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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

第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集中采购目录,是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目录;所称采购限额标准,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的最低金额标准。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第五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六条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采购文件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货物品牌,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为采购人指定供应商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干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或依法自行实施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法自行实施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4.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16年5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进入首页右下方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财政部2016年4月8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2002.06.29【实施日期】2003.01.01【失效日期】【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题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合作原则、公正原则和诚笃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探讨

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探讨

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探讨发布时间:2022-05-25T02:58:56.348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第2月第3期作者:阎华苏琳[导读] “诚信”已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健全以及科技大数据的应用,阎华苏琳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东青岛 266000摘要:“诚信”已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健全以及科技大数据的应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约束、记录和衡量诚信的重要载体,应用到社会各个层面。

本文主要探讨信用体系建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应用。

关键词:政府采购信用自古以来,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诚信已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2年11月召开党的十八大,首次用12个词24个字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诚信”也纳入其中。

诚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大数据的共享,也使信用体系建设驶入快车道。

一、信用的外延和内涵所谓信用,是指依附在人之间、单位之间和商品交易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

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指出,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信用经济,信用是最大的社会资本。

可以从以下三个个角度来理解"信用"。

(一)从伦理道德层面看:信用主要是指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所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道德基础的"践约"行为。

(二)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合同法》中要求"当事人对他人诚实不欺,讲求信用、恪守诺言,并且在合同的内容、意义及适用等方面产生纠纷时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合同"。

(三)从经济学层面看: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换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中授信人在充分信任受信人能够实现其承诺的基础上,用契约关系向受信人放贷,并保障自己的本金能够回流和增值的价值运动。

招标文件中要的完税证明

招标文件中要的完税证明

一、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完税证明予以公告。

二、完税证明的定义及作用完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应纳税款已缴纳情况所作出的书面证明。

完税证明是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必要文件之一,其主要作用如下:1. 证明投标人具备良好的纳税信用,符合招标项目的资格要求。

2. 作为招标人审核投标人资格的重要依据,确保招标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

3. 防范投标人通过虚假纳税证明参与招标,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

三、完税证明的申请与领取1. 申请对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申请领取完税证明。

2. 申请条件:申请人须在税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且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应纳税款。

3. 申请材料:(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明;(4)申请完税证明的书面申请。

4. 申请程序:(1)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2)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当场出具完税证明;(3)申请人领取完税证明。

四、完税证明的内容及格式1. 完税证明内容:(1)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2)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名称;(3)纳税人纳税期限、所属年度;(4)纳税人应纳税款总额、已缴纳税款总额、减免税款总额、滞纳金总额等;(5)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评价;(6)税务机关签章及出具日期。

2. 完税证明格式:(1)完税证明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格式;(2)格式应包含上述完税证明内容;(3)格式应规范、清晰、易于识别。

五、完税证明的使用与保管1. 使用:完税证明仅作为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文件,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保管:投标人应妥善保管完税证明,确保其完整、有效。

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承诺函声明函(四种格式)

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承诺函声明函(四种格式)

(一)投标资格声明函致: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的投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1.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不是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货物的供应商;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货物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3.经查询,在“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我方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说明:1.投标人应当通过“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投标人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

查询时间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中任意一天。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如为联合体投标,盖章处须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并由联合体各方法定代表人分别签署,否则投标无效。

投标人名称(签章): *****日期: **** 年 ** 月 **** 日(二)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函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公司作为本次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我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范 (2).doc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范 (2).doc

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YLZBHZC20181004—HZ项目名称:多媒体教学平台设备采购单位:化州市第三小学招标代理机构: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2018 年8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2)第二章磋商须知 (4)第三章项目需求 (15)第四章评审方法及定标标准 (28)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32)第六章合同 (47)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受化州市第三小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多媒体教学平台设备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活动.一、采购项目名称:多媒体教学平台设备二、采购项目编号:YLZBHZC20181004—HZ三、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四、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3。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

4。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5。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五、磋商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

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生产或经营本次采购内容,具备法人资格的供应商;3.本项目不接受未购买本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竞标;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6。

对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广东()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六、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1、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8年8月 15日至2018年8月22日期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化州分公司购买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5.02•【文号】税总办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14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要求,现就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公开范围和内容自2020年7月1日起,除采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各单位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涉密信息除外)。

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各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有关采购公告格式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执行。

二、公开时限和标准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采购活动开始时间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以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为准;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以发布公告或发出邀请为准;采用税务采购网在线竞价方式采购的,以采购人发起竞价单为准。

三、公开主体和机制采购意向原则上由各单位采购部门在采购项目所属预算年度内按季度统一公开。

财政部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政府采购活动,使用信用记录政府采购活动,使用信用记录,信息化建设政府采购活动,信息化建设,信用记录【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库(2016)125号【发文日期】2016-08-01【实施时间】2016-08-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政府采购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政府采购中心: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以及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有关要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现就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是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举措,对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改善营商环境、高效开展市场经济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

近年来,财政部与有关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SPECIAL FOCUS|本期关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1年1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lisms)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202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目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的目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国家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2020年第12期:由国攻府采购9本期关注I SPECIAL FOCUS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协议供货采购【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7﹞73号【发文日期】2007-06-13【实施时间】2007-06-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方便基层采购,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税收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六月十三日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协议供货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以下简称协议供货),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国税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通用或特定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的最高限价(协议供货价)、价格折扣率(优惠率)、规格配置、服务条件等采购事项,并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国税系统,统一与各中标供应商签署协议供货协议书;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由采购人根据部门实际需要, 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具体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确定中标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并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协议供货范围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凡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均适用协议供货采购。

(财库【2016】125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08月11日 09:0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文号】财库〔2016〕125号【颁布日期】 2016-08-01 【条法类别】信息公开【实施日期】 2016-08-01 【法规层次】财政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有效【二维码】财政部文件财库〔2016〕125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政府采购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政府采购中心: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有关要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现就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是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举措,对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改善营商环境、高效开展市场经济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

近年来,财政部与有关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纳税证明_招标文件

纳税证明_招标文件

一、招标公告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我单位现对以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项目名称:纳税证明招标编号:XXXX-XXXX招标人:XX单位招标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招标时间: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二、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纳税证明2. 项目地点:XX市3. 项目规模:根据实际需求确定4. 项目内容:提供纳税证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出具纳税证明,证明投标人依法纳税情况;(2)协助投标人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务备案等税务手续;(3)提供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等税务相关服务;(4)协助投标人解决税务争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5. 参与本项目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6. 具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四、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5)相关业绩证明材料;(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五、投标报价1. 投标报价应包含服务费、税费等所有费用;2. 投标报价应合理、公正,不得低于成本价;3. 投标报价应填写在投标函中,并加盖公章。

六、投标保证金1.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XXXX元;2.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3. 未按时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七、评标办法1.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2. 评标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名,其他专家4名;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得分最高的投标文件为中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应当明确政府采购合同成立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应当明确政府采购合同成立时间

SPECIAL CONTR旧UTION |本期特稿本文作者就《中华人民共和K政府采购法(修l]■草案征求意见稿)》应当明确政府采购合同成立时间作了洋细的分析和论证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法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 意见稿)》应当明确政府采购合同成立时间文/何红锋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 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 意见稿),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成立,第 五十条规定:“中标、成交、入围通知 书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中标、成 交、入围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集 中采购机构违法改变中标、成交、入围 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入围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基本上沿袭了现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也与现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致。

多年来长期在采购实践、司法实践和理论上的争论告诉我们,没有明确政府采购合同成立的时间,不能平息这些争论,在采购实践和司法实践中,不同主体会有不同认识和不同的处理方法,揭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一、法律不明确合同成立时间带来的问题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成立的时间,长期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或者到达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就成立(以下简称中标通知书成立说)。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或者到达中标、成交供应商),不能导致合同成立,双方只有订立书面合同时,合同才成立(以下简称书面合同成立说)。

书面合同成立说的观点是,法律要求政府采购合同都要采用书面形式。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曰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2021年第2期I中国政府采购"7本期特稿 I SPECIAL CONTRBUTION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应的业绩汇总表,未制作业绩汇总表将视为投标文件制作
业绩 (8 分)
不规范。):单项合同金额在 200 万元及以上的,每提供一 份的得 2 分,最高不超过 8 分。 注:业绩以加盖投标供应商单位公章的合同(须附有采购
设备清单)复印件为准。
1、投标企业须通过 ISO9001、ISO13485 质量管理体系认
1、投标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结合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①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 码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 明;(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② 财务状况报告(经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 的资信证明),依法缴纳税收(2017年任意3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会保障 资金(2017年任意3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单 位公章)
标人都应在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明确列出。
二、基本要求 1、须满足第六部分要求的商务条款。 2、所供货物必须标牌齐全、清晰,必须提供真实的配套厂商的相关资料。
所有投标货物应提供制造商或总代理商印刷的技术资料(技术资料中有关技术 数据应与投标文件中技术偏离表描述的技术参数相符)。
3、产品合格证一机一证,随机技术文件及图纸、资料、合格证在设备到货 验收前当面移交采购单位。投标人应依照要求所指定的设备和规格、技术要求 和制造标准,提供全新先进的原装产品。
4、售后服务的内容和期限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并说明,注明售后服务 联系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
5、投标人应负责提供采购单位指定设备的技术服务、指导、相关培训的内 容及计划等。
6、投标人必须无条件保证所提供投标产品的制造、检验以及提供技术服务 完全符合国家有关产品制造和验收标准。如果有不符之处,投标人应在投标书 中加以说明,并提请采购单位注意。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黔财采〔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做好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一)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

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中国政府采购网()是财政部依法指定的、向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备案的唯一全国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贵州省政府采购网(gp-)是其有机组成部分,我省的政府采购信息应首先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自动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应当及时、完整、全面,在各媒体发布的信息不一致时,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二)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体责任。

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人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一是采购人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依法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信息。

服务类项目投标文件

服务类项目投标文件

服务类项目投标文件一、自查表二、资格性文件三、商务部分四、技术部分五、价格部分六、其他部分注:1.请投标人按照以下文件的要求格式、内容,顺序制作投标文件,并请编制目录及页码,否则可能将影响对投标文件的评价。

2.开标信封另单独分装,按以下顺序封装:2.1开标/报价一览表2.2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2.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4退投标保证金说明函2.5《开户许可证》复印件2.6电子投标文件备注:若所投项目分有多个包组时,投标文件编制需每包组分开制作。

(如同时参与多个包组投标的涉及提供原件部分请注意一式多份开具证明文件)项目投标文件(正本/副本)采购工程编号(包、组号):采购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日期:年月日一、自查表1.1资格性/符合性自查表评审内容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实书及授权委托书按招标文件要求(金额、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有用的业务执照有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有用的税务登记证自查结证明资料论按对应格式文件填写、签署、盖章(原□通过见投标文件)□不通过件第()页采购文件请求按对应格式文件签署、盖章(原件)□通过见投标文□不通过件第()页人民币元整(¥元)(转帐、□通过见投标文汇款的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不通过件第()页工商业务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通过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通过□通过组织机构代码证□不通过□通过税务登记证□不通过提供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单位加入社会保险证实表原件,或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社会□通过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网站打印的单位参□不通过加社会保险参保证实(证实内容须包含有用期内的查验办法和专用章等);【参保时间须为2018年10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供给2018年10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

(缴纳税收的证实文件是指: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税收回单,或加盖税务部门电子征税专用章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通过证,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证明;□不通过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没有发生业务的,则供给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申报表)供给政府采购投标人反商业贿赂答应□通过书原件□不通过提供2017年经的财务报告的复印件或2018年10月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财□通过务报表【财务报表须包含资产负债表、□不通过利润表或损益表或收入支出表】复印件;在“信用中国”网站□通过(XXX)、中国政府□不通过采购网(见投标文件第()页见投标文件第()页见投标文件第()页社保证明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见投标文件第()页纳税证实见投标文件第()页反商业贿赂承诺书见投标文件第()页见投标文件第()页财务报表投标人信用见投标文件第()页签署、盖章商务请求报价请求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其他实质性要求商信用记录中,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动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XXX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划定前提的供应商(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两个网站查询结果页面截图,若为事业单位则无须提供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截图】。

政府采购网上登记说明

政府采购网上登记说明

一、程序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在线提交后,如符合要求,将电话通知。

完成中国政府采购网登记或变更后,在福建省政府采购注册或变更相关信息,开通系统操作权限。

每周定期查阅登记、变更信息并通知,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由于自身原因登记不完整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变更,导致未及时办理完成或暂停对应期限相关业务系统操作权限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材料(一)网上登记时(二)登记信息变更时1.2018年3月1日后完成网上登记的,提供具体变更情况书面说明(体现前后变化的具体内容)、变更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

2.2018年3月1日前完成网上登记的,首次变更时提供具体变更情况书面说明(体现前后变化的具体内容)、变更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补齐承诺书。

补齐后变更仅需提供具体变更情况书面说明(体现前后变化的具体内容)、变更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

涉及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变更等内容的,仍需提供承诺书。

三、相关格式(附后)附:序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 请代理机构携带填写完整的本表一份(加盖公章),以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书、专职人员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专职人员的政府采购培训证书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登记。

登记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表格填列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3. “专职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专职人员名单按照同系列高、中、初级职称顺序填写;4. 政府采购培训证书或证明是指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出具的人员培训证书或者培训证明,培训证明应附有培训人员名单。

个税缴款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投标纳税证明

个税缴款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投标纳税证明

中国招标/ 2023年第12期案例要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等具备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作为企业的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

本项目中,投诉人S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个人所得税的电子缴款凭证,被资格审查小组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按投标无效处理。

S公司提出质疑、投诉,投诉被驳回。

财政部门认为,投诉人S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非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电子缴款凭证系其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缴款凭证,并不是其作为企业纳税人所缴纳税款的凭据,不属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基本案情采购人T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Y 公司就“物业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019年6月28日,采购代理机构Y公司发布招标公告。

2019年7月22日,本项目发布结果公告,C公司为中标人。

S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提供“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但未明确不包含“个人所得税证明”,且招标文件并没有将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作为无效标理由的实质性条款,因此S公司所提供的2019年3月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中标公示显示S公司提供的“个人所得税证明”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标准中“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的要求,而被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不能成立。

投诉人请求重新评估本次中标结果,并重新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处理理由经查,该项目于2019年7月22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因投诉人S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个人所得税证明”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中“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的要求,被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属于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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