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用原料养殖基地备案服务指引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根据《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待发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审核、批准、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受理、考核、批准、发证和日常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备案基地名单的上网公布。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基地的检验检疫备案由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申请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对可兼作食品用的植物源性中药材生产企业必须获得注册登记资格。
第六条生产企业在申请备案时,需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附件2-1),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生产企业对基地具有合法管理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对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地管理机构设置、种植操作规范、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疫情监控与病虫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等;(三)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四)种植基地有关信息,如地块位置、平面图以及照片。
各地块在平面图中的标示应清晰、统一、规范。
照片应包括基地标识牌、基地全景、近照、药品存放点等;(五)生产企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六)基地土壤、水源和空气环境监测报告;(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生产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
第三章受理和初审第七条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初审包括对企业提交材料的书面审核和对基地的现场考核。
农业公司出口种植基地备案
农业公司出口种植基地备案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及全球化程度的加深,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涉足国际市场。
在这个过程中,出口备案就成为了一项必须要做的工作。
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公司来说,建立种植基地,并对其进行出口备案,就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农业公司出口种植基地备案的相关问题。
一、为什么要建立种植基地进行出口备案?建立种植基地进行出口备案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提升企业的出口质量和竞争力。
种植基地的建立可以确保出口的产品质量和数量,减少退货率,为企业的海外销售创造更为可靠的保障;同时还可以实现贸易自主化,降低市场风险,促进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二、如何建立种植基地并进行出口备案?1、寻找合适的土地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种植基地需要选择适宜的土地,确保土地的营养状况和优良的气候条件,以满足农产品生产的需求。
在选择土地的同时,还需要对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和建设,包括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办公楼、生产车间和工人宿舍等附属设施。
2、进行土壤分析及施肥调节。
在确定种植基地后,需要进行土壤分析工作,对土壤的酸碱度、养分含量、质地等进行评估,以了解土壤的特点和适宜的施肥方案,以确保农产品的生产质量和产量。
3、进行科学种植管理。
在基地的建设和调试完成后,需要根据特定的农产品特点进行科学的种植管理。
包括种植方式、防治病虫害、施肥、灌溉、采收等措施,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4、进行出口备案手续。
在以上工作完成后,需要对种植基地进行出口备案手续。
出口备案包括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协商、必要的证照申请、检验检疫等一系列程序。
确保企业在出口过程中符合中国出口产品的标准和规范。
三、种植基地出口备案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1、适应市场需求。
在建立种植基地时,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评估进行规划和管理。
同时需要对不同市场的需求进行了解,从而满足市场需求,提升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2、符合国家标准和对口国家标准。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1. 基地基本条件和要求生产企业应具有对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权限,其备案种植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1.1 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亩(食用菌每个基地菌棒/袋数一般应不少于15万棒/袋;对采用平面栽培的食用菌品种,如蘑菇等,每个基地面积应不少于10亩)。
1.2 基地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有效隔离带。
1.3 基地周围无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
1.4 栽培介质(或土壤)和灌溉水源应进行农残和重金属含量检测,并符合相关规定。
1.5 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应有固定的存放场所。
2. 备案种植基地管理要求出口生产企业应设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并制定备案种植基地有关管理制度。
(一)制订种植基地管理制度,并按基地或地块建立栽培档案,内容应包括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图,基地管理员和植保员职责,基地地块的组成清单、面积及地块图等。
(二)建立良好种植规范,并详细记录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栽培过程中的农事活动,内容包括播种、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收获等。
(三)建立农用化学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农用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发放、配制、施用和残留监控措施等内容,并有农用化学品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
(四)建立可选用农用化学品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农用化学品的中文名称(包括商品名)、英文名称、登记号、安全间隔期、作用及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表等。
(五)建立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新鲜原料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后采收,并做好新鲜原料采收和流向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新鲜原料的采收日期、采收方式、采收地块、数量等。
(六)建立种植基地新鲜原料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监控制度。
包括抽样方法和频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等。
(七)建立原料批次管理制度,确保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可追溯性。
(八)基地的各项记录至少保存2年。
3. 备案种植基地农用物资管理要求出口企业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备案种植基地使用的原材料、辅料、设施、农用化学品等的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使用。
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备案及监管
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备案及监管.1备案申请出口加工用原料活鳗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养鳗场。
2.1.1申请条件申请备案的养鳗场须符合《出口鳗鱼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的规定,与其配套的出口鳗鱼产品加工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2.1.2申请提出及材料准备养殖场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备案养鳗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分支机构保留1份,上报省局1份:(1)《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水产养殖证》复印件;(4)水质检测报告(1年内有效);(5)饲用饲料品名、成份、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及CIQ 备案号、最近2个月购买饲料的有效证明;(6)所使用药物(含消毒剂)生产企业、品名、成份、产品批准号、生产许可证号;(7)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8)生产、卫生防疫、药物及饲料使用管理制度;(9)养殖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主、场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吊水池和包装场等);(10)养殖塘(池)分布示图及编号;(11)出口烤鳗厂与养鳗场的配套协议;(12)烤鳗企业源头监管方案;(13)经评估许可使用的药物清单。
2.1.3申请受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养鳗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养鳗场备案申请的受理。
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及有关人员受理企业申请。
接收人员收到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流程单上签字确认。
2.2备案审核2.2.1审核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鳗鱼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国质检食函〔2003〕681号)。
2.2.2审核程序2.2.2.1成立审核小组申请受理后,受理单位应成立审核小组。
审核小组负责做好对企业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核、现场考核。
审核小组至少由2名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人员组成,其中组长1名,审核组长须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人员应熟悉养鳗场监管规定。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办理操作流程
一、办理事项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二、办理方式(一)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或者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二)窗口办理:各主管海关业务现场办理,具体地址可通过主管海关网站查询。
三、申请条件(一)养殖场获得农业主管部门养殖许可。
(二)养殖场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四、提交材料(一)水产品1.出口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申请书。
2.养殖场水产养殖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3.养殖场法人代表/承包人的身份证件。
4.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必要时)。
5.养殖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进排水设施等)。
6.养殖塘(池)分布示意图及编号。
7.水质检测报告。
8.所用饲料的品名、成分、生产企业许可证号及生产企业备案证。
9.所使用药物(含消毒剂)品名、成分、批准号、生产企业、停药期清单原件。
10.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
(二)蜂产品1.出口蜂产品原料备案养殖场申请表。
2.申请单位对养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养蜂场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名称和设置、养蜂用药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购买、贮存、发放等)、养蜂用药督查制度及相应的督查记录、养蜂现场跟踪监督指导计划、蜜蜂养殖操作规范、养蜂户投售原料标识卡(样张)、养蜂户档案、养蜂日志(样本)、蜂蜜及蜂王浆追溯管理制度等。
3.养蜂场管理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名单和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4.各养蜂生产小组所属区域及养蜂户数、蜂群数清单。
5.企业和养蜂场签订的供货合同。
(三)畜禽原料1.出口禽肉原料养殖场备案表。
2.农业行政部门颁发的防疫条件合格证。
3.场区平面图和行政区划位置图。
4.动物卫生防疫管理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疫病防治制度、人员和车辆进出控制、病死动物处理、疫情报告等。
5.饲养用药管理制度,包括饲料和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用药管理制度等。
6.饲养场和出口企业签订的合同(适用于合同饲养场)。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出口蔬菜备案办事指南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出口蔬菜)备案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及《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第56 号公告)二、受理单位(实施部门):云南检验检疫局植检处三、基本流程:企业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备案申请与审核→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备案种植场实施监督检查。
四、申请材料:(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独立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三)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场平面图;(四)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五)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六)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七)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种植场申请人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示范文本:见附表。
六、常见错误: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土壤、水质检测报告。
七、收费情况:出口蔬菜种植场备案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一)申请人应当在种植生产季开始前3个月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备案申请。
(二)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三)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以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四)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咨询方式:植检处,2。
附表: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附表: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地址:产品类别:种植场名称:种植场地址:申请日期:年月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填写说明1. 种植场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二份,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注册工作指南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注册工作指南一、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出口食品备案制度,依法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方便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办理备案注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备案注册工作指南。
二、须获得备案注册的企业中山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三、依据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
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和第三款:“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
(三)(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15号公告);(五)《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四、申请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以及相关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五、受理机构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科六、审批机关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七、程序(一)申请单位向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申请单位需同时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备案)信息化管理系统》(网址为)上进行网上申请。
(二)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现场符合性检查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三)受理申请后,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条件进行现场评审;(四)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评审意见进行审查,做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出口加工用原料养殖基地备案服务指引
出口加工用原料养殖基地备案服务指南一、办理项目名称出口加工用原料养殖基地备案。
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1年第144号)(三)《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6号)(四)《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1年第135号)(五)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149号)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四、办理条件(一)出口水产品养殖基地备案1.备案条件和要求A.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养殖许可(注:应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B.具有一定的养殖规模:土塘或者开放性海域养殖的水面总面积50亩以上,水泥池养殖的水面总面积10亩以上,场区内养殖池有规范的编号;C.水源充足,养殖用水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注:应能提供“养殖水质检测报告”);D.周围无畜禽养殖场、医院、化工厂、垃圾场等污染源,具有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内部环境卫生良好;E.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防疫要求,避免进排水交叉污染;F.具有独立分设的药物和饲料仓库,仓库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有专人负责记录入出库登记;G.养殖密度适当,配备与养殖密度相适应的增氧设施;H.投喂的饲料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料加工厂,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必要时需提供所用饲料药残检测报告等资料;I.不存放和使用中国、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使用的药物应当标注有效成份,有用药记录,并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J.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书面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包括种苗收购、养殖生产、卫生防疫、药物饲料使用等);K.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注:应能提供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应当由不同人员担任,养殖技术员须凭处方用药,药品由质量监督员发放。
青岛海关出口养殖场备案公示
青岛海关出口养殖场备案公示青岛海关出口养殖场备案公示1. 引言青岛海关出口养殖场备案公示是当前中国海关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海关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监管进出口商品的流动和记录相关数据,其中养殖场备案公示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以青岛海关出口养殖场备案公示为主题,深入探讨这一机制的背景、目的以及对中国养殖业的意义。
2. 青岛海关出口养殖场备案公示的背景和目的青岛作为中国重要的港口城市,养殖业是当地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出口养殖产品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为了保证出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海关需要对养殖场进行备案公示。
青岛海关出口养殖场备案公示的目的是确保出口养殖产品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通过备案公示,养殖场将接受监管机构的严格检查和审查,以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规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降低风险。
这样的机制提高了消费者对养殖产品的信心,促进了中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3. 青岛海关出口养殖场备案公示的意义(1) 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青岛海关出口养殖场备案公示通过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管机制,确保了养殖场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这有助于提高养殖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
养殖场也受益于该机制,因为符合规定的养殖场将获得更多出口机会,提高了其竞争力。
(2) 增加出口额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随着青岛海关出口养殖场备案公示机制的建立和实施,青岛地区的出口额也将逐年增长。
备案公示能够提高产品质量,降低风险,增加出口数量,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这不仅有助于改善当地民众的生活水平,同时也为青岛市场的国际化和全球竞争力提供了支持。
(3) 打造品牌形象和提升国际声誉青岛海关出口养殖场备案公示旨在确保养殖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提高了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声誉。
通过严格的监管机制,中国养殖产品逐渐建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使国际消费者更加信任中国养殖业。
这对于推动中国农产品的国际化进程和实现农业产业的升级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出口蔬菜备案办事指南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出口蔬菜)备案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及《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第56 号公告)二、受理单位(实施部门):云南检验检疫局植检处三、基本流程:企业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备案申请与审核→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备案种植场实施监督检查。
四、申请材料:(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独立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三)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场平面图;(四)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五)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六)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七)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种植场申请人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示范文本:见附表。
六、常见错误: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土壤、水质检测报告。
七、收费情况:出口蔬菜种植场备案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一)申请人应当在种植生产季开始前3个月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备案申请。
(二)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三)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以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四)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咨询方式:植检处,2。
附表: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附表: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地址:产品类别:种植场名称:种植场地址:申请日期:年月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填写说明1. 种植场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二份,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精品ppt课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实 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实施原料种 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出口植物源 性食品目录)中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 督管理。
第三条 职责
国家质检总局 ----主管全国出口食品原料 种植场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 责所辖区域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 和监督检查工作。
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
受理部门---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
第六条 备案种植场应当具备条件
(一)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 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 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 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 规要求;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 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 记录制度等; (六)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 植保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建立合作机制框架
国家质检总局鼓励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在 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框架 下,共同做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 案工作。
MAIN TOPIC
总则
备案申请
受理和审核 监督管理 上报和公布 附则 附表
第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1、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2、种植场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第四条 建立合作机制框架
国家质检总局鼓励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在 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框架 下,共同做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 案工作。
MAIN TOPIC
总则 备案申请 受理和审核 监督管理 上报和公布
附则 附表
第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1、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2、种植场 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
第十一条
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MAIN TOPIC
总则 备案申请 受理与审核 监督管理 上报和公布
附则 附表
第十二条
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 责对备案种植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 场每年至少实施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
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 规要求;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 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 记录制度等; (六)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 植保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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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公共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公共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35)(三)《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32)(四)《进出口肉类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6号)三、受理单位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所在地隶属海关机构。
四、申请条件成都关区内出口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和大米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
成都关区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包括水产品、畜禽肉、禽蛋)生产加工企业、养殖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应向养殖基地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
出口蜂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向其加工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备案申请。
五、基本流程(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1. 申请人应当在种植生产季开始前3个月向所在地隶属海关提交申请资料。
企业在网上申请,申请端入口为:“互联网+海关” 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https://。
2. 必要时,隶属海关对申请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进行现场审核。
3. 经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必要时)符合要求,由隶属海关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编号。
(二)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1. 备案主体向所在地隶属海关提交申请资料。
企业在网上申请,申请端入口为:“互联网+海关” 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https://。
2. 必要时,隶属海关对申请的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进行现场审核。
3. 经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必要时)符合要求,由隶属海关对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编号。
4. 申请出口猪肉养殖场的应先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养殖场经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网上申请备案。
六、申请材料(一)种植场备案1.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在网上申请系统中直接填写);2. 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独立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3. 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场平面图;4. 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5. 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6. 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7. 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规定》的起草说明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管理规定》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
(一)起草的重要性。
近年来,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或地区针对食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不断强化,出口食品,特别是以养殖方式进行原料生产的食品,面临的门槛越来越高:一方面,不断提高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近年我国出口肉类因残留物质超标或检出致病微生物而被国外通报的情况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不断以疫情为借口禁止我国动物源性食品进入市场;尤以西方发达国家为甚。
而且,近年来,我国国内动物疫情亦时有发生。
与国外日益高筑的技术壁垒相比,我国食品农产品原料养殖水平仍然参差不齐。
其中,原料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不强,规模化程度低,兽药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混乱,养殖过程中滥用和误用兽药现象突出,造成我食品原料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与主要贸易国家地区的出口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面对这些现状,为促进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扩大出口,质检总局从2003年开始探索对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营造出口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小环境”。
实践证明,对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是进一步加强出口食品源头管理,从源头确保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要求的有效措施。
根据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总要求,质检总局认真思考,积极稳步推进出口食品监管体系改革,提出新常态下出口食品“一个模式、十项制度”现代治理体系的改革思路,其中原料基地和生产企业备案是新的监管体系的基本内涵,放宽准入门槛,整合生产链上各方监管力量,有效配置各方责任,打造新的有机统一的监管体系,有力地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新要求。
(二)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出口食品质量发展形势的需要。
当前,我国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质量提升成为当前出口食品行业及产业发展的关键。
企业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已经基本形成,企业完善自身的质量全管理体系、制度、措施成为推动质量发展的内在核心动力。
二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需要。
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国务院大力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
植物源性种植基地备案作业指导书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作业指导书(2009版)单位名称: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植检处受控编号:CIQHB--ZJ--Z022--00生效日期:2009年3月10日拟制:靳勇审核:阮启文李刚邱国强王政批准:李金甫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HUBEI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作业指导书1.目的为了规范湖北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湖北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包括蔬菜、食用菌、粮食及豆类、油籽油料类、干坚果、籽仁类、植物源性调料、可兼作食品的植物源性中药材)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原料来源属野生的,可免于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
3.职责3.1植检处监管科负责组织本处辖区内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的受理、考核、日常监管、年审;负责组织对分支机构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查;负责制发证书、上报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对分支机构进行协调管理。
3.2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的受理、考核、日常监管和年审。
4.作业要求4.1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4.1.1基地基本条件和要求生产企业应具有对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权限,其备案种植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1)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亩(食用菌每个基地菌棒/袋数一般应不少于15万棒/袋;对采用平面栽培的食用菌品种,如蘑菇等,每个基地面积应不少于10亩)。
(2)基地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有效隔离带。
2(3)基地周围无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
(4)栽培介质(或土壤)和灌溉水源应进行农残和重金属含量检测,并符合相关规定。
GBT18407.1-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要求NY 5358-2007 无公害食品食用菌产地环境条件NY 5332-2006 无公害食品大田作物产地环境条件NY 5013-2006 无公害食品林果类产品产地环境条件(5)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应有固定的存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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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用原料养殖基地备案服务指南一、办理项目名称出口加工用原料养殖基地备案。
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1年第144号)(三)《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6号)(四)《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1年第135号)(五)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149号)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四、办理条件(一)出口水产品养殖基地备案1.备案条件和要求A.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养殖许可(注:应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B.具有一定的养殖规模:土塘或者开放性海域养殖的水面总面积50亩以上,水泥池养殖的水面总面积10亩以上,场区内养殖池有规范的编号;C.水源充足,养殖用水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注:应能提供“养殖水质检测报告”);D.周围无畜禽养殖场、医院、化工厂、垃圾场等污染源,具有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内部环境卫生良好;E.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防疫要求,避免进排水交叉污染;F.具有独立分设的药物和饲料仓库,仓库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有专人负责记录入出库登记;G.养殖密度适当,配备与养殖密度相适应的增氧设施;H.投喂的饲料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料加工厂,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必要时需提供所用饲料药残检测报告等资料;I.不存放和使用中国、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使用的药物应当标注有效成份,有用药记录,并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J.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书面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包括种苗收购、养殖生产、卫生防疫、药物饲料使用等);K.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注:应能提供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应当由不同人员担任,养殖技术员须凭处方用药,药品由质量监督员发放。
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熟悉并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b.熟悉并遵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生动物疫病和兽药管理规定;c.熟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相关药残控制法规和标准;d.有一定养殖工作经验或者具有养殖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L.建立重要疫病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2.备案主体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养殖基地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对实施示范区管理的养殖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检验检疫机构推荐备案。
(二)出口加工肉用动物饲养场备案1.备案条件和要求A.饲养场:出栏的动物是饲养场实行自繁自养,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应药物、统一供仔、统一屠宰加工。
B.至少有1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和认可的兽医(中专以上学历)负责卫生防疫工作。
C.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引进动物种、苗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动物出栏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
相关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D.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家畜或家禽饲养场(同属一个出口加工企业且实行“五统一”的备案饲养场除外)、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E.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
场区整洁,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的饲料加工及存放区、饲养区、兽医室、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等合理分区,防止交叉污染。
F.饲养场须设置:a.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的车辆消毒池,或具备等效防疫消毒作用的其他设施及喷雾消毒设施。
b.生产区入口有消毒室并设有消毒设施。
c.出入口人行通道、动物饲养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G.兽医室应备有疫情防控、兽药和饲料管理等有关文件、法规或其挂图资料。
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
饲养场无禁用药品和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
H.生产区内运料通道和粪道分布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I.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
J.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处理、污水处理设施。
K.生产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
L.场区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每年定期体检一次,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者。
M.所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饲料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
N.对已获得出口活动物注册有效资格的饲养场,可直接予以备案。
O.应建立重要疫病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P.供港澳出口冰鲜猪肉的饲养场参照执行《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
2.备案主体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养殖基地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对实施示范区管理的养殖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检验检疫机构推荐备案。
五、办理材料(一)水产养殖场备案1.《广西检验检疫局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基地备案流程记录单》;2.《出口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申请书》;3.养殖场水产养殖质量控制体系文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养殖场法人代表/承包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复印件或提供由乡、镇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签章可以养殖的证明或辖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提供的养殖场信息中有相应养殖场信息;6.养殖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A4纸彩打,包括场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进排水设施等);7.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的水质检测报告;8.配套加工企业和养殖场签署的协议书;9.所用饲料的品名、成分、生产企业许可证号及生产企业名称;10.所使用药物(含消毒剂)品名、成分、批准号、生产企业、停药期清单;11.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12.换证复查的还须提交上一次养殖场备案证明复印件;(二)出口加工肉用动物饲养场备案1.《广西检验检疫局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基地备案流程记录单》;2.《出口加工肉类产品用动物备案饲养场申请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养殖场法人代表/承包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饲养场的养殖质量控制体系文件;5.饲养场免疫程序;6.配套加工企业备案证明;7.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养殖许可证明;8.饲养场平面图;关键部位彩色照片,照片一律用A4纸彩印(包括饲养场全貌、防疫消毒设施、药房、饲料房、兽医室、动物饲养舍内景和外景、病畜、禽隔离区、死亡动物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种用动物进场隔离区等);9.药物及饲料使用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10.养殖技术人员及质量监督员资质证明;11.配套加工企业和饲养场签署的协议书;12.饲养场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制度及体检证明;13.饲养场水质检测报告;14.换证复查的还须提交上一次饲养场备案证明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基本流程图附后)(一)备案申请养殖基地备案主体将基地备案申请材料提交到养殖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养殖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日期;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补正,以收到申请单位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申请日期。
逾期不能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现场审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材料审核合格的,必要时组织考核组对基地进行现场考核,对存在问题的提出不符合项和限期整改意见,并对不符合项进行跟踪验证。
对考核不合格的,受理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不合格原因。
经考核不合格的养殖场,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三)审核发证对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由受理机构将审核记录表与其它申请资料一并提交广西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处审核备案。
经广西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处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备案编号和备案证明。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由受理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备案原因。
(四)对外公布经广西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处审核符合条件要求并同意备案的养殖基地,由广西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处按规定报质检总局对外公布。
七、办理时限及办理时间:(一)办理时限: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技术审核时间、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00-12:00,下午3:00—6:00(夏)、2:30—5:30(冬)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和电话:南宁检验检疫局,食品科电话:,动植检科电话:,通信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24号,邮编:530021。
柳州检验检疫局,食品科电话:,通信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海关路6号,邮编:545006。
桂林检验检疫局,食品科电话:,通信地址:桂林市漓江路25号,邮编:541004。
梧州检验检疫局,食品科电话:,动植检科电话:,通信地址:梧州市蝶山二路蝶苑里54号,邮编:543002。
北海检验检疫局,食品科电话:,动植检科电话:,通信地址:北海市海城区广东南路126号,邮编:536000。
防城港检验检疫局,食品科电话:,动植检科电话:,通信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91号,邮编:538001。
东兴检验检疫局,综合业务科电话:,通信地址:东兴市兴东路294号,邮编:538199。
钦州检验检疫局,食品科电话:,通信地址:钦州市钦廉路181号,邮编:535000。
贵港检验检疫局,食品科电话:,通信地址:贵港市中山路429号,邮编:537100。
玉林检验检疫局,食品科电话:,通信地址:玉林市教育东路163号,邮编:537000。
龙邦检验检疫局,综合业务科电话:,通信地址:百色市靖西县凤凰路1365号,邮编:533800。
贺州检验检疫局,综合业务科电话:,通信地址:贺州市江北东路38号,邮编:542899。
广西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综合业务科电话:、,通信地址:河池市江北东路401号,邮编:547000。
凭祥检验检疫局,综合业务科电话:,通信地址:凭祥市南大路1支9号,邮编:532699。
水口检验检疫局,综合业务科电话:,通信地址:崇左市龙州县独山路88号,邮编:532400。
广西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处电话:,通信地址:南宁市滨湖路38号,邮编:530028。
十、附流程图11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