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封建法律体系形成时期
外国法制史 第十章 英国法
第一,议会立法权大大加强,制定法地位提高。 第二,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第三,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 予新的含义。
1.选举制的改革 2.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3.法院组织和程序法更加简化 1.立法程序简化、授权立法增多 2.选举制度完善 3.社会立法增多 4.欧盟法成为法律渊源
再次,英王虽然统而不治,但其象征性权力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也构 成了对议会和内阁的制约。 最后,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无经证实的失职行 为得终身任职。
(三)责任内阁制原则 根据责任内阁的原则,内阁必须得到议会的信任和支持才能执政,内 阁若失去议会下议院的信任,就只有辞职。不过在实际中,这种情况并 不常见,因为英国下议院只有多数党才掌握内阁首相的提名和选举权, 所以多数党的领袖便顺理成章地成为首相。而其他内阁成员则由内阁首 相拣选成为内阁大臣。 (四)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的字面含义是“法律的统治”,是现代宪法广泛采纳的 基本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 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 人自由和权利。
形成过程: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一是将巡回审判变成定期和永久性的制度; 二是将陪审制普遍运用于刑事司法与土地争端中。三是令状制度形成。
(三)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的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万民法则是衡平观念的具体 体现,不过根据著名法律史家梅因的观点,英国法中的衡平法与罗马法 并无关联。英国法中的衡平法是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法院的审判实践发 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号称“公平”、“正义”而得名。 衡平法兴起的原因:
第一,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 第二,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 第三,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外国法制史》讲义(英国法)
第八章英国法第一节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一、诺曼征服之前(5世纪-1066年)1、土著人:凯尔特人2、罗马人3、日尔曼人:盎格鲁-撒克逊人;建立多个独立王国。
1017年,丹麦人征服。
法律以习惯法为主,具有日尔曼法的一般特征,缺乏统一的司法机构。
二、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年-17世纪中叶)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不列颠岛,称“威廉一世”。
1、普通法的形成过程普通法(common law):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通行于英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1)中央集权的建立威廉确定了酬劳分封制度:与欧洲大陆不同,将封建附庸关系直接化了。
即“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
进行土地清查——“末日审判书”,完成土地和财产的再分配。
(2)统一司法机构① 之前的法院体系呈现多样化:郡、百户、领主和教会法院。
② 威廉一世保留上述各种法院,但要求以国王的名义和令状进行审判。
③ 建立御前会议——成为中央政府和最高司法机关。
④ 亨利二世改革(1154年-1189年):完善巡回审判制度,促成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建立专门的王室法院,与其他法院争夺司法管辖权;建立陪审制度。
(3)建立令状、判例法等制度2、衡平法的兴起衡平法( equity ):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中发展而来的法律规范,以“公平、正义”为基础。
(1)起因之一:英国经济、社会关系的快速发展。
(2)普通法存在自身的缺陷:① 保护范围有限,以令状为限;令状(Writ),指由大法官以国王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者出庭应诉并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凡诉讼,当事人必须先取得与诉讼理由所对应的令状,即“无令状无权利”、“救济先于权利”。
13世纪后,普通法院的法官不再颁发不符合先例的令状,使得新类型的案件无法进行诉讼,相关利益无法获得法律救济。
② 普通法内容僵化;③ 救济方式有限。
普通法救济以损害赔偿为主,且只针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不能对加害人发布“禁令”(injunction)。
影响英美法系形成的因素
经验主义对普通法系的影响
一、经验主义是什么? 实证主义是什么? 二、经验主义是如何影响普通 法系的 三、两者实际上是一个互动互 促的关系
普通法系中的法典编纂
一、 二、 英美两国的法典编纂历程 普通法系法典编纂的特点
1、英国的法典编纂 2、美国的法典编纂 1、具有实践的反复性 2、普通法的学者已经提出比较先进的法典化理论 3、普通法国家中的法典凝聚有大陆法系与普通法 系法典的特点
教会对英国法发展的影响
一、教会法:法律传统的整和 二、教会法有限影响的原因
1、英国法:强悍王权的作品 2、英国法与教会发的合作与抵抗
三、英国的教会法院
1、刑事和纠错管辖权 2、婚姻和遗嘱事务管辖权 3、教会专属事务管辖权
英国的罗马法接受和衡平法的 产生
一、罗马法与英国法的关系
(一)罗马法被普通法拒绝的原因 (二)衡平法是英国法受罗马法影响的重要表现
法官和律师在普通法系形成发 展中的影响
一、英国法律职业阶层产生的背景 二、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的意义
1法官和律师对普通法形成的影响 2法官对衡平法的形成过程中的巨大作用也 是有目共睹的 3、法官和律师在维护普通法的统治地位和 阻止罗马法入侵方面的作用 4、法官和律师在推动普通法传播过程中的 作用
谢谢!
影响英美法系形成的因素
前言
• 同宗同源的西方法律传统内产生两种外形 迥异的法律样式——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 系。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孤悬海外的英 格兰在以下几个因素的相互影响下,同时 抵受住了席卷整个西欧的罗马法“继受” 的浪潮,走上一条独特的法律发展之路。 从而成为西方世界唯一的法律“孤岛”, 并最终将其法律体系演化成为至今依然充 满生机与活力的普通法法系。
第十一章英国法律制度近代第一节英...
第十一章英国法律制度(近代)第一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对封建法律的继承和发展1640年暴发资产阶级革命,1689年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以妥协的方式确立了立宪君主制。
封建的司法机关保存下来,封建的法律传统和法律形式也继续沿用,形成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仍是英国法律的主要渊源和基本形式。
但为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资产阶级不断对其资本主义化,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利用旧的法律形式,加进新的资产阶级的内容。
具体通过以下方法实现:1、英国法官和法学家用17-18世纪的精神来解释普通法的古老原则,使其适合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和资产阶级利益的需要。
英国著名法学家科克(1556-1634)在赋予普通法以资产阶级内容方面起了先导作用,其所著《英国法总论》为对普通法实行资本主义化改革开辟了道路。
继科克后在实现普通法近代化改革中起重要作用的是英国著名法学家布拉克斯顿(1723-1780),其所著《英国法注释》成为近代最重要的普通法权威著作。
2、通过审判实践,以判例形式把适合资本主义需要、符合资产阶级利益和要求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吸收到普通法中来,以推动普通法的资本主义化。
18世纪英王室法院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1705-1793)起了重要作用,成功引进西欧商法,以判例的形式为近代资本主义商业和银行业提供了一套法律规范,成为普通法的组成部分,被誉为英国的“商法之父”。
3、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令和条例,作为旧法的补充和修改。
应指出,英资产阶级革命后,保留了自13世纪国会成立以来颁布的大量法律、法令和条例,造成英国制定法具有混乱性和矛盾性的特点。
二、产业革命后英国法律制度的近代化改革和发展(近代)英国的产业革命从18世纪60年代到19世纪30——40年代完成,要求对英国法律制度进一步改革。
加上1789年法国实行了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英国统治阶级要求改革法律制度呼声越来越强,代表人物是边沁和奥斯丁等。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与发展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与发展在世界政治制度的发展历程中,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地位。
它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和复杂的政治斗争。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
当时,英国的封建制度逐渐形成,国王拥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但同时也受到贵族和教会的一定制约。
这种权力的制衡为后来君主立宪制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13 世纪初,英国国王约翰肆意征税,侵犯了贵族们的利益。
贵族们奋起反抗,迫使约翰签署了《大宪章》。
这份文件虽然在当时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国王的权力,但却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它确立了“王在法下”的原则,即国王的权力不能超越法律。
这一原则为后来限制王权的斗争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着时间的推移,英国的议会制度逐渐发展起来。
议会最初由贵族组成,后来逐渐扩大到包括骑士、市民等阶层的代表。
议会的权力不断增强,开始对国王的征税等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17 世纪,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
这次革命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与封建专制制度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
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要求获得更多的政治权力,以保障他们的经济利益。
在革命过程中,国王查理一世被送上了断头台,英国建立了共和国。
然而,共和国时期的政治动荡不安,克伦威尔的独裁统治也引起了人们的不满。
于是,在 1660 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
但复辟后的国王詹姆士二世企图恢复天主教,损害了新教和资产阶级的利益。
1688 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发动了“光荣革命”,邀请荷兰执政威廉和他的妻子玛丽共同入主英国。
这次革命没有发生流血冲突,却实现了政权的更迭。
“光荣革命”后,英国议会于 1689 年通过了《权利法案》。
这一法案以法律的形式限制了国王的权力,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
国王逐渐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国家的权力重心从国王转移到了议会。
此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不断发展和完善。
18 世纪初,英国形成了责任内阁制。
内阁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成,对议会负责。
如果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内阁就要下台,或者提请国王解散议会,重新进行选举。
英美法系--司法考试辅导《外国法制史》第二节讲义
2.普通法
(1)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全盘照搬。
(2)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3.衡平法
独立前,少数地区实行衡平法。
美国独立之后,联邦和各州都相继采用衡平法。在绝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三、美国宪法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
美国法的改革与发展时期:
(1)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
(2)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
(3)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
(4)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
(5)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学院校;
(6)各州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
4.现代美国法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有了较大变化:
(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1923年成立法学会,之后陆续出版了《法律重述》、《美国法律汇编》(或称《美国法典》)等重要法律文献。
(2)行政机关权力,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3)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反垄断法成为新的法律部门。
二、英美法的渊源
1.制定法
(1)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有制定法,包括宪法和法律。
司法考试辅导《外国法制史》第二节讲义
第二节 英美法系
一、英美法的历史沿革
(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的发展比较平稳,分为三个时期)
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1)普通法的形成;(2)后的变化
(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
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并立一直是英国法的显著特征。
中世纪英国和法国的政治制度
中世纪英国和法国的政治制度中世纪时期,英国和法国的政治制度深受封建主义影响,但随着历史发展,两国逐渐形成了各自的特色,并在不同阶段展现出不同的政治结构与特点。
中世纪早期(约5世纪至11世纪)•英国: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到诺曼征服后,英国经历了由地方部落首领向君主制过渡的阶段。
在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格兰之后建立了更集中的封建君主制度,国王是最高统治者,但他通过分封土地给贵族以换取忠诚和支持,形成了一种金字塔式的封建体系。
同时,王权受到教会和贵族会议(如贤人会议)一定程度上的制约。
•法国:在加洛林王朝解体后,法国进入了混乱的封建割据状态,即所谓“无王期”(Anarchy)。
随后卡佩王朝时期,法国国王虽然名义上是全国最高统治者,但实际上权力被各地的大贵族、公爵等分割,中央权威相对较弱。
然而,随着国王腓力二世(Philip II of France)等人的努力,法国开始逐步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封建领主势力。
中世纪中期至晚期(12世纪至15世纪)•英国:约翰王时期的《大宪章》(Magna Carta)限制了王权,奠定了法律至上和议会参与国家治理的基础。
到了都铎王朝时,经过亨利七世和亨利八世的改革,英国君主专制进一步强化,同时议会的地位也得到提升,为近代英国立宪君主制的形成铺垫道路。
•法国:腓力四世(Philip IV the Fair)及其后的国王继续加强中央政府的力量,对抗并削弱贵族权力,尤其是通过三级会议(Estates-General)来扩大税收来源和强化行政管理。
然而,直到路易十四时期(17世纪),法国才实现了较为稳固的绝对君主制。
总之,在整个中世纪,英法两国都在封建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摸索和调整,试图增强中央权威,减少封建割据现象,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初步确立了一些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元素。
英国的形成
英国的形成The Shaping of the Nation (1066-1381)英国的形成(公元1066-1381)I. Norman Rule (1066-1381)诺曼统治(公元1066-1381)1. William's Rule (1066-1087)威廉一世的统治(公元1066-1087)Under William, the feudal system in England was completely established.在威廉统治下,英国的封建制度得到完全确立。
According to this system, the King owned all the land personally. William gave his barons large estates in England in return for a promise of military service and a proportion of the land's produce. These estates were scattered far and wide over the country, so that those who held them could not easily combine to rebel the king. The barons, who had become William's tenants-in-chief, parceled out land to the lesser nobles, knights and freemen, also in return for goods and services. At the bottom of the feudal scale were the villeins or serfs. One peculiar feature of the feudal system of England was that all landowners must take the oath of allegiance,not only to their immediate lord, but also to the king.根据此制度,国王拥有全国所有土地。
外法史复习资料(根据周伟文与冷霞划的范围整理-仅供参考)
(根据周伟文所给范围整理,下划线部分为冷霞所给范围)导论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 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Romano Germanic Family),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1、《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2、《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①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②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
③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3、《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汉穆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
基本内容包括:①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
②社会结构。
③婚姻、家庭、继承法。
④债权法。
⑤刑法。
⑥诉讼制度。
4、《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①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②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
③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
④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5、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①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
②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
③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第二章印度法1、古代印度法的渊源:按其历史发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①吠陀。
②法经(Dharmasutra)。
③法典(Dharmasmrti)。
④佛教经典。
⑤国王诏令。
2、种姓制度(System of Caste)①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②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
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第三章古希腊法1、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①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
浅谈英国法的三大渊源
经济与法幸福生活指南 2019年第28期109幸福生活指南浅谈英国法的三大渊源蒲明蓉海南师范大学 海南 海口 570000摘 要:英国法是英美法系的母国,英美法的许多重要法律制度及概念都源于英国法。
英国的司法独立理论和制度安排也一直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推崇和效仿的典型。
英国法律的发展道路较为为平稳,其表现形式、结构特色都独具魅力。
自1066年以后英国的法律体系逐渐得以确立,即形成了英国法的三大渊源:普通法、横平法、制定法,而它们也在英国法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英国法;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在英国,不仅仅有判例法(普通法),更有制定法。
而普通法必须服从于制定法,此外还有衡平法用以补充普通法的不足。
制定法、衡平法和普通法都是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
普通法最早是指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与制定法相对而言,普通法是指判例法。
与衡平法相对而言,是指上述普通法法院的判例。
与大陆法系相对而言,是指英美法(见英美法系)。
与教会法相对而言,是指世俗政权或法庭发布的法律。
一、普通法最初教会法学家以此来称呼一般的教会法,以区别于各地方的习惯。
比英国普通法晚了好几个世纪的法国和德国的普通法,则是用来泛指那些区别于地方习惯或特殊规范的适用于整个国家的法律。
因而普通法并非英国法独有的概念,即使对英国法而言也并非是一个确定的词汇可以在多重含义上使用它。
普通法是英国法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渊源。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建立了以国王为中心的封建土地制度,逐步形成王权专制国家。
12世纪前后时期国王除发布为数不多的敕令作为全国必须遵行的法律以外,还通过王国法院和巡回法院的判例,宣示某些习惯法原则为全国普遍适用的普通法。
它的形成是促进了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原因。
而英国普通法中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原则。
它的确立历经了一个尤为漫长的发展过程,在13世纪人们只把先例看作适用法律规则的样板,却并没有认定它本身所具有的约束力,后来随着社会进步、人们法律观念的进一步提高直到19世纪伴随着可信赖的官方判例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项原则最终得以确立。
英国法
19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 19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
1,选举制的改革:1832年,《选举改革法》,公民权扩 ,选举制的改革:1832年,《选举改革法》 大 2,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3,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1873、1875的司法法, ,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1873、1875的司法法, 划时代的改革——结束了英国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对峙的 划时代的改革——结束了英国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对峙的 局面,统一司法体系。
3,制定法的发展
国王立法和国会立法 代表为:1215年 大宪章》 代表为:1215年《大宪章》
(三)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发展(17世纪中叶——19世纪 (三)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发展(17世纪中叶——19世纪 30年代) 30年代)
1,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确立,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宪政国家 2,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制定法地位提高:议会主权原则确立 3,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4,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具有新的资产阶级意义
(四)19世纪的法律改革(19世纪30年代——20世纪初) (四)19世纪的法律改革(19世纪30年代——20世纪初)
1,工业革命的完成,最强大的工业国和殖民帝国地位 2,经济的发展、新阶层利益要求、功利主义学派的影响,带来了英国在19 ,经济的发展、新阶层利益要求、功利主义学派的影响,带来了英国在19 世纪的法律改革:
(二)宪法惯例
英王的权力、内阁的产生、文官制度等
(三)宪法判例
公民自由权利、国家机关的活动
二、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议会主权原则 (二)分权原则 (三)责任内阁制 (四)法治原则 三、英国宪法的特点 第一,历史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 第二,内容很不确定 第三,柔性宪法
英国法制史
(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1.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源头:盎格鲁。
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2)普通法: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亨利事世司法改革(12世纪前后、普通法院创制、通行全国、普通适用);(3)衡平法:普通法自身缺陷,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根据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以“公平”、“正义”为基础(15世纪,衡平法院,独立体系);(4)制定法(成文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幵颁布实施(1215年,《大宪章》,重要进程——英国国会)注意: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英国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2.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变化(1)国会立法权,“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的地位;(2)内阁——最高行政机关;(3)内容得到充实,幵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现代发展——两次世界大战后:(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普遍、秘密、平等、公正);(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4)欧盟法成为重要渊源。
(事)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继承、改造英国法1.殖民地时期:使用英国普通法;(1)18世纪中期前,原始、简陋(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2)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得支配地位(《英国法释义》出版——英国法普及);2.独立战争后:美国法形成;(1)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2)1830年后,《美国法释义》问世,各种专著出现——对英国法批判吸收,走向独立发展;3.南北战争后:改革与发展时期;(1)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A:废除奴隶制;B:土地自由转让制度;C:改革诉讼程序;D:判例法理论;E:法学教育中心:(律师亊务所——法学院校);F:各州法律统一化。
4.现代变化:(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加强(1923年、法学会,《法律重述》、《美国法律汇编》——《美国法典》)(2)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3)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A——“新政”时期颁布的法律(整顿工业、银行、农业以及劳工);B——反垄断法(新的法律部门)。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属英美法系国家。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资产阶级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逐步对封建司法制度加以调整,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行的司法制度。
它具有独特的历史传统。
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由大贵族、大僧侣等组成的智人会议就已具有司法机关的职能。
诺曼王朝时期,英国建立了君主专制制,设立了权威极大的御前会议,以其判例作为普通法适用于全国,并在全国分设由国王任命法官的法院来代替原有的地方法院,从此以判例法为渊源的司法制度开始形成。
1215年《大宪章》颁布以后,最高司法机关从御前会议中独立出来,逐步形成了包括由申请法院、王座法院、财产法院和衡平法院等组成的复杂的司法组织系统和适用普通法的封建司法制度。
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没有对司法体系和法律形式作重大改革,而是逐步对封建司法制度进行调整,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
19世纪末叶司法改革后,司法组织初步简化,衡平法院不再自成体系,普通法院平等地适用衡平法。
1971年制定的《法院法》,对法院组织系统又进行了一次改革。
但英国的司法制度仍保留许多封建痕迹,除法院体系和诉讼程序十分繁复,封建时代的许多判例至今仍有法律效力外,英国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
大法官既是全国首要司法官员,又是上院议长,而且是内阁成员,一身兼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职能;不设最高法院,由上院行使最高上诉级法院的职权。
司法组织根据1971年的《法院法》,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法院主要分民事、刑事和专门法院三个组织系统。
民事法院系统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组成,专门法院系统主要有军事法院、少年法院、劳资关系法院和行政法庭等。
苏格兰有自己独特的法院组织系统:郡法院仅管辖民事案件,郡官法院兼管辖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苏格兰高等法院是苏格兰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但民事案件还可上诉到上院。
苏格兰还有特设的土地法庭。
英国政体的演变
英国政治制度的演变一、封建君主制时间:449——1215内容:1、封臣对封君的义务:“效忠”、“帮助”、“劝告”;2、封君对封臣的义务:“保护”和维持“封臣”。
特征:“义务性”、“直属性”、“权力分散性”、“世袭性”。
二、等级君主制形成:1215年,《大宪章》的颁布,维护封君封臣的既定原则,维护教俗封建贵族的特权。
1265年召开的英国议会, 标志着英国等级君主制的初步形成。
时间:1215——1485内容:1、司法和军事等方面的权利渐渐集中到中央;2、等级代表会议则主要掌控国家赋税的批准权和分摊权。
特征:君主的权力相对受到约束。
作用:等级君主制相对于中世纪早期的政治混乱和割据状态而言,具有历史进步意义,推动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三、专制君主制时间:1485——1649内容:统治者君主(皇帝或国王王)拥有统治国家和公民自由的所有权力而没有法律或法定程序的制约。
特征:权力的高度集中作用:四、共和制时间:1649——1653内容: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制根据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的不同,分为议会制共和制和总统制共和制。
民主制是相对于集权制而言的,区别在于:权力的行使必须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而共和制是相对于君主制而言的,区别在于: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是由选举产生还是世袭五、君主立宪制时间:1689——至今确立:1689年《权利法案》的颁布。
发展:1、责任内阁制:起源:16——18世纪,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化而来。
当时即有内阁之称,但性质是封建君主的咨询机构。
形成:18世纪早期,英王退出内阁,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
完善:19世纪上半期,两党制度建立而完善。
内阁制原则:1、产生方式:下院多数党领袖为内阁首相;内阁成员由首相从下院多数党议员中挑选任命。
2、统治方式:全体一致,集体负责制。
3、去留方式:内阁失去下院信任时,全体辞职;或请求国王解散议会,重新进行大选。
英国政体演变
英国政治制度的演变一、封建君主制时间:449——1215内容:1、封臣对封君的义务:“效忠”、“帮助”、“劝告”;2、封君对封臣的义务:“保护”和维持“封臣”。
特征:“义务性”、“直属性”、“权力分散性”、“世袭性”。
二、等级君主制形成:1215年,《大宪章》的颁布,维护封君封臣的既定原则,维护教俗封建贵族的特权。
1265年召开的英国议会, 标志着英国等级君主制的初步形成。
时间:1215——1485内容:1、司法和军事等方面的权利渐渐集中到中央;2、等级代表会议则主要掌控国家赋税的批准权和分摊权。
特征:君主的权力相对受到约束。
作用:等级君主制相对于中世纪早期的政治混乱和割据状态而言,具有历史进步意义,推动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三、专制君主制时间:1485——1649内容:统治者君主(皇帝或国王王)拥有统治国家和公民自由的所有权力而没有法律或法定程序的制约。
特征:权力的高度集中作用:四、共和制时间:1649——1653内容: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制根据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的不同,分为议会制共和制和总统制共和制。
民主制是相对于集权制而言的,区别在于:权力的行使必须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而共和制是相对于君主制而言的,区别在于: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是由选举产生还是世袭五、君主立宪制时间:1689——至今确立:1689年《权利法案》的颁布。
发展:1、责任内阁制:起源:16——18世纪,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化而来。
当时即有内阁之称,但性质是封建君主的咨询机构。
形成:18世纪早期,英王退出内阁,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
完善:19世纪上半期,两党制度建立而完善。
内阁制原则:1、产生方式:下院多数党领袖为内阁首相;内阁成员由首相从下院多数党议员中挑选任命。
2、统治方式:全体一致,集体负责制。
3、去留方式:内阁失去下院信任时,全体辞职;或请求国王解散议会,重新进行大选。
外法史第二篇 中世纪法律制度
外法史第二篇中世纪法律制度一、中世纪法律制度是指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二、西欧封建社会起于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至公元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分三个阶段,早期(公元5-11世纪,形成和巩固期)中期(12-15世纪,繁盛时期)后期(16-18世纪,瓦解和资本主义成长期)。
西欧封建制法律是罗马法同日耳曼相融合的产物。
1、蛮族国家指:东哥特、西哥特、法兰克王国等.适用法律时实行属人主义,对本族人(日耳曼人)实行原有习惯法,对罗马人实行罗马法,两者之间的适用日耳曼法、2、蛮族法典:从公元5世纪末至6世纪初开始,各日耳曼王国在罗马法学家和基督教僧侣协助下编纂了成文法典,主要记载各部族习惯.这类习惯汇编统称为蛮族法典。
3、公元9世纪查理大帝帝国瓦解后形成政治割据局面,法律适用为属地主义.4、13世纪以后著名的法典有:法国的《诺曼底大习惯法典》、《波瓦西习惯集》,德国的《萨克森法典》和《施瓦本法典》,12世纪出现罗马法的复兴现象。
5、1140年以《格拉奇教令集》编纂为标志,发展成教会法,是西欧中世纪的一种重要法律体系。
法律二元化(教会法和世俗法)是西欧封建法律的特点之一。
6、11世纪前后,西地中海产生发展了西欧商法,包括海商法.渊源于各地商业习惯,由商事法院判决积累而成。
7、1532德意志皇帝查理五世颁布的<加洛林刑法典>以刑罚残酷著称,对微小犯罪处以重刑,侵犯教会、皇帝和封建政权的行为,严厉镇压,比较有代表性。
8、英国从11世纪开始走上特殊的发展道路,由此形成了罗马日耳曼法系和英美法系。
9、北欧地区最著名的是1241编纂的《裘特法典》,用丹麦语写成。
三、东欧法律制度1、拜占廷帝国颁布的《法律汇编》和农业法(8世纪),《巴西尔法典》(9世纪后期)2、俄罗斯在基辅罗斯时期主要实行习惯法,重要文献是罗斯真理(习惯法、王公立法、法院判例的汇编)。
系统的法典编纂主要有1830年的《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和1835年的《法律全书》。
英国政体演变
英国政治制度的演变一、封建君主制时间:449——1215容:1、封臣对封君的义务:“效忠”、“帮助”、“劝告”;2、封君对封臣的义务:“保护”和维持“封臣”。
特征:“义务性”、“直属性”、“权力分散性”、“世袭性”。
二、等级君主制形成:1215年,《大宪章》的颁布,维护封君封臣的既定原则,维护教俗封建贵族的特权。
1265年召开的英国议会, 标志着英国等级君主制的初步形成。
时间:1215——1485容:1、司法和军事等方面的权利渐渐集中到中央;2、等级代表会议则主要掌控国家赋税的批准权和分摊权。
特征:君主的权力相对受到约束。
作用:等级君主制相对于中世纪早期的政治混乱和割据状态而言,具有历史进步意义,推动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三、专制君主制时间:1485——1649..容:统治者君主(皇帝或国王王)拥有统治国家和公民自由的所有权力而没有法律或法定程序的制约。
特征:权力的高度集中作用:四、制时间:1649——1653容: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资本主义制根据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的不同,分为议会制制和总统制制。
制是相对于集权制而言的,区别在于:权力的行使必须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而制是相对于君主制而言的,区别在于: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是由选举产生还是世袭五、君主立宪制时间:1689——至今确立:1689年《权利法案》的颁布。
发展:1、责任阁制:起源:16——18世纪,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化而来。
当时即有阁之称,但性质是封建君主的咨询机构。
形成:18世纪早期,英王退出阁,沃波尔主持阁会议。
..完善:19世纪上半期,两党制度建立而完善。
阁制原则:1、产生方式:下院多数党领袖为阁首相;阁成员由首相从下院多数党议员中挑选任命。
2、统治方式:全体一致,集体负责制。
3、去留方式:阁失去下院信任时,全体辞职;或请求国王解散议会,重新进行大选。
阁的地位:英国最高行政机构,最高立法动议机构。
补充内容之一:英国法的发展和普通法系的形成
第一章世界两大主要法系的形成发展和不同特征三、英国法的发展和普通法系的形成(一)普通法1、概念:普通法(Common Law)是以英国早期的习惯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英国的判例法体系。
是英国法的三大渊源之一,是英国法的基石。
2、形成:公元5世纪,日尔曼人的一支盎格鲁,撒克逊人与裘特人联合侵入不列颠岛。
此后,直到1066年统治着这块岛屿.在这一时期,该岛施行的是盎格鲁等部族的习惯法.异族的不断入侵造成了各部族杂民的局面。
每一个部族都有自己的地方习惯法.地方的封建领主拥有司法权。
领地的法官只知道本领地的法律。
1066年威廉的征服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为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打下了基础。
从亨利一世到三世(1100--1272),普通法逐步形成.亨利二世(1154--1182)统治时期,普通法经历了形成的关键时期.他做了两件重要事情:(1)健全王室法院的职能:英国的王室法院是从英王御前会议分离出来的,始建于威廉时期。
亨利二世在位时,该法院分为棋盘法院、民事诉讼高等法院和王座法院。
分别审理税务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2)建立巡回审判制度:亨利二世把英国划分成六个巡回区,每区派五名法官,从而使巡回审判制度经常化、制度化.巡回审判官判案的主要依据是地方习惯法,但他们对这种法律作统一的解释,从而逐步形成一套通行于全国的法律,这就是普通法.例如,肯特郡平分财产习惯法,经统一解释发展为长子继承制,这有利加强中央集权。
3、“遵守先例的原则”:“遵守先例”指下级法院在判决时必须遵循上级法院过去就同一事实作出判决时所创立的规则;同一法院在判决时必须遵循本法院过去就同一事实作出判决所创立的规则。
为什么遵守先例?为了使判决具有一惯性。
这是保持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所必须的。
这一制度最初发展于13世纪爱德华一世时。
当时出现了以“年鉴”形式发表的判决报告,供法官参考。
15世纪,判例的理论得到明确。
18世纪,最终成为法律规则。
西南大学《外国法制史》复习思考题及答案
(0381)《外国法制史》复习思考题一、单项选择题1、()是印度法制历史上最古老的第一部正规的法律典籍。
A.《摩奴法典》B.《三藏经》C.“吠陀”D.婆罗门教法2、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A.东亚B.西亚C.东南亚D.东北亚3、《汉穆拉比法典》是()的法典。
A.古印度B.古希腊C.古罗马D.古巴比伦4、不同种姓同罪异罚是()刑法的显著特点A.古罗马B.古巴比伦C.古印度D.古希腊5、古希腊的公法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雅典的()A.宪法B.刑法C.民法D.商法6、()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
A.《汉穆拉比法典》B.《十二表法》C.《万民法》D.《国法大全》7、罗马法学家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为标准而对法作出的分类是:A.成文法与不成文法B.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C.市民法与长官法D.公法与私法8、《撒利克法典》是()的重要代表。
A.希伯来法B.古埃及法C.日耳曼法D.罗马法9、教会法以()为最高渊源。
A.《教会法大全》B.《圣经》C.《天主教会法典》D.《格拉蒂安教令集》10、《古兰经》的必须按规定刑罚判处的是()。
A.经定刑B.酌定刑C.同态复仇D.血亲复仇11、《自由大宪章》是()历史上的宪法性法律。
A.美国B.法国C.德国D.英国12、英国宪法是()A.成文宪法B.制定法C.柔性宪法D.刚性宪法13、美国第一部的反托拉斯法是()。
A.谢尔曼法B.诺里斯——拉瓜迪亚法C.社会保障法D.塔夫脱——哈莱特法14、美国法是在继承和改造()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A.法国B.德国C.英国D.西班牙15.法国现行宪法又被称为()A.《人权宣言》B.戴高乐宪法C.雅各宾宪法D.路易·波拿巴宪法二、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2、古印度法3、种姓制度4、古希腊法5、罗马法6、罗马市民法7、优士丁尼法典8、优士丁尼法学总论9、圣经10、伊斯兰法11、普通法12、衡平法13、蛮族法典14、《古兰经》:15、《摩奴法典》16、《人权宣言》17、《法国民法典》18、《邦联条例》《19、《权利请愿书》20、程序先于权利三、简答题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2、古印度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征?3、古印度刑法的特点?4、简述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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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英国法Δ一、英国封建法律体系形成时期,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和演变的主要原因和基本过程、制定法的发展。
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英国法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与变化。
现代英国法发展变化的特点。
Δ二、英国法的渊源。
普通法、衡平法各自的概念、形成过程和主要原则;制定法的含义、种类以及与判例法的关系;习惯、学说作为法律渊源的特点和条件。
Δ三、英国宪法的渊源、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特征、历史地位。
四、Δ财产法的含义、财产的分类、地产制与信托制;Δ契约法、对价制度;Δ侵权行为责任原则;家庭法和继承法、社会立法、刑法、诉讼法。
各法的特点及其主要内容。
Δ五、英国法的历史地位。
普通法系的形成和特点;英国法的影响。
思考题:1、简述普通法在英国的形成过程。
2、英国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有哪些?3、简述英国宪法的渊源和主要原则。
4、什么是衡平法?它是主要内容有哪些?与普通法是什么关系?5、简述判例的基本性质。
6、试述英国财产法的概念与特点。
7、试述英国契约的分类和约因的概念。
8、试述英国法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演变。
9、试述英国家庭法的主要特点。
附九:英国法律制度一、英格兰法律制度的产生和演变公元1066年,法国北部的诺曼底公爵威廉率军征服了英国,在伦敦加冕称王,是为威廉一世,由此加速了英国封建化进程。
因为英国王权实行了“我的陪臣的陪臣也是我的陪臣”的政策,王权势力比较强大,从而使英国没有出现封建割据局面,而是建立了以强大王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国家政权。
诺曼底的征服造成了英国特殊的政治经济状况,使英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与欧洲大陆各国不同的独特发展道路。
普通法的形成。
威廉征服英国以后,为了缓和与被征服者的矛盾,加强集权统治,公开宣布保留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有的习惯法,以示其为英国王位合法继承人。
但是,原有习惯法极其分散,不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
于是,国王便设立了中央司法机关——王室法院,定期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并对各地方的司法和行政活动进行监督。
国王享利二世时进行了司法改革,扩大了巡回法官的权限和管辖范围,削弱了领主的审判权。
巡回法官在各地审判案件时,除了遵循王室法令外,主要依据当地的习惯法。
在强大的中央政权支持下,通过长期的巡回审判实践,在原来的习惯法基础掺合了诺曼人的习惯,以判例的形式,把全国各地分散的习惯法逐步统一起来,大约从公元13世纪起形成了全英国普遍适用的共同的习惯法,这就是普通法。
普通法一词最初也是基本的含义,仅指由王室法院所适用的通行于全国的习惯法,普通是相对于不统一的分散的地方习惯而言。
普通法是一种判例法,它的规范和原则都包含在大量的判例之中。
衡平法的产生。
公元12-13世纪,英国经济迅速发展,出现了普通法没有规定的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急需有与其相适应的新法律予以调整。
普通法是以土地为中心的纯粹农业经济的产物,无力调整商品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商品货币关系。
于是,按照自古以来的习惯,臣民直接请求国王保护。
国王把这类案件委托给御前会议,由御前会议的秘书,掌玺大臣——大法官负责处理。
大法官也无法可依,就依据其个人良心所认为的“公平”,“正义”原则自由裁量。
这样,在普通法之外又产生了衡平法。
开始衡平法极不稳定,因人而异,公元14世纪专门设立了衡平法院,于是衡平法与普通法一样采取先例主义原则,慢慢发展成为一种英国特有的不成文的判例法。
在英国法中,普通法与衡平法并存,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并存。
两种法律体制并存,相互补充,但是也有矛盾。
到17世纪,确立了衡平法优先的原则,18世纪末又将衡平法院和普通法院一起纳入“最高法院”二者的对立与冲突最终结束。
制定法的发展。
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不成文的判例法。
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称为制定法,包括国王的立法和国会的立法。
中世纪英国颁布的制定法很多,有1215年《大宪章》,1235年《麦顿条例》,1258年《牛津条例》,1290年第三次《威斯特敏斯条例》等等。
制定法在英国法的整个体系中只居次要地位,起到补充,解释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
中世纪确定了制定法效力优于判例法的原则,但制定法只有通过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重新肯定”之后,它才能进入英国法的体系。
英国法的发展16世纪,代表王权的星宫法院和衡平法院迅速发展,与普通法院发生冲突。
其中,著有《英国法总论》的法学家柯克用资产阶级精神解释普通法,并提出普通法至高无上的主张。
1641年国王撤销了星宫法院,在王权和议会之间形成妥协。
产业革命以后,英国整顿和改革了旧的刻板繁琐的诉讼程序,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重叠的法院组织,同时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
进入20世纪以后,英国制定法的比重的作用上升,并逐渐趋于系统化;以后又对司法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二、英国宪法制度(一)英国宪法的渊源主要有:1、一般制定法。
其中重要的有1215年《大宪章》、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91年《王位继承法》、1911年和1949年《议会法》等。
2、法院判决。
3、宪法性惯例。
(二)英国宪法的主要原则有: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制、法治原则。
(三)英国宪法的基本特点和主要内容。
英国宪法的特点是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宪法渊源多样和分散。
主要内容有:1、肯定了英国的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
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议会是唯一的立法机关,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司法独立,法官审判只服从法律。
2、规定了臣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0世纪以来,英国宪法适应现代需要,发生了一系列变化:1936年的《退位法》和1937、1943、1953年国会先后制定的《摄政法》,对国王的权利和继承做了进一步规定;议会和内阁之间实际权力发生了某些调整,委托立法增多,一些立法权由议会转入内阁;选举制度进一步改革;两党政治成为一项基本的宪法制度;文官地位得到提高。
三、英国财产法在封建时期,英国的土地关系以分封租佃为主要特征。
国王虽然是名义上的全国土地所有人,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英国地产分为完全保有地产和非完全保有地产,构成英国封建的土地制度。
15世纪开始的圈地运动,动摇了封建土地关系,在剥夺农民和农奴土地的过程中,也部分剥夺了国王和领主的土地。
资产阶级革命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猛烈冲击了封建土地关系,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但是,封建财产法的许多原则和概念仍被保留下来。
资产阶级法律仍沿用封建时期对财产的分类,把财产划分为物权财产(不动产)和人权财产(动产);土地出售转让仍受种种限制;土地仍然划分为自由持有地产和公簿持有地产,而后者持有人仍承担繁重的封建义务。
进入20世纪以后,英国对财产法进行了彻底改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家加强了对土地的管理和控制,这方面的立法有所增加。
附图:英国财产法对财产的划分。
不动产——土地,房屋等财产准不动产——租借地权动产有形动产——家俱、牲畜等(实际占有)一般动产无形动产——股票、专利等(依法取得)四、信托法信托是普通法法系一个特有的制度,具有独特的历史,由英国古代用益制度演变而来,是以大法官为首的衡平法院的杰作。
在信托关系中,信托委托人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受托人须以善意为委托人所指定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
信托成立的一般条件是:将信托财产转交给受托人,并履行移交财产的特定手续;财产所有人宣布将其财产设定为信托财产;如是遗嘱设立,须确认立遗嘱人死亡并对遗嘱进行检验。
信托关系成立后,受托人有占有和自由管理信托财产的权利;有从信托财产的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管理费和自己报酬的权利。
同时,受托人应亲自管理财产,及时向受益人报告帐目,送交收益,并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五、契约法普通法法系国家的契约法经历了独特的发展道路。
它以判例法为基础,自成一体。
英国中世纪大部分契约都产生于商人阶层,他们一般通过自己的裁判机构根据商业惯例解决有关契约的争议。
英国19世纪末,“标准式契约”出现,“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契约效力“阻碍”说得到发展,“契约神圣”原则受到限制,诚实信用原则和不可抗力条款成了契约效力的一般原则,起着指导和补充契约履行的功能。
同时关于契约的制定法也逐渐增多。
在中世纪,普通法只承认债务契约和盖印契约。
近现代普通法法系国家契约分为正规契约和非正规契约、明示契约和默示契约、已履行的契约和待履行的契约、有效契约和无效契约等类型。
约因也称“对价”,是普通法法系国家契约法中特有的概念,是指在非正式契约中订立契约的当事人互为给付才生效。
约因是缔约者之间,因缔约行为一方得到利益而他方遭受损失,否则对价就不成立。
约因遵循的规则有:当事人之间具有某种确定性的价值交换,但并不要求所交换的价值相等;约因必须合法;约因只对订约人具有效力,第三人无权从中获利;立约人所允诺的必须是将来的利益,而不是过去的利益。
六、侵权行为法在英国、王室法院所使用的最早的令状之一就是非法侵害令状,并把非法侵害分为有名侵害和无名侵害。
英国法中,侵权行为成立的条件是: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一般要求有实际性损害发生;非法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人有过错。
现代社会的侵权行为有所变化,仅指民事方面对财产权和人身权的非法侵害,对产品责任、污染等方面的侵权也做了规定。
同时,扩大了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出现了“比例责任”,废除了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而代之以分摊责任。
七、家庭法在英国,婚姻实质要件具备,领取结婚证,婚姻关系就成立。
是否举行宗教仪式,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对违反婚姻要件的婚姻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
两者发生的原因和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在离婚方面,英国现以感情“破裂”的离婚原则取代了过去的“过错”离婚原则,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离婚权利。
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废除了“夫妻一体制”的中世纪残余,妇女在法律上享有取得、占有、处分任何财产的能力。
在继承方面现在英国妇女和男子一样享有完全遗嘱能力;英国对遗嘱绝对自由进行了限制;对非婚生子女规定了与婚生子女平等的继承权;并通过立法修正补充了法定继承的原则和内容。
八、刑法英国早期刑法主要是通过法院判例创制发展起来。
19世纪60年代英国议会加强了刑事立法,1972年以来,英国不再允许通过司法判例创立罪名。
但是,英国至今仍没有制定刑法典。
英国普通法把犯罪分为叛逆罪、重罪和轻罪。
1967年英国议会颁布《刑事法令》,重新将犯罪分为应予起诉罪,简易审决罪和应予逮捕罪三类。
英国曾长期奉行绝对刑事责任原则,17世纪后期才正式将犯意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英国早期刑罚种类繁多,以肉刑、苦役、流刑为主。
现代刑罚废除了肉刑、刑事劳役和苦役,现在英国已经废除了死刑。
九、法院组织英国法院组织由其特殊的历史所决定的,由郡法院和治安法院、最高法院、上议院所组成。
大法官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也是英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英国还有军事法院、验尸法院等一些专门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