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专利资助奖励管理办法-科技处2018
北京交通大学奖学金评定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硕士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一、总则根据《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设置及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为激励硕士研究生勤奋学习,形成有利于激发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与资助机制,学校设置了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实行学年动态评选、调整,以有效调动硕士研究生学习积极性,激发硕士研究生学习潜力。
学院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学院2009年起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本办法自学院学位分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参评对象1. 学院在册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包括委培生、在职生,也不包括港澳台研究生、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定向研究生按定向协议办理)均有申请奖助学金资格。
2. 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不得参与评定下一学年的奖助学金:(1)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行政处分者;(2)署名(不论署名次序)公开发表论文有剽窃、伪造实验数据或有其它违背学术道德行为的;(3)学位课程考试有两门及以上不及格者或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不及格并且第二学期补考仍不及格者。
(4)第一学年学位课学分缺2个以上者。
(5)本人未提出申请者;(6)无故不报到注册者。
三、奖助学金等级和标准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原则上按两年发放,每年评定一次。
等级和标准如下:1.第一年第一学年基本奖助学金的奖助等级和资助标准见表一表一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基本奖助学金标准等级占总数百分比奖助标准(元/生年)学费(奖学金)生活津贴总额二等40% 8000 3000 11000三等20% 8000 0 8000四等20% 4000 0 40002. 第二年根据《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设置及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学年的奖助等级和资助标准见表二:表二: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年基本奖助学金标准等级占总数百分比奖助标准(元/生年)学费(奖学金)生活津贴总额一等15% 8000 4500 12500二等30% 8000 3000 11000三等20% 8000 0 8000四等20% 4000 0 4000四、评定组织1. 管理(1)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全面工作,指导检查奖助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北政办〔2017〕230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7〕2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9日北海市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鼓励发明创造,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提高竞争力,促进北海市科技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结合北海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经费来源于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拨款,由北海市财政局和北海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下同)共同管理,北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北海市财政局是资助奖励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确定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原则;(二)审核、批复年度资助奖励经费预算和决算;(三)会同北海市知识产权局开展资助奖励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北海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奖励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联合北海市财政局确定资助奖励经费的支持方向;(二)编制年度资助奖励经费的预算和决算;(三)组织对资助奖励经费申报的审核、评估;(四)检查、监督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资助及奖励范围(一)资助范围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为发明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住址在北海市行政辖区内(含合浦县)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非北海市行政辖区但专利申请登记地址属北海市行政辖区(含合浦县)且在北海市实施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研成果管理,保护学院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师开展原始创新,积极申报专利,根据《XX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XX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XX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XX 著作权法》《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及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XX 省促进高等院院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全院师生员工执行我院任务,或主要利用我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以下统称“职务智力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
我院一切职务智力成果,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以外,其所有权均归学院。
形成职务智力成果的主要情形如下:1.在完成学院承担的政府项目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在完成学院资助的项目或学院委派的工作(本职工作及非本职工作)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2.在完成其他单位(个人)委托学院承担的项目或学院与其它单位(个人)合作的项目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3.在籍学生、各类进修与合作研究人员在我院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与研究工作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仪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繁殖材料、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水电气或网络资源、办公与试验场地及人员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4.其它应属于学院的智力成果。
在上述第3、4项情形中,委托单位或个人和学院之间的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权益)从其约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成果转化是指将技术秘密、专利或著作等成果转让或许可到受让方,包括:成果拥有者将成果转让或许可至院外单位,院内职工使用学院科技成果或利用其对外服务获取利益。
第四条发明创造按所属关系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两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专利奖励及转化资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专利奖励及转化资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丰政发〔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专利奖励及转化资助办法的通知丰政发〔2009〕42号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丰台区专利奖励及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2009年7月6日丰台区专利奖励及转化资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本区专利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京政发〔2009〕11号)精神,以及加快建设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要求,结合《关于促进丰台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丰政发〔2007〕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及资助对象指:专利第一权利人为本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户籍在本区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奖励金,主要用于对获得专利授权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金,主要用于专利转化项目资助。
第四条专利奖励、资助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
同等条件下优先奖励、资助发明专利。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区知识产权局是专利奖励及资助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确定奖励、资助金的支持方向;(二)编制年度奖励、资助金的预算和决算;(三)组织对奖励、资助金申报的审核、评估;(四)检查、监督被奖励及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五)对奖励及资助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第六条区财政局是专利奖励及资助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确定奖励、资助金的使用原则;(二)审核批复年度奖励、资助金预算和决算;(三)检查监管奖励、资助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四)对奖励、资助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北京理工大学学术成就奖励条例
北京理工大学学术成就奖励条例第一条为了认真实施《北京理工大学2006-2020年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北京理工大学“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为了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鼓励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积极争取高层次的研究项目,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加快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繁荣学术氛围,完善学校学术成就奖励制度,特制订北京理工大学学术成就奖励条例。
第二条学术成就奖励资金的来源为学校自有资金,资金总额每年控制在全校科研经费的%—%之间,同时也接受校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第三条奖励范围奖励范围包括获奖成果、优秀论文、专利、专著。
1、获奖成果奖励:获得国家级奖励、省(部)级奖励、教育部级奖励和校级奖励的科技成果,予以奖励。
2、优秀论文奖励:凡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与作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奖励。
(1)被SCI、SCIE、EI、SSCI等收录的论文(2)文科在指定的重要学术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理论刊物上发表的文章3、职务知识产权奖励:凡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以及其他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
第四条奖励条件1、奖励的对象署名单位必须是北京理工大学(对于论文必须是第一署名单位);2、予以奖励的对象,科研项目以科技处登记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为准,获奖的科研成果以上级单位发布的奖励通告为准,SCI、SCIE、EI、SSCI等论文一般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提供的检索报告为准,专利以国家专利局颁发的受理通知书或证书为准;第五条主管部门及职责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由科技处组织实施。
科技处负责“北京理工大学优秀科技成果”评审和国家及省部级科技奖的申报和各类授奖成果的核定工作。
第六条:奖励程序1.学校每年集中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项目进行奖励。
2.符合上述奖励条件者,需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科研奖励申请表》,并附上论文首页复印件,获奖成果奖励证书、专利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的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
长安大学学生专利申请与资助奖励管理办法
长安大学学生专利申请与资助奖励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学生创新能力培养,鼓励大学生发明创造,支持学生学以致用,形成专利技术,提高广大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规范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管理程序,特制定“大学生专利申请与资助奖励管理办法(简称学生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而制定.旨在规范在校大学生申报专利行为,鼓励学生积极投身创新实践,并实施以专利技术为依托,参与“挑战杯"竞赛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为长安大学所有在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专利申请费从学校事业费按年度预算列支,专利奖励费由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每年学生专利获准情况,报校科技处从学校科技成果奖励金中列支。
第二章申请程序第四条各院(系)成立由院(系)科研副院长,主管学生副书记和团委书记组成的学生专利审查专家组,对所申请专利的学科相关性进行审查。
第五条学生专利申请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申请与资助程序,填写专利申请相关材料后,应先交导师签字认可,并由学院主管科研副院长审核.第六条与我校相关学科专业无相关性的专利申请,学校不予资助。
对学科相关性有异议的学生专利,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委员会进行审议复核。
第七条学生专利由与学校签订了专利代理协议的事务所提供代理服务,自行委托代理人的专利申请费用自理。
第八条专利授权后,专利证书原件及全套资料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在学校档案室存档,发明人可凭学生证到档案室领取复印件。
第三章专利资助第九条学校资助以长安大学作为第一专利权人申请并被授权的中国专利和以长安大学作为第一著作权人申请并获得登记的计算机软件。
第十条对取得专利证书的学生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学校提供资助费用包括:专利申请费、专利代理费、专利证书费和根据学校需要(成果转化、科技竞赛及学生创业)支付的前三年专利保护年费,由专利申请团队提出年费保护申请,学校审查后支付。
北京交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创新性研究项目。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所遵循的原则1.自主安排。
由学校在公开公正的原则上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安排使用.2.统一管理。
基本科研业务费由国家稳定支持,纳入学校财务,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分为专题项目、自由申报项目、研究生创新项目和科研学术活动资助项目等四类。
1.专题项目:支持以科技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战略性、基础性问题为对象开展的交叉研究,专题项目要有利于探索科学技术前沿,有利于我校对国家重大需求、重大专项和重大工程的规划建议与项目承担,有利于形成我校优势特色,有利于学科交叉和科研团队建设。
专题项目申报指南在全校广泛征集建议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
专题项目下设子课题(不多于5个子课题),围绕专题设置战略规划研究、相关软科学研究、基础性研究、关键技术研发、科学问题前期研究等子课题,专题项目设专题总协调人1人,负责专题项目的学科交叉和跨院系的科研团队组织协调.2.自由申报项目:主要支持我校青年教师在基础和应用基础等领域开展自由申报的交叉性研究或探索性前沿研究,做好参与国家级项目竞争前的培育,鼓励青年教师融入科研团队并在学术大师的指导下结合科技前沿开展基础性和关键性问题研究。
3.研究生创新项目:主要支持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没有其他科研经费资助的科技创新、论文发表、学术会议、国外学习交流等科研学术活动,重点支持博士生的科研创新活动。
研究生创新项目不能作为导师带研究生的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条件.4.科研学术活动资助项目:资助承担上级部门委托或学校主办的科研学术活动;资助上级部门委托或学校组织撰写的各类稿件、规划、建议和报告等;资助没有科研项目支持的教师和研究生在国内外检索源发表论文、科技助勤等;资助学校参与国家、行业、区域的科技规划、科技咨询等服务。
警惕科研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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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经费使用相关要求 关于学术赞助相关要求 关于成果转化相关要求 关于知识产权相关要求
捐赠、资助、赞助有什么区别?
捐赠一般是无偿的,赞助、资助一般是有偿,即有回报的
2007年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 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促进科技 与经济深度融合。
严禁私自转移科技成果
私自转移科技成果的途径:
1. 高校教师以自身或亲友名义将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后实施 2. 高校教师私自接受校外企业委托,利用高校巨额投资的实验室、高科技设备 或其他技术手段等提供技术服务,获取报酬 3. 提前公开专利技术成果 4. 规避职务发明法律法规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科研经费合理使用有关要求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华中科技大学相关规章制度等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并严格遵守上级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科研经费合理使用有关要求对科研财务审计相关监管部门落实学校科研经费预算管理支出管理绩效管理规定重点关注科研项目特别是已结题的重大科研项目实施情况及其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情况
新旧法规的区别: ü 去掉了“资助”二字 ü 范围由“社会”改为“公益事业” ü 表明了国家对资助的态度有所保留,规定更加严谨、规范
“九不准”中关于学术赞助的规定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第四条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 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 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 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 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 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企业赞助学校奖学金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甲方:乙方: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为促进北京交通大学教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及家庭困难的在校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社会培养更多更好的优秀人才,甲方自愿连续五年,每年捐赠壹拾万元人民币,共计伍拾万元人民币,在北京交通大学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计算机学院”)设立“和利时奖助学金”。
为规范基金管理及使用,实现基金的规范使用和良性健康发展,根据设立者的要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助学金名称及组织机构1.1奖助学金名称为:“**奖助学金”。
1.2 设立**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全面负责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
评选委员会2名主任分别由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和北京交通大学计算机学院主管领导担任,双方相关部门的成员出任委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和利时有限公司品牌推进部、公司经理会、公司人力资源部、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北京交通大学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工作部及计算机学院学生工作组联合组成,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条奖助学金奖助对象北京交通大学计算机学院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奖助学金金额及分配比例3.1甲方拟每年向乙方提供奖助学金人民币10万元整。
其中4万元为助学金,6万元为奖学金。
3.2和利时助学金3.2.1本科生助学金:2万元。
每人每年2000元,10人,资助对象为本科生。
3.2.2研究生助学金:2万元。
每人每年2000元,10人,资助对象为研究生。
3.3和利时奖学金3.3.1本科生奖学金:2.5万元。
每人每年5000元,5人,奖励对象为本科生;3.3.2研究生奖学金:2.5万元。
每人每年5000元,5人,奖励对象为研究生。
3.4和利时社会实践奖学金:1万元,用于资助和奖励计算机学院在社会实践中表现优秀的团队和个人。
一等社会实践奖学金:3000元/团队,1个。
北京交通大学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附件1: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条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校企合作是高等职业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途径,其目的是搭建新型的人才培养平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为鼓励我院各单位积极开展与行业、企业的交流合作,拓展教育资源,促进我院高技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我院各单位的校企合作工作,维护学院的切身利益,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原则校企合作坚持“互利双赢”的原则,校企双方互惠互利,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发展,达到学校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与师资队伍建设、企业在经济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双赢。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学院各院系部、各机关部处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学生顶岗实习、科研与技术服务、国内外行业企业合作办学、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大学生创业与就业等各项校企合作工作。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四条组织机构院校企合作委员会是学院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管理机构,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与系部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归口管理全院校企合作工作由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统筹协调,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实施归口管理;系部应由系部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分管本系部校企合作工作,项目部也应有专人负责本项目部的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与开展。
第六条委员会职责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将围绕学院的发展战略,建立校企合作资源共享平台,为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做好统筹、指导、协调。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学院校企合作的总体规划,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完善院内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二)指导和督促各系部、项目部对校企合作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并及时总结,提出学院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建设的建议,提供院领导班子决策。
(三)组织对我院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价和资助,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与深度发展。
每学年末组织一次全院校企合作项目的验收和评审工作,对于完成好的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扶持。
论文等级
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评选细则(修订)第一条为贯彻我校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的精神,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的导师责任制和与科学研究紧密联系的导师资助制,提高导师培养研究生的积极性和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设置及管理办法》及我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学院录取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依据本实施细则进行基本奖助学金的评审(具体等级与奖助标准参见附件一《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设置简介》),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及单位委托培养研究生不属于资助范围。
第三条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的评定与管理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奖助学金名额的分配、评定和调整,处理奖学金评审环节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学院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学院各个等级的硕士生基本奖助学金名额为每年研究生院下达给学院的招生计划数乘以各个等级的百分比。
第六条原则上,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基本奖助学金提供给优秀的校内外免试推荐研究生以及入学综合成绩优秀的统考生(审核见附件二《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基本奖助学金评定表》)。
为保障统考生的利益,校内外免试推荐研究生按照学校规定比例分配奖学金(即二等40%,三等20%,四等20%,剩余20%无基本奖助学金)。
校内外推免生主要根据复试成绩排序后确定奖学金的等级,统考生则主要根据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的总分排序来确定奖学金的等级。
第七条第二学年的基本奖助学金评定于第三学期末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参见附件三《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年基本奖助学金申请表》),导师对其综合业绩进行考核,提出意见,并由我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进行审核评定,原则上,基本奖助学金的评审按照综合评审成绩依次评定。
第二学年的基本奖助学金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一学年学位课成绩、开题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综合排序评定:综合评审成绩=学位加权平均成绩(70%)+开题成绩(1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20%)综合评审成绩满分100分,学院考核成绩参考如下标准:综合素质测评的计算周期为自参加测评的研究生入学之日起,至测评当年12月10日止。
北京交通大学横向科技经费使用暂行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横向科技经费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要求,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科研活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横向科技经费是指学校科研人员面向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科研活动取得的非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号为K字开头530结尾及横向预研基金。
第三条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或经费预算使用经费。
经费本与项目负责人必须一致,结题前未经审批,禁止经费转拨。
第四条项目经费根据每次支出款项数额按下列标准逐级审批:5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5—10万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负责人审批。
10—100万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负责人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主管处长、财务处审批。
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负责人、科1 / 13技处或社科处主管处长、财务处审核,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第五条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由国资处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确定采购方式及办理采购手续。
(一)货物包括科研用的设备、材料、成品软件等。
其中,符合上账标准的仪器设备应到国资处办理资产验收及上账手续;未达到上账标准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服务支出是指印刷费、培训费、租赁费、维修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广告宣传费等。
(三)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单价3万元(含)以下的设备、单笔5万元(含)以下的材料、单笔5万元(含)以下的服务,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五)单价达到500元及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材料,执行入库、出库登记制度。
科研绩效奖励分配办法(试行)
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科研绩效奖励分配办法(试行) 为深化气科院科技体制改革,促进本院的发展和稳定,进一步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国家的气象事业和经济建设做贡献。
鼓励全院职工敬业爱岗,做好本职工作;鼓励多渠道、多途径争取任务、争取经费,使职工的收入与其贡献挂钩。
通过对中国科学院、海洋二所、中国农科院等科研单位的调研,对原有的绩效津贴分配办法进行改革和完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将突出对院科研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项目、课题和有关科研成果的奖励。
一、课题经费提成奖励:(一)本奖励适用于我院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所适用的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课题)。
(二)由外单位到我院的项目(课题)经费到位后,可按当年到院经费(扣除有正式合同书、协议书或任务书规定的外协经费)的10%提取课题奖励。
其中8.5%用于本项目(课题)成员的奖励,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进行统一分配;1.5%由院机关使用。
(三)请项目(课题)负责人本着“奖励先进和对项目(课题)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重奖”的原则,根据本项目(课题)的实际工作和各成员对本项目(课题)的贡献分配奖励经费,按月分配到每人的实际工资中。
分配单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直接交院计划财务处执行,除院领导和征得院领导同意以外,课题组成员不得随意查问其他人员的分配数。
计划财务处根据收到的分配单,将奖励经费直接打入个人工资卡,不在工资单中体现。
(四)院机关使用经费由院领导提出分配方案,交计划财务处按同样办法执行。
(五)国家“973”项目(包括今后可按规定发放人员费的项目、课题)可以在我院参加项目(课题)研究的专家不提取人员费的前提下(外单位参加研究的人员除外),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参照本规定提取课题奖励,但不得重复提取;即此类项目可以在发放人员费和提取课题奖励中选择其一,但不得重复。
(六)本奖励的提取程序:1、当年由外单位直接拨入我院的项目(课题)经费到位后,由计划财务处书面通知科技教育处;2、科教处根据相关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下同)同项目(课题)负责人核对相关情况,并对经费进行分解;3、根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外协任务核对外拨经费数,扣除外拨经费,计算院和中心两级管理费,计算本规定中的课题经费奖励金额;4、核准无误后,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和项目(课题)负责人;5、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经费奖励金额总额和相关分配原则提出经费分配方案(可将奖励经费平均分配到一个年度的每一个月中,即从经费到位的当月起的12个月内),根据本奖励的相关要求直接送计划财务处;6、计划财务处根据收到的分配单,将奖励经费直接打入个人工资卡,不在工资单中体现。
XX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XX学院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学院教职工的发明创造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院合法权益,规范学院专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教务科技处负责学院的专利管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制定学院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院内各单位之间有关专利工作的关系;专利(申请)项目的跟踪管理;专利技术的实施管理;专利基金管理和专利奖励;处理院内的专利纠纷等。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三条凡学院教职工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先申请专利,然后再组织成果鉴定、发表论文或参加学术会议。
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有关人员应注意保护其新颖性;专利申请提出或公布后,对该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仍应予以保密。
第四条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设计人可自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委托本地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如需要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由学院教务科技处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再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专利申请。
职务专利申请过程中形成的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等相关资料,均应在收到资料后及时送交学院教务科技处存档。
第五条院内有关职务发明的权属纠纷,由所在教学单位、科研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学院教务科技处提出处理办法,并报分管院领导裁定。
学院与外单位发生的专利纠纷和专利侵权事件,由所在教学单位、科研机构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及处理意见,学院法律顾问(或委托代理机构)代表学院对外交涉。
第六条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凡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由学院教务科技处负责审查,申请国防专利。
第七条教学单位、科研机构或者个人需要将其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首先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再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章专利基金第八条学院设立专利基金,列入学院预算,专利基金由学院教务科技处进行管理。
专利奖励实施细则-科技处
专利奖励实施细则
根据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和中科院《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科发计字[2007]341号)文件精神,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我所创新的发展,特制定专利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
对于我所作为第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中国专利授权、国际专利申请以及软件登记等知识产权形式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奖励办法
1、对每件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科学院奖励4000元,研究所匹配奖励4000元,其中所财政承担2000元,研究组承担2000元;
2、对每件国外专利申请(含PCT),科学院奖励3000元,研究所匹配奖励3000元,其中所财政承担1500元,研究组承担1500元(同族专利最多奖励两个国家的授权专利);
3、对每件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新品种登记等,科学院奖励1000元,研究所匹配奖励1000元,其中所财政承担500元,研究组承担500元;
4、对每件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 科学院奖励5000元,研究所匹配奖励5000元,其中所财政承担2500元,研究组承担2500元(同族专利最多奖励两个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
三、附则
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科技成果及专利项目奖励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2、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科技处。
交通大学横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横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学校科研人员开展横向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学校综合科研实力和水平,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法规、政策精神,结合《国务(国发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横向科技经费是指学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科技活动取得的非财政资金的科技项目经费。
第三条经费来源应当合法。
横向项目立项应由学校与委托方(合作方)签订书面合同。
经费来源的账户、账号应当与委托方(合作方)的信息一致。
第四条横向项目经费应汇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建立和健全科技经费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1 / 13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科技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三)科技处和社科处是学校科技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和预算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科技处和社科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核项目经费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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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专利资助奖励管理办法
校科发【2011】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学校师生员工进行发明创造,保护学校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科研团队及科研人员积极进行专利战略布局,构建专利池,充分应用知识产权工具保护科研成果。
第三条学校资助奖励的范围限于学校为第一申请人(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专利申请是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重要环节,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科技处)、学院、发明人(设计人)应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并严格执行本办法。
(一)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科技处)是专利申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专利申请的审批;与专利代理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的沟通联络;专利状态监督;相关文件管理、归档;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等。
(二)学院负责审查专利申请,界定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
(三)学校各部、处、系、中心等直属单位及学院依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参照学院的权利和义务执行。
(四)发明人(设计人)应在申请前进行查新检索,确保所申请专利具有新颖性,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提交技术交底书,配合专利代理人完成申请文件的撰写、答复审查意见;获授权后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积极进行转化。
第二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五条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的成果,符合专利申报条件的,应积极申请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并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发明人(设计人)应首先进行查新检索,检索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论文、专利文献、学术报告等公开发表的技术资料。
(二)在学校信息管理系统的科研信息系统中在线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并提交学院审批。
第一发明人为研究生的,还需提交导师签字同意的纸件申请表。
(三)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科技处)审批。
(四)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科技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专利申请。
(五)国防专利申请不得通过科研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由发明人直接提交军工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办理。
第六条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提交包括技术成果分享、申请人及发明人(设计人)排序、费用(代理费、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年费等)分担比例等内容的协议书。
第七条申请专利须在成果鉴定或发表论文之前,核心技术内容已公开的成果不得再申请专利。
第八条申请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者,应由学院出具非职务成果证明,提交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科技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专利事务所管理
第九条为保证专利申请质量,规范专利申请的过程管理,保护发明人和学校的切身利益,学校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一定数量的专利事务所代理学校的专利申请。
以我校为第一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原则上需在中标专利事务所范围内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条中标专利事务所须与学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及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专利事务所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与发明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完成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并提交专利申请;
(二)办理费用减缓审批手续;
(三)办理资助手续;
(四)监控、缴纳各种费用;
(五)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公文,及时向发明人通报申请进展,必要时向学校通报;
(六)在与发明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答复审查意见;
(七)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八)办理专利加快审查手续;
(九)妥善管理所有相关文件,并根据需要向发明人或学校提供文件扫描件、复印件、原件。
第十二条专利事务所须采用电子申请方式处理我校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根据发展需要,学校可委托专利事务所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知识产权预警、知识产权运用等问题开展专项研究。
第十四条学校采取发明人打分等形式对专利事务所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后续招标评选的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较差的事务所可直接取消其参加下一年度投标的资格。
第十五条未委托专利事务所的,由发明人自行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第四章文件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所有通知由相应的专利事务所负责接收,并通知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与发明人共同处理。
专利申请授权前由事务所保管文件原件,授权后由发明人保管。
第十七条未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的,由发明人负责接收处理并保存相关文件。
专利申请被受理后,发明人须持受理通知书原件及扫描件到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科技处)登记备案;专利授权后,发明人须持专利证书原件及扫描件到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科技处)登记备案。
第五章资助与奖励
第十八条对于国内专利申请,委托中标事务所代理的,学校按如下标准对代理费给予资助:发明1000元/项,实用新型500元/项,外观设计500元/项。
第十九条对于所有发明人均为本科生的专利申请,委托中标事务所代理的,学校按照如下标准对代理费进行资助:发明2500元/项,实用新型1500元/项,外观设计1000元/项;并按照费用减缓后的标准对申请费、审查费、授权登记印刷费给予资助。
若发明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学校仅对发明申请进行资助。
第二十条对于国外专利申请,学校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上限不超过10000元/项。
第二十一条由于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发表论文、公开研究报告等技术资料,造成专利申请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而不能授权的,发明人应返还学校对该专利申请的所有资助。
第二十二条国家及北京市对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的资助金、北京市对国内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附加费资助金返还发明人,用于专利维持或后续专利申请。
资助金每年年底结算一次,以项目经费形式返还。
北京市重点支持发明申请资助金返还学校专利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后续专利申请资助。
第二十三条国内专利申请授权后,学校按如下标准进行奖
励:发明3000元/项,实用新型1000元/项,外观设计1000元/项。
第二十四条同样的发明人在同一申请日的多项专利申请授权后,学校至多只奖励3项,超过3项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外专利申请授权后,学校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发明6000元/项,实用新型2000元/项,外观设计2000元/项。
第二十六条学校在每年年底对当年获授权的专利统一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授权专利前三次年费,学校可资助50%。
第二十八条专利成果实施转化后,学校对发明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另行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暂不予资助奖励,实施转化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知识产权办公室(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北京交通大学专利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助管理办法》(校科发【2007】44号)同时废止。
2011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