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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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设施规划规范

环卫设施规划规范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臵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臵。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臵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臵。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臵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臵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臵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臵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是指为了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有效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公共卫生,全面保障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以及实现城市资源管理的可持续发展,而确定的一系列具体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原则。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包括几个方面:
1、资源节约:使用资源要合理有效,实行节约优先,提倡循环经济、再生资源利用,形成节能降耗、节水降膜、污染预防的良性循环机制。

同时,有效控制资源污染,积极参与各项环保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2、绿化和结构调整:促进城市绿化,根据植被覆盖程度和工业间隔规定,合理调整建设结构,限制建设的规模及投资,争取与环境规定匹配的营造比例,使建成落木整齐、景观秀丽。

3、文明礼仪:城市公共空间全民拥有,人民享受以及平等参与。

维护公共秩序,遵守文明礼仪,打造礼仪文明、文化活动丰富的社会环境。

4、对排水网设施进行设计规划:排水系统规划需根据环境特征,制订相关的技术规范,并以沥青瓦、室内环氧树脂水泥管道等作为确定性技术规范。

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用水量、水情特征等因素,并经过实际的山洪防治试验来检验满足水情要求。

5、污水处理设施规划: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规划要根据建设区域水特性及获取水源环境要求,采用最新的技术设施,实现化学需氧量、有机物及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保障凌驾水环境质量的同时,实现污水的便捷处理。

凡此种种,都是为了建设清洁、宜居的城市环境而不断努力的。

综上所述,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主要是节约资源、绿化和结构调整、文明礼仪、排水设施设计、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等。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环卫设施设计规范要点

环卫设施设计规范要点

环卫设施设计规范要点一、引言在城市的发展和改善过程中,环境卫生和城市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变得越来越重要。

环卫设施的设计规范是指在城市中对于垃圾处理、公共厕所、垃圾箱、公共清洁设施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布局所需要遵循的一系列准则和要求。

本文将重点介绍环卫设施设计规范的要点。

二、垃圾处理设施1. 垃圾分类:在设计垃圾处理设施时,要考虑到垃圾分类的需求。

合理设置多个垃圾分类站点,便于居民将垃圾分类投放。

2. 设施容量:根据居民数量和垃圾生成量,确定垃圾处理设施的容量。

要考虑未来城市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预期,确保设施容量充足。

3. 设施布局:合理的设施布局能够提高效率和便利性。

应考虑到设施与城市其他区域的距离,以及居民居住区、商业区、公共交通站点等的分布情况。

4. 设施安全性:垃圾处理设施应符合安全性要求,防止垃圾泄漏、污染环境和威胁居民健康。

建筑材料和设备选用要符合标准,具备防火、防爆和防滑等功能。

三、公共厕所设计要点1. 数量和布局:根据人口密度、人流量和需求预测,合理设置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布局。

应优先考虑商业区、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人流密集区域。

2. 无障碍设施:公共厕所应考虑到老年人、残疾人和孕妇等特殊人群的需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如无障碍通道、扶手等。

3. 卫生要求:公共厕所的卫生要求非常重要。

应配置充足的卫生用品,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以保证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

4. 可持续性设计:公共厕所的设计还应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例如,可采用节水技术、太阳能照明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等,以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四、垃圾箱的设计要点1. 容量和数量:垃圾箱的容量和数量应根据使用需求进行合理规划。

对于高密度人口区域,需增加垃圾箱数量,确保垃圾及时清理。

2. 防臭防蚊:垃圾箱的设计要考虑到防臭和防蚊的功能。

采用密封设计、材料选择和防蚊网等方法,减少垃圾箱周围的异味和蚊虫滋生。

3. 设施布局:垃圾箱的布局应方便清洁人员收集垃圾和维护设施。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方案》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方案》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方案》导读:完美WORD 格式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 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龙游县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示完美WORD 格式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 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 年12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设部三年九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二〇〇《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1总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环卫设施规划规范

环卫设施规划规范

环卫设施规划规范环卫设施规划规范是指根据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合理规划和布置城市环卫设施,确保城市环境整洁、干净、美观。

环卫设施主要包括垃圾收集点、垃圾处理设施、公厕、垃圾分类设施等。

下面就环卫设施规划规范进行详细介绍。

一、垃圾收集点规划1、位置选择:垃圾收集点应根据居民分布、用地性质等因素,合理选择位置。

原则上,每个小区应设立至少一个垃圾收集点,每个街区应设立至少一个垃圾收集点。

垃圾收集点应远离居民区和商业区,避免影响居民和商业生活。

2、容量规划:垃圾收集点的容量应根据周边居民人口数量和垃圾产生量合理规划。

按照一天一次清运的标准,垃圾收集点的容量应能够满足当地垃圾清运需求,并有一定的储备空间。

3、设施布置:垃圾收集点应配备垃圾桶或垃圾箱,并设有垃圾分类标识牌。

垃圾收集点的布置应方便居民投放垃圾,同时要注意不与行人道、车辆通道等交通路径冲突。

垃圾收集点周围应设有相应的绿化和围墙,以确保周边环境整洁、美观。

二、垃圾处理设施规划1、位置选择:垃圾处理设施应远离居民区和商业区,避免对周边居民和商业生活造成影响。

垃圾处理设施的位置选择应考虑到垃圾来回运输的成本和交通便利性。

2、容量规划:垃圾处理设施的容量应根据城市规模、人口数量和垃圾产生量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划。

垃圾处理设施的容量应能够满足当地垃圾处理需求,并有一定的扩容空间。

3、设施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应配备垃圾分类设备、垃圾压缩设备、垃圾焚烧炉等设备,以实现垃圾的分类、压缩和处理。

设施建设应符合环保要求,噪音、污染等问题要得到有效控制。

三、公厕规划1、位置选择:公厕的位置选择应根据人口分布、交通状况和游客流量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划。

公厕应布置在交通便利和人流密集的地区,以满足市民和游客的基本需求。

2、容量规划:公厕的容量应根据人口数量、游客流量和使用频率等因素进行规划。

每个公厕应设有男厕、女厕和无障碍厕所,保证不同人群的需求。

3、设施布置:公厕应设有排队等待区、入口通道、厕位、洗手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2篇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2篇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2篇文章一: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重要性与原则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越来越受到重视。

良好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不仅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还能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重要性、原则以及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重要性1. 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能够有效解决城市垃圾、污水、噪音等环境污染问题,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2.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合理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循环利用,降低资源消耗,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3. 提升城市形象:良好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有助于提升城市形象,吸引投资,促进旅游业发展。

4. 增强城市居民幸福感:完善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能够满足居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提高居民幸福感。

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原则1. 科学性原则:规划应遵循科学性原则,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充分考虑城市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发展、人口结构等因素,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2. 综合性原则:规划应充分考虑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与城市交通、绿化、排水等其他基础设施的相互关系,实现基础设施的协调发展。

3. 可持续性原则:规划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降低污染。

4. 人本性原则:规划应关注居民需求,以人为本,提供便捷、舒适的生活环境。

四、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具体措施1. 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合理布局垃圾处理设施,提高垃圾处理能力,推广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2. 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城市水环境质量。

3. 噪音防治设施规划:加强噪音防治设施建设,降低噪音污染,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

4. 绿化设施规划:加大绿化投入,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5. 城市道路清扫设施规划:提高城市道路清扫设施水平,确保道路清洁,提升城市形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作者:————————————————————————————————日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20031 总则1.0.1 为在城币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篆城币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直接影响着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整体形象。

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合理布局、高效运行和有效管理,从而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一、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应当满足全民居民的需求,要求设置合理、公平、公正,不应出现设施过剩与不足的现象。

2. 效率优先原则: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应当科学合理,保证设施的最大限度利用,提高设施的服务效率和管理效率。

3. 生态优先原则: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应当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建设,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 安全可靠原则: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应当考虑设施的结构稳固、使用安全和维护方便,确保设施运行的安全可靠。

5. 经济合理原则: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的成本,保证投入产出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

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内容1.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1)城市公共厕所的设置应当密集、方便、易寻,覆盖城市主要人口聚集区,特别是商业、餐饮、交通枢纽等密集区域。

(2)城市公共厕所应当合理分布在各类建筑内、室外、地下空间,同时要照顾到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3)城市公共厕所应当提供清洁、卫生、安全的环境,定期清洁维护,保证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

2. 垃圾处理设施规划(1)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应当建设设置合理,便利居民投放垃圾,包括垃圾桶、分类垃圾箱、垃圾转运站等。

(2)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采取分类收集、减量化处理,提倡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循环利用。

(3)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应当建设合理,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确保垃圾处置的高效、安全和环保。

3.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规划(1)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优先考虑城市区域的污水排放问题,合理设置市政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

(2)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应当采取生物处理、化学处理等多种技术手段,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是指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生活的要求,通过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以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完善程度和服务质量,从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状况,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工作。

在《》中,规定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原则、布局要求、功能定位、设计标准等内容,以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能够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提高城市环境的整体品质。

一、规划原则1. 生态优先: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应优先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提高城市环境的可持续性。

2. 公平合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居民群体的需求,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公平合理分布,提高服务的平等性和普惠性。

3. 全面协调: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应全面考虑各类设施的布局和功能,实现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多功能性和协调性,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效益。

4. 安全可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应考虑设施的安全可靠性,确保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提高城市居民生活的安全保障。

二、布局要求1. 市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设施要均衡分布,考虑到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居民的生活需求,合理布局各类环境卫生设施。

2.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要与城市主干道、重点公共场所、居民聚集区、旅游景点等相匹配,以满足市民及游客的生活和休闲需求。

衔接和联系,确保设施之间的互补性和协调性,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效益。

举例说明:在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中,应考虑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例如公园内的垃圾箱、卫生间、喷水设施等,要根据公园的规模和功能确定合理的布局位置,以方便游客的使用和维护。

三、功能定位1. 不同类型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定位清晰,明确设施的功能和服务对象,以满足不同需求群体的需求。

要用途和服务对象,确保设施的功能与定位相符,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Code for planning of urban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GB 50337—200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3年12月01日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第178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规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9月10日1总则1.0.1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 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 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 5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 6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G50337-200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_

G50337-200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_
3 . 2. 3 , 3 . 2. 6 , 3 . 3 . 1 , 3 . 3. 4 , 4. 2 . 3, 4 . 5. 1 , 4. 5 . 2, 4. 5. 3 ,
5 . 3 . 1 , 5 . 3 . 2条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 行。 本规范 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 中国建筑 工业出版社出
主编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 日期 :2003年 1 2月 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标准 《 城市环 境卫 生设 施规划 规范 》 的公 告
现批 准 《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 范》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 G B 5 0 3 3 7 -2 0 0 3 ,自 2 0 0 3年 1 2月 1日起 实施 。其 中,第 3 . 2 . 2 ,
成都市市容 环境管理局 建设部城市建设 研究 院
本 规范主要起草人 :郑连勇 郭 大忠 李万友 桑 钢 杜小勇 黄 国汀 舒 德文 秦晓燕
袁 炯 曾光旭 陈 文 张 樵 李 毅 徐文龙 徐海 云 邱书杰
和 用 地 面 积 等 指 标 , 提 出工 艺 、 技 术 、建 设 等 要 求 。
对其他环境卫 生设 施的规划要求 ,可根据其 特点分 别按对环 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 境卫生工程设施 的要求执行 。 1 . 0 . 7 在详细 规划 中应 确定 各类 环 境卫 生设 施的 种类 、等级 、 数量 、用地和建筑面积 、定点位置等 内容 ,满足环境卫 生车辆 通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国家标 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C o d e f o r p l a n n i n g o f u r b a n e n v i o r n m e n t a l s a n i t a t i o n f a c i l i t i e s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一、背景介绍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城市环境卫生问题日益凸显,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环境卫生状况,制定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设施规划1.垃圾处理设施的合理布局2.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3.城市道路的清洁设施4.绿化带和公园内的环卫设施5.城市水体和水系的治理设施三、垃圾处理设施规划1. 垃圾分类收集点在城市中布局垃圾分类收集点,提倡居民将垃圾进行分类,方便后期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

2. 垃圾处理中心建设完善的垃圾处理中心,包括垃圾填埋场、焚化炉等设施,确保城市垃圾的安全处理。

四、公共厕所建设规划1. 公共厕所布局合理布局公共厕所,覆盖城市主要交通要道、商业中心、景区公园等地点。

2. 公共厕所管理建立公共厕所管理机制,保障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和安全,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

五、道路清洁设施规划1. 道路清扫设备增加道路清扫设备的投入,定期进行道路清洁,确保城市道路的整洁。

2. 垃圾桶设置设置道路垃圾桶,方便行人投放垃圾,减少乱丢垃圾的情况发生。

六、绿化带和公园内环卫设施规划1. 清洁工作人员配置增加绿化带和公园内清洁工作人员数量,定期进行清洁,保持环境整洁。

2. 垃圾桶设置设置垃圾桶和分类垃圾桶,引导游客和市民正确投放垃圾,保护自然环境。

七、城市水体治理设施规划1. 污水处理厂建设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对城市污水进行有效处理,保护水体环境。

2. 河道清理定期清理城市河道,消除河道污染,改善水质,营造优美水系环境。

八、总结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落实,才能促进城市环境卫生状况的改善,提升城市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和持续的投入,打造更加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

(完整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完整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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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1 总则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城市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根据此类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及城市诸方面条件,提出相应规划控制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环境卫生设施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等的统称。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public facilities设置在公共场所等处,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的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engineering facilities具有生活废弃物转运、处理及处置功能的较大规模的环境卫生设施。

公共厕所public lavatory供社会公众使用,设置在道路旁或公共场所的厕所。

公共厕所可分为独立式公共厕所和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是设置在其他建筑内、并向社会公众全天候开放的厕所。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for nightsoil sources 在粪便污水产生源对其进行处理的设施。

城市规划建成区 urban planning construction area城市规划区内连片发展且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一般规定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满足卫生环境和城市景观环境要求;其中生活垃圾收集点、废物箱的设置还应满足分类收集的要求。

公共厕所根据城市性质和人口密度,城市公共厕所平均设置密度应按每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3~5座选取;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偏低、居住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偏高的城市、旅游城市及小城市宜偏上限选取。

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采用表详见附件)的指标。

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

其他城市用地也应按需求设置相应等级和数量的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2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物间宜设置不小于3m宽绿化隔离带。

3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4 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5 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排人城市污水管道;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地区,其公共厕所应配建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的确定: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三类标准。

生活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生活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又要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容器或垃圾容器间的容量按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清运周期计算,其计算方法见附录A。

废物箱废物箱的设置应满足行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行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在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人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

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尚不完善的区域,可采用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可不设置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应将粪便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规划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及污水管网流量时应将粪便污水负荷计入其中。

当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的出水排入环境水体、雨水系统或中水系统时,其出水水质必须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距离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离建筑物净距不宜小于5m;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设置的位置应便于清掏和运输。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一般规定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满足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要求,并应减少其运行时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对城市的影响;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及二次转运站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城市水系的下游,并符合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对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运行中产生的污染物应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

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转运站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地区。

当生活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在城市建成区以外设置二次转运站并可跨区域设置。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应符合表详见附件)的规定。

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1km;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4km;采用大、中型机动车收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服务范围。

水上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垃圾码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临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可根据需要设置以清除水生植物、漂浮垃圾和收集船舶垃圾为主要作业的垃圾码头以及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

2 在水运条件优于陆路运输条件的城市,可设置以水上转运生活垃圾为主的垃圾码头和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

3 垃圾码头应设置在人流活动较少及距居住区、商业区和客运码头等人流密集区较远的地方,不应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域和用于旅游观光的主要水面,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4 垃圾码头综合用地按每米岸线配备不少于15~20m2的陆上作业场地,周边还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m的绿化隔离带。

其岸线计算方法见附录C。

粪便码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仍在采用集中收运粪便且水运条件便于粪便运输的城市可设置粪便码头和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要的岸线。

2 粪便码头规划选址条件同条第3款。

3 粪便码头综合用地的陆上作业场地同条第4款,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l0m。

其岸线计算方法见附录C。

粪便处理厂在污水处理率低、大量使用旱厕及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可设置粪便处理厂。

粪便处理厂应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并宜靠近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厂,其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l0m的绿化隔离带,并与住宅、公共设施等保持不小于50m的间距,粪便处理厂用地面积根据粪便日处理量和处理工艺确定。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地质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蕴矿区内。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距大、中城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5km,距小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2km,距居民点应大于。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用地内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20m,并沿周边设置。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四周宜设置宽度不小于l00m的防护绿地或生态绿地。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0年,填埋场封场后应进行绿化或其他封场手段。

生活垃圾焚烧厂当生活垃圾热值大于5000kJ/kg且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选址困难时宜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厂。

生活垃圾焚烧厂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或以外。

生活垃圾焚烧厂综合用地指标采用50~200m2/t?d,并不应小于1hm2,其中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l0m并沿周边设置。

生活垃圾堆肥厂生活垃圾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40%时,可设置生活垃圾堆肥厂。

生活垃圾堆肥厂应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

生活垃圾堆肥厂综合用地指标采用85-300m2/t?d,其中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l0m并沿周边设置。

建筑垃圾填埋场大、中城市可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设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填埋场。

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处置场城市固体危险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必须在远离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城市水源保护区的地点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分类进行安全处理和处置,其中医疗垃圾应集中焚烧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重点预测其对城市的影响,保证城市安全。

根据不同城市的具体情况可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设置无毒无害工业垃圾处置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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