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托盘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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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总公司

乙方:贵州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信为本、和谐共赢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及时间、数量

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每月向甲方指定收货单位贵州华电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厂)煤场供应电煤万吨。在合同执行期,双方可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电厂煤炭需求情况,协商适时增加煤炭供应量并签订补充协议。

二、运输工具及交货方式

乙方利用汽车将本合同约定的煤炭运输至电厂煤场,电厂向乙方出具过磅单和质检报告。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数量以电厂汽车衡过磅计量为准;质量由电厂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乙方可派人到收货地点对采、制工作全程监督,若不参与,则视为承认需方验收数据。

2、乙方交煤时需提供加盖有煤矿销售章及贵州华电发电有限公司电煤运输验票专用章的调运单。

3、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MJ/kg(5000大卡/千克)为基准。

4、在卸煤现场检验发现有明显大块矸石(粒度>50mm)、石头或其它杂物的,按照1:1比例与乙方代表核实计扣;全水分Mt≤10%。

5、严禁乙方掺杂使假,一旦电厂查实乙方有掺杂使假行为,甲方有权拒付该批次来煤所有煤款及运费;对于分层装车的煤炭,按掺假处理;装车不一致的煤炭,则对两种煤质取样单独化验,若二者化验结果差值低于2MJ/Kg,则按低热值结果作为该车煤的结算依据并进行批次加权结算;若二者化验结果差值高于2MJ/Kg,视为掺杂使假,对该车煤按拒付处理。

6、乙方如对煤质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在到货之日起10天内向甲方提出复核,或将收货方留存备份煤样提交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超过规定时间,则以桐梓电厂化验结果为准。

四、煤炭结算单价及执行期

1、甲乙双方以电厂最新基低位发热量= MJ/kg(5000大卡/千克)基准到厂含税价元/吨(含17%的增值税发票)下浮元/吨结算。

2、煤价与煤质挂钩具体见第五条。

3、执行期至年12月31日。

五、计价方式及计价标准

1、计价方式:全月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计价。

2、计价标准:(1)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MJ/kg(5000大卡/

千克)为基准,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MJ/kg(5000大卡/千克)时,每升高 kg(100大卡/千克),煤价上浮元/吨;(2)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在 MJ/kg(4500大卡/千克)≤< MJ/kg (5000大卡/千克)时,每降低 kg(100大卡/千克),煤价下浮元/吨;(3)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在kg(4000大卡/千克)≤<MJ/kg(4500大卡/千克)时,每降低 MJ/kg(100大卡/千克),煤价下浮元/吨;(4)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kg(4000大卡/千克)时拒付所有煤款及运费;(5)当单批次收到基低位发热量<Kg(3500大卡/千克)时,拒付该批次煤款及运费;(6)当硫份St,d>%,以%为基数按每增加个百分点含税坑口价降低元/吨的标准办理结算。(7)当硫份St,d>%,以%为基数按每增加个百分点含税坑口价降低元/吨的标准办理结算。(8)乙方合同月兑现率如低于90%,按含税坑口价降低10元/吨的标准办理结算(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六、煤款结算方式、结算期限及结算比列

1、甲方与乙方结算为每月的10日、17日、24日、3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按照桐梓电厂加权热值计算,结算本笔货物的80%货款,结算金额以甲方计算结果为准。剩余20%货款待甲方收到电厂上月100%货款后,凭借乙方提供的全额17%增值税发票向乙方结清;

2. 甲方向乙方结算采取银行承兑汇票与银行电汇相结合方式。

3、乙方必须在结算日前一天向甲方提供结算本周期实际发运煤炭经电厂确认的过磅单及质检报告,否则甲方不予结算。

4、乙方结算时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真实合法,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本合同执行期到期后全额结算。

七、违约责任及罚则

1、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但遇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尽早通知对方,以减少双方损失;如未尽告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调整需经双方协商后决定。

3. 乙方应积极协调催促电厂尽早向甲方结算货款,如果电厂当月23日前(含23日)未结算完应结货款,甲方应按每滞期一日未付货款的千分之一从货款中扣除。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1、拒收、拒付条件及处理办法:(1)乙方供应的煤炭非合同煤种、品种时,甲方有权拒收;(2)乙方供应的煤炭掺假、掺杂、掺水时,甲方有权拒付;(3)乙方必须供应本矿生产的煤炭,否则,甲有权拒付;(4)乙方以近充远,一经查实,拒付所有煤款及运费,处50万元罚款并终止合同;(5)乙方以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利,一经查

实,拒付所有煤款及运费,处50万元罚款并终止合同;(6)甲方根据本合同条款拒付的煤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执行期间如遇政府应急机制或市场变化,价格随行就市,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甲方根据与电厂协商的每月供煤计划并将电厂出具的电煤运输验票专用章的调运单转交乙方,乙方应据此组织煤炭均衡发运,否则造成电厂拒收等情况后果由乙方承担。

4、乙方车辆到达交货地点后,须遵守收货单位的调度管理,严格按照收货单位的指定路线和顺序行车和卸载,如有驾车、故意阻挡进出通道等行为,收货单位有权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车辆并按照直接损失大小扣减煤款,被处理车辆及扣减煤款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承诺:遵守收货单位的验收流程,如入厂登记、过重磅、按规定采样、指定现场质检后卸车、过轻磅、出厂等,如不按上述规定流程执行,收货单位有权对责任车辆拒付煤款;依法经营,严禁各类商业贿赂行为。如发生对甲方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等不法行为,一经查实,收货单位有权按照当批次来煤价款的2-3倍扣减作为违约金。如发生拒付煤款及违约金均由乙方承担。

6、如甲方与贵州华电发电有限公司产生合同纠纷,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协调处理并承担甲方的损失。

7、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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