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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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客户积分奖励的会计处理
【一】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冋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如航空公司给予客户的里程累计等,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
或折扣后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对该交易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
冋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
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
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
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2)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授予
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
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
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认为收入,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一一为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
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如果奖励数的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
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
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
的公允价值或其他估计技术估计
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
【二】获取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
(1 )如果授予企业代表第三方归
集对价,授予企业应在第三方有义务提供奖励且有权接受因提供奖励的计价时: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
(2 )如果授予企业自身归集
对价
应在履行奖励义务时按分配至奖励积分的对价确认收入。
(3 )企业因提供奖励积分而
发生的不可避免成本超过已
收和应收对价时
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有关亏损合冋的规定处理。【单项选择题】甲商场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国庆期间,该商场进行促销,规定购物每满
100元积10分,不足100元部分不积分,积分可在1年内兑换成商品,1个积分可抵付2
元。某顾客购买了售价1 170元(含增值税)的皮包,皮包成本为600元,并办理了积分
卡。预计该顾客将在有效期内兑换全部积分。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商场销售皮包时应确认
的收入为()元。
A.1 000
B.900.9
C.780
D.883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按照积分规则,该顾客共获得积分110分,其公允价值为220元(因1个积
分可抵付2元),因此该商场应确认的收入=(取得的不含税货款) 1 170/1.17 —(积分公
允价值)220 = 780 (元)。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1 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皮包780
递延收益2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结转成本的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
贷:库存商品600
【单项选择题】接上例,假定2010 年1 月1 日该顾客在甲商场选购一件售价160 元(含增值税)的上衣,上衣的成本为100 元,要求以积分卡上积分(共110 分)抵付上衣价款。甲商场确认该顾客满足兑换条件,不考虑其他因素,则2010 年1 月1 日该商场就事项应确认的收入为()元。
A.0
B.220
C.160
D.136.75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按照积分规则,用于抵付上衣价格的积分数80 分(160/2 ),所以甲商场应确认的收入=220 X (80/110 )/1.17 = 136.75 (元),分录为:
借:递延收益160
贷:主营业务收入136.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25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销售商品奖励积分的税务处理如何进行
2012-12-26 13:44:19 中国税务报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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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年底商家会推出各类促销活动,对于授予顾客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如何进行具体的会计账务处理,以及如何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协调,是摆在财务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提示:年底商家会推出各类促销活动,对于授予顾客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 号)作了规定,但如何进行具体的会计账务处理,以及如何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协调,是摆在财务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纵观如今商家的促销手段,大多有以下几种方式: 1.折扣促销;2. 买一赠一或“奖励促销”(或叫“满就送”);3. 竞赛或游戏活动促销;4.现场展示促销等。其中,“满就送”的促销方式是大多商场、超市普遍采用的。“送,”有送奖励积分、送商品、送服务、送现金、送赠券等。特别是购货奖励积分的销售方式,可以吸引顾客再次消费,培养客户关系。
对于授予顾客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 号)作了规定,但如何进行具体的会计账务处理,以及如何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协调,是摆在财务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奖励积分的概念及步骤
授予客户奖励积分业务,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积分,客户在
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者折扣后的商品或者服务。
该业务一般情况下包括两个环节。第一步,积分奖励,即企业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通过设置一
定的奖励积分政策,授予客户一定分值的积分。客户在未达到兑换积分条件之前,进行积分积累。第二步,积分兑换,即客户在积满一定分值、达到企业规定的某些商品或服务的兑换条件时,可以兑现商品或服务。当然客户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放弃积分兑换。
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
借鉴《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3 号——顾客忠诚度计划》的规定,财会函[2008]60 号文件第九条对“销售奖励积分”作出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奖励积分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此规定,只要不属于无偿,便不作视同销售,计算销售税额。但对于“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促销手段,当前存在两种观点:第一,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同时,奖励客户积分,此积分属于所售商品或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当计算销项税额;在客户满足条件凭累积积分兑换另一商品、服务或礼品时(以下简称商品),属于客户无偿取得商品,在企业销售此商品时,也应当计算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