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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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的定义

国际公法的定义

国际公法的定义
国际公法,也称为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特别是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些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等。

国际公法的主要目标是调整国家间的关系,确保国际社会的正常运转。

请注意,国际公法不涉及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的情况。

其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也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此外,个人一般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国际法的受益者。

如需更多关于国际公法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资料或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国际公法的国际组织与机构

国际公法的国际组织与机构

03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的成立与宗旨
成立背景
二战后,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与安 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各国 决定成立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

成立时间与地点
1945年10月24日,在美国旧金山 签署《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正式 成立。
宗旨
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 全,发展国际间的友好关系,促进 全球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领域 的合作与进步。
专业性仲裁机构
专业性仲裁机构是针对某一特定领域或行业的争议而设立 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等 。这类机构通常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高效地 解决相关领域的争议。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与程序
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
WTO争端解决机制涵盖了贸易争端的政治方法(协商 、斡旋、调解和调停)和法律方法(专家小组、上诉 机构和争端解决机构)。它适用于WTO成员之间因解 释和适用WTO各项协定所产生的争议,以及涉及WTO 各项权利与义务的争议。
国际仲裁机构的种类与特点
01 02 03
常设仲裁法院
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1900年第二届海牙和平会议的建议于 1902年在海牙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 它受理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庭的组成和仲 裁程序都较灵活,旨在便利当事国用仲裁方式解决它们的 争端。
临时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机构是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在争议发生 后临时组成的,负责解决特定争议的仲裁机构。与常设仲 裁机构相比,临时仲裁机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组织机构
APEC的主要机构包括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部长级会议、高官会、委员会和工作组等。其中,领导人 非正式会议是最高决策机构,部长级会议负责政策制定和执行,高官会负责政策协调和监督,委员会 和工作组则负责具体领域的合作事务。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体。

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 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一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习惯法。

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求助编辑百科名片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目录第一种解释国际习惯法的主要规则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自卫第二种解释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特征主要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战后国际关系新发展的特征主要特征现代国际关系的这些新变化《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编纂法典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分类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与国内立法的关系国际法-历史发展古代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帝国主义阶段俄国十月革命以后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特征第三世界国家的影响数目庞大的国际组织国际经济变化的影响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国际法-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介绍到中国鸦片战争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及其贡献国际法的编纂基本原则同名图书基本信息简介目录第一种解释国际习惯法的主要规则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自卫第二种解释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特征主要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战后国际关系新发展的特征主要特征现代国际关系的这些新变化《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编纂法典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分类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与国内立法的关系国际法-历史发展古代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帝国主义阶段俄国十月革命以后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特征第三世界国家的影响数目庞大的国际组织国际经济变化的影响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国际法-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介绍到中国鸦片战争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及其贡献国际法的编纂基本原则同名图书基本信息简介目录展开编辑本段第一种解释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体会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体会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体会一、正确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是以国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有拘谨力的原那么、规那么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和国内法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不仅有原那么区别, 而且有亲密联络。

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国内法是国家制定的, 而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对内政策亲密相关,国家的对外政策必然影响国家对国际法的态度和立场, 也就是说, 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 必然要考虑其国内法的立场,而在制定国内法时, 也同样要顾及国际法的要求,尽量使其-致。

一方面,国家应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那么、规那么和制度, 而不得制定与国际法相违犯的内立法, 根据国际法的根本原那么,对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任何国家不得借口国际法加以干预。

另一方面, 把国际法作为国内法的组成局部与国内法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了在国内施行国际法, 国家根据详细的国际义务, 分别采取立法措施, 制定新法或修改现行法规。

国内法与国际法在一般来讲并无冲突, 但美国 1978 年 12 月 16 日与中国签署了《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结合公报》,在公报中宣布成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台法政府,“成认只有一个中国, ____是中国的一局部”。

与此同时, 却有意炮制了所谓的“对台关系法”,公然提出并继续向____出售武器, 不但严重违背了其所承当的国际义务, 而且也是对国际法根本原那么的粗暴践踏。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那么被公认为处理三、国家的领土神圣不可进犯领土是国家的要素之一。

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的特定局部, 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地下层和上空。

国家领土隶属于国家主权,与国家主权密不可分,它是国家主权的对象,国家对其领土具有统治权和所有权, 即领土主权, 根据领土主权, 国家对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人、事、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支配和管辖权, 所以, 国家领土是国际法的客体。

国家领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地下层和上空,也叫领陆、领水和领空。

国际公法学PPT完整版教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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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门性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如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等,分别负责处理 特定领域的国际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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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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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方法
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和 调查等,主要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最基本、
最常用的方法。
法律方法
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通过法律 程序解决争端,具有强制性和终
局性。
第三方介入
包括国际组织介入和第三方调解 等,通过第三方的参与和协助,
推动争端的和平解决。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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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争端解决方法——反报、报复和平时封锁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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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
2024/1/26
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介绍外交保护的定义、适用条件和程序,以及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和作用。
人权保护的概念和内容
阐述人权保护的定义、内容和标准,以及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
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的关系
分析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在实践中如何运 用。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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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要素与类型
2024/1/26
国家的要素
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有效的政府和独立的主权。
国家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国家可分为不同类型,如单一国与复合国 、独立国与附属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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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
包括独立权、平等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卫权和管辖权。
国家的基本义务
包括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
• 条约的解决:当条约出现争议或冲突时,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协商和谈判解 决;也可以通过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机构进行裁决或判决解决。在解决条约争 议时,应尊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和尊严。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问题是指中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部分岛屿和海域的领土争端。

其中,中国与菲律宾在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争端尤为突出。

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公约执行机构——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就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定菲律宾胜诉。

这一裁决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基本情况1. 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2)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3)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权益问题。

2. 案件进程(1)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2)2013年7月,中国向国际海洋法庭提交了初步反对意见;(3)2014年12月,国际海洋法庭正式受理案件;(4)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作出裁决。

三、国际公法法律分析1. 领土主权问题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

然而,根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中国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因此,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主张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2. 海域划界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划定大陆架界线时,应公平解决划界问题。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按照“等距离原则”划定黄岩岛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线。

然而,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实际情况,中国主张在黄岩岛附近海域划定一条符合实际地理情况、公平合理的海域划界线。

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采纳了菲律宾的主张,忽视了中国的合理关切,违反了国际法。

3. 海洋权益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附近海域的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4、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5、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6、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的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7、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8、领海:是沿海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是海水带。

9、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0、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受的法律关系。

11、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12、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13、毗连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领海相毗连的海域。

14、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15、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爱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16、引渡:一国应某外国的请示,把在某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7、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18、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民展的产物,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国际公法五项原则

国际公法五项原则

国际公法五项原则一、平等主权原则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确立了所有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根据这一原则,每个国家都应该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不干涉其内政,也不侵犯其领土完整。

平等主权原则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各国主权的尊重和维护,维护了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和平。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公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指出,国家应该尊重其他国家的内政,不干涉其内政事务。

每个国家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国内事务,其他国家不得干涉、干预。

这一原则维护了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权,防止了其他国家对国内事务的干涉,确保了国际关系的和平与稳定。

三、领土完整原则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规定了国家的领土是不可侵犯的,其他国家不得以武力或其他方式侵犯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

领土完整原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也是国际关系稳定的基础。

各国应相互尊重和保障彼此的领土完整,避免使用武力或其他手段损害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

四、国际合作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公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强调国际社会成员国之间应该进行平等、互利、合作的交往与互动。

国际合作是解决国际争端、推动国际事务发展的重要手段。

各国应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五、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是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国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和纠纷,避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和平解决争端有助于维护国际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

各国应通过对话、谈判、调解等方式解决争端,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为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

总结起来,国际公法五项原则,即平等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领土完整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和平解决争端原则,是国际公法的重要基础和指导原则。

这些原则的贯彻和实施,有助于维护国际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各国应共同遵守这些原则,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推动国际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概念是调整国际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2.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他所称的万民法是指其拘束效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他所指的万国法即国际法。

3.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提出国际法的名称。

4.1864年丁韪良翻译翻译法国学者惠顿的《国际法原理》为《万国公法》这是国际法最早被介绍到中国。

5.国际法的分类可分为:普遍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

6.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的部门,与国内法不同有它的特殊性。

国际法的特殊性在于: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制定这主要是国家;在国际上,不存在有组织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而国际法的强制实施只要靠国家本身或通过国家地行动。

另一方面国际法作为法律是与国际礼让有区别的。

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法和国家意志的合一,即国际法的效力一部分是依据自然和理性,另一部分是依据各国的同意。

7.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格老秀斯派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就是自然法,或者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或者是自然法对国家之间关系的适用;自然成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抽出来的抽象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认为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是国家意志的协议,而在法律之外,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间来往关系所支配的。

8.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法规则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国际习惯:指在国际交往中有个过钱后一直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或制度,估计习惯是不成文的,她是国际法最原始最古老的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在国际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作用很少被单独适用。

国际组织决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虽然不像条约和习惯那样的国际法直接渊源,但可以借以确定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制度的存在,可以与司法判例和功法家学说并列为“确定法律原则之不住资料”它们的法律价值在司法判例和公法家学说之上。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是三个紧密相关且又有着明显区别的概念。

它们在国际法律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和促进国际交流合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上来探讨这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期让读者全面理解这一议题。

1.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学科,涵盖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众多领域。

从宏观角度来看,国际经济法旨在规范国际经济活动,促进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保障国际投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协调国际经济政策,促进共同发展。

国际经济法对于维护全球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 国际私法的定义和适用领域国际私法主要涉及跨国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遗产继承、国际商事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的特点在于其适用于多个国家、多个法律体系之间的交叉,因此其法律规则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在国际私法的适用过程中,法律上的选择进行和合同的解释是非常重要的事项。

3. 国际公法的涵义和意义国际公法是管辖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促进国家之间的友好合作以及维护各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被视为国际法的核心领域之一,国际公法通过国际法院、国际法庭等机构来解决国家间的纠纷,并以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等形式来规范国际社会行为。

4.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这三个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在联系上,国际经济法既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经济活动,也涉及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中的相关规则。

在区别上,国际经济法更侧重于规范经济活动,国际私法更关注于民事关系,而国际公法更注重于国家间的关系。

总结回顾在本文中,我们深入探讨了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这三个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是三个涉及国际关系的法律领域,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通联同时又有着各自独特的特点。

在本文中,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分别探讨这三者之间的通联和区别,以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这一主题。

1.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体系,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内容。

国际经济法以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保护国际经济利益为目的,其特点是涉及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和合作,着重于贸易、投资和金融等领域的规范和法律机制。

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国际经济法的作用日益凸显,它不仅规范着国家之间的经济活动,也影响着全球经济格局的形成和发展。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一门研究个人和法人在跨国关系中的私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是确定法律上的通联和选择适用法,解决个人和法人在国际跨境关系中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国际私法以保护私人和法益为出发点,着重于解决国际私事纠纷和规范私人和法人在跨国关系中的行为。

3.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规范国际社会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体系。

国际公法以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际合作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目的,包括国际关系中的领土、领海、国籍、外交、战争与和平、国际组织、外国投资、国际环境保护等领域。

国际公法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规范着国家之间的行为,也影响着全球治理的进程和方向。

通联和区别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通联和一定的区别。

它们都是涉及国际关系的法律领域,都是为了维护各自领域中的权益和利益;国际经济法侧重于经济领域的规范和机制,国际私法侧重于个人和法人在国际跨境关系中的私事法律关系,国际公法侧重于国家间的行为规范和国际组织的治理。

另外,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常常相互交叉,而国际公法则更加独立和专注于国家间的关系。

在总结和回顾性方面,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是三个不可分割的法律领域,它们共同构成了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一贯反对: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他的法律效力。

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级阶段就表示反对,至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约束力。

2、恢复原状:指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采取措施将其侵害的事物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以前所存在的状态,是赔偿方式中的首选。

3、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它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4、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国家独立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对其控制的地区实行着有效统治并获得了人民的支持。

5、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

6、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7、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传统上仅指国际法要求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法律后果。

但由于科学技术和国际关系的发展,20世纪中叶以来,又出现了国际损害责任,即要求国家对其实施的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8、国家债务:又称公共债务,是指一个国家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个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包括两类: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国债;地方化的国家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

9、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10、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11:、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12、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13、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14、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

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与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4.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家领土未变,但该国内部政府发生了更替。

承认的对象:新国家——两个或几个合并成一个、一国的一部分分离而成立新国家、一国分立为数国、殖民地或其他附属领土上的独立新政府——国家领土未变,内国政府更替叛乱团体承认的方式:明示:函电、声明或照会知会被承认者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电大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电大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

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

情势变迁原则源自私法上的情势不变条款。

1、国际法:国际法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渊源:对国际法渊源的含义,国内外学者有各种不同的解释,比较有代表性是下列两种:第一,给及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

第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3、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4、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5、国际法编篡:一般是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包括国际习惯和条约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定出来。

6、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是国家在国际法的一切属人、属地和属时范围内必须遵守的最高准则。

7、强行法:也称绝对法,是被国际社会成员全体工人的必须遵守而不得损抑的,也不得任意改变的国际法规范。

8、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邪乎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力它们平等地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公法的概念

国际公法的概念

国际公法的概念
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际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旨在促进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家间的合作与发展。

国际公法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法院判决和国际法学说等形式。

它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事法等各个领域。

国际公法的适用和执行由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国际仲裁院等法律机构负责。

国际公法的发展和演变是国际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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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强行法: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性,难以明确详尽列举,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则无效或遇有新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

3、独立权:国家独立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具体体现在(1)国家的对内独立权,即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和条约的限制外,在领土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完全自主性和排他性,在其领土和主权范围内,国家拥有属人和属地有越权;(2)国家的对外独立权,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和条约的限制外,自由地处理其国际事务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4、国家主权豁免: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是一条国家法基本原则。

5、国家责任:当一国从事了违反国际法规则的行为,或者说,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6、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一国侵犯了外国及其国民的利益,该国有义务向外国人提供本国司法救济的保障,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内。

只有在用尽当地司法救济之后,受害国才能将未解决的争端提交国际司法机构或国际仲裁或行使外交保护权。

7、保持占有原则:拉美国家首创,不是依据实际占有,而是以殖民地时期宗主国划定行政区的法律和地图为依据,有助于边界的稳定和正确解释。

该原则后来应用于非洲。

8、领海基线: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宽度的起算线。

基线向海一侧是领海,向岸一侧是内水。

9、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包括: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

宽度不超过基线外24海里,对毗连区内的管辖权而非主权,且不包括毗连区上空。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4、等互利原则各国应彼此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权益的方法;谋求任何特权和攫取本国的片面利益..5、平共处原则各国应该和平地同时存在;和平地交往和合作;并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彼此之间的各种国际争端..三、民族自决原则指受到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的民族;有自主决定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对于一主权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并不能都适用于民族自决原则..台湾是我国的组成部分;不适用于民族自决原则..第三章一、国际法主体是指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个人不能直接承受一般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个人是战争法、人权法中的对象..个人一般不是国际法主体..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独立权独立权是国家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内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平等权是国家不管强弱、大小都平等参加国际社会的关系的权利..三自保权自保权是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四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土内一切事务都有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是国家对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力..3、保护性管辖权:是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对管辖国或其国民造成的损害行为进行管辖的权力..4、普遍性管辖权:是国家对国际法规定予以惩罚的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力.. 五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又称主权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它包括1、诉讼豁免2、诉讼保全豁免3、强制执行豁免三、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产生的事实所做的任意行为..1、承认是任意性的行为..2、承认是承认国与被承认国或政府之间关系的法律基础..四、1、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直接关联的条约;即人身条约;一般不予继承..2、与国际法主体资格没有直接关系的条约;如属地性质的条约;一般予以继承..3、经济性的条约;视具体情况而定..第四章一、双重、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原因产生于以下几种:1、由于出生;2、由于婚姻;3、由于收养;4、由于入籍;解决双重国籍的办法:1、防止和减少双重国籍的有效办法是国内立法;2、通过国际公约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最理想的办法;但实际上难以操作;3、通过有关国家订立双边条约..二、一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二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给予某个外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法人在该国享有的待遇..三差别待遇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三、引渡;是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2、本国人不引渡;3、罪名同一原则;4、罪行特定原则;四、中国国籍立法1、我国的国籍取得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不承认双重国籍..3、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的现象..第五章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1、国际不当行为是国际法主体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总称;它是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和前提..国际不当行为分成国际罪行和国际不法行为两种..2、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素是指某一不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被视为国家行为..3、国际不当行为的客观要素是指一国的行为已经违背国际义务..二、免除的条件包括1、同意:同意是指受害国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加害国实施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2、对抗措施:对抗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加害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对措施..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因无法预料的外界因素而导致一国不能按国际义务行事;则可以免除该国责任..4、难与紧急状况危难是指一国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在遭到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自身的生命或受其监护人的生命;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紧急状况是指一国遭受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应付和消除这一严重情况而采取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三、危险责任是主张无论国家是否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也无论其行为本身是否为国际法所禁止;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就可以对行为者和有关的国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他的特征包括:1、行为具有跨国性..2、行为本身不为国际法所禁止..3、行为具有潜在的和高度的危险性..4、行为在事实上带来了损害后果..四、国际刑事责任是以个人承担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国际法律责任;而非单纯的个人法律责任;原因是:1、该国犯有国际罪行是追究国家刑事责任的前提;2、国家是抽象的东西;必须通过具体的人的行为表现出来;3、追究国际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协议;采用国际法庭来进行的;4、有关的条约都要求被追究国放弃相关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的规定..第六章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包括:1、谈判与议定2、认证与签署3、批准与交换批准书二、多边条约的保留保留是指缔约一方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某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申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某些规定对该国的约束力..条约的保留包括:1、宣布摒弃某一条款;2、要求改变某一条款中部分用语;3、作出对条约的特别的解释..条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准保留: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2、该条约只允许某些保留;而提出的保留不在其中;3、该保留和条约的宗旨相违背..条约的保留和拒绝保留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三、一条约效力的适用条约生效的时间: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但不具有追溯力..条约适用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而不问其当事国是单一制好事联邦制.. 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生效后各缔约方应按条约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地违反..但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也不能绝对化..三条约不拘束第三国原则未经第三国同意;条约对该国不产生约束力..四、国家对条约的国内适用情况包括:1、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2、既允许直接适用条约;同时又将有关条约的内容制定成国内法予以实施..3、只允许间接地适用国际条约..第七章一、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之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有效执行任务;而在接受国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免纳捐税、关税..5、使用国旗和国徽..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文件、信件和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的豁免4、免纳捐税及其他豁免二、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相同点1、都是国家正式派遣的执行本国对外政策和保护本国利益的人员;2、都享有豁免和特权;3、都承担一定的义务..二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不同点1、在职务上有所不同;2、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的限度与范围不同;三、1、只要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我国都愿意和其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建立外交关系..2、愿意与我国建交但又和台湾保持联系的;我国一度与之建立半外交关系..3、人民外交关系又是我国的创举..第八章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先占:先占是指国家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二时效:时效是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的主权..三添附:添附是指因自然和认为作用使国家的领土得到扩大..四割让:割让是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照条约的规定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五征服:征服是指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而取得他国的领土的方式 ..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室由一领土上的居民自主地参加投票来决定领土的归属..二民族自决:民族自决指一个民族从殖民国或宗主国脱离出来成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变更..三交换领土:交换领土是指相邻国家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依据平等自愿原则;在协议的基础上交换部分领土..四收复失地:收复失地是指一个国家为恢复其历史性权利而收复先前被别国侵占的领土 ..二、1、和平解决;2、如果有条约;则按照条约的规定加以划界;3、遵守习惯上形成的边界;三、一领土主权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统治权:国家对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有管辖权..二限制1、一般限制一国对本国领土主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到他国的主权;不得违反一般的国际法原则..2、特殊限制1 共管:两个或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2 租界: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的期限内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3 势力范围:是欧洲列强瓜分殖民地时建立的一种制度;在势力范围内;殖民者享有独占的经济利益和特殊的政治地位..4 国际地役:为他国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特殊限制..第九章一、海洋法公约将海域划分为9块:1、海洋内水;2、领海;3、群岛国的群岛水域;4、毗连区;5、专属经济区;6、大陆架;7、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8、公海;9、国际海底区域;二、无害通过制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迅速地连续不断地通过领海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过境通行制: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迅速地连续不断地通过专属经济区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无害通过制只涉及水域部分;不涉及领海的上空..过境通行制不仅涉及水域部分;也涉及专属经济区的上空..无害通过制中潜水艇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在过境通行制中则不需要;三、相邻相向国家之间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有两种原则:1、中间线原则;2、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国家在公平原则基础上按照国际法院规约38条所列之国际法进行划分..在没有划分前;相关国家应签定临时协议以保证海域的利用..四、公海上国家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公海六大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4、飞越自由;5、建造人工岛屿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但公海六大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必须受到国际法的约束;也不能侵犯到其他国家的权利..第十章一、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的界限划分有:一空间论以空间的某种高度为基础划分;又分为:1、以航空器能上升的高度;2、以国家能有效控制的能力;3、以人造卫星的近地点;二功能论以物体的功能及作用的范围来确定..二、华沙公约承运人的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旅客在上下航空器或在航空器上的伤亡;2 行李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害;3 因延误造成的损害;但在以下情况下没有责任限额:1 损害是由于承运人的有意或不顾后果的不良行为造成;2 承运人没有开具运输凭证;二海牙议定书对华沙公约做了以下几点变动:1、删除航空过失免责条款;2、提高责任限额;3、修改了一些模糊条款;三蒙特利尔协议1、放弃了不可抗力条款;2、继续提高了责任限额..三、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3、援救宇航员原则;5、不得据为己有原则;6、为和平目的原则;7、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8、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9、空间物体的登记原则;10、保护空间环境原则;11、国际合作原则..第十一章一、1、全体一致制度:指国际组织的决议须经主席会议和参加投票的全体成员同意方可通过..2、多数表决制度:指国际组织的决议须获得主席会议和参加投票的多数成员的赞同票..3、加权表决制:指按一定规则和标准分别给予不同成员以不同票数或不同质量投票权进行投票的表决制度..4、协商一致制度:指通过成员之间广泛协商达成一种不经投票而一致的决策方法..二、一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2、发展国际间友好关系;3、促成国际合作;二联合国的原则:1、主权平等原则;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5、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行动予以协助;6、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确使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7、不干涉内政..三、双重否决权是指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某项实体性事项的决定有否决权;而对某事项是否是实体性事项;同样有否决权..否决权制度是一种赋予大国以较大权利的一种特殊制度;但否决权制度有违国家平等原则..对否决权制度的改革;国际社会有着很大的呼声..四、1、区域性的国际争端;应以区域性组织来解决..2、区域性国际组织的行动应及时向安全理事会报告..3、区域性国际组织对联合国的行动应尽可能地协助..第十二章一、1、1972年国际环境大会后;国际环境法被重视;2、1992年国际环境大会提出了环境和发展的联系;国际环境法进入了新的阶段;二、1、国家环境主权原则2、共享共管全球共同资源原则3、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原则4、兼顾各国利益和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的原则三、1、国际环境法是一个体系庞大的综合性法律部门;2、国际环境法是具有科技性和公益性的法律部门;3、国际环境法是与国际经济法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4、国际环境法是具有建设性和革新性的法律部门..第十三章一、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内容一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1、生存权;2、自由权;3、人身保障权;4、平等权;二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a 财产权;b 工作权;c 受教育权;d 社会保障权;e 参加文化生活权;三民族、种族和人民的集体人权a 民族自决权;b 发展权;c 和平权;d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e 环境权;二、1、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明确表示要“重申对基本人权……的信念”..2、联合国宪章在第一条中将尊重人权列为联合国三大宗旨之一..3、联合国宪章第55条和第56条中规定;联合国应促进对人权的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4、联合国宪章明确授权一些机关处理人权问题..三、一缔约国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是有关国际组织和各主要人权公约广为采用的国际监督制度..缔约国应回顾本国人权的状况;说明本国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并将报告提交给有关机构..二国家来文及和解制度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承认有关机构有权接受并审议一缔约国指称另一缔约国不履行本公约的义务的来文的制度..三个人来文申诉制度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承认有关机构有权接受并审议一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申诉该缔约国不履行本公约义务;侵害个人人权的制度..四、1、不能借口保护人权;干涉别国内政;2、不能借口主权;而大规模地、严重地侵犯人权;第十四章一、一直接执行模式直接执行模式是指国家根据国际刑法条约或条款的规定;通过国际刑事法庭;对国际犯罪直接定罪量刑..二间接执行模式间接执行模式是指缔约国将国际条约或条款中规定的国际犯罪转化为国内立法;成为国内刑法上的犯罪;并且;依照其国内法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或者将罪犯引渡给具有管辖权的国家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二、1、国际刑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2、国际刑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3、国际刑法的执行是通过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来完成的..4、国际刑法执行的结果是国家将国际刑法条约中规定的国际犯罪转化为国内立法;并且;按照国内法进行起诉;审判并处罚;或者;将罪犯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进行起诉;审判或处罚..三、国际刑事管辖是国家之间确立的对国际犯罪进行缉捕、起诉、审判和惩处的管辖体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际刑法的实施..一属地管辖属地管辖是指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犯罪;均由该国法律管辖.. 二属人管辖是指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国民的犯罪拥有刑事管辖权..三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国家和公民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使的刑事管辖权..四普遍性管辖是指根据国际刑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国际犯罪;各国均有权行使刑事管辖权..第十五章一、一强制方法1、报复报复是指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应另一国不礼貌、不公平或不友好的行为;使家还国停止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端的解决..2、报仇报仇是指受到不法行为损害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对加害国采取类似非法的强制性手段;以迫使其接受解决争端的条件..1、平时封锁平时封锁是指一国在和平时期以海军力量阻止船舶进出一一国的港口或海岸;以迫使被封锁国接受其提出的条件的行为..2、武装干涉武装干涉是指一国采用武力手段介入他国处理的事务;强制他国服从本国意志的行为..二非强制方法1、政治方法;又称外交方法..它的特征有:1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争端..2争端当事国主权得到充分尊重..3不影响争端国同时或今后采用其他方法解决争端..2、法律方法..指用仲裁或司法判决来解决争端;它的特征有:1适用于法律性质的争端..2适用国际法..3具有相对固定的组织和程序..4裁决对当事国有约束力..5是解决争端的最后方法..二、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包括以下三种:一是联合国会员国..二是非联合国会员国;但是是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三是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也非规约缔约国;但同意法院的管辖权..2 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自愿管辖..二是协定管辖..三是强制管辖..三、1、斡旋斡旋是指第三方为争端当事方创造有利于谈判和协商的条件;促使争端当事方进行谈判和协商..3、调停调停是指第三方不仅争端当事方创造有利于谈判和协商的条件;促使争端当事方进行谈判和协商;并且;第三方本身也参加谈判和协商;提出解决争端的具体建议..四、联合国大会与国际争端的解决1、联合国大会可以讨论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2、联合国大会可以向有关国家和安全理事会提出任何关于这种问题的建议..联合国大会可以就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提请安理会的注意..第十六章一、国际法上的战争;是指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为了击败对方并使对方接受自己的和平条件而引起的武装冲突和由此产生的法律状态..特征1、战争主要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武装冲突2、战争是大规模长时间的武装冲突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二、1、人道主义法是战时的;而人权法则是平时的;。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全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全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全国际公法复习资料(注:第⼗⼀、⼗⼆章未在此列)⼀、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以调整国家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的国际法主题之间以国际法为准⽽缔结的确⽴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协议。

3.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为⽽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的⾏为规范。

在国际实践中,除了国家的⾏为可以形成国际习惯外,国际组织的⾏为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4.国际法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般指独⽴参加国际关系并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为者。

5.永久中⽴国: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上承担永久中⽴义务的国家。

它是⼀种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主要在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活动⽅⾯受到⼀定限制。

6.⾃卫权:是国家使⽤武⼒反击外来武⼒攻击的权利。

它是国家国有的或者⾃然的权利,其⾏驶除必须遵守必要性和⽐例性外还受到其他条件限制。

7.管辖权:就是国家根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切⼈、物和所发⽣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使管辖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和属⼈管辖。

8.普遍管辖权: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由于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及全⼈类的利益不论犯罪⾏为发⽣在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管辖,例如战争罪、海盗、贩奴等。

9.保护性管辖:为了保护国家的及其公民的重⼤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和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实⾏管辖。

10.国家豁免:⼜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或国家的司法豁免。

它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国家有义务不承认以违反国际法所造成的任何情势、条约或协议。

11.承认国家或政府:是国际社会中的既存国家以⼀定⽅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事实进⾏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为。

12.政府承认:只是对既存国家内部通过政变或⾰命所产⽣的新政府的承认。

13.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国内战中反抗政府的⼀⽅承认为享有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的叛乱团体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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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讲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
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
3
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排除错误、诈
欺、贿赂、强迫
4
5、条约的解释
6、条约的修正:(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
(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后约
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国家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 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
2、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4、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成立和活动依据的是相关国际条约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成立和活动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定
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的行为;
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
A、同意。

条件:事先、自愿、明示;不与公认的国际法规则相违背
B、对抗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

条件:适度
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危难或紧急状态
5
领土主权的限制
各部分制度:
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4)港口刑事管辖: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
领土取得方式 A 、 我国不适用于军舰;B 、连续不停迅速通过; C 、潜艇须浮面并展示国旗;D 、通过无害
毗连区:(1)防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
(2)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
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辖权
公海:(1)管辖权:A 、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 、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
(2)临检权和紧追权:A 、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B 、主体不能是对象;C 、紧追权的限制:不能从公海开始、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
2、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
(三)上覆空间的划分和法律制度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1)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 (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 (3)责任制度: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对地面或飞行中的
飞机)或过错责任(对其他空间物体)
(四)国际环保法
国际海底区域 (平行开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为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 第6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11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12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待遇:
2、 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
三个条件:A 、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B 、国籍继续原则;C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3、 引渡
A 、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
B 、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C 、可引渡罪行: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注意: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 D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不予引渡的情形主要包括:A 、本国国民;B 、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的;C 、政治或军事犯罪;D 、中国司法机关已先提起刑事审判程序或已过诉讼时效的;E 、被引渡后可能遭遇非人道或不公正待遇的。

引渡有关问题的主管机构:
A 、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
B 、引出:外交部审查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实质要件
C 、引入: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
4、庇护:保护境内的外国人
A 、构成要件:(a )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b )拒绝将其引渡;
B 、不得进行庇护的罪行:前述不视为政治犯的
C 、外交庇护(在域外使领馆内庇护外国人):没有国际法依据
国民待遇:本国人=外国人;限于民商事和诉讼权利方面 最惠国待遇:外国人=外国人
差别待遇:本国人≒外国人或外国人≒外国人;包括歧视待遇和优惠待遇 互惠待遇 普惠待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
(一)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
(二)使领馆特权与豁免
1、使馆特权与豁免:6项
2、对比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和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使馆馆舍绝对不得侵犯:包括公务和私务区域
领馆馆舍是在一定程度内不得侵犯:(1)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那部分馆舍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而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2)遇紧急情况时,如火灾和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场合,可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而采取保护行动;(3)领馆馆舍、设备及其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应免受征用。

但在确有必要征用时,则可征用,然而应给予赔偿,并应采取措施,避免对领馆职务的执行造成妨碍。

(三)外交人权和领事官员的领事特权和豁免
1、外交人员的特权或豁免:5项
2、对比外交人权和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
(1)外交人员的管辖豁免:A、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B、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例外情况包括: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如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

C、完全免除作证义务;D、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

并且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

(2)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

六、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一)战争的开始和战争结束:均以是否存在相关意思表示为标志
(二)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1、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
这类武器具体有包括:(1)极度残酷的武器;(2)有毒气、化学和生物武器;(3)核武器:但目前的国际法还未对核武器的禁止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2、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3、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但不禁止使用诈术
根据《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以下行为构成背信弃义的情况:(1)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2)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3)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4)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三)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于非缔约国;人道主义原则(四)战争犯罪:惩罚战争犯罪的实践:四个临时刑事法庭(联合国安理会派出机构)和国际刑事法院(常设,管辖《刑事法院规约》生效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几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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