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最低工资标准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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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新标准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三险一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具体方案如下:

一类地区:从680元/月提高到900元/月,非全日制工从6.5元/小时提高到8.1元/小时;

二类地区:从620元/月提高到820元/月,非全日制工从6元/小时提高到7.3元/小时;

三类地区:从560元/月提高到750元/月,非全日制工从5.5元/小时提高到6.7元/小时;(巴彦淖尔市属于第三类)

四类地区:从500元/月提高到680元/月,非全日制工从5元/小时提高到6.1元/小时。2007内蒙古最低工资标准参考编辑本段回目录

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参考如下:

一类地区为:呼和浩特市区、包头市区、鄂尔多斯市区、乌海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小时;

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区、巴彦浩特镇、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小时;

三类地区:赤峰市区、通辽市区,乌兰察布市区、巴彦淖尔市区、乌兰浩特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小时;

四类地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地区,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编辑本段回目录

最低工资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主要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就业状况等因素,至少两年调整一次(遇特殊情况国家有明确要求除外),以确保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而提高。

内蒙古明确规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在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下线时,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内蒙古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切实纠正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利用最低工资标准变相压低职工工资的行为。

我区现行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2007年调整后颁布实施的,按照国家规定,今年我区调整执行新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我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是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民生改善、促进企业发展和有利于招商引资等诸多因素,参照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中的计算公式、国际一般状况参考值和各省区市今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3个因素,经过反复测算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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