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科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药剂科终止妊辰药品管理规定

药剂科终止妊辰药品管理规定

药剂科关于终止妊娠药品
管理规定
一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账、专销管理,各小组负责人为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责任人,负责终止妊娠药品保管、请领、发放和台账记录及处方保管。

二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仅限于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开具使用。

三终止妊娠药品单独存放,妥善保存,每日汇总记录一次,每月总装订一次,记录和处方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四门诊药房应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用账册,药库和住院药房应建立专用账册,处方档案至少应包括:患者姓名、处方医师。

临床诊断、发放药品通用名、入库数、发放数、剩余数、发放人、复核人等,专用账册至少应包括:药品通用名、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入库数、出库数、结余数、发药人、领药人等,做到账与处方相符,账与药品相符,购、销、存相符。

五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具有经营终止妊辰药品资格的生产、批发企业采购。

六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本院使用,禁止转让和外借,小组之间借用必须要用实物结算。

医院新的信息系统未正式使用之前,妇产科领用的缩宫素除应有领药条外还需领药人在专用记录上签
字确认,其他终止妊娠药品一律凭处方领用,新信息系统正式使用后所有终止妊娠药品凭打印处方(医嘱)领取,不能再单独领取。

七特殊情况组长不在岗,组长应委托专人保管和发放,组长与组长之间。

组长与委托人之间应有交接班记录。

八本管理规定须认真执行,组长应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的相关人员移送医院“两非”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附:本院终止妊娠药品品种:
缩宫素注射液依沙吖啶注射液米索前列醇片
米非司酮片卡前列甲酯栓
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
药剂科
2015年4月8日。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
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终止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管理,使用本制度。

2、药品仓库药品采购保管、门诊药房、住院药房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对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3、终止妊娠药品指下列药品:
(1)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片;(2)缩宫素注射液;(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

4、终上妊娠药品仅限于本院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使用,严禁流入社会。

5、施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只能使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外的其它终止妊娠药品。

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产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格遵医嘱发药并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7、禁止非妇产科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药房工作人员可以拒绝发药,否则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8、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专柜、专册登记,交接班时需要交接清楚。

9、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领取使用(购买)记录,账目日清月结。

郏县人民医院药剂科 2019年6月1日。

终止妊娠 Word 文档

终止妊娠 Word 文档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1、终止妊娠药物应作特殊药品管理,仅限于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孕妇使用,且仅限于妇产科医生按要求凭处方使用,非妇产科医务人员一律不准开处方使用。

2、各药房要有专柜专人保管终止妊娠药物,要建立专帐,做到出入有据,帐物相符,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型、入库单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入库量、出库量、库存量、取药时间、妊娠妇女姓名等。

发药品时必须依据正式处方方能发药,且管理人员与发药者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字。

帐簿及处方专人专柜保管,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销毁时要药剂科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能销毁,并造册登记。

3、药库要专人专柜保管终止妊娠药物,建立健全的终止妊娠药物购进、验收、销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型、入库单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入库量、出库量、库存量等,确保终止妊娠药品帐物相符。

各种记录及凭证专人专柜保管,至少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且各种记录及凭证的销毁要药剂科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能销毁,并造册登记。

4、严禁将终止妊娠药物销售给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孕妇,非法向他人出售终止妊娠药物者,将严肃查处,并按照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处罚。

高州市中医院药剂科
2011年11月3日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一、药品采购、药库和药房工作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执行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把好采购、入库验收、药品发放三关
二、采购人员要坚持正规道,须三证齐全,确保药品质量
三、药库和药房实行专帐专人、验收登记、质量合格,三证齐全、数量准确才能入库,出库时也要认真登记并由发药、领药人签字。

四、药房严格执行凭处方发药,每月凭处方进行核对。

五、禁止向个人或其他医疗机构出售、出借终止妊娠的药物。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模板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销售及监督等各个环节。

二、药品采购第三条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要求,选择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

第四条药品采购部门应向药品供应单位索取药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并核实药品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第五条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确保药品质量。

三、药品储存第六条终止妊娠药品应存放在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专用库房内,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鼠、防虫。

第七条药品储存时应按药品类别、规格、批号分开存放,实行色标管理。

第八条药品储存期间,应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药品使用第九条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必须在具有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内进行。

第十条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并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临床操作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需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患者意愿,遵循自愿原则;(二)符合医疗需要,确保患者安全;(三)严格执行操作规范,避免滥用。

五、药品销售第十二条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仅限于具有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核实购买单位的资质,确保其具备终止妊娠手术资格。

第十四条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向购买单位提供药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六、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规范: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终止妊娠药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安全、有效:确保终止妊娠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患者健康。

3. 保密、诚信:严格保护患者隐私,诚信服务。

第四条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1. 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必须由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提供。

2. 药品采购部门应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资质,确保其具备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3. 药品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付时间、验收标准等。

第五条终止妊娠药品的储存:1. 终止妊娠药品应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房,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

2. 库房温度、湿度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控制。

3. 终止妊娠药品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分类、分架存放。

4. 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的储存条件,确保药品质量。

第六条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1. 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必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在明确诊断、充分告知患者病情和风险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开具处方。

2. 药房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药品领用、调配、发药制度,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3. 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应实行专柜、专账、专人管理,详细记录使用时间、使用对象姓名、年龄、单位或住址、吃生育情况等。

第七条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1. 我院设立终止妊娠药品监督管理小组,负责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

2. 监督管理小组应定期对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汉川市妇幼保健院关于终止妊娠药品购销和使用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母婴保健法】、【人口与方案生育法】、【药品管理法】和国家方案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院办公会研究制定本规定:一、终止妊娠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的采购销规定:药剂科必须严格审核终止妊娠药品批发公司的资质〔只能固定一家〕,根据院业务需要按方案,由药剂科主任签字前方可进行采购;对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二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二、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1、药剂科或药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专处方管理。

药剂科或药房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账,切实做到账处〔账与处方〕相符,账实相符〔账与药品〕,账账〔药品的进、销、存〕相符。

专帐各栏目内容必须按实填写完整。

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有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

3、门诊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时,只能适用需要进行药流有计生证明的病人,对无计生证明不得处方,对有证明的药流病人,处方后首次必须看服到肚;非药流病人不得开具此药;如果造成后果者由本人负全责。

4、住院部妇产科医生用于治疗药流以外的某些疾病时〔产后出血、子宫肌瘤、引产等〕,必须验证身份证并作好登记〔姓名、性别、年龄、详细地址、用药原因、身份证号〕,开具的处方实行双签字交药房;服药要看服到肚;处方保存完好备查;假设出现终止妊娠药物外流现象,谁开处方谁负责。

5、药库房严禁药房私自销售和/代售终止妊娠药品;非妇产科专业人员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严禁发放;一经发现或举报属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如果违反规定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者,由卫生行政部门、人口方案生育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附件: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权及分管责任人情况〕汉川市妇幼保健院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附: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权及分管责任人情况1、医务科:责任人:王亚兰2、妇产科门诊:责任人:朱小玲严伏生、邓友仙、许艾兰、龚姣娥3、妇产科住院部:责任人:邓建勇、刘道芳李先华、曹春英、肖煜华、杨利芬、章杰、周游、刘素荣、王翠群、包海菊、吕亮芬、周成艳4、药房:责任人:夏玉玲李必君、王黎华、陈琪、黄华兵、刘婧、刘洋、赵婷、黄荣5、药库:责任人:段红熊启荣、张景荣。

终止妊娠药品医院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医院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预防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废弃等各个环节。

三、药品采购1. 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必须由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提供,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药品采购部门应定期收集、整理相关药品信息,了解市场动态,确保采购的药品质量。

3. 采购的终止妊娠药品应具备合法的生产批号、有效期、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

四、药品储存1. 终止妊娠药品应储存在专用库房,库房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应符合药品储存要求。

2. 药品入库时,应检查药品的包装、标签、生产批号、有效期等,确保药品质量。

3. 药品出库时,应按照使用需求,合理调配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五、药品调配1. 终止妊娠药品的调配,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或护士负责。

2. 调配药品时,应核对患者信息、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等,确保调配准确。

3. 调配完成的药品,应立即通知患者或家属,并提醒其按照医嘱使用。

六、药品使用1. 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应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或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2. 使用药品时,应严格按照医嘱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剂量、用药时间等。

3. 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停药,并报告医师。

七、废弃药品处理1. 终止妊娠药品的废弃,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废弃药品应集中存放,定期清理,并做好记录。

八、监督检查1. 我院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小组应定期对药品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废弃等环节进行检查,确保药品安全。

九、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1.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相关文件,对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药品建立本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①米非司酮片;②米索前列醇片;③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④催产素注射液;⑤卡前列甲酯栓。

(2)施行药物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凭处方调配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并建立处方档案。

(3)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并填写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表。

(4)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5)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销和使用记录。

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2.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流程
(1)按照获准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类型编制采购计划。

未依法取得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不得采购和使用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

(2)到药品批发公司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携带以下原始证件:
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②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采购终止妊娠药品证明,且采购证明必须注明采购相关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或具体数量。

③采购人身份证。

(3)药剂科的各相关部门要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
专账管理。

(4)药剂科的各相关单位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专账》。

(5)按处方提供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是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开具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

(6)医护人员按操作规程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7)填写《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表》。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三篇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三篇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三篇篇一: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1、药剂科或药房对终止妊娠药物实行专人、专柜、转账管理,设立《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转账》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填写《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表》(六附件2)。

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应用于紧急避孕除外。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药剂科或药房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转账,切实做到账与处方相符,账与药品相符、药品的进、销、存相符。

专账各栏目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完整。

5、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按照获准开展的终止妊娠手术类型(引产和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编制采购计划。

在药品批发公司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携带下列原始证件: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②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采购终止妊娠药品证明,且采购证明必须注明采购相关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和具体数量;③采购人身份证。

篇二: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1、制定目的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管理,有效控制终止妊娠药品的进、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报损等经营管理。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4 、职责:质管部负责组织并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各相关部门对本部门实施内容负责。

5 、术语及定义本规定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包括下列品种:5.1 米非司酮片(用于紧急避孕的除外);5.2 米索前列醇片;5.3 卡前列甲酯栓;5.4 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5.5 地诺前列素注射液;5.6 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5.7 催产素注射液 ( 商品名:缩宫素注射液 ) ;5.8 天花粉蛋白注射液;5.9 芫花萜。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药品管理办法》,严格遵守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要求。

2.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获准实行终止妊娠手术项目的卫生健康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3.对终止妊娠药物实行专人、专帐、专柜管理,一月一盘存。

任何人不得擅自领取和借用此类药物。

4.终止妊娠药物由妇产科报计划,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药剂科统一购进验收入库,任何人或科室不得擅自采购终止妊娠药物。

5.终止妊娠药由药房负责统一领取,妇产科定期到药库领取一定备用数,并签字。

6.妇产科详细记录终止妊娠药物使用情况,孕妇姓名、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引产原因、孕周、引产方式和药物名称,经主治医师签字做到帐物相符。

7.非法销售擅自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按隶属关系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终止妊娠及促排卵药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及促排卵药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及促排卵药品管理制度1、为加强终止妊娠及促排卵药品的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下列药品用于终止妊娠:①米非司酮片;②米索前列醇片;③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

促排卵药品主要指下列药品用于促排卵:①注射用绒促性素;②来曲唑片(医院申请超说明书用药)。

3、对该类药品实行专区(或专柜)存放,有明晰警示标识,且全院统一。

4、该类药品由药品采购员统一购进验收后入库,任何个人或科室不得擅自采购该类药物。

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或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代购终止妊娠药品。

5、该类药品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并在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指导监护下使用。

药剂科必须凭妇产科医生开具的处方调配和发放终止妊娠药品及促排卵药品,对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年龄、临床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处方医师等,每月汇总装订一次。

6、该类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不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个人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行为正常使用催产素的除外。

7、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及促排卵药品的购进和使用记录,每月对本科室终止妊娠药品及促排卵药品出、入库及使用数量进行核对,做到账与购、销、存账相符,账物相符。

8、各种记录和凭证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但不得少于3年。

9、药学部门每季度对全院(包括门诊和住院)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促排卵药品”从适应症、用法用量、给药途径等方面进行合理性点评。

10、药学部门及医院主管部门对备用了终止妊娠药品及促排卵药品的临床科室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分析、反馈,并追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丫啶注射液、缩宫素、卡前列甲酯栓以及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它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终止妊娠药品由妇产科报计划,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药剂科统一购进验收后入库,任何人或科室不得擅自采购终止妊娠药物。

3、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获准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

4、获准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严格遵守医嘱发药,并建立处方档案。

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本单位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方能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不合格处方药房不得发药。

5、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人工终止妊娠药品有专人专帐保管,并建立完整的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记录,并核对实际情况,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7、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为14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档案,档案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的姓名。

年龄、身份证号、用药时间、使用量,并对档案进行保存。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药剂科或药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药剂科或药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药剂科或药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
首先,药剂科或药房应设立专人专岗来负责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和监督。

这些专人应具备相关的医药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正确理解和判断妇
女的需求,并根据相应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和服务。

首先,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可能给药剂科或药房带来过大的
负担。

由于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相对较少,设置专门的人员和资源可能不
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其次,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可能对妇女的使用权益带来限制。

如果设置专人专岗来管理和监督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可能增加妇女获取
药品的难度和门槛,影响其正当的选择权。

再次,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可能增加非法终止妊娠药品的滥
用风险。

如果采取过于严格的管理措施,可能导致非法市场的形成,不法
分子趁机制造和销售不安全的药品,给妇女的健康带来风险。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药库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必须认真验收,并详细登记,定期核对账与物,做到账物相符。

二、药房调配终止妊娠药品时要认真核对医生姓名,非本院妇产科医生开具的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一律拒绝调配。

三、药房调配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认真核对处方,详细记载开具处方的医生姓名,孕妇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药品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药房人员应告知患者药品应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不能带离医院。

五、药房应定期查对终止妊娠药品数量,做到账物相符,不得有丢失情况发生。

六、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药剂科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河南省终止妊娠有关管理规定,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结合科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管理,适用本制度。

2、药品仓库药品采购保管、门诊药房、住院药房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对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3、终止妊娠药品指下列药品:(1)米非司酮片;(2)米索前列醇片;(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4)催产素注射液。

4、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本院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使用,严禁流入社会。

5、施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只能使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外的
其它终止妊娠药品。

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格遵医嘱发药,并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7、禁止非妇产科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药房工作人员可拒绝发药,否则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8、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专柜、专册登记,交接班时需要交接清楚。

9、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领取使用(或购买)记录,账目日清月结。

10、处方单独装订保存,分类存放并保存三年以上。

11、采购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索取药品批发单位的资质证件及票据。

12、
药剂科不定期对药房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按规定处理。

十三、药房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本院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使用,严禁流入
社会。

2、施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只能使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外的
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格遵医嘱发药,
并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4、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
娠药品处方药房工作人员科拒绝发药,否着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5、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专柜、专册登记,交接班时需要交接清楚。

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领取使用记录,账目日清月结。

7、处方单独装订保存,分类存放并保存三年以上。

十四、药库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本院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使用,严禁流入社会。

2、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专柜专册登记,凭进货单领出单及时登记,
做到账物相符。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买记录,账目日清月结。

4、采购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索取药品批发单位的资质证件及票据。

5、购入终止妊娠药品资质证件及票据或进货单、领出单据需保存3 年以上。

四、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一、未领取生育证、需施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14 周以上)妊娠手术的妇女,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人工终止计划外妊娠批准证明》。

二、已领取生育证的妊娠妇女,除以下情形外,不得人工终止妊娠;(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三、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成立计划内人工终止妊娠审批小组,由分管副职担任负责人。

四、符合上述规定,需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须填报《人工终止妊娠申请审批书》。

五、符合第二条前三项规定的,由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执业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其出具有 2 名以上经资格认定的执业医师签发的医学诊断证明。

六、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其身份证和医学诊断证明,为其开具《人工终止计划内妊娠批准证明》,并保存身份证、医学诊断证明复印件。

七、符合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为其出具《人工终止计划内妊娠批准证明》,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

八、应认真填写人工终止妊娠批准证明各项内容,由 2 名审批人员签字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九、审批部门将人工终止妊娠批准证明第一联存档备案。

十、人工终止妊娠批准
证明和有关审批资料应有专人妥善保管。

十一、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每年至少 2 次对乡级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通报检查结果。

十二、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每年对县、乡两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通报检查结果。

十五、 B 超超声波诊断仪使用管理制度
1、从事B 型超声波诊断仪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从事 B 型超声波诊断仪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注明计划生育超声波诊断项目。

2、严禁应用B 型超声波诊断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在超声
波诊断室、染色体检测室相关场所应当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志。

3、购置B 超需要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机构,购置超声波诊断仪、染色体检测设备后,应将购置设备的品牌、型号、功能、主要工作用途15 日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和本辖区综合治理性别比办公室备案。

4、技术操作人员应当执行技术操作常规,落实B 超双人执机制度
5、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每年对本行政辖区内使用断仪的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对违法违B 型超声波诊纪人员进行处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