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构施工开仓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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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构施工开仓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盾构施工安全管理,确保盾构施工开仓作业安全,防止发生缺氧窒息、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及爆炸等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参照国家《盾构法开仓及气压作业技术规范》(CJJ217-2014)、《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盾构施工开仓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当盾构处于稳定的地层时,可在常压下直接进入土仓作业。

第五条气压作业开仓前,应确认地层条件和设备能力满足气体保压得要求,不得在无法保证气体压力的条件下实施气压作业。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易爆气体是专指:氧气(O2)、甲烷(CH4)、二氧化碳(CO2 )、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二氧化硫(SO2)、硫化氢(H2S)、氨气(NH3)八种气体。

第七条施工单位和第三方检测单位应配置满足第六条规定的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易爆气体检测功能的检测设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盾构施工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开仓作业操作规程。

第九条根据盾构类型、地质条件和工程实际,施工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开仓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盾构进仓作业人员进仓前应进行健康检查,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肺部疾病、癫痫、感冒、发烧等症状的人员禁止进仓作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对盾构开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作业前要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二条每次开仓作业,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开仓程序确认表》对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个环节的作业。

第十三条为了确保开仓作业输送进仓的空气清洁,施工单位须在原压缩空气制造设备的基础上,在空气输送管道末端增加一套活性炭滤芯器和油水分离器,对仓内空气进行强制净化循环(常压开仓作业循环空气压力不低于2bar,气压作业以实际作业压力为准)。

第十四条盾构开仓作业前和开仓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均要对仓内的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易爆气体进行检测,并按有关规定通知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现场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上报监理工程师审核。

第十五条开仓作业前必须在人仓内和人仓外各安装一个气体检测仪,以方便作业人员和操仓人员随时检测仓内有害气体含量或监测氧气浓度。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对盾构开仓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从盾构机准备打开仓门至人员进仓安全作业一小时内,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并对施工单位和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气体检测的过程进行监督确认。

第三章作业前要求与主要安全防护措施第十八条盾构开仓前,准备进仓作业人员采用实名制管理,进仓、出仓由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作业人员未经体检、作业前身体状况不佳、携带火种、穿着化纤易等燃材质衣物的不得进仓。

第十九条进仓前,现场管理人员和进仓作业人员须共同确认刀盘、螺旋输送机等动力设备的电源已切断;气压开仓前,还应确认人仓气密性、盾构机上的空压机、空气输送系统、自动保压系统、备用电源和备用空压机等设备运转正常。

第二十条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凡要进入盾构内仓作业,施工单位和第三方检测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卸压阀口对盾构土仓内的气体进行检测。如经气体检测发现仓内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易爆气体其中一种以上气体超标,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经监理检查确认后方可打开仓门。

在未准确测定气体和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前,严禁打开仓门。

第二十一条确保盾构土仓内的空气质量。氧气含量应在19%~22%之间。其它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易爆气体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将施工单位和第三方检测单位

的气体检测结果记入《旁站记录》或《监理日志》,做好现场监督管理。

第四章作业中要求与主要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打开仓门时,应设立现场监视员,主要提防仓内涌水、涌砂危险。

第二十四条打开仓门后,应加强对仓内进行通风,对仓内的气体进行检测和活体动物(可选用鸽子、鹦鹉等鸟类)试验,确认安全后方可进仓作业。

第二十五条进入盾构土仓内作业,作业人员与现场的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

第二十六条仓内作业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对掌子面和水位进行经常性观测,若出现坍塌、突水等征兆时应通知作业人员紧急撤离。

第二十七条在仓内作业过程中,必须连续采用净化后的压缩空气对仓内进行换气,确保新鲜空气进入土仓底部。

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同时要对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易爆气体进行连续检测。

第二十八条进入仓内作业人员必须系好背部设挂钩扣的安全绳(带),安全绳(带)的一端固定在土仓壁板上,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对作业人员进行施救。

第二十九条开仓条件验收时必须系统检测仓内电路,照明设施的电压应采用不高于24V的照明灯具,应在开挖仓外设置开关。作业时所用的一切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用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在盾构仓内作业时,所有的检测仪器、电动工具、照明灯具等,必须使用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要求的防爆型产品。

第三十一条盾构土仓内通风换气不充分时,如需进仓作业,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第三十二条常压开仓作业中如需进行仓内动火作业,则作业前应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清理仓内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气压开仓作业严禁在餐内动火作业。仓内不得带进易燃物品,作业过程中应保持仓内空气的对流。

第三十三条仓内作业过程中所必需的平台、支撑、爬梯、起吊装置等应稳固架设,在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仓内作业过程中需临时拆卸设备的,在完成作业后,应立即将设备装配好,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调试。

第三十五条作业人员进入土仓内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作业完关闭仓门前应确认所有工具材料已清理出土仓。

第三十六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土仓,并应在醒目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十七条对盾构开仓作业应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八条当发现检测仪器出现报警时,必须立即停止仓内作业,仓内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

第三十九条发生缺氧或中毒危险时,作业人员和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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