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解读0416
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3.31•【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3月31日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灰霾、冰冻、霜冻、连阴雨等直接造成的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植物病虫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气象次生灾害。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协调机制,编制预案,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重大气象灾害评估,依法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民政、卫生、环保、畜牧、救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次生灾害的监测、预警、防御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推动气象事业发展——解读《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推动气象事业发展——解读《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9.05•【分类】地方性法规解读正文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推动气象事业发展——解读《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气候的变化,气象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绝对值大幅度地增加,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的威胁也越来越大。
江苏省是典型的气象灾害频发区,这对生态环境、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都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因此,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对实现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越来越重要。
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虽然对“气象灾害防御”作了一些规范,但较为原则。
为增强我省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结合我省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主要规范和调整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条例》的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同时,《条例》对气象灾害和气象灾害防御的概念作出了界定,这使得《条例》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在管理体制上,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明确了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体制,并规定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职责。
另外,为了保证与气象主管机构现行领导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双重计划、财务体制正常运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方气象事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
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与应急预案政府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应急预案,有利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的各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6修正)
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6修正)【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批准部门】8;807;80701;【批准日期】2016.11.17【发布部门】吉林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1.17【实施日期】2005.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批准2008年6月11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修改2008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批准2015年4月3日吉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修改2016年11月1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调查。
第四条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防护及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负责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气象科普宣传等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国家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于2005年7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7月29日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5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包括天气、气候灾害和气象次生、衍生灾害。
天气、气候灾害,是指因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雷暴、冰雹、大风、沙尘、龙卷、大(浓)雾、高温、低温、连阴雨、冻雨、霜冻、结(积)冰、寒潮、干旱、干热风、热浪、洪涝、积涝等因素直接造成的灾害。
气象次生、衍生灾害,是指因气象因素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火灾、酸雨、空气污染等灾害。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对天气、气候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环保、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民政、交通、通讯、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气象灾害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评估;(二)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三)气象灾害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四)气象灾害防御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生活知识_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
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寒潮、低温、霜冻、干旱、高温、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大雾等直接造成的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道路结冰、雪阻、环境污染、疾病流行等衍生灾害。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其他减轻气象灾害等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的义务,并有权对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农业、水利(水务)、林业、畜牧、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民航、铁路、环境保护、卫生、民政、广播电视、教育、公安、安全监管、邮政通信、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的气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省监狱管理局、民航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制和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于当地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入和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污染被释放出来,严重地影响着大气质量,使得气候变化和天气灾害变得明显。
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整个社会的安全,比如说,自然灾害,特别是气象灾害,已经成为极大的威胁。
因此,出台《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成为迫在眉睫的大事件。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实施灾害防御技术,防范气象灾害的发生。
它将研究和实施有效的天气预报方法及预警措施,提供有效的天气预报服务。
同时,还要建立制度,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分析及研究,并及时发布气象警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缓灾害对社会的危害,推动防灾防汛工作的健康发展。
此外,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还允许有关部门从气象局获取数据,以便更好地预测气象灾害。
因此,这样的数据服务将有助于政府部门更好地采取措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总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气象灾害预防措施,有助于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整个社会的安全,可以说,它无疑是特别重要且令人鼓舞的一项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08.18【实施日期】1994.08.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已经1994年7月4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4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制作发布气象预报,开展气候预测,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国务院授权的主管全国气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主管全国气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其他设有气象工作机构的部门,依照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气象工作,并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对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国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布局原则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五条气象服务属于气象公益服务范围的,应当无偿提供;属于专业气象服务范围的,可以有偿提供。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从事气象探测和气象预报技术的研究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有关气象活动的,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课堂讲解——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编制框架结构分析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预报预警与应急处置第四章隐患治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城市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隐患治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造成人身财产、社会功能、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顺应自然的理念,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预防科学、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快速、治理有效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安全社区建设和网格化管理体系,确定人员与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预警信息传递、应急演练、应急联络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七条本市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作机制,推进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的协调一致,统筹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布局,开展气象灾害防御业务合作和科学技术研究,提升气象灾害联防联治水平。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版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版)202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70号现予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依照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增强气象灾害的防御,幸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丛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那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和谐,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一起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址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一起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址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立联防制度,增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址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育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国家鼓舞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行和应用,增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解读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解读《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9月25日经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地方性法规的层面上,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灾害防御规划编制、监测、预报、预警、灾害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标志着我省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步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我省是全国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地方之一。
省人大、省政府历来重视防灾减灾工作,先后制定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江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对减少气象灾害的损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省气象灾害呈现出突发性强、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等特点,强对流、暴雨等极端性天气明显增多。
多发的气象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也给可持续发展带来很大的挑战。
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等工作,为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制定《条例》是应对气候变化新形势,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的需要我省地处江南丘陵地带,自然条件复杂,气象灾害频发、影响也越来越严重。
一般每年发生150多县(市)次,多则达250多县(市)次。
据统计,我省“十一五”期间平均每年因气象灾害造成98人伤亡、直接经济损失55.45亿元,2006年1月至2009年7月全省仅雷电灾害就造成251人死亡、135人受伤,其中2006年、2007年雷电灾害死亡人数居全国各省之首。
2008年出现历史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
2010年出现特大洪涝,全省因灾直接经济损失520亿元。
2011年上半年,江西出现了近60年来最严重的冬春初夏连旱,全省严重干旱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援助人口111.8万人。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释义第二稿
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关于一部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一般规定立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基本法律制度。
本章共九条,包括本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气象灾害防御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职责分工以及科普宣传、科技研究、表彰奖励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依据的规定。
一、关于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也称为立法宗旨,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法规所要达到的任务目标,也就是说制定一部法律、法规要解决哪些问题。
一般来说,立法目的是法律、法规的必设条款,且都作为一部法律、法规的第一条规定,以开宗明义,总揽全局。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为一部调整气象灾害防御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政法规,其根本目的是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根据本条规定,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建国以来,我国气象事业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一是建立了中国特色气象服务体系,气象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和各项气象服务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是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气象预测预报系统,气象预测预报能力不断提高。
三是建立了自动化水平较高的气象观测系统,气象观测能力显著增强。
四是建立了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取得了一大批支撑气象业务服务的科研成果。
但是,经济社会的发展给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在气象灾害预防方面,亟需加强防御能力建设,完善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预防措施。
二是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方面,需要进一步整合气象监测信息网络,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尤其是亟待提高极端性天气事件的监测预警能力。
三是在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方面,需要进一步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和覆盖面,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性,为人民群众有效避险提供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4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雪)、冰雹、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大雾、干热风、连阴雨等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减灾、救助等活动。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统筹规划、分工合作、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挥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投入。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调查和评估,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防护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2年)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4号•【施行日期】2022.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5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包括天气、气候灾害和气象次生、衍生灾害。
天气、气候灾害,是指因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雷暴、冰雹、大风、沙尘、龙卷风、大(浓)雾、高温、低温、连阴雨、冻雨、霜冻、结(积)冰、寒潮、干旱、干热风、热浪、洪涝、积涝等因素直接造成的灾害。
气象次生、衍生灾害,是指因气象因素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火灾等灾害。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有的委员和市县认为,在组织抵御重、特大灾害而采取和解除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时,除应当 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外,还应当向社会公布。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加“并根据 实际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解读三
一、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气象事业经费的保障责任
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将气象灾害防御事业的项目经费地方承担部分纳入本地区财政预算”,我委认为, “地方承担部分”的表述过于含糊,在现行气象管理体制下,我省地方气象事业经费难以保障,地方气象灾害防 御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我国自1983年起实行“气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为主”的气象管理体制。国务院在国发 25号文件中,针对“地方各级政府在组织防灾抗灾和当地经济发展中心”,“除全国统一建设的气象业务项目外, 也陆续建设了一批为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项目。今后这类项目还将增加,但目前这类项目尚无正常的 计划、财务渠道,影响了国家气象事业和地方气象事业的协调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建立健全与气象 部门现行领导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双重气象计划体制和相应的财务渠道,合理划定中央和地方财力分别承担基建投 资和事业经费的气象事业项目。”并明确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即“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建立的气象业务项目, 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确定,其所需基建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见附件),由地方各级计(经)委、 财政厅(局)分别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附件详细列出了地方气象事业项目的内容。2000年1月1 日起实施的《气象法》第三条第三款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 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负担。”今年国发3号文件又重申了气象部门实行双重计划、 财务体制的内容。但是,有关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基建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的规定在我省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筹组织全国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组织气候监测诊断、分析、评价以及气候变化的研究和应用,定期发布全国气候监测公报。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章名】第三章预报与警报
第十四条国家对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的制度。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公开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宣传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向本部门发布专业天气预报,在国家气象台站稀少的边远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也可以为当地有关机关提供气象预报服务。
【章名】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全国统一的气象技术规范和标准、气象技术装备的技术要求和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专业气象业务项目所使用的业务技术规范、技术装备的技术要求,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各类气象台站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气象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及时、准确地制作和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补充的或者订正的预报和警报。
第十六条各级邮电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同级气象机构密切合作,确保气象通信畅通,迅速、准确地完成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传递。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解读0416
中国气象局
二是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编制程序、内容和规划的效力。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气象灾害普查和风险评估的基 础上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要 求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第十条至第十三条)
三是规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影响,编 制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规范了应急预案的内容。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中国气象局
(四)建立政府领导、社会共同参与的灾害防御机制(3)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灾害防御机制是做好气象 灾害应对工作的组织保障,《条例》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从法律效力、体现国家意志和强制力、管理的对象和范围看, 《条例》充分吸收了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等近年来出台的重要文件精 神,并加以概括总结,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定。
中国气象局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际条约
规范性文件
中国气象局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解读
政策法规处
刘飞
2010年4月19日
一、《条例》与《预案》、《规划》有什么不同? 二、 为什么说《条例》出台很不容易? 三、 为什么说《条例》的颁布实施很有意义? 四、《条例》涉及哪些主要内容? 五、《条例》有哪些突破和深化? 六、《条例》制定了哪些主要法律制度? 009-2020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 国气象局联合下发 国务院批准 第一个由国务院批准 的气象防灾减灾专项 规划
中国气象局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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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调研:赴浙江、江西等省听取了基层的
意见;赴日本、韩国开展立法调研借鉴国外先
进立法经验和成功做法。
公众征求意见: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公开 征求意见。截止到2009年1月底,收到社会公 众反馈的意见106条、19个国务院有关部门和 27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反馈的意见81条。
中国气象局
部委协调: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听取各方面
《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 划(2009-2020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 国气象局联合下发 国务院批准 第一个由国务院批准 的气象防灾减灾专项 规划
中国气象局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温家宝总理签发国务院第570号令 ——2010年4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国务院第一个关于气象灾害防御的行政法规
中国气象局
二是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编制程序、内容和规划的效力。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气象灾害普查和风险评估的基 础上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要 求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第十条至第十三条)
三是规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影响,编 制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规范了应急预案的内容。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加强灾害信息传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在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接收和播发设施。(第三十二条第一 款)
中国气象局
(三)规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处臵工作(3)
积极有效的应急处臵是减少气象灾害损失的重要手段, 《条例》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解除。规定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 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标准,及时作出启动预案的决 定;根据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以及灾情发展情况,适时调 整灾害级别或者解除应急措施。(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 条)
防 雷 减 灾 管 理 办 法
施 放 气 球 管 理 办 法
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防雷 装置 设计 审核 和竣 工验 收规 定
气 象 行 业 管 理 若 干 规 定
涉 外 气 象 探 测 和 资 料 管 理 办 法
气 象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及 修
气象 专用 技术 装备 使用 许可 管理 办法
——参照:《防洪法》、《防震减灾法》、《防沙治沙法》、 《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 ——落实:《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 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与《国家气象灾害 防御规划》(2009-2020年)、《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 案》制定同时进行)
各负其责、大力配合的结果(中国气象局职能司)
前期探索、鼎力协助的结果(各级政府、各省气象局) 有胆有谋、辛勤努力的结果(起草小组)
中国气象局
三、为什么说《条例》颁布实施很有意义?
(一)适应了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 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复杂,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 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近几年,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我国气象灾害越发 呈现出突发性强、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等特点,局部地 区极端高温、极端低温和强暴雨、强台风等极端性天气明显 增多。 气象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给我国 经济、社会、生态以及可持续发展带来很大的挑战。
意见的基础上,6次召开部门协调会,经与民政
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
通运输部等部门反复研究、协调、修改。
法制办主任会议审议: 2009年7月13日经 法制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气象灾害 防御条例(草案)》
中国气象局
4、立法需要着力协调甚至多方博弈
五力缺一不可
高度关心、积极支持的结果(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部门) 身体力行、主动协调的结果(中国气象局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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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应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特点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机 制的需要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必须在政府 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下,通过多部门密切协作,全社 会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因此,有必要总结多年来气象灾害防御的经验,建立政府 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防灾减灾机制, 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 众在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农村等基 层的灾害防御能力建设。
中国气象局
主要自然灾害经济损失比例图
气象灾害 71%
其他灾害 8%
农林牧生 物灾害 6%
海洋灾害 7%
地震灾害 8%
中国气象局
(二)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对改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
一是在气象灾害预防方面,亟须加强防御能力建设,完善不同 种类气象灾害的预防措施。 二是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方面,需要进一步整合气象监测信息 网络,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尤其是对极端性天气的监测预警能 力。 三是在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方面,需要进一步拓宽信 息发布渠道和覆盖面,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性,为人民群众有 效避险提供保障。 四是在气象灾害应急处臵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规范应急处臵活动,确保应急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地方的立法实践对立法思路有所帮助:山西、内蒙、黑龙 江、山东、江苏、贵州、安徽、四川、重庆、福建、河南、 广西、甘肃、安徽、西藏等15个省(区、市)已经制定了气 象灾害防御的地方性条例或地方政府规章。
中国气象局
2、立法要有依据
——根据:《气象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等有关
部门“三定”规定
一是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整合气象监测信息资源。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移动气象灾害 监测设施建设,做好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 加强灾害易发区的监测工作,完善灾害信息共享制 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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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规范预报、预警行为。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 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 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国务院气象主 管机构规定。(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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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应了完善自然灾害防御法律体系、实现依法防御气 象灾害的需要 我国自然灾害种类较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防灾减 灾工作,先后制定了气象法、防洪法、抗旱条例、人工影 响天气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对规范气象工作、防御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和次生灾害, 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目前对暴雨雪、雷电、大雾等气象灾害的防御还缺 乏专门的具体规范,有必要针对不同气象灾害发生、发展 的特点,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通过立法规范气象灾害的 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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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政府领导、社会共同参与的灾害防御机制(3)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灾害防御机制是做好气象 灾害应对工作的组织保障,《条例》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八、为什么说《条例》出台后工作会更加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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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与《预案》、《规划》有什么不同?
中国气象局
政策法规司
中国气象局
Department of Policy and Regulations
《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国办函 国务院同意 气象防灾减灾第一个国家 级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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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法要有程序
启动《条例》立法程序。2004年4月,原预测减灾
司开始组织起草文本,年底提交局办公会审议。局
办公会决定由法规司牵头,启动《条例》立法程序。
确定工作方案。2005年3月初,起草立法工作方
案并报局,经批准确定了起草小组和工作进度安排。 征求部门内意见。2005年上半年,印发征求各省 (区、市)气象局和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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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了气象灾害防御原则和机制;
确立了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区划制度;
明确了各类气象灾害的预防措施; 对空间天气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和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作 出了具体规定; 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体系建设制度、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 设、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雷电灾害防御组织管理制度 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深化; 气象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解读
政策法规处
刘飞
2010年4月19日
一、《条例》与《预案》、《规划》有什么不同? 二、 为什么说《条例》出台很不容易? 三、 为什么说《条例》的颁布实施很有意义? 四、《条例》涉及哪些主要内容? 五、《条例》有哪些突破和深化? 六、《条例》制定了哪些主要法律制度? 七、《条例》中防雷条款的释义
二、为什么说《条例》出台很不容易?
中国气象局
1、立法要有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在自然灾害防御方面,已经有了《防洪法》、 《防震减灾
法》 、《气象法》、《防沙治沙法》、《抗旱条例》、
《防汛条例》等重要法律和行政法规; ——《气象法》已经实施10年,《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已
经实施8年,气象依法行政积累了经验,也奠定了基础;
中国气象局
气象法
(2000)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2002)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气 行 象 政 行 处 政 罚 复 办 议 法 办 及 法 修 中国气象局 订
气 象 资 料 共 享 管 理 办 法
气 象 预 报 发 布 与 刊 播 管 理 办 法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和 设 施 保 护 办 法
气象 灾害 预警 信号 发布 与传 播办 法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管 理 办 法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59
部
四、《条例》涉及到哪些重要内容?
6章48条: (一)总则 (二)预防 (三)监测、预报和预警 (四)应急处臵 (五)法律责任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