织要按照行车图进行列车的组织和调度,确保列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运行。

3.行车图的编制要考虑列车的间隔、停站、经过道岔等因素,以保证列车安全运行。

五、信号原则1.信号是铁路行车的重要指示工具,用于指挥列车的开行、停车、转向等动作。

2.铁路行车组织要根据信号规定,按照信号灯、信号旗等信号设备的指示对列车进行控制和指挥。

3.行车人员必须熟悉各种信号的含义,严格遵守信号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六、运行速度原则1.不同类型的列车在不同的线路上有不同的运行速度要求,铁路行车组织要根据这些要求制定相应的速度限制。

2.列车运行速度要考虑到线路条件、车辆状态、运输要求等因素,确保列车的安全性和准点性。

3.行车组织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列车的运行速度,确保列车平稳运行。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精编版]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精编版]
(1)立即通知信号工区处理。
(2)在车站值班员的指示下,切断电源后由扳道员或胜任人员用手摇把将道岔转换到所需位置,并达到锁闭。
(3)凡定为有人看守道口,必须在设备齐全、配备道口看守后,方能开通使用。
2.道口栏杆、栏门定位的规定
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报路局道口办备案。
3.道口设备维修管理的分工
(1)道口铺面、护桩、标志、栏杆及栏门由工务部门负责维修。通信、信号、电铃、无线预警装置、照明及道口房屋等设备,分别由电务、铁通、电力、房建等部门负责维修并保证良好使用。道口设备发生故障时,由道口看守单位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及时进行修复。
设备维修人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如不立即停用将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停用,并积极采取措施组织修复,同时报告有关人员。因行车设备故障,需要外出修理时,列车调度员应根据列车运行情况,安排往返车次。
第2条 车站、运转车长行车备品的规定
车站行车室、扳道房(清扫房)、运转车长的行车备品见附表l、2、3。(略)
3.信号设备加封、加锁分类(电务负责)见附表4。(略)
4.集中联锁的道岔所使用的手摇把,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实行统一编号、统一装箱、电务车务双方加锁、电务加封、车站保管的制度,手摇把的数量由车务和电务共同商定,编号由电务负责,钥匙由车务和电务分别保管;无信号工区的车站实行统一编号、统一装箱、车务加锁、电务加封、车站保管。需使用时,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后,方可使用。遇集中联锁失效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第4条 道口设备维修、管理的规定(技规第48、49、102条)
1.新建、改建、拆移道口的规定
(1)新建、改建、拆移道口原则上应列入基建、大修计划,如遇特殊情况临时提出,工务段根据有关规定签注意见后,按规定上报。

行车组织规则

行车组织规则

总则《行车组织规则》就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得规定,并结合我局得具体情况与广大职工生产实践经验制定得补充规则,就是我局行车组织得基本法规。

部、局关于20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办法,就是《行规》得重要组成部分,与《行规》具有同等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广大职工除认真贯彻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部颁有关规程、规范、标准、规定、文件、命令、指示等外,均按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在没有路局得文件修改之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则得规定。

第一章行车设备第1条车站行车设备检查及处理得补充规定(技规第19条)车站站长、运转车间主任与直接办理行车得人员,发现行车设备异状或故障时,应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并通知维修单位及时检查修理或更换。

如维修负责人认为能保证行车安全时,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签注意见,由车站签认。

如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停用,进行防护。

设备修复后,由负责人将修复年、月、日、时分记入登记簿并报告车站,经检查试验良好后,方可签认使用。

设备维修人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如不立即停用将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停用,并积极采取措施组织修复,同时报告有关人员。

因行车设备故障,需要外出修理时,列车调度员应根据列车运行情况,安排往返车次。

第2条车站、运转车长行车备品得规定车站行车室、扳道房(清扫房)、运转车长得行车备品见附表l、2、3。

(略) 第3条用仪器检查线路、桥隧及设备限界得规定1、用仪器检查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工作⑴正线线路平纵断面复测由路局下达任务,有关工务段与旧线测量队(简称旧测队)完成。

京广、京哈、津山、京沪、京九线每五年检查一次,其它正线每10年检查一次。

⑵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得纵断面由工务段负责,每年检查一次。

⑶其她线路(含代维修专用线)平纵断面由工务段每10年检查一次。

⑷旧测队与工务段按照分工组织检查,进行资料整理,并报路局审查发布。

⑸工务段根据复测资料,按照路局文件要求修改线路图表,并移设线路标志。

成都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成都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CDG/01-2010总则成铁总工〔2010〕33号(因襄渝线、达三线个别车站撤销,引起雨量警戒区段和防洪重点区段名称变化,现对已公布的《成都铁路局汛期安全行车办法》(成铁总工〔2010〕233号)中附表2、附表3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请遵照执行。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1.附表2:“2010年成都铁路局汛期行车安全警戒雨量值表”中第23行“达三线:河市坝-农乐”改为“达三线:河市坝-三汇镇”。

2.附表3:“重点区段延长注意警戒时间表”中第24行“襄渝:河市坝-流溪场”改为“襄渝:河市坝-临巴溪”;第25行中“襄渝:长胜沟-三汇坝”改为“襄渝:高兴-三汇坝”)。

成铁总工〔2010〕277号CDG/0102-2010成铁总工〔2010〕327号《行规》第2次修改稿一、第6条第二点表格中第2行和10行修改为:二、第6条第五点修改为:“五、事故救援列车的轨道起重机是事故救援的专业设备,原则上不准挪作他用。

事故救援列车必须保持整备完毕状态,在接到事故救援命令30min内出动。

事故救援列车救援作业完毕,路局调度所应安排尽快挂回设置地点。

”三、第12条整条修改为:列检所布局如下表:四、第15条第三点第3项修改为:“3.车站值班员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使用时间、原因、调度命令号码、使用人及使用前后计数器号码。

”五、第31条第三点修改为:“三、路票的交递路票应在车站指定地点停车交递(执行施工特定行车办法时除外)。

”六、第44条第七点禁止机车重联的区间、台数和隔离辆数表格下增加:“注:①90t及其以下的机车可不受重联和隔离限制。

②SS4、SS3B型机车重联限制每台按两台计算。

③成昆线燕岗-西昌南间可采用1台SS3+1台SS4型机车重联运行。

”七、第53条列车中机车、车辆连挂、车钩摘解、软管连结与摘解分工表《行规》印刷本中第9行勘误为:作业情八、第72条第四点表格中删除以下十行:九、第81条第二点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换算上坡度为6.0‰及其以上,列车停车后起动困难的车站站名表表格中删除以下一行:十、第87条第五点中宝成线、襄渝线两行修改为:十一、第96条第三点第(六)项第2、4小项修改为:“2.成都至成都南间运行,一律按成昆线规定开行下行列车的车站为优先发车站;4.成都北→院山线路所→龙潭寺;”十二、第96条第三点第(六)项增加1小项为:“7.成灌线(单)、成灌联络线成都站为优先发车站。

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总则1第一章行车设备 1第1条对行车设备的基本要求(《技规》第12条) 1第2条新建、改建铁路行车设备及建筑物交付运营的要求 1第3条变更线路平面、纵断面的规定(《技规》第33条) 2第4条事故救援列车及救援队设置、调用的规定(《技规》第21条) 2第5条电动转辙机手摇把管理、使用办法(《技规》第186条) 3第6 条行车设备故障处理及《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销记内容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8 条) 4第7条关于营业线施工登销记及安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5、306、307条)7第8条信号机设在列车运行方向右侧的规定(《技规》第63条) 9第9条集中联锁车站信号、闭塞设备停电后恢复供电时的处理办法9第10条列检所布局的规定10第11条信号标志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6条)10第12条站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8~380条)10第13条闭塞故障按钮使用的规定(《技规》第247条)11第14条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无线调车设备的基本规定11第15条区间通话柱管理及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07条)12第16条道岔加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7、51、285,317、318、319条) 13第17条各种信号灯和标志的点灯分工办法13第18条电务、车务、机务、工务、供电、房建、信息部门对行车设备的分管办法13 第19条信号设备加锁加封和破封使用办法18第20条铁路信息系统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14、116~119条)18第21条响墩的保管、使用办法(《技规》第360条) 19第22条时钟的校对、修理和办理行车工作应备有怀(手)表的规定(《技规》第178条) 19 第二章行车工作基本规定19第23条车站行车工作基本制度19第24条扳道员、信号员扳动道岔,操纵信号及清扫道岔的一般要求(《技规》第278条)20第25条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审批权限及抄送单位的规定(《技规》第185条) 20第26条自动闭塞区段站间未划分闭塞分区行车组织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4、249条) 21第27条单线计轴自动闭塞行车组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9、250、251条)21第28条单线计轴自动站间闭塞行车组织办法(《技规》第252、253条)22第29条路票的管理、使用办法(《技规》第256~258条,第309条) 22第30条填记《行车日志》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7条) 23第31条向呼唤5min不应答站开行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5条)24第32条揭挂表示牌及到发线占用揭示牌(板)的规定24第33条列车运行有关人员显示及收回手信号时机的规定25第34条地区性联系手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0条) 25第35条在站内线路上检修、整备车辆,进行防护的规定25第三章编组列车26第36条列车牵引定数波动尾数及列车长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9条) 26第37条装载货物车辆编组、调车隔离及禁止溜放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1、231条)26第38条长大货物车及装载特种货物车辆编入列车的补充规定27第39条旅客列车编挂隔离车的规定(《技规》第189条) 28第40条编挂有风挡的客车及客车后端门进行锁闭的规定(《技规》第192条) 28第41条货物列车安装使用列尾装置的规定(《技规》第194~196条) 28第42条补机连挂位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7条) 29第43条回送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8条) 29第44条回送轨道起重机及其他特种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8条) 30第45条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过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0条) 30第46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9条) 31第47条列车中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2条) 31第48条车辆自动制动机空重位置调整与检查的规定31第49条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条) 31第50条车辆截断塞门开放与关闭的规定32第51条故障车辆回送的规定32第52条列车中机车、车辆连挂、车钩摘解、软管连结与摘解分工(《技规》第205、206、207条) 32第四章调车工作32第53条调车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8条) 32第54条调车作业指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2条) 33第55条调车作业计划的编制、下达和变更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5、226条) 33第56条调车作业在学习司机一侧显示信号的规定34第57条同一线路两端相对方向同时进行调车作业的规定34第58条调车作业中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9条) 34第59条变更、取消调车进路的规定36第60条调车作业区划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9条) 36第61条调车作业中执行试拉制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8条)36第62条调车作业中调车速度、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0、232条) 36第63条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0条) 37第64条调动装载超限货物及有特殊标记的车辆的补充规定37第65条防止车辆溜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2条)38第66条调车作业禁止溜放及其他限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条) 39第67条驼峰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233条) 39第68条手推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5条) 40第69条牵出线及专用线的走行线停留车辆、进行作业的规定40第70条越出站界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8条) 40第71条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9条) 41第72条机车车辆停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1条) 41第73条企业机车在车站作业的规定42第74条专用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42第75条使用无线灯显设备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0条)42第五章接发列车42第76条集中联锁的车站禁止预排进路的规定42第77条接发超限货物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183、191、281条) 43第78条进站、通过、接车进路信号机开放和关闭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0条) 43 第79条站内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3条) 43第80条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9条)44第81条接发旅客列车的补充规定44第82条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5条) 44第83条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9条)45第84条接发列车人员迎送列车立岗位置及出务、离去时机的规定45第85条直接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8条) 45第86条接发列车、列车运行中认真执行车机联控制度的规定46第87条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以通话方式发车的规定46第88条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发生故障时的处理(《技规》第249、250、255、291条)47第89条旅客列车摘开机车及在补机摘挂站停车时的特殊规定47第90条客运乘务人员在乘降所的呼喊制度和发车信号显示办法48第91条列车在区间内停车再开时不再显示发车信号的规定48第92条列车冒进信号时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48第93条列车交会时交递占用区间凭证注意事项48第94条列车在站内临时停车(包括未全部进、出站)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9条) 48 第95条事故现场设立临时线路所的行车补充规定(《技规》第303条) 49第96条一切电话中断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9~264条) 49第97条双线自动闭塞区段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6、261条) 51第98条关于红外线轴温探测工作的规定52第六章列车运行52第99条行车调度命令、指示发布、转达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1条) 52第100条列车出发后发现敌对信号开放时的处理办法53第101条个别区间使用直通车次与规定方向不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9条)53 第102条列车主管压力及压力表压力指度公差范围的规定(《技规》第201条)53第103条机车信号机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92条)54第104条线路所、辅助所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8条)54第105条长大下坡道区段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条)54第106条列车推进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5条)55第107条固定区域小运转列车可由调车长代行运转车长职务的规定55第108条运转车长值乘位置的规定(《技规》第189条)56第109条超长列车运行办法(《技规》第189、253、284条)56第110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293条)57第111条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5、296条)58第112条列车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0、301条)58第113条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1、312条)59第114条向封锁区间开行救援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2、303条)59第115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办法60第116条大型养路机械运行补充规定60第七章电气化区段行车组织61第117条标示接触网导线高度及支柱、隧道、桥梁内侧距线路中心线距离的规定61第118条电气化区段工务施工的补充规定61第119条接触网停电检修的补充规定62第120条对车站操作的货物线隔离开关定期检查及操作的规定62第121条接触网限制高度、线路海拔高度及超限货物不停电运输高度的规定63第122条站内接触网停电时接发列车办法63第123条在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使用人力制动机的规定64第124条利用电力机车调车的规定64第八章其他64第125条关于做好军事运输工作的几点规定64第126条列车交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5、216条) 64第127条局间分界站站车交接的补充规定65第128条局管内货运检查站设置的规定65第129条列车编组顺序表填制的补充规定65第130条机械冷藏车组调车作业及机械冷藏列车运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3条) 65 第131条非值乘机车乘务人员登乘机车的规定65第132条非发电车工作人员登乘发电车的规定66第133条行车人员佩戴臂、胸章的规定(《技规》第389条) 66第134条各种书面许可证、登记簿的编号与保管办法67第135条轨道衡过衡称重的规定67第136条关于平交道口的铺设、看守和栏杆定位的规定67第137条养路机械化维修作业的补充规定67第138条机车监控数据取用的规定68第139条区间装卸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2条) 68第140条轻型车辆和小车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1~324条) 69第141条集中联锁车站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加强车工电联控的规定71第142条汛期安全行车警戒制度72第143条沿线树木定期修剪的规定76第144条装卸作业线路防护的规定76第145条车站行车室、工务工区及机车、运转车长行车备品的规定77附表:77附录一用语说明117附录二双线自动闭塞区段使用总辅助按钮改变闭塞方向具体操作程序118附录三计量单位符号对照表119总则《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我局管内运输条件、行车设备、自然环境、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和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制定的补充规定,是指导全局行车组织工作的基本法规。

行车组织规则

行车组织规则

行车组织规则行车组织规则名目总则 (5)用语说明 (6)第一章技术设备 (8)第1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 (8)第2条制定行车方法、行车设备使用方法的规定 (9)第3条路外单位修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和穿跨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管线的规定 (10)第4条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的规定 (11)第5条站台、雨棚限界治理的补充规定 (11)第6条铁路技术设备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 (11)第7条限界检查的补充规定 (12)第8条线路平面、纵断面复测、检查和代修理岔线设备检查的规定 (12)第9条配备复轨器和防护用品的补充规定 (12)第10条保证路基安全的补充规定 (12)第11条利用正线、到发线装卸物资的规定 (13)第12条桥梁检定的补充规定 (13)第13条桥梁的巡守和监视方法 (13)第14条保持轨道结构标准状态的规定 (14)第15条道岔加锁装置安装和修理的规定 (14)第16条道口治理的规定 (14)第17条行车安全装备治理、使用补充方法 (15)第18条机车乘务制度的补充规定 (15)第19条机车运用状态的补充规定 (16)第20条牵引超重列车的司机及机车鉴定条件的规定 (16)第21条电气化区段接触网导高、轨面标准线和支柱侧面限界治理的规定 (16)第22条在接触网引接其他用电设备和支柱附挂设施的规定 (16)第二章行车组织差不多要求 (16)第24条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公布、转达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 (17)第25条《站细》、《段细》编制工作的规定 (17)第26条车站行车备品治理的规定 (18)第27条道岔加锁后钥匙保管及集中操纵道岔清扫分工的规定 (18)第28条车站道岔及股道编号的补充规定 (18)第29条行车人员佩戴臂(胸)章的规定 (18)第三章编组列车 (18)第30条列车编组的有关规定 (18)第31条列车车次 (19)第32条列车编组的补充规定 (19)第33条超长列车运行方法 (20)第34条电气化区段超限物资运输的规定 (20)第35条特种车辆过桥的规定 (20)第36条物资列车尾部标志的补充规定 (21)第37条机车回送的补充规定 (21)第38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 (21)第39条列车制动主管压力的补充规定 (21)第40条列车中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 (21)第41条长期不经列检进行停车技术作业固定编组、循环使用车组技术作业补充规定 (21)第42条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 (22)第43条调整货车自动制动机截断塞门及空重位置的补充规定 (22)第44条货运交接检查的补充规定 (22)第45条开往电气化区段物资列车的规定 (23)第46条防止物资列车运行中空车脱轨的规定 (23)第四章调车工作 (23)第47条调车工作治理制度 (23)第48条调车作业“九固定”的补充规定 (23)第49条调车作业划区的规定 (23)第50条越区、转场作业的补充规定 (23)第51条利用企业自备机车调车的规定 (23)第52条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治理、使用方法 (24)第53条调车作业中的补充规定 (25)第55条变更调车作业打算的补充规定 (26)第56条牵引和推送车辆运行的补充规定 (26)第57条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 (27)第58条尽头线、曲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27)第59条天气不良瞭望信号困难时调车作业的规定 (27)第60条调动故障车及正在进行装卸作业车辆的规定 (28)第61条调动装载标有△W物资车辆的规定 (28)第62条调动跨装车组的规定 (29)第63条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 (29)第64条越出站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29)第65条跟踪出站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29)第66条防止停留机车溜逸的规定 (30)第67条停留车防溜的补充规定 (30)第68条岔线、段管线调车作业的规定 (30)第69条工程线、大修基地调车作业的规定 (30)第五章行车闭塞 (31)第70条管内各区间(区段)行车差不多闭塞法 (31)第71条停止使用差不多闭塞法,改用闭塞法行车的补充规定 (32)第72条线路所行车方法 (32)第73条行车闭塞法的补充规定 (33)第74条闭塞法的补充规定 (33)第75条行车凭证、调度命令加盖站名印及车站值班员签名的规定 (33)第76条特大桥梁行车组织补充规定 (33)第六章列车运行 (34)第77条机车乘务员作业程序的补充规定 (34)第78条单司机值乘的补充规定 (34)第79条机车及机车乘务人员在运行途中遇专门情形的处理 (34)第80条列车冒进信号机的处理 (34)第81条发生挤道岔时的处理 (35)第82条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时检查线路闲暇的规定 (35)第83条汛期暴风雨行车的补充规定 (35)第84条列车在区间自动制动机临时故障处理的补充规定 (35)第七章接车与发车 (36)第86条进、出站信号机开、闭时机的补充规定 (36)第87条站内无闲暇线路的专门情形下接车的补充规定 (36)第88条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 (36)第89条无联锁道岔的加锁方法 (36)第90条车站接发列车人员迎送列车的补充规定 (37)第91条列车进入区间发觉未携、错携、遗失行车凭证的处理方法 (37)第92条列车在站内临时停车后再开的补充规定 (37)第93条信号机灭灯的处理 (37)第八章应急处置 (38)第94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联系的补充规定 (38)第95条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 (38)第96条使用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 (38)第97条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抱闸处置的补充规定 (40)第98条事故车辆(含路用、自备车辆)检查和回送的规定 (40)第99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退行的补充规定 (41)第100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救援的补充规定 (41)第九章施工及修理作业 (41)第101条路用列车乘务人员值乘条件的规定 (41)第102条重型轨道车运行方法 (41)第103条钢轨探伤车运行方法 (42)第104条电气化区段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及作业的规定 (42)第105条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 (43)第106条路用列车在区间及电气化区段内装卸车的补充规定 (43)第107条道岔施工和使用的补充规定 (44)第108条使用大型养路机械进行大修清筛施工的规定 (44)第109条轻型车辆及小车使用方法的补充规定 (45)第110条区间道岔、信号、联锁设备检修方法 (46)第111条电气化区段信号设备修理的规定 (46)第112条电气化区段通信设备修理的规定 (47)第113条电气化区段电力设备修理的规定 (47)第114条接触网邻近进行施工作业的规定 (47)第115条牵引供电设备停送电的差不多规定 (48)第116条办理接触网停电的规定 (48)第118条电气化区段车站防止将电带入无电区的规定 (48)第119条电气化区段列车随乘人员安全的规定 (48)第十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 (48)第120条列车占用丢失处置方法 (48)第121条非列车占用红光带处置方法 (49)第122条办理区段故障解锁的规定 (49)第123条分动外锁闭道岔故障的处理 (49)第124条集中联锁车站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处理 (50)第125条铁路有人看管(监护)道口发生故障时处理方法 (51)第126条发觉接触网异状时的处理 (51)第127条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邻近发生火灾时的规定 (51)第128条电气化铁路邻近开山爆破和处理危石、危树的规定 (52)第129条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 (52)第十一章信号显示 (52)第130条管内部分联系用手信号显示方式的规定 (52)第131条阻碍行车安全树木的处理 (52)第132条车辆检修作业安全防护的补充规定 (52)第133条响墩、火炬信号、短路铜线治理的补充规定 (53)第134条手信号显示的差不多要求 (53)第135条接发列车手信号显示时机的规定 (53)第136条设置信号、线路标志的补充规定 (53)第137条各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补充规定 (54)第138条电气化区段设置安全作业标的规定 (54)总则速铁路部分)》(以下简称《技规》)的规定、结合轨道交通集团具体情形和运输生产实践体会制定的行车组织差不多规章,也是轨道交通集团贯彻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技规》,加强铁路技术治理,保证安全生产的差不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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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与铁路交叉地点,距钢轨顶面不小于 7 500 mm 。
在信号、通信线路及设备附近进行施工或作业时, 应会同设备维护部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铁路技术设备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技 规》第21、22条)
第7条
单位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全面检查。原则上每月按计划开行平推(检测)列车进行一 次检查,每季度对局管内行车设备全面检查一遍。 三等及其以下车站应对车站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 检查一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管理的部门经常检查、周期维修外,铁路局还应按规定组织有关人 员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固定行车设备的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设备管理单位要及时解 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
( 2 )道口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夜间交通量少的监护道口,可定时关闭栏杆(门),有车辆、行人通过 时开启,无车辆、行人通过时关闭并加锁。关闭栏杆的时间段由道口管理单位确定,并在道口两侧设置公告牌。

《站细》由站长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本规 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编制和 修订。

各专业单位须及时向车站提供有关的技术 资料。
坡度的车站线路平面图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平纵断面图 联锁图表

车站应及时将《站细》或有关内容摘录分
发给有关单位。凡在车站参加作业的有关
人员,均须了解《站细》的有关规定。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8、9、 35、236条) 第1条

新建、改建工程除按规定进行验收交接外,施工单位和设备接管单位须及时按规定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资料。
工务部门
信号部门
通信部门
供电部门
信息部门
房建部门
.车辆部门
机务部门
《技规》
第 4 条 新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安全评估。在确认工程符合要求,检查资料齐全后, 方可交接。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的规定(《技 规》第14、142、204条)
第5条
1.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电力输电线路、房舍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设备质量的其他电线路及设施,须事先
提出申请,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并审查批准后施工。
2.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设施施工时,不得妨碍铁路运输,有关单位应派人指导施工。
第16条
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和未设联锁而需要加锁的 道岔,其加锁装置的安装,由车站向有关工 务、电务段提出。 工务段负责安装锁板,电务段负责设置闭止 把和带柄标志的加锁条件。加锁装置丢失和 损坏时,有关工务、电务段应及时补齐、修 理或更换。
《技规》
第 49 条 联锁道岔应配备紧固、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 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简称《站细》)内规定。 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也应安装加锁装置。 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
mm ,轨距加宽如下表。
曲线半径R(m)
加 宽 值(mm) 0
r≥295
295>r≥245
245>r≥195
线路允许速度 (km/h) 线 路(mm)
v≤120
+6-2
5
10 15
r<195
曲线轨距加宽值

岔(mm)
+3-2
线路、道岔轨距静态允许偏差
道岔加锁装置安装和维修的规定(《技规》第49条)
《技规》
• • 第22条 铁路局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专项检查。其中: 1.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 实际需要进行。 • • 2.登乘机车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3.对机车信号、轨道电路设备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的运用状态,每月检查一次;场强覆盖每季 度检查一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机车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 月不少于一次。
限界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22条)
第8条
1. 设施设备管理单位应动态掌握设施设备限界变化情况, 及时更新变化的限界资料。 2. 每年春秋两季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时,须认 真核查其限界变化情况。 3. 桥隧、站台等及其他有关建筑物的限界,每五年至少 组织联合检查一次。 4. 发现侵入限界的设备,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 施。
配备复轨器和防护用品的补充规定
第10条
每台机车必须配备复轨器1副;配备简易紧急制动阀1套。 复轨器使用后放回到机车上。 机车应配齐下列防护用品:手信号旗1副(红、黄色), 手信号灯1个(红、黄、白色),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便携电台)1部,响墩6个,火炬3根。
机车均应配备防溜铁鞋和人力制动机紧固器各不少于4只。
制定行车办法、行车设备使用办法的规定(《技规》 第8、236条)
第3条
1. 《技规》修改后,有关部门、单位相应组织《站细》等其他专业技术规章的修改。
2. 铁路总公司、路局新颁布技术规章后,应根据行车组织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修改补充相
关技术规章。 3. 新线开通前,设备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新线的特点,结合既有技术规章,提前制定、修订相 关技术规章和配套的设备“修、管、用”办法。
(1)信号设备平面布置图、联锁表、控制台及其 他控制设备盘面图、设备基本性能和使用方法、信 号机中心里程位置。 (2)电务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 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3)有线、无线通信设备概况 (4)车站与行车有关的其他通信设备的技术资料。 (5)车站与行车有关的信息系统的设备、使用维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
第 53 条 新建的岔线,不应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 54 条 各种建筑物、电线路、管道等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 出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经铁路局同意,方可施工。
《技规》
第 142 条 信号传输线路,可采用电缆、光缆等 传输手段。通信传输线路以光缆为主。 在最大弛度时,架空光电缆及线条最低点至地面、 轨面的一般距离规定如下: 1. 在区间,距地面不小于 3 000 mm ; 2. 在站内,距地面不小于 4 500mm ; 3. 跨越道路,距地面不小于 5 500 mm ;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第236条 车站技术管理和作业组织应在
《站细》中规定。
车站技术设备的使用、管理 接发列车、调车以及与行车有关的运输工作的组织 ︽ 站 细 ︾ 的 主 要 内 容 列车的技术作业程序和时间标准 作业计划的编制、执行制度 车站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车站通过、改编能力
4.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施工和穿跨铁路线路修建各种设施施工时,不得妨碍铁路运输,铁路有关单位 应派人指导施工。
《技规》
第 14 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 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
保持轨道结构标准状态的规定(《技规》第41、42、 48条)
第15条
凡改变轨道结构及其组成部分的标准设计状态或在 轨道上安装其他设备,须经路局工务处审查批准。
施工时,应与工务段签订协议,在工务段派人监督
下进行。
属工务段养护维修的线路,均应符合铁路线路标准
结构状态,具备养护维修技术条件。
《技规》
第 42 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 16 mm 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为 1 435
第4条
1. 修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和穿跨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管线时,修建单位应向路局提出申请,
由路局总工程师室统一受理。 2.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和穿跨铁路立交桥项目,路局总工程师室受理后,组织各专业处室进行可行性 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批复。 3. 跨铁路修建各种设施时,修建单位应填报《设备变动申请书》,上跨电气化铁路的管线项目报路局工 务处、供电处批准,其余报路局工务处批准。
护办法。
房建、供电部门提供
• (1)仓库、行车房舍使用面积和距线路中心距离,站台距轨面高度、线路中心距离及车站范围内铁路地
界资料等。
• (2)房建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3)照明灯桥、灯塔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量),照明及信号供电来源与方式。
(4)水塔、水栓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给水来源及方式。
第 8 条 新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和管理细则,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
第 9 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电力、信息、安全、给水、房建等技术设备,均须有
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 35 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 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 的单位。
保证路基安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37条)
第11条
在路基范围内设置各种光(电)缆沟槽和各 种杆架、管线时,应做好径路设计、结构设 计、施工组织设计和路基稳定性检算,并报 路局工务处批准,电缆沟槽埋设后要按规定 设置警示牌和电缆标桩。
《技规》
第 36 条 路基面的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位于路堤上的路肩宽度不应 小于 0.8 m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 保证路基稳定。
第 37 条 路基应填筑坚实,基床应强化处理,并设置良好的防排水设备系统、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和支 挡结构,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和坚固及排水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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