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 要点汇总
金融法基础知识总结

金融法知识总结第一节金融概述一、金融的概念1.金融,货币资金在信用基础上的融通。
信用即信贷,是货币资金借贷活动的总称。
2.凡是与货币流通、银行信用有关的经济活动,包括货币发行、银行存款与贷款、票据贴现、国内外汇兑往来、有价证券买卖、外汇管理等活动等,都属于金融范畴。
3.货币资金的融通方式主要有:直接融通、间接融通。
4.金融关系:在金融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称之为金融关系。
包括金融管理关系、金融监督关系、和资金流转关系。
5.金融法的作用:(1)为金融管理提供法律依据(2)为金融机构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依据(3)为打击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二、银行法(一)中国人民银行1.概念: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简称央行。
中国人民银行受国务院的领导,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机构,是全国唯一的货币发行银行、货币储备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
2.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
3.中国人民银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的3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二)商业银行1.概念:商业银行,是指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包括: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
3.设立商业银行的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三)政策性银行1.概念:是指政府投资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优惠政策来扶持符合国家经济政策的一些特殊产业和部门发展的金融机构。
2.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
金融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金融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1. 金融监管机构和职责金融监管机构是负责管理和监督金融市场,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的机构。
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
它们的主要职责包括:- 中国人民银行:- 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维护金融稳定;- 监控金融风险;- 执行外汇管理;- 管理跨境支付等。
- 银保监会:- 监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 审核、批准和监督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
- 证监会:- 监管证券市场;- 监督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证券机构的运作;- 执行上市公司监管;- 保护投资者利益。
2.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法律法规金融产品和服务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银行业务法律法规:-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银行卡和电子支付的法律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
- 保险法律法规:- 保险产品的审核和批准;-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保险公司的审计和监管。
- 证券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的监管规定;- 公司上市和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 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
3. 金融刑事犯罪的法律法规金融刑事犯罪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危害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的行为。
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金融犯罪类型:- 金融诈骗;- 信用卡诈骗;- 金融黑客攻击等。
- 相关的法律法规:- 刑法中关于金融犯罪的规定;- 《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刑事案件审理指导意见》;- 相关的刑事诉讼法规等。
金融刑事犯罪的打击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总结:金融法律法规的重要知识点在于了解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法律规定,以及了解金融刑事犯罪的法律法规。
这些知识点能够帮助个人和机构更好地理解和遵守金融法律法规,保护自身权益,并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以上是对金融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的梳理和简要介绍。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一、金融法的基本概念金融法是一门研究金融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学科。
它是在金融活动中适用的有关金融法律规范和金融法律关系的总称。
金融法包括金融立法和金融司法,并对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市场秩序、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监管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性原则:金融法规定了金融市场的各种业务活动的主体、内容、范围和要求,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2. 自由竞争原则:金融市场应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允许各种市场参与者平等地参与市场活动,实行公平的竞争。
3. 安全与稳定原则:金融市场应当保证金融交易的安全、稳定和有序进行,避免金融市场的不良影响。
4. 诚实信用原则:金融市场各参与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实现诚实守信、公正透明、互惠互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5. 监管与合规原则:金融市场应当建立合理、规范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和健康。
三、金融法的体系结构金融法的基本体系结构包括金融市场法、金融机构法、金融产品法和金融服务法。
1. 金融市场法金融市场法是指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交易制度、资金运作以及金融市场监管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和法律管理的法律制度。
金融市场法包括股票市场法、债券市场法、期货市场法、外汇市场法等。
2. 金融机构法金融机构法涉及金融机构的组建、经营、监管和取缔等内容。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主要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
3. 金融产品法金融产品法是指对金融产品的发行、销售和交易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
金融产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合约等,金融产品法主要包括股票法、债券法、基金法、期货法。
4. 金融服务法金融服务法是指对金融服务的提供、监管和纠纷解决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
金融服务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金融服务法主要包括银行业务法、证券业务法、保险业务法。
经济金融法知识点

经济金融法知识点经济金融法是指规范经济和金融活动的法律体系,它为保障经济和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以下是经济金融法的主要知识点:一、公司法公司法是经济金融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主要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出资方式、股东权益、公司治理、合并与收购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旨在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
二、金融法金融法是经济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涉及金融机构的监管、金融产品的发行与流通、金融市场的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金融法的目的在于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并防范金融风险。
三、劳动法劳动法是经济金融法中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部分,它主要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工资福利、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劳动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平衡稳定。
四、税法税法是经济金融法中与税收有关的重要内容,它主要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税收政策、税收程序以及税务机关的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税法的目的在于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征收,维持国家财政的正常运转。
五、国际经贸法国际经贸法是经济金融法中与国际经济合作有关的领域,它主要涉及国际贸易的规范、国际投资保护、国际金融合作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国际经贸法的宗旨在于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促进各国间的经贸合作与交流。
六、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经济金融法中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部分,它主要规范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
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创新与知识的产权,促进科技与文化的进步与发展。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经济金融法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主要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商家的责任、商品质量与安全要求、消费者维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与质量安全。
总结:经济金融法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律学科,其涵盖的知识点非常广泛。
金融法知识点

金融法▶第一章金融法概述1.金融法的概念:是调整或者规范金融活动(关系)的各种法律的总称。
2.金融法的调整对象:①金融调控活动②金融监管活动③金融业务活动3.金融法的特点:①金融法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②金融法是公法和私法相统一的法③金融法具有宏观调控性④金融法的调整范围广泛4.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是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交易活动和金融调控监管活动中所形成的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5.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㈠主体有三类:金融监管者、金融经营者、金融消费者(客户)㈡客体货币、金银、有价证券、行为㈢内容:即金融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⑴金融监管者的权利和义务⑵金融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⑶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6.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①金融监管机构;②仲裁机构;③司法机构。
7.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①行政保护方法;②经济保护方法;③司法保护方法。
8.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含义:是指能够体现金融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精神,对金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起指导作用,从事金融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种类:㈠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㈡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㈢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相分离,专业银行商业化,开展适度的金融竞争的原则㈣完善金融市场,提高资金运营效益,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㈤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㈥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㈦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第二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1.中央银行的含义:中央银行是这样的机构:有权发行货币、在国家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国家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制定和执行国家的货币政策、维护国家金融的稳定,等。
各国中央银行的职能是不一样的,因此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
“中央银行”是对这类机构的总的称呼,其具体名称,各国并不完全一致(教材第18-19)。
2023年中级金融法重要的理论性考点归纳

2023年中级金融法重要的理论性考点归纳一、金融法的基本理论在研究金融法的过程中,有一些基本的理论是非常重要的,这些理论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金融法的规定。
1. 金融法的定义和特征金融法是研究金融活动和金融制度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法律规范的综合性:金融法不仅仅涉及到金融业务的法律规定,还包括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等各个方面的规定。
- 法律规范的复杂性:由于金融活动的复杂性,金融法的规定也相对复杂,需要深入理解和分析。
- 法律规范的变动性:金融行业的发展非常快速,金融法的规定也需要及时更新以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
2. 金融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金融法与其他法律领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金融法既具有公法性质,也具有私法性质。
它在实践中既要关注国家的金融政策,又要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 经济法与金融法的关系:金融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两者之间存在着互动和相互影响的关系。
-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发展,金融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密切,需要考虑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的协调与统一。
二、金融法市场监管金融法的市场监管是确保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1. 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央银行、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等。
这些机构通过颁布相关的监管规定,实施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监督。
2. 金融市场的准入与退出制度金融市场的准入与退出制度是指对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资格要求和退出条件的规定。
这些制度旨在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 信息披露制度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参与者在进行金融活动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信息,以保障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是金融法中的核心内容,涵盖了各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规定和监管。
金融法知识点

金融法知识点1.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⑪自主经营的方针⑫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方针⑬自我约束的方针、2.信托业的特点:⑪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手中,而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保留在出租人的手中,承租人只有使用权。
⑫信托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经营利润,没有利润就没有收益,而客户在银行储蓄,不论银行经营有无利润都得付利息。
⑬信托业务的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受托人得到劳务报酬,而不是与委托人分享红利。
信托业务不是共担风险式的联合投资,可以共分红利。
3.金融租赁的特点:⑪融资与融物相结⑫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⑬以租金形式分期归还本息4.我国金融租赁的三中形式:⑪自营租赁⑫回租租赁,简称回租⑬转租赁,简称转租。
5.借款人的权利:借款人的权利是法定的,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⑪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⑫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⑬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⑭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⑮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6.贷款人的权利?答:a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相关的资料b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c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情况d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e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f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7.法律禁止作为保证人的主体:⑪国家机关,但经过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担保的除外。
⑫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⑬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8.禁止抵押的财产:⑪土地所有权⑫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⑬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金融法是研究金融活动法律规范的学科,主要涵盖金融机构的组织、监管、金融产品、金融市场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金融法期末复习的一些重要知识点:一、金融法基本概念和原则1.金融法的概念和研究对象2.金融法的特点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体系二、金融机构法律规制1.金融机构的分类、性质和法律地位2.商业银行法律规制3.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制4.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规制5.金融机构的国有化、私有化和监管三、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法律规制1.金融产品的分类和法律规制2.金融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制3.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规制4.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的法律问题四、金融市场法律规制1.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2.期货市场的法律规制3.外汇市场的法律规制4.保险市场的法律规制5.信托市场的法律规制五、金融监管法律规制1.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和职能2.金融监管法律制度3.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监管六、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危机应对1.金融风险的类型和规避措施2.金融危机的特征和预防措施3.金融危机应对的法律机制和程序七、金融犯罪和金融责任1.金融犯罪的类型和法律规制2.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和金融侵权责任3.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以上只是金融法期末复习的一些重要知识点,具体内容可以根据教材和课堂笔记来进行深入学习。
除了理论知识,还需要关注最新的金融法动态和案例,了解金融法的应用和实践情况。
最后,通过做题、讨论和模拟考试等形式进行综合复习,提高对金融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金融法知识点

金融法知识点一、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是指规范金融市场运作和金融业务行为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对象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包括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监管和金融合同等内容。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 独立性原则:金融法应独立于其他法律体系,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以适应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2. 公平性原则:金融法应保障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参与者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3. 保护性原则:金融法应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保障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犯罪。
4. 稳定性原则:金融法应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止金融风险的传染和扩大,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金融法的主要内容1. 金融机构监管:金融法对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监管进行规范,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
2. 金融市场监管:金融法对金融市场的运行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包括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
3. 金融合同法律制度:金融法对金融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等方面进行规范,包括贷款合同、保险合同、证券交易合同等金融合同的法律制度。
4. 金融风险防范:金融法对金融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进行规范,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和评估,金融机构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等。
5. 金融犯罪打击:金融法对金融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治,包括洗钱、诈骗、内幕交易等金融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和处罚措施。
四、金融法的发展趋势1. 国际化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金融法也面临国际化发展的趋势,不仅需要关注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还需要与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接轨,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和金融监管。
2. 创新科技应用: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为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金融法需要积极适应和引导金融科技的应用,保障金融科技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金融法重点总结

一、名词解释:1.金融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凭借国家意志对金融关系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就是金融法。
主要包括金融主体法即金融业法或金融组织法,和金融行为法即活动法和业务法。
金融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引导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中央银行法:指确立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职责与权限、,调整其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中央银行组织法、货币发行制度、货币政策保障制度、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以及金融监管制度等几部分。
3.商业银行: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核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4.商业银行法: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与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又称表外业务。
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其特点是:经营此类业务时,银行并不运用自有资金或借入资金,也就是此类业务不引起资本和负债比例变化。
主要包括: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业务,担保类业务,承诺类业务,交易类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咨询顾问类业务,以及其他类中间业务等。
6.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指商业银行持有资本与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商业银行的资本又称注册资本或者自有资金,包括银行成立时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股份资本,资本盈余,各项准备金,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是商业银行最原始的资金来源,是其成立和存在的前提以及经营管理、自负盈亏的本钱。
7.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创立或担保的,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殊的融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
8.贷款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发展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全额出资的有限公司,是专门为县域的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金融法期末复习要点

一、名词解释2. 金融法律关系: 金融法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 行政保护: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单位和公民,依照行政程序加以处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行为。
4. 司法保护: 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的行为。
5. 金融法律责任: 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金融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 责任法定原则: 是指当违反金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后,应该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法律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才能成为追究责任的依据,确认具体的法律责任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严格依法确认。
10. 票据关系: 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当事人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1. 票据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实质关系” ,是指作为生产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18. 追索权:是票据权利的第二项内容,也称第二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付款或者被拒绝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19.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依法给予拒绝的行为。
票据抗辩所根据的是由称之为抗辩的原因,债务人提出抗辩以拒绝像票据债权人履行票据义务的权利成为抗辩权。
22. 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名以外的有关事项的行为,即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
23. 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行为。
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银行转账结算。
24. 担保: 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一、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是指以金融活动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金融法律、金融制度、金融监管等内容。
金融法的目标是为金融活动提供合法、公平、有序的法律保障,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1. 基本原则(1)国家监管原则:即国家依法制定金融法律法规,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2)合法经营原则:金融机构应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开展金融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金融活动。
(3)诚信原则:金融市场参与者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故意误导他人,不得虚报、隐瞒重要信息。
2. 基本理论(1)金融活动理论:研究金融活动的本质、特点以及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律。
(2)金融法治理论:强调金融市场应依法运行,注重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3)金融法经济理论:研究金融法规制度对经济运行的影响,以及金融法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三、金融法的主要内容1. 金融法律金融法律是指国家为了规范金融活动,保护金融市场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金融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的组织与监管、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市场的交易与监管等。
2. 金融制度金融制度是指金融市场的组织形式、交易规则以及金融机构的组织管理制度等。
金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活动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
3. 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金融监管主要包括行政监管、法律监管和自律监管。
四、重点考点梳理1. 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法律法规是金融法的基础,也是金融活动的依据。
重点考点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要掌握这些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了解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和影响。
2. 金融机构的组织与监管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法规范的对象。
重点考点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监管要求,包括其设立、治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金融法知识点

金融法知识点一、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金融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是指国家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确保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
金融监管主要包括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责、监管措施的实施等方面。
在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
他们负责制定金融监管政策,监督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金融活动进行的场所和平台,它是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市场分为货币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保险市场等多个细分市场。
货币市场是指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其主要产品包括国债、短期票据等。
证券市场是指股票和债券等证券品种的交易市场,期货市场是指以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的市场,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的市场。
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证券法、期货法、保险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金融市场的组织结构、交易制度、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三、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产品与服务是金融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它是金融机构提供给客户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
金融产品包括存款、贷款、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金融服务包括咨询、托管、结算等。
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金融风险与风险管理金融风险是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面临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带来的潜在损失。
金融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金融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对金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的过程。
金融风险管理的核心是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它包括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管理工具等。
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金融法知识点

金融法知识点一、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是指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运作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二、金融机构的监管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涉及其准入、运营、风险管理等方面。
准入方面,金融机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执照开展业务;运营方面,金融机构需要遵守各项法规和规章,进行规范的业务操作;风险管理方面,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业务风险的可控性。
三、金融市场的监管金融市场是指各类金融资产交易的场所,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等。
金融市场的监管主要涉及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市场交易、投资者保护等方面。
准入方面,金融市场需要设立一定的门槛,确保市场的健康运行;信息披露方面,金融市场要求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市场交易方面,金融市场需要监管交易行为,防范操纵市场等不当行为;投资者保护方面,金融市场需要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金融合规与内控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参与者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履行合规义务。
合规包括法律合规和内部合规两个方面。
法律合规是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金融业务;内部合规是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的合规进行。
金融合规与内控是金融法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到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五、金融刑事法律责任金融领域存在一些犯罪行为,如金融诈骗、内幕交易等,这些行为损害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者的权益。
金融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对金融犯罪行为的追究和惩处。
金融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需要遵循法律的原则和程序,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公正合理。
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是指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使用者,如银行客户、保险投保人等。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金融机构的不当行为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
金融法规重点

1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包括金融监督管理关系,金融业务关系和金融宏观调控关系。
2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2维护金融业稳定发展的原则3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4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5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3中国银行的职能:1发行的银行2银行的银行3国家的银行4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的银行5商业银行分类:1国有独资~2股份制~3城市合作~4农村合作商业银行6商业银行的职能:1信用中介职能2支付中介~3信用创造~4金融服务~7证券的特征:1证券是投资凭证2权利凭证3要式凭证4占有凭证5流通凭证9证券发行的特征:1证券发行以筹集资金为目的。
2发行人须将证券交付给投资人,证券发行才能生效。
3证券发行是要式行为4证券发行销售的是民事权利,发行人发行证券的实质是向投资者销售记载于证券之上的民事权利。
11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消除赌博行为2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13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1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证券信托投资方式2是一种间接金融工具和中介金融机构3以证券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根本目的4具有收益的共享性和责任的有限性14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1信托型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2开放型投资基金和封闭型投资基金16金融监管的特征:1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并重2金融监管注重成本—效益观念3金融监管强调技术性、科学性。
全球金融监管框架初步建立。
4中国人民银行禁止从事的业务:1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2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3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4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5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12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只改变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当事人和关系人,即改变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2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客体变更是指投保人的保险利益的变更。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金融法是指调整金融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法律学科。
它包括金融市场法、金融机构法、金融产品与服务法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金融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供期末复习参考。
一、金融监管机构及其职能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银行业的监管和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和管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秩序。
4.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保险市场的监管和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风险的可控性。
二、金融市场的基本制度1.证券市场: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等,是进行股票、债券等证券交易和投资的场所。
2.银行市场: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是进行存款、贷款等金融交易的场所。
3.保险市场:包括保险公司、代理人等,是进行保险业务的场所。
三、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规定1.金融产品的说明书: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时,应向投资者提供详细的产品说明书,说明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等重要信息。
2.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支付活动,相关法律规定了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活动的方式,相关法律规定了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资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四、金融机构的监管1.金融机构的准入:金融机构在设立和经营之前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和审批。
2.风险管理:金融机构需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风险进行评估、控制和监测。
3.内部控制: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业务的安全和合规性。
4.信息披露:金融机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信息。
五、金融犯罪的打击与预防2.金融诈骗:金融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他人的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了金融诈骗的处罚和打击措施。
3.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市场上的交易参与者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了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完整版金融法律法规知识点

完整版金融法律法规知识点
一、金融法律法规概述
1. 金融法律法规的定义和作用
2. 金融法律法规的分类和体系
二、金融机构的监管法律法规
1. 公司法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2. 证券法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3. 银行法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4. 保险法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三、金融产品与交易的法律法规
1. 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2. 期货法对期货市场的监管
3. 信托法对信托市场的监管
4. 保险法对保险市场的监管
四、金融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
1. 金融稳定法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
2. 风险投资法对风险投资的监管
3. 不良资产处置法对不良资产的处置监管
五、金融市场合规的法律法规
1. 内幕交易法对内幕交易的禁止和管理
2. 垄断反行为法对金融市场垄断行为的监管
3. 反洗钱法对洗钱行为的监管
4.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六、金融行业争议解决的法律法规
1. 金融仲裁法对金融行业争议解决的规定
2. 金融诉讼法对金融行业争议解决的规定
七、国际金融合作与金融法律法规
1. 外汇管理法对外汇市场和外汇管理的规定
2. 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法对跨境资金流动的规定
3. 国际金融机构协定与法规对金融合作的规定
以上是金融法律法规的主要知识点概述。
在金融行业,了解和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对于从事金融工作的从业人员来说,深入了解这些规定和条例,并且时刻跟进最新的法规动向,将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把控风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融法新闻播报要点整理By 张倩一、第三方支付VS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三方支付是买卖双方在缺乏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的情况下的资金支付“中间平台”买方将货款付给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提供安全交易服务,其运作实质是在收付款人之间设立中间过渡账户。
第三方担当中介保管及监督的职能,是一种支付托管行为,通过支付托管实现支付保证。
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具备良好信誉和技术支持能力。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1.风险问题在电子支付流程中,资金都会在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处滞留即出现所谓的资金沉淀,如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的风险。
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支付结算账户,先代收买家的款项,然后付款给卖家,这实际已突破了现有的诸多特许经营的限制,它们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提供便利,因此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
2.电子支付经营资格的认知、保护和发展问题第三方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银行将以牌照的形式提高门槛。
3.恶性竞争问题电子支付行业存在损害支付服务甚至给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带来负面冲击的恶意竞争的问题。
国内的专业电子支付公司已经超过40家,而且多数支付公司与银行之间采用纯技术网关接入服务,这种支付网关模式容易造成市场严重同质化,也挑起了支付公司之间激烈的价格战。
风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对策:1.加强电子商务监管力度,强化合规成行业主线2.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不能触碰法律红线,严格按照许可经营二、央行下调SLF利率(常备借贷便利利率)11月19日晚间,央行发布消息称,为加快建设适应市场需求的利率形成和调控机制,探索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发挥利率走廊上限的作用,结合当前流动性形势和货币政策调控需要,人民银行决定于11月20日下调分支行常备借贷便利利率。
对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隔夜、7天的常备借贷便利利率分别调整为2.75%、3.25%。
SLF利率:防范银行体系流动性风险,增强对货币市场利率的调控效力的新型货币政策工具。
作用:一、发挥货币市场利率的上限作用稳定市场预期保持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防范中小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风险设定利率走廊的上限稳定市场对资金面的预期避免资金利率大幅波动作用二:让地方分支机构直接对地方金融机构提供SLF解决流动性分布不均衡的问题与前期降息、降准相匹配引导预期,降低融资成本确保市场利率平稳作用三:通过“宽信用”助力稳增长防范金融风险助力稳增长促进新经济增长点形成三、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什么是SDR?特别提款权(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1969年创设的一种用于补充成员国官方储备的国际储备资产。
入篮的好处:人民币将按照SDR权重直接成为储备资产;人民币纳入SDR后,IMF的成员国可以顺理成章地将人民币纳入其储备资产;人民币在世界范围内的微观交易中将会得到更为广泛的使用。
四、个人结汇、购汇额度限制问题购汇:用本币购换成外币结汇:将外币结算成本币相当于外汇买卖,兑换后的外币或者结算后的本币还在账户或银行卡上,不提取现金外汇管理局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7年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修改意见:一、将一般性总额度上限提至10——20万美元二、根据个人年收入水平或者缴税情况,在一般性额度上限之上实行阶梯加码三、循序渐进升格至行政法规乃至法律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会:严格控制非保险金融产品的销售10月29日,保监会发布公告称,为防止风险交叉传递,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风险,对《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2014年11月)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其中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销售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进一步明确可销售产品范围,明确销售人员资质要求,强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责任,增加互联网渠道销售非保险类金融产品的相关规定,强调了各保监局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属地责任。
六、征信制度与保护隐私的矛盾《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第二十条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七、P2P上市法律风险分析1.民间借贷相关法规(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招股书的披露,宜人贷平台上借款人的年平均费率可高达39.5%(A档至D档客户年平均费率为16.9%至39.5%不等),因此招股书针对该条规定特别作出了解释,称该费率是由固定利率(10%-12.5%)及服务费率(A档至D档客户收费5.6%至28.2%不等)构成,其中的固定利率部分在借款协议中都有明确规定,并没有超过法定上限。
2. 非法集资相关法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年7月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7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1月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发布)3. P2P平台相关法规中国银监会银监会处置办负责人刘张君指出,要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质、确保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014年4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新闻发布会)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对P2P行业提出的十条监管原则(2014年9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7月发布)(下称“《指导意见》”)招股书指出,《指导意见》仅规定了鼓励P2P平台发展及平台管理的基本原则,由于目前各部门尚未出台监管细则,《指导意见》会对P2P平台的监管产生怎样的实质影响尚不明朗。
八、《农业保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经验(1)取消灾害频繁、风险很高的地方的投保资格,使农作物保险的经营趋于稳定(2)集体风险保险计划:该项目的保险金额计算不是按个别农场的产量作为厘定依据,而是参照一个县的预测产量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只有当全县的平均实际产量低于保险产量时,被保险人才能得到保险赔款。
(3)通过美国农作物保险立法和相关法律的及时调整和完善来解决农作物保险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也是重要措施之一。
《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自1939年颁布后,到1980年一共修改了12次,《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进一步解决了农作物保险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两年后,美国国会继续修订《1996年农场法》,2000年6月20日,美国总统又签署《农业风险保障法》。
2014美国新农业法案制定。
九、保险中介行业监管为进一步推进保险中介市场深化改革,促进保险中介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今年9月1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
一是着力完善准入退出管理,建立多层次服务体系;二是着力鼓励推动变革创新,提升中介服务能力;三是着力强化自我管控,促进行业提质升级;四是着力加强监督管理,全面提升行政效能;五是着力加强组织建设,注重行业自律作用;六是着力加强信息披露,发挥社会监督效力。
十、互联网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1. 以事后监管模式为主2. 鼓励信息披露和行业自律3. 放宽经营地域限制第一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七条第一款:“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破坏证券交易秩序1、违反信息披露处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