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最高额抵押、保证额度借款合同 - 民生银行_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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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编码: CMBC-HT-409(零售2011)
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额度借款合同
(适用于提供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融资)
编号:第
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提示:本合同文本为乙方已在乙方网站(www.cmbc.com.cn)公示的格式合 同,其他合同各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 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乙方将积极解答。本合同文本一经签署即视为合同各方 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有关权利义务和 /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 有充分的理解。
第二章 借款金额、期限和用途
第 2 条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使用期间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借款额度为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 3 条 本合同项下额度使用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额度下单笔贷款的发放日不得超过上述额度的使用期间。
第 4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
到期时利随本清;
4.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甲方按照本合同第 37 条约定的还款公式所
确定的金额,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借款本息;
5.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甲方按照本合同第 37 条约定的还款公式所
确定的金额,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6. 按月组合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
额,每月偿还借款本息;
7. 按 (月/季)结息,按《个人借款还款计划表》所列的次序、
时间和金额分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的第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8. 其它还款方式:
。
第 16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 月组合还款法偿还借款时,还款日为每月 日,但首次还款日为 放款日的次月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如经乙方审批同意,甲方可通过电子渠道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借 款手续,则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执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3
放款当日适用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请在□中划“√”)□[上] 浮
动
% □[下]浮动
%。
第6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
率,则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利率依照借款凭证(或电子数据)确定的调整方式进
按还款周期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时,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自中国人
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的次日起开始适用(但
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日期为本合同项下的结息
日时,则本合同调整后的利率自该结息日的次日起适用),开始适
用之日即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6.4 其他:
。
第 7 条 乙方对甲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 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 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本合
第 17 条 甲方可随时提前归还借款本息,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六章 应收账款质押
第 18 条
出质人愿意以《应收账款质押清单》(本合同附件一)描述的应收账 款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质押的应收账款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应收账款质押清单》。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 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4
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 月累算。 本合同逾期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第8条
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就其违约使用的借款金额,自违 约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按实际违约天数计收罚息,直至 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月在 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 算,逐月累算。 本合同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2
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 域;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挪作他 用。 本合同额度内每笔借款的具体用途详见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个人借款 支用申请审批单》。
第三章 利率、罚息和复利
第5条
贷款利率: 5.1 本款适用于甲方通过非电子渠道办理的贷款:
第 13 条
乙方有权根据借款用途和支付的具体金额确定贷款的支付方式,即乙 方受托支付和/或甲方自主支付。甲方每次申请支用贷款应在《个人 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中明确支付方式。乙方有权对每笔借款的金 额、支付方式、借款期限、具体用途进行审查,甲方提出的支用申 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乙方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贷款的发 放。
6
件,自主支付限额及条件的变更以乙方公告为准: (1) 甲方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甲方自主支付本合同额度 内贷款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 甲方的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为生产经营,且甲方自主支付本合同 额度内的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自主支付本合同额度内贷款的其他情 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甲方自主支付的,甲方应于贷款发放之日起每 ______个月向乙方书面报告当期借款使用情况,并向乙方提供相应 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以供乙方查验。
第9条
合同贷款利率发生调整时,本合同项下的逾期利率、罚息利率在调整 后的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 7 条、第 8 条约定的比例自动 作相应的调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
第 10 条 依照上述约定调整合同贷款利率及逾期利率、罚息利率时,甲、乙双 方无须另行签订协议,任何一方均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也无须通 知出质人或征得其同意。
5
务。
第 12 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支付: 12.1 受托支付 即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书面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划付 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指定交易对象。 甲方应在其向乙方提交的《个人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中选择受托 支付作为支付方式,并按照《个人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的要求给 予乙方不附带任何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支付授权,提供该笔受托支付 借款的金额、借款期限、具体用途、支付对象及其账户等支付信息。 甲方向乙方提交《个人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的同时应根据乙方要 求向乙方提供相关交易文件、交易凭证或其他交易证明资料,甲方 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本合同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向甲方指定交易对象实施贷款支付所需的 全部手续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办理每笔借款的受托支付时向 乙方支付上述费用。 在受托支付情况下,乙方在贷款的发放当日实施贷款的支付;甲方 不得对乙方下达除本合同约定情形外的划付指令,也不得采用其他 方式动用已发放的贷款。 12.2 自主支付 即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划付至甲方账户,并由 甲方自主划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甲方应在其向乙方提交的《个人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中选择自主 支付作为支付方式或者通过电子渠道提出自主支付申请,并写明该 笔自主支付借款的金额、借款期限及具体用途,或者甲方通过电子 渠道提出申请。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在本合同借款额度内支用每笔借款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乙方将甲方申请支用的借款金额划付至本合 同约定的甲方借款发放账户,乙方有权随时调整自主支付限额及条
8
第 19 条
出质人保证自己是应收账款的合法债权人,享有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
5.2 本款适用于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的贷款: 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使用电子渠道办理借款手续,即经乙方同意 后,可通过中国民生银行 ATM、自助查询终端及网上银行等渠道, 根据系统提示,自行办理借款的自主支付的提款申请、还本付息及
查询等手续;双方确认甲方通过上述自助方式办理借款发放、还本 付息等手续,无需重新补办书面文书及借款凭证,双方认可乙方电 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如出现本合同第 41 条述明的情形, 乙方有权关闭电子自助渠道并将借款手续全部改为由甲方逐笔书 面申请、乙方逐笔审批方可办理。
第五章 还款
第 14 条
甲方已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账户,账号为
。
该账户作为甲方的借款发放和还款账户,甲方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
扣收甲方到期应付的本息。
该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银行卡失效/超过有效期等账户状态异常导
致甲方无法经由该账户正常还款,或甲方拟变更该账户时,甲方应
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
日开始适用,分段计息;
6.3 按还款周期调整:
(1)按月结息的,每笔借款的贷款利率按月进行调整,在新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 5 条约定的计算公式或浮动
比例确定;
(2)按季结息的,每笔借款的贷款利率按季进行调整,在新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 5 条约定的计算公式或浮动
比例确定;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每笔借款的利率(指年利率,以“I”表示)及 利率调整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约定在该笔借款的借款凭证 中,但该利率标准不得低于 %。 除约定适用本合同第 6.1 款的利率调整方式外,贷款发放后,本合 同项下每笔贷款利率需调整的,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基准 利率,且贷款利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进行调整的,则贷款利率按照 以下计算公式确定:I′(调整后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新公布的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I。
扣款,甲方应到乙方指定网点____________还款。
第 15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归还方式为下列第
7
项:
1. 按照利随本清方式还款, 到期一次还清借款本息;
2. 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月 日,借款到期时
利随本清;
3. 按季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 日,借款
第四章 贷款的支付
第 11 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且甲方办妥借款手续、担保手续以及乙方要求的 其它全部手续后向甲方实施贷款的发放和支付。贷款的发放指乙方 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付至甲方借款发放账户;贷款的支付在受托支 付情况下指乙方受甲方委托向甲方交易对象划付本合同项下已发放 贷款,在自主支付情况下指甲方自行向甲方交易对象划付本合同项 下已发放贷款。乙方将贷款划付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借款发放账户 即完成了贷款发放义务,即视为甲方已经提取和使用了借款本金, 并从贷款的发放之日开始计息。 除本合同另行约定的受托支付情形外,贷款的支付不属于乙方的义
(出质人为自然人时请在法定代表人栏处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1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同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额度贷款,出质人自愿 将本合同项下之应收账款作为甲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最高额质押担保。依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本合同贷款、借款为同一含义。
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导致本合同贷款利率调整的,乙方无须通知甲方。
各调整方式具体含义如下:
6.1 固定利率:即在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不变;
6.2 立即调整:每笔借款的贷款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最新确定的贷
款基准利率的当日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
本合同第 5 条约定的计算公式或浮动比例确定,调整后的利率于当
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额度借款合同
借款人: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 讯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质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 责 人: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以下简称“乙方”)
出质人:
Fra Baidu bibliote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指 定 账 号:
第一部分
第一章 定义
第 1 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文义要求另作解释,否则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含义为: 1.1 应收账款:指出质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 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 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 权。 1.2 基础合同:指产生本合同第 18 条所述应收账款的合同之统称。 1.3 应收账款债务人:指依据基础合同向出质人负有付款义务的义 务人及其法律上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额度借款合同
(适用于提供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融资)
编号:第
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提示:本合同文本为乙方已在乙方网站(www.cmbc.com.cn)公示的格式合 同,其他合同各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 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乙方将积极解答。本合同文本一经签署即视为合同各方 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有关权利义务和 /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 有充分的理解。
第二章 借款金额、期限和用途
第 2 条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使用期间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借款额度为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 3 条 本合同项下额度使用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额度下单笔贷款的发放日不得超过上述额度的使用期间。
第 4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
到期时利随本清;
4.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甲方按照本合同第 37 条约定的还款公式所
确定的金额,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借款本息;
5.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甲方按照本合同第 37 条约定的还款公式所
确定的金额,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6. 按月组合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
额,每月偿还借款本息;
7. 按 (月/季)结息,按《个人借款还款计划表》所列的次序、
时间和金额分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的第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8. 其它还款方式:
。
第 16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 月组合还款法偿还借款时,还款日为每月 日,但首次还款日为 放款日的次月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如经乙方审批同意,甲方可通过电子渠道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借 款手续,则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执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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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当日适用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请在□中划“√”)□[上] 浮
动
% □[下]浮动
%。
第6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
率,则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利率依照借款凭证(或电子数据)确定的调整方式进
按还款周期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时,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自中国人
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的次日起开始适用(但
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日期为本合同项下的结息
日时,则本合同调整后的利率自该结息日的次日起适用),开始适
用之日即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6.4 其他:
。
第 7 条 乙方对甲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 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 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本合
第 17 条 甲方可随时提前归还借款本息,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六章 应收账款质押
第 18 条
出质人愿意以《应收账款质押清单》(本合同附件一)描述的应收账 款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质押的应收账款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应收账款质押清单》。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 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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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 月累算。 本合同逾期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第8条
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就其违约使用的借款金额,自违 约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按实际违约天数计收罚息,直至 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月在 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 算,逐月累算。 本合同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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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 域;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挪作他 用。 本合同额度内每笔借款的具体用途详见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个人借款 支用申请审批单》。
第三章 利率、罚息和复利
第5条
贷款利率: 5.1 本款适用于甲方通过非电子渠道办理的贷款:
第 13 条
乙方有权根据借款用途和支付的具体金额确定贷款的支付方式,即乙 方受托支付和/或甲方自主支付。甲方每次申请支用贷款应在《个人 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中明确支付方式。乙方有权对每笔借款的金 额、支付方式、借款期限、具体用途进行审查,甲方提出的支用申 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乙方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贷款的发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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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自主支付限额及条件的变更以乙方公告为准: (1) 甲方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甲方自主支付本合同额度 内贷款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 甲方的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为生产经营,且甲方自主支付本合同 额度内的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自主支付本合同额度内贷款的其他情 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甲方自主支付的,甲方应于贷款发放之日起每 ______个月向乙方书面报告当期借款使用情况,并向乙方提供相应 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以供乙方查验。
第9条
合同贷款利率发生调整时,本合同项下的逾期利率、罚息利率在调整 后的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 7 条、第 8 条约定的比例自动 作相应的调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
第 10 条 依照上述约定调整合同贷款利率及逾期利率、罚息利率时,甲、乙双 方无须另行签订协议,任何一方均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也无须通 知出质人或征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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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第 12 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支付: 12.1 受托支付 即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书面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划付 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指定交易对象。 甲方应在其向乙方提交的《个人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中选择受托 支付作为支付方式,并按照《个人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的要求给 予乙方不附带任何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支付授权,提供该笔受托支付 借款的金额、借款期限、具体用途、支付对象及其账户等支付信息。 甲方向乙方提交《个人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的同时应根据乙方要 求向乙方提供相关交易文件、交易凭证或其他交易证明资料,甲方 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本合同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向甲方指定交易对象实施贷款支付所需的 全部手续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办理每笔借款的受托支付时向 乙方支付上述费用。 在受托支付情况下,乙方在贷款的发放当日实施贷款的支付;甲方 不得对乙方下达除本合同约定情形外的划付指令,也不得采用其他 方式动用已发放的贷款。 12.2 自主支付 即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划付至甲方账户,并由 甲方自主划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甲方应在其向乙方提交的《个人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中选择自主 支付作为支付方式或者通过电子渠道提出自主支付申请,并写明该 笔自主支付借款的金额、借款期限及具体用途,或者甲方通过电子 渠道提出申请。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在本合同借款额度内支用每笔借款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乙方将甲方申请支用的借款金额划付至本合 同约定的甲方借款发放账户,乙方有权随时调整自主支付限额及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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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条
出质人保证自己是应收账款的合法债权人,享有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
5.2 本款适用于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的贷款: 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使用电子渠道办理借款手续,即经乙方同意 后,可通过中国民生银行 ATM、自助查询终端及网上银行等渠道, 根据系统提示,自行办理借款的自主支付的提款申请、还本付息及
查询等手续;双方确认甲方通过上述自助方式办理借款发放、还本 付息等手续,无需重新补办书面文书及借款凭证,双方认可乙方电 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如出现本合同第 41 条述明的情形, 乙方有权关闭电子自助渠道并将借款手续全部改为由甲方逐笔书 面申请、乙方逐笔审批方可办理。
第五章 还款
第 14 条
甲方已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账户,账号为
。
该账户作为甲方的借款发放和还款账户,甲方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
扣收甲方到期应付的本息。
该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银行卡失效/超过有效期等账户状态异常导
致甲方无法经由该账户正常还款,或甲方拟变更该账户时,甲方应
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
日开始适用,分段计息;
6.3 按还款周期调整:
(1)按月结息的,每笔借款的贷款利率按月进行调整,在新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 5 条约定的计算公式或浮动
比例确定;
(2)按季结息的,每笔借款的贷款利率按季进行调整,在新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 5 条约定的计算公式或浮动
比例确定;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每笔借款的利率(指年利率,以“I”表示)及 利率调整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约定在该笔借款的借款凭证 中,但该利率标准不得低于 %。 除约定适用本合同第 6.1 款的利率调整方式外,贷款发放后,本合 同项下每笔贷款利率需调整的,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基准 利率,且贷款利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进行调整的,则贷款利率按照 以下计算公式确定:I′(调整后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新公布的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I。
扣款,甲方应到乙方指定网点____________还款。
第 15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归还方式为下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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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1. 按照利随本清方式还款, 到期一次还清借款本息;
2. 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月 日,借款到期时
利随本清;
3. 按季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 日,借款
第四章 贷款的支付
第 11 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且甲方办妥借款手续、担保手续以及乙方要求的 其它全部手续后向甲方实施贷款的发放和支付。贷款的发放指乙方 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付至甲方借款发放账户;贷款的支付在受托支 付情况下指乙方受甲方委托向甲方交易对象划付本合同项下已发放 贷款,在自主支付情况下指甲方自行向甲方交易对象划付本合同项 下已发放贷款。乙方将贷款划付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借款发放账户 即完成了贷款发放义务,即视为甲方已经提取和使用了借款本金, 并从贷款的发放之日开始计息。 除本合同另行约定的受托支付情形外,贷款的支付不属于乙方的义
(出质人为自然人时请在法定代表人栏处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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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同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额度贷款,出质人自愿 将本合同项下之应收账款作为甲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最高额质押担保。依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本合同贷款、借款为同一含义。
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导致本合同贷款利率调整的,乙方无须通知甲方。
各调整方式具体含义如下:
6.1 固定利率:即在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不变;
6.2 立即调整:每笔借款的贷款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最新确定的贷
款基准利率的当日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
本合同第 5 条约定的计算公式或浮动比例确定,调整后的利率于当
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额度借款合同
借款人: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 讯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质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 责 人: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以下简称“乙方”)
出质人:
Fra Baidu bibliote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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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银 行:
指 定 账 号:
第一部分
第一章 定义
第 1 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文义要求另作解释,否则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含义为: 1.1 应收账款:指出质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 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 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 权。 1.2 基础合同:指产生本合同第 18 条所述应收账款的合同之统称。 1.3 应收账款债务人:指依据基础合同向出质人负有付款义务的义 务人及其法律上的继承人和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