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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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2015年3月,成立**************,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确定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各级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中顺达公司"或"公司")

公司住所:**************。

第三条*****股东由下列人员组成(排名不分先后):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

***

***

***

第四条*****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五条*****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二章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的宗旨是:"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优质高效、诚信服务"。充分发挥*****在房地产估价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坚持服务客户、信誉至上的经营策略,将*****发展成为具有较大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房地产估价、建设用地评价、农用地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登记代理等专业机构,为社会市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八条*****依法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地承办地产评估、评价、咨询和代理等各项业务,其业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的经营范围

(1)国家出让、出租或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以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资;

(3)房地产转让、抵押、保险、设典、租赁;

(4)新建、改制股份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房地产评估;

(6)农村房屋(集体用地)拆迁补偿;

(7)房地产继承、分析、合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事项;

(10)建设项目建议书与开发可行性研究及项目经济评估的编制;

(11)竣工结(决)算编制和审核;

(12)宗地地价评估、地价咨询、基准地价评估。

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能够从事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城镇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十条*****承办上述业务,严格遵守有关专业标准。

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规定。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万元整。各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所占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数额

(万元)

占股比例(%)

出资方式

**

***

***

货币

***

合计

第十二条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在本章程签字后,经过结算清楚在15日内将认缴的出资存入公司账户,各股东的出资由公司向各股东出具出资证明或收据方为有效。如未能及时缴付出资,追溯至本章程签章之日算起,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截止2月。

第十三条股东转让出资应严格按照规定。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必须经全体股东会议根据表决权规定过2/3表决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会议根据表决权规定过2/3表决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因股东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引起股东人数减少时,股东人数最低不应少于两名。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国家房地产估价师证书、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一定执业能力,并具备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经验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不在其他评估中介机构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的权益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享。

第十七条*****的股东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相同性质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进行买卖、借贷。以及股东在未经公司特定容许的情况下代表*****与他人进行买卖、借贷等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存续期间,各股东的出资、公司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和权益,均为*****财产,由股东共有并为*****经营使用。

各股东的出资及所积累的财产,可以继承,继承人由股东本人确定,不能确定的,依照国家法律确定。

第十九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股东大会,并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依照法律及本章程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三)优先认购公司新增加和转让的注册资本;

(四)公司终止时,依出资比例分得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五)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应提前三个月向*****股东会提出书面申请,按提出转让之日起前一个月份的相关权益予以清算;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股东须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二)按期交纳所认缴出资;

(三)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股东从事超出本公司章程规定经营范围的业务或超越内部授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或因本人的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股东本人承担;

(五)*****登记成立后,不得随意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出资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股东一般在出资三年后可以提出退股(三年内个人不得提出),但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股东会。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股东大会决议对当事人做出退股处理。

(一)出资人死亡;

(二)出资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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