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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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基本特征的界定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区别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主要标志之所在。从哲学上讲,一个事物的特征是指该事物区别于其他近似事物的征象。由于法是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而存在的。因此,所谓法的特征就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主要包括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习惯规范等的显着特点。法律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的本质属性在现象上的体现。1法的特征是本身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人们无法任意加以编造或抹煞,也无法主观性的予以增加或减少,我们只能科学的加以认识和分析。法的特征有基本特征和派生特征的区分。法的基本特征是指法的带有根本性的、原初的特征;法的派生特征是指从的基本特征中派生的又是常见的特征。2由于看问题的角度和方法的不同,不同的学者对法的特征的属性的区分也不一样,在法的特征中,对于哪些是法的基本特征、哪些是法的派生特征的问题,也没有一个固定统一的答案。很有可能在一些学者看来是基本特征的东西,在另一些学者看来就是派生特征。因此,我们在谈论法的基本特征的时候,必须清楚这里对法的基本特征的描述基本上是一种有选择的描述,并不是对所有法的基本特征的一个概括。

二、传统法理学对法的基本特征问题的界定

在传统法理学的研究内容上,法的基本特征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几乎每一个研究法理学的人或多或少都要涉及到这个问题,在当前比较权威的基本法理学教科书中,对于法的基本特征问题也都有非常详细的论述。在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中,把法的一般特征归纳为是个基本方面: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即调整社会利益资源在各社会主体间的分配。也就是说,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之所以说法律具有规范性是因为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被反复适用。另外,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则为主,这不仅表现在法律归责在量方面占主导地位,而且法律的其他要素也主要是为法律规则服务的,或者需要转化为归责才能发挥效力。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法律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必须以国家名义来制定和颁布,而且法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国家创制法律主要有三种主要方式:制定、认可和解释。制定是指通过国家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国家对现有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解释是特定国家机关对某种法律原则和规则的确认。由于法律是角制定或认可的,所以它还具有普遍性的特点。一般说来,在一个国家内,法律应该发挥着统一的效力。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权利、义务是法的最基本的两个概念,法律也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这是因为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权利义务是人们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一个社会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权利义务总是法律条文的最基本的内容。不管是禁止性的法律条文,还是授权性的法律条文,其内容都是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和再分配。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会变得毫无意义。法律之所以对人们具有很强的威慑力,主要是人们意识到违反了法律一定会收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这种制裁是最严厉的制裁,轻则遭受财物上的损失,重则被剥削自由,在极端的情况下,法律甚至还会剥夺人的生命。因此,法律的强制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任何制裁,法律的保障社会安定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了。因此,法律的强制性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根本特征。3

1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2参见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页

3参见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以下

以上四个方面的特征基本上是法理学界对法的特征问题的总结,其他的观点基本上是这几个特征的另一种表达或在此基础上的发挥。例如,在葛洪义主编的《法理学》中,法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分别是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在徐显明主编的《法理学教程》中,也基本上持这种观点。只不过在论述完法的基本特征的同时,又详细论述了法的一些派生特征,如法的社会性、法的规律性、法的道德性和法的程序性等四个特征。

传统的法理学对法的基本特征的描述有其合理的一面,他们基本上采用一种国家主义或阶级意识的观点来看待法的问题,将法看作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或国家意识的体现。当然,这种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有其正确的一面,但是,毕竟法学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单纯依靠一种研究方法很难对它作出清楚全面的界定。所以,在法的基本特征问题上,本文采用的上一种分析实证法学或规范意义上的法的概念,希望通过对它的基本特征的论述,来为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特征问题作出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明。

三、新视野中的法的基本特征问题

在规范法学意义上,法基本上是一种行为规则,人们之所以制定法律并且虔诚的遵守它,目的是为了使我们的生活正常有序,所以,相对于阶级斗争意义上的法来说,规范意义上的法的主要特点是法的社会性,它是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着名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结合法律的实践情况,将法的基本特征总结为法的社会性、法的规范性、法的概念性、法的目的性和法的正义性等五个特征,以与传统的法理学所规定的法的基本特征相对照。这里的法的基本特征基本上是沿用了梁慧星先生的五分法,在此基础上加以发挥而成。按照这种观点,法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的社会性

法在具有阶级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这首先表现在一部分法要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上。其次,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有时存在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必要。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找到一种平衡关系的基点,即社会利益,这就是法的社会公共性的一个体现。法的社会性主要表现在:保障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生产力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保障人们的精神文化活动及其成果的收益的利用;确认技术规范,使之法律化。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社会公共事务的内容越来越广泛,这促使法朝着社会公共事务服务的方面发展,法的社会性成为法的发展一大趋势。4

法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如刑法,规范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民法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身份关系;经济法规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和管理;行政法规范国家行政权的运行、控制。所以,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使法律具有社会性。法律的社会性,也就决定了研究法律的科学,即法律学、法学,也具有社会性,并因此属于社会科学。法律的社会性,不仅与事实认定有关,还与法律解释有关。所谓"社会学解释方法",就是由法律的社会性所决定的。法律既然是社会规范,其解释、适用就不能够仅依据法律条文和立法原意,而不顾及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当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意见而一时难以判断何者正确时,应以其中产生好的社会的效果的解释意见为准,就是"社会学的解释方法"。5

2、法的规范性

在分析实证法学看来,法律首先就是一种规则和规范,只有表现为规范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如果不表现为强制性的行为规范,那么法律规范就和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没有什么区别了。法律是社会中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是法律的属性。6因此,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也具有规范性。法学一般不直接研究社会现象、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而是直接研究法律。因研究对象之具有规范性,法学也就具有了规范性。

4参见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页

5参见梁慧星:《如何学好法律》,载法律思想网。

6参见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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