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复习资料(第8-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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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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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笔记整理第1章导论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

《国际公法学》-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国际公法复习提纲

国际公法复习提纲

国际法学复习提纲 2013级【名词解释】1.P82限制豁免主义:又称相对豁免论或有限豁免论,是指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或称为统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称管理权行为或私法行为),国家只对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给予豁免,而对其“非主权行为”则拒绝给予豁免。

2.P406危难:是指在极端危险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国家行为的行为者(机关或个人)除了采取不遵守义务的办法之外,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来拯救他自己或他监护人的生命,则该行为的不法性予以解除。

3.P221平行开发制: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活动应该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控制之下进行。

4.P175添附:是指在一国原有领土之外,由于自然的原因或人为的作用而增加新的土地。

5.P382斡旋和调停:是指在争端当事方不能通过直接谈判或磋商解决争端时,第三方通过提供帮助以促成争端当事方进行直接谈判,进而解决争端。

6.P69永久中立国:是指承担义务在第三国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战争中,永久保持中立并保卫其领土完整的主权国家。

7.P296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8.P153庇护:一般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

9.P406紧急状态:是指一国遭遇到严重危及该国的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为应付或消除这种严重紧急状况而采取措施所作的行为,其行为的不法性也应予以排除。

10.P90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权利义务由于一个国际人格者发生某些变化而从该国际人格者转向另一个国际人格者的法律关系上的转移。

【简答】1.简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含义和意义及其新发展 P60含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意义:原则体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

国际公法第八章 PPT

国际公法第八章 PPT
6
第八章
3、条约的名称。
条约法
二、条约的形式、种类和名称、格式
B、条约或专约(convention) 。公约是一种正式的多边条约,其 内容一般为造法性的行为规则。国际组织直接参与造法性活动进经 常采用这一名称。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公约或专约都用 (convention)表示,同时还可以用来表示专门性的双边条约,如 1981年的《中美领事专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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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2、条约的特征。
条约法
E、条约对当事国具有拘束力。条约是规定国家法律主体间相互 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如果条约在内容上没有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就不能说是条约。条约既然都有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它法律上对缔结 各方当然都具有拘束力,这种拘束力的来源是基于条约必须遵守的国 际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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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2、条约的特征。
条约法
A、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协议。(3)条约必须是两个 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间的双方或多方的协议,单方的行为不构成条 约。国家的一些单方面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诸如抗议、通知 声明、放弃、接受、承认、保留等这些行为,并不以对方的接受或承 认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难以构成包含有双方或多方缔结协议意图 的协议。
A、序文,写明当事国的名称,说明缔约目的与宗旨,双方授权 情况。对于条约的解释有重要意义。
B、本文:条约的主要条款,即确定条约的对象缔约国的权利和 义务的条款。本文是条约的实质部分。
C、最后条款,包括条约的期限、批准、生效、第三国的加入等 各项程序条款的规定。
D、结尾,签字及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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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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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3、条约的名称。
条约法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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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1) 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2) 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构成要素——A、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3) 一般法律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4)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A、司法判例B、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直接适用B、并行适用C、转化适用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B、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可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做补充(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基础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主要内容: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的表现:A、对内最高权B、对外独立权C、防止侵略的自卫权2) 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不是一个单独的地域上的概念判断内政的标准(缺一不可):A、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B、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3)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 民族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6)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一)、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1) 主权国家2) 政府间国际组织3)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二)、国家构成要素A、定居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类型A、单一国B、复合国(邦联和联邦)基本权利A、独立权B、平等权C、自保权D、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国家主权的豁免1) 含义: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2) 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3) 放弃条件:必须“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放弃通过条约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示放弃构成:A、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B、正式出庭应诉C、提起反诉D、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不构成:A、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B、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了主张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者作证C、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默示放弃4) 豁免原则的发展: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国际法上的承认特征1) 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2) 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 承认的性质:既是法律行为,又是政治行为,但不是法律义务。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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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资料整理(丁成耀版)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在国家与国家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产生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准则和制度的总体2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2)调整对象是国家间关系(3)国际法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3 关于国际法的强制性(理论—实践)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

1、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的时候,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2、国家集体的强制:主要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而无力抵抗的时候,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含义: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 《国际法院规约》所规定的类型: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为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规则、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

) ((后两个渊源也被认为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材料和证据而不是直接渊源)。

国际法渊源的层次:国际条约居于首位,国际习惯次之,再次是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往往是由国际习惯编纂而成的)。

1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按条约的实质内容划分:(1) 造法性条约:是指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或规则的条约。

(2) 契约性条约: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注意:造法性条约 (即对国际法内容具有创设、确认、修订、补充作用的条约) 才是渊源;国家间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契约性条约不算;}2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国家反复多次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行为规则。

国际公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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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法概论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指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

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渊源:(1)司法判例;(2)国际权威学者的学说;(3)国际组织的决议。

3、什么是国际习惯?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构成要素:(1)通例之存在——“物质因素”,客观因素;(2)通例被各国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即法律之确信——“心理因素”,主观因素。

4、简述国际法的编纂及分类。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把不系统和不成文的国际法规则编成条文化和系统化的法典。

分类:(1)非官方编纂(民间编纂):私人或非官方学术团队的编纂;(2)官方编纂(政府间的编纂):即由国际外交会以或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的编纂。

5、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理论:(1)一元论: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分国际法优先和国内法优先两派。

①国内法优先:国际法效力低于国内法,是国内法的一个部门。

②国际法优先:国际法效力高于国内法,国内法效力是国际法赋予的。

(2)两元论:国家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都是国家法的主权意识行为。

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是国家主权意志的对内表现,其对象是国家之内的人民,而国际法是国际主权意志的集体表现,其对象是国际关系中的国家本身。

实践:(1)关于条约,应遵循国际法的原则,即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内政不容干涉原则;国际法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实践主要有转化、并入和混合式三种方式。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国际法教学讲义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国际法教学讲义

国际法教学讲义课程内容:12 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居民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九章条约法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二章战争法参考书目:教材类指定教材:《国际公法》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参考教材:《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1997《国际法》邵津,北大出版社,2001《国际法》端木正,北大出版社,1998《国际法》周忠海,法大出版社,2004参考书目:译著《国际法原理》伊恩.布郎利(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国际法》(上、下卷)韩炳华(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参考书目:专论《国际法析论》杨泽伟,人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专论》余民才,中信出版社,2003《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参考书目:工具书《国际法》曾令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国际公约与惯例.公法卷》王虎华、丁成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王铁崖、田如萱,法律出版社,1995参考书目:案例书《国际法教学案例》法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国际法案例评析》法大出版社,1995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名称二、国际法的定义三、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的区别)四、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正确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协调的意志,主要以协议的形式来表现。

一、古代国际法二、中世纪国际法三、近代国际法四、现代国际法五、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国际法的萌芽阶段·出现一些国际条约和规则·主要是不成文的·地域性较强中世纪国际法——雏形阶段受教会的影响较大,出现了一些教会法学家战争在国际法上占重要地位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的产生人权和主权概念的提出近代国际法——国际法的系统化阶段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 留资格。 ➢ 外国人出境,应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 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 许,方可出境。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一)引渡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引渡(extradition, rendition)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 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 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全部责任。
(五)卡沃尔主义
四、中国对外国人的管理制度
(一)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有关外国人在华法律地位的立法 外国人的权利义务
(二)外国人在中国出入境、居留方面的管理制度
➢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的,持证人凭签
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
大纲
第一节 个人的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第四节 难民
第一节 个人的国籍
一、国籍的概念及意义
(一)概念
个人(自然人)的国籍(nationality),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
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二)法律意义
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进而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 位的重要依据。
子女入籍;由于交换领土入籍
(二)国籍的丧失
自愿丧失国籍:本人自愿申请退籍;两个以上国籍中选择一个 非自愿丧失国籍:取得外国国籍、婚姻、收养、认领、被剥夺
(三)国籍的恢复(回复)
一个丧失某国国籍的人可以通过履行登记或声明手续恢复该国的国 籍,或采用入籍的一般程序恢复国籍。

国际公法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由来。

2.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3.国际法渊源。

直接渊源:国际条约、国际贯例、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资料:从国际法公约第38条来看只提到两个,权威司法学说和司法判定。

在48年以后,这几十年来从国际实践上看出现了新的可以做为法案判案的间接依据的渊源就是国际组织有拘束力的决议。

因此从两大类型看,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都包括三类。

4.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包括哪几种类型以及做为国际法主体具备了哪些条件。

5.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里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联合国宪章看,它所确定的七个原则在加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本上就构成了现在我们所学习的国际法的几大基本原则,当然这其中是有交叉的,我们要求同学第一要知道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它是构成国际法其它规范的一个基础。

第二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由哪几个国家共同提出的,哪一年提出的。

6.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

要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理论,什么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本质含义是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还是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的问题,在理论上有几种观点同学要了解。

在实践上,涉及到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问题。

其实就是两各方式:转化和采纳。

第二章国家一、国家构成的要素、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专门对国家的一些原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

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涉及国家的主要问题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永久中立国和附属国等。

下边我分别作一简要讲解。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基本权利的内容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单选题】国际公法重点复习题AAAA(1)

【单选题】国际公法重点复习题AAAA(1)

【单项选择题】国际公法重点复习题第一章引论1、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B )。

A、克林顿B、格老秀斯C、普芬道夫D、瓦特尔2、下列哪个选项属于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 C )A、具有固定的居民B、有确定的领土C、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D、有普遍管辖权3、18世纪末首次将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 B )。

A、格劳秀斯B、边沁C、奥本海D、卢梭4、国际法基本原则有( B )。

A、任意法的性质B、强行法性质C、国内法性质D、硬法的性质5、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A )。

A、19世纪B、18世纪C、20世纪D、17世纪6、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 B )。

A、中国与前苏联B、中国和印度C、中国与法国D、中国与菲律宾7、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 C )。

A、具有固定的居民B、有确定领土C、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D、有普遍管辖权8、确立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 A )。

A、《联合国宪章》B、《巴黎非战公约》C、《芝加哥民用航空公约》D、《日内瓦公约》9、确定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文件是( A )。

A、《联合国宪章》B、万隆会议最后文件C、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B、《给予殖民地人民独立宣言》10、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A )。

A、19世纪B、18世纪C、20世纪D、17世纪11、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 C )。

【补充】A林则徐B严复C丁韪良D张之洞12、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C )。

【补充】A国际立法 B 使国际法汇总成册C 使国际法法典化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第二章国家1、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这表明( D )。

A、主权不可分割,但可部分让予B、主权并非国家固有的,而是国际法赋予的C、主权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D、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2、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 A )。

《国际公法》课程复习

《国际公法》课程复习

《国际公法》课程复习《国际公法》课程复习要点教材共 14章,分成上下两部分。

上编是国际法的一般原理,涉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

包括国际法的性质、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责任,以及国家的承认和继承等内容。

下编是分论,讲述国际法的各“部门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家领土及其构成,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现代海洋法律制度,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的法律制度,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组织法律制度,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争端的解决和战争法。

上编总论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对国际法有一个初步的概括性认识。

应该了解国际法的历史发展,掌握国际法的渊源、编纂及其与国内法的关系,点掌握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

要求掌握的名词:国际法、国际法编纂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一、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法的渊源。

1. 国际条约2. 国际惯例3.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言之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说。

四、国际法的编纂。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要求掌握的名词: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一、如何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第四章国家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要了解国家的要素,国家的种类,要重点掌握国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了解承认的性质、种类、方式与效果,继承的概念、种类和规则,国家责任、引起国家责任的原则以及国家责任的形式。

要求掌握的名词:联邦和邦联、独立国和附属国、附庸国和被保护国、永久中立国、微型国家、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承认、继承、国家继承、政府继承、恶债、国家责任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国际公法知识点(谢可训)

国际公法知识点(谢可训)

国际公法(XKX版)第一章国家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即国际社会的法,用以维护国际基本道德,调整国家间的关系。

国际法一般被定义为规范各国之间行为的规则。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名称如何”(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a)条)。

条约一般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主要是双边条约,其主要内容和目的是规定缔约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造法性条约在形式上多是多变条约,其内容和目的在于规定未来国际行为的新的一般规则,或确认、确定、废止现行的一般性的习惯或协定规则,只有这类条约才被认为是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习惯是指在国家交往中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

三、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有两种: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

司法判例包括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

五、国际组织的决议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①转化,即为了使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适用,通过本国的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的规定转变成国内法的形式。

②采纳或并入,即由国家做出原则规定,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二、国内法在国际上的使用①国内法的一些概念为国际法所采纳。

②一国符合国际法的国内法,在国际关系中会受到尊重,从而在国外产生效力。

③国内法可为国际法院或法庭所适用。

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①国际社会公认。

②具有普遍约束力。

③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④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强行法又称绝对法、强制法或强制规律,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相对应的概念。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指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改之规则。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资料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 IL VS. Municipal Law: TheoreticalTheoretical issue:Two main schools of thought1)Monism: considers IL and municipal law are both part of same body of law. If there is a conflict, international law prevails.2)Dualism: IL and municipal law to be two separate legal orders operating and existing independently of one another.IL is applicable btw sovereign states, and dependent on the common will of statesMunicipal law applies within state regulating conducts of citizens.Neither systems has the power to create or alter the rules of the other.2. Practical Municipal law before international tribunalsRULE: State cannot rely upon the provisions or deficiencies of its municipal law to avoid its obligation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Pacta sunt servanda) IL before municipal tribunalsTransformation: International law have to be express and specific transformed into municipal law by use of the appropriate constitutional machinery.Incorporation: international law automatically become part of municipal law.国际法的性质The nature of international view is that international law is exclusively concerned with govering the relations betweent states.第二章:什么是渊源The source is from where the authority of a legal system originates. Also the sources articulate what law is & where it can be found.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1)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2)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as law;(3)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4)S 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5)什么是国际习惯(Definitions of international custom)Custom in IL is a practice followed by those states involved because they feel legally obliged to behave in such a way.它是怎么形成的,它要符合哪些标准?(summary)(1)Material element :the behavior and practice of states.(2)Psychological element: opinio juris 法律确信subjective conviction held by state that the behavior iscompulsory and not discretionary.什么是国际强行法的定义?A treaty is void, if at the time of its conclusion, it conflicts with a pre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is a norm accepted and recogniz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of States as a whole from which no derogation is permitted and which can be modified only by a subsequent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having the same character. 第三章:什么是条约的保留及法律效果(Definition of Reservation:Legal effects of reservation)A unilateral statement made by a state when signing, ratifying, accepting, approving or acceding to a treaty, whereby it purports to exclude or to modify the legal effect or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treaty in their application to that state.(1)A reservation modifies the provisions of the treaty to which the reservation relates as regards to the reserving states in its relations with other parties and as regards to other parties in their relationship with the reserving State.(2)The reservation does not modify the provisions of the treaty for the other parties to the treaty inter se.(3)When a State objecting to a reservation has not opposed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treaty between itself and the reserving State, the provisions to which the reservation relates do not apply as between the two States to the extent of the reservation.条约的适用(1)Pacta sunt servanda 条约必须遵守★Treaties are binding on the parties and must be performed in good faith. Derive from Jus Gentium;A recognized rule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Higher rule of customary law----Jus Cogens.(2)Non-retroactivity: 条约没有溯及力Article 28 of VCT:Unless a different intention appears from the treaty or is otherwise established, its provisions do not bind a party in relation to any act or fact which took place or any situation which ceased to exist before the date of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treaty with respect to that party.什么是国际条约A treaty is an expression of concurring wills attributable to two or more subjects of IL and intended to have legal effects under rules of IL.条约的缔结程序(Conclusion & Entry into force of treaties)3.31 Accrediting of negotiations 授权谈判3.32 Negotiations & Adoptions 谈判和条文议定3.33 Authentication & Signature 认证签署3.34 Ratification 条约批准3.35 Accessions & adhesions 条约加入3.36 Entry into force 条约生效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不是很确定?(1)Treaties are binding on the parties and must be performed in good faith.(2)Derive from Jus Gentium;(3)A recognized rule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4)Higher rule of customary law----Jus Cogens.IN good faith; ordinary meaning and special meaning;context;object and purpose;supplementary means第四章:国际法的主体In order to be a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an entity must have international personality; it must be capable of possessing international rights and duties and, as a consequence, must have the capacity to maintain such rights by bringing international claims.国家的构成要素(1)States are aggregates of individuals.(2)There is no limits as to size of population.(3)Permanent population(4)States----Territory. A permanent population living within adefined territory is regarded as a requirement of statehood. (5)The concept is that there must be some portion of the earth'ssurface which its people inhabit and over which its Government exercises authority.(6)States----Government. Possession of effective government is themost significant criterion of statehood since all the other requirements depend upon it.(7)States----Independence/Sovereignty What is meant by the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 is independence in law from the authority of other State.国际组织:联合国设立目的和宗旨(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are: ★)(1)To maintain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2)To develop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nations(3)To achiev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4)To be a centre for harmonizing the actions of nations运行原则(Operating principles for members. ★)(1)Based on principle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2)Members shall fulfill in good faith the obligations(3)Members shall settle international disputes by peaceful means(4)Members shall refrain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5)Members shall give the United Nations every assistance(6)Non-Member States should 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Principles(7)UN not authorized to intervene in matters which are essentially within the domestic jurisdiction of any state;第五章:5种可以取得领土的方式。

国际公法学 第八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公法学 第八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三、外交保护
(三)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限制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国籍持续原则”与“国籍实际联系原则”
➢ 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 local remedies)”
(四)外交保护的具体方式
➢被捕侨民应有机会与本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交谈。 ➢审判外国被告时,应保证其。 ➢侨民的财产若被侨居国无偿征用,外交代表应建议他采取侨民国国内法律的补救方法, 以求得一定的补偿。 ➢本国侨民遭到侨居国的个人或组织的暴力攻击时,如果侨民国有关机关不尽力采取保护 性措施,外交代表可向有关当局进行交涉,要求赔偿。 ➢本国侨民如受到侨居国的歧视性待遇,遭驱赶或迫害时,外交代表应当提出抗议,要求 侨居国立即停止此类行为,保证侨民正常的生活与工作,否则须对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
子女入籍;由于交换领土入籍
(二)国籍的丧失
自愿丧失国籍:本人自愿申请退籍;两个以上国籍中选择一个 非自愿丧失国籍:取得外国国籍、婚姻、收养、认领、被剥夺
(三)国籍的恢复
一个丧失某国国籍的人可以通过履行登记或声明手续恢复该国的国 籍,或采用入籍的一般程序恢复国籍。
三、国籍的抵触(冲突)及其解决
国籍的积极冲突
规定此外,我国遵行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庇护外国人的规定。
第四节 难民
一、难民和国际难民法的概念
难民(refugee),是指那些由于惧怕战争、种族、宗教、国 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遭受迫害 而逃离到其本国之外,并由于这种迫害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 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人。广义上的难民指因政 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国而 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经济难民。 狭义上的难民,仅指政治难民。

《国际公法学》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学》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学》期末复习重点考试题型:翻译、判断、填空、名次解释(4-5个)、简答1题、论述1题第一章1.国际法的特点P32.国际法的历史发展P4(1)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国际法的基础;(2)英国的边沁确定了“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一名词;(3)中国最早组织对西方国际法的翻译的人为林则徐,后这份翻译被收入《海国图志》第83卷。

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P12第二章1.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P312.什么是国际条约?国际条约的分类?P313.什么是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得以形成的两个要件是什么?P33第三章1.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P412.《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七项原则是什么?P43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什么?P43第五章1.什么是国家?P652.国家的四项基本权利是什么? P713.国家主权豁免的对象?P734.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全面掌握)第六章1.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主观和客观)?P92-952.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全面掌握)第七章1.什么是领土?P1072.领土的组成部分有哪些?P1093.传统领土的变更方式有哪些?P1134.现代领土的变更方式有哪些》P1155.先占的条件是什么?P113第八章(全面了解,掌握重点)1.《海洋法公约》第8条第2款P1292.领海的概念和宽度P1323.什么是无害通过?无害通过的要求有哪些?P1354.国家在领海的管辖权P1365.毗邻区的宽度P1366.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和法律制度P138-1397.大陆架的法律地位P1408.公海的法律地位P1459.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P150第九章1.空间法的组成P1562.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P1593.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P1664.关于反劫机的三个和约是什么P163第十一章1.什么是国籍?P1992.双重国籍和无国籍的解决方法P207-2093.外国人的法律地位P2114.引渡和庇护(全面掌握)P216-220第十三章1.联合国的成立时间P2502.联合国的6个主要机关和职权P2533.安理会的组成P2554.安理会的表决程序P2565.安理会的职权和大会职权的比较6.联合国的六大工作语言(汉语、英语、法语、俄语、阿拉伯语、西班牙语)第十四章1.使馆的职务P271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人员的义务P279第十五章1.条约的概念P2852.缔结条约的两个要求:有缔约能力、按一定程序缔约第十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国际公法学》相关重要案例1.荷花号案2.科孚海峡案3.北海渔业案(英挪渔业案)4.帕尔马斯岛仲裁案5.诺特鲍姆案6.霍茹夫工厂案《国际公法学》翻译单词汇总。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一、名词解释1、国际强行法:又称强制法或绝对法,与任意法相对称,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3、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4、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5、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6、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且此种罪刑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7、引渡: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8、庇护:一国对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9、外交保护:一国对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本国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非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或适当救济时,通过外交途径向加害国进行交涉和寻求补偿的行为。

10、先占:又称占领,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的行为。

11、无害通过权: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连续不停地迅速地通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12、过境通行制: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13、平行开发制:在一区域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同等价值的矿址,管理局在45天内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部或以与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一块是合同区,可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作为承包方进行开发。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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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资料全国际公法复习资料(注:第⼗⼀、⼗⼆章未在此列)⼀、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以调整国家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的国际法主题之间以国际法为准⽽缔结的确⽴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协议。

3.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为⽽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的⾏为规范。

在国际实践中,除了国家的⾏为可以形成国际习惯外,国际组织的⾏为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4.国际法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般指独⽴参加国际关系并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为者。

5.永久中⽴国: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上承担永久中⽴义务的国家。

它是⼀种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主要在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活动⽅⾯受到⼀定限制。

6.⾃卫权:是国家使⽤武⼒反击外来武⼒攻击的权利。

它是国家国有的或者⾃然的权利,其⾏驶除必须遵守必要性和⽐例性外还受到其他条件限制。

7.管辖权:就是国家根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切⼈、物和所发⽣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使管辖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和属⼈管辖。

8.普遍管辖权: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由于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及全⼈类的利益不论犯罪⾏为发⽣在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管辖,例如战争罪、海盗、贩奴等。

9.保护性管辖:为了保护国家的及其公民的重⼤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和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实⾏管辖。

10.国家豁免:⼜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或国家的司法豁免。

它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国家有义务不承认以违反国际法所造成的任何情势、条约或协议。

11.承认国家或政府:是国际社会中的既存国家以⼀定⽅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事实进⾏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为。

12.政府承认:只是对既存国家内部通过政变或⾰命所产⽣的新政府的承认。

13.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国内战中反抗政府的⼀⽅承认为享有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的叛乱团体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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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资料(第八至十二章)§选择题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一节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 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 C )A. 特别使团公约B. 哈瓦那外交官公约C.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D.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2.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签订于( C )。

A. 1961年B. 1962年C. 1963年D. 1964年二、多项选择题1. 国内的外交机关有( ABD )。

A. 国家元首B. 政府C. 司法机关D. 外交部门2. 国内外交机关包括( BCD )。

A. 使馆B. 国家元首C. 政府D. 外交部门第二节使馆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 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产生于( A )世纪,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A. 15B. 16C. 17D. 182. 外交团是( A )方面的团体。

A. 外交礼仪B. 外交使团C. 领事D. 私人3. 外交团的职能在于( D )。

A. 谈判B. 协商C. 合作D. 礼仪4. 使馆馆舍可用于( D )A. 保护政治犯B. 关押本国人C. 关押犯罪的侨民D. 开展使馆职务工作5. 下列属于使馆职员的包括( ABD )。

A. 参赞B. 司机C. 警卫D. 会计二、多项选择题1. 一国派遣使馆人员不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有( AB )。

A. 使馆馆长B. 各类武官C. 各种参赞D. 使馆秘书2. 下列属于使馆职务的包括( ABCD )。

A. 调查职能B. 谈判职能C. 保护职能D. 促进合作职能3. 使馆馆长的等级包括( BCD )。

A. 特使B. 大使C. 公使D. 代办4. 使馆人员中,派遣国须征求接受国同意的包括( AC )。

A. 使馆馆长B. 政务参赞C. 武官D. 馆长家属第三节外交特权与豁免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1.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下列内容( ABCD )。

A. 人身不可侵犯B. 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C. 管辖豁免D. 免税免验2. 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理论上下列几种观点( AD )。

A. 治外法权说B. 外交代表说C. 国际标准说D. 职务需要说第四节特别使团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 特别使团是( D )A. 国家派往外国的使馆B. 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C. 外交团D. 国家派往别国的临时使团二、多项选择题第五节领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 领事馆是( D )A. 全权外交代表机关B. 使馆的组成部分C. 临时使团D. 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二、多项选择题第六节领事特权与豁免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第九章条约法第一节条约和条约法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 B )支配的国际协议。

A. 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B. 国际法C. 国际私法D. 缔约国国内法二、多项选择题1. 关于国际法上的特别条约,下列哪一种说法正确( ABC )。

A. 是造法性条约B. 是契约性条约C. 是国际法的渊源D. 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一、单项选择题1. 我国缔约权由( A )行使。

A. 国务院B. 外交部C. 国家主席D. 全国人大常委会2. 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 A )。

A. 认证条约约文B. 保留C. 修正D. 终止实施3. 批准是( D )的一种方式。

A. 条约约文拟定B. 条约的认证C. 条约的审查D. 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二、多项选择题1. 下列属于条约约文认证方式的有( ABD )。

A. 草签B. 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C. 批准D. 签署2. 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 AB )。

A. 国家B. 联合国C. 公司D. 个人3. 条约缔结的程序包括( ABD )。

A. 条约约文的议定B. 条约约文的认证C. 条约约文的审查D. 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第三节条约的效力一、单项选择题1. 在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B )。

A. 条约的重新实施B. 条约的修改C. 条约的修正D. 条约的解释2. 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 A )。

A. 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B. 联合国宪章优先C. 该条约优先D. 视情况而定,由当事国协商解决二、多项选择题第四节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实施一、单项选择题1.( BC )是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

A. 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B. 条约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C. 情势变迁D. 违反自由同意二、多项选择题1. 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包括( ABCD )。

A. 诈欺B. 错误C. 贿赂D. 与强行法抵触2. 条约无效的原因有( ABC )。

A. 强迫缔结的B. 违反强行法C. 违约D. 情势变迁§案例讨论题1.英伊石油公司案案情: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

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

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

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

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

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

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

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

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在本案中,为各当事国根据法院规约第36条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年2月28日的声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准的声明。

由于法院只能在双方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须由接受管辖范围更具限制性的声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

根据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

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措词,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而英国主张伊朗在声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法院管辖权的范围。

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

它的解释只能来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声明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声明时的意图。

这样做的结果使法院得出结论:只有伊朗声明批准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属于法院管辖权的范围。

因为,伊朗有特别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一种非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声明的,它排除声明前的一切条约。

事实上,在伊朗发表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之前它刚刚单方宣布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有关治外法权制度的所有条约。

在这种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动提出把有关这些条约的争端提交一国际法庭裁决。

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图亦为伊朗国会批准声明的法律证明。

该法律申明,它指的是声明批准以后政府将缔结的条约和协定。

英国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释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据英伊两国1857年条约第9条中的与1903年贸易条约第2条中的最惠国条款对本争端具有管辖权。

英国认为,该条款使它能够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声明之后与第三国缔结的若干条约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法院拒绝接受英国的观点。

问题:(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参考答案要点:1、根据条约法公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非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能构成条约.本案中,伊朗政府只是与英国的一个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协议,而不是和英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故该特许协定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事实上,该特许协定不过是一国政府与一个外国法人之间的一个租让合同,英国政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它不能构成英,伊两国政府的联系.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合同(租让合同)因为本案中缔约双方是在平等的地位上通过谈判及交换对价,根据国家缔约方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国家缔约方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成立的,因此本合同具有国内法上合同的性质,应属国内法调整。

3、对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一国政府无权变更或废除。

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该国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2.诺特鲍姆案案情: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

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

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

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

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

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

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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