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考前聚集两小时刑诉-陈龙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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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刑事诉讼法概述(《考前一本》P3考点1)★★
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1)程序公正:(参与、遵守、救济、公开、中立、平等、保障)
---○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3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4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
---○5真正实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6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2)实体公正:
---○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
---○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
---○4对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3)两者是是既对立又统一的。

发生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
诉讼效益

司法公正(1)效益价值,指以一定司法资源(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的处理. ---○1控制审判前的期间、奉行不中断(集中审理)原则(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

---○2对羁押的期间进行严格限定(遵守诉讼时效)。

---○3建立简易和认罪认罚的速裁程序对案件处理(加速诉讼进程、降低诉讼成本、轻罪不起诉)。

(2)效率常常是公正的保障,追求效率是以公正为前提;
(3)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考点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考前一本》P4考点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考点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考前一本》P5考点2)★★★
独立的程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次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法院独立的特点:
---○1是每个法院独立;
---○2上下级法院监督与被监督;
检察院独立的特点:
---○1一个整体的独立;
---○2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
考点四: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考前一本》P5考点2)★★★
《刑事诉讼法》第9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

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考点五:各种情况的不同阶段处理方式(《考前一本》P6考点2)★★★
法定情形(六种)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
公、检(立案)
法院
(庭前审查)
公、检
(侦查)
检察院
(审查起诉)
法院
(审理阶段)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的
不立案没讲撤销案件不起诉宣告无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立案退回检察院/终
止审理
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立案退回检察院/终
止审理
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不干预
退回检察院/终
止审理
撤销案件不起诉
终止审理/【自诉时
可自愿撤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立案退回检察院/终
止审理
撤销案件不起诉
终止审理
或宣告无罪(确认无罪)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立案
退回检察院/终
止审理
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
考点六:管辖(《考前一本》P10考点4)★★★
检察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一般主体】:---○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破坏选举案
【特殊主体】:---○4刑讯逼供案 ---○5暴力取证案 ---○6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 ---○7报复陷害案【陷阱】: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报复陷害罪是检察院管
考点七:级别管辖(《考前一本》P13 考点4)★★★
中级【危控无死没】(1)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

(2)恐怖活动案件有:“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个人罪”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属于恐怖活动案件。

(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1外国人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2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3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的情形;
(1)几个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特例:
---○1死缓中期间故意犯罪的;
---○2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考点八:指定管辖【注意:侦查的指定管辖并非都与审判的指定管辖相对应】(《考前一本》P15 考点4)★★★
指定管辖对象《解释》第2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

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陷阱】《规则》第18条:分、州、市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将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检察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考点九:特殊情况的管辖规定【注意:特殊管辖优于一般管辖】(《考前一本》P17 考点4)★★★
情形管辖的法院
(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中国人犯罪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领域外中国船舶内犯罪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陷阱】如果只是单纯发生在中国船舶内的犯罪,主要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4)领域外中国航空器内犯罪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协议或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6)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
领馆内的犯罪
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漏罪: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新罪: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除非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0)《刑事诉讼法》第250条:死缓案件在服刑期间逃脱并在犯罪地抓获的判刑,执行死刑法院由“死缓执行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考点十:回避的相关知识(注意: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考前一本》P18 考点5)★★★
身份不当要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陷阱】:此处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翻译人员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违法违规需要回避(1)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7)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回避后果效果
(1)对侦查人员在侦查期时作出回避决定以前无需停止工作。

(2)所有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时发现有回避的理由一定要停止审查起诉和审判。

(3)所有办案人员在作出不决定不回避的复议期间,都不停止工作。

对回避
不服的
申请复
议权
---○1公安机关: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决定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复议。

---○2检察机关: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

---○3法院: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4对于不属于法定回避申请理由,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效力回避后,先前行为的效力如何?——(效力待定)——谁决定回避,谁决定效力。

考点十一:辩护人的人数、范围(《考前一本》P21 考点6)★★★
正面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监护人、亲友
禁止范围绝对
禁止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也不得担任辩护人(受刑罚)。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自由)。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无限人)。

相对
禁止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公检法安监);
(5)人民陪审员(陪审);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利害);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老外)。

【考点提示】:第④⑤⑥⑦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
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考点十二:辩护人的地位与义务(《考前一本》P22 考点6)★★★
保密义务(1)如获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犯有其他未指控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辩护人有责任保密。

(2)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

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其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追究辩护人犯罪(1)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侦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由上一级机关立案侦查。

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侦查机关的下级机关。

(2)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新增考点】《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40条:侦查机关依法对在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在48 小时以内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考点十三:辩护人的权利(《考前一本》P23 考点6)★★★内容律师和非律师辩护人
会见与通
信权(1)三种严重犯罪特别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2)不被监听和核实证据要求: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一律”不被监听。

【陷阱点拨】: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3)【陷阱】《刑诉法》第37条第五款: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提出意见权(1)审查批捕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听取辩护人意见,辩护人提出要求应当听取其意见;
(2)审查起诉时——应当讯问嫌疑人,应当听取辩护人、代理人意见;
(3)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4)侦查终结——可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其意见;
(5)最高院复核死刑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6)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7)二审不开庭审理时---应当讯问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新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8)【新增】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应当听取其意见
考点十四: :辩护的种类(《考前一本》P26 考点6)★★★
法律援助辩护条件【新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

对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新法速递】《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法律援助辩护情形公检法依职权“应当”指定的情形:
---○1盲、聋、哑;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4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
---○5“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6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考点十五: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考前一本》P28 考点7)★★★
传闻证据规则(1)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都不得作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特点是:实际的真实证人没有出庭陈述且我国未确立严格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2)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
---○2言词传闻证据,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注意:此规则是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1)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证人的职责只是把事实提供给法院,而不是发表对该事实的意见。

(2)《刑诉解释》第75条的规定:“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陷阱】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注意:此规则是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1)“补强证据规则”,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一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而用以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就称之为“补强证据”。

即运用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院采信为定案根据。

(2)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即增强其证明力。

【注意:此规则是调整证明力的规则,不是调整证据能力规则】
---○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

被告人在审前程序中所作供述就不能作为其当庭供述的补强证据。

不要求对整个待证事实或案件事实具有补强作用。

【陷阱点拨】:被告人在审前程序中所作的供述就不能作为其当庭供述的补强证据。

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的隐蔽性极强、并能与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相印证的物证,并不是专门用于证明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属于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证据之间的互相印证,而不是补强证据。

最佳证据规则【新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一般应当提取原物、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送检。

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及时查证。

所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

(1)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2)最佳证据规则通常只适用于文字材料。

书证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复制件;物证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的才可以拍摄或制作照片、录像或复制品;
【陷阱点拨】:最佳证据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者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只提供副本、抄件或者影印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我国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最佳证据规则。

【注意:此规则是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
考点十六:证据的种类(《考前一本》P31 考点7)★★★★
证人证言【新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

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

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

(1)矛盾证言的认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2)公、检、法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刑诉法》第62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5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电子数据(1)电子数据:【新增】《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

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

【陷阱点拨】: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并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2提取计算机内存存储的数据、网络传输的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4其他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第十二条:冻结电子数据,应当制作协助冻结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解除冻结的,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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