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用原料养殖基地备案服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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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用原料养殖基地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项目名称

出口加工用原料养殖基地备案。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1年第144号)

(三)《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6号)

(四)《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1年第135号)

(五)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149号)

三、受理机构: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四、办理条件

(一)出口水产品养殖基地备案

1.备案条件和要求

A.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养殖许可(注:应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B.具有一定的养殖规模:土塘或者开放性海域养殖的水面总面积50亩以上,水泥池养殖的水面总面积10亩以上,场区内养殖池有规范的编号;

C.水源充足,养殖用水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注:应能提供“养殖水质检测报告”);

D.周围无畜禽养殖场、医院、化工厂、垃圾场等污染源,具有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内部环境卫生良好;

E.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防疫要求,避免进排水交叉污染;

F.具有独立分设的药物和饲料仓库,仓库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有专人负责记录入出库登记;

G.养殖密度适当,配备与养殖密度相适应的增氧设施;

H.投喂的饲料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料加工厂,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必要时需提供所用饲料药残检测报告等资料;

I.不存放和使用中国、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应当标注有效成份,有用药记录,并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

J.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书面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包括种苗收购、养殖生产、卫生防疫、药物饲料使用等);

K.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注:应能提供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应当由不同人员担任,养殖技术员须凭处方用药,药品由

质量监督员发放。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熟悉并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

b.熟悉并遵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生动物疫病和兽药管理规定;

c.熟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相关药残控制法规和标准;

d.有一定养殖工作经验或者具有养殖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L.建立重要疫病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2.备案主体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养殖基地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对实施示范区管理的养殖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检验检疫机构推荐备案。

(二)出口加工肉用动物饲养场备案

1.备案条件和要求

A.饲养场:出栏的动物是饲养场实行自繁自养,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应药物、统一供仔、统一屠宰加工。

B.至少有1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和认可的兽医(中专以上学历)负责卫生防疫工作。

C.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

饲养管理制度(包括引进动物种、苗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动物出栏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相关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D.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家畜或家禽饲养场(同属一个出口加工企业且实行“五统一”的备案饲养场除外)、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E.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场区整洁,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的饲料加工及存放区、饲养区、兽医室、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等合理分区,防止交叉污染。

F.饲养场须设置:

a.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的车辆消毒池,或具备等效防疫消毒作用的其他设施及喷雾消毒设施。

b.生产区入口有消毒室并设有消毒设施。

c.出入口人行通道、动物饲养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G.兽医室应备有疫情防控、兽药和饲料管理等有关文件、法规或其挂图资料。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饲养场无禁用药品和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

H.生产区内运料通道和粪道分布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I.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

J.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处理、污水处理设施。

K.生产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

L.场区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每年定期体检一次,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者。

M.所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饲料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

N.对已获得出口活动物注册有效资格的饲养场,可直接予以备案。

O.应建立重要疫病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P.供港澳出口冰鲜猪肉的饲养场参照执行《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

2.备案主体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养殖基地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对实施示范区管理的养殖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检验检疫机构推荐备案。

五、办理材料

(一)水产养殖场备案

1.《广西检验检疫局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基地备案流程记录单》;

2.《出口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申请书》;

3.养殖场水产养殖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养殖场法人代表/承包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复印件或提供由乡、镇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签章可以养殖的证明或辖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提供的养殖场信息中有相应养殖场信息;

6.养殖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A4纸彩打,包括场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进排水设施等);

7.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的水质检测报告;

8.配套加工企业和养殖场签署的协议书;

9.所用饲料的品名、成分、生产企业许可证号及生产企业名称;

10.所使用药物(含消毒剂)品名、成分、批准号、生产企业、停药期清单;

11.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

12.换证复查的还须提交上一次养殖场备案证明复印件;

(二)出口加工肉用动物饲养场备案

1.《广西检验检疫局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基地备案流程记录单》;

2.《出口加工肉类产品用动物备案饲养场申请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养殖场法人代表/承包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饲养场的养殖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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