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矿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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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律师: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内容:
一、甲、乙双方自愿联合开发段国帅位于巩义市西村镇张家沟村中铝二采区(原五铝矿吴恩)矿区。
二、矿区范围及开采期限:该矿坑四至边界为:东至矿坑马道口原张丰海铝矿;西至第四村民组李文地(含此地);南至第四村民组李向辉地(含此地);北至齐怡超矿与该矿坐标界限为准,期限为甲方将该矿坑铝石资源挖完为止。
三、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该协议签订之日起,该矿坑甲方负责入股矿山的(原段国帅借条)及所有债权债务和四至边界内所有土地纠纷。若甲方找投资人以现金方式入股不得超过该矿山49%股份。
2、乙方入股该矿山的原段国帅欠条及承诺其他人的所有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3、乙方原有的合伙人及投资人应有乙方出具声明书声明作废。
4、甲方负责该矿山的所有经营管理权和销售权,乙方只参与分红不参与管理。
5、若甲方投资人再买地拓展业务范围,甲、乙双方均不分红。
四、股份比例
甲方占该矿山60%的股份,乙方占该矿山40%的股份。
五、分红及结算
铝石卖出后,每3个月小结,6个月一大结,直至铝矿石挖完为止。
六、本协议中的内容均是甲、乙双方和段国帅委托律师真实意思的表达,自签字之日起即刻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段国帅委托律师一份。
甲方:
乙方:
律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