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 要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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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新闻播报要点整理
By 张倩
一、第三方支付VS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方支付
是买卖双方在缺乏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的情况下的资金支付“中间平台”买方将货款付给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提供安全交易服务,其运作实质是在收付款人之间设立中间过渡账户。第三方担当中介保管及监督的职能,是一种支付托管行为,通过支付托管实现支付保证。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具备良好信誉和技术支持能力。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
1.风险问题
在电子支付流程中,资金都会在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处滞留即出现所谓的资金沉淀,如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的风险。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支付结算账户,先代收买家的款项,然后付款给卖家,这实际已突破了现有的诸多特许经营的限制,它们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提供便利,因此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
2.电子支付经营资格的认知、保护和发展问题
第三方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银行将以牌照的形式提高门槛。
3.恶性竞争问题
电子支付行业存在损害支付服务甚至给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带来负面冲击的恶意竞争的问题。国内的专业电子支付公司已经超过40家,而且多数支付公司与银行之间采用纯技术网关接入服务,这种支付网关模式容易造成市场严重同质化,也挑起了支付公司之间激烈的价格战。
风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
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对策:1.加强电子商务监管力度,强化合规成行业主线
2.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不能触碰法律红线,严格按照许可经营
二、央行下调SLF利率(常备借贷便利利率)
11月19日晚间,央行发布消息称,为加快建设适应市场需求的利率形成和调控机制,探索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发挥利率走廊上限的作用,结合当前流动性形势和货币政策调控需要,人民银行决定于11月20日下调分支行常备借贷便利利率。对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隔夜、7天的常备借贷便利利率分别调整为2.75%、3.25%。
SLF利率:防范银行体系流动性风险,增强对货币市场利率的调控效力的新型货币政策工具。
作用:一、发挥货币市场利率的上限作用
稳定市场预期
保持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
防范中小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风险
设定利率走廊的上限
稳定市场对资金面的预期
避免资金利率大幅波动
作用二:让地方分支机构直接对地方金融机构提供SLF
解决流动性分布不均衡的问题
与前期降息、降准相匹配
引导预期,降低融资成本
确保市场利率平稳
作用三:通过“宽信用”助力稳增长
防范金融风险
助力稳增长
促进新经济增长点形成
三、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
什么是SDR?
特别提款权(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1969年创设的一种用于补充成员国官方储备的国际储备资产。
入篮的好处:
人民币将按照SDR权重直接成为储备资产;
人民币纳入SDR后,IMF的成员国可以顺理成章地将人民币纳入其储备资产;
人民币在世界范围内的微观交易中将会得到更为广泛的使用。
四、个人结汇、购汇额度限制问题
购汇:用本币购换成外币
结汇:将外币结算成本币
相当于外汇买卖,兑换后的外币或者结算后的本币还在账户或银行卡上,不提取现金
外汇管理局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7年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修改意见:
一、将一般性总额度上限提至10——20万美元
二、根据个人年收入水平或者缴税情况,在一般性额度上限之上实行阶梯加码
三、循序渐进升格至行政法规乃至法律
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
保监会:严格控制非保险金融产品的销售
10月29日,保监会发布公告称,为防止风险交叉传递,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风险,对《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2014年11月)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销售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