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节阀技术规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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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华电泉惠石化工业区2×30t/h 应急供热项目工程
调节阀技术规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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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技术规范 (2)
第二部分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17)
第三部分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6)
第一部分技术规范
1 总则
1.1 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福建华电泉惠石化工业区2×30t/h应急供热项目工程的国产调节阀门,包括阀门本体、电动装置及其附件的功能设计、性能、结构、制造、试验、安装和质量保证等各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本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相关的国际国内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3 如投标方有除本规范以外的其他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投标方、招标方双方讨论后载于本规范书。
1.4 投标方对调节阀整套设备(包括辅助系统和设备)负有全责,即包括分包(或采购)的产品。
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制造商应事先征得招标方的认可。
1.5 本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若与投标方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严格的标准执行。
1.6 如投标方没有对本规范书提出书面异议,招标方则可认为投标方提供的产品完全满足本规范书的要求。
投标方如对本招标文件有偏差(无论多少或微小)都必须清楚地表示在本规范书的附件“差异表”中。
1.7 本规范书经投标方、招标方双方共同确认和签字后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订货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8 在合同签订后,招标方有权因规范、标准、规程发生变化而提出一些补充要求,具体内容双方共同商定。
2 工程概况
2.1 设备使用条件
2.1.1设备安装位置:室内布置。
2.2 厂址条件
2.2.1室外环境温度:年平均:19.9℃;最高37.0℃;最低-0.3℃。
2.2.2室内环境温度:最高40℃;最低0℃。
2.2.3室内相对湿度:平均81%;最大85%。
2.2.4地震烈度:场地主要为海岸阶地地貌,位于滨海滩涂围垦区内,地形平坦。
厂址所在区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
3 设计和运行条件
本期工程调节阀均采用国产阀门,阀门的设计参数、配管管径、连接方式、数量、泄漏等级、噪音、气源条件等详细的技术参数参见“调节阀技术参数一览表”(包括但不限于此)。
投标方应按此要求提供具体的技术数据表和各附件详细的配置情况。
调节阀技术参数一览表
3.1 辅助蒸汽至除氧器调节阀
3.2 除盐水补水至除氧器调节阀
3.3连排至定排排污调节阀
3.4供油泵回油管调节阀
3.5流化风道调节阀
流化风道调节阀
3.6 高压给水调节阀
4 技术要求
4.1 设备的性能要求
4.1.1 调节阀的设计满足用户介质温度、压力、流量、流向、调节范围以及严密性的要求并提供阀门的规范。
4.1.2 调节阀的口径能满足工艺上对流量的要求,通过阀门的介质流速限制在允许范围之内。
4.1.3 阀门在不同工况下能平衡地控制流体。
4.1.4 阀门具有密封好、泄漏小及阀杆不平衡力小等特点;阀门泄漏等级不低于ANSI B16.104标准中要求的泄漏等级。
4.1.5阀门的设计应满足介质温度、压力、流量、流向、阀体材质以及严密性要求,并满足系统开/关时间的要求。
4.1.6构造、规格和型号相同的阀门都应可以互换。
4.2 设备的制造要求。
4.2.1 阀体型式采用直通式或角式。
4.2.2 阀门的连接方式为法兰或焊接方式连接。
阀门与管道采用对口焊接时,阀体进出口与接管口径应取得一致,否则投标方应提供大小头并焊好(主汽系统电动门必须与管道规格适配)。
如阀门接口材料与管道材料不相容投标方应提供过渡段,若采用
法兰连接,则应配带反法兰及螺栓垫片等附件,法兰口径应与所接管道口径一致,否则投标方应提供大小头。
接口处坡口形式应满足《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5054-1996)相关坡口要求。
4.2.3 阀门阀盖和阀芯的设计应方便维护和检修。
4.2.4 阀门接口规格按“调节阀技术参数一览表”中的连接管道的规格要求制造。
4.2.5应按数据表中最大流量和进出口最小压差计算最大CV值,其对应阀门开度尽量小于80%,其最小流量和进出口最大压差计算最小CV值,其对应阀门开度大于20%,若仅有正常流量及差压,可将其CV值对应阀门开度在70%左右。
4.2.6 所有调节阀设计应考虑汽蚀问题,如果流体经阀门的最小压力(静压)小于流体的汽化压力,可分为两种情况考虑:
a、如果流体经阀门的出口压力(数据表中出口最小压力)小于流体的汽化压力,会出现闪蒸现象,阀门应考虑防磨损措施。
b、如果流体经阀门的出口压力又回升到大于汽化压力,会发生“空化”现象,从阀体设计而言,必须采用多级降压措施,以使阀内各点压力均大于汽化压力,从而保证不发生汽蚀,需厂家提供相应的计算进行核实,为防止汽蚀发生,阀门应采用流关式。
4.2.7对于出口压力接近全真空的调节阀,外部的空气可能通过阀杆泄漏,会破坏真空,所以阀杆密封应严密,不得有空气泄漏而破坏真空,并且阀杆及执行机构的强度也应按真空状态计算,阀门采用流关式,并做真空密封实验。
4.3 仪表和控制要求
4.3.1 调节阀的执行机构输出力应满足不同工况下使用时的压差要求,其刚度应满足系统稳定性的要求,调节阀的执行机构应配有手动机构,并有防误操作装置。
4.3.2 阀门执行机构直接安装在阀门上,执行机构由投标方配套供货。
4.3.3 阀门执行机构应带有阀门定位器(含I/P转换器、阀位反馈器)、电磁阀、行程开关、过滤减压阀、锁位阀和手轮,并且能接受标准的电或气信号。
4.3.4 调节阀执行机构接受4~20mA标准信号,并提供4~20mA阀门位置反馈信号。
4.3.5阀门执行机构应带有接线盒,将阀门行程开关、阀门定位器、阀位反馈器和电磁阀等的接线引出至接线盒,标注出端子号,并提供相应的附图。
4.3.6 阀门执行机构的其他技术要求详见4.4节。
4.4 执行机构技术规范
4.4.1 电动阀门要求
(1)电动执行机构采用优质的智能型一体化电动装置(380VAC 50HZ 三相四线制);
(2)全行程时间:≤25S;≤40S(对额定力矩≥6000N.m者)
(3)电动执行机构有非侵入式调整机构,能够对执行机构的零点、行程等参数进行设置。
电动执行机构外壳应采用金属结构,整体防护等级IP67以上,密封盖应便于拆卸。
位置变送器:输出4~20mADC电流信号。
(4)电动执行机构应有结构简单、性能可靠的双向力矩保护装置,力矩开关的力矩在一定范围内应能调整,在执行机构过力矩时,应能自动切断执行机构电源;同时执行机构应有可靠的制动机构,以防止电动机惰走,减小电动机启动电流。
(5)电动装置在开启和关闭要有足够的力矩(正常的1.5倍),在质保期内额定功率下若出现卡涩或开关不畅等现象,投标方应无条件更换。
(6)电动执行机构行程的始、终端均应装设行程开关,对某些有特殊要求的执行机构还应装设中途开关,这些开关均为独立的二常开二常闭无源接点。
接点容量至少为50V,150mA。
电动门开/关方向限位开关具有两对独立的两常开两常闭接点,力矩开关具有独立的两常开两常闭接点;其接点容量为220VAC、5A;
(7)所有电动执行机构均应配置手轮和手/自动切换机构,在电动操作脱开时,无论电机是转动或是静止,均能安全地切换至手轮操作位置。
(8)电动执行机构应具有自动保位功能,在失去电源和控制信号的情况下,执行机构应能保持在失电失信号前的位置,并具有故障报警无源接点输出。
(9)电动执行机构应具有强制开关功能,无论执行机构处于何种工作状态,一旦接到强制开关指令,必须快速完成强制开关,强制开关指令为无源接点(对某些执行机构既要能完成强制开又要能完成强制关)。
(10)电动执行机构为免开盖调试型的。
(11)电动执行机构要求采用上海rotork、天津埃柯特、重庆川仪的智能一体化产品。
(12)阀门口径与接管规格适配,不接受缩径扩口形式;
4.5 其他要求
4.5.1 所有材料应遵照ASTM标准的要求。
4.5.2 阀门的阀杆应采用不锈钢材料。
4.5.3 焊接要求应遵照ASTM标准。
4.5.4 地震:阀门和执行机构的结构设计应考虑地震的影响。
4.5.5 噪音控制
投标方应满足规定的阀门噪音条件,即在距离阀门外壳1.0米处的噪音不超过85分贝。
4.5.6重要部件材质(由投标方提供)
4.5.7 质量保证
投标方应遵照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贯彻阀门的生产全过程,以保证阀门质量。
5 表面处理、油漆、包装、运输和储存
5.1 投标方应根据设备不同表面进行处理或油漆,对设备表面处理的方式予以说明,对需油漆的设备,出厂前应喷涂二层底漆一层面漆,油漆应适应安装地点的环境条件,油漆颜色由招标方选定。
5.2 设备在包装前应完全干燥,清除零部件内部的所有杂物,内外表面不应有痕迹,所有开孔及法兰接口等应加以保护,防止设备在运输、贮存期间被损害、腐蚀或进入杂质。
5.3 投标方应提供防腐的完整说明。
5.4 投标方提供的设备部件,除特殊部件外(如管件等),均应遵照国家标准和有关包装的技术条件进行包装。
采取防雨,防潮,防锈,防震等措施,以免在运输和储存过程遭受腐蚀和损伤。
或按照最好的商业惯例,使用坚固的箱子进行包装,并应根据不同货物的特性及要求,采取措施。
以保证从缴货起12个月内设备完整无损。
5.5 投标方所提供技术文件应妥善包装,能承受长途运输和多次搬运,并应防止潮气和雨水的侵蚀。
每个技术文件邮包应装有详细目录清单。
每个包装件必须有与该包装件相符的装箱单1份(另1份邮寄)放置于适当位置,并采用防潮密封包装。
5.6 当阀门出厂时水压试验用阀塞应安装于阀体内,阀芯保存于防腐剂中,并同阀体一同送达现场。
5.7 标志
5.7.1 每只阀门都应装设用耐腐蚀材料制作的标识和铭牌,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应确保这些标识和铭牌不被损坏。
5.7.2 阀门出厂时应有明显的金属铭牌,铭牌上至少载明下列各项:
a、阀门型式,规格
b、制造厂名,制造许可证编号
c、产品编号
d、出厂年月
e、公称压力(MPa)
f、适用温度(℃)介质
g、阀门喉径(mm)
h、检验合格标记,监验标记
5.7.3包装标志
1)投标方所供设备的包装,都标明合同号、主要设备名称的标签。
2)对装箱供给的设备,应在箱子的两面注明如下内容:
合同号;装运标志;目的港;收货人代码;设备名称和项目号;箱号;毛/净重;外形尺寸;长×宽×高。
3)运输作业标志(包括防潮、防震、放置位置方向、重心位置、绳索固定部位等)。
4)设备存放和保管要求等级。
5)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单独包装和发运,并特别注明。
5.8 运输
部件重量和体积的限值应按有关运输方式的规定。
第二部分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1 技术文件和图纸
1.1 随投标书提供的图纸:
1.1.1阀门外型图、荷载资料。
1.1.2阀门各部件材质的详细资料
1.2.1产品总的特征说明书。
1.2.2闸阀安装图。
在图上应注明其型号、设计参数和与安装有关的连接尺寸及重量(包括连接法兰尺寸图纸)。
1.2.3闸阀结构图。
在图上应注明主要部件名称,以及相应的材料。
1.2.4电气控制设备图。
包括:电气原理图、元件清单、逻辑线路图、电气接线图等。
1.2.5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和有关资料。
1.3 设备监造检验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投标人应提供满足合同设备监造检验/见证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
1.4 施工、调试、试运、机组性能试验和运行维护所需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4.1 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说明书,以及组装、拆卸时所需用的技术资料。
1.4.2 安装、运行、维护、检修所需的详尽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设备总图、部件总图、分图和必要的零件图、计算资料等。
1.4.3 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说明书,包括设备结构特点、安装程序和工艺要求、起动调试要领。
运行操作规定和控制数据、定期校验和维护说明等。
1.4.4 投标人应提供备品、配件总清单和易损零件图。
1.5 投标人须提供的其它技术资料(招标人提出具体清单,投标人细化,招标人确认)包括以下但不限于:
1.5.1 检验记录、试验报告及质量合格证等出厂报告。
1.5.2 投标人提供在设计、制造时所遵循的规范、标准和规定清单。
1.5.3 设备和备品管理资料文件,包括设备和备品发运和装箱的详细资料(各种清单),设备和备品存放与保管技术要求,运输超重和超大件的明细表和外形图。
1.5.4 详细的产品质量文件,包括材质、材质检验、焊接、热处理,加工质量,外形尺寸。
水压试验和性能检验等的证明。
第三部分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概述
1.1 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1.2 投标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按招标方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和检验标准。
这些标准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
2、工厂检验
2.1 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投标方需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
投标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检查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和出厂试验。
2.3 投标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投标方要采取措施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招标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
投标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招标方。
2.4 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设备总价中。
3、设备监造
3.1 监造依据
根据本合同和国电电源(2002)267号文《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方法》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3.2 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
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投标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格上履行签字手续。
投标方将复印件交招标方监造代表1份。
R点:投标方只需提供检验或试验记录或报告的项目,即文件见证。
W点:招标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现场见证。
H点:投标方在进行至该点时必须停工等待招标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停工待检。
招标方接到见证通知后,及时派代表到投标方检验或试验的现场参加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
如果招标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W点可自动转为R点,但H点如果没有招标方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投标方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与招标方商定更改见
证时间。
如果更改后,招标方仍不能按时参加,则H点自动转为R点。
监造内容
招标人要求的设备监造项目及内容如下表:
监造项目表
投标人应根据自己的经验填写上表的监造方式(在相应方式下打ⅴ),最终由招标人确定。
3.4 对投标方配合监造的要求
3.4.1 投标方有配合招标方监造的义务,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3.4.2 投标方应给招标方监造代表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3.4.3 投标方应在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前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时间通知招标方监造代表。
3.4.4 招标方监造代表有权查(借)阅与合同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如招标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投标方应提投标方便。
3.4.5 投标方应在见证后将有关检查、试验记录和报告资料提供给招标方监造代表。
4 性能验收试验
4.1 性能验收试验目的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4.2 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为招标人现场。
4.3 性能试验的时间:机组试验在168小时试运之后半年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由招标人商投标人确定;单台设备的试验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4 性能验收试验由第三方主持,招投标双方参加。
试验大纲由招标人提供,与投标人讨论后确定。
如试验在现场进行,投标人要按本附件4.7款要求进行配合;如试验在工厂进行,试验所需的人力和物力等由投标人提供。
4.5 性能验收试验的内容
4.5.1 材料试验:材料应根据标准试验,提供招标人非破坏性试验资料。
4.5.2 工厂试验
4.5.2.1投标方应进行所有必要的工厂试验。
4.5.2.2每一个阀门在工厂内应在无水条件下进行三次全开到全关及全关到全开的装配性能试验。
4.5.2.3阀体的水压强度试验的压力应为公称压力的1.5倍, 试验时无渗漏现象, 试验时间应足够进行鉴定观察, 试验时间应不少于10分钟。
4.5.3 现场试验
(1)招标人在设备完全安装好后,进行必要的试验,并按验收标准进行。
(2)进行这些试验的时候,投标人应派人到现场帮助,解决试验暴露的缺陷。
直到合格为止。
4.6性能验收试验的标准和方法
依据招标文件中有关标准和规范。
4.7 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测点、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应由投标人提供,参加方配合。
投标人也要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
4.8 性能验收试验的费用
本附件4.7和投标人试验的配合等费用已在合同总价内。
其它费用,如试验在现场进行,由招标人承担;在投标人工厂进行,则已包含与合同总价之中。
4.9 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
性能验收试验报告由测试单位编写。
报告结论招投标双方均应承认。
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时,一方接到另一方试验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
4.10 如果由于投标方责任,在经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合同设备仍不能达到本技术规范书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投标方应按下述规定向招标方支付性能保证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