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评析
法哲学原理读后感
法哲学原理读后感《法哲学原理》是一本关于法律哲学的经典著作,由德国法学家黑格尔所著。
在这本书中,黑格尔探讨了法律的本质、起源和发展,以及法律与道德、政治之间的关系。
通过对这本书的阅读,我深刻地理解了法律的本质和意义,以及法律与社会、政治、道德的关系,对我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阐述了法律的本质和意义。
他认为,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是保障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手段。
法律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的需要和人们的实际行为,它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同时也是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
通过对法律的本质和意义的深入探讨,我对法律的价值和作用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深刻地意识到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其次,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探讨了法律与道德、政治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法律、道德和政治是三种不同的规范体系,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和相互作用。
法律是一种外在的规范,是通过国家的权力来实施和执行的;道德是一种内在的规范,是通过个人的良知和道德意识来遵守和实践的;政治则是一种公共权力的组织和运作,是通过政府和国家机构来管理和治理社会的。
这三种规范体系相互交织、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社会秩序和法治体系。
通过对法律、道德、政治的关系的深入理解,我对社会规范和制度的运作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深刻地认识到法律、道德、政治的相互关联和互补性。
最后,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强调了法律的历史性和发展性。
他认为,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而不断演变和完善的,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更新和改进的。
法律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需要和人们的实际行为,它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同时也是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
通过对法律的历史性和发展性的深入思考,我对法律的变革和完善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深刻地理解到法律的发展是社会进步和文明提升的必然要求。
总的来说,《法哲学原理》是一部具有深刻思想和理论价值的著作,通过对这本书的阅读,我对法律的本质和意义、法律与道德、政治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的历史性和发展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札记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札记
黑格尔是德国哲学家,他的著作《法哲学原理》是他关于法律和政治哲学的重要著作之一。
这本书是黑格尔对法律和政治哲学的一次系统阐述,旨在探讨法律的本质、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以及法律与伦理的联系等问题。
《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将法律定义为一种客观精神形态,它是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黑格尔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发展是人类社会自由意志的产物,它承载着人们对自由和公正的追求。
然而,黑格尔也指出,法律不仅仅是规则和制度的堆砌,它还应该是符合伦理的,即应当符合人们共同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提出了“自由与必然的统一”这一重要观念。
他认为,法律是实现自由的手段和保障,但法律的实施也必然带来一定的限制和规范,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因此,法律既是自由的保障者,也是自由的限制者。
黑格尔强调,自由不是无限的个人意志的自主,而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实现的。
此外,黑格尔还对法律与伦理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法律和伦理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密不可分。
法律是伦理的具体化,而伦理则是法律的内在动力和根基。
伦理是指个体的内心道德观念和价值观,而法律则是社会共同约定的规范和制度。
在黑格尔看来,伦理的
核心是对他人的尊重和关爱,而法律则是通过规则和制度来保障这种伦理观念的实施。
总的来说,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和政治哲学著作。
它不仅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还深入思考了法律与自由、伦理的关系。
这本书对于理解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以及法律伦理的重要性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
黑格 尔 《 哲学原 理 》中的 自由 法
余 方
( 海 电机 学 院 , 上海 上 204 ) 02 0
【 摘 要 】按照黑格 尔的理 解,法哲学的对象是法的理念,法 的理念就是 自由,在 法哲学原理》书中, “ 自由”贯穿始终 :序言讲 自由的思维 ,导论讲 自 由的三个 层次,抽象法部分讲法如何规范任性的 自由,再 到道德和伦理部分讲 自由的更高级 阶段 ,全书可说是关于 自由的哲学。在 当 , 自由仍然让人心 向往 代 之 ,但 自由是什么,应 当实现何种 自由,却仍是一个 问题,黑格尔关于自由的论述 或许可以提供一些参考。 自身的价值 ,黑格 尔的批判带有 时 代 的偏 见,但是 目前的 中国毕竟 是在学习 西方,在走市场经济 黑格尔在 《 法哲 学原理 》导 论部分主要对 自由进行 了分析 的道路 ,那么与之相 适应 的 自由、平等 、博 爱等价值也是应 当 探 讨 , 他 提 出法 的 理念 是 自 由 , 并 对 自 由 的层 次 进 行 了划 分 , 学 习借 鉴和发展 的,所 以现在 读黑格尔 的著作 ,学 习其 自由观 第 一个 层次是抽象 的 自由,第二个层 次是 自我 ,第三个层 次是 念 ,仍 然 很 有 意 义 。
二 、 自由 的 三 个层 次
有诗 云: “ 生命诚可贵 ,爱情价更 高,若为 自由故,■者 皆可 抛 ” 。 自由 的 地 位 何 其 崇 高 , 诗 人 可 以 为 了它 抛 弃 生 命 和 爱 情 。古 往 今 来 , 思 想 家 们 提 供 了 多 种 关 于 自 由 的解 释 , 我 国 法 理 学 教 科 书 中 也将 自 由列 为 法 的 价 值 之 , 然 而 在 中 国 哲 学 中 较 少 看 到 对 自由 的 系 统 论 述 , 中 国老 庄 哲 学 中 的 “ 遥 游 ” 逍 在黑格尔看来 也并不是 自由,这 些都让笔者 作为一‘ 中国人感 个 到 非 常 困 惑 :今 天 的 我 们 是 否 需要 追 求 自由 , 又 要 追 求 什 么 样 的 自由呢 ? 人的 自由思维——法哲 学存在 的原 因 黑 格 尔 在 《 哲 学 原 理 》 序 言 部 分 首 先 对 法 哲 学 的 概 念 法 进 行 了 解 释 ,这 里 就 开 始 提 及 了 “自 由 ” 。根 据 他 的 论 述 , 法 哲 学 存 在 原 因就 是 人 的 自 由思 维 。 他 说 : “自从 法 律 、 公 道 德 和 宗 教 被 公 开 表 述 和 承 认 ,就 有 了关 于 法 、伦 理 和 国家 的 真 理 。但 是如果能思维 的精神不满足 于用这样近便 的方法取得 真 理 , 那 么 真 理 还 需 要 什 么 呢 ?它 还 需 要 被 理 解 , 并 使 本 身 已 是 合理 的内容获得合理 的形式,从而对 自由思维说 来显得有根有 据 。”因为人都有思想 ,都有 自由的思维 ,法律 颁布 出来就要 能够 获得 自 由思 想 的认 可 , 这 样 人 们 才 会 从 自己 的 内 心 拥 护 法 律 , 因此 ,法 哲 学 是 对 法 律 进 行 理 解 , 使 其 获 得 合 理 的 形 式 , 法 哲 学 就 是起 这样 的作 用 。 进 一 步 , 黑 格 尔 认 为 法 哲 学 是 认 识 现 在 的 东 西 和 现 实 的 东 曲 , “ 学 是 探 究 理 性 东 西 的 , 正 因 为 如 此 ,它 是 了解 现 在 哲 的东 西 和 现 实 的 东 西 的 , 而 不 是 提 供 某 种 彼 岸 的 东 西 ” 。基 于 此 ,他 提 出 了 一 思 想 : “ 是 合 乎 理 性 的 都 是 现 实 的 , 凡 是 个 凡 现实 的都 是合 乎理性 的。”黑格尔是西方 理性主义哲 学的集大 成 者 , 而 理性 哲 学 的基 础 就 在 于 认 为 人 具 有 自由 的 思维 。 延 续 这 一 理性 主 义 的思 想 , 黑 格 尔 认 为 法 哲 学 要 考 察 法 的 合 理 性 ,并 将 法 作 为 思 想 来 把 握 。 首 先 ,他 认 为 哲 学 在 教 导 世 界应该怎样 的时候 是后知后 觉的,他将歌德 的著名诗 句 “ 理论 是灰色的 ,唯有 生命之树常青 ”改编成 “ 当哲学把它 的灰 色绘 成 灰 色 的 时 候 ,这 一 生 活 形 态 就 变 老 了 。对 灰 色 绘 成 灰 色 ,不 能使 生活形态变得年青 ,而只能作为认识的对象 。” 其 次 ,他 在 补 充 部 分 提 出 法 哲 学 需 要 考 察 法 的 合 理 性 。 他将 规律分为 自然规 律和法律 ,法 律与 自然规律 不 同, “ 不因 为 事 物 存 在 而 就 有 效 , 相 反 地 , 每 个 人 都 要 求 是 事 物 适 合 他 特 有 的标 准 。因 此 ,这 里 就 有 可 能 发 生 存 在 和 应 然 之 间 的争 执 , 在 法 中 人 必 然 会 碰 到 他 的理 性 , 所 以他 必 然 要 考 察 法 的 合 理性 。这 就是我们这 门科 学 的事业 ,它与仅仅处 理矛盾 的实定 法 学殊 属不 同 。” 因此 ,他认 为 必须 设法把 法 作 为思想 来把 握。 从 序 言中 可 以看 出, 黑格尔 所 说 的法哲 学 是一 门基 于 自 由思维和 理性 的学 问,首先要对法 的实存 进行深刻 的认识 ,同 时还要考 察法 的合理性 ,并将其作为 一种思想来把握 ,这样 的 难度恐怕不亚 于 自然科学家对 自然规律 的认识 。只是在 我 国 目 前 的 社 会 现 实情 况 下 ,法 哲 学 、 法 学 的 重 要 性 似 乎 并 没 黑 格 尔 所 说 的这 么突 出 。 法 学 虽 然 相 对 于 哲 学 、 历 史 学 科 变 成 了所 谓 的显学 ,但是法 学的地位无法 与 自然科学 相 比,一些 自然 科学 的科学家认为法 学不是科学 ,法 学的学生 也缺乏 自信 ;这 门学 科没有图表和数据 ,看起来 不象 是科学 。改变这种现象 可能首 先要 从承认 人 的 自由理性 开 始 ,马克 思也 讲 “自由人 的联 合 体 ” ,社 会 要 发 展 首 先 就 是 要 承 认 和 发 展 人 的 自 由 。
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1820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思想的集中体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历来也得到了极高的评价。
恩格斯就非常重视这部著作,认为它在一个唯心主义的形势之下表达了确实现实内容,说他是人类知识的大厦。
马克思称《法哲学原理》一书:“德国的国家学说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的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的阐述。
”黑格尔在这部著作中兼收并蓄了古代和近代各种法哲学思想之中的精华,探讨了民主法治的问题,提出了很多独到而且深刻的观点与学说。
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是现代法学知识体系中的重要学科和组成部分,但法理学又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之下法理学的研究领域更集中于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的问题。
法理学是一门以理论的形式存在,并且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基础分支。
法理学不仅仅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存在,同时在法学学科领域中具有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相统一的特点,在法理学的学科范畴内包含着一系列的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思想中法制观念的集中体现,同时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对西方后世的法制发展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这也就使得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可以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纳入到法理学研究的范畴之内,用现代法理学的方法对《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的一些法律概念和观点进行对比分析。
一、黑格尔对法的概念进行了阐释。
《法哲学原理》在导论部分就对法哲学的概念以及意志、自由、法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在之后的篇章中分为了三个部分,也是黑格尔表达的自由意志在客观的精神领域之中表本文由收集整理现的法的个环节,就是抽象法、道德、伦理,这三个都是自由意志的一种特殊的体现。
因此,黑格尔所说的法并不是我们通常法学概念上的法,而是一种“自由意志的定在”,而且除了法律以外道德和伦理也都是法,道德就是主观意识的法,伦理则是主观和客观之中善的统一。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的一本早期著作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哲学的第一部著作。
这部著作是对G.W.F.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61~313节阐述国家问题的部分所作的分析和批判。
马克思在任《莱茵报》主编期间通过参加现实斗争,动摇了对黑格尔哲学的信仰。
退出《莱茵报》后,他系统地研究了欧美一些国家的历史,尤其是法国大革命的历史,并阅读了L.费尔巴哈的《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得到很大启发,于是开始了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
但是,和费尔巴哈只注重自然和宗教批判不同,马克思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社会和政治问题上。
在这部手稿中,马克思揭露了黑格尔思辨哲学的神秘主义,把被他颠倒了的逻辑观念和现实事物的关系颠倒过来,指出具有哲学意义的"不是事物本身的逻辑,而是逻辑本身的事物";批判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从属于政治国家的观点,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的著名结论;批判了黑格尔主张君主、官僚决定国家制度的英雄史观,阐明了人民创造国家的思想;批判了黑格尔在国家发展问题上否认有质变的缓慢进化论,提出必须经过真正的革命来建立新国家的观点。
马克思的青年时代追随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后来根据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观念来批判黑格尔的哲学思想。
费尔巴哈从宗教问题出发,阐述了一个重要思想:人的本质就是人自身。
宗教的产生是人性异化的后果。
不是上帝创造了人,而是人创造了上帝。
由此批判人的异化。
马克思在费尔巴哈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异化的社会原因。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提出:“宗教的批判的根据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人。
就是说,宗教是还没有获得自身或已经再度丧失自身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
但是,人不是抽象地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
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
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产生了宗教,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因为它们就是颠倒的世界。
宗教是这个世界的总理论,是它的包罗万象的纲要,它的具有通俗形式的逻辑,它的唯灵论的荣誉问题,它的狂热,它的道德约束,它的庄严补充,它借以求得慰藉和辩护的总根据。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从《法哲学原理》中批判黑格尔的历史观黑格尔是是德国思想史上的一位圣哲,他既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又是德国古典法学的主要代表,《法哲学原理》就是黑格尔在法学方面的代表作。
黑格尔的哲学具有一种无坚不摧地扫除一切的迷妄的思想力量。
在黑格尔在柏林大学授课前像听众所做的《开讲辞》:“精神的伟大力量是不可低估和小视的。
那隐闭着的宇亩本质自身并没有力量足以抵抗求知的勇气。
对于勇毅的求知者它只能揭开它的秘密,将它的财富和奥妙公开给他,让他享受。
”我每次读《开讲辞》这几句结束语,都会感到心情激荡,它体现了文艺复兴以来对人和人的思想充满信心的那种坚毅的人文精神,它增加了我生活的勇气,而不至于在低谷中不能自拔,“精神的力量是不可低估和小视的”这句话像烙印一样深深地刻在我的脑海之中。
黑格尔作为一个极具有思辨能力的哲学家,其思想是极其的深刻而独到的。
在这一点上,不得不提到黑格尔的《美学》,黑格尔《美学》给我的第一个印象,就是使我对他的艺术鉴赏力感到惊佩。
黑格尔的思想深度是从来不会令人怀疑的,但是仅仅具有深刻思想的哲学家,不一定会写出一本好的美学著作,因为它还需要艺术的感受才能。
黑格尔的艺术鉴赏力不仅在学术界是罕见的,就是在艺术领域内也是很少有人可以与之匹敌的。
他对于希腊艺术的赞美与分析,对于莎士比亚的真知灼见,对于十七世纪法国古典主义的批评,对于风格、才能、独创性的阐发,对于独创行为的剖析等等,处处显示了渊博的知识和卓越的审美趣味,就是今天看来,如果撇开其中某些可以原谅的失误外,也足以令人为之叹服。
黑格尔如果没有这样深厚的艺术素养,就不可能在美学著作中提出如此深合艺术特征的美学原则。
例如,他将关于才能和天才——他说,单纯的才能只是在艺术的某些方面达到熟练,只有天才才能给艺术提供生气灌注作用。
关于艺术的表现能力——他说,形象的表现方式就是艺术家的感受和知觉方式。
而真正的艺术家可以毫不费力地在自身上找到这种方式,就像它是特别适合他的器官一样。
论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康德哲学的批判
作者: 裴雨墨[1]
作者机构: [1]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出版物刊名: 文化学刊
页码: 14-16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9期
主题词: 康德;自由意志;法权;义务;《法哲学原理》
摘要: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站在'思辨哲学'的立场,对康德的道德哲学从三个领域进行了批判。
第一,批判了康德的'自由意志'的抽象性,认为意志只有'外化',才能成为有限的意志,才会是真正的自由意志。
第二,在对于'权利'的理解上,黑格尔认为康德只认识到了外在方面,其对于权利的划分是'混乱'的,反对康德将婚姻视为'契约'。
第三,黑格尔认为康德的'动机'说会造成一种片面的主观道德,主张动机和结果应是一致的。
对契约论的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札记
共 同体 … …凡是 脱离 自然状 态而 联合 成 为一个 共 同体 的人
们 。必须 被认 为他 们把联 合 成共 同体 这 一 目的所 必需 的 一 切权 力都 交 给这 个共 同体 的大 多数 。 ” 克 认为 在 自然状
史黛音
( 南京 师范大 学 公 共管理 学院 , 江苏 南 京 2 1 0 0 0 0 )
摘 要 : 根 据 黑格 尔的理 解 契约关 系的核 心是 共 同意 志 , 是在 共 同意 志之 下的财 产所有 权 交换 。契约 首先是 一种人 际 关 系, 契约各 方保持各 方 的 自由权 利 , 具有 “ 共 同意志” , 是 一种平等 的 交换 关 系。国 家则是 伦理精神 的真 理性 存在 。契约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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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它是 特 殊 国 家 。” ③ 黑 格尔 又 将这 种 真 理 性存 在 的 国家
对 应 于 他 所 生 活 于其 中 的普 鲁 士 政 府 的 国家 哲 学 ,成 为 普 鲁 士 政府 辩 护 的 国家 哲学 。 对 黑格 尔 的国家学 说不 能持 简单 化 的态度 ,其 中包 含 着 许 多值 得 注 意 的重要 思 想 内容 。在 《 法 哲 学 原理 》 第2 6 7 节, 黑 格尔使 用 了 “ 真正 的政 治 国家 和 国家制 度 ” 及“ 作 为制
关 于政 府和 国家 的起源 。在 西方 政治 思想 史 中颇 为流 行 的便是 契约论 思想 。契约论 的基本 论点 , 把 国家 的产生说
成是 人们 相互 之 间或人 民 同统治 者之 间相 互 订立 契约 的结 果, 即国家是共 同协议 的产 物 。这 种学说 既说 明 国家 起源 的 必要 性 ,又说 明 国家 内部 统 治者 与被 统治 者 之 间关 系的合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意志与自由观浅析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意志与自由观浅析作者:贾效东胡乐凯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09期[摘要]意志与自由的关系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以意志发展的三个环节为起点,深入分析了意志与自由的关系。
他认为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
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具体的。
所以意志和自由是联系在一起的,自由就是指意志的自由。
[关键词]意志自由黑格尔[中图分类号]B516.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9-0104-02引言个体的自由一直是人们生活中一个最基本的追求。
但对于自由的本质,人们却很少去探讨。
如果对自由的概念不明晰,就去追求自由,这必然会一无所得。
所以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受到世俗生活的束缚,处于一种不自由的状态。
黑格尔在其著作《法哲学原理》中,对意志和自由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阐述了意志发展的三个环节,把自由归结到了意志的范畴。
他认为,就像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
只有意志才拥有自由。
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
一、意志与自由的辩证发展三个环节黑格尔对意志和自由的分析不是孤立和静止的,而是通过动态的发展环节,在与整体的联系中演绎意志和自由的概念。
他认为,意志的发展经过了三个环节,从而也对应着不同形式的自由。
只有充分认识意志发展的三个环节,我们才能充分了解意志和自由的本质。
(一)纯无规定性的意志——抽象的自由黑格尔认为,意志发展的最初环节是一种纯无规定性的状态。
在这个环节中,意志的各种规定性都被超越。
所有出于本性、需要、欲望和冲动而存在的限制都被消除了。
在这最初的阶段,意志没有任何的限制和规定性,处于一种没有任何约束的状态。
这是意志的最初状态,否定一切限制和规定,完全没有束缚。
所以意志具有可以从其自身中设定的每一个规定性中抽象出来的绝对可能性,具有从一切内容和界限中越出的能力。
在这一环节中,意志能够抛弃所有特殊性和规定性,而达到一种纯意志的状态。
黑格尔的法与道德观的解析
黑格尔的法与道德观的解析
黑格尔的法与道德观的解析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他的唯心主义实质及其国家观的保守性和政治态度的反动性,但大部分篇幅却包含着诸多进步意义和合理因素,例如对法与不法、法与道德等诸关系的具体阐述不但闪烁着深刻而丰富的辩证法的思想火花,而且还具有历史唯物主义的萌芽,对辩证思维所作的贡献和为唯物史观提供的理论前提,正是黑格尔的伟大之处,这一点在是他的《法哲学原理》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本人就其书中法和道德的内涵略谈一点看法.
作者:彭辉作者单位:安徽大学哲学系,安徽·合肥,230039 刊名:安徽文学(文教研究)英文刊名: ANHUI LITERATURE 年,卷(期): 2007 ""(7) 分类号: B5 关键词:黑格尔法不法道德。
从法哲学原理看黑格尔的哲学体系
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从法哲学原理看黑格尔(1770—1831)1821年出版《法哲学原理》,马克思在《莱茵报》(1843年)时期,写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就是在《〈法哲学原理〉导言》中,黑格尔提出憾世明言,“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
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从逻辑学开始,尔后的内容都是逻辑学的应用和补充。
在逻辑学中,逻辑范畴、观念是主体,范畴、观念经过一系列的逻辑推演之后,外化为自然界,进而扬弃自然界的外化,进入人类精神的发展阶段。
法哲学就属于“客观精神”部分,由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构成。
在《法哲学原理》中,作为伦理实体的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按照个别、特殊、普遍的顺序安排的。
根据黑格尔的普遍优先的逻辑原则,作为普遍观念的国家先于家庭和市民社会,家庭和市民社会不过是国家从自身分化出来的两个规定,是国家的异在形式;国家最后又扬弃这些异在形式而返回自身,成为自为的存在。
国家:个人与整体、主观自由与客观自由的统一。
国家是至高无上的伦理实体。
“国家是比个人更高的东西”,国家不是保障个人幸福的手段,而是目的本身。
“国家是地上的精神”,“个人必须尊敬国家,把它视为地上的神物”。
正因为这样,黑格尔得出结论,国家是普遍的、永恒正义的伦理实体,代表着的人的普遍本质,相比之下,个人的存在和作用是微不足道的。
黑格尔说,国家作为“伦理性的规定就是个人的实体性或普遍本质,个人只是作为一种偶然的东西同它发生关系。
个人存在与否,对客观伦理来说是无所谓的,唯有客观伦理才是永恒的,并且是调整个人生活的力量。
因此,人类把伦理看作是永恒的正义,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神,在这些神面前,个人的忙忙碌碌不过是玩跷跷板的游戏罢了”。
所以,马克思得出结论,“在黑格尔那里,并不是现实的人成为国家,倒是国家必须先成为现实的人”。
而实际情况是,国家是现实的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社会生活需要而组建的,是人们自己的社会依赖关系的组织化和制度化,是人的本质的客观化和实现。
灵肉合一的国家——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国家观
《 法哲学原理》 是黑格尔体系 中论述客观 精神 的 著作 。他在伦理篇 中试 图对 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无限 性、 普遍性与有限性、 特殊性进行调和 , 用国家对市 民社会 的分裂进行整合 。黑格尔对国家这一伦理形 式的问题意识在大范 围内仍从属于对理论理性和实 践理性 的调和 , 或者可 以说是对真与善、 实然与应然 的一种统一 。故笔者在文 中将采用一种灵 肉合一的
家理 论 体 系 , 试 图整合 与超 越 市 民社会 , 调 和 古今政 治规 划。 运 用 黑格 尔政 治 哲学 中灵 与 肉的视 角 , 试 对其 国家问题 的提 出、 特 点 以及 意义 进行 分析 。 【 关键 词】 黑格 尔; 国 家理论 ; 灵与 肉 【 中图 分类 号 】 D9 0 【 文献标 识 码 】 A 【 文 章编 号 1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0 6 -0 0 4 1 -0 3
并不继续展开 。
合 黑格尔整个精 神哲 学的体 系来看 ,《 法哲学原理》 作 为其对 客观精 神的分析 ,只是从主观精神到绝对 精神 的一个 环节 。在 客观精神 的辩 证发展过程 中, 国家是其 最为理想的发展阶段 ,也是伦理的最高阶 段,是伦理实体和伦理精神发展诸环节 中最完美的 环节 。国家并不是指某一特殊 的国家 、 特殊的制度, 而 是指 国家本身、 国家 的理念 。吲 特殊 的国家和制度
肉合一” 国家观 的一些理解和 思考 。
一
总的来说 , 在“ 灵” 的方面 , 黑格尔 的国家观主要 体现 为理想性和神圣化 ; 而在“ 肉” 的方面 , 黑格尔的 国家观主要体现 为民族性和制度化 。
( 一) 理 想性
、
黑格尔 国家 问题 的提 出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
在道德阶段人能够达到对法的意识,仅是个人 内心的认识,因此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抽 象法的概念是人,而道德的概念是善;抽象法的定 在是法律,道德的定在是道德行为,其中包含故 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良心和善三个环节。道 德意志是主体内心自主的认识,他人无法干涉和 直接洞察,因此与抽象法的一般性相比是个别的。 但道德性并不是个人的,也是普遍的自由意志与 个人意志“自为地存在的同一性”,“在自身中 的反思”。
•
另外,黑格尔的法哲学将法分为自 然法和实在法,并将法和法律加以区 分。实定法是指现实中存在的法,包 括习惯法(主观的和偶然的被知道的 法)、判例法(法官定法)、引证法(法 学家著作)、制定法(立法法),又根据 其适用的范围分为国家法(国内法)和 国际法。
• 自然法是指应然法或者法的原理,又被成 为“哲学上的法”。由于黑格尔着重从哲 学的层面研究法,并将他的哲学思想运用 于对法的分析,因此他的法哲学研究重点 不是放在实然法上,而是放在应然法上。 他的法哲学研究更具有思辨性,但又不仅 有思辨而不关涉现实的操作。无论从哲学 还是法学的角度来看,黑格尔的《法哲学 原理》一书都是具有完整体系的著作。
• 所以,黑格尔认为法是人自由实现的基础,也是 自由意志的定在。在理解法为什么能给人以自由 时,他写道:太阳和行星有他们的规律,但是它 们不知道这些规律。野蛮人受冲动、风俗、感性 等支配,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由于法被 制定为法律而被知道,于是感觉和私见等一切偶 然事物,以及复仇、同情、自私等形式都消失了。 法就这样的被初次达到了它的真实规定性,并获 得了它的尊严。 • 真正意志是自由的,同时也是人本质的精神, 即是“绝对精神”。法就是伦理形式阶段的国家 通过对公意的决定获得对真正意志的表达。
•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法哲学及辩证法思想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法哲学及辩证法思想摘要:对于法哲学这个概念,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已对它做了一个唯心主义的哲学家所能做的非常完整和有创见的论述。
到了马克思这里,他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法哲学中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创造了科学的法哲学观,实现了人类法哲学观的崭新变革,并以此为契机,创立了历史唯物论及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辩证法一、黑格尔法哲学观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影响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重新研读,马克思认识到,原来自己先前所构造的法哲学体系的最后命题,即:“着手通过概念本身、宗教、自然、历史这些神性的表现从哲学上辩证地揭示神性”,竟然是“黑格尔体系的开端”。
从此,他转向了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征途。
这种转变意味着马克思从“现有”出发,从事物的内部矛盾出发去理解事物的辩证法,本着人类理性支配社会和法的精神,研究政治和法,并坚决摒弃一切不符合自由理性的东西。
这也是马克思扬弃康德的自由主义法学观所得到的理论精华。
黑格尔认为法的出发点是意志,因为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构成了法的实体与规定性,“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
所以,一般来说,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并且“法必须通过思维而被知道,他必须自身是一个体系,也只有这样它才能在文明民族中发生效力。
”可见,法的内容是具有普遍性的,而实在法的形式又使之成为客观定在,由此,法成为了法律。
这对于追求“应有”和“现有”统一的马克思来说无疑是一剂良剂。
二、着眼于从市民社会考证法,奠定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诞生的基础马克思的批判从《法哲学原理》第261节开始,这一节道出了黑格尔法哲学的本质和秘密所在。
在这一节中,黑格尔总论了国家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关系:“对私法和私人福利, 即对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来说,一方面,国家是外在必然性和它们的最高权力,它们的法律和利益都从属并依存于这种权力的本性;但是,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它们的内在目的,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即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也就享有多少权利。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读后感范文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读后感范文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界定的批判,初步创立了唯物史观理论。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读后感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读后感篇一唯物史观的确立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为人类做出的一大贡献,这个理论的创立不仅与两人的精神特质相关,也是理论历史发展的必然。
一般来说,一种新思想、新观点的萌生总是在旧体系的“母体”中孕育和发展的,孕育唯物史观的“母体”主要是德国古典哲学,尤其是黑格尔哲学,马克思是在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中逐步创立唯物史观的。
1846年完成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目前学界公认的唯物史观最终确立的标志,但唯物史观理论经历了一个初步创立、逐步形成与最终确立的过程,笔者认为1843年马克思的手稿《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唯物史观思想的初步创立。
一、求学与思考――理论学习和继承在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前夕,马克思还没有确立起自己的哲学观念体系。
马克思中学毕业后,在柏林大学接触到了当时德国占统治地位的黑格尔学说,并成为一名青年黑格尔派者,认为自己的主要任务就是提出一个人人都重视的、准确的、不依赖于具体经验的(先验的)法学概念,然后在实际的法中研究它的发展。
从马克思的思想历程来看,他并不是直接从黑格尔哲学进入对黑格尔哲学批判的,而是经过了青年黑格尔派的中介。
1841年完成的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中,虽然马克思在处理自我意识和现实的关系问题上,既不同于黑格尔也不同于青年黑格尔派,但基本上还是信奉黑格尔哲学,是一名黑格尔主义者。
黑格尔的体系虽然是唯心的,但他的内容中却贯穿着历史方法,这使马克思受益很多,他完全继承了黑格尔的历史方法,借助黑格尔的方法,马克思最终克服了费尔巴哈的历史唯心主义而确立了唯物史观。
二、接触现实与批判――实践经验的积累从1841年大学毕业直至1843年,马克思一直在为筹办和主编《莱茵报》而忙碌,这是马克思实际参加政治斗争的时期,他遇到了以前从未遇到的对现实问题进行评价的问题,这也是马克思思想发生转变的关键时期,对马克思社会思想的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政治斗争使他开始同黑格尔学说决裂,最终走向唯物史观。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民主思想论析
2019第6期下(总第304期)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民主思想论析方堃民主是个经久不衰的历史话题,是人们追求的重要目标和理想状态。
民主思想历史悠久而又富有青春活力,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
民主实践则是当今世界政治潮流的风向标,是各国政治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早期专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重要著作,文中的主要内容虽然是在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哲学观,但其中包含的民主思想十分丰富,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
一、民主制是国家制度的本质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极力宣扬和鼓吹君主立宪制政体的优越性,把君主立宪制渲染成为人类历史上政治制度发展的高级阶段,是一种平等、自由、民主的政治管理体制。
马克思在长期理论研究,以及对普鲁士君主立宪制政体局限性把握的基础上,对君主立宪制以及黑格尔的王权思想进行了深刻批判。
在《批判》中,马克思第一次提出真正民主制思想,并指出“民主制是一切国家制度的本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1页。
]马克思站在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指出真正的民主制应当是“‘单个的个人’是作为一切人,即在全社会范围内作为社会成员参与一般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90页。
]只有全体国民人人平等,取消等级差别和阶级对立,才能真正实现经济上、政治上以及社会地位上的平等。
马克思指出,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是历史和社会的创造者,正如同是人创造宗教而并非宗教创造人一样,是人民群众创造国家制度而并非国家制度创造人民。
在克罗茨纳赫时期,在世界观上马克思已经开始向历史唯物主义转变,他极力主张建立体现人民主权和人民主体性地位的民主制国家。
就其本质讲,民主制就是使人们更加走向更真实的自己、社会走向更真实的社会,人们可以完全自主地决定自己的事情。
虽然此时期马克思的民主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还受到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但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思已经探寻到民主制的本质是人民权力的归属问题,这也为后来促使他寻找到真正的民主制做了铺垫。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抽象法
对象从外面带来理性,并对它进行加工制造,而
是说对象就它本身来说是合乎理性的。”因此,哲
学是现实本身的自我意识。(§31)
202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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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和本书内容划分的原则
法的概念:我们在本书所谈的法的时候,不仅指 人们通常意义上对这一名词所了解的,即市民法, 而且指道德、伦理和世界史而言;它们都属于法。 属于人类合理生存的普遍条件。
科学的唯一任务就在于把事物的理性带给意识
《法哲学原理》是具体自由的概念辩证法的内在 运动。
概念的辩证法不仅在于产生出界限和相反的东西 的规定,而且在于产出并把握这种规定的肯定内 容和成果,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揭示了事物的 发展。
概念的辩证法不是主观思维的外部活动,而是事
物固有的灵魂。 “合乎理性地考察事物,而不给
各种各样的烙印,最后这个东西就是“我的”,把“我的”这个概
念和这个东西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个东西就成了“所有物”,
2“0所21/5/有27 ”的过程就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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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是自由的定在
对物的占有是人的绝对权利:人有权把他的意志 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 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44节 )
阶段,就是把拿来的、自己占有的东西,变成属于自己的东西
,就是“所有”,就是把自己的意志放在这个物里面。我是有自
由意志的个体,那我自由的意志怎么在物上实现呢?就是给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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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24期 总第175期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评析
作者:刘丽莉, 杨协力
作者单位:刘丽莉(河南科技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河南,洛阳,471003), 杨协力(河南科技大学统战部,河南,洛阳,471003)刊名:
中国电力教育
英文刊名:CHINA ELECTRIC POWER EDUCATION
年,卷(期):2010(24)
1.赵钧马克思和黑格尔法哲学比较研究[期刊论文]-青海师范大学学报 2006(01)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1972
3.冯川黑格尔法哲学再诠释[期刊论文]-南京社会科学 2006(11)
4.殷丽君转基因食品 2002
5.弗兰克?梯利伦理学导论 2002
6.翟楠;李长伟教育的伦理精神--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道德教育思想探析 2007(z1)
7.刘轶;徐欣国;唐超文和谐视野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模式探讨[期刊论文]-中国电力教育 2010(01)
8.李金鑫自由意志的意向性与行为性--《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意志分析[期刊论文]-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7(02)
9.高兆明财产权与契约关系[期刊论文]-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2)
10.黑格尔;范扬法哲学原理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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